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建标180-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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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避难场地与避难建筑面积托 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面积指标表

    注:1表列避难场地面积与社区规划人口或常住人口相对应,并按1m/人确定, 人口数在范围中间者采用插值法计算。 2人口数在范围中间者,避难建筑面积采用插值法计算。 3避难建筑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8计算。 二十条避难场地各功能区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的规定

    注:1表列避难场地面积与社区规划人口或常住人口相对应,并按1m2/ 佣定 人口数在范围中间者采用插值法计算。 2人口数在范围中间者暖通空调施工组织设计,避难建筑面积采用插值法计算。 3避难建筑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8计算。 二十条避难场地各功能区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的规定

    3避难建筑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8计算。 第二土条避难场地各功能区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应急避难场地面积指标表(m/人)

    注:1表中避难场地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总使用面积 范围内适当调整。 2应急避难休息区包括每个避难休息区之间的人行通道面积

    第二十一条避难建筑的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宜符合表4 的规定。

    佳建筑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表(%

    要在总使用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需要减少用房类别

    第五章·场地、建筑与设方

    第二十二条避难场地宜根据社区规划人口或常住人口数划分若 于应急避难休息区,每个避难休息区人数不宜大于2000人,且每 个避难休息区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3m的人行通道作为缓冲区 进行分隔。 第二十三条避难场地的应急医疗救护区、应急物资分发区和应 急管理区宜设置在硬质地面上。 第二十四条.避难建筑宜为低层建筑。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合建 时,避难休息室和医疗救护室应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并应符合无障 碍设计要求。 第二十五条避难建筑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其抗震设防标准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六条避难建筑的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有关安全出 口的数量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 定。 第二十七条避难场地应配置给水接人管,给水接入管应与市政 供水管连接。 第二十八条避难场地宜结合现有生活污水排水设施设置应急厕 所,配置污水管并与市政污水管连接,无条件连接的可设置污水存 放池。位数量宜按2个干人设置,必要时也可增加移动式简易 厕所。 第二十九条避难场地和避难建筑的供电电源应优先利用周边建 筑的供电电源,也可设置专用的户外预装式变电站。供电容量应 满足各功能区照明和设备运行的需求。 第三十条一类和二类避难场地宜就近设置专用的配电柜(箱), 配电柜(箱)应采取抗震、防雨水、防晒、防冻、防电击等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前期可参照表5的指标 估算建设投资,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 管理的原则调整。

    表5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投资

    注:1单位造价指标仅包括建安费用。避难场地的造价包括避难场地内应急供 电、给排水管线敷设、功能区(应急医疗救护区、应急物资分发区和应急管 理区)场地硬化、应急厕所建造、各类应急避难标识制作等费用,不含土石 方、绿化等费用。 2综合造价指标除单位造价指标外,还包括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工 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 3本表估算指标系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一一预算定额》(2012)计 取的同类工程造价指标以及2014年~2015年北京地区的设备、材料、劳动 力价格测算。各地工程应按照当地相应工程造价进行测算。 三十五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建筑建设前期可参照表6的指标 算建设工期。

    表6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建筑建设工期

    主:1工期参照《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工期包括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全部工 程内容。 2·工期定额按照全国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由于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 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

    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变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

    建标180—2017

    第一章总 则 15)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19)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23) 第四章 面积指标 (25) 第五章 场地、建筑与设施 (29) 第六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3)

    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面临的灾害风险日益加大,必 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应急避难场所是城市建设 的一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中,明确提出要提高城市社区应急救助能力, 减少灾害风险,快速、妥善地安置受到灾害威胁或危害的人员;使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应 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发挥城市社 区应急避难场所的防灾减灾功能和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满足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需要、规范工程项目 建设行为、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 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 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 编制质量,使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达到最佳秩序、获得最佳效益 司时兼顾地域、社区人口数量等方面的差异,做到切合实际、便于 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全国统 一标准。 第三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主要对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进行了规 定。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是经规划、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具有应 急避难服务设施,为社区居民提供紧急、快速、就近、安全避难的安 全场所,是避难人员紧急疏散或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也是避难人

    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由相互依赖的空间组成,承担和发挥 社区防灾救灾的功能,应具有功能良好的社区空间结构和完善的 土区防灾救灾设施,以满足灾前、灾时和灾后各阶段的防灾救灾工 作。考虑到社区规模和各地实际情况,分别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 应急避难场所。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也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 定执行,并以满足防灾减灾需要、保障社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及基本 的避难生存为原则。 当前,我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对于既有 社区,受条件、空间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可利用的空间,按照本 建设标准要求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当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不能满 足社区人员需要时,则应利用周边的应急避难场所。 第四条本条阐明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 要求。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灾、抗 灾、避灾、救灾相结合”的方针。 根据避难需求分析,城市社区在临灾时需要为社区居民提供 一些就近避难的场所,尤其要增强高层住宅密集社区应对突发事 件的救助能力,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存。 避难场所通常是与开散空间或公共设施共同利用,单纯避难 功能的场所很少,因此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平灾结合、就 近避难”的原则。避难场所建设中平灾结合是其核心。避难场所 建设除需要满足避难功能要求外,还需要充分保留应急避难场所 平时状态下的使用功能。通过应急设施与平时设施的共享,合理 有效、节约利用资源,做到平时功能和灾时功能的共容。由于社区 避难场所主要是利用社区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这些公共空间和 公共设施平时具有教育、文化活动、健身、休闲等功能,灾时具有医 疗救护和救灾物质保障等功能才转为避难人员避难使用。因此: 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必须同时兼顾这两种功能,实现两者之间的转 换,保证平时和灾时都可以使用。

    防空需要,也满足了一定救灾应急的需要。但由于人防工程功能 性质不同,不能代替本建设标准的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 第七条本条明确了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中应注意的问 题。 鉴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多、设施建设涉及范围广,为整合 资源,避免资源浪费,提高使用效益,本建设标准强调在社区公共 服务设施项目建设中,应统筹安排,发挥社区服务的综合效益,提 高服务能力。 第八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有关标准及定额的关系。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将居住 区分为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相应的居住户数和人口规模见附表1。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模一般属于居任小区和组团的规 漠范畴,范围在1km之内,与居委会、社区管理衔接,便于平时的 准护和灾时、灾后的使用管理。 可以看出统计年鉴和规范的规定基本一致。其中,5000人以 下及10000人15000人的社区在全部社区中占很大的比例。本 建设标准以3000人~4999人作为建设规模起点(三类)。考虑到 5000人~15000人这区间跨度太大,故拆分为5000人~9999 人(为二类)和10000人~15000人(为一类)两个区间。对于低于 3000人的城市社区,从土地利用上不经济,一般不考虑建设应急 避难场所,可利用城市公用应急避难场所,如若建设可参照三类面 积指标要求。超过15000人的社区,考虑到应急避难场所的服务 半径,应参照相近类别的面积指标要求分点进行应急避难场所 建设。 当需要救助的人员超过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容纳的人数时,则 应利用上一级的应急避难场所,将需要救助的人员转移至上一级 的应急避难场所。 第十一条本条明确了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项目构成。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可选择场地和建筑工程,并应配置应 急避难所需的应急设施。 避难场地是可供应急避难或临时搭建帐篷和临时服务设施的 空旷场地。 避难建筑是为老弱病残孕及受伤等避难人员提供宿住或休息 和其他应急保障及使用功能的建筑。 应急设施是避难场所内配置的用于保障避难人员生存的设

    医疗救护室主要用于一般清理包扎、注射配药、等待转运等简 单医疗救护活动。 物资储备室用于储备应急物资。: 公共厕所平时和灾时均可使用,灾时无须转换。开水供应可 利用饮水机,并可放置在避难建筑的任何部位,故辅助用房未包括 开水间。 避难建筑可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前提是必须满足建筑抗 震、防火等安全要求,平时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灾时作为 避难建筑使用。必要时也可与附近的旅馆、商场、超市、药店、学 校、仓库等业主单位签订协议提供住宿、餐饮、医疗、储备物资等服 务。 第十四条供电、给水排水、广播和消防等设施是保障社区应急避 难场所运行和避难人员生存必需的应急设施。 设置应急供电设施是为了保障避难场所照明及应急设备的运 行。有条件设置独立的发电机房时,用地面积可按20m考虑。 设置供水设施主要通过设置应急储水或取水装置,保障避难 场所内水源的可靠性。社区避难场所的供水区用于供水车停车、 储水罐和供水装置设置,上述设施按一般规格,可设置在10m× 8m的空间内。如供水规模扩大,主要增加储水罐容量即可,此时 需要增加的供水区面积有限。 设置排水设施主要是排除避难场所的雨水及公共厕所的排 污。要求排水设施能迅速、及时地将场所内的雨水排出,以免避难 功能区周边区域积水影响应急功能发挥。 应急广播和通信系统的设置,主要用于为避难人员提供灾情 情报,发生危险时,可迅速通知危险区域的避难人员,指导避难行 动和避难休息。应急广播和通信系统以利用周边建筑现有资源为 主。应急广播可现场利用移动式扩声器,不需要埋设管线。 设置消防设施如消火栓、灭火器等,是为了应对突发的火灾等 次生灾害。应急消防用水可采用应急市政供水系统或社区内天然 水系,

    第十五条.本条是对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选址安全性的要求, 主要目的是灾害发生时减少、消除危险性,把灾害风险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确保避难人员的安全。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应选择地势较高、地质条件稳定,植被 以蔬林、草地为主,空旷,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场地。对于下 沉式绿地、广场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 避难场地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危险的地方, 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 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 考虑避难人员能顺畅进人避难场所或向外疏散转移,要求避 雄场所应选择在避难人员和外部救援人员、物资、车辆顺利进出的 地段。 应急供水管网是保障避难人员生存、休息和消防需要的重要 设施,需与应急城市供水管网有可靠的连接,保障避难时的供水。 应急供电是保障医疗卫生救护、应急设施基本运行的重要设 施,通过与市政供电系统有可靠的连接或利用避难场所周边已有 的供电设施,保障应急设施的运转需求。 第于六条根据避难场地功能,需要具备空间、地形地貌、环境等 基本条件。社区的中心花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和设施天多符 合社区避难场地的基本条件。 通过对社区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进行改造建设,增加应急设 施、服务设施及安全方面的设施,达到避难场所的功能要求。 第十七条本条为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服务半径要求。城市 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服务半径一般应以避难人员步行到达避难场 所入口的距离确定

    本建设标准规定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这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规定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500m是一致的。 第十八条本条规定了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保障措 施。 社区防灾救灾道路在灾害发生后,承担灾害救援运输、人员疏 散和灾后避难的功能。 灾害往往可能导致建筑物倒塌、地面道路受阻、救灾通路瘫 痪、单方向的救灾道路不能满足救灾要求。当有两条不同方向的 道路时,一个方向的道路受阻,还会有另一方向道路保障人员流动 与救灾物资运输的畅通。为此,要求有方向不同的两条及以上的 道路与外部相通,相应的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出入口的数量也 不应少于2个。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安全通道并要求有一定的宽度 有利于灾时避难人员逃生和向外疏散,以及保障消防军的通行和 配套设施、救援物资的运送,保障避难人员的基本生存。消防通道 的有效宽度宜为4m~6m,且不宜设置尽端路,应满足消防车转弯 半径的要求,

    第十九条本条规定了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不同类别避难场地 和避难建筑的面积指标。 考虑到灾害发生初期(3天以内),社区居民对灾害及次生灾 害情况不清楚,防备能力不足,将全部需要进入到社区应急避难场 所进行避难,即避难人数就是社区全部人口。为此,各类避难场地 面积按社区规划人口或常住人口数·1m/人计算。这与现行国家 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规定的人均有效避难面 积不小于1m是一致的。虽然,在现行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 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中规定Ⅱ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人 均面积标准大于1:5m,但考虑到应急避难时间不超过3天且社 区用地面积有限文多利用社区的绿地、广场作为应急避难场地: 因此本建设标准应急避难场地面积按人均用地标准为1m计 算。 本建设标准的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是按社区规划人口或常 住人口3000人~15000人的规模考虑,这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按人口规模划分是一致的。人口 数15000人以上的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面积,考虑到服务半 径,可按照本建设标准相近分类规模执行,分点建设。人口数 3000人以下的城市社区可利用城市公共应急避难场所,根据调 研型钢标准,3000人以下的社区较少,且从土地利用上建设应急避难场 所也不经济,如若建设,也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的面积指标等要 求。 避难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计规范》GB50180中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设置要求确定的。公共服 务设施中的社区服务包括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养

    老院、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治安联防站、居(里)委会(社区用房) 和物业管理,并规定每小区设置社区服务中心1处。 考虑到应急避难建筑可以与社区服务中心(200m~300m)、 居(里)委会(30m~50m)合建,面积指标为100m~300m,其中 一类应急避难建筑面积为200m~300m,与现行国家标准《防灾 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规定避难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m 是一致的,该规范还规定应急医疗卫生不宜小于36m、应急物资 储备不宜小于36m,如再加上公共厕所和管理室面积,共计 200m~300m,对于社区人口为5000人~9999人的二类社区避难 建筑面积定为100m~199m。同样,对于社区人口为3000人~ 1999人的三类社区避难建筑面积定为99m。 人口数量在范围中间者,避难场地和避难建筑面积采用插值 法计算。 第二十条本条规定了避难场地应急避难休息区、应急医疗救护 区、应急物资分发区、应急管理区、应急厕所等各功能区的用地面 积指标。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应急 避难休息区的面积可按人口数0.7m/人预留,可保证避难人员站 立或坐下。考虑到每个休息区之间设置的人行通道缓冲区面积, 以及公共活动面积,本建设标准应急避难休息区的面积按0.9m/人: 即按900m/千人预留。.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 范》GB51143,人行通道缓冲区的宽度应根据其分隔聚集避难人 数确定,且人数小于或等于2000人时,不宜小于3m;人数大于 2000人且小于或等于8000人时,不宜小于6m。 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还规定医 疗卫生面积不宜小于36m,物资分发面积不宜小于36m。 本建设标准规定医疗救护区面积按人口数20m/干人配 置。 物资分发区面积按人口数20m/干人配置。考虑到救灾物资 到达避难场地后会及时分发到避难人员手中,不大可能全部储存

    附表2生活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m)

    附表3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m)

    附表2和附表3中避难建筑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参 考值,各地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总使用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或 根据实际需要减少用房类别

    第五章场地、建筑与设旗

    第二十二条本条是对避难场地避难区人数的要求。考虑避炸人 员的承受能力、大规模聚集人员的安全和人员流动的需要,每个避 难区避难人数不宜大于2000人,且每个避难区之间应留有宽度不 小于3m的人行通道作为缓冲区进行分隔。 第二十三条本条是对避难场地的应急医疗救护区、应急物资分 发区和应急管理区地面的要求。 当利用社区绿地作为避难场地时,要求应急医疗救护区、应急 物资分发区和应急管理区设置在硬质地面上,以利于上述功能区 的使用。当然,在社区绿地除绿化种植外,还会有道路、居民休闲 和活动及交往的空间,以及儿童的游戏场地等,往往会进行地面铺 装,应使平时功能和应急避难功能结合,最大地发挥其使用功能 并提高使用效率。 当利用社区广场作为避难场地时,地面无须进行硬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条是对避难建筑的要求。 婴幼儿、高龄老人、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孕妇和伤病员等特定 人群的避难和防护要求与正常人群有很大差异,需有专门用于特 定人群的避难建筑。 避难建筑的主要功能是解决老弱病残孕的避难休息,以及保 障一般受伤人员的临时救护需求,故宜为3层及以下的低层建筑 由于避难建筑规模不大,为节约土地资源宜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 设施合建,提高使用效益。当公共服务设施为高层建筑时,避难建 筑应设置在低层部分。为方便使用,避难休息室和医疗救护室应 设在建筑物底层,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满足残疾人、老年人 伤病员等老弱病残孕弱势群体需求,如设置坡道和无障碍厕位等 第三十五条本条对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建筑的房屋结构抗震强度

    用简易式移动厕所补充。参照新建住宅区公共厕所跨位数设置指 标为每千人2位~8位,本建设标准可按每万人20:个尊位数设 置,且由于避难时间短,不再考虑男女分设。每个厕位与周围空间 面积按5m2考虑,则需100m,不满足使用要求时,可增加移动式 简易厕所。通槽式水冲厕所应具备水冲能力,并附设或单独设置 化粪池。应急厕所也可是避难区域内或邻近的现有固定厕所。应 急厕所距离避难区宜为30m~50m,且应设置在避难场地的下风 向。 避难场地宜优先使用附近符合设防要求的建筑物内的公共厕 所。 第二十九条避难场地的供电电源以利用周边既有建筑现有电源 的供配电设施为主,可节省建设投资和运维费用。有条件的社区 也可设置专用的户外预装式变电站。·当周边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在 自然灾害中遭破坏不能供电时,可使用专设的户外预装式变电站 供电,也可使用临时设置的发电机或UPS/EPS装置供电。 第三十条类和二类避难场地就近设置的专用配电柜(箱),电 源可从周边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引接,也可接自专设的户外预装式 变电站、临时设置的发电机或UPS/EPS装置。专用的配电柜 (箱)设置在室外是为了在应急情况下使用方便,做好防护可提高 平时的运维效率,提高使用时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避难场地供配 电线路预留管线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从周边建筑的供配电设施敷 设到避难场地的配电柜(箱),部分是从配电柜(箱)敷设到各功 能区。预留管线是为了避难场地用电设备使用时接线方便、快捷。 预留管线应按设计文件施工。 避难建筑的应急照明、工作照明和用电设备应安装到位。为 保障避难建筑的用电安全、可靠,有条件的宜按二级及以上负荷供 电。当避难建筑与社区其他配套建筑共建时,本条只对避难建筑 的供电提出要求。 应急照明是维持避难场地秩序良好的基本保障。当周边建筑 的供配电设施不能供电时,临时设置的发电机或UPS/EPS装置

    第三十四条单位造价指标仅包括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中避难 建筑的建安工程费用。避难场地的造价包括用于避难场地内管线 敷设、应急厕所建造、各类应急避难标识制作等费用。 综合造价指标除单位造价指标外辅助软件,还包括设计、监理、建设单 位管理费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 应急供水、应急供电管线与市政接口按200m计算。 第三十五条本条中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期分为避难 场地和避难建筑的建设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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