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14-2015智能建筑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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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建筑物的应用需求为依据,通过对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放 业务及管理等应用功能作层次化结构规划,从而构成由若干智 化设施组合而成的架构形式。

    2.0.3信息化应用系统

    以信息设施系统和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智能化系统为基石 为满足建筑物的各类专业化业务、规范化运营及管理的需要,由 种类信息设施、操作程序和相关应用设备等组合而成的系统

    为实现建筑物的运营及管理目标,基于统一的信息平台,以 种类智能化信息集成方式白砂糖标准,形成的具有信息汇聚、资源共享、协 运行、优化管理等综合应用功能的系统,

    2.0.5信息设施系统

    为满足建筑物的应用与管理对信息通信的需求,将各类具有 接收、交换、传输、处理、存储和显示等功能的信息系统整合,形成 建筑物公共通信服务综合基础条件的系统,

    2.0.6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公共安全系统等实施综合管理的

    2.0.7公共安全系统

    2.0.7公共安全系统

    .7公共安全系统 public security system

    为维护公共安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具有以应对危害社会 全的各类突发事件而构建的综合技术防范或安全保障体系综合 能的系统。

    2.0.8应急响应系统

    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决策指 挥能力,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危害,具有应 急技术体系和响应处置功能的应急响应保障机制或履行协调指挥 职能的系统。

    为提供机房内各智能化系统设备及装置的安置和运行条 以确保各智能化系统安全、可靠和高效地运行与便于维护的建 功能环境而实施的综合工程。

    3.1.1智能化系统工程架构的设计应包括设计等级、架构规划、 系统配置等。 3.1.2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应根据建筑的建设目标、功能 类别、地域状况、运营及管理要求、投资规模等综合因素确立。 3.1.3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架构规划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需求、基础 条件和应用方式等作层次化结构的搭建设计,并构成由若干智能 化设施组合的架构形式。

    3.2.1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确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实现建筑的建设目标; 2 应适应工程建设的基础状况; 3 应符合建筑物运营及管理的信息化功能; 4 应为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维护提供服务条件和支撑 保障; 5 应保证工程建设投资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3.2.2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建筑自身的规模或设计等级相对应; 2 应以增强智能化综合技术功效作为设计标准等级提升 依据; 3 应采用适时和可行的智能化技术;

    3.2.3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以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为依据,选择配置相应的 智能化系统; 2符合建筑基本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应配置项目; 3以应配置项目为基础,为实现建筑增强功能的智能化系统 配置应作为宜配置项目; 4以应配置项目和宜配置项目的组合为基础,为完善建筑保 障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可配置项目

    1 应满足建筑物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应支持各智能化系统的信息关联和功能汇聚; 3 应顺应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的可持续发展; 4 应适应智能化系统综合技术功效的不断完善; 5 综合体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应适应多功能类别组合建 筑物态的形式,并应满足综合体建筑整体实施业务运营及管理模 式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 应建设建筑信息化应用的基础设施层; 2应建立具有满足运营和管理应用等综合支撑功能的信息 服务设施层; 3 应形成展现信息应用和协同效应的信息化应用设施层

    3.3.3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架构规划分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构规划分项应按工程架构整体的层次化结构形式,分另 以基础设施、信息服务设施及信息化应用设施展开; 2基础设施应为公共环境设施和机房设施,其分项宜包括信 息通信基础设施、建筑设备管理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机房环境计

    施和机房管理设施等; 3信息服务设施应为应用信息服务设施的信息应用支撑设 施部分,其分项宜包括语音应用支撑设施、数据应用支撑设施、多 媒体应用支撑设施等; 4信息化应用设施应为应用信息服务设施的应用设施部分, 其分项宜包括公共应用设施、管理应用设施、业务应用设施、智能 信息集成设施等。

    3.4.1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设计等级为依据; 2 应与架构规划相对应; 3 应保障智能化系统综合技术功效; 4 宜适应按专业化分项实施的方式: 5 应按建筑基本条件和功能需求配置基础设施层的智能化 系统; 6 应以基础设施层的智能化系统为支撑条件,按建筑功能类 别配置信息服务设施层和信息化应用设施层的智能化系统

    3.4.1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以设计等级为依据; 应与架构规划相对应; 3 应保障智能化系统综合技术功效; 宜适应按专业化分项实施的方式: 5 应按建筑基本条件和功能需求配置基础设施层的智能化 系统; 6应以基础设施层的智能化系统为支撑条件,按建筑功能类 别配置信息服务设施层和信息化应用设施层的智能化系统。 3.4.2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分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配置分项应分别以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 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等 设计要素展开; 2应与基础设施层相对应,且基础设施的智能化系统分项宜 包括信息接入系统、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 通信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 查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安全防范综合管理 (平台)系统、应急响应系统及相配套的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 3应与信息服务设施层相对应,且信息服务设施的智能化系

    3.4.2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分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配置分项应分别以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 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等 设计要素展开; 2应与基础设施层相对应,且基础设施的智能化系统分项宜 包括信息接入系统、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 通信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 查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安全防范综合管理 (平台)系统、应急响应系统及相配套的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 3应与信息服务设施层相对应,且信息服务设施的智能化系

    3.4.3综合体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以综合体建筑的业态形式、设计等级和架构规划为 依据; 2 应按综合体建筑整体功能需求配置基础设施的智能化 系统; 3应以基础设施的智能化系统为支撑条件,配置满足不同功 能类别单体或局部建筑的信息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应用设施的智能 化系统; 4应以各单体或局部建筑的基础设施和信息服务设施整合 为条件,配置满足综合体建筑实施整体运营和全局性管理模式需 求的信息化应用设施的智能化系统。

    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 房工程等。

    4.1.3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要素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

    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0348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等的有关规定。

    4.2.1 信息化应用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物运行和管理的信息化需要; 2 应提供建筑业务运营的支撑和保障。 4.2.2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包括公共服务、智能卡应用、物业管理、 信息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安全管理、通用业务和专业业务等信息化 应用系统。

    4.2.3公共服务系统应具有访客接待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发布 等功能,并宜具有将各类公共服务事务纳入规范运行程序的管理 功能。

    4.2.3公共服务系统应具有访客接待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

    等功能,并宜具有将各类公共服务事务纳入规范运行程序的 功能。

    4.2.4智能卡应用系统应具有身份识别等功能,并宜具有消

    4.2.4智能卡应用系统应具有身份识别等功能,并宜具有消费、 计费、票务管理、资料借阅、物品寄存、会议签到等管理功能,且应 具有适应不同安全等级的应用模式。

    4.2.5物业管理系统应具有对建筑的物业经营、运行维护进

    4.2.6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应具有对建筑物信息设施的运行 状态、资源配置、技术性能等进行监测、分析、处理和维护的功能。 4.2.7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 护标准的规定。 4.2.8通用业务系统应满足建筑基本业务运行的需求。 4.2.9专业业务系统应以建筑通用业务系统为基础,满足专业业 务运行的需求。

    4.2.8通用业务系统应满足建筑基本业务运行的需求。

    1应以实现绿色建筑为目标,应满足建筑的业务功能、物业 运营及管理模式的应用需求; 2 应采用智能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的架构形式; 3 应具有实用、规范和高效的监管功能; 4 宜适应信息化综合应用功能的延伸及增强。 4.3.2 智能化集成系统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包括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与集成信息应用 系统; 2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宜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集 成系统平台应用程序、各纳入集成管理的智能化设施系统与集成 互为关联的各类信息通信接口等; 3集成信息应用系统宜由通用业务基础功能模块和专业业 务运营功能模块等组成; 4宜具有虚拟化、分布式应用、统一安全管理等整体平台的 支撑能力; 5宜顺应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慧城市等信息交互多元 化和新应用的发展。

    4.3.3智能化集成系统通信互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标准化通信方式和信息交互的支持能力; 2应符合国际通用的接口、协议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4.3.4智能化集成系统配置应符

    1应适应标准化信息集成平台的技术发展方向; 2 应形成对智能化相关信息采集、数据通信、分析处理等支 持能力; 3 宜满足对智能化实时信息及历史数据分析、可视化展现的 要求; 4 宜满足远程及移动应用的扩展需要; 5 应符合实施规范化的管理方式和专业化的业务运行程序: 6 应具有安全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4.4.3信息接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建筑物内各类用户对信息通信的需求,并应将各类 公共信息网和专用信息网引入建筑物内; 2应支持建筑物内各类用户所需的信息通信业务; 3宜建立以该建筑为基础的物理单元载体,并应具有对接智 慧城市的技术条件;

    4信息接入机房应统筹规划配置,并应具有多种类信息业务 经营者平等接入的条件; 5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有线接入网设备安装工程 设计规范》YD/T5139等的有关规定。 4.4.4布线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建筑物内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信息传输的 需求; 2应根据建筑物的业务性质、使用功能、管理维护、环境安全 条件和使用需求等,进行系统布局、设备配置和缆线设计; 3应遵循集约化建设的原则,并应统一规划、兼顾差异、路由 便捷、维护方便; 4应适应智能化系统的数字化技术发展和网络化融合趋向: 并应成为建筑内整合各智能化系统信息传递的通道; 5应根据缆线敷设方式和安全保密的要求,选择满足相应安 全等级的信息缆线; 6应根据缆线敷设方式和防火的要求,选择相应阻燃及耐火 等级的缆线; 7应配置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保障技术措施; 8应具有灵活性、适应性、可扩展性和可管理性; 9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 范》GB50311的有关规定。

    4.4.5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保建筑物内部与外界的通信接续; 2 应适应移动通信业务的综合性发展; 3对于室内需屏蔽移动通信信号的局部区域,应配置室内区 域屏蔽系统; 4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 的有关规定。

    4.4.6卫星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建筑的业务需求进行配置; 应满足语音、数据、图像及多媒体等信息的传输要求; 3卫星通信系统天线、室外单元设备安装空间和天线基座基 础、室外馈线引人的管线及卫星通信机房等应设置在满足卫星通 信要求的位置

    4.4.8无线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内管理人员互相通信联络的需求; 2应根据建筑的环境状况,设置天线位置、选择天线形式、确 定天线输出功率; 3应利用基站信号,配置室内天馈线和系统无源器件; 4信号覆盖应均匀分布; 5应具有远程控制和集中管理功能,并应具有对系统语音和 数据的管理能力; 6 语音呼叫应支持个呼、组呼、全呼和紧急呼叫等功能; 7宜具有支持文本信息收发、GPS定位、遥测、对讲机检查、 远程监听、呼叫提示、激活等功能: 8 应具有先进性、开放性、可扩展性和可管理性。 4.4.9 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建筑的运营模式、业务性质、应用功能、环境安全条 件及使用需求,进行系统组网的架构规划;

    2应建立各类用户完整的公用和专用的信息通信链路,支撑 建筑内多种类智能化信息的端到端传输,并应成为建筑内各类信 息通信完全传递的通道; 3应保证建筑内信息传输与交换的高速、稳定和安全; 4应适应数字化技术发展和网络化传输趋向;对智能化系统 的信息传输,应按信息类别的功能性区分、信息承载的负载量分 析、应用架构形式优化等要求进行处理,并应满足建筑智能化信息 网络实现的统一性要求; 5网络拓扑架构应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构成状况、业务需求 及信息传输的要求; 6应根据信息接入方式和网络子网划分等配置路由设备,并 应根据用户工作业务特性、运行信息流量、服务质量要求和网络拓 扑架构形式等,配置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信息通信链路、信息端 口及信息网络系统等; 7应配置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设备和网络管理系统,建筑物 内信息网络系统与建筑物外部的相关信息网互联时,应设置有效 抵御十扰和入侵的防火墙等安全措施; 8宜采用专业化、模块化、结构化的系统架构形式; 9 应具有灵活性、可扩展性和可管理性。 4.4.10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向收视用户提供多种类电视节目源; 2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的需要,配置卫星广播电视接收及传 输系统; 3卫星广播电视系统接收天线、室外单元设备安装空间和天 线基座基础、室外馈线引入的管线等应设置在满足接收要求的 部位; 4宜拓展其他相应增值应用功能; 5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 范》GB50200的有关规定。

    4.4.11公共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 2业务广播应根据工作业务及建筑物业管理的需要,按业务 区域设置音源信号,分区控制呼叫及设定播放程序。业务广播宜 播发的信息包括通知、新闻、信息、语音文件、寻呼、报时等; 3背景广播应向建筑内各功能区播送染环境气氛的音源 信号。背景广播宜播发的信息包括背景音乐和背景音响等; 4紧急广播应满足应急管理的要求,紧急广播应播发的信息 为依据相应安全区域划分规定的专用应急广播信令。紧急广播应 优先于业务广播、背景广播; 5应适应数字化处理技术、网络化播控方式的应用发展; 宜配置标准时间校正功能; 7 声场效果应满足使用要求及声学指标的要求; 8 宜拓展公共广播系统相应智能化应用功能; 9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 范》GB50526的有关规定。

    4.4.12会议系统应符合下列规

    4.12会议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使用和管理等需求对会议场所进行分类,并分别按会 议(报告)厅、多功能会议室和普通会议室等类别组合配置相应的 功能。会议系统的功能宜包括音频扩声、图像信息显示、多媒体信 号处理、会议讨论、会议信息录播、会议设施集中控制、会议信息发 布等; 2会议(报告)厅宜根据使用功能,配置舞台机械及场景控制 及其他相关配套功能等; 3具有远程视频信息交互功能需求的会议场所,应配置视频 会议系统终端(含内置多点控制单元); 4当系统具有集中控制播放信息和集成运行交互功能要求 时,宜采取会议设备集约化控制方式,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信息化 交互式管理;

    5应适应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并应采用能满足视频图像清晰 度要求的投射及显示技术和满足音频声场效果要求的传声及播放 技术; 6宜采用网络化互联、多媒体场效互动及设备综合控制等信 息集成化管理工作模式,并宜采用数学化系统技术和设备; 7宜拓展会议系统相应智能化应用功能; 8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 范》GB50799、《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视频显示系 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464和《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635的有关规定。

    1应具有公共业务信息的接入、采集、分类和汇总的数据资 源库,并在建筑公共区域向公众提供信息告示、标识导引及信息查 询等多媒体信息发布功能; 2宜由信息播控中心、传输网络、信息发布显示屏或信息标 识牌、信息导引设施或查询终端等组成,并应根据应用需要进行设 备的配置及组合; 3应根据建筑物的管理需要,布置信息发布显示屏或信息导 引标识屏、信息查询终端等,并应根据公共区域空间环境条件,选 择信息显示屏和信息查询终端的技术规格、几何形态及安装方 式等; 4播控中心宜设置专用的服务器和控制器,并宜配置信号采 集和制作设备及相配套的应用软件;应支持多通道显示、多画面显 示、多列表播放和支持多种格式的图像、视频、文件显示,并应支持 同时控制多台显示端设备

    .4.14时钟系统应符合下列功1

    1应按建筑使用功能需求配置时钟系统; 2应具有高精度标准校时功能,并应具备与当地标准时钟 步校准的功能;

    3用于统一建筑公共环境时间的时钟系统,宜采用母钟、子 的组网方式,且系统母钟应具有多形式系统对时的接口选择; 4应具有故障告警等管理功能

    4.5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4.5.1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4.5.1交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建筑设备运行监控信息互为关联和共享的功能; 2 宜具有建筑设备能耗监测的功能; 3 应实现对节约资源、优化环境质量管理的功能: 4 宜与公共安全系统等其他关联构建建筑设备综合管理 模式。

    4.5.2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 管系统,以及需纳人管理的其他业务设施系统等。

    1监控的设备范围宜包括冷热源、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给 水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等,并宜包括以自成控制体系方式纳人 管理的专项设备监控系统等; 2采集的信息宜包括温度、湿度、流量、压力、压差、液位、照 度、气体浓度、电量、冷热量等建筑设备运行基础状态信息; 3监控模式应与建筑设备的运行工艺相适应,并应满足对实 时状况监控、管理方式及管理策略等进行优化的要求; 4应适应相关的管理需求与公共安全系统信息关联: 5宜具有向建筑内相关集成系统提供建筑设备运行、维护管 理状态等信息的条件

    .5.4建筑能效监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耗监测的范围宜包括冷热源、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给 水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等建筑设备,且计量数据应准确,并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能耗计量的分项及类别宜包括电量、水量、燃气量、集中供

    热耗热量、集中供冷耗冷量等使用状态信息; 3根据建筑物业管理的要求及基于对建筑设备运行能耗信 息化监管的需求,应能对建筑的用能环节进行相应适度调控及供 能配置适时调整; 4应通过对纳入能效监管系统的分项计量及监测数据统计 分析和处理,提升建筑设备协调运行和优化建筑综合性能。

    4.5.5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对支撑绿色建筑功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可再生能源实施有效利用和 管理; 2以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为基础,确保在建筑全生命期内对建 筑设备运行具有辅助支撑的功能。 4.5.6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建筑物整体管理需求,系统宜纳 入智能化集成系统。

    术规范》JGJ/T334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的有关 规定。

    4.6.1公共安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效地应对建筑内火灾、非法侵人、自然灾害、重大安全 事故等危害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各种突发事件,并应建立应急 及长效的技术防范保障体系; 2应以人为本、主动防范、应急响应、严实可靠。 4.6.2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 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等。 4.6.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4.6.2公共安全系统宜包火灾目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 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等。 4.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全适用、运行可靠、维护便利; 2 应具有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互联的信息通信接口; 3宜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现互联;

    4.6.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全适用、运行可靠、维护便利; 2 应具有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互联的信息通信接口; 3宜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现互联:

    4应作为应急响应系统的基础系统之一; 5宜纳人智能化集成系统; 6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GB5011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 6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GB5011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6.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防护等级、安全防范管理等要求,以建 筑物自身物理防护为基础,运用电子信息技术、信息网络技术和安 全防范技术等进行构建; 2宜包括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和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 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访客对讲、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 3应适应数字化、网络化、平台化的发展,建立结构化架构及 网络化体系; 4应拓展和优化公共安全管理的应用功能; 5应作为应急响应系统的基础系统之一; 6宜纳人智能化集成系统; 7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人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视频安防监 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 范》GB50396的有关规定。 4.6.5应急响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 2应具有下列功能: 1)对各类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进行就地实时报警; 2)采取多种通信方式对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 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实现就地报警和异地报警; 3)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指挥调度; 4)紧急疏散与逃生紧急呼叫和导引; 5)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等。 3一官直者下列功能,

    .6.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收上级应急指挥系统各类指令信息; 2)采集事故现场信息; 3)多媒体信息显示; 4)建立各类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4应配置下列设施: 1)有线/无线通信、指挥和调度系统; 2)紧急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联动设施;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联动设施; 5)紧急广播系统与信息发布与疏散导引系统的联动设施。 5宜配置下列设施: 1)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 2)视频会议系统; 3)信息发布系统等。 6应急响应中心宜配置总控室、决策会议室、操作室、维护室 和设备间等工作用房。 7应纳人建筑物所在区域的应急管理体系。 4.6.6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 100m的建筑所设置的应急响应系统,必须配置与上一级应急响 应系统信息互联的通信接口。

    信息接入机房宜设置在便于外部信息管线引人建筑物内

    等级宜比该建筑物整体抗震等级提高一级; 4对于改建或扩建的机房,应在对原建筑物进行结构检 抗震鉴定后进行抗震设计。

    4.7.4机房工程的通风和空气调节

    1机房内的温度、湿度等应满足设备的使用要求; 2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机房设计的等级标准; 3当机房设置专用空气调节系统时,应设置具有可自动调节 方式的控制装置,并应预留室外机组的安装位置; 4宜为纳入机房综合管理系统预留条件。 4.7.57 机房工程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机房设计等级及设备用电负荷等级的要求; 2电源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所配置设备 的要求; 3设备的电源输人端应设防雷击电磁脉冲(LEMP)的保护 装置; 4宜为纳入机房综合管理系统预留条件。

    1应满足机房设计等级及设备用电负荷等级的要求; 2电源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所配置设备 的要求; 3设备的电源输人端应设防雷击电磁脉冲(LEMP)的保护 装置; 4 宜为纳入机房综合管理系统预留条件。

    4.7.6机房工程紧急广播系统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必

    1 应满足各工作区照度标准值的要求; 照明灯具应采用无眩光荧光灯具及节能灯具; 3 宜具有自动调节方式的控制装置; 4 宜为纳入机房综合管理系统预留条件。 4.7.8 机房工程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机房采用建筑物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应按接入 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2当机房采用独立接地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和所配置设备的要求; 3机房内应设专用局部等电位联结装置。

    4.7.9机房工程的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的主机房和辅助工作区的地板或地面应设置具有静 电泄放的接地装置; 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 (槽)和构件等应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4.7.10机房工程的安全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与机房安全管理相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和安全技 术防范设施; 2应满足机房设计等级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3宜为纳入机房综合管理系统预留条件。 4.7.11信息网络机房、应急响应中心等机房宜根据建筑功能、机 房规模、设备状况及机房的建设要求等,配置机房综合管理系统 并宜具备机房基础设施运行监控、环境设施综合管理、信息设施服 务管理等功能。机房综合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机房设计等级的要求,对机房内能源、安全、环境等 基础设施进行监控; 2应满足机房运营及管理的要求,对机房内各类设施的能耗 及环境状态信息予以采集、分析等监管; 3应满足建筑业务专业功能的需求,并应对机房信息设施系 统的运行进行监管等。

    4.7.12机房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

    5.0.1 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适应生态、环保、健康的绿色居住需求; 2 应营造以人为本,安全、便利的家居环境; 3 应满足住宅建筑物业的规范化运营管理要求。 5.0.2 往宅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表5.0.2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IGI242的有关规定

    表5.0.2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2O一应配置;一宜配置;O一可酉

    5.0.3住宅建筑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住宅建筑物业管 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5.0.4住宅建筑智能化集成系统宜为住宅物业提供完善的服务 功能。 5.0.5住宅建筑信息接入系统应采用光纤到户的方式,每套住户 应配置家居配线箱。

    功能。 5.0.5住宅建筑信息接入系统应采用光纤到户的方式,每套住户 应配置家居配线箱。

    5.0.7超高层住宅建筑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

    5.0.8当住宅建筑设有物业管理系统时,宜配置建筑设备

    5.0.10当住宅建筑设有停车库(场)时,宜设置停车库(场

    6.1.1办公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办公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办公业务信息化的应用需求; 应具有高效办公环境的基础保障; 3 应满足办公建筑物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的需要。

    2.1通用办公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表 6.2.1 的规定配置

    6. 2. 1通用办公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表 6. 2. 1 的规

    续表 6. 2. 1

    :一应配置;0一宜配置;O一可配置

    6.2.2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通用办公建筑办公业务运 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6.2.3信息接人系统宜将各类公共信息网引人至建筑物办公区 域或办公单元内,并应适应多家运营商接入的需求。

    二建标准规范范本6.2.3信息接人系统宜将各类公共信息网引入至建筑物办

    6.2.4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应做到公共区域无冒区。

    6.2.6信息网络系统,当用于建筑物业管理系统时,宜独立酉 当用于出租或出售办公单元时,宜满足承租者或入驻用户的 需求。

    6.2.7有线电视系统应向建筑内用户提供本地区有线电视节目

    6.2.8会议系统应适应通用办公建筑的需要,宜适应会议室

    议设备的租赁使用及管理,并宜按会议场所的功能需求组合配置 相关设备。

    6.2.9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根据建筑物业管理的需要土建标准规范范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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