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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W-2021二建法规-精华核心考点

    考点14: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

    在建设工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和 其他科技成果、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建设工程活动中的著作权作品(三类):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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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灰铸铁标准考点15: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中赔偿损失(最主要)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 1.权利人被侵权实际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3.以上两种难以确定,参照知识产权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以上三种难以确定,法院根据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赔偿

    考点16: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 呆适用《担保法》担保的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 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称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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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呆证期间的特殊情况处理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18:建设工程施工中常用的担保种类(四类)

    考点19: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的规定

    考点20:建筑工程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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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21: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1)返还财产;2)修理;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 注意: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做好区分。 2.各种责任的分类 行政处分(官对官) 行政处罚(官对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民事责任(民对民)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

    3.工程事故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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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22:法律责任制度

    专点22:法律页任度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 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或基于法律特别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的 民事法律后果 为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主要是财产责任) 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行政责任: 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承担的 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因违反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

    考点23: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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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领取,应该由建设单位负责,而不是施工单位或其他单 立。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 工要求(施工场地条件,征收进度)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相应资质)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 者开工报告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经洛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消防设计审核) 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 工。

    考点24:申请延期、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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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25: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企业净资产1亿元以上;二级企业净资产 40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净资产800万以上。 2.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职称等相关人员的 指标考核。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 核。 3.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三级企业不再要求已完成工程业绩 4.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考点26: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 4

    考点27: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至资质许 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 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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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7.隐满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 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 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 事故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考点28: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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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29:承揽工程的禁止规定

    (一)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 (1)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 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 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2)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且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 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 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印章有效期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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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甲请延续注册。 (二)变更注册和增加执业专业 (1)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 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续原注册有效期。 (2)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 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 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 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3)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 册或变更注册。

    (三)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

    31:建造师执业岗位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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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32: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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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33:招标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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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更多考前精准信息押题联系QQ8161131 1.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 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堂业场 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纵评桥的相应专业力量。 3.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成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 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三)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 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 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 的截止之日起算。 3.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 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可设录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 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但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 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且费、规费和税金。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 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 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六)开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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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更多考前精准信息押题联系QQ81611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 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 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技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 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其他环节的意见交换都要书面:招标人3日内书面答复,且答复期间招 投标暂停。答复内容发给所有投标人,同时招投标活动顺延。) (七)评标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 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 定前应当保密。 3.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 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 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和比较;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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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6)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6.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 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 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 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溃、说明,不得接受 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7.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 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文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 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8.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 更多考前精准信息押题联系QQ8161131 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 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八)中标和签订合同 招标人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 员会直接确定; 中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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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考点34:投标人、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参加投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 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 均无效。 3.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 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 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不是直接无效) 二、投标文件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 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 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 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三、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 示有效期一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投标保证金 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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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 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 律取消。 (4)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 支付担保。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 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更多考前精准信息押题联系QQ8161131

    (3)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 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 律取消。 (4)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 支付担保。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 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更多考前精准信息押题联系QQ8161131

    考点35: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五种情况):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属于与视为投标人相互串标情形的区分)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5种情形) 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3种情形)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 应当否决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5种情形)

    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五种情况):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属于与视为投标人相互串标情形的区分)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5种情形) 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3种情形)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 价,应当否决)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5种情形)

    考点36:中标的法定要求

    ·公示中标候选人 1.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自收到异议之日 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确定中标人 1.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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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排名第一的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按排序依次确定,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通知书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 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报告招投标情况 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考点37: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 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日的评标 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其异议签复期间不计算在以上 规定的期限内。 3.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 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 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 决定。 4.需要检验、检测、鉴底、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必要时,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工程发承包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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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2.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 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4.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 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5.建设工程违法发包的7种情形(资质条件、程序履行、招标条件设置、 发包范围、指定分包等相关违法行为)。

    1.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 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 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2.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 工程总承包单位。 更多考前精准信息押题联系QQ8161131 3.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 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4.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 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5.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 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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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工程发承包违法的类型

    六、工程发承包违法的类型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独立法人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 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 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 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 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 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文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 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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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文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 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 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速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 的; 更多考前精准信息押题联系QQ8161131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 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楚筑材料款和 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40: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根据当事 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默示合同)。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 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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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的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工程总承包、工程勘察、工程设 计、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 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 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高层标准规范范本考点41:承发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违法分包 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4.及时验收工程 5.支付工程价款 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4.教辅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常修理

    1.不得违法分包 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4.及时验收工程 5.支付工程价款 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4.教辅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常修理

    考点42:工程价款的支付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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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桥图纸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①价款或者报 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责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 时间。 (3)对于“黑白合同”的纠纷,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 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 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趣30日内支付款 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 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2)工程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 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重复审核。 (三)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 为认可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2.工程量争议 (1)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或者其他证 明文件等书面文件确认。 (2)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 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实际履行的 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垫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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