《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79-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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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 制。本章所列指标可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 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各类综合社会福利院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4控 制。

    综合社会福利院投资估算指标(非采暖

    注:1投资估算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用。 2投资估算不包括征地费,拆迁、青苗补偿费及院外配套、特殊场地处理、医 疗设备费、办公家具、专用车辆等。 3表中投资估算指标参照《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 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版》,2015 年江苏省四季度人工、材料及机械费用和相应的取费费率标准计算。 4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按插值法测 算。 5投资浮动参考各地区建设当期建造环比指标进行修正。 6采暖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增加5%。 第三十九条各类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工期可按表5控制。 第四十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 个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注:1投资估算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用。 2投资估算不包括征地费,拆迁、青苗补偿费及院外配套、特殊场地处理、医 疗设备费、办公家具、专用车辆等。 3表中投资估算指标参照《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 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版》,2015 年江苏省四季度人工、材料及机械费用和相应的取费费率标准计算。 4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按插值法测 算。 5投资浮动参考各地区建设当期建造环比指标进行修正。 6采暖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增加5%。 第三十九条各类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工期可按表5控制。 第四十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 介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锻件标准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工期(非采暖地区

    注:1按《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中六层以下(含六层)、现浇框架结构类型、 I类地区计算。 2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统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3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按插值法测 算。 采暖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增加20%

    注:1接《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中六层以下(含六层)、现浇框架结构类型、 I类地区计算。 2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统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3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按插值法测 算。 采暖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增加20%

    附录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详表用房类型项目注类型类二类三类接待登接待服务厅含查询、登记记用房值班室V儿童居室儿童卫生间V包括卫厕、洗漱、洗浴等儿童生活儿童配餐间用房儿童用餐区儿童护理员V值班室非自理人员包括失智人员居室非自理人员包括卫厕、洗漱、洗浴等卫生间生活非自理非自理人员用房成人员配餐间年生活非自理人员人用房用餐区生活非自理人员用活动区房护理员值班室自理自理人员居室V人员自理人员卫包括卫厕、洗漱、洗浴等生活生间用房管理员值班室11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厂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

    建标179—2016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3) 选址与规划布局 (30) 面积指标 (32) 建筑与建筑设备 (35)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7

    以上地方大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团 一 作”。根据以上要求,相关部门编制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 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 规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等文件,分 别具体明确了为老人、孤儿及残障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工 作内容、管理制度和服务机制,并对相关建筑设施提出了规范化 的要求。 · 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 城市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为孤儿及城市 特困人员等基本社会保障对象服务。 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的科学 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 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人调查研究,总结实践 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编制质 量,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对象数量等方面的差异, 做到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综合社会福利院工 程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 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目前我国县一级的福利机构由于受到服务 对象数量、人员编制、经费等条件制约,为孤儿和城市特困人员单 独建设相关设施既不经济也不便于管理,大多数情况下只能采取 合并建设的方式,建设综合社会福利院,其服务对象为县一级政府 负责兜底的各类供养人员,主要包括全县(含县级市、市辖区等)的 孤儿和城市特困人员(即原城市“三无”人员),同时兼顾某些特殊 人员(例如由救助管理站转人的无法查明原籍的人员等)。 就总体情况而言,在“十一五”期间,我国各地区城市,无其是 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各类福利机构建设已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县 一

    级的福利机构建设,由于受到服务对象数量、人员编制、经费等条 件制约,为孤儿和城市特困人员各自单独建设相关设施既不经济 也不便于管理,采取合并建设的方式切实可行。对此,民政部于 2008年印发了《“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实施方 案》(民发【2008]145号),要求将综合性福利中心列人公共服务重 点工程,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在全国部分县, 县级市、市辖区建设集养护、康复、托管于一体,以提供养老服务为 重点,兼顾为孤儿、精神病人、生活无着流浪气讨人员等特殊困难 群体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以满足社会目益增长的福 利服务需求,促进基本社会福利服务享有的均等化”。 根据以上情况,按照国家进一步加强社会基本保障体系建设 的部署,大力推进县级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对于维护广大社会弱 势群体尤其是中小城镇中孤儿和城市特困人员的权益具有重要的 意义。考虑到各地综合社会福利院现状不尽相同,部分县级城市 尚无专门的综合社会福利院,需要加以新建;部分县级城市的一些 现有养老机构、设施条件差,不能满足社会福利工作的要求,需要 进行改建、扩建。故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新建、改 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本条阐明了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 指导思想、原则。 综合社会福利院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其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 济建设方针政策,符合《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城镇老年人 设施规划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 规范》等法规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 观,同时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差异,强调从 我国国情出发,以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现状为基础,兼顾一定的发展 需要,合理确定综合社会福利院的规模和建设水平。 第五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用地的要求。 社会福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其建设应按照社 会公益事业的要求,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

    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作为国策,本建设标准对此也做了 强调。 第六条本条对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服务对象进行了界定,阐明了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原则和总体要求。 作为主要为孤儿及城市特困人员提供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的原则和总体要求是根据其工作性质、任务 和特点提出的,并与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 第七条本条明确实施本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社会福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工作涉及面广,设施建设内 容多。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公共设施,综合社会福利院应尽可 能与其他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资源整合与共 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合建时,相应建设指标不应重复计 算。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综合社会福利院可以进行 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八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有关标准及定额的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本条阐明综合社会福利院规模分类和建设规模的依据。 本建设标准以综合社会福利院辖区常住人口总数量作为规模 分类的主要依据,以此分别测算出孤儿床位、城市特困人员床位, 二者累计加和得到总床位。同时,考虑到孤儿及城市特困人员数 量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关系,故在确定综合社会福利院的 规模分类时,还要兼顾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第十条本条阐明综合社会福利院的规模分类及其床位数划分。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规模的床位数分类是参照《儿童福利院 建设标准》和《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并根据调研情况,针对县级 城市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和使用的实际需要确定的,分为类、二 类和三类。本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中的床位数仅指各类居室中设置 的床位,不包括医疗康复用房中设置的少量特殊用途床位。 具体测算方法如下: 1.根据人口普查数据,我国县级人口数主要在140万以内;从高 到低聚合在80140(万)、40~80(万)以及40万以下这三个区间。 2.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和实际调研,为切实保护孤儿和城市特 困人员等服务对象的基本权益,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人员的床位 应分区设置并遵循以下两个原则:(1)区分未成年人(儿童)和成年 人床位;(2)区分非自理人员和自理人员床位。由此,本建设标准 的床位由三项内容构成:(1)儿童床位;(2)非自理床位(城市特困 人员,主要为“三无”老人);(3)自理床位(城市特困人员,主要为 “三无”老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主席令第 六十二号)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 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 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故本建设标准的服务对象 原则上不包含精神病人。但据实际调研情况及有关部门反映,由 于受到现有条件限制,局部地区县一级的综合社会福利机构中,还 会有少部分处于康复阶段的精神障碍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员,应在 非自理区中设置能够独立管理与服务的床位。 3.根据民政部门统计,截至2013年底,我国共有孤儿54.9万 人,占总人口数的0.04%,其中集中供养孤儿9.4方人,集中供养 的儿童床位数9.8方张,集中供养儿童床位比例为17.9%。由于 目前还有一些地区,尤其是在县级城市,儿童福利机构的设置尚未 健全,据民政部门历年统计资料和预期,未来孤儿总数会相对稳 定,但集中供养的儿童床位比例则会持续增长。本建设标准考虑 未来五年的增长,并参照《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对目前统计的供 养床位比例17.9%进行适当的放量,定为20%。根据以上方法, 综合社会福利院儿童床位数推算公式为: 儿童床位数二辖区总人口数量×孤儿比例(0.04%)×集中供 养床位比例(20%) 由此可以得出不同人口规模的县级城市的综合社会福利院所 应设置的儿童床位数,详见附表1。

    附表1不同人口规模的县级城市的综合社会 福利院应设置的儿童床位数

    4.根据民政部门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城市人口中平均 每万人中有特困人员(即原“三无”人员)58.0人,占城市人口数的 0.58%,全国共有城市特困人员约424万人,社会福利院收养城市

    特困人员11.8方人,其他城市养老服务机构收养城市特困人员 10.3万人,集中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共22.1万人,集中供养率为 5.21%。统计资料显示,全国城市特困人员床位数历年来基本稳 定,逐年略有增长。此外,在实际调研中了解到,县一级综合社会 福利院要实现为政府兜底的基本功能,还需要考虑安置某些特殊 情况下的入院人员(例如由救助管理站转入的无法查明原籍的非 自理失智人员等),由政府集中供养。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建设 标准对目前的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5.21%进行适当放量,将 集中供养床位比率定为6.0%。 另据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城镇人口为73111 万人,总人口136072万人,城镇化率为53.7%,其中县一级的城 镇化率为20%~40%。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化率呈逐年增长 的趋势,参考多地调研,考虑未来五年发展,县一级的城镇化率将 达到30%~50%,本建设标准以40%计。 根据以上方法,县一级综合社会福利院城市特困人员床位数 推算公式为: 城市特困人员床位数=辖区总人口数量×城镇化率(40%)× 城市特困人员比率(0.58%)×集中供养床位比率(6.0%) 由此可以得出不同人口规模的县级城市的综合社会福利院所 应设置的城市特困人员床位数,详见附表2。

    附表2不同人口规模的县级城市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应设置的 城市特困人员床位数

    另据民政部门资料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社会福利院在

    院人员中,自理人员占51.3%,非自理(包括失智)人员占48.7%。历年统计数据显示,非自理人员比例逐年略有增长。考虑未来五年内,自理和非自理人员比例各占将近50%。根据以上方法:(1)综合社会福利院非自理人员床位数推算公式为:非自理人员床位数城市特困人员床位数×非自理人员比率(50%)由此可以得出不同人口规模的县级城市的综合社会福利院所应设置的非自理(包括失智)人员床位数,详见附表3。附表3不同人口规模的县级城市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应设置的非自理人员床位数人口数量城市特困人员非自理人员非自理人员比率(万人)床位数(床)床位数(床)14019598801115650%40562820.2814(2)综合社会福利院自理人员床位数推算公式为:自理人员床位数三城市特困人员床位数×自理人员比率(50%)由此可以得出不同人口规模的县级城市的综合社会福利院所应设置的自理人员床位数,详见附表4。附表4不同人口规模的县级城市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应设置的自理人员床位数城市特困人员自理人员人口数量(万人)自理人员比率床位数(床)床位数(床)140195988011156405650%28202814:26:

    5.根据上面的方法和说明,附表5给出了不同人口规模的县 级城市的综合社会福利院的规模设置和床位数

    附表5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规模分类

    计规范》,结合目前调研中各类综合社会福利院功能用房的设置和 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的,其中: 接待登记用房是为了满足各类人院人员的接待、登记和查询 的需要,包括接待厅(含查询、登记)、值班室(含监控)等。 生活用房是为各类在院人员提供生活供养和服务的基本用 房,根据不同供养对象的基本需求,分为儿童生活用房、非自理人 员(城市特困人员,主要为“三无”老人)生活用房、自理人员(城市 特困人员,主要为“三无”老人)生活用房和公共生活用房。包括各 类居室、卫生间(含卫厕、洗漱、洗浴等)、护理员值班室、管理员值 班室、公共餐厅、理发室、储藏室等。儿童生活用房还包括儿童配 餐(配奶)区和儿童餐厅,以满足不同年龄儿童对饮食的特殊需求, 非自理人员生活用房还包括非自理人员的备餐区、用餐区和起居 活动区,以满足行动不便的非自理人员就近用餐和起居活动的基 本需求。 教育活动用房为各类在院人员提供必要的文体娱乐活动,为 儿童和成年服务对象提供不同的活动空间,并且为在院孤儿提供 基本的文化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包括儿童教室、教师办公室、儿 童图书室、儿童文艺活动室、儿童美术室、儿童体育活动室、社会工 作室、书画阅览室、文艺活动室、健身室、网络室、多功能室等。 医疗康复用房是为各类在院人员提供基本医疗及康复服务的 用房,包括诊室、治疗室、观察隔离室、临终关怀室、消毒室、药械 室、处置室、心理辅导室、康复治疗室及儿童康复室等。用房的设 置参照了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发布的《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 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以及《养老设施建筑 设计规范》。康复室的设置考虑容纳综合性的康复功能,包括作业 治疗和物理治疗等,并根据不同服务对象的需求,区分了儿童康复 和成人康复。 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是确保综合社会福利院管理工作的正常 运行和服务工作有效开展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用房,包括各类办公 室及有关后勤保障用房。

    第十三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室外场地的内容。 从有利各类服务对象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针对老人和儿童 活动的不同需求,兼顾部分残疾服务对象室外康复的需求,同时提 供良好的环境和工作条件,需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绿化、停车和 衣物晾晒等场地。为充分利用和节约土地资源,室外活动场地可 兼顾晾晒功能。 第十四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建筑设备的要求。 第十五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设施的基本分类。 综合社会福利院配置的装备是为确保综合社会福利院工作正 常运行,为服务对象提供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活动等服务以及进 行正常管理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本条阐明新建综合社会福利院的选址要求。 根据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性质、任务及服务对象的特点,在新建 项目选址时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交通条件、市政基础 设施及周边环境等因素,并满足环评要求,为开展社会福利服务提 供便利。 第十七条本条阐明新建综合社会福利院总体布局的原则要求。 综合社会福利院集不同服务对象的生活、活动、教育、康复、医 疗、管理等功能于一体,因此在总体布局时应根据《老年人社会福 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 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及《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指导意见(试行)》,充分考虑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功能要求与服务流 程,区分成人区域和儿童区域,自理区域与非自理区域,做到合理 分区、线路通畅、服务方便、避免干扰,并宜实行人车分流,以确保 服务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的布局要求,这是 根据服务对象的生理特点和身心健康并考虑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便 利性提出的。 第十九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用地的原则和指标。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满足建筑要求和节约 用地的原则确定。考虑到建设和运营的经济性,以及使用的安全 性,综合社会福利院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综合社会福利院有一 定的室外活动场地和衣物晾晒的要求,同时参照同类低层或多层 建筑的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如《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容积率宜为0.6~1.0)、《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容积率不宜大 于0.8)、《幼儿园建设标准》(容积率不宜大于0.65)等,结合典型

    案例调查数据,本建设标准对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容积率做出宜为 0.61.0的规定。 综合社会福利院对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停车都有较高要 求,参照部分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典型案例调 查数据,本建设标准对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筑密度做出不宜高于 35%的规定。. 绿化和停车用地根据节约用地原则合理确定,应符合当地城 市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方 法。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规模以床位数确定,以床均面积指标 来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既科学合理,又便于操作。 第二十一条本条规定了不同类别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房屋综合建 筑面积指标。 不同类别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各 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对其实际所需面积进行测算,参照有关工程技 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如《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 类面积指标分别为35m/床~37m/床、37m/床~39m/床、 39m/床~41m/床和41m/床~43m/床)、《老年养护院建设 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面积指标分别为40m/床、41m 床、42m/床和44m/床)、《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面积指 标不含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分别为托老所20m/床,养老院和护 理院25m/床,以占总面积的60%计,则分别约为33m/床和 42m/床),并结合对现有综合社会福利院的调研数据统计而确定 的。 本建设标准各类建设规模可分别对应不同的床位区间值,故 其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也可有相对应的区间。床位数高者对应各类 用房面积指标低值,床位数低者对应各类用房面积指标高值,中间 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 标。 本建设标准依据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如《老年人建筑设计规 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参照有关建设标准,如《老年养 护院建设标准》(2010)、《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2010)、《党政机关 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4)等,结合现有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功能 用房的调研数据,分别测算了不同类别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功能 用房实际所需的使用面积指标,并将其分别累计加和,得到类 二类、三类综合社会福利院的综合使用面积指标,见附表6。

    综合社会福利院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其中服务对象用房中的生活用房包括儿童生活用房、成人非 自理人员生活用房、成人自理人员生活用房及公共生活用房,这三 类人员的床位约各占总床位的1/3,其床均面积指标是先分别测 算出儿童、非自理人员、自理人员生活用房的面积指标,再根据其 床位比折算后与公共生活用房面积累计加和得到的,见附表7。

    三类综合社会福利院的部分教育活动及医疗康复用房不单设 (详见附录)桥梁标准规范范本,故其用房面积指标及分配比例相应减少。 依据民政部统计年鉴及调研数据显示,工作人员与被服务人 员的比例约为1:10,管理用房面积指标依此测算。此外,护理人 员(主要为聘用)与被服务人员的比例约为1:3~1:5,附属用房 中职工餐厅(厨房)、职工浴室的面积指标测算兼顾了工作人员及 护理人员。 参照《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规定“各类用房平均使用系数按 0.63计算”及《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规定“老年人用房、其他用房 (包括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平均使用系数分别按0.57和0.60计 算”,本建设标准规定各类用房平均使用系数按0.65计算,最终建 筑面积取整,各类建筑面积详见附表8

    第二十三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室外活动场地的原则和指

    综合社会福利院室外活动场地要满足各类服务对象相对独立 的使用需求,为充分利用和节约土地资源,室外活动场地可兼顾晾 晒等功能,且考虑部分室外活动场地可共用或针对不同服务对象 错时使用。在此基础上,参照《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4m/床~ 5m/床)、《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不宜小于400m~600m,按 最低限为100床,则为4.0m/床~6.0m/床)、《幼儿园建设标 准(征求意见稿)》(4m/生)等,本建设标准明确规定了一类、二类 三类综合社会福利院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指标分别为3.0m/床、 3. 5 m /床和 4. 0 m / 床。

    第二十四条本条从服务对象安全和管理方便的角度出发,对其 周界监控及围护做出要求,围护设施可以结合场地条件,利用建 筑、绿篱、围栏等。 第二十五条本条阐明综合社会福利院建筑外观的要求。出于节 能环保和安全考虑,综合社会福利院建筑外墙不宜大面积使用玻 璃幕墙。 第二十六条本条阐明服务对象居室设置的要求。由于服务对象 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不尽相同,因此在生活需求和管理服务方式 上也有很天差别。为了更好地对他们进行服务,体现“以人为本” 的理念,故服务对象居室应根据具体护理需求及管理要求,进行分 类设置。儿童居室应符合《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的规定;考虑到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自理人员和非自理人员主要为老人,这两类居 室应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而非自理人员居室还 应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自理人员每间卧室的 床位数宜为1床~4床,非自理人员每间卧室的床位数宜为 2床~6床。此外,服务对象的功能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 下室,居室不应与电梯并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临布置。 第二十七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餐厅的设置要求。考虑到 服务对象中儿童和非自理人员的特殊性,故作此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条阐明综合社会福利院建筑的采光、通风要求 服务对象生活和活动用房应保证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 第二十九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服务对象生活区设置卫生 间及卫生间配置的要求。儿童卫生间的设施设置应符合《儿童福 利院建设标准》的规定,自理人员和非自理人员卫生间的设施设置 则应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应规定。

    第三十条本条阐明综合社会福利院室内装修的要求。综合社会 福利院的服务对象主要为儿童和老人,其用房装修应考虑安全防 护和心理需求,体现人性关怀,并满足《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 范》及《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应要求,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色调应适合服务对象的心理特点; 2.室内的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应做成圆角,且在1.80m高度以 下做与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 3.地面宜用硬质木料或富弹性的塑胶材料; 4.插座、插头采取防护措施; 5.公共走道、楼梯的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的材料,色彩宜采 用浅色。 第三十一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筑防火要求,依据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作此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的给排水要求。热水供应 系统可结合不同地区的条件采用锅炉房、太阳能、燃气等方式,其 中严寒和寒冷地区如采用锅炉房,相应的建筑面积可另计。 第三十三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供暖和空气调节的设置要 求。鉴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夏季均宜在室内采取降温措施,考虑经 济实用,作此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的用电及电器装置要求。 第三十五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的线路敷设及电器装置的 要求。为满足服务对象的特殊护理及管理要求防火标准规范范本,保护其基本权益 和人身安全,本建设标准对紧急呼救及呼叫系统、医疗基础设施 (医疗设备带)、监控系统等提出要求。 第三十六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预备费用: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5% 计列。 表4中提出的指标未考感特殊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本条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提出了不同规 模类型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工期。 第四十条本条强调综合社会福利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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