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78-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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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按功能要求、服务流程和残 疾人特点要求进行布置,做到分区合理、流线安全畅通。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筑出人口及室内外场地等 供残疾人使用的区域,均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学员宿舍附属卫生间及 供残疾人使用的公共厕所均应采取无障碍设计。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为二层及以上建筑的应设置无 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且层数超过三层 时,应至少设置两台无障碍电梯。条件较困难的也可设置轮椅坡 道。残疾人轮椅坡道建筑面积另计。 第二十六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设置明显的无障碍标识系 统。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房屋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 的配置应遵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一级残疾人培 训服务中心的各楼层可设置残疾人防灾避难间,二级、三级残疾人 培训中心的各楼层宜设置残疾人防灾避难间,以满足紧急救援要 求。 第二十八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各类用房应符合国家结构安全 及抗震设防的有关规范规定。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 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同时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节能标 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清 新、典雅、朴素,应体现人文关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且满足残 疾人就业培训功能要求。 第三十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配置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

    家相关卫生标准。 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排水、排污和废弃物的处理 应符合环保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在采暖地区宜采用热水供暖。 位于寒冷(B区)、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宜设置空调设备,并 有通风换气装置。 第三十三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供电应满足学习、生产、生活 设施、设备的用电负荷要求,并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 第三十四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弱电系统应满足管理、通信, 网络、安全防范、监控等业务需求。

    不锈钢板标准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五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及各 地区有关规定编制,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 价格波动,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不同级别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投资估算指标 可参照表4进行控制

    表4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投资估算指

    注:1表中投资估算指标不包括征用土地费和室内家具购置费等。 2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所包括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勘察设计费、监 理费、施工图审查费、招投标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费和环境影 响评价费等,可结合工程所在地区的相关计费规定适当调整。 3若需要配套建设高压变配电工程,宜增加投资80万元~100万元。 4采暖地区若需要独立建设热交换站或锅炉房,宜增加投资50万元~70万 元。 5非来暖地区可参照本表指标下浮2%。 6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所包括的装饰工程是指室内外普通标准的装饰工程。 7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是参照2014年北京市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建 筑工程,采用2014年第四季度人工、材料及机械费市场价格及相关取费标 准进行测算的结果。 8相同级别的,面积规模小的取上限,面积规模大的取下限,其他面积规模的 按插值法测算。 9投资估算指标适用于一类和二类。 三十七条工程建设工期可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相关 定计算确定。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总 灯 (17)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19 选址与总平面布局 ( 22 面积指标 ( 23 建筑与建筑设备 ..* ( 26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7

    第一条: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由于残疾的原因,残疾人就业 比一般健全人困难许多,导致因残致贫、社会地位及认知度较低, 对残疾人的关爱,首先要尽可能帮助他们自强自立,回归和融入社 会,因此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就是具体的有效措施。 但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整体上较为薄弱,标 准欠缺、设施不足、服务水平较低。《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 展纲要》已明确提出要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 体系和服务体系,为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本建设标准将有利于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走向标准化、规 范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以满足广大残疾人、残疾人家庭和社会 的需要。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的统一标准,在技术、经 济、管理上起宏观管理作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实用性,是编制、 评估、审批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项自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 设标准的重要尺度。 第四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 济发展、残疾人需求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处理好需 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力求使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在 规模、功能、设备、建设水平等方面达到比较合理的水平。残疾人 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 的法律、法规,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残疾人就业服务 中心建设应满足为残疾人提供日常服务和指导就业培训的功能需 求,促进残疾人服务网络体系的完善。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工作要符合区域残疾人事业的

    第一条·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由于残疾的原因,残疾人就业 比一般健全人困难许多,导致因残致贫、社会地位及认知度较低 对残疾人的关爱,首先要尽可能帮助他们自强自立,回归和融入社 会,因此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就是具体的有效措施。 但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整体上较为薄弱,标 准欠缺、设施不足、服务水平较低。《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 展纲要》已明确提出要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 体系和服务体系,为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本建设标准将有利于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走向标准化、规 范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以满足广大残疾人、残疾人家庭和社会 的需要。

    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核心是科学设置机构、合理确 定规模、避免重复浪费。为提高使用效率,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 与所在地区基层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统筹规划建设。残疾人就业服 务中心包括中心、所、站等机构。 第七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与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之间的关 系。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项目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在编报工 程项目计划及建设过程中,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需符合城乡 建设规划,建筑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及定额等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的辖区应建设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此类辖区对应于绝大部 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该区间范围所对应的建设级别基本满足 所在行政辖区需求。·由于我国各地相同行政区内人口规模变化 大,因此,辖区行政级别和建设级别未完全对应,应以辖区内人口 规模作为建设级别确定的依据。

    附表1: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常住人口万人)

    附表22013年国家统计局常住人口统计*(万人)

    注:*为2014年发布年度人口抽样调查推算数据。

    根据附表1和附表2两个年度人口统计情况分析,我国人口 前三位近一亿人口的三个省残疾人统计不超过675万人。带入计 算公式后,得出每期残疾人培训人数160人,可以涵盖全国5个人 口最多的省份,以此可以推算出建设规模的最大值。 第十三条本条规定了各类用房的构成和各项目用房中包含的具 体使用房间类型。其中,培训与教育用房不但对残疾人进行培训布线标准, 二级、三级的机构还兼有对师资队伍进行培训的任务。 窗口服务用房可由综合服务厅等房间组成,综合服务厅具有 多种功能,涉及为残疾人办证建档就业登记,公布企业招聘信

    第三章选址与总平面布局

    第十六条:本条规定了残疾入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合理节纳利用土 地应采取的措施。考虑到残疾人的行动特点,为方便残疾人的使 用,不应建设高层建筑。.对于土地用地紧张,面临与其他建筑合建 的情况,本条提出人口设置的方式,以便合理解决残疾人的活动流 线的设置。 第十七条本条规定了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残疾人专用停车及非 机动车停车位设置的要求,并根据调研数据测算确定了残疾人专 用停车位数量不应少于总车位数的20%。 第十八条:本条规定了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要求。 基于建设规模及功能要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宜为低层或 多层建筑。建筑密度按30%~45%计算,设施为一至三层时, 建筑容积率为0.3~1.0;设施为三至六层时,建筑容积率为1.0~ 1.5,为节约有限的土地资源不宜建一层,容积率取二层下限0.6, 六层上限1.5,因此,本建设标准建议容积率按0.6~1.5控制。 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绿化率宜为30% 左右。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宜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容积率按照 合建建筑的容积率要求确定。

    第十九条根据残疾人就业培训时间较长的特点,就业服务中 心分两个类别。其中集中住宿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为一类残 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而就近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不设集中宿舍的 非住宿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作为二类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两类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对于住宿与否,规定了不同的建设规 模。 一类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在住宿的基础上,可根据辖区交通 条件、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径和残疾人需求增设非住宿功能,形成 一类、二类混合就业服务中心。 残疾人由于身体情况造成行动不便,部分人员还需要有陪护, 出行是否便利是影响培训率的因素。对于某些培训,如盲人按摩 培训、实操等班,应以集中培训为主,为残疾人提供食宿;因选址原 因而造成场地偏远、残疾人出行不便的就业服务中心等机构,也应 提供食宿;对于可以利用城区中心场地开办培训班的就业服务中 心,可根据培训班的性质安排午间休息室。利用社会力量办学的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应大力提倡,但需加大管理监督力度保证残疾 人的人身安全。 本条规定了一类有住宿和二类非住宿的就业服务中心的各项 设施的规模控制指标及建筑面积指标。一类、二类机构以每期培 训的人数作为建设规模的控制指标,每期培训人数是依据调研结 果确定的。不同辖区的每期培训人数根据辖区残疾人人口数依据 条文中表1与表2用插入法计算得出,结果按四舍五入精确到个 位。也可代入附表3的公式计算得出

    美、二类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培训人!

    人口数的6.3%计算辖区残疾人人口数。 例如:2013年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中广东省常住人口为 .0644万人,按残疾人人口占常住人口的6.3%计算,广东省共有 残疾人670.57万人,带人三级公式计算,100十0.096×(670.57 50)~159.57(人),即每期培训人数为160人。 按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河南人口发展报告》,2013年 末河南省总人口为10601万,共有残疾人667.863方,带入公式计 算,100十0.096×(667.863-50)~159.3(人),即每期培训人数为 159人。 计算公式中的系数为调研结果,是考虑到各级的实际情况后 经计算确定。 以各级建设规模指标对应的人均建筑面积与每期培训人数的 乘积来确定就业服务中心总建筑面积。 虽然非住宿培训的就业服务中心不设宿舍,但考虑到残疾人 的特殊身体状况及全目培训的要求,二类机构应设有残疾人专用 的午间休息室。 根据调研,部分机构设置了创业孵化工作室(亦称创业孵化基 地),对推进残疾人自主创业效果显著,因此,本建设标准在表2注 3中对创业孵化工作室的设置及面积指标做出了相应规定,一是 要依据当地需求设置,二是对工作室的数量及面积均有上限控制: 这类用房是非经营性用房。 由本建设标准确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可为残疾 人提供基本的就业服务。但我国幅员辽阔,地区、民族差异天,各 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也不尽相同,各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培训内 容需求也不完全相同,如西藏对残疾人进行编织地毯的培训,就对

    场地有更天的要求。因此,如机构建设有特别培训工艺的要求,且 本建设标准不能涵盖所需建设规模时,可向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 据实单独申报。 第二十条本条对一类、二类混合的就业服务中心总建筑面积的 确定作了规定。, 第二十一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由于大小规模不一,一级宜按 使用面积系数0.65计算,二级、三级宜按使用面积系数0.7计算 但各级中心使用面积系数均不得低于0.65。: 根据对既有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调研,残疾人就业服务中 心教职员工数与每期培训人数的比例宜为1:7.5,以此为依据测 算教职员工所需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本条是对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筑面积计算指 标做出的阐述和规定。各项用房建筑面积按照比例来确定规模 相比于用确定的面积数值来确定用房规模,更能适应我国不同地 区残疾人就业需求差异较大的情况园林绿化标准规范范本,便于实际操作。要明确的是: 此各项用房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是根据相关标准测算及实地调研结 果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可满足各项用房的使用,但也可根据各地的 实际情况在比例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但建筑的总面积不能突破。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总平面布置要安排好残疾人 教育培训、劳动、生活和行政后勤供应区的分区,组合好建筑空间 组织好交通流线,合理安排人流、物流的路线,在残疾人就业服务 中心形成有秩序的动态环境。同时,要满足规划、消防、交通、环 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此两条指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设置 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轮椅坡道、紧急避难间的条件。垂直交通 是二层及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无障碍建设的首要问题,为方 便残疾人使用,建议垂直交通设无障碍电梯。当设置轮椅坡道时 由于坡道所占建筑面积较天,可另行计算,不计人本建设标准规定 的总建筑面积中。 第二十六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设置明显的无障碍标识系 统,在相关位置应设置盲文、语音、闪光等信息交流无障碍设施,无 障碍标识的位置、字体大小、亮度、色彩、易理解度等应方便残疾人 识别。在设计时还应预留辅助器具存放、导盲犬休息区域等位置 第二十七条在紧急情况下,残疾人由于行动不便,在疏散时有 定困难,设置防灾避难间可让不能及时疏散的残疾人临时安全避 难,等待救援。因此本条特此做出相应规定。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这儿条规定了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给拥 水设施建设要求,排水、排污和废弃物的处理要求,供暖方式,供电 和照明要求,弱电要求,管理监控要求。 建筑设备及系统是现代建筑不可或缺的系统工程。残疾人就 业服务中心作为直接服务于残疾人的社会基础服务设施,建筑设 备及系统的作用和价值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在项目全过程中 对此应有充分的考虑,防止项目建造功能不足,二次修补造成浪费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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