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10-2021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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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综合医院应设置两处及以上出入口,污物出口宜单独 设置。 第十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容积率不宜超 过2.0。改建、扩建项目容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规划要求 调整。综合医院绿地率应符合当地规划的有关规定,新建综合医 院应有较完整的绿化布置方案,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率 不宜低于 35% 。

    第十八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 统、业务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 符合表2的规定。

    综合医院七项用房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表3综合医院七项用房的比例(%)

    注:七项用房占床均建筑面积指标的 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调整港口水运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十条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房屋 建筑面积可参照表4的面积指标增加相应建筑面积,

    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调整 第二十条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房屋 建筑面积可参照表4的面积指标增加相应建筑面积。

    表4综合医院大型医用设备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台)

    注:1本表所列天型医用设备机房均为单合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建筑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二十五条承担教学和实习任务的综合医院教学用房配置应符 合表 5 的规定。

    表5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学员)

    第二十六条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综 合医院应增加1000m的培训用房建筑面积,并根据主管部门核定 的培训规模,按照10m/学员的标准增加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按照 12m/学员增加学员宿舍建筑面积。 第二十七条综合医院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图书馆等文化活动用 房等,并按照0.6m/人~1m/人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 第二十八条综合医院宜设置便民服务用房,满足就医群众实际 需求,并按照0.2m/床~0.4m/床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 第二十九条综合医院停车的数量、停车设施和电动充电桩的配 建指标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配设,并增加相应的建 筑面积。 第三十条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综合医院应按照平战结合和 当地有关要求配设,并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第三十一条根据建设项目实际需要,需设置风雨廊、连廊和地下 通道等交通空间的综合医院 面积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第三十二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 的方针,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和心理特 点,构建舒适、怡人的环境。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 合理确定,并宜为应急医疗服务预留必要的机电站房空间及接口。 第三十三条综合医院的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并根据相关国家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合理采用减隔震技术。 第三十四条综合医院建筑宜以多层、多层及高层组合形式为主, 门(急)诊部、医技部和住院部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 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住院部宜设置独立的洗衣区和晾晒区;不宜设置阳台,因功能 需要而设置阳台的应设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综合医院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 不得少于两台,其中一台应为无障碍电梯。病房楼应单设污物梯。 污物梯和供惠者使用的电梯应采用病床梯。 第三十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无障碍设施建设 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候诊区等公共空间应充分考虑特殊患者需要,采用 吸音建筑材料或采用降噪措施,并宜设置无性别卫生间等相关 设施。 第三十八条病房、手术室等区域应设置医患交流室、医务人员休 息区等。医务人员工作区宜设置医务人员专用卫生间等必要保障 设施,有条件的情况下,门诊诊区可设置医务人员专用通道。 第三十九条综合医院的室内装修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用耐用、环保、安全、易清洁和具有抗菌性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专科 特长和所承担的医疗诊断、疾病预防和康复保健工作任务,参照有 关医疗设备配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配置 大型医用设备要充分兼顾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适宜 性,促进区域卫生资源共享。

    第四十八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或投资估算应按照国 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四十九条综合医院的经济评价与后评估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 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与参数的规定。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21 选址与规划布局 (23 ) 建筑面积指标 ( 25 ) 建筑与建筑设备 (30) 医疗设备 ( 32 相关指标 33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发布,是为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服务的国家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和经济 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依据。针对社会投资项目,可以本建设标准 作为参考。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X 于没有相应建设标准的专科医院、民营医院,根据专科特色和实际 需求,可适当调整对应的指标,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建设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应根据当 地的实际情况、人口数量和医疗服务需求等方面的差异,因地制 宜,合理确定综合医院建设水平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实施的核心是科学设置机构,合理确定规 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特别是改建、扩建的项目,尽可能实现资源 整合和共享。对于大型综合医院,鼓励采用多院区、医联体等形式 协调发展。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医院建设宜符合历史名城整体风 貌的保护要求。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 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医院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整体规 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 次或分期实施,其目的就是控制浪费、随意建设导致布局不合理、 流程不科学和运行不经济等违反科学管理和医院自身发展规律的 不正确做法。应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 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鉴于医院建筑流程复杂、建设周期长,涉及部门较多,应进行 充分的前期论证,包括功能定位、需求分析、规模测算和医疗规划 等,并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评 估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等论证工作,减少后期的返工和修改,为 整个项目的建设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第八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定额 和指标的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本条规定了确定综合医院规模的原则。 综合医院的床位规模应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 划来确定,其建设规模应符合区域医疗保健服务需求,而区域医疗 保健服务需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数量、发病率等因素进行测算,同 时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进行综合平衡后确 定,最终确定综合医院具体项目的建设规模。 现有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根据院区的实际情况参照 执行。

    实践证明,在同一区域,综合医院规模过大,会产生患者过于 集中、工作人员过多、管理难度加大、医疗环境和服务质量下降、综 合效率及效益偏低等诸多问题。因此,综合医院建设规模应综合 考虑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现有需求及增 长趋势等因素,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 一般情况下,不提倡建设单体规模15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经 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批,确需建设1500床以上医院的,参照 1200床~1500床床位规模的医院标准执行。 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包括医学院学生见习与实习、住院医师 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等竣工资料,下同) 的综合医院应根据科研和教学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科研和教学 未位,满足临床科研和教学需要。 第十一条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是综合医院建设 的基本组成部分。 本条明确了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的构成。对

    于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培训任务的综合医院,还应考虑 增加相应的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培训的用地和房屋设施等。 第十二条随着服务业的快速发展,综合医院内的物业、保洁和洗 衣等业务可利用社会协作条件完成。

    第十三条综合医院的选址除应考虑外界对医院环境的影响外, 司时尚应考虑由于医院的特殊工作性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者 要统筹兼顾。要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影响、交 通影响、地质灾害评估等工作,协调好医院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新建500床以上综合医院,应邻近两条及以上城市道路。新 建800床以上综合医院,宜邻近三条及以上城市道路。综合医院 的选址应远离易燃、易爆品生产和储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设施和 地下油气管道;不宜紧邻高铁、地铁轨道和城市货物运输主要通道 和主要航线。 第十四条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规划布局应该遵循的几项主要 原则。 “2008标准”提出了综合医院的选址、用地要求、功能分区、朝 可和绿化、平面布置及停车设施等方面的相应要求。本次修订中, 结合新时代群众对服务获得感的角度,强化了舒适的医疗环境、病 房的朝向和通风、活动场地等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 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的相关规定。综合医院中的传染病区 与院内其他建筑或院外周边建筑应设置大于或等于20m绿化隔 离卫生间距。 考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的需要,新建的综合医院应 预留应急救治场地和未来发展用地,现有院区的改建、扩建工程可 根据场地情况安排。 根据现场调研,由于前期设计中低估了停车设施的需求,多数 合医院存在停车难的问题,这也是造成患者满意度低下的主要 原因之一。为提升就诊惠者的服务获得感和满意度,本次修订保

    留了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要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停车设施应依据相应标准配套建设,宜按照1辆/床的标准配套建 设机动车停车设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情况分配地上、地下停车 比例。 第十五条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的用地面积指标。随着医院建筑 的发展,部分大城市中心区的医院面临用地紧张、建筑密度过高等 可题。为更好地满足医院持续的发展需求,同时提供良好的医疗 环境,并为医院应急救援和未来发展预留场地,医院应有适宜的用 地满足使用需求,本条保留“2008标准”中相应的用地指标,为医 院的发展提供基本的用地保障。 第十六条本条提出综合医院出入口的设置要求,患者、污物应分 设出入口。800床以上大型综合医院应设置三处及以上出入口。 设置感染疾病科的综合医院宜单独设置感染疾病科出入口。 第十七条本条提出了综合医院容积率、绿地率的具体要求:对新 建综合医院,为实现良好的院区环境,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不宜过 高;对城区中现有综合医院,由于建设用地较为紧张,容积率普遍 偏大,为满足其发展需要,改建、扩建项目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 适当提高,根据实际用地情况和当地规划要求确定

    第十八条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中以床位规模为基本参数确定的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业务管理和院内生 活用房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综合医院的建筑面积测算 应以七项用房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根据本建设标准第二十条~第 三十一条,增加对应的单列项用房的建筑面积,即:综合医院建筑 面积三床位数×床均建筑面积十大型医用设备(如有)十中医特色 (如有)十感染疾病科病房(如有)十预防保健用房(如有)十科研用 房十教学用房(如有)十培训用房(含培训、教学和宿舍,如有)十文 化活动用房和便民服务用房十停车设施十人防工程、应急储备十 连廊/地下通道(如有)。 根据对2651所公立综合医院调研数据分析结果显示,综合医 院的规模与床位数存在着非线性相关性。当床位规模低于800床 时,规模效应和资源共享程度较低,床均面积随床位增加而增多。 从800床以上开始,随着规模效益和资源共享程度的增加,床均面 积呈现下降的趋势。在床位规模多于1500床后,床均面积略有所 提升。 基于全国综合医院现状调香查的数据,结合大型医用设备单列 项的调整,综合考虑自“2008标准”实施以来新发布的标准和规范 起的建筑面积增加(如住院部要设置避难间、设备层计入建筑面 积等)、新的医疗模式空间(如日间医疗等)、新的诊疗空间(如内窥 镜中心等)、公共服务空间的增加、医院洁污分流和院感防控的要 求(如隔离待产和隔离产房、负压病房、感染门诊等),以及智能化 等新的发展趋势(如灾备机房等),按照七类用房对新增加的面积 进行测算,并结合近期新建医院各部门的建筑面积进行校核,确定

    人员均有科研项目并定期进行科研工作,因此为副高级及以上专 业技术人员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 “2008标准”规定每位科研人员的用房建筑面积按32m配 置。但是现场调研发现,由于科研用房公共配套设施无法完全与 医院共同使用,在感控、设备使用空间等方面均有新的更高的要 求,为满足科研需要,本次修编确定每位科研人员的人均工作用房 建筑面积为50m,人数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人数。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承担国家、国际重大科研项目的综合医 院由于承担特殊实验、专科技术提升等任务,与常规的临床科研任 务略有不同,因此所需的面积应综合考虑科研任务及实际需求另 行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本条规定了承担教学和实习任务的综合医院教学用 房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本条中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 院应满足《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 要求。考虑教学和实习的周期,测算时应以同期培训学生总数测 算教学用房的面积,即教学用房面积二一届学生数量×培训周期 (年)×面积指标。 第二十六条本条规定了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各类培训的 综合医院培训用房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考虑培训的周期,测算 时应以同时在医院的培训累计人数为基准测算教学、宿舍用房的 面积。如培训人员教学用房面积二一届培训人员数量×培训周期 (年)×面积指标。规范化培训建筑面积为培训用房、教学用房和 学员宿舍的面积总和,即规范化培训建筑面积=1000m十一届培 训学员数量×培训周期(年)×10m/学员十一届培训学员数量× 培训周期(年)×12m/学员。 第二十七条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文化活动用房的建筑面积确定 原则。综合医院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设图书馆、健身房、多功能 厅等文化活动用房,设置必要的淋浴间、更衣间和卫生间等附属用 房,按照0.6m/人~1m/人的标准增加医护文化用房建筑面积,

    人数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人员人数。 第二十八条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便民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的确定 原则。随着生活方式、就医方式的变化,医院宜按照实际使用需要 在院内设置自动售货机、轮椅租赁、便利店和快递收发等便民服务 用房,为就医群众和医务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九条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停车设施的建筑面积确定原 则。各地在新建综合医院时,应根据当地规划、交通等部门要求另 行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并与建设项目一并报批。综合医院可 在地上或地下空间设置停车设施,并合理规划停车场位置和出入 口。考虑到患者的特殊性及陪护、接送车辆通行、停放的实际需 求,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充电桩等设施。 第三十条本条明确了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卫生应急储备设 施的综合医院应另行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第三十一条本条明确了需设置风雨廊、连廊等的综合医院,应根 据实际需要增加建筑面积。优化院区交通,实现设计人性化,便于 患者使用,医院建筑物间需要设置交通联系空间,如风雨廊、连廊 地下通道等,此部分建筑面积应根据实际需要单独增加

    第四十八条本条确定了医院建筑投资估算编制原则。由于各医 疗项目的建筑表现形式及标准设置相差较大安全网标准,导致投资指标有较 大差别。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筑工程造价可按照实际 情况适当提高。本条所列指标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工程所在地 区的市场价格波动,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可参照建设地 区同类已竣工决算项目工程造价。 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医疗业务用房的投资估算 指标可参照以下原则进行控制: 一、投资估算应按结构、装修、机电安装和医疗专用系统等多 方面标准控制投资。 二、结构投资应充分考虑医疗建筑的受力特点等因素影响,一 般是普通办公楼结构投资的1.5倍~2倍(同等结构形式及地下 建筑面积所占比例相差不大的情况下)。 三、装修投资应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项目标准考虑, 净化区域、射线防护屏蔽的装修标准比普通区域要提高1.5倍~ 2.5倍。 四、机电系统的投资应充分考虑水、电和冷、热等负荷对投资 的影响,一般是普通办公楼安装工程投资的1.5倍2.5倍。 五、医疗专用系统投资按实际情况单独考虑投资。 综合考虑,综合医院投资一般是普通办公楼工程投资的2倍~ 2.5倍。 第四十九条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应进行经济评价与后评估。

    一书号:15518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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