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5-188-2020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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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管线分支口junctionforpipeorcable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理管线相衔接的部位。

    2.1.8安全标识safetymark

    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等而设 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

    形位公差标准由结构本体或防火墙分割的用于敷设管线的封闭空间。

    2. 1. 10 吊装 hoisting port

    为满足管线、管道配件及安装设备等进出综合管廊的出入口。

    在综合管廊内部采用防火墙、阻火包等防火设施进行防火分隔, 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1.12监控系统supervisionandcontrolsystem

    使用采集、监视和处理设备,通过收集、处理综合管廊运行状 态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工作状态等信息,对相应设施的工作状态进行 控制,以保障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的系统

    2.1.13自动井盖automaticmanholecovel

    用于综合管廊各种地面井口的自动控制并盖,由监控中心监测 其开/关状态,控制其开启/关闭操作,自动并盖的控制部件执行开 关动作;在紧急情况下自动井盖同时具备手动开启的逃生功能

    2. 2. 1材料性能

    . 一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2.2.2作用、作用效应及承载力

    2.2.4计算系数及其他

    a——系数; —拼缝接头弯矩影响系数。

    3.0.1综合管廊应与密切相关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并 应满足纳入综合管廊的各类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 3.0.2综合管廊应同步建设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 信、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管廊结构、附属设施及管廊内的管线巡查、维护保养、故障抢修等管 理模式。

    3.0.11管廊主体及其通风口、逃生口、吊装口等口部宜按市政构筑 物的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和验收。 3.0.12城市综合管廊地下工程建设风险控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 保护环境、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采取经济、可行、主动的 处置措施减少或降低风险。 3.0.13城市综合管廊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应从规划、可行性研 究、勘察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实施全过程的建设风 险管理

    3.0.11管廊主体及其通风口、逃生口、吊装口等口部宜按

    4.1.1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规划年限应与城 市总体规划一致,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 原则,并应适当预留远景发展空间。

    4.1.1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符合城币总体规划要求,规划年限应与城 市总体规划一致,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 原则,并应适当预留远景发展空间。 4.1.2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工程管线专项规划相衔接 4.1.3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内 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4.1.4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包含平面布局、管线种类、管廊类型、平 面位置、断面尺寸及形式、竖向控制和安全防灾等内容,并根据城市 发展需要,结合城市基础设施新建和改造,确定分期建设规模和时序 4.1.5综合管廊宜分为于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及缆线管廊。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

    1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轨道交 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2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 重要广场、主要道路的交义口、道路与铁路、市政管线穿越山体或江 河处等; 3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理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重要的公共空间; 5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4.1.7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依据,按各专业 管线相关设计规范中水平、垂直净距的要求,协调各专业管线的位 置关系,合理设计管廊内部空间。 4.1.8综合管廊分支口应满足预留进出管线数量、类型、规格及安 装敷设作业的要求,相应的分支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 4.1.9含大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 4.1.10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1.11天然气管道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4.1.12综合管廊设计时,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 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 4.1.13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能快速开关的 电动阀门或增设防倒流设备。 4.1.14采用盾构方式实施的管廊纳入的管线宜为城市市政十线,且 宜为安全性较高的专业管线。 4.1.15综合管廊与其他方式敷设的管线连接处,应采取密封和防止 差异沉降的措施。

    现划入廊的现有运行管线应结合资产生命周期管理分类实施

    4.1.16规划入廊的现有运行管线应结合资产生命周期管理分类实施、 有序入廊。

    4.2.1综合管廊布局应与城市功能分区、建设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 相适应。

    4.2.2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路、人 防、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集中供冷供热 电力、通信、环境工程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 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

    4.2.2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路、人 防、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集中供冷供热 电力、通信、环境工程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 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 4.2.3综合管廊应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人防设施及其他 相关建设项目协调,与地下空间利用层次规划衔接, 4.2.4综合管廊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建 建筑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 4.2.5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和公路等中心 平成

    4.2.3综合管廊应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人防设

    相关建设项目协调,与地下空间利用层次规划衔接 4.2.4综合管廊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建 建筑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

    4.2.5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和公路等口 线平行

    4.2.6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及

    河道时,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义角不宜小 于60°。

    4.2.7综合管廊位置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地下管线和地下空间利用情 况等确定;现状道路下建设的综合管廊,应考虑现状管线的布置情况 4.2.8干线综合管廊和干支线综合管廊可设置在道路、机动车道、人 行道、绿化带或非机动车道下;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 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缆线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道路两侧绿化带

    4.2.9综合管廊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规划、行车荷载、绿 化种植、市政管线交叉等因素综合确定。标准部位覆土不宜小于1.5m 转换层、换气口等特殊部位确保其上部铺装厚度不应小于0.8m。 4.2.10综合管廊不宜沿河布置,当确有需求时,应充分结合地质条 件情况和河道堤岸安全退缩要求定线。 4.2.11综合管廊平面走线应满足综合管廊内部管线的安装布置要求; 当综合管廊内设计通行检修车时,应同时满足检修车的转弯半径要求 4.2.12为避免或减少轨道交通产生的杂散电流对综合管廊及廊内金 属管道的腐蚀问题,管廊与轨道交通的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或采 取有效的排流措施

    4.3.1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2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3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4.3.4高压电力电缆敷设应满足下列规定: 1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且不应与35kv 及以下电力电缆共舱敷设, 235kV以下电力电缆可与通信线缆共舱敷设,不应与通信线缆 司侧敷设。

    4.3.5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力管道

    4.3.6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雨水纳入综合管廊可 利用结构本体或采用管道排水方式。 4.3.7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污水管道宜设置在综 合管廊的底部。 4.3.8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根据 地质条件、相邻管线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4.3.8的 规定。

    表4.3.8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4.3.9综合管廊郎穿越河道在河床穿越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的河段, 最小覆土深度应满足河道整治及施工要求和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要 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1~V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 程2. 0m 以下; 2在VI、VI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 程1.5m以下; 3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1.0m 以下。

    4.4.1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管线数量及规模、 建设方式、便于维护、预留空间等因素,经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 4.4.2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各专业管线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 的空间要求

    也功能确定,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布置宜符合以下规定: 1小断面管道在上,大断面管道在下。 2出线多的配送管线在上,出线少的配送管线在下。 3需要经常维护的管线贴近中间通道,

    4.4.4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弯半 径要求。

    4.4.5综合管廊内纵向坡度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置防滑 地坪或台阶

    4.4.6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

    输、安装、运行、维护等要求综合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线综合管廊的内部净高不应小于2.4m; 2支线综合管廊的内部净高不应小于2.0m; 3管廊系统逃生、进出口通道高度不应低于2.0m; 4出线支管采用半通行沟时,高度不得低于1.5m,且不得作为 人行通道;

    4.4.7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运输的要求,并

    4.4.7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运输的要求,并

    1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1.0m;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9m。 2配备检修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2m。 3管廊内一个舱内有多个检修通道时,不作为交通的辅通道宽人 宜不小于0.6m

    4.4.8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见图4.4.8,不宜小于表4.4.8的 规定。

    表4.4.8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

    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mm) DN 铸铁管、螺栓连接钢管 焊接钢管、塑料管 a b1 b2 a b1 b2 DN<400 400 400 400≤DN<800 500 500 500 500 800≤DN<1000 800 800 1000≤DN<1500 600 600 600 600 DN≥1500 700 700 700 700

    图4.4.8管道安装净距

    消防、自用电缆专用通道。

    4.5.1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 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 4.5.2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宜与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结合设置 且全线不应少于2个,综合管廊首、未端应设置人员出入口。 4.5.3交义口宜结合城市道路规划路网及市政管线综合需求合理布 置。

    4.5.4综合管廊的节点布置应结合综合管廊建设形式进行技术经济 比较后确定,

    离宜为200m。一般情况下管廊通风系统不跨越防火分隔,即1个防 火分隔为1个通风分区

    4.5.6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专用连接通过

    通道的净尺寸应满足日常检修通行的要求,

    4.5.7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放线口

    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宜设置在绿化带或人行道等区域,不应对城市景 观、交通疏导、市政管线运营等造成不良影响。

    5.1.1综合管廊管线设计应以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 5.1.2纳入综合管廊的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设计: 5.1.3综合管廊的管道净距应满足安装、检修空间要求,并满足管道 的排气阀、排水阀、伸缩补偿器、阀门等配件安装、运行、维护的作 业空间。 5.1.4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或监控系统应设置与综合管 廊监控与报警系统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 5.1.5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环或 导轨。吊钩、拉环相邻间距不宜大于10m。 5.1.6各类专业管线应根据管道产生应力的情况设置支撑或预理件 5.1.7市政管线的最小水平、垂直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5.1.8同侧布置时,供热管道位置应高于供冷管道和给水管道,并 供热、供冷管道应做隔热层

    5. 2 给水、再生水管道

    5.2.1纳入综合管廊的给水、再生水管道宜选用钢管、不锈钢管、球 墨铸铁管、塑料管及复合管等,

    当采用柔性接口连接时应设置防脱措施。 5.2.3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有关 规定。 5.2.4给水管道材料及内防腐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输 配水设置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 5.2.5给水管和再生水管应有严格标识区分,严禁混接。 5.2.6给水管线兼市政消防给水功能时,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 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相关要求

    当采用柔性接口连接时应设置防脱措施。 5.2.3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有关 规定。

    采用柔性接口连接时应设置防脱措方

    5.2.4给水管道材料及内防腐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

    5.2.4结小管道材科及内防肉材科应付合 配水设置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 5.2.5给水管和再生水管应有严格标识区分,严禁混接。 5.2.6给水管线兼市政消防给水功能时,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 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相关要求

    5.2.6给水管线兼市政消防给水功能时,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 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相关要求。

    5.2.6给水管线兼市政消防给水功能时,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

    5.3.1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 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5.3.2雨水管渠、污水管道应按中远期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 确定其断面尺寸,并应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5.3.3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且宜设置 事故出水口和冲洗设施。 5.3.4雨水、污水管道的管材选用应根据排水量、排放方式等因素确 定;污水系统采用压力流时,压力管道应选用相应承压能力的管材 管材连接宜采用焊接、熔接、粘接、机械式等连接方式。 5.3.5雨水、污水管道系统在管廊空间内应严格密闭,管道应按照现 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

    5.3.6雨水管道附属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

    重力流管道应考虑排水系统各种情况下的水位变化、冲击负荷等情况 对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影响。 5.3.7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宜采用管道方式,以管廊本体采用渠道形式 时需在综合管廊内部涂衬防腐层;雨水可采用管道或管廊本体的形式 雨水、污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复合管等。 5.3.8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雨水时,舱室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和 亚密,并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 5.3.9雨水、污水管道的通气或排气出口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 全空间,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3.10雨水、污水入廊后清疏方式宜考虑机械冲洗。 5.3.11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 运行和维护的要求,在转角处超过管道借转角度时应设检修井。 5.3.12雨水、污水支管接人管廊内主十管高差超过3m时宜考虑入 流消能。

    5.4.1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5.4.2天然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缝检测要求应符合表5.4.2 的规定。

    表5.4.2焊缝检测要求

    注:1射线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JB/T47 规定的II级(AB)级为合格

    5.4.3天然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系统设计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 设计。

    5.4.4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5.4.5大然气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5.4.6天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同时应考虑阀门井 的防沉降措施。当分段阀设置在综合管廊内部时,应具有远程关闭功 能。 5.4.7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关闭功能的紧急 切断阀;每隔1000m应设置一组紧急切断阀。 5.4.8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理地管线、放散管、天然气设 备等均应满足防雷、防静电的接地要求。 5.4.9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危险排除装置,同时 应设置通风及事故排风装置及排放口

    5.5.1热力管道应采用钢管、保温层及外护管紧密结合成一体的预制 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氨醋泡沫塑 料预制直理保温管及管件》GB/T29047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 层聚氨醋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129的有关规定,

    5.5.2热力管道附件应进行保温。

    5.5.3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保温设计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4272、《设备及 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 范》GB50264的有关规定。

    5.5.4当同舱敷设的其他管线有正常运行所需环境温度限制要求

    5.5.5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排汽管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 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5.6蒸汽供热管道管廊内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人员在管廊内工 作时空气温度不得超过40℃。 5.5.7热力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 CJJ34和《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105的有关规定。 5.5.8热力管道及配件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

    5.6.1综合管廊内电力电缆型式、截面选择、弯曲半径及分层布置应 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确定

    5.6.2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

    2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

    5.6.3综合管廊内电力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表5.6.3所规定的弯 曲半径。

    表5.6.3电缆允许最小弯曲半径

    5.6.4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同路径双回路电缆入廊时,应在电 力舱的两侧分开敷设,

    5.6.5综合管廊内电缆在同侧支架上分层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的电力电缆、强电至弱电的控制和信号 电缆、通讯电缆“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 2当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或为满足引入柜盘的 电缆符合允许弯曲半径要求时,宜按“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 3在同一工程中或电缆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况,均应按相同 的上下排列顺序配置。 435kV以上的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不应敷设于同一层支架上 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35kV及以下的相邻电压级电力电缆, 可排列于同一层支架上,少量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在采取防火分隔 和有效抗干扰措施后,也可与强电控制和信号电缆配置在同一层支架 上。 5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与备用电缆实行耐火分隔时,应配置在不

    5.6.6同一层支架上电缆排列的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和信号电缆可紧靠或多层叠置。 2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三叶形 配置外,对重要的同一回路多根电力电缆,不宜叠置。 3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缆情况外,电力电缆相互间宜有1倍电缆 外径的空隙

    5.6.7电力电缆应沿全长采用电缆支架、桥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和《交流电 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规定。

    5.7.1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

    5.7.2通信线缆敷设安装应按桥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和《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 YD/T5151的有关规定。 5.7.3综合管廊内通信线缆弯曲半径应大于线缆直径的15倍,且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51158的有关规定,

    6.1.1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放线口、通风口等 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满足城市防洪要求,并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及 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6.1.2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应设盖板,应设置在内部使用时易于人力 开启,而外部使用时仅能由专业人员开启的安全装置。

    6.2.1综合管廊内人员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人员出入口的防火门向疏散方向开后; 2应满足防盗要求; 3当单独设置时,距周边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相关防火规范的要 求。 4应满足平时检查、维修的需要。 6.2.2逃生口盖板设计自控开启方式宜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人员通过远程监控设备可将逃生口盖板打开。 2专业人员可现场遥控将逃生口盖板打开。 6.2.3宜设置远程监控设备,监控逃生口盖板的启闭状态。

    6.2.4综合管廊逃生口的设置应符合

    2敷设大然气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3敷设热力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热力管 道采用蒸汽介质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 4敷设其他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5矩形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m×1m,圆形逃生口内径不应小于 1m。 6当舱室逃生口受条件限制不能直通地面时,应设置能通到综合 管廊内部另外防火分隔区的通道,且通道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或盖板 间距不宜大于200m。 6.2.5逃生爬梯高度超过6m时宜设置中间平台,有条件时宜采用步 梯逃生。

    6.3.1吊装口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0米,口部净尺寸应满足管线 设备、人员进出的最小允许限界要求。 6.3.2吊装口的设计应考虑综合管廊内管线、阀门及其他附属设备维 修、更换时的空间需求。 6.3.3吊装口宜设置在运输车辆可以靠近的管廊段。 6.3.4当吊装不能实现一次垂直起吊时,应设置起吊转换通道,通道 应满足人员通行和吊装的空间要求。

    应满足人员通行和吊装的空间要

    时满足人员和电缆敷设辅助措施的通行要求。

    6.3.6含逃生功能的吊装口应满足逃生功能的要

    6.4电缆放线口及进出口

    6.5.1通风口设置应满足综合管廊内止常的温度与湿度要求,同时 应满足在管廊内发生火灾后排除灾后烟气的要求。 6.5.2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 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天然气管道舱室的

    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6.5.3综合管廊利用进风口或排风口运输安装设备时,其净尺寸应满 足设备进出、人员检修的最小尺寸要求,

    6.6.1综合管廊交义处,在管线有接驳需求时,宜采用混合仓,混合 仓局部放大的尺寸应考虑管线的安装及起吊要求。管线无接驳需求时 可采用叠仓布置。 6.6.2交义口节点处应设置人员通道,且宜采用步梯形式。 6.6.3综合管廊交义口及各舱室交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求时,防火分隔处应采 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防火隔断部位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 密封堵。

    管材标准6.6.4管线交叉口处顶板应布设预

    6.6.5管廊交叉口设计采用混合仓布置时,应按照消防等级

    的管线类型设置消防及监测设备。

    6.6.6交义口布置形式应根据交义的市政管线情况按照经济合理原 则确定

    6.7.1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专用连接通道,通 道的净尺寸应满足日常检修通行的要求,净高不宜小于2.4m。

    6.7.2连接通道和管廊之间应设置防火门。 6.7.3综合管廊叠舱的连接通道宜采用单独楼梯间 6.7.4连接通道禁止与燃气舱相通。

    6.8.1监控中心分总控中心和分控中心,总控中心宜按照片区集中设 置;分控中心根据综合管廊长度设置,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km。 6.8.2监控中心应满足《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的要求。 6.8.3在控制中心应设置统一管理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各组成系统进行系统集成,并具有数据通信、信息采集和综 合处理功能。 2预留与各专业管线配套监控系统联通的接口。 3预留与各专业管线主管部门相关监控平台联通的接口。 4宜设置地理信息系统,为统一管理平台提供人机交互界面。地 理信息系统应具有综合管廊和内部各专业管线基础数据管理、图档管 理、管线拓扑维护、数据离线维护、维护与改造管理、基础数据共享 等功能,并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地理信息系统联通。 5为保证系统安全,平台应具有用户访问控制、信息加密、身份 认证等安全功能。 6.8.4监控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合用控制室时电气设备标准规范范本,同一系统控制室 设备应布置在一起,不同系统设备、管线应有分隔。 E

    统工作站,将管廊的监控设备接入到分控室后,通过控制中心统一控 制整个综合管廊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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