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687-201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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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6单栋建筑物的体形系数S,应符合

    3.1.6单栋建筑物的体形系数S,应符合下列规定:

    、乙类建筑每个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M不应大于0.75,丙类建筑的总窗墙面积比 0.70。当甲类建筑M超过限值规定时,应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权 章的最终结果必须符合本标准第3.3.2条规定的节能要求。

    基坑支护标准规范范本3.1.8屋面透光部位的面积与屋面总面积的比值M.不应大于0.20。当甲类建筑不

    3.1.9甲类和乙类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M≥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

    1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物,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玻璃幕墙)开启扇的有效通风 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和乙类建筑,每个单一立面透光部位应设可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 于该立面外墙面积的5%; 2)丙类建筑可开启窗扇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所在立面窗面积的30% 3)外窗开启扇的有效通风面积应按本标准第A.1.6条计算确定。 2高度在100m以上的建筑,100m以上部分外窗开启受限时,100m以下部分应满足本条第 1款的规定,100m以上部分可采取其他的通风换气措施。 3建筑中庭夏季宜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 4具有外围护结构的体育馆比赛大厅等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应具备全面使用自然通风 的条件。

    1.11申、乙类建筑应采取以下通风隔热措施 1东西向和屋面的透光部位应设置遮阳设施,宜采用活动外遮阳。 2屋面宜采用架空通风屋面构造或绿化。 3钢结构等轻体结构体系建筑,其外墙宜设置通风间层。

    注:外墙构造分类详见本标准表A.2.3。

    乙类建筑围护结构透光部位传热系数和得

    F 0.60[ (m ·K)/Wl。

    3.2.7外墙宜采用外保温构造。采用其他保温体系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温或阻断热 及防潮措施。

    3.2.8围护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进行详细构造讠

    3.2.9外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窗的安装位置宜靠近保温层的位量 行保温处理。 2外窗安装宜采用具有保温性能的附框

    3.2.10当外墙、屋面采用多层复合围护结构时,应按以下规定采取防止保温材料 施: 1根据建筑功能和使用条件,合理选择保温材料品种和设置材料层位置。

    2当保温层或多孔墙体材料外侧存在密实材料层时,应进行内部冷凝受潮验算,必要时 采取隔气措施。 3屋面防水层下设置的保温层为多孔或纤维材料时,应采取排气或隔潮措施。

    3.2.11当甲类和乙类建筑入口大堂等高大空间采用全玻璃幕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玻璃幕墙中不满足本标准传热系数限值的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 透光面积的15%。 2同一立面中,除外门之外的透光面积加权计算的平均传热系数,应满足本标准第 3.2.1条或第3.2.2条的规定。 3按照本标准第3.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甲类建筑,同一立面 中,除外门之外的透光面积加权计算的平均传热系数,应不大于权衡判断确定的透光部分传 热系数

    3按照本标准第3.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甲类建筑,同一立面 中,除外门之外的透光面积加权计算的平均传热系数,应不大于权衡判断确定的透光部分传 热系数。

    1当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满足本标准第3章的强制性条文的各项规定时,应填写和 B.2的直接判定文件进行节能判断。当甲类建筑围护结构的设计不满足本标准第3.1. 1.8条和第3.2.1条的规定时,应通过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判定建筑设 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1采用统一的供暖、空调系统,计算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逐时冷负荷和热负荷,分 别得到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累计耗冷量Q.和全年累计耗热量Q。 2采用统一的冷热源系统,计算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的全年累计能源消耗量,同时将各 类型能源消耗量统一折算成等价能耗数值,得到所设计建筑暖通空调全年累计综合能耗E设和 参照建筑暖通空调全年累计综合能耗E参。 3进行暖通空调综合能耗值对比: 1)E设/E≤1时,判定为符合节能要求; 2)E设/E参>1时,判定为不符合节能要求,并应调整建筑热工参数重新计算,直至符合 节能要求为止。

    3.3.3甲类建筑进行权衡判断时,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调整后的数值不应超过表

    3.3.3甲类建筑进行权衡判断时,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调整后的数值不应超过表 3.3.3的最大值规定

    3.3.4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 透光部位的面积比例和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设计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M>0.75时,参照建筑取M=0.75。 2所设计建筑屋面透光部位与屋面总面积之比Mw>0.20时,参照建筑取M=0.20 3所设计建筑的M≤0.75,Mw≤0.20时,参照建筑M和M取值与设计建筑一致。 4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应按本标准第3.2.1条的限值规定取值,其中透 光部位的得热系数SHGC未作规定时,SHGC取值应与所设计建筑一致

    5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应采用经过鉴定的专用模拟计算软件,软件应符 附录B.3的各项规定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4.1.1供暖、空调的热源和冷源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价 格,以及国家和北京地区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等,按下列原则通过综合论证确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 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地热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当采 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时,集中式供暖空调系统的热源宜 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4不具备本条1、2款的条件,城市燃气供应充足,且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负荷 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并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 5不具备本条第1、2、4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时,空调系统的冷源应优先 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 6不具备本条第1~5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时,可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

    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7不具备本条第1~6款条件,且环保等充许时,可采用燃煤锅炉、燃油锅炉供热,蒸汽 吸收式冷水机组或燃油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8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需要长时间地向建筑物同时 供热和供冷,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热。 9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谷电价能够明显起到对电 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时,宜采用蓄冷系统供冷。 10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中、小型建筑可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土壤源地源热泵系统供冷, 供热。 下列情况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 1) 有天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 2)有可利用的浅层地下水时,应能保证100%回灌,并且应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12具有多种能源且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 4.1.2公共建筑的供暖、通风、空调方式,应根据北京地区气候特点,建筑物的用途、规模、 使用特点、负荷变化情况、参数要求等综合因素,通过技术经济综合分析确定。其选用原则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相关规定

    4.1.3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按

    1供暖系统,对每个供暖房间或区域进行冬季热负荷计算;

    中空气调节系统,对每个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计算。

    4.1.4下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I

    .1.4下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响没规池/ GB50736反 其他国家和北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1供暖、空调的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2供暖、通风、空气调节的室外设计计算参数

    4.1.5发热量较大、采用直流式机械通风(包括空气通过降温处理后的直流式通风)消除余

    热的房间或区域,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过低,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保证机电设备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机电设备用房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应低于室 外通风计算温度。 2厨房热加工间采用直流式空调送风的区域,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室外通风 计算温度。

    4.1.6采用局部性供暖或空调能满足供暖、空调区域的环境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供暖或 空调。建筑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的高大空间,仅要求下部区域保持 一定的温湿度时,宜采用分层空调。

    管道绝热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 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也可按本标准附录C.4确定。

    4.2.6电驱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4.2.6电驱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工况定频机组不应低于表4.2.6规定的限值; 2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不应低于表4.2.6中限值的0.93倍; 3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不应低于表4.2.6中数值的0.95倍; 4冰蓄冷用双工况离心机组,以及供冷和供热双工况水源热泵离心机组不应低于表4.2.6 中限值的0.90; 5风冷机组消耗功率应包括室外机风机消耗的功率; 6蒸发冷却式机组计算制冷量时,机组消耗的功率应包括放热侧水泵和风机消耗的功率。

    表4.2.6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限值

    1定频机组不应低于表4.2.7规定的限值; 2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不应低于表4.2.7中水冷离心冷水机组限值的1.3倍; 3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不应低于表中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15倍; 4风冷式机组计算IPLV时,机组消耗的功率应包括散热风机消耗的功率; 5蒸发冷却式机组计算IPLV时,机组消耗的功率应包括放热侧水泵和风机消耗的电功 率; 6应按公式(4.2.7)计算,并按公式中给出的检测条件检测。 IPLV=1.2%X A+32.8%XB+39.7%XC+26.3%×D (W/W) (4.2.7) 式中:A一一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30℃/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5℃; B一一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6℃/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 31.5℃; C一一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3℃/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8℃;

    表4.2.7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制冷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限值

    4.2.8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调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

    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调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 能效比EER,应符合下列规定:

    勺制冷能效比EER,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组名义工况EER不应低于表4.2.8规定的限值: 机组消耗功率应包括送风机消耗的功率; 风冷式机组消耗功率应包括室外机风机消耗的功率。

    表4.2.8单元式空调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制冷能效比限

    4.2.9设计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时,应选择符合下列规定的产品:

    4.2.9设计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时,应选择符合下列规定的产品: 1名义工况的制冷能效指标不低于《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120213机宝的级标准

    2规定条件下,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单冷式的制冷季节能源消耗率和热泵型的全 年能源消耗率,不低于《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5 规定的2级标准。

    2.10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

    4.2.11多联机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

    4.2.11多联机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机与室内机之间的最大高度差和制冷剂连接管最大配管长度应符合产品技术要 求。 2除热回收型和低温热泵型多联机系统外,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 下满负荷时的能效比EER不低于2.8,EER根据下式计算确定: EER=K。· CC/Pin,o ((4.2.11) 式中K。一一多联机在连接管等效长度下的制冷量衰减系数,由多联机系统生产企业的技术 资料提供; CC一一多联机室外机的名义制冷量(kW); Pin,。一一多联机室外机在连接管等效长度下的输入功率,可按室外机的名义输入功率计 算,

    11多联机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机与室内机之间的最大高度差和制冷剂连接管最大配管长度应符合产品技 2除热回收型和低温热泵型多联机系统外,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 负荷时的能效比EER不低于2.8,EER根据下式计算确定:

    多联机在连接管等效长度下的制冷量衰减系数,由多联机系统生产企业的 资料提供; CC一一多联机室外机的名义制冷量(kW); Pin。一一多联机室外机在连接管等效长度下的输入功率,可按室外机的名义输入功 算。

    4.2.13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系数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COPzr= Q / (Qi+A) (4.2.13) Qi= W · q/3600 式中:COPz一 一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制冷或制热性能系数(W/W); Q 机组名义工况时的制冷量或制热量(kW); Qi 机组名义工况时制冷或制热的热消耗量(kW); A一 机组制冷或制热时消耗的电力(kW),可大致根据产品技术资料提供的数据 确定; W 产品技术资料提供的燃气消耗量(Nm/h)或燃油消耗量(kg/h); 产品技术资料提供的燃料消耗量对应的燃气热值(kJ//Nm3),或燃油热值(kJ /kg)。

    COPzr= Q / (Qi+A) (4.2.13) Qi= W · q/3600 式中:COPz一 一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制冷或制热性能系数(W/W); Q 机组名义工况时的制冷量或制热量(kW); Qi 机组名义工况时制冷或制热的热消耗量(kW); A一 机组制冷或制热时消耗的电力(kW),可大致根据产品技术资料提供的数据 确定; W 产品技术资料提供的燃气消耗量(Nm/h)或燃油消耗量(kg/h); 产品技术资料提供的燃料消耗量对应的燃气热值(kJ//Nm3),或燃油热值(kJ /kg)。

    1.2.15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应 另作附加。

    1当单台电动机功率大于1200kW时,应选用高压供电的机组; 2当单台电动机功率大于900kW而小于或等于1,200kW时,宜选用高压供电的机组; 3当单台电动机功率大于650kW而小于或等于900kW时,可选用高压供电的机组,

    4.2.17设计采用直燃式溴化锂吸收式机组作为空调冷源和供热热源时,应

    1机组应考虑冷、热负荷与机组供冷、供热量的匹配,按下列原则选型: 1)宜按满足夏季冷负荷和冬季热负荷的需求中的机型较小者选择; 2)按夏季冷负荷选型,但机组供热能力不满足冬季供热负荷(同时作为生活热水热源 时还包括生活热水的热负荷)要求时,可加大高压发生器和燃烧器以增加供热量,但其高压 发生器和燃烧器的最大供热能力不应大于所选直燃式机组型号名义热量的50%; 3)按冬季供热负荷选型,但机组供冷能力不满足夏季供冷负荷要求时,宜采用电制冷 设备作为辅助冷源。 2采用供冷(温)及生活热水三用型直燃机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完全满足冷(温)水及生活热水日负荷变化和季节负荷变化的要求; 2)应能按冷(温)水及生活热水的负荷需求进行调节; 3)当生活热水负荷大、波动大或使用要求高时,应设置贮水装置,如容积式换热器, 水箱等。如果仍不能满足要求,应另设专用热水机组供应生活热水,

    4.2.18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热量)选

    4.2.19水冷式冷水机组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2应设置过滤器(除污器)和水处理装置,采用水冷管壳式冷凝器的冷水机组宜设置自 动在线清洗装置。 3当设置冷却水集水箱且必须设置在室内时,集水箱宜设置在冷却塔的下一层,且冷却 塔布水器与集水箱设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8m。 4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4.2.20间歇运行的开式冷却塔的集水盘或下部设置的集水箱,其有效存水容积,应大于湿

    4.2.23采用蒸汽为供热、制冷的能源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应回收利用;液 系统宜采用闭式系统。

    4.2.24热源和热力站的节能设计,还应执行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

    4.2.25地源热泵系统设计应遵循《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相关 规定。

    4.2.26当建筑物存在冬季需要供冷的内区,且设计了冬季供冷空调系统时,冬季应采用利 用自然冷源供冷的技术措施,并满足下列规定: 1除冬季采用热回收冷水机组为内区供冷且全部回收了制冷机组的冷凝热之外,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的工程,应利用冷却塔为风机盘管提供空调冷水: 1)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且新风不能满足供冷需求; 2)风机盘管的冷源为水冷式冷水机组,且通过冷却塔释热。 2舒适性空调采用全空气系统时,新风比应符合本标准第4.4.7条3款的规定。

    建筑物冬季采用自然冷源供冷时,应符

    1应充分利用室外新风作冷源。 2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能够利用冷却塔提供空调冷水的室外最高湿球温度设计值不应 氏于5℃。冷却塔供冷设计计算资料见本标准附录C.2。 3采用水环热泵系统时,应按内外区分别布置末端机组,设计工况下为外区供暖提供的

    内区余热量不应小于内区可利用总余热量的70% 4冬季采用热回收冷水机组为内区供冷时,应全部回收制冷机组的冷凝热,用于外区供 暖和/或作为生活热水热源

    4.3.1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为热媒

    4.3.2供暖、空调冷热水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散热器供暖系统供水温度不应超过85℃,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 2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0℃;采用热泵提供热水时供水温度不宜超过 45℃。 3采用冷水机组直接供冷时,空调冷水供水温度不宜低于5℃,空调冷水供回水温差不 应小于5℃;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适当增大供回水温差。 4采用市政热力或锅炉供应的一次热源通过换热器加热的二次空调热水,供水温度宜采 用50℃~60℃;空调热水的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15℃; 5采用直燃式冷(温)水机组、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作为热源时,空调热水供回水 温度和温差应按设备要求和具体情况确定,并应使设备具有较高的供热性能系数。 6采用其他系统时,冷热水参数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的相关规定

    4.3.3供暖、空调冷热水系统应采用闭立

    4.3.4集中空调和供暖水管道制式和系统类型的选择确定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 DB11/891的相关规定。

    4.3.5除空调热水和空调冷水系统的流量和管网阻力特性及水泵工作特性相吻合的情况外, 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应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循环泵

    4.3.5除空调热水和空调冷水系统的流量和管网阻力特性及水泵工作特性相吻合的情况外,

    4.3.6采用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选配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供暖系统耗电输热

    式中:G H一一 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水柱); nb一一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工作点的效率,根据水泵生产企业提供的数据取值, 当无资料时可按水泵流量近似取值:G≤60m/h时取0.63,60m/h200m/h时取 0.71。;

    3)燃气锅炉直接供热水采用二级泵系统时,输配系统为变流量运行的二级循环泵; 4)通过设置换热器间接供冷或供热的空调水系统,二次侧循环水泵; 5)通过设置换热器间接供热的供暖系统,输配系统为变流量运行时的二次侧循环水泵。 2输配系统为定流量运行的散热器供暖系统,宜能够分阶段改变系统流量,可采取以下 措施: 1)设置双速或变速泵; 2)设置两台或多台水泵并联运行。

    4.3.9集中空调和供暖冷热水系统,应通过管路布置和选择管径减少并联环路之间 的相对差额。当设计工况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计算值超过15%时,应 平衡措施。

    4.3.10集中空调、供暖冷热水水质应符合《采暖空调系统水质标准》GB/T29044的相关规定 供暖和空调热水应进行软化处理

    4.4.1公共建筑的通风,应符合以下原贝

    4.4空气处理和输送系统

    4.4.1公共建巩的通风,应付合以下原则: 1当建筑物内存在余热、余湿及其它有害物质时,宜优先采用通风措施加以消除,并应 结合建筑设计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的设计规定见本标准第3.1.10条。 2当通风不能满足消除设计工况室内余热余湿的条件,而设置对空气进行冷却处理的空 调系统时,应能够在非设计工况时尽量利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余湿。 3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以及有害物质的部位,宜优先采用局部排风;当不能采用局部 排风或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通风。 4.4.2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有较大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双速或变速风机

    4.4.3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调区,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调风系统中。 需要合用空调风系统时,应能对不同区域在未端分别处理或控制

    4.4.4全空气空调系统的风量应通过空气恰湿图计算确定,在允许范围内应

    差。除对最高湿度限制和温湿度波动范围等要求严格的空调区外,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 不应有同时冷却和再热过程(包括未端设备再热)。必须采用再热时,宜优先采用废热、工 业余热

    4.4.5全空气空调系统服务于多个不同新风比的空调区时,系统设计工况的新风比不应取各 空调区新风比中的最大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4.4.5全空气空调系统服务于多个不同新风比的空调区时,系统设计工况的新风比不应取各

    7舒适性全空气空调系统设计应使新风比可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满足本条 为要求时,应进行空调系统节能权衡判断,权衡判断计算的最终结果必须符合本标 2条规定的节能要求。 1一般空调区域,所有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50%; 2人员密集的大空间的所有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70%

    ·艺东规延的时能 1一般空调区域,所有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50%; 2人员密集的大空间的所有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70%; 3需全年供冷的空调区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70%。

    4.4.8全空气空调系统的风机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4.4.11全楼中采用对室内空气进行冷/热循环处理的末端设备加集中新风的空调系统,其设 计最小新风总送风量大于等于40000m/h时,应有相当于总新风送风量至少25%的排风设置 集中排风系统,并进行能量回收。当不满足时,应进行空调系统节能权衡判断,权衡判断计 算的最终结果必须符合本标准第4.7.2条规定的节能要求。

    4.4.12全空气直流式集中空调系统的送风量大于等于3000m/h时,应对相当于送风量至少 75%的排风进行能量回收。

    4.4.13集中空调系统按本标准第4.4.11条和第4.4.12条的规定进行排风能量回收设计时, 以下房间可不回收排风能量,送入该房间的新风送风量或送风量可不计入“总新风送风量” 或“总送风量”: 1排风中有害物质浓度较大的房间; 2冬季采用加热处理的直流送风系统,室内设计温度≤5℃的设备机房等: 3设有经常开启的外门的首层大堂等房间; 4新风系统仅在夏季使用,且新风和排风的设计温差不大于8℃的房间。

    4.4.16设置供暖和空调的区域,通风和空调系统与室外相连接的风管或设施应设置与设备自 动连锁启闭的电动密闭风阀。空气处理机组(包括新风机组)的电动风阀应设置在机组进风 口或进风管道上。

    4.4.17选配的空气过滤器阻力应满足《空气过滤器》GB/T14295的相关规定。全空 统采用变新风比设计时,过滤器应能满足最大新风比运行的需要,

    1风管作用半径不宜过大。 2风管宜采用圆形、扁圆形或矩形,矩形风管长短边比不宜大于4,且不应超过10。 3风管改变方向、变径及分路时,不宜使用矩形箱式管件代替弯管、变径管、三通等管 件;必须使用分配气流的静压箱时,其断面风速不宜大于1.5m/s。 4风管弯管应为内外同心弧形弯管,曲率半径不宜小于1.5倍的平面边长,当平面边长 大于500mm且曲率半径小于1.5倍的平面边长时,应设置弯管导流叶片。

    5风管的变径管应做成渐扩或渐缩形,其每边扩大收缩角度不宜大于30° 6弯头、三通、调节阀、变径管等管件之间直管段长度,不宜小于510倍当量管径。 7风机或空调机组入口与风管连接,应有大于风口直径的直管段,当弯管与风机入口距 离过近时,应在弯管内加导流片。 8风管与风机出口连接,在靠近风机出口处的转弯应和风机的旋转方向一致,风机出口 处至转弯处宜有不小于3倍风机入口直径的直管段。 9风管内风速宜按表4.4.18确定。

    风管内空气流速(m/s)

    19通风和空调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可按公式(4.4.19)进行计算,并不宜大于表4. 值。

    W. 3600mcd n f

    式中W 单位风量耗功率(W/(m/h)) P一一空调机组的余压或通风系统风机的风压(Pa); n.c—一电机及传动效率,取n c=0.85; It二一风机效率。

    表4.4.19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

    4.4.20空调风系统不应采用土建风道作为已经进行过冷、热处理的送风道(包括新风送风 道)。当因条件受限,进行过冷、热处理的送风确实需要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严格防止 漏风和绝热的措施。

    4.5.1空调和供暖系统未端装置的规格 应根据房间冷热负荷计算结果确定

    2散热器应明装。有特殊要求的场所设有恒温控制阀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时,恒温控 择温包外置式。

    4.5.3空调区内设置对室内空气进行冷/热循环处理的末端装置时,下列情

    4.5.3空调区内设置对室内空气进行冷/热循环处理的未端装置时,下列情况不宜直接从吊 顶内回风: 建铭预尼

    调区内设置对室内空气进行冷/热循环处理的未端装置时,下列情况不宜直接从吊

    空调区内设置对室内空 进行冷/热循环处理的未端装置时,下列情况不宜直接 回风: 建筑顶层: 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 吊顶空间较高。

    建筑顶层; 2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 3吊顶空间较高。

    4.6.1集中供暖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和控制,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 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 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淮、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6.2供水设计温度高于60℃的集中供暖系统的热源,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

    4.6.3冷热源系统的控制应满足下列节能配置要求: 1应对系统的冷热量瞬时值和累计值进行监测。 2冷水机组应优先采用由冷量优化控制运行台数的方式。 3应对冷热源的供回水温度(温差)和压差进行监测和控制。 4空调供暖的供水设计温度不高于60℃时,宜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根据室外空气温 度进行供水温度调节。 5冷热源主机在三台及以上时,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4.6.4空调冷却水系统的节能控制应符合

    1冷却塔出水温度控制应优先采用控制冷却塔风机启停或转速的方式。 2全年运行的冷却塔供回水总管之间应设置旁通调节阀;冷水机组供冷时,应根据机组 最低冷却水温度调节旁通水量;冷却塔供冷时应根据冬季空调冷水最高温度和防冻最低温度 控制旁通阀的开闭。 3宜根据水质检测情况进行排污控制

    5按本标准4.3.7条1款采用变速运行的水泵时,系统流量调节应采用自动控制,且 列规定: 1并联运行的一组水泵应同步进行变速调节,且水泵宜变压差运行。

    4.6.6公共建筑主要供暖和空调区域的室温应能够自动调控

    4.6.7集中空调系统未端设备采用风机盘管机组时,应配置风速开关,并应采用室温控制水 路两通电动阀的自控方式,

    4.6.8空调风系统应包括下列基本监控内容: 1空气温、湿度的监测和控制; 2全空气空调系统变新风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 3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风机变速应采用自动控制方式: 4 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故障报警; 5有冻结可能时设置盘管防冻保护; 6过滤器的超压报警或显示。

    4.6.9通风系统的风机按照本标准4.4.2条的要求设置时,风机转速或台数控制宜买 制方式。

    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O浓度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4.6.11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或运行台数控制, 或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4.6.12锅炉房、热力站和制冷机房应计量下列能源和水的消耗量!

    4.6.13集中供热公共建筑的热源和热力站应对供热量进行计量监测。热量结算点应设置热

    4.6.14热量计量装置的选择、安装,数据采集、存储和远传通讯功能要求,应符合《供热 计量设计标准》DB11/1066的相关规定。

    4.6.14热量计量装置的选择、安装,数据采集、存储和远传通讯功能要求,应符合《供热

    4.7 空调系统节能判断

    4.7.1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设计应填写和提交附录D.2的直接判定文件进行节能判断。当 不满足本标准第4.4.7条1、2款和第4.4.11条的规定时,还应通过空调系统节能权衡判断计算, 判定空调系统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4.7.2空调系统权衡判断应采用参照系统对比法,按下列步骤进行

    1计算所设计建筑空调供暖系统冷热源的全年综合能耗Ek(kW·h)。 2计算所设计建筑空调供暖参照系统冷热源的全年综合能耗Ekc(kW·h)。 3进行能耗对比: 1)当E/Ekc≤1时,判定为符合节能要求; 2)当E./E,1时,判定为不符合节能要求:应调整设计重新计算,直至达到节能要求

    4.7.4空调系统权衡判断应采用本标准提供的软件进行计算,软件输出报告应提供原始数据 和计算结果,详见附录D.3。

    5.1.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民用 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相关规定

    5.1.2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设置用水计量水表,有热量计量要求时应设置耗热量

    5.1.2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设置用水计量水表,有热量计量要求时应设置耗热量 表。

    5.1.3给排水系统的器材、器具应采用低阻力、低水耗产品。 5.1.4空调冷却水系统的节能节水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4.2.14条、第4.2.19条、第4.2.20 条和第4.6.4条的规定,

    5.2.2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多层、高层建筑的各类供水系统应竖向分区, 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 2当系统用水量较大时,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宜采用减压阀分区。 3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 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3应结合建筑物所提供的条件、用水系统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合理的加压供

    5.2.3应结合建筑物所提供的条件、用水系统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合

    1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和配置,保证水泵工作时高效率运行。 2所选水泵在设计工况时的效率宜大于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 直》中规定的泵节能评价值。 3应选择具有随流量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特性的供水加压泵,

    5.2.5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群的中心部位;水泵吸水水池位置,宜使水泵的提升高 度尽量减小。

    5.3.1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宜优先采用下列热源: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 2有条件时,宜采用太阳能; 3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保证全年供热的城市热网时,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宜 采用城市热网; 4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有条件且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地热能

    3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保证全年供热的城市热网时,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宜 采用城市热网; 4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有条件且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地热能 5.3.2除满足本标准4.2.3条的条件而设置蒸汽锅炉的情况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 备蒸汽再进行热交换后供应生活热水的热源方式。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热水作为生活热 水的热源时,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2除满足本标准4.2.3条的条件而设置蒸汽锅炉的情况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 汽再进行热交换后供应生活热水的热源方式。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热水作为生 热源时屋面标准规范范本,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按60℃计的生活热水最高日总用水量不大于5m,或人均最高日用水定额不大 筑; 2无集中供热热源和燃气源,采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 日 用可再生能源的其他建筑

    5.3.4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应设机械循环的热水回水管道,保证干管、立管和支管中的热 水循环。除定时供应或连续使用热水的公共浴室外,循环系统应保证配水点出水温度不低于 45℃的时间不大于10s。对卫生器具出口水温有严格要求时,应采取保证支管热水温度的措施。

    5.3.4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应设机械循环的热水回水管道pvc标准,保证干管、立管和支管中的热

    5.3.5集中生活热水加热器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

    5.3.6高层建筑的冷热水分区应一致,或采取保证用水点处冷水、热水供水压力 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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