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37-2007(2018年版)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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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6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 设施。

    安全生产标准表3.1.2老年人设施服务人口规模配置表

    注:1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 2 服务人口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内的规划常住人口。 3 老年服务中心(站)不宜独立占地设置,应与社区服务中心(站)统筹建设。 4 表中未涉及的老年人设施配建项目可根据城镇社会发展需要增补。

    3.2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3.2.1老年人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应按所在地城市规划常 住人口规模配置,每千名老人不应少于40床。 3.2.1A老年人设施应分区、分级设置,人均用地不应少于 0.1m。 3.2.2月 服务人口为5万人10万人时,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 两或和指标应链合表 3 2 2 的规定

    3.2.1老年人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应按所在地城市规划常 住人口规模配置,每千名老人不应少于40床。 3.2.1A老年人设施应分区、分级设置,人均用地不应少于 0.1m。 3.2.2 服务人口为5万人10万人时,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

    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栏

    表3.2.4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配建要求和指标

    4.1.1老年人设施布局应符合当地老年人口的分布特点,并宜靠 近居住人口集中的地区布局

    4.1.1老年人设施布局应符合当地老年人口的分布特点,并宜靠

    4.1.2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用地宜独立设置,

    .1.3建制镇老年人设施布局宜与镇区公共中心集中设置,统

    安排,并宜靠近医疗设施与公共绿地

    4.2.2老年人设施应选择在具有良好基础设施条件的地段布置。

    4.2.4老年人设施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的生产储运等

    5.2.3老年人设施场地内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各类设施土

    5.3.1老年人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新建不应低于40%,扩 建和改建不应低于35%。

    5.3.1老年人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新建不应低于40%,扩 建和改建不应低于35%。

    5.3.1老年人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新建不应低于40%,扩

    5.3.3绿化植物选择应适应当地气候、土壤条件及植物多

    求,不应对老年人生活和健康造成危害。

    求,不应对老年人生活和健康造成危害。

    不应对老年人生活和健康造成

    5.4.1室外设施应满足老年人安全需要,临水和临空的活

    5.4.1室外设施应满足老年人安全需要,临水和临空的活动场 所、踏步及坡道等设施,应设置安全护栏、扶手及照明设施。 5.4.2 室外休憩设施宜设置在向阳避风处,并应设置遮阳、防雨 设施。

    所、踏步及坡道等设施,应设置安全护栏、扶手及照明设施。

    5.4.3老年人集中活动场地附近应结合老年人活动人

    ·4.3老年大果 老年活动人数设直公 共厕所或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宜与临近建筑统筹建设。公共

    共厕所或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宜与临近建筑统筹建设。公共

    斤或公共卫生间应采取适老化折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3.2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1.0.3老年人设施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一部分,其规划应与城镇 其他规划一样共同遵守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要求。本条是老年 人设施规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老年人设施规划也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重要内容 因此应符合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 2在城镇集中建设区内进行老年人设施建设,应符合“统 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老年人由于存在年老体弱、行动迟缓、步履螨珊等生理特 点和内心孤独的心理特征,因此对环境的要求应比普通人更高,老

    年人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特点。 4过去老年人设施主要属于社会福利设施,经济效益考虑相 对较少。我国现在和将来的老年人设施建设投资呈多元化趋势 老年人设施除了考虑社会和环境效益外,也需考虑经济效益。因 此,提出“三个效益”相结合,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本章内容是对本规范涉及的基本词汇给予统一的定义,以利 于对本规范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1)联合国规定:60岁及以上老年人占10%或65岁以上占 7%的城市和社会称老龄化城市或老龄化社会。我国民政部及学 术界基本上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界限,因此本规范使用60岁作 为老年人的标准。 (2)由于老年人设施现有的名词很多,本规范术语应力求反映 时代特点。如养老院这一名词实际上涵盖社会福利院中的老人 部、护老院、敬老院等内容。在老年教育设施方面,虽然“老年教 育”不属于学历教育,但考虑到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一些城 市中将市级老年教育设施称“老年大学”,区(县)级老年教育设施 称老年学校”,被老年教育界、民政界等多部门所接受,所以本规 范对此类名词予以纳入、肯定。 (3)现有的老年人设施内容很多,本次老年人设施内容的选 定,主要基于我国国情,也参考了相关国际惯例,将老年人设施分 为养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 中心、老年学校(大学)、老年服务中心(站)等类型。按养老模式和 服务形式可分为机构养老设施、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和老年人公共 活动设施三大类,其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等设施属于机构养老 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设施属于社区居家养老设 施,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老年服务中心(站)等设施属 于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

    3.1.2养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日间照料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任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 规定,服务人口规模5万人~10万人对应的空间范围为十五分钟 生活圈居住区,与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基本一致,应配置养老院、 老年养护院、老年服务中心;服务人口规模0.5方人~1.2方人对 应的空间范围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与居委会管辖范围基本一 致,应配置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服务站。 我国地域辽阔,各区域中城镇的规模相差大,人口老龄化的程 度亦不相同,所以老年人设施的配建项目可根据城镇社会发展需

    3.2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式也不尽相同。发达国家每干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为40床~ 80床,而我国现状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为31.6床,与《国 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提 出到2020年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5床~40床 的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目前国内很多城市提出了每千名老人 40床~50床的标准。故本规范将养老总床位数确定为每于名老 人不少于40床。本规范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准。各地可按实 示情况适度调整干名老人床位数,但下调的干名老人床位数不宜 低于35床。

    3.2.2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GB

    (人)。综合以上要求,本规范明确了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 模不宜少于20床的要求。

    模不直少 3.2.3本条对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配建要求和指标 做出了具体规定。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 划标准》GB50442对接,确定市级、区级老年活动中心宜独立占 地,具体配置数量及规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 规定,居住区应为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学习交流、康体健身等功 能的“老年活动中心”纳入文化活动中心统筹设置;老年服务中心 (站)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站)统筹建设,实现集约节约用地,提高设 施运行管理效率。

    (201335号)提出“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 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 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建成区一般用地紧张,新建老年人设施有一定难度,为保障建 成区内老年人设施的基本配置要求,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 式,解决老年人设施的供给不足问题。

    4.1.1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老年人口的分布情况不尽相同,表现 在如下方面:东西部地区的差异、发达与不发达地区的差异、新城 市与老城市的差异、不同规模的城市之间的差异、同一城市新区与 旧区的差异。一般说来,城市老城区的老年人比例相对新城区要 大。因此,老年人设施的布局应根据老年人在新旧城区的分布特 点,并按照老年人设施规模合理配建。

    4.1.1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老年人口的分布情况不尽

    4.1.2老年养护院、养老院是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务

    及其他服务项目的全托型社会养老机构,要求内部设施齐全

    4.1.3由于一般建制镇的规模较小,老年人设施的布局可以与镇

    区其他公共设施综合考虑,并尽量与医疗保健、绿地、厂场靠近,有 利于方便使用、节约用地及设施的共享。但老年人设施应相对独 立,确保老年人设施的安静、安全、避免于扰等特殊要求。

    4.2.1从生理和心理需求考虑,为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和体能的 需要,老年人设施应选地形平坦的地段布置。老年人对自然,尤其 是对阳光、空气有较高的要求,所以老年人设施应尽可能选择绿化 条件较好、空气清新、接近河湖水面等环境的地段布置。

    需要,老年人设施应选地形平坦的地段布置。老年人对自然,尤其 是对阳光、空气有较高的要求,所以老年人设施应尽可能选择绿化 条件较好、空气清新、接近河湖水面等环境的地段布置。 4.2.2为保障老年人设施的正常运行和高效服务,因此除考虑用 地本身所具备的基础设施条件外,还应考虑用地邻近地区中可利 用的基础设施条件。

    4.2.2为保障老年人设施的正常运行和高效服务,因此除考虑用 地本身所具备的基础设施条件外,还应考虑用地邻近地区中可利 用的基础设施条件。

    4.2.2为保障老年人设施的正常运行和高效服务,因止

    2.3老年人设施的选址要考虑方便老年人的出行需要,尽量

    择在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以满足老年人由于体力不支和行 动不便带来的乘车需求。特别是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等老年人设 施,还要考虑子女与入住老年人探望联系的方便。从调查资料中 分析,子女探望老人不但应有便捷和方便可达的交通,而且所花的 路途时间以不超过1小时左右为最佳,这对老年人设施的入住率 其有重要影响。从安全和安静的角度出发,老年人设施也应避开 邻近对外交通、快速干道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路段,

    4.2.4老年人身体素质一般较差,对环境的敏感度也

    在对老年人设施选址时,应特别考虑周边环境情况,尽量远离污染 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及储运用地,并应处在以上不利因素的上 风向。

    5.1.1日照对老年人健康至关重要,因此,对建筑物的朝向首先 应做具体规定。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南部有些省地处北回归线以 南而东北有些市县却在北纬50°以北,气候差别较大,对朝向要求 也不同。受地理位置影响,不宜明确要求具体方位,为此提示老 年人建筑应选择较好朝向便于设计人员有切合实际的灵活选择。

    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已有明确规定,即老年人居住建 照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标准。此标准比普通住宅更高 了对老年人的关怀。

    5.1.3为保证老年人设施场地内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对建筑密

    根据国家集约节约土地使用政策,本规范确定老年人设施场 地内的建筑宜以多层为主,并应设置供老年人使用的电梯,且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的有关 规定。

    5.2.1从保障老年人安全和方便活动的角度考虑,室外活动场地 应平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排水应畅通,防止积水。同时为了给 轮椅使用者提供更好的活动条件港口水运施工组织设计,室外活动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 2.5%。

    行动迟缓,视力、听力差而发生意外事故。随着小汽车的发展

    便老年人使用的原则,在老年人设施场地内靠近入口处应考 定量的公共停车位。 3老年人活动能力衰退,行动不便。为保障老年人的安全通 使用便利,因而提出了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着方便老年人使用的原则,在老年人设施场地内靠近入口处应考 虑一定量的公共停车位。

    5.3.1独立占地的老年人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应高于一般

    住宅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水平。一般除建筑占地、道路、室外铺装 地面以外,均应布置绿化用地。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5.4.1从安全角度考虑,凡涉及老年人设施的水面周围、临空活 动场所、踏步、坡道均应设置安全护栏、扶手及照明设施。 5.4.2为满足老年人安全和舒适的室外交往、休闲活动需要,室 外休憩设施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并应设置遮阳、防雨等设施。 5.4.3为满足老年人生理需求地铁标准规范范本,在老年人集中活动场地附近应结 合老年人活动人数设置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或公共卫生间。 老年人集中活动场地附近有临近建筑的情况下,公共卫生间 宜与临近建筑统筹建设。 保障老年人安全、方便使用,公共厕所或公共卫生间应采取适 老化措施。

    老年人集中活动场地附近有临近建筑的情况下,公共卫生间 宜与临近建筑统筹建设。 保障老年人安全、方便使用,公共厕所或公共卫生间应采取适 老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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