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篇之第7章木结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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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4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 7.2.4木结构的设计,应考虑下列两种极限状态: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应采用 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 2正常使用的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的某项规定 容许值,应采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进行设计。 对于所有结构均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其强度及稳定性。 对于在使用时变形值须受限制的结构,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验算其变形。 对施工和维修时出现的短暂受力状况,可不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螺丝标准7.2.5结构重要性系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当10° <~ <90° 时

    当10° <~ <90° 时

    f. 1 + T sin α fc.90 80°

    式中f.—木材斜纹承压的强度设计值(N/mm)

    Q 一作用力方向与木纹方向的夹角(° 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亦可根据f.、f.和α数值从图7.2.9查得。

    7.2.10受弯构件的计算挠度,不应超过表7.2.10的容许挠度值,

    0受弯构件的计算挠度,不应超过表7.2.10的容许挠度值。

    表 7. 2. 10 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

    7.2.11验算架受压构件的稳定时,其计算长度1。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平面内:取节点中心间距: 2平面外:屋架上弦取锚固模条间的距离,腹杆取节点中心的距离;在杆系拱、门式刚 架、框架及类似结构中的受压下弦,取侧向支撑点间的距离。 7.2.12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不应超过表7.2.12的容许长细比。

    表 7. 2. 12 受压构件的容许长细比

    7.2.13原木构件沿其长度的直径变化率,可按9mm/m(或当地经验数值)采用。验算 挠度和稳定时,可取构件的中央截面,验算抗弯强度时,可取最大弯矩处的截面 注:标注原木直径时,应以小头为准

    7.2.14施工图应明确规定构件的用材要求(树种、等级、含水率、钢材品种及加工要 求等)。如制作时实际供应的木材不能满足设计规定,则应修改设计

    计算要点: 1木结构构件在各种受力情况下的计算按下列公式进行: 1) 轴心受拉:

    NIA,≤f. N / μA≤ f.J

    M/W.≤fm 按剪切强度 VS / Ib≤ f, w[w] 按挠度 4)双向受弯: Omr+Omy≤fm 按强度按挠度 w?+w,[w] 5)拉弯: N/ A.J, +M/W.J. ≤

    )压弯及偏心受压作用平面外的侧向稳定

    式中f一 木材顺纹抗拉强度设计值; N 轴心力设计值; 构件的净截面面积; J。——木材顺纹抗压及承压强度设计值; A——受压构件截面的计算面积; Φ——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 Jm—木材抗弯强度设计值; 弯矩设计值: W. 构件的净截面抵抗矩;

    M ≤ p,Aof. W.f.

    3)采用斜放模条并设置密铺屋面板,檐口瓦应与挂瓦条扎牢; 4)標条必须与屋架连牢,双脊標应相互拉结,上弦节点处標条,特别是用作支撑系统的 条,应与屋架上弦用螺栓连接: 5)支承在山墙上的標条,其搁置长度不应小于120mm,节点处標条应与山墙卧梁用螺栓 锚固; 6)屋架端部必须用不小于Φ20的螺栓与墙、柱锚固。 8设防烈度为8度或8度以上时,根据需要可采用基础隔震方法。 9胶合木构件计算时可视为整体截面构件,不考虑胶缝的松弛性。 10胶合木构件计算时应考虑构件外形、截面形状、温度和湿度等的影响。 11轻型木结构建筑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 现定。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轻型木结构的自振周期可按下列经验公式近似计算。

    T= 0.05H 90

    12在轻型木结构建筑中,由地震作用或其他侧向荷载引起的剪力,由以木基结构板材和 轻型木结构框架构件以钉连接组成的剪力墙和起剪力墙横向支撑的楼(屋)盖来承受。当计 算抗震时,取其抗震调整系数RE,阻尼比取0.05。具体计算见《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

    1单齿和双齿连接应验算未材的承压、受剪及受拉强度。 2齿连接的承压面应与所连接的压杆轴线垂直。 3压杆轴线应通过承压面的形心

    4木桁架支座节点处上弦轴线和支座反力作用线,当下弦为方木或板材时,宜与下弦净 截面的中心线交汇于一点;当下弦为原木时,可与下弦毛截面的中心线交汇于一点。此时, 下弦刻齿处截面可按轴心受拉计算。 5木桁架支座节点齿深不应大于h/3,在中间节点处不应大于h/4。h为沿齿深方向的构 件截面高度,对方木或板材为横截面高度,对原木为削平后截面高度。并且,对于方木齿深 不应小于20mm;对于原木不应小于30mm。 6双齿连接中,第二齿齿深h.应比第一齿齿深h至少大20mm,第二齿的齿尖应位于上弦 轴线与下弦上表面的交点。单齿和双齿第一齿的剪面长度均不应小于该齿齿深的4.5倍。 7剪面应避开髓心。 8当采用湿材制作时,木桁架支座节点齿连接的剪面长度应比计算值加大50mm。 9桁架支座节点采用齿连接时,必须设置保险螺栓、附木(厚度不小于h/3)和经防腐 处理的垫木。保险螺栓应与上弦轴线垂直,一般位于非承压面的中央。 10设计齿连接时,不应考虑保险螺栓与齿共同工作。 7.4.2采用钢夹板连接时,钢夹板螺孔端距取螺栓直径的2倍,螺孔边距取螺栓直径的 1.5倍。 7.4.3当钉从连接的两面钉入时,须符合钉入中间构件的深度不应大于该构件厚度的 2/3的条件,才容许从两面钉入。此时,钉的间距可不考虑钉子相互交搭的影响。当中间构 件的钉子深度大于构件厚度的2/3时,两面的钉子必须错位钉入,而其在中间构件的间距不 小于15d(d为钉子直径)。 7.4.4连接设计的一般要求 1力求避免由于木材含水率变化而产生的干缩裂缝引起连接的剪坏和劈裂,在受拉和受 剪连接中,特别要避免剪面与木材髓心重合。 2在同一连接中不得考虑两种或两种以上刚度不同连接的共同作用 3连接必须传力简捷明确,在同一连接中不得同时采用直接传力和间接传力两种传力方 式。 4设计齿连接时,要注意减少对构件的削弱和防止因木材因干缩或湿涨变形引起剪面产 生劈裂、撕裂,同时,应保证受剪面有一定的横向压紧力。 5受拉接头的螺栓连接不应采用单行排列。两纵行排列时,螺栓直径不要大于构件截面 高度的1/9.5。

    6受拉接头的未夹板应采用纹理平直、无未节和髓心的气十材制作,未夹板在任何情况 下均不得采用湿材。 7采用木夹板时,螺栓孔要求夹板与构件一次钻通;采用钢夹板时,要求钢夹板与构件 的钻孔必须吻合。

    7.5. 1普通木结构

    1设计木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以木构件受压或受弯的结构型式,如钢木桁架或撑托式结构。对于在干燥过程中 容易翘裂的树种木材(如落叶松、云南松等),当用作架时,宜采用钢下弦;若采用木下 弦,对于原木,其跨度不宜大于15m,对于方木不应大于12m,且应采取有效的防止裂缝危害 的措施。 2)应积极创造条件采用胶合木构件或胶合木结构。 3)木屋盖宜采用外排水。若必须采用内排水时,不应采用木制大沟。 4)必须采取通风和防潮措施,以防木材腐朽和虫蛀。 5)合理地减少构件截面的规格,以符合工业化生产的要求。 6)应保证木结构特别是钢木桁架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必要时应 在施工图中提出注意事项。 2木结构的设计,应从构造上采取有效措施,以加强建筑物的抗风能力。如:尽量减小 天窗的高度和跨度;做成短出檐或封闭出檐;瓦面(特别在檐口处)宜加压砖或座灰;两端 山墙宜做成硬山;节点处標条与桁架(或山墙)、桁架与墙(或柱)、门窗框与墙体等均应 可靠锚固。 3为防止瞬间风吸力造成屋面被掀起,应加强屋面材与屋盖木基层整体性连接 4杆系结构中的主要木构件,当有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毛截面面积的50%; 当有不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毛截面面积的60%,受弯构件的跨中受拉边,不 得打孔或开设缺口。 5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直径,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12mm。 6桁架的圆钢下弦、三角形桁架竖向钢拉杆必须采用双螺帽。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 防锈措施。

    7在房屋或构筑物建成后,应进行术结构的检查和维护。对于用湿材或新利用树种术材 制作的木结构,必须注意工程交付使用前和使用后的第一、二年内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8方木条宜正放,其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2.5。当方木擦条斜放时,其截面高宽比不 宜大于2,并应按双向受弯构件进行计算。若有可靠措施以消除或减少沿屋面方向的弯矩和 挠度时,可根据采取措施后的情况进行计算。 当采用钢木模条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受拉钢筋下弦折点处的侧向稳定。 橡条在屋脊处应相互连接牢固。 9木梁截面高宽比一般不宜大于4。在支座处应有可靠锚固。 当采用方木梁时,其高宽比大于4时,应采取足以保证木梁侧向稳定的必要措施。 当采用胶合木梁时,矩形、工字形及曲线形截面时,高宽比一般不宜大于4,对直线形 受压或压弯构件,截面高宽比一般不大于5,超过上述高宽比的构件,应设置必要的侧向支 撑,以保证稳定。 10当采用木標条时,桁架间距不宜大于4m;当采用钢木標条或胶合木標条时,桁架间 距不宜大于6m。 11桁架高跨比,一般不大于1/5。制作时应按桁架跨度的1/200起拱。 12设计木桁架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受拉下弦接头应保证轴心传递拉力。下弦接头不宜多于两个。接头处应锯平,宜采用 螺栓和夹板连接。采用螺栓夹板(木夹板或钢夹板)连接时,接头每端的螺栓数由计算确定 但不宜少于6个,且不应排成单行。当采用木夹板时,其厚度不应小于下弦宽度的1/2。若 桁架跨度较大,木夹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00mm。当采用钢夹板时,其厚度不应小于6mm。 2)桁架上弦的受压接头应设在节点附近。接头应锯平,并应用木夹板对接连接;在接缝 每侧至少应有两个螺栓系紧。木夹板的厚度宜取上弦宽度的1/2,长度宜取上弦宽度的5倍, 3)若支座节点采用齿连接,应使下弦的受剪面避开髓心并应在施工图中注明。 13钢木桁架的下弦,可采用圆钢拉杆。当跨度较大或有振动影响时,宜采用型钢。圆钢 下弦应设有调整松紧的装置。 14当设置双面大窗时,大窗架的跨度不应大于屋架跨度的1/3。并应设置斜杆与屋架上 弦连接,以保证其平面内的稳定,在房屋两端开间内不宜设置天窗。 15木桁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结构在施工和使用期间的空间稳定。 16在下列部位,均应设垂直支撑 1)在梯形屋架的支座竖杆处; 2)当屋架下弦低于支座呈折线形(下沉式屋架)时,在下弦的折点处; 1

    3)当设有态挂吊车时,在吊轨处: 4)在杆系拱、框架及类似结构的受压下弦节点处: 5)在屋盖承重胶合大梁的支座处。 17在木柱承重的房屋中,若柱间无刚性墙或木质剪力墙,除应在柱顶设置通长的水平系 杆外,尚应在房屋两端及沿房屋纵向每隔20~30m设置柱间支撑。木柱和桁架之间应设抗风 斜撑,斜撑上端应连在架上弦节点处,斜撑与木柱的夹角不应小于30°。 18对于下列非开敲式的房屋,可不设置支撑,但若房屋纵向很长,则应沿纵向每隔20 30m设置一道支撑: 1)有密铺屋面板和山墙,且跨度不大于9m时; 2)2)当房屋为四坡顶,且半屋架与主屋架有可靠连接时; 3)当房屋的屋盖两端与其他刚度较大的建筑物相连时。 19当屋架设有双面天窗时,应设置天窗支撑。天窗架的两边柱处,应设置柱间支撑。在 天窗范围内沿主屋架脊节点和支撑节点,应设置通长的纵向水平系杆。 20为加强木结构整体性,保证支撑系统的正常工作,下列部位的標条应与桁架上弦锚固: 1)支撑的节点处(包括参加工作的標条); 2)为保证桁架上弦侧向稳定所需的支承点; 3)屋架的脊节点处。 若有山墙时,上述標条尚应与山墙锚固。 標条的锚固可根据房屋跨度、支撑方式及使用条件选用螺栓、卡板、暗销或其他可靠方 法。上弦横向支撑的斜杆应用螺栓与桁架上弦锚固。其他情况下的支撑设置详见《木结构设 计规范》。 21当桁架跨度大于或等于9m时,桁架支座应用螺栓与墙、柱锚固。当采用木柱时,木 柱柱脚与基础应用螺栓锚固。 22设计轻屋面(如油毡、合成纤维板材、压型钢板屋面等)或开散式建筑的木屋盖时 不论桁架跨度大小,均应将上弦节点处的標条与桁架、桁架与柱、木柱与基础等予以锚固。 7.5.2胶合木结构 1直线形胶合木构件的截面可做成矩形和工字形;弧形构件和变截面构件宜采用矩形截 面,胶合標条可采用工字形截面。 2设计胶合木构件时,采用干燥使用条件下的有关设计值。 3胶合木构件设计应根据使用环境注明对结构用胶的要求。 4设计弧形构件,其曲率半径R与木板厚度T之比应大于125

    5对于弧形构件,其木板厚度不应大于构件曲率半径的1/300,并不大于30mm,对于弯 曲特别严重的构件,木板厚度不应大于25mm。 6为了保证屋架不产生可见的垂度,胶合木桁架在制作时应预先向上起拱。起拱数值取 为跨度的1/200。 7制作胶合木构件所用的木板接长宜采用指接。用于承重构件的指接,其指接边坡度n不 应大于1/10,指长不应小于20mm,指端宽度B,宜取0.2mm(图7.5.2)。木板的接长不宜 采用斜搭接和对接,

    图7.5.2木板指接

    8同一层木板指接接头间距不应小于1.5m,相邻上下两层木板层的指接接头距离不应小 于10t(t为板厚)。 9胶合木构件同一截面上板材指接接头数目不应多于木板层数的1/4。应避免将各层本 板指接接头沿构件高度布置成阶梯形。 10/木板胶合构件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不设置加劲肋: 1)木板胶合工字形截面构件的腹板厚度不小于80mm,且不小于翼板宽度的一半; 2)矩形、工字形截面胶合木构件的高度h与其宽度b之比值,对于梁一般不大于6,对 于直线形受压或压弯构件一般不大于5,对于弧形构件一般不大于4。超过上述高宽比的构件, 为保证其侧向稳定,应设置必要的侧向支撑, 11线性变截面构件设计时应注明坡度开始处和坡度终止处的截面高度。 12曲线形构件设计时应注明弯曲部分的曲率半径或曲线方程。 7.5.3轻型木结构 1采用轻型木结构时,要注意当地自然环境和使用环境对建筑物的影响,应采取可靠措 施,防止术构件腐朽或被虫蛀。必须保证结构达到预期寿命的要求。 2轻型木结构的平面布置宜规则,质量和刚度变化宜均匀。所有构件之间均应有可靠的 连接,必要的锚固、支撑。以保证结构的强度、刚度和良好的整体性, 3轻型木结构建筑的构件设计应根据树种、材质等级、荷载及相关尺寸,按《木结构设 计规范》中第5章的计算方法进行。

    4用于屋盖木基板、墙体面板和楼板的各种木基结构板材应具有该产品制作所遵循的法 定标准名称、注明制造厂商及用于室内或室外等文字说明。 5轻型木结构建筑的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 6在轻型木结构建筑中,由地震作用或风荷载引起的水平力,由剪力墙承担。抗震调整 系数RE=0.80,阻尼比取0.05。剪力墙的截面设计按《木结构设计规范》附录Q进行。 7楼(屋)盖除承担竖向荷载外,还是墙体的横向支承,承担和传递由于侧向荷载引起 的内力,起着水平横隔板的作用。当需要设计楼(屋)盖抗侧力时,可按《木结构设计规范》 附录P进行设计。 8当满足下列规定时,轻型木结构抗侧力设计可按构造要求进行。 1)建筑物每层面积不超过600m,层高不大于3.6m; 2)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或基本风压小于或等于0.6kN/m时,建筑物不超过三层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0.20g)或基本风压大于0.6kN/m但小于或等于0.8kN/m时,建筑 物不超过二层。 3)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大于2.5kN/m;屋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大于2.0kN/m;雪荷载按国 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有关规定取值。 4)剪力墙的最小长度符合表7.5.3的规定的

    表 7. 5. 3

    按构造要求设计时剪力墙的最小长度

    注:1表中建筑物长度1指平行于该剪力墙方向的建筑物长度。 2当墙体用石膏板作面板时,墙体两侧均应采用;当用木基结构板材作面板时,至 少墙体一侧采用。 3位于基础顶面和底层之间的架空层剪力墙的最小长度应与底层要求相同。 4*号表示当屋面或楼面有混凝上面层时,面板不允许采用石膏板。 9剪力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个墙段的高宽比不大十2:1。 2)同一轴线上墙段的水平中心距不大于7.6m。 3)相邻剪力墙之间横向间距与纵向间距的比值不应大于2.5:1。 4)剪力墙墙端与离墙端最近的垂直方向的墙段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2.4m。 5)剪力墙中部分墙段可与墙体不在同一平面,但出平面外距离不大于1.2m。 6)构件的净跨距不大于12.2m。 7)除专门设置的梁和柱外,轻型木结构承重构件的水平中心距不大于600mm。 8)建筑物屋面坡度不小于1:12,也不宜大于1:1;纵墙上檐口悬挑长度不大于1.2mm 黄墙上檐口悬挑长度不大于0.4m。对于不满足上述构造要求规定的轻型木结构,不能仅按构 告要求进行设计,而应经过计算进行设计。 10轻型木结构墙骨柱最低材质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重墙墙骨柱:Vib、Vb、IIlb。 2)非承重墙墙骨柱:Vilb、Vb、IVb。 11墙骨柱在层高内应连续。墙骨柱间距不得大于600mm。墙骨柱间距和净高由计算确定 开孔大于墙骨柱间距的孔口两侧的墙骨柱应采用双柱。 12墙体底部应有底梁板或地梁板(对底层墙称地梁板),墙体顶部应有顶梁板,承重墙 的顶梁板宜不少于二层,非承重墙的顶梁板可为单层。 13楼盖格栅可采用矩形、工字形截面的工程木产品。楼盖格栅在支座上的搁置长度不得 小于40mm。楼盖格栅可支承在梁顶或梁侧。 14轻型木结构的屋盖,可采用由结构规格材制作的、间距不大于600mm的轻型架;跨 度较小时,也可直接由屋脊板(或屋脊梁)、橡条和天棚格栅等构成。橡条和大棚格栅的截 面应根据树种、材质等级、荷载、间距及跨度由计算确定。 1)桁架应根据荷载情况进行计算和设计,以满足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的要求,并应做好 桁架的锚固和支撑

    注:1表中建筑物长度1指平行于该剪力墙方向的建筑物长度, 2当墙体用石膏板作面板时,墙体两侧均应采用;当用木基结构板材作面板时,至 少墙体一侧采用。 3位于基础顶面和底层之间的架空层剪力墙的最小长度应与底层要求相同。 4*号表示当屋面或楼面有混凝上面层时,面板不允许采用石膏板。 9剪力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个墙段的高宽比不大十2:1。 2)同一轴线上墙段的水平中心距不大于7.6m。 3)相邻剪力墙之间横向间距与纵向间距的比值不应大于2.5:1。 4)剪力墙墙端与离墙端最近的垂直方向的墙段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2.4m。 5)剪力墙中部分墙段可与墙体不在同一平面,但出平面外距离不大于1.2m。 6)构件的净跨距不大于12.2m。 7)除专门设置的梁和柱外,轻型木结构承重构件的水平中心距不大于600mm。 8)建筑物屋面坡度不小于1:12,也不宜大于1:1;纵墙上檐口悬挑长度不大于1.2mm 黄墙上檐口悬挑长度不大于0.4m。对于不满足上述构造要求规定的轻型木结构,不能仅按构 造要求进行设计,而应经过计算进行设计。 10轻型木结构墙骨柱最低材质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重墙墙骨柱:Vib、Vb、IIIb。 2)非承重墙墙骨柱:Vilb、Vb、IVb。 11墙骨柱在层高内应连续。墙骨柱间距不得大于600mm。墙骨柱间距和净高由计算确定 开孔大于墙骨柱间距的孔口两侧的墙骨柱应采用双柱。 12墙体底部应有底梁板或地梁板(对底层墙称地梁板),墙体顶部应有顶梁板,承重墙 的顶梁板宜不少于二层,非承重墙的顶梁板可为单层。 13楼盖格栅可采用矩形、工字形截面的工程木产品。楼盖格栅在支座上的搁置长度不得 小于40mm。楼盖格栅可支承在梁顶或梁侧。 14轻型木结构的屋盖,可采用由结构规格材制作的、间距不大于600mm的轻型桁架;跨 度较小时,也可直接由屋脊板(或屋脊梁)、橡条和天棚格栅等构成。橡条和大棚格栅的截 面应根据树种、材质等级、荷载、间距及跨度由计算确定。 1)桁架应根据荷载情况进行计算和设计,以满足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的要求,并应做好 桁架的错固和支撑

    2)屋盖橡条和天棚格栅沿长度方向应连续,但可用连接板在竖向支座上连接。橡条和格 栅在支座上的搁置长度不得小于40mm,橡条或格栅在屋脊板(梁)两侧位置应对称,且在顶 端用连接板或按钉连接构造要求相互连接。 3)屋谷和屋脊橡条截面高度应比普通橡条大50mm。 15屋面橡条或格栅在屋脊处可由从支座延伸至屋脊的承重墙或者是支座的搁置长度不 小于90mm的屋脊梁支承。 1)当天棚格栅与橡条连杆的截面大于或等于40mm×90mm时,对于屋面坡度大于1:3的 室盖,可视作橡条或屋面格栅的中间支座,以减小橡条或屋面格栅的跨距。 2)当橡条连杆跨度大于2.4m时,应在连杆中心附近加设侧向支撑,支撑的截面不小于 20mm×90mm,并与连杆垂直。 3)屋面坡度不小于1:3时,当橡条底部有可靠的连接能防止橡条向外侧移,则屋脊板 不需支座。 此时,屋脊两侧的橡条可用钉与天棚格栅相连,按钉连接的要求设计。 16轻型木结构构件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各种连接件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 口产品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管理机构审查认可的相关标准生产的合格产品。在认为有 必要时,对进口产品应进行抽样检验 对有抗震要求的轻型木结构,其构件之间在关键部位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采用螺栓连 接,以加强连接强度。 17剪力墙和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剪力墙和楼(屋)盖构件的宽度不得小于40mm,构件最大间距为600mm; 2)经常处于潮湿环境条件下的钉应有防护涂层,以防止钉的锈蚀: 3)钉离每块面板边的距离不得小于9mm,中间支座上钉的间距不得大于300mm,钉应牢 固的打入框架构件中,且应保持钉面与板面齐平。 4)当墙体两侧均有面板,并且每侧面板边缘钉间距小于150mm时,墙体两侧面板的接缝 应互相错开,避免在同一根框架构件上。当支座构件的宽度大于65mm时,墙体两侧面板拼缝 可在同一根构件上,但钉应交错布置。 5)当直接铺在外墙构件上作外墙板时,板的厚度不宜小于9.5mm。 18当木屋盖和楼盖用来作为混凝土或砌体墙体的侧向支座时,木屋盖和楼盖与墙体之间 应有可靠的锚固;锚固连接应能抵抗墙体引起的侧向力,且其抵抗力沿墙体方向应不小于 3.0kN/m。与混凝土或砌体的锚固连接不得采用斜钉连接或其他不抗拨的钉连接。此外,托木 不得设计成为承受横纹受拉。

    19轻型木结构构件的开孔和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允许在屋盖、楼盖和天棚格栅上开缺口,但缺口必须位于格栅顶面,缺口离支座边缘 的距离不得大于格栅截面高度的1/2,缺口高度不得大于格栅截面高度的1/3。如缺口高度大 于格栅高度的1/3时,则应根据缺口高度要求,相应增加格栅截面高度 2)应保证墙骨柱在开孔或开缺口后,对于承重墙,墙骨柱截面的剩余高度不应小于其总 高度的2/3;对于非承重墙不应小于40mm。如果超过上述规定,则应采取加强措施。 3)顶梁板在开孔或开缺口后的剩余宽度不得小于50mm。如果剩余宽度小于50mm,则墙 本顶梁板应采取加强措施。 20柱底与基础应有可靠锚固,以满足抗拨和抗侧移的要求。 21梁在支座上的搁置长度不得小于90mm。 22组合梁中单根规格材的对接应位于梁的支座上。 23若组合截面梁为连续梁,则组合截面梁中单根规格材的对接位置应位于距支座1/4梁 争跨处左右150mm范围内。已经在该范围内对接了的单根规格材,不得再在本跨的支座上对 接;相邻的单根规格材不得在同一位置上对接;在同一截面上对接的规格材数量不得超过组 合梁组合规格材总数的一半;任一单根规格材在任一跨中均不得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对接点, 不得在边跨内对接, 24当组合截面梁采用40mm宽的规格材组成时,规格材之间应采用沿高度等分布置的2 排钉连接,钉长不得小于90mm,钉的中距不得小于450mm,钉的端距为100~150mm。 25当组合截面梁中40mm宽的规格材采用螺栓连接时,螺栓直径不得小于12mm,螺栓中 距不得大于1.2m,螺栓端距不得大于600mm。 26室内外地坪高差不得小于300mm,无地下室的底层木楼板必须架空,并应有通风防潮 措施。 27在易遭虫害的地方,宜采用经防虫处理的木材作结构构件。木构件底部与室外地坪高 差不得小于450mm。 28地梁板应经过防护剂加压处理,直接安装在基础顶面用直径不小于12mm、间距不大 于2.0m的锚栓与基础锚固。锚栓埋入基础深度不得小于300mm,每根地梁板两端各应有一根 锚栓,端距为100~300mm,锚栓与地梁板通过螺栓和垫板连接。 29当底层楼板格栅直接置于混凝土基础上时,构件端部应做防腐防虫处理;如格栅搁置 在混凝土或砌体基础的预留槽内,除构件端部应做防腐防虫处理外,尚应在构件端部两侧留 出不小于20mm的空隙,且空隙中不得填充保温或防潮材料。

    30当轻型结构构件底部距架空层下地的净距离小于150mm时,构件应采用经过防腐 防虫处理的木材,或在地坪上铺设聚乙烯膜或其他防潮材料的防潮层, 31当地梁板承受楼面荷载时,其截面不得小于40mm×90mm。地梁板应直接放置在水平 基础上,在地梁板和基础顶面的缝隙间应填充密封材料。 32在底层架空木楼板下宜铺设100mm厚粗颗粒材料层(卵石,碎石)做防潮处理。

    7.0.1结构的防火设计除遵守《未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规定外,尚应遵守《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 现范》GB500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 计防火规范》CB50067、《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以及《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 GB8625等国家标准中与之相关的规定。木结构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的涵义等同于相关 现范所定义的“重要建筑”和“四级耐火等级”。 7.6.2木结构建筑对下列使用范围明确限制规定: 1婴、幼、老、病、残以及关、管失去自由的人员等类公共用房严禁设置在地下层、半 地下层、地面二层及其以上: 2聚会、庆典、娱乐、休闲等类的人员密集场所不应设置在三层楼及其以上。 7.6.3当屋顶坡度与水平呈60°或以上的夹角,并紧邻另外一栋建筑时,此屋顶应被 视为隔墙,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7.0.4当采用防火墙分隔一栋建筑物时,每一个被分隔后的部分应当视为一个单独的建 筑物。 7.6.5根据木结构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条件及扑救难度等情况,将其分 为两类。 一类建筑:公共建筑;二类建筑:居住建筑。 7.6.6木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A、B两级。 一类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A级;二类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B级 7.6.7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7.6.7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 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木结构设计规范》附录R确定

    主:1屋顶表层应采用不可燃材料:

    2一类建筑和设置地下停车库的二类建筑地下室与首层之间的楼板应为耐火极 低于2. 00h的非燃烧体

    6. 13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表中防火同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 从突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2外表面无不燃或难燃材料保护层的木结构建筑,其防人间距应在本表的基础之上 扩大1倍。 7.0.14两座木结构建筑相邻,任何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问距可不限制。 7.6.15室内装修材料、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内衬的防火要求见《木结构设计规范》中 第7.5.16条、7.5.17条规定。 7.6.16以固体、液体、气体作燃料及电热烹任炉与其上部的木框架、饰面层的距离不 得小于0.75m,其边距不得小于0.45m。 7.0.17居住单元的防火分隔 1居住单元之内的分室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2居住单元之间的分户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7.0.18天窗与外围墙面上的门、窗等洞口之间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m。若为固定式乙 级防火窗及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7.6.19一类建筑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水强度应按中危险级的I级设计管材标准,其 用水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要求。 7.6.20一类建筑中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区域: 1营业或非营业公共用房(不宜用水和水作业的房间除外); 2用于居住及其配套用房:

    3长度超过15.00m的走道; 4闷顶; 5夹层; 6紧邻屋顶下方的楼层的任何房间和壁橱

    7.7.1设计木结构时,必须从构造上采取通风和防潮措施,使木结构构件的含水率经常 不超过20%。 7.7.2在气候潮湿地区或长期处于潮湿工作条件的木结构内,其木构件的含水率会超过 20%,当采用耐腐性差的木材时,必须对全部木构件进行防腐处理。 7.7.3处于房屋隐蔽部分的木结构,应设通风孔洞。 7.7.4对露天结构在构造上应避免任何部分有积水的可能,并应在构件之间留有空隙 (连接部位除外),使木材易于通风干燥。 7.7.5防止木材表面产生水气凝结,当室内外温差很大时,房屋的围护结构(包括保温 吊顶),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隔气措施。 7.7.6木构件(包括胶合木构件)的机械加工应在药剂处理前进行。 7.7.7桁架和大梁的支座下设置防潮层,在木柱下设置柱墩,并严禁将木柱直接埋入士中, 7.7.8屋架、大梁、格栅等承重构件或其他承重木构件的端部及支座节点不应封闭在墙、 保温层或其他通风不良的环境中,其周围应留有至少不小于30mm的空隙。 7.7.9设计北方地区采暖房屋时,不应将木结构构件一部分置于正温度环境中,另一部 分置于负温度环境中。 7.7.10设置吊顶的房屋,屋盖应开设通风口或老虎窗。 7.7.11为防止屋面硬山因泛水处理不妥漏雨,该处木標条端部应做防腐处理。 7.7.12在白蚁危害地区,凡阴暗潮湿、与墙体或土壤接触的木构件,除应保证通风、 防潮和便于检查外,均应进行有效的防腐防虫处理。 7.7.13对于下列情况,除从结构上采取通风防潮措施外,尚应采用药剂处理: 1露天结构; 2内排水桁架的支座节点处 3標条、格栅、柱等木构件直接与砌体、混凝土接触部位; 4在白蚁容易繁殖的潮湿环境中使用的木构件;

    5承重结构中使用马尾松、云南松、地松、桦术以及新利用树种中腐朽或易遭虫害的 木材。常用的药剂配方及处理方法,可按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 的规定采用。 注:1虫害主要指白蚁、氏蠢虫、粉蠢虫及天牛等的至蚀, 2实践证明,沥青只能防潮,防腐效果很差,不宜单独使用。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药剂,

    7.8常见设计质量问题及预防措

    7.8.1结构设计方案选择面窄,现代木结构技术含量低。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森林资源砍伐过量,以往工程中限制使用木结构,木结构技术的厂 泛应用受到制约。加之观念因素影响,宣传不够,木结构未能在建筑工程中,尤其是大、中 型建筑中得到合理地应用,而仅被用在一些简陋的、民间的房屋及中、小型单层工业厂房中: 在此之前,我国木结构设计规范主要内容也侧重于对木屋盖系统的设计要求。随着我国对外 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发展,国家对现代木结构技术发展和应用非常重视,新修订的《木结构设 计规范》也依此体现了这一要求,这将对我国木结构,特别是现代木结构的应用和发展起到 积极作用。 7.8.2构件木材材质等级选用不当;承重木结构用原木,锯材(方木、板材、规格材 和胶合材都应按规范规定材质标准选择用材。 在这些选材标准中,针对各种不同受力状态构件,分别规定厂对各种缺陷的不同要求和 限制。在实际工程中,施工制作木构件时选择用材和设计要求会出现不完全一致的情况,可 能使木结构的安全度不足,甚至会造成事故,因而,必须严格控制构件用材按木材材质等级 划分选用,不得“以次充好”或混级使用。 7.8.3木构件含水率不符合规范要求。 木结构工程设计时,对所处地区自然条件、气候和工作环境状况注意不够,构件含水率 变化会使木构件某些时候吸湿,某些时候解湿,使木构件产生膨胀和收缩,出现变形或开裂 从而导致未构件抗力降低及连接松动。为此工程计价标准规范范本,设计时,必须认真考虑相关环境因素影响,按 现范要求在图纸中注明对施工制作以及工程使用中对木构件含水率要求。 7.8.4树种选择不当。 木材在高温、高湿或侵蚀性化学介质影响下产生腐朽或虫蛀是造成木结构破坏的重要原 因之一,而木材腐朽和虫蛀的发生和发展除与木腐菌及昆虫的生物学特性、木结构所处环境

    有关外,与树种有密切关系。不同树种的木材对生物腐朽或至蚀抵抗能力强弱也不同。木结 构工程设计时,选择适当树种对木结构的耐久性有着重要作用。同时,也要注意木结构设计 中对使用金属件提出防腐蚀措施。 7.8.5应重视对木结构检查和维护。 为了使木结构能够安全耐久,注意检查和维护是十分必要的。内容包括: 1施工制作阶段检查:是否严格按设计要求实施,有否擅自更改原设计或不按设计要求 标准办理。 2竣工验收阶段检查:应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逐项检查验收。 3使用初期阶段检查:在木结构交付使用后的2年内,应对工程整体和局部进行逐项检 查。查看是否出现倾斜、下沉、构件裂缝、变形、节点有无松动、因装修破坏承重结构、有 无漏雨及腐朽和虫旺。若发现问题,应高度重视,及时处理。 4长期定期检查:在使用过程中,应每隔1~2年做一次定期检查。检查时,除做一般普 查外,应着重检查有无腐蚀和虫害发生,地震或其他突发性灾害发生后,若发现结构损害情 况,应及时处理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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