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11-501-2009 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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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地基岩土的分类和定名

    4按软化系数分为不软化岩石和软化岩石。当软化系数等于或小于0.75时,应定为软 化岩石;当软化系数大于0.75时,应定为不软化岩石

    4.0.3岩体的完整程度根据完整性指数可按表4.0.3进行分类;结构类型可按本规范附录

    计算机标准表4.0.3岩体完整程度分类

    表4.0.4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分类

    泥炭 W>60% 除有泥炭质土特征外,结构松散,土质很轻,暗无光泽,干缩现象极为明显 注:有机质含量W按550℃时的灼失量试验确定。

    4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分为碎石土、砂土、粉土和粘性土。

    4.0.8土的密实度和饱和度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4.0.8土的密实度和饱和度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用于平均粒径等于或小于50mm,且最大粒径小于100mn

    文地质条件,提出相应的工程建议: 地下水的类型和赋存状态; 2主要含水层的分布和岩性特征; 3区域性气候资料,如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规律和对地下水的影响; 4 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5 勘察时的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并宜提出历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 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 6当场区存在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地下水时,应分别查明每层地下水的类型、水位和 年变化规律,以及地下水分布特征对地基评价和基础施工可能造成的影响; 7当地下水可能对基坑开挖造成影响时,应对地下水控制措施提出建议; 8当地下水位可能高于基础埋深时,应提出建筑设防水位建议;当可能存在基础抗浮 问题时,应提出与建筑抗浮有关的建议; 9查明场区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提出相应工程 措施的建议。 5.1.2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对地基评价、基础抗浮和施工中地下水的控制有重大

    5.1.3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除应按照5.1.1条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含水层和隔水层的理藏条件,地下水类型、流向、水位、水质及其变化幅度, 当场地存在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地下水时,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并查明互相之间的补给关系; 2查明场地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赋存和渗流状态的影响;必要时应设置观测孔,或在不 同深度处理设孔隙水压力计,量测压力水头随深度的变化; 3通过现场试验,测定地层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 4进行定量分析计算,提出场区建筑抗渗设防水位、建筑抗浮设防水位和地下室外墙 水压力分布的建议值; 5进行建筑抗浮问题分析时,应分析场区地下水位的动态和影响动态的各种因素,并

    预测各因素对场区未来地下水位变化的影响; 6提出基坑开挖施工中地下水控制方案的建议。应注意最大程度地减少抽取地下水资 源,避免地下水污染。 5.1.4 对缺乏地下水位长期监测资料的地区,在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的初步勘察时,宜设 置长期观测孔,对有关层位的地下水进行长期观测

    5.2.1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5.2地下水位的量测与水样的采取

    1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 3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 水层隔开。

    可间隔按地层的渗透性确定,对砂土和碎石土不得少于0.5h,对粉土和粘性主不得少于8h 并宜在勘察结束后统一量测稳定水位。量测读数至厘米,精度不得低于±2cm。 5.2.3在有地下水位长期观测资料的地区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根据多年观测成果提供地 下水位动态规律。当无地下水位长期观测资料时,应设立地下水位观测孔,取得的水位动态 资料。

    1测试点应根据地质条件和分析需要布置; 2测压计的安装和埋设应符合有关安装技术规定; 3测定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2确定; 4测试数据应及时分析整理,出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5.2.6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试样应能代表天然条件下的水质情况; 2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项目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 3水试样应及时试验,清洁水放置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稍受污染的水 小时,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12小时。

    5.3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

    5.3.1水文地质参数的测试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0.1的规定

    规范附求C.0.I的规定, 5.3.2需要时应对影响基础设计、施工的各含水层进行水文地质试验;水文地质试验数量 可根据场区大小和地质复杂程度确定。

    5.3.2需要时应对影响基础设计、施工的各含水层进行水文地质试验;水文地质试验数量 可根据场区大小和地质复杂程度确定。 5.3.3量测地下水流向可用几何法,量测点不应少于呈三角形分布的3个点。测点间距按 岩土的渗透性、水力梯度和地形坡度确定。应同时量测各孔(井)水位,确定地下水的流向。 地下水流速的测定可采用指示剂法或水力梯度法

    5.3.3量测地下水流向可用几何法,量测点不应少于呈三角形分布的3个点。

    岩土的渗透性、水力梯度和地形坡度确定。应同时量测各孔(井)水位,确定地下水的流向。 地下水流速的测定可采用指示剂法或水力梯度法。

    5.3.4抽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抽水试验方法可按表5.3.4选用

    2抽水试验宜三次降深,最大降深应接近工程设计所需的地下水位降深的标高: 3水位量测应采用同一方法和仪器,读数对抽水孔为厘米,对观测孔为毫米; 4当涌水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和动水位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在一定范围内波动,而没有持 续上升和下降时,可认为已经稳定; 5抽水结束后应量测恢复水位

    表5.3.4抽水试验方法和应用范围

    基勘察应评价地下水的作用和影响,并提出预防

    5.4.2地下水力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水头和作用宜通过渗流计算进行分析评价。对节理不发育的岩体有经验或实测数据时,浮力 可根据经验或实测数据确定。 2验算边坡稳定时,应考虑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不利影响。 3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响范围内,应考虑地面沉降及其对工程的影响;当地下水位上 升时,应考虑可能引起的承载力降低和附加的浮托力;必要时应提出预防措施。 4验算支挡结构物的稳定时,应评价静水压力及渗透力对支挡结构物的作用。 5对基坑工程和边坡工程,应根据其具体条件评价地下水产生流土、管涌和突涌的可能性。 6在地下水位下开挖基坑时,应根据岩土的渗透性、地下水补给条件,分析评价降水 或隔水措施对基坑稳定和临近工程的影响

    5.4.3地下水物理、化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

    1对地下水位以下的工程结构,应评价地下水对混凝土、金属材料的腐蚀性,评价方 去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执行。 2对软质岩石、强风化岩石、残积土、湿陷性土和膨胀岩土,应评价地下水的聚集和 散失对岩土体产生的软化、崩解、湿陷、胀缩和潜蚀等有害作用

    5.5地下水的控制评价

    5.5.1地基勘察应评价地下水对基坑工程及其周边坏境的影响,并根据基坑深度、基坑支折 方法、含水层岩性和地层组合关系、地下水资源和环境要求,建议适宜的地下水控制方法 5.5.2地下水控制方法应优先选择对地下水资源影响小的惟幕截水、自渗降水、回灌等方法 5.5.3采用惟幕截水方法时,应评价截水惟幕的深度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5.5.4采用自渗降水方法时,应评价上层水导入下层水对下层水水环境的影响,并按评价结 果考虑方法的取舍。 5.5.5采用回灌方法时,应评价同层回灌或异层回灌的可能性。采用同层回灌时,回灌井与

    5.5.5采用回灌方法时,应评价同层回灌或异层回灌的可能性。采用同层回灌时,回灌井与 油水井的距离可根据含水层的渗透性计算确定,一般不少于6m。对于渗透性高的土,井距 宜适当增加。采用异层回灌时,应评价不同含水层水质混合后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5.5.6当限于现场条件和工程要求,需要采用抽降方式控制地下水位时,应进行详细分析, 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致因降水引起的沉降对临近建筑和地下设施造成危害。

    7对地下水采取施工降水措施时,应符合下列

    施工时地下水位应保持在基坑底面以下0.5~1.5m; 2降水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颗粒的流失:

    防止深层承压水引起的流土、 管涌和突涌, 必要时应降低基坑下的承压水头; 评价抽水造成的地下水资源损失量, 必要时提出地下水的综合控制方案和建议

    6.1.1建筑地基勘察是指建筑总平面确定后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即详细勘察)。可行性 研究勘察和初步勘察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6.1.2建筑地基勘察前应详细了解设计意图,全面搜集和研究建筑场地及其邻近地段已有的 勘察报告和工程经验。并取得下列资料: 1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现状地形图及拟建建筑物平面位置图。 2拟建场地的红线资料、建筑物坐标、高度、层数、有无地下室、结构类型可能采用 的基础类型、尺寸、理置深度、荷载条件、建筑物土0.00设计标高,以及对地基基础设计、 施工的特殊要求等。 3拟建场地的历史沿革以及地下管线、电缆、地下构筑物等的分布情况和水准基点的 位置、高程、坐标等。 4搜集拟建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地震背景资料。

    6.1.3建筑地基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治理方案建议; 2查明建筑场地地层的结构、成因年代、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并对地基的均匀 性和承载力作出评价。 3对于第3.0.3条规定的需要进行变形验算的建筑,应提供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 变形特征。 4满足第5.1.1条规定的对地下水的勘察要求。 5提出经济合理、技术可靠的地基基础方案建议,分析评价设计、施工、运营中应注 意的问题。 6对场地地震效应进行评价。 7岩石地基的勘察应查明岩石的地质年代、名称、风化程度及其空间分布特征,岩体 结构面类型、性质、组合特征和发育程度,评价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如存在断裂构造时,应 评价断裂构造对工程的影响。 8当工程需要时尚应解决下列问题:

    1)提供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计算参数和支护方案的建议,论证基坑开挖对周围已有 建筑和地下设施的影响; 2)提供基坑施工中地下水控制方案的建议,论证基坑施工降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山区地基的边坡,当进行开挖时,提供边坡开挖的坡角。 6.1.4建筑场地按地形地貌、地层结构和地下水位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和复杂程度分为三类: 1简单场地地形平坦,地基岩土均匀良好,成因单一,地下水位较低,对工程无明 显影响,无特殊性岩土; 2中等复杂场地地形基本平坦,地基岩土比较软弱且不均匀,地下水位较高,对建 筑物有一定影响,局部分布有特殊性岩土; 3复杂场地地形高差很大,地基岩土成因复杂,土质软弱且显著不均匀,地下水位 高,对工程有重大影响,分布有特殊性岩土。

    6.2.1勘探点间距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特点和场地岩土工程条件综合确定,并

    6.2.1勘探点间距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特点和场地岩土工程条件综合确定,并符合下列规

    1勘探点间距宜按建筑场地的复杂程度确定: 简单场地 30~50m; 中等复杂场地15~30m; 复杂场地 1015m 2勘探点宜沿主要承重的墙、柱轴线、核心筒布置。在荷载和建筑体型突变部位宜适 当布置探点。 3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应按地基岩土的复杂程度确定,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3~1/2 每幢重要的建筑物不应少于2个。 4对高重心的独立构筑物,如烟窗、水塔等,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其中控制性勘探 点不宜少于2个。 5单幢高层建筑的勘探点不应少于4个,且至少有2个控制性勘探点,统建小区中的 密集高层建筑群应保证每懂高层建筑至少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在地层变化复杂和理藏有古 可道的地区,勘探点应适当加密。 6同一建筑物范围内的主要地基持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变化较大时,应补点查 青其起伏变化情况,达到相邻勘探点的层顶高差不大于1m或补点至间距10m。

    桩基础方案的勘探点间距,端承型桩宜为12~24m,相邻勘探点持力层层顶高差, 对预制端承桩宜控制为不大于1m或补点至间距10m,对端承型灌注桩宜控制为1~2m; 摩擦型桩勘探点间距宜为20~35m。当地质条件复杂、影响成桩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勘探 点应适当加密。 宜每柱布置勘探点

    6.2.2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特性、基础类型和地基岩王性质确定,并应满足下列要

    1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 性土层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高压缩性土层取附加压力 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2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在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 探孔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独立基础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 小于5m;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三级的建筑,在该范围内遇有稳定分布的中、低压缩性 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酌情减浅。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基底以下高层部 分基础宽度的0.5~1.0倍,并进入稳定分布的地层,当稳定分布的地层为坚硬地层时可 适当减浅。有经验的地区,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可适当减小。 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基坑支护的需要,如 考虑采用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浮桩或锚杆抗拨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采用天然地基方案,在上述规定深度范围内遇基岩或厚层碎右土等稳定地层时 勘探孔深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6当需要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验算要求, 7桩基础的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预计桩端以下3~5d(d为桩径),且不应小于 桩端下3m,对大直径桩不应小于桩端下5m。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弱下卧层验 算的要求;对需要验算沉降的桩基,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当钻至预计深 度遇软弱层时,勘探孔深度应予加深;在预计深度内遇稳定坚实岩土时,勘探孔深度可适 当减浅。 8对嵌岩桩,勘探孔深度应达到预计嵌岩面以下(3~5)d,并穿过破碎带、节理裂 密集带,到达稳定地层。 9对可能有多种杆长方案时,应根据长桩方案确定勤探孔深度

    6.2.3复合地基的勘探点间距可按第6.2.1条确定,并满足第11章的规定。复合地基勘探孔 深度,对多层建筑,应满足承载力和软弱下卧层评价的要求;对高层建筑或高低层荷载差异 大、对复合地基变形要求严格的建筑,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地基变形计算的要求。 6.2.4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一级的建筑物和二级的建筑物应取原状土样,每一主要土层的原 状土样数量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个,当地基土层不均匀时,应增加原状土取土数量或 原位测试工作。对地基持力层和软弱下卧层,取样间距宜为1m;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 或透镜体,应采集试样,对密实或硬塑的下卧层取样间距可适当加大;对岩石地基中不同风 化程度的岩石试验数据不少于6件(组)。

    6.3.1室内岩、土试验项目及要求应根据工程特点、岩土性状和工程分析计算需要确定。其 具体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 式验方法标准》(GB/T50266)的规定。 6.3.2室内土工试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粘性土、粉土的原状土样均应进行密度、比重、含水量、液塑限和压缩一固结试 验等常规试验。 2对砂土的原状土样应进行密度、含水量和颗粒级配试验;当无法取得砂土原状土样 时,可只进行颗粒级配试验。 3为判别饱和砂土、粉土液化的可能性,应进行颗粒分析试验。 4为计算地基承载力,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和深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应视需要进行 轴剪切试验或直剪试验。 5当设计需要地基土的动力特性时,应进行土的动力试验。 6对膨胀主、湿陷性土等特殊性岩主的试验,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6.3.2室内土工试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6.3.3压缩一固结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 a一 土的压缩系数(MPa); E,一土的压缩模量(MPa); P:土的有效自重压力(kPa); P2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kPa); e一对应于p时的孔隙比; e2对应于p2时的孔隙比。 2当需要考虑基坑开挖卸荷对地基变形的影响时,应进行卸荷回弹再压缩试验。 3当考虑应力历史对沉降计算的影响时,固结试验应提供地基土的先期固结压力、压 缩指数和回弹指数

    6.3.4剪切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一级的建筑物和通过或依据主的抗剪强度指标计算粉土、粘性 土进行承载力时,应采用等向固结不排水三轴试验。 2剪切试验方法和要求,应根据计算需要和建筑物施工速率以及土层排水条件等确定 宜符合地基或边坡实际受力状况。对渗透性较差、施工进度较快、排水条件差的土层,宜采 用不固结不排水剪(直剪采用快剪),对施工进度较慢,排水条件好的土层,宜用固结不排 水剪(直剪采用固结快剪)。也可根据土层的受力状况,采用不固结不排水、固结不排水三 轴试验。

    6.3.5室内岩石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工程需要进行岩矿鉴定和岩石的物理性质试验,物理性质试验包括颗粒密度和 块体密度试验、吸水率和饱和吸水率等试验。必要时尚应进行耐崩解试验、膨胀试验和冻融 试验。 2岩石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应分别测定干燥和饱和状态下的强度,提供单轴极限抗压强 度值和软化系数。必要时可用单轴压缩变形试验测定岩石的弹性模量和泊松比。 3岩石的抗剪强度参数可用三轴压缩试验或直剪试验测定。 4当需评价岩体完整性和风化程度时,应进行岩块的声波测试。

    1轻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主要用于评价浅理天然地基土的均匀性和承载力,每一主 要土层的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个。 2标准贯入试验主要用于评价砂土的承载力、密实度、单桩承载力,判别饱和砂土 和粉土的液化。每一主要土层的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个。 3静力触探试验主要用于评价粘性土、粉土和粉、细砂的承载力、单桩承载力和地 层土质软硬变化情况。一般每一单独建筑物不宜少于2个测试点。 4波速测试主要用于判定碎右土的密实度,划分建筑场地类别和评价土的动力性质 每一建筑场地波速测试孔不应少于2个。用单孔法测量时,测点间距宜取1~2m,且宜与地 层的分界线一致。用跨孔法测试时,测试孔间距在土层中宜取2~5m,在岩层中根据岩石的 风化程度宜取8~15m,测点间距宜取1~2m 5重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主要用于评价砂土和碎石土的密实度,每一土层的测试数 锯不应少于6个。 6旁压试验可测定岩土在水平方向的强度和变形特性以及应力一应变关系,用于建 筑物地基的综合评价。每一主要土层的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个。 7平板载荷试验在复杂场地内用其他手段难以确定地基土承载力标准值或设计需要 险证地基土的承载力时,可采用平板载荷试验。同一土层试验点不应少于3处 8点荷载试验主要用于预估岩石的单轴饱和抗压强度,每组点荷载试验岩块(芯) 数量不宜少于15块; 9岩体的声波测试在钻孔或平洞等位置采用岩体声波测试仪,测定声波在岩体中的 专播时间,计算声波在岩体中的传播速度,主要用于评价岩体的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 级,每一建筑场地岩体的声波测试孔不宜少于2个。 对各种原位测试设备的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6.4.1在取得勘探、测试、室内试验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建筑物特点和设计要求编写勘察 报告。报告应解决第6.1.3条中的问题。

    6.4.2岩土测试指标的统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测试指标应按不同工程地质单元,认真筛选,剔除明显不合理的数据后,分层统计; 每层岩土的测试项目均应统计其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和指标个数:

    S 主要岩土层的关键性测试指标,包括孔隙比、压缩模量、粘聚力、内摩擦角、轻型 锥动力触探锤击数、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等应按下式计算变异系数:

    式中一一岩土参数的变异系数; 岩土参数的标准差; Jm一一岩土参数的平均值。 4岩土的变异系数应满足表6.4.2的规定。当变异系数超过表6.4.2的规定时,应分析 原因,重新统计。

    表6.4.2变异系数

    6.4.3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工程性质和地质条件等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拟建场地位置及建筑物概况; 2勘察的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规范、标准; 3勘察方法和工作量; 4地形、地貌、地质构造; 5地层岩性及其分布特征; 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勘察场地所在区域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划分场 地类别、岩土地震稳定性和地基土液化评价; 8场地稳定性及不良地质作用评价; 9岩土参数的统计、分析和选用 10土、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

    11 建议的地基基础方案(包括论证分析)及设计、施工所需的计算参数; 12 :工程需要时,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地下水位变化历史和建筑物 吏用期间地下水位变化幅度的预测,提供抗浮设防水位的建议。 13 对施工、检验和监测的建议; 14勘察报告应附下列图表(图例按照附录D执行): 1) 具有拟建建筑物平面尺寸以及与已建建筑物相对关系的勘探点平面配置图: 2) 工程地质面图; 3) 岩土物理力学性质综合统计表: 4) 室内试验成果图表; 5) 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6) 必要时,应附工程地质柱状图以及其他必要的分析性图表; 7 任务需要时,应附专门岩土工程问题的论证分析报告

    7天然地基的评价与计算

    7.1.1地基基础设计应保证在上部荷载作用下不发生地基强度破坏、失稳,同时使建筑物 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超过地基变形允许值。

    7.1.2天然地基的勘察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工作

    1根据地基与建筑条件,提出合理的地基承载力。必要时进行地基变形和稳定性评价; 2当地基的不均匀性和荷载的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刚度之间的适 应程度,并提出适宜的地基基础方案与相关问题的建议; 3考虑基础设计、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4评价场地和地基土的地震工程特性,包括场地地段划分、场地类别、土的液化、场 地的地震稳定性; 5对地下室的防水和建筑物的抗浮进行评价

    7.1.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计算地基变形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一级的建筑物; 2经判定为不均匀地基时; 3在既有建筑基础侧旁接建新基础或在既有建筑上加建新楼层时;相邻建筑距离过 近,或基础周边有大面积回填或堆载时。 7.1.4在同一整体基础底盘上建有高层、低层、大面积纯地下建筑的建筑物,宜按照上部结 构、基础与地基的协同作用条件进行变形计算。 7.1.5位于斜坡、坡顶边缘、已填塞或掩埋的旧河道及深坑边缘地带的拟建建筑物,以及经 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应验算地基整体稳定性

    7.2.1在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的条件下,基础应尽量浅理。除岩石地基外,基础 理深不宜小于0.50m。确定基础理深应考虑地基的冻胀性。地基的设计冻深应按国家标准《建 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计算方法确定,其中标准冻结深度应按附录E"北京地 区标准冻结深度分区图确定。 7.2.2高层建筑形和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 7.2.3确定高层建筑的基础理置深度时,应考虑建筑物的高度、体型、地基土质、抗震设防 烈度等因素,并满足抗倾覆的要求。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基础 的埋置深度可取建筑物高度的1/181/15,桩基础承台的埋置深度(不计桩长)可取建筑物

    7.2.1在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的条件下,基础应尽量浅理。除岩石地基外, 埋深不宜小于0.50m。确定基础埋深应考虑地基的冻胀性。地基的设计冻深应按国家标准 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计算方法确定,其中标准冻结深度应按附录E"北 区标准冻结深度分区图"确定。

    7.2.2高层建筑筱形和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

    7.2.3确定高层建筑的基础理置深度时,应考虑建筑物的高度、体型、地基土质、抗震设防 烈度等因素,并满足抗倾覆的要求。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基础 的埋置深度可取建筑物高度的1/181/15不锈钢标准,桩基础承台的埋置深度(不计桩长)可取建筑物

    高度的1/20。当采取有效措施时,在满足地基承载力、稳定性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物基础埋 深可适当减小,但天然地基(岩石地基除外)或复合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基础理深不应小于 3m 7.2.4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的基础理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物的基础理置深度 当基础理深大于原有建筑物的基础理深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根据原有建 筑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如上述条件不能满足时,应针对工程要求和岩土条 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邻原有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7.3.1基础底面的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偏心矩e>b/6时(图7.3.1),Pkmax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垂直于力距作用方向的基础底面边长: 合力作用点至基础底面最大压力边缘的距离

    蝶阀标准Pkmax ≤1.2J, F+G,Mk Pkmax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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