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190-2010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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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建筑材料进场复检的规定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其 含义是指在施工现场制取试样、按有关规定送检并由检测机构或 企业试验室出具检测试验报告的施工检测试验活动。施工过程中 进行的其他各种检验、检查及测试等活动均不属于本规范“建筑 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现”的范略

    术语是在本规范中出现的,其含义需要加以界定、说明或解 释的重要词汇。尽管在确定和解释术语时尽可能考虑了习惯性和 通用性,但理论上术语只在本规范中有效,列出的目的主要是避 免理解错误。当本规范列出的术语在本规范以外使用时,应注意 其可能含有与本规范不同的含义

    3.0.2本条主要针对目前部分施工现场未能配备满足建筑工程 施工现场检测试验工作需要的现场试验人员、仪器设备、设施或 相关标准,将出现严重影响施工质量的情况而制订的。本条依据 科学管理方法,从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提出了现场开展 检测试验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这是保证建筑施工质量的重要 前提,必领给予足够的重视。 3.0.4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对工程质量的判定至关重要, 必须明确责任,因此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所指检测试样的“真实性”,是指该试样应当是按照有 关规定真实取,而非造假、暂次或采用其他力式形成的假试 样;而“代表性”则是指该试样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抽样 牵)、制取部位等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能够代表受检对象的实 际质量状况, 由于取样和送检人员均隶属于施工单位,故本条规定施工单 位应对所提供的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承担法律支任,而取 样或试样送检工作是由取样或送检人员负责具体实施的,故相应 人员也应对所提供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5本规范中的检测单位指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的筑称, 检测单位的确定,目前国家尚无统一规定,部分地区提出了地方 性要求。本规范根据现行有关行政法规和各地实际情况提出了确 定检测机构的基本原则,即:当行政法规和现行标准要求由具备 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时,应遵守其规定:没有要求时,可由承担 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内部试验室承担 为确保检测试验工作质盘,检测单位应具备与承接的检测试 验项目相适应的检测试验能力。

    3.0.6本条系依据行政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相关规章作 出的规定,其目的是通过“见证”求保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 真实性。因此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及其见证人员应对“过程”的真实性 承担法律资任,是对行政法规、规章作出的进一步阐释,使其责 任更加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依据本条规定,监理单位及其派 出的见证人员应通过到现场观察,对取样,送检过程的真实性予 以证实,并应当对“过程”的真实性负责,对“过程”真实性的 观察要索应包措:取样地点或部位、取样时间、取样方法、试样 数量(抽样率)、试样标识、存放及送检等 3.0.8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是判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现行国家 标消及设计要求的最重要的依据,为了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状况, 检测数据必须准确、可靠,检测报告必须真实、有效。检测机构 是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上述责任,故将 本杀列为强制性条文。 3.0.9建筑工程施工检测试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废弃物、噪 声等污紫,各种污染的处置方法不同,本规范未作出统一要求, 本条仅给出了处理或处置原则,具体处璟方法应符合安全、环保 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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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做,同时也避免言日多做。因此监理单位应当了解检测试验计 划的内容,并提出修改建议, 各省、市对见证取样的检测填自及比例规定有所不同,一 标准对某些检测项目也有见证的要求。为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 作,保证见证检测项目及其扣检比例符合规定,监理单位应根据 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制订相应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监理单位对检测试验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是保证施工单位检 测试验活动按计划进行的必要手段。 5.4试样与标识 5.4.1、5.4.2此两条均为强制性条文,是针对进场材料和施工 过程质盘检测试验试样制取作出的严格规定。只有在施工现场随 机抽取或在相应施工部位制取的试样,才是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真 实反映。故这两条特别强调除确定工艺参数可作模拟试样外, 其他试样均应在现场内制取。 上述规定还可进一步理解为:检测试验试样既不得在现场以 外的仟何其他抽点制作,也不得由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直接向检测 单位提供。 5.4.4试样的标识不仅能够方便检测试验工作中的试样管理, 也是试样身份的证明。本条要求试样标识具有唯一性且试样应连 续编号,既保证检测试验工作有序进行,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 止出现假试样或“备用”试样,避免出现补做或替换试样等违规 现象

    5.5.1建筑工程的施工周期一般比较长,为确保检测试验工作 按照检测试验计划和施工进度顺利实施,做到不漏检、不错检, 并保证检测试验工作的可追潮性吊环标准,对检测频次较高的检测试验项 目应建立试样台账,以便管理。 5.5.3、5.5.4检测试验结果是随工质量控制情况的真实反映, 4

    将不合格或不得合要求的检测试验结果及处置情况在台账中注 明。并将台斯作为资料保存,不仅能真实反映施工质量的控制过 程,还能为检测试验工作的追潮握供依据

    5.7.4检测试验报告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当出现检测试验结 果不合格时,其检测试验报告的意义更为重要。但部分施工人员 出于种种原因,特别担心工程质量不合格会受到处罚或影响工程 验收等,采取了抽撤、替换或修改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的违规做 法:掩盖了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后果极其严重,必须加以制 止,故本规范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5.7.5检测试验报告的数据和结论由检测单位给出,检测单位 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得进行修改。但检测 试验报告中的送检信息则是由现场试验人员提供,由于施工单位 管理水平的差异和个人工作能力的不同,当检测试验报告中的送 检信息填写不全或出现错误时,允许对其进行修改,但应当按照 规定的程序经过审批后实施。本条是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对检测试验报告中送检信息不全或出现错误时,对检测试验报告 进行修改而提出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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