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83-2016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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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ny slope style

    用地经改造成平坡和台阶相结合的规划地面形式。

    台阶式用地中每块阶梯内的用

    梯段平台是指连接两个或多个梯段之间的水平部分,分为转 平台、休息平台两类。转向平台用于梯段转拆处,休息平台用 干连续的直线梯段中。

    道路或场地设计高程高于原地面高程时紧固件标准,需在原地面填 分土石的用地区域。

    2. 0. 15 挖方区

    2. 0. 15 挖方区

    3.0.1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与城乡建设用地选择及用地布 高同时进行,使各项建设在平面上统一和谐、竖向上相互协调: 有利于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及景观塑造;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和特色风貌

    1低影响发的要求; 2城乡道路、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和利用道路路面纵坡排 除超标雨水的要求; 各项工程建设场地及工程管线敷设的高程要求; 4 建筑布置及景观塑造的要求: 城市排水防涝、防洪以及安全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6 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7 周边地区的竖向衔接要求。 3.0.3 乡村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有利于风貌特色保护。 3.0.4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在满足各项用地功能要求的条件 下,宜避免高填、深挖,减少土石方、建(构)筑物基础、防护 工程等的工程量。 3.0.5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合理选择规划地面形式与规划 方法。 3.0.6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对起控制作用的高程不得随意 动

    3.0.5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合理选择规划地面形式与规划

    4竖向与用地布局及建筑布置

    4.0.1城乡建设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应充分考虑竖向

    .0.1城乡建设用地远于 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镇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排水防涝及防洪条件较好 且相对平坦和完整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20%,规划坡度 宜小于15%; 2居住用地宜选择向阳、通风条件好的用地,其自然坡度 宜小于25%,规划坡度宜小于25%; 3工业、物流用地宜选择便于交通组织和生产工艺流程组 织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15%,规划坡度宜小于10% 4超过8m的高填方区宜优先用作绿地、广场、运动场等 开空间; 5应结合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进行绿地、低洼地、滨河水系 周边空间的生态保护、修复和竖向利用; 6乡村建设用地宜结合地形,因地制宜,在场地安全的前 提下,可选择自然坡度大于25%的用地。 4.0.2根据城乡建设用地的性质、功能,结合自然地形,规划 地面形式可分为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 4.0.3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 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用地自然坡度为5%~8% 时,宜规划为温合式

    4.0.4台阶式和混合式中的台地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地划分应与建设用地规划布局和总平面布置相协调: 应满足使用性质相同的用地或功能联系密切的建(构)筑物布置 在同一台地或相邻台地的布局要求: 2台地的长边宜平行于等高线布置;

    3台地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结合地形开满足使用要求确定。 4.0.5街区竖向规划应与用地的性质和功能相结合,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公共设施用地分台布置时,台地间高差宜与建筑层高 接近; 2 居住用地分台布置时,宜采用小台地形式; 3大型防护工程宜与具有防护功能的专用绿地结合设置。 4.0.6挡土墙高度大于3m且邻近建筑时,宜与建筑物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确保场地安全。 4.0.7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建筑物的水平 净距不应小于3m,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m;高 度大于3m的挡土墙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日照标准 要求。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与限制坡

    4道路的横坡宜为1%~2%。 5.0.3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 和建筑物相协调。广场规划坡度宜为0.3%~3%。地形困难时, 可建成阶梯式广场。 5.0.4步行系统中需要设置人行梯道时,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 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梯道按其功能和规模可分为三级:一级梯道为交通 枢纽地段的梯道和城镇景观性梯道;二级梯道为连接小区间步 行交通的梯道;三级梯道为连接组团间步行交通或入户的梯 道; 2梯道宜设休息平台,每个梯段踏步不应超过18级,踏步 最大步高宜为0.15m;二、三级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0m时,除 设置休息平台外,还宜设置转向平台,且转向平台的深度不应小 于梯道宽度; 3各级梯道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5.0.4的规定

    表 5.0.4梯道的规划指标表

    6.0.1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结合地形、地质、水文条件 降水量等因素,并与排水防涝、城市防洪规划及水系规划相 调;依据风险评估的结论选择合理的场地排水方式及排水方 重视与低影响开发设施和超标径流雨水排放设施相结合,并与 向总体方案相适应

    1满足地面排水的规划要求;地面自然排水坡度不宜小于 0.3%;小于0.3%时应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2除用于雨水调蓄的下凹式绿地和滞水区等之外,建设用 地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的地面高程或地面雨水收 集点高出0.2m以上,小于0.2m时应有排水安全保障措施或雨 水滞蓄利用方案。 6.0.3当建设用地采用地下管网有组织排水时,场地高程应有 利于组织重力流排水。 6.0.4当城乡建设用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时,宜用截 滞、蓄等相关设施组织用地外围的地面汇水。 6.0.5乡村建设用地排水宜结合建筑散水、道路生态边沟、自 然水系等自然排水设施组织场地内的雨水排放。 6.0.6冰雪冻融地区的用地竖向规划宜考虑冰雪解冻时对城乡 讲用山可能立生助减助上影响

    6.0.3当建设用地采用地下管网有组织排水时,场地高程应

    7.0.1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满足城乡综合防灾减灾的

    7.0.2城乡建设用地防洪(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规定; 2建设用地外围设防洪(潮)堤时,其用地高程应按排涝 控制高程加安全超高确定;建设用地外围不设防洪(潮)堤时: 其用地地面高程应按设防标准的规定所推算的洪(潮)水位加安 全超高确定。 7.0.3有内涝威胁的城乡建设用地应结合风险评估采取适宜的 排水防涝措施 7.0.4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控制和避免次生地质灾害的发 生;减少对原地形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严禁在 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进行深挖高填。 7.0.5城乡防灾设施、基础设施、重要公共设施等用地竖向规 划应符合设防标准,并应满足紧急救灾的要求。 7.0.6重大危险源、次生灾害高危险区及其影响范围的竖向规 划应满足灾害蔓延的防护要求。

    8.0.1竖向规划中的土石方与防护工程应遵循满足用地使用要 求、节省土石方和防护工程量的原则进行多方案比较,合理确定。 8.0.2土石方工程包括用地的场地平整、道路及室外工程等的 土石方估算与平衡。土石方平衡应遵循“就近合理平衡”的原 则,根据规划建设时序,分工程或分地段充分利用周围有利的取 土和弃土条件进行平衡。

    8.0.3街区用地的防护应与其外围道路工程的防护相结合

    .0.4台阶式用地的台地之间宜采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令 台地间高差大于0.7m时,宜在挡土墙墙顶或坡比值大于0.5的 护坡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8.0.5相邻台地间的高差宜为1.5m~3.0m,台地间宜采

    连接,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67,砌筑型护坡的坡比值宜 为0.67~1.0;相邻台地间的高差大于或等于3.0m时,宜采取挡 土墙结合放坡方式处理,挡土墙高度不宜高于6m;人口密度大 工程地质条件差、降雨量多的地区,不宜采用土质护坡。 8.0.6在建(构)筑物密集、用地紧张区域及有装卸作业要求 的台地应采用挡土墙防护。 8.0.7城乡建设用地不宜规划高挡土墙与超高挡土墙。建设场

    8.0.7城乡建设用地不宜规划高挡土墙与超高挡土墙。建设场 地内需设置超高挡土墙时,必须进行专门技术论证与设计 8.0.8村庄用地内的防护工程宜采用种植绿化护坡,减少使用 挡土墙

    8.0.9在地形复杂的地区,应避免大挖高填;岩质建筑

    氏于30m,土质建筑边坡宜低于15m。超过15m的土质边坡应 分级放坡,不同级之间边坡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m。建筑边坡的 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0.1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贯穿景观规划设计理念,并符 合下列规定: 1保留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景观价值或标志性的制高 点、俯瞰点和有明显特征的地形、地貌; 2结合低影响开发理念,保持和维护城镇生态、绿地系统 的完整性,保护有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价值的区域、地段、地点 和建(构)筑物: 3保护城乡重要的自然景观边界线,塑造城乡建设用地内 部的景观边界线。 9.0.2城乡建设用地做分台处理时应重视景观要求,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挡土墙、护坡的尺度和线形应与环境协调; 2公共活动区宜将挡土墙、护坡、踏步和梯道等室外设施 与建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规划; 3地形复杂的山区城镇,挡土墙、护坡、梯道等室外设施 较多,其风格、形式、材料、构造等宜突出地域特色,其比例、 尺度、节奏、韵律等宜符合美学规律; 4挡土墙高于1.5m时,宜作景观处理或以绿化遮蔽, 9.0.3滨水地区的竖向规划应结合用地功能保护滨水区生态环 境,形成优美的滨水景观。 9.0.4乡村竖向建设宜注重使用当地材料、采用生态建设方式 和传统工艺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可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防洪标准》GB50201 2《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

    《防洪标准》GB50201 2《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

    总则· 20 基本规定 24 竖向与用地布局及建筑布置. 28 竖向与道路、广场· 32 竖向与排水· 36 竖向与防灾 40 土石方与防护工程 43 竖向与城乡环境景观· 48

    1.0.2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

    范围为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镇、乡和村庄,并覆盖城市、 镇的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乡、村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规范适应 的重点主体是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 法》的要求和实践经验,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主要从高程上解 快四个方面的问题: 1用地地形的利用与整治,使之适合城乡建设的需要; 2满足城乡道路、交通运输的需要; 3解决好地表排水并满足防洪排涝的要求; 4因地制宜,为美化城乡环境创造必要的条件。 竖向规划依据其主要应解决的问题,决定了它的基本内容。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的工作内容、深度及其具体作法,与 城乡规划相应的工作阶段所能提供的资料(如地形图比例大小 现状基础资料等)以及要求综合解决的问题相适应。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竖向专项规划应包括竖向规划的全部 内容。 本规范的着重点放在“城乡建设用地”与“竖向规划”两个 内涵上。

    1.0.3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有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建设用地竖向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贯彻 国家提出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基本建设方针。作为 有统筹、改造、整治城乡建设用地任务的竖向规划,无应重视工 程的安全,过去由于规划和设计考虑不周所引起的滑坡、崩塌等 次生灾害以及水土流失、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教训是不少的。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是在一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它 既要使城乡建设用地适宜布置建(构)筑物,满足防洪、排涝 交通运输、管线敷设的要求,又要充分利用地形、地质等环境条 件。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结合其内在的用地要求 和各自的环境特点,做好高程上的统筹安排。不能把城乡建设用

    地竖向规划当作平整土地、改造地形的简单过程,而是为了使各 项建设用地在布局上合理、高程上协调、平面上和谐,以获得最 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为目的。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 本国策,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工作要努力切实执行好这一基本 国策,充分发挥土地潜力,集约、节约用地。 整理用地竖向的自的是为了使规划建设用地能更有效、更 好地满足城乡各项建设用地的地面使用要求,但应充分尊重原 始地形地貌,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 作用。 在建设用地整理过程中,以较优的竖向方案来最大限度地减 少竖向工程量(包括合理运距、土石方和防护工程量),是节约 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与方法。 保护城乡生态环境、丰富城乡环境景观、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和特色风貌也是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工作中的基本出发点。 1.0.4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的要 求和实践经验,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主要从高程上解决五个方 面的问题: 1尊重自然地形,合理利用自然地形与河流水系;对规划 建设用地加以适度的利用与整治,使之适合城乡建设的需要。 2通过优化调整用地竖向方案,确定合理的规划地面形式 和控制高程(包括控制点高程、台地的规划地面高程、桥面高程 以及通航桥梁的底部高程等),合理组织交通与场地竖向的衔接 关系,给出适宜的场地规划高程与坡度。 3划分原始地形地貌和规划后排水分区,结合竖向设计, 明确地表径流的主要排放通道,解决好城乡建设用地排水、防 涝、防地质灾害等问题,确保建设用地安全。 4因地制宜,为美化和丰富城乡生态和环境景观创造必要 的条件。 5满足城乡建设用地综合防灾、应急救援与保障的需要,

    呆护人们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确保用地安全。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的工作内容、深度及其具体做法,由 成乡规划各个规划阶段所能提供的资料(如地形图比例大小、理 伏基础资料等)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所决定,

    保护人们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确保用地安全。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的工作内容、深度及其具体做法,由 城乡规划各个规划阶段所能提供的资料(如地形图比例大小、现 状基础资料等)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所决定

    3.0.1本条主要针对总体规划阶段,应在竖向上进行总体控制 的内容提出规定。城乡建设用地选择与用地布局,是城乡总体规 划的首要任务。这阶段的竖向规划,首先要进行建设用地的选 择,分析研究和充分利用地形、地貌,节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 占耕地;其次对些需要采取工程处理措施才能用于城乡建设的 地段(区、块、街坊),要提出处理方案,包括建造桥梁、修筑 防洪排涝设施、场地平整的总体意向以及治理不良地质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城 乡风貌、城乡空间环境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与之相反,随着经 济实力增强和施工技术的发展,近年出现很多大力改造地形的项 自,有些已直接引发次生灾害,没直接弓引发灾害的,对生态环境 的长远影响尚无法进行评估,因此竖向规划必须要在保护生态环 境的前提下,提出改造用地和塑造景观的方案;针对一些城市为 了防洪,将位于水滨的历史文化环境破坏殆尽,有些城市把立交 桥修在重要的历史文物旁边,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本次增加这 一条规定。 0本多主西 台凯西三之

    3.0.2本条主要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竖向规划需要

    1存在洪涝灾害威胁的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使城乡 建设用地不被没和侵害,确保用地安全。低影响开发是近年开 始强调的生态建设理念:强调通过源头分散的小型控制设施,维 持和保护场地自然水文功能,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洪 峰流量增加、径流系数增大、面源污染负荷加重的城市雨水管理 理念。因此,竖向规划在排水防涝、城市防洪的同时还要考虑满 足雨水滞、蓄、渗、用要求的竖向措施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是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城乡的主 要活动都是围绕车辆和人行交通进行的。与交通设施的高程相衔 接,是竖向规划的关键工作之一,同时应结合低影响开发,合理 利用道路路面纵坡排除超标雨水。 3竖向规划就是统筹协调城乡用地的控制高程关系,综合 分析与解决各类建设用地之间的高程关系,使各项建设在平面上 统一和谐、竖向上相互协调。 4竖向规划要满足城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对建筑 群体造型的好坏、景观效果的优劣也有相当的影响,竖向规划理 应为城乡建筑群体空间布置和景观设计创造和谐、均衡、优美的 条件,为城乡空间环境增辉、为城乡景观添色。增强城乡的可游 赏性、可识别性。 5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的规定,满足水土保持的 要求。 6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规定。历史街区、地段与建筑 的用地竖向是其历史文化环境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历史文化的保 护内容。 7规划区周边地区的竖向是该规划区竖向规划的主要依据 之一,所以应与其相衔接。 3.0.4竖向规划(无其是山区、丘陵城镇的竖向规划)的土石 方及防护工程,对建设工程投资和工期影响较大。因此,要求通 过精心规划,既满足各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文使上述工程的工程 量适度;充分利用和合理改造地形,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进 而达到工程合理、建设与使用安全、造价经济、景观美好的 效果。 3.0.5竖向规划方案要根据建筑规划布局、交通运输要求、地 面排水与防洪排涝、市政工程管线敷设、土石方工程以及防护工

    面排水与防洪排涝、市政工程管线敷设、土石方工程以及防护 程等的要求,结合地形地貌、地质与水文条件合理选择规划地Ⅱ

    形式和竖向规划方法进行综合比较确定。 规划地面形式,是竖向规划的主要工作,对规划方案起着重 要的作用,本规范第4章专门作了规定。 由于城乡规划的各阶段要求的内容深度以及自然地形条件和 特征不同,故采用的竖向规划方法也有繁简不同。一般采用三种 方法,即纵横断面法、设计等高线法、标高坡度结合法(文称 标高箭头法”,即直接定高程法)。 纵横断面法:按道路纵横断面设计原理,将用地根据需要的 精度绘出方格网,在方格网的每一交点上注明原地面高程及规划 设计地面高程。沿方格网长轴方向者称为纵断面,沿短轴方向者 称为横断面。便于建立计算机三维地形模型及后续填挖方的 计算。 设计等高线法:用设计等高线和标高表示建设用地改造后的 地形。可以体现设计后的地形起伏和场地坡向情况,也容易算出 规划设计范围内任一点的原地形及规划地面标高。 标高坡度结合法:根据竖向规划设计原则,在设计范围内直 接定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场地(或室外地面)标高、道路交 叉点、变坡点的标高、铁路轨顶标高、明沟沟底标高以及地形控 制点的标高,将其标注在竖向规划图上,并以箭头表示各地面排 水坡向。 根据调查,平原及微丘地形常用设计等高线法;山区、深丘 地形常采用标高坡度结合法;丘陵地形前两法兼用;道路和带状 用地宜采用纵横断面法;深丘、山区大的台块用地为适应特别精 度要求,也可使用设计等高线法。塑造地形为目标的专项竖向规 划宜兼用设计等高线法和纵横断面法。 3.0.6城乡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后,城乡规划一般在总体规划阶 段首先要初步确定一些控制点高程,如防洪提顶、公路与铁路交 叉控制点、大中型桥梁、主要景观点等,这些控制点往往具有唯 一性,对整个城区的路网和排水系统起着控制作用。这些点高程

    3.0.6城乡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后,城乡规划一般在总体规

    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要轻易改动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确定的控 制点位置和高程。如果上位规划没有给出这些点的高程,那就需 要扩大研究范围,研究与之相关的系统进行确定。 初步确定控制点标高时应特别慎重,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 条件,在大比例(值)图上工作确定后再用小比例(值)的规划 图表示:或者初定高程后经现场勘察并实测后决定,以保证其较 为符合实际。 3.0.7一些地方由于基础测绘工作的滞后,造成同一城镇甚至 城镇中同一建设区域采用不同的坐标和高程系统,给城乡规划编 制和管理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同一城镇尤其同一建设区域建 立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是保障竖向规划技术质量的必需条件 座标系统建议采用1954年北京座标系、1980年西安坐标系 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建议采用1956黄海高程 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吴淞高程基准、珠江高程基准。表1 “水准高程系统换算参数表”取值为全国平均值,为竖向规划工 作提供一个参考值,具体工作中应采用当地精密水准网点高程基 准换算值。 在进行城市竖向规划的同时可以构建DEM数据库

    表1水准高程系统换算参数表

    注:1高程基准之间的差值为各地区精密水准网点之间的差值平均值; 2转换后高程系统二原高程系统十换算参数。

    4.0.1规划用地布局结构与用地的地形和地貌特征密切相关, 而竖向规划所研究的就是将自然状态的用地改造为城乡建设 用地。 本条规定主要针对总体规划阶段进行用地选择和确定功能分 区时竖向上的总体控制。这里提到的自然坡度和规划坡度都是 定范围内的平均坡度。 规划坡度是指某一区域用地经改造后的平均坡度。通常这个 坡度用于总体规划阶段确定主要控制点高程、初定排水方案。虽 然这个坡度在最终修建时可能是不存在的,但山区丘陵城镇往往 以此确定最大填挖高度和主次十道控制高程,排水困难的平原据 此协调用地、道路与排水总体方案。因为这是一个平均坡度,所 以采用的最大、最小坡度除铁路外都不是极限值。表2为城乡主 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表2将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规划适宜 坡度由原来的15%、30%改为10%和25%,主要考虑相对于过 去,土石方工程及室外工程造价在项自总投资中占比越来越小, 场地平整填挖高已普遍增天;而机动车使用频度越来越高,较为 平坦的场地更经济环保。表中数据只是普适性参考值。特殊的山 地城市、个别景观建筑几乎不受场地坡度限制

    乡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表(%

    式,丘陵地区则随其地形规划成平坡与台阶相间的混合式; 用地有时为了安全、客货运输方便和美化环境的需要往往规 台阶式或低矮台阶与缓坡绿化相结合的平坡式。

    感觉不便,且普通的单排建筑用地的顺坡分台高差达1.5m左 ,建设用地规划为台阶式较好。原始地面坡度为5%以下时 行、车辆交通组织皆容易,稍加挖、填整理即能达到一般建 沟)筑物及其室外场地的平整要求,故宜规划为平坡式;坡度 寸5%~8%时可规划为混合式。

    为5%~8%时可规划为混合式。 4.0.4台地的宽度、长度及台地间的高差与用地的使用性质、 建筑物使用要求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台地的高度、宽度 又是相互影响的。合理分台和确定台地的高度、宽度与长度是山 区、丘陵乃至部分平原地区竖向规划的关键。 4.0.5街区竖向规划主要解决如何改造街区内用地以满足街区 (坊)用地与其外围道路及管线的联系及协调各地块之间的竖向 关系。 法

    建筑物使用要求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台地的高度、 又是相互影响的。合理分台和确定台地的高度、宽度与长度 区、丘陵乃至部分平原地区竖向规划的关键,

    4.0.5街区竖向规划主要解决如何改造街区内用地以满足

    1人流较为集中的公共设施区,台地间高差若与层高接近, 有利于室内外交通联系和无障碍设计。公共建筑层高大多接近 4m,如果台地间高差达到两倍,已达8m,出现高挡土墙,已不 属于普遍情况。 2居住建筑体量小、重复形象较多、建筑空间功能单一、 人流和车流量都小,采用小台地方式能较好地顺应地形变化,有 利于居住区空间整体的丰富变化和形成局部的宜人尺度, 3大型防护工程往往不仅是用地自身稳定的一般工程防护 措施,常常会伴有减噪、除尘、防风、防沙、防洪甚至防火等特 殊防护需求,需要配套具有特殊防护功能的专用绿地或其他措 施,竖向规划中应因地制宜地使之有机结合,可更好地发挥其防 护作用,并获得较好的景观效果

    中本条规定,要求紧邻建筑的挡土墙应与建筑同时设计、施工

    以减少在建建筑在施工中场地失稳,或已建建筑因其下方挡土墙 施工开挖造成场地失稳。 4.0.7挡土墙和护坡上、下缘距建筑物水平净距2m,已可满足 布设建筑物散水、排水沟及边缘种植槽的宽度要求(图1)。但 上、下缘有所不同的是:上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还应包括挡土 墙顶厚度,种植槽应可种植养木,至少应有1.2m以上宽度,故 应保证3m。下缘种植槽仅考虑花草、小灌木和爬藤植物种植。 严格控制3m以上挡土墙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除以上基本间距要 求外,还应满足建筑日照标准控制要求,具体应依据当地日照标 准规定执行。

    图1挡土墙与建筑间的最小间距示意图(单位:mm)

    另外,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还应考虑其上部建 (构)筑物基础的侧压力、下部建筑基础开挖对挡土墙或护坡稳 定性的影响等因素,如有管线等其他设施时还应满足有关规范要 求,本条所定仅为不考虑任何特殊情况时的最小间距要求。

    5.0.1道路竖问规划是城乡建设用地竖问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 无论在规划设计过程或建设过程中,道路的竖向都是确定其他用 地竖向规划的最重要的控制依据之一,也是规划管理的重要控制 依据之一,基于道路竖向规划在整个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中的 地位和作用,道路竖向规划所遵循的原则,既包含自身的技术要 求,文强调与其他用地在竖向上的协调。 1道路服务于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只有与两侧建设用地竖 向规划的结合才能满足用地的交通和排水需要。同时,道路竖向 高程的合理确定,对相邻用地及道路本身挖填方起着决定性作 用,减少挖填方对保护自然地貌有着重要作用。另外,道路往往 具有景观视线通廊和景观轴线的作用,道路竖向高程控制得当可 以提升观景效果的作用。因此道路竖向应有利于塑造城乡景观。 2道路的竖向规划与平面规划紧密相连、相互影响,平面 线形变化往往带来竖向高程的变化,规划中通常通过调整平面规 划来解决竖向中的矛盾关系。因此竖向规划与平面规划相互反 馈、交叉进行,是优化方案的必由之路,在山区城镇和乡村 (庄)道路规划中这种结合更为重要。 3城乡建设用地中已确定的某些控制高程是道路竖向规划 的基础,如道路、立交板纽、铁路、对外公路、主要景观点以及 防洪(潮)堤高程等。 4道路跨越江河、湖泊和明渠的净空要求考虑的因素有: 是否通航、设计洪水位、雍水、浪高或最高流冰面、流放物体 (如竹、木筏)高度等。对于通航河道,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的规定。道路与道路、轨道 交通进行立体交叉时,最小净高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

    工程设计规范》CJJ37、《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或 其他轨道交通要求。道路与其他设施立体交叉时,也应满足相关 净高要求。 5提倡步行、自行车交通是低碳社会重要表现,道路竖向 规划应满足步行、自行车交通要求;无障碍交通是为满足残疾人 的交通要求而设置的。道路竖向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 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5.0.2本条为道路竖向规划的主要技术标准。

    2要求设置休息平台、转向平台,主要为了满足人们生理 和心理需要,尤是为了老年和体弱者的需要。转向平台深度过 小,将成为步行通道的卡口,可能形成交通阻塞,不利安全。 3梯道的坡度系包括阶梯、休息平台、转向平台的全程坡 度。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CJJ6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 规划设计导则》,三级梯道休息平台深度最小值调为1.5m,三级 梯道宽度最小值调为2m。

    罐、规划利用湖库、湿塘、湿地等进行系统的规划布局 的有机衔接。

    6.0.2本规范从建设用地

    表3各种场地的地面排水坡度(%)

    较大的外来汇水需汇人或穿越城乡建设用地区域之后才能自 畅地排出去,因此,在做用地竖向规划时若不妥善组织,任 围的雨水进入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内的雨水排放系统,则将大

    加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内的管网投资,甚至影响整个雨水排放系统 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此时宜在城乡建设用地区域的外围设置截、 滞、蓄等相关设施;当外围汇水必须穿越城乡建设用地才能排出 去时,则应在城乡建设用地内设置排(导)洪沟。 6.0.5村庄因其建设规模不大,为节省投资、方便组织地面雨 水排向周边自然沟渠,因此其用地竖向规划宜结合建筑散水与道 路生态边沟等自然排水设施建设用地的场地雨水排入村庄周边的 自然水系;使用排水暗管(渠)反而不易与周边自然沟渠取得高 程上的有利衔接;同时,为保证村庄的用地安全,可在场地外侧 设置排水沟,截留并引导外围来水从建设场地外排出。在缺水地 这可考虑雨水的回收利用方案,在进行用地竖向规划时注意利用 地下水窖、洼地、池塘、湖库等蓄留一部分雨水,以利于雨水的 资源化利用。城镇有条件的地区也应采用类似的生态集水、排水 组织方式。

    设用地的河流在解冻时可能形成冰坝而对城乡建设用地产生突发 性洪水或内涝的威胁:同时,建设用地与容易形成内涝区(或集 水区)之间的场地排水坡度宜适度加大。

    7.0.1城乡用地竖向规划是城乡综合防灾规划落实的重要因素, 编制用地竖向规划,同时需要满足综合防灾的要求,应符合综合 防灾规划和防洪排涝、地质灾害、抗震、消防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要求。

    编制用地竖向规划,同时需要满足综合防灾的要求,应符合综合 防灾规划和防洪排涝、地质灾害、抗震、消防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要求。 7.0.2城乡建设用地防洪(潮)的规定是保证城乡建设用地安 全的基本条件。 1城乡建设用地区域的防洪等级与设防标准的确定应当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规定;城乡建设用地 区域的聚集人口规模和行政重要程度等级的不同,其相应的抗洪 设防标准也不同。 2在设防洪(潮)堤时,其防洪(潮)堤的堤高程应按 能抗御相应设计频率洪(潮)水位的防洪(潮)堤的设防要求来 确定,其建设用地高程重点考虑排涝要求,确保建设用地不受 涝;在不设防洪(潮)堤时,沿江(河、海、湖)的城乡建设用 地的地面设计高程应按能抗御相应设计频率洪(潮)水位的防洪 (潮)堤的要求来确定。 安全超高考虑波浪侵袭或者雍水因素。有波浪或雍水影响 时,波浪侵袭或雍水高度需按计算值或实际观测值为依据,若无 上述有关资料作依据,在规划阶段中暂以1.2m取值;安全超高 视构筑物级别和筑堤材料而定,一般取值为0.4m~1.0m(不含 土堤预留沉降值);雍水高度以实际观测值为依据 7.0.3有内涝威胁的城乡建设用地应进行内涝风险评估,综合 运用蓄、滞、渗、净、用、排等多种措施进行不同方案的技术经 济比较后,确定场地适宜的排水防涝措施,结合排水防涝方案和 应对措施来确定相应的用地竖向规划方案

    化工标准7.0.2城乡建设用地防洪(潮)的规定是保证城乡建设月

    7.0.4在城乡建设用地越来越紧张的天背景下,可供选择使用 的城乡建设用地其条件越来越复杂,安全文适宜的建设用地越来 越少,不可避免会选择一些有可能受地质灾害影响或存在地质灾 害隐患的用地作为建设用地。 1在建设用地的选址过程中应依据地灾评估资料和结论 充分考虑潜在的自然地质灾害影响的可能,尽量避让危险地带和 可能受到影响的区段。用地选择应执行国家现行《城乡用地评定 标准》CJJ132、《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和综合防 灾规划的相关规定。 如果现状建成区或规划的建设用地无法避让自然地质灾害影 响区及威胁地带,则应对威胁现状建成区的地质灾害通过论证比 较后,采取针对性的工程治理或消除措施;对威胁或可能影响规 划建设用地的自然地质灾害采取“先治理、后建设”的工程治理 或消除措施,消除安全隐惠,确保用地安全。严禁在地质灾害高 易发区和中易发区内采取深挖高填的用地整理方式。 2在做用地竖向规划(尤其是场地大平台)时,应尽量减 少深挖高填,保护性地进行竖向规划控制,避免对原有地形地貌 做较大的改动,降低对原有地质稳定性的影响,防止次生地质灾 害的发生。 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保护自然景 观要素:防止场地整理引起水土流失,参照执行现行国家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 7.0.5为更好地防灾、避灾、救灾需要,城乡防灾救灾设施 (主要是医疗、消防、救灾物资储备库、防洪工程、防灾应急指 挥中心、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基础设施(主 要是排水、燃气、热力、电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广播电视 等)、重要公共设施,主要是体育场(馆)、文化娱乐中心、人流 密集的大型商场、博物馆和档案馆、会展中心、教育、科学实验 (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 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等,其建设用地的竖向规

    划应符合防御目标和设防标准的规定要求,具备抗御严重的 灾害和潜在危险因素威胁的能力

    划应符合防御目标和设防标准的规定要求,具备抗御严重的次生 灾害和潜在危险因素威胁的能力。 7.0.6满足安全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并应符合相应 行业设计规范在竖向设计上的特殊要求;防止泄漏和扩散等灾害 的扩大与蔓延,是重大危险源区、次生灾害高危险区及其影响范 围的竖向规划首先应考虑的重要影响因素

    7.0.6满足安全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并应符

    行业设计规范在竖向设计上的特殊要求;防止泄漏和扩散等 的扩大与蔓延灭火系统标准规范范本,是重大危险源区、次生灾害高危险区及其影叫 围的竖向规划首先应考虑的重要影响因素。

    表4土石方与防护工程主要项目指标表

    城乡建设用地土石方量定额指标,由于地区不同、地形坡度 不同、规划地面形式不同和规划设达方法不同,使用地土石方工 程量估算结果千变万化,很难众中找出明显规律性或合理的定额 指标。用地土石方平衡人也由于各种条件和情况不同,难以制定 统一合理的平衡标准。现仅从大多数的调查资料和少数规划设计 单位提供的经验实例,提出初步的用地土石方量定额及其平衡标 准指标列后人供参考。 1 城乡建设用地土石方工程量(填方和挖方之和)定额指 标可为 来原地区 小于10000m3/104m; 浅、中丘地区 20000m3/104m~30000m3/10*m: 深丘、高山地区 30000m3/104m~50000m3/104m 2城乡建设用地土石方量平衡标准指标如下: 平原地区 5%~10%; 浅、中丘地区 7%~15%; 深丘、高山地区 10%~20%。 平衡标准为:(挖、填方量差土石方工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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