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974-2022 既有居住区综合管廊工程施工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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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满足城市更新需求,适应既有居住区改造和综合管廊建设,规范既有居住区综合管廊工程施工管理,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可靠、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既有居住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综合管廊工程施工。
    既有居住区综合管廊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北京市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4.2.3办公区及生活区用房宜采用模块化箱房。钢筋加工、喷射混凝土拌合料

    应采用场外工厂化作业模式。施工作业对周边环境及人员影响较大的竖井,应采用厂棚化全 封闭施工。

    4.2.4施工现场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DB11/I 1630的规定抽样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采用封闭施工,围挡高度不得小于2.5m; 2 护栏高度不得小于1.2m,护栏底部0.5m应采取封团措施: 3 应根据作业对象及其特点和环境状况,设置可靠、完整的安全防护设施和醒目的警 示标志; 4 应设置完善的交通导引、防护设施及交通安全警示标志、标牌: 标志、标牌并应具有夜间警示功能, 4.2.5 大型设备作业区域应进行隔离。 4.2.6 施工区应设置固定或移动式厕所,并定期清理。

    应采用封闭施工,围挡高度不得小于2.5m; 护栏高度不得小于1.2m,护栏底部0.5m应采取封闭措施; 3 应根据作业对象及其特点和环境状况,设置可靠、完整的安全防护设施和醒目的警 示标志; 4 应设置完善的交通导引、防护设施及交通安全警示标志、标牌: 5 标志、标牌并应具有夜间警示功能, 4.2.5 大型设备作业区域应进行隔离。 4.2.6 施工区应设置固定或移动式厕所,并定期清理。

    4.2.7 在需泥浆作业的工序施工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 验收规范》DB11/T1630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应设置泥浆处理系统,包含造浆池、存浆池、废浆池等; 2 废弃泥浆经脱水处理后外运。 4.2.8 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池、污水收集池、沉淀池以及除尘降尘设备 4.2.9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的规定。

    4.3既有管线探测、保护与改移

    4.3.1施工前应对施工影响范围的既有地下管线进行探测,应调查各类管线分布状况、类 型、材质、功能、使用状况及权属单位。 4.3.2 管线探测方法与试验应符合现行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61、《地 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DB11/T316的规定。 4.3.3 既有管线探测完成后,宜采用信息化技术绘制地下管线图并形成探测报告。 4.3.4 在探测过程中发现破损、泄漏的既有管线时,应做出明显标记,立即通知相关单位 并确定管线处理保护措施。

    既有管线改移后应维持既有管线使用功能,管线接驳完成后再拆除既有管线: 3 管线改移方案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征得管理单位同意。 4既有管线保护与改移范围应设置警戒标识,并进行巡视保护。 5管线上方不得堆载土方和大宗材料,检查井室上方不得遮盖或占压。埋深较浅的管 线上方宜采取避让、铺设钢板、增设钢筋混凝土盖板等方式进行防压保护; 压力管道弯头部位在暴露后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4.3.7既有管线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线上方不得堆载主方和天宗材料,检查并室上方不得遮盖或占压。理深较浅的管 线上方宜采取避让、铺设钢板、增设钢筋混凝土盖板等方式进行防压保护; 2压力管道弯头部位在暴露后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4.3.8 既有雨污水管线保护与改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冬期施工宜采取保温措施; 2基坑开挖范围内的管线宜采取改移措施:

    ? 承插式管道不宜悬吊保护,宜更换成同直径钢管或高分子化学管进行悬吊保护: 管线保护和改移期间宜配置临时抽排设施。 4.3.9 暴露出来的既有给水管线冬期施工应采取保温措施。 4.3.10 既有电力管线发生线路故障的应由专业单位和人员抢修,并按照要求设置隔离区和 专人看护。 4.3.11 开挖过程中既有燃气、热力、供水管线发生泄露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3.12 既有燃气、热力管线保护与改移应对外保护层予以防护,发生破损的应及时按原工 艺恢复。

    4.4既有建(构)筑物调查与保护

    应对邻近的既有建(构)筑物进行调查,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 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DB11/T1630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修建年代、使用功能、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服务范围。 2基础结构形式、结构类型、建筑材料、劣化老化情况。 3施工周边环境的预计影响。 4.4.2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针对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铁路、城市轨道 交通线路、河流、湖泊等工程情况提出专项方案,并应征得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同意;施工 期间应对以上情况进行监测,并应对重要或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4.4.3 施工期间,应对既有建(构)筑物进行持续监测。

    5.1.1 应根据管廊结构类型、周边环境特点、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周边道路通行情况、构 (建)筑物分布情况选择适宜的施工方法。 5.1.2 施工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报批。 5.1.3 管廊隧道地下空间施工作业应做好通风、气体检测及用电管理。 5.1.4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 稳定性, 能够承受浇筑混凝土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5.1.5 钢筋工程宜采用专业化生产的成型钢筋。 5.1.6 管廊分舱隔墙宜采用预制拼装结构。 5.1.7 混凝土浇筑时应布料均衡,并对模板及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 进行处理。 5.1.8 混凝土浇筑和振捣应采取防止模板、钢筋、钢构、预埋件及其定位件移位的措施

    5.2.1基坑顶部周边宜作硬化和防渗处理,应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及挡、排水措施,并应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2.2 基坑顶部周围2m范围内,严禁堆放弃土及建筑材料等。在2m范围以外堆载时, 不应超过设计荷载值,并应设置堆放物料的限重牌。 5.2.3 基坑土方开挖前必须进行地下管线探测,并应提前做好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 5.2.4 基坑土方开挖过程中,基坑坑底四周应设置简易排水明沟及集水坑,排水明沟的底 面应比挖土面低0.3~0.4m,集水坑底面应比排水明沟底面低0.5m,集水坑间距宜为20m~ 30m,由每段排水明沟中心点向相邻的两个集水坑找坡,沟底坡度宜为2.0%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2.6预制装配式管廊结构节段在预制厂生产宜采用长线法匹配预制;预制装配式管廊结 构节段正式投入使用前宜进行试拼装;预制装配式管廊结构节段拼装必须按次序逐块、逐跨 组拼推讲

    5.2.6预制装配式管廊结构节段在预制厂生产宜采用长线法匹配预制;预制装

    1 管线悬吊保护实施前,应了解管线的用途、材质、连接方式、标高、走向等情况 明确管线对盖板体系变形、位移或沉降的要求; 2应在管线周边设置醒目的警告标识,并应对悬吊管线进行监测,建立预警体系,制 定应急预案; 3钢管、铸铁管、混凝土管等刚性管道,不宜直接悬挂或承托在路面盖板钢梁上,应 设置托架; 4电缆、光缆等管线与钢梁接触的地方应加套管或线槽保护。 5.3.3 管廊盖挖法施工过程中,应对盖板和支护体系、地下水位、周边土体、地下管线 邻近建(构)筑物等进行动态监测并及时反馈。 5.3.4 临时盖板体系作为行车道路使用时,盖板路面和原路面应顺坡相接,并应设置限重 限速、防撞墩等交通标志及设施。

    5.4.1 管廊浅理暗挖法施工应无水作业。 5.4.2 暗挖隧道通风设备宜安装在隧道内部。 5.4.3 竖井应根据周边交通、建(构)筑物及水文地质情况等进行设置,宜结合永久结构 设置工作竖井。 5.4.4 管廊浅埋暗挖法施工应根据水文地质情况及周边环境等风险因素采取超前管棚、超 前小导管、超前深孔注浆及全断面注浆等地层预加固措施,减小施工对地层的扰动,控制建 (构)筑物的沉降。 5.4.5 管廊开挖应预留变形量,不得欠挖,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初期支护,尽快封闭成环,

    5.4.6管廊浅埋暗挖施工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铁

    5.5.1盾构工作并宜采取永临结合形式

    ..1 5.5.2 盾构工作井的净尺寸应满足盾构组装、解体和施工等的要求,其预留洞门直径应满 足盾构始发和接收廊内管线安装、附属设施安装、检修、维护作用所需要的空间要求, 5.5.3 盾构掘进施工应控制排土量、盾构姿态和地层变形,应根据始发、掘进和接收阶段 的施工特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等采取针对性的技术措施。

    5.5.3盾构掘进施工应控制排土量、盾构姿态和地层变形,应根据始发、掘进和接收阶段 的施工特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等采取针对性的技术措施

    式、注浆压力和注浆量

    5.5.5应根据盾构类型、工程地质条件和其它实际情况,制定盾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应 急预案。

    5.6.1工作井尺寸应根据所在位置、顶进方式、管径大小、管节长度、操作空间、设备及 后背尺寸确定。

    后背尺寸确定。 5.6.2 顶推法施工应根据综合管廊位置处的土层性质、地下水位、相邻地上与地下建筑物、 构筑物和各种设施等因素合理选用顶管机的类型。 5.6.3 初始顶进前、正常顶进和到达顶进,应按规定进行校核。 5.6.4 接收并的洞口主体宜提前进行加固,顶管机进入接收并后,应及时封堵洞口,控制 洞口土体沉降。

    5.6.5顶推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两条平行管道采用顶推法施工时,应按先深后浅、先大后小的顺序进行; 2 两段综合管廊平行推进时,相邻管壁间最小净距应满足设计要求: 3 覆土厚度不应小于3m或1.5倍管廊外径,否则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4 在砂砾层或卵石层顶推施工时,应采取减少顶进阻力的措施,卵石粒径大于200mm 时不宜采用顶推法施工。 5顶铁的强度、刚度应满足最大允许顶力要求,顶铁与综合管廊端面之间应采用缓冲 材料衬垫; 6顶推过程中,应控制顶管机的前进方向和姿态,并应根据测量结果分析偏差产生的 原因和发展趋势,及时进行纠偏; 7顶推中若油压突然增高,应立即停止施工,检查原因并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当 夜压系统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顶管机运转,不得在工作状态下检修。 8中继站安装前应检查各部件,确认正常后方可安装,安装完毕应通过试运转检验合 后方可使用: 9中继站密封装置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耐磨性和较长的寿命,应避免浆液、地下水 或土颗粒等进入中继站外壳与其后部的管子之间的空间; 10 当施工条件比较复杂时,应采用密封和止水性能较好的中继站, 5.6.6顶推施工造成的地面沉降不应引起道路开裂、地下设施毁坏和渗水。

    5.7附属结构及接驳结构施工

    管廊主体结构施工时,应合理安排管廊结构与附属构筑物及既有接驳结构的施工顺

    序。 5.7.2 附属结构、接驳结构与管廊主体结构之间的施工缝处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 5.7.3 附属结构宜采用预制装配工艺进行施工。 5.7.4 管廊结构应提前做好预留预埋,管线施工时不得破坏混凝土结构

    6.1.1 附属设施系统宜包括排水系统、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控 报警系统、智慧管理系统和标识系统。 6.1.2 安装工程中所使用的紧固件应镀锌处理。管道支架、吊架的紧固件应有防松动措施。 6.1.3 设备、部件及管材运入现场后,应有防潮及保护措施。 6.1.4 附属设施系统宜采用管道输送装置运输、管道自动焊接等施工技术。 6.1.5 附属设施系统施工尚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DB11/T1630的规定。 6.1.6 工程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的仪器仪表应具有检验合格证,计量器具应标定并应在标 定有效期内使用

    6.1.7支吊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埋件位置应准确、牢固可靠,埋入结构部分应除锈、除油污,不应涂漆; 2预埋件安装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采用定位机具确保定位准确,预埋件应具有 足够的耐久性、安全性; 3支吊架宜选用装配式支吊架; 4支吊架安装使用的型钢、吊杆等的规格、型号及防火性能应满足施工规定,抗震支 吊架及连接构件应有力学性能检测报告; 5支吊架安装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6支吊架安装后应按管道坡向对支吊架进行调整和固定,支吊架纵向应顺直、美观; 7支吊架安装螺栓的安装位置宜方便操作,便于后续维护及拆卸; 8抗震支吊架与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应采用锚栓连接牢固,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规定

    6.2.1 重力排水管道、压力排水管道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潜水排污泵应配置液位传感器和自动耦合安装装置,应能手动或自动启停; 水泵安装基准线与设计轴线、安装标高与设计标高的偏差不应大于20mm; 3集水坑的排水管道不应影响潜水排污泵的维护。 6.2.2 集水坑的排水管道应就近引至廊外的排水管网中,并设置防倒灌设施

    6.3.1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与固定支架的连接应牢靠,固定支架应能承受不低于5 倍的灭火装置质量,

    倍的灭火装置质量。 6.3.2 热引发启动灭火装置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7 热敏线应套上保护管,并应固定牢靠; 2 每组火火装置应延伸2组热敏线与被保护物紧密接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6.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模块应选取合适时机安装,并宜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等保护措施; 2 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3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集中安装在金属箱内,不应安装在配电柜(箱)或控制柜 (箱)内;模块的终端部件应靠近连接部件安装。 6.3.4 在可能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备、部件、火火装置及自动控制器件应具有相应的 防爆等级,金属件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5管线穿越防水隔断部位应彩胶防水封堵施

    倍的灭火装置质量。 6.3.2 热引发启动灭火装置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热敏线应套上保护管,并应固定牢靠; 2 每组火火装置应延伸2组热敏线与被保护物紧密接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6.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模块应选取合适时机安装,并宜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等保护措施; 2 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3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集中安装在金属箱内,不应安装在配电柜(箱)或控制柜 (箱)内;模块的终端部件应靠近连接部件安装。 6.3.4 在可能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备、部件、灭火装置及自动控制器件应具有相应的 防爆等级,金属件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5管线穿越防水隔断部位应采放防水封堵措施

    6.3.2热引发启动灭火装置的施工应符合下

    6.3.5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6.4.1通风系统工程中所使用的金属与非金属风管或风道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 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及《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 规定。

    1金属风管的材料、规格、性能与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应为不燃材料,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 的制作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3输送产生凝结水或含蒸汽的潮湿空气风管,安装坡度应按设计要求,风管底部不应 设置拼接缝,密封材料及施工质量、法兰垫的材质和厚度及施工质量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 标准要求; 4镀锌钢板风管不得有镀锌层损坏的现象。镀锌钢板及各类含有复合保护层的钢板 应采用咬口连接或铆接,不得采用影响其保护层防腐性能的焊接连接方法,

    6.4.3通风系统中风管及风口等部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风管、附件安装位置、标高、走向、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风管部件及操作机构的安装应便于操作;防火阀、排烟阀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 设计要求:

    3在穿墙或隔板处,不应有横向接头; 4砖、混凝土风道内表面水泥砂浆应抹平整、无裂缝、不渗水。通风管道在满足通风 截面积的情况下,应保证绝对粗糙度小于3mm;风道的允许漏风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 有关规定; 5 通风系统中所使用的风帽结构应牢固、耐腐蚀,内外形状应规则、平整; 6 防雨百叶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平整、不变形,调节应灵活、可靠。 6.4.4 管道阀门、过滤器及法兰部位的绝热结构应能单独拆卸。 6.4.5 风机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风机悬挂安装时吊架及减振装置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2凤机落地安装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减振装置,并应采取防止设备水平位移的措施; 3 风机与风道应采用防火柔性风管连接,防火柔性风管连接后,应能充分伸展,伸展 度宜大于或等于60%,风管转弯处其截面不得缩小; 4 通风系统的风机和配管安装应在产品验收、基础验收、底座验收合格后进行 6.4.6 风管系统安装后,应进行严密性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下道工序。风管设备与部件 绝热工程施工应在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合格后进行。 6.4.7 各类风阀应安装在便于操作及检修的部位,安装后的手动或电动操作装置应灵活、 可靠,风阀关闭应保持严密。 6.4.8 通风系统中所使用的金属风管、设备、配件等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工程施工应具 备相应的施工条件,其施工工序和质量要求应满足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6.4.9 通风系统工程施工完成应进行调试, 6.4.10 防排烟系统设备、材料及组件的进场检验,以及系统安装、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

    6.5.1电气设备的安装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 准》GB50150的规定。 6.5.2 综合管廊内配电柜及控制柜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配电柜及控制柜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2 配电柜及控制柜的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配电柜及控制柜宜采用支架安装。 6.5.3 电力电缆的安装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 标准》GB5016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上程技不规》GB50838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 准》GB50150的规定。 6.5.2 综合管廊内配电柜及控制柜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柜及控制柜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配电柜及控制柜的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配电柜及控制柜宜采用支架安装。 5.5.3 电力电缆的安装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 标准》GB5016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柜及控制柜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配电柜及控制柜的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配电柜及控制柜宜采用支架安装。 .5.3 电力电缆的安装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 标准》GB5016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力电缆穿越防火分区、楼板、墙体的洞口处应做防火封堵,其进出地下室的电缆 管口处均应设置挡水板或采用其他防水封堵措施; 2电力电缆与绝热的设备和管道绝热层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0mm,与其他设备和管 道表面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50mm; 3电力电缆不宜敷设在高温设备和管道的上方或具有腐蚀性液体的设备和管道的下 万; 4电力电缆的终端接线处以及经过建筑物的伸缩缝和沉降缝处,应留有余度; 5电力电缆不宜有中间接头,当需要中间接头时,应在接线箱或接线盒内接线,接头 宜采用压接,当采用焊接时,应采用无腐蚀性的焊药。 6.5.4 接地装置的安装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 规范》GB5016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线应采取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的措施; 2接地网应采用焊接搭接,不应采用螺栓搭接; 3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干线和自然接地体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 网连接。 6.5.5 变电所和控制室内的电气和仪表设备宜设置在地面以下,设置在地面以上时,高出 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3m,且应采取抬高地面和防止雨水、消防水等积水的措施。 6.5.6 严禁在变电所内设置装有可燃油的电气设备,严禁其他无关管道穿越变配电室。 6.5.7 综合管廊内的钢制电缆梯架、托盘、槽盒、电缆支架及其紧固件均应进行热镀锌或 热浸锌等防腐处理,管道支架、吊架的紧固件应有防松动措施。 6.5.8 电力线路的支架及桥架架设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50217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和非消防电缆不得敷设在同一桥架内,消防电缆应采用槽盒敷设; 2电缆架设应高压在上,低压在下,干线在上,支线在下; 电缆支架的同层横挡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其高低偏差不应大于5mm,托架和支吊

    6.5.9穿线导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壁厚度不应小于2mm,管口应无毛刺和尖锐棱角,管口宜做成喇叭形 2电缆管弯制后,不应有裂缝和显著的凹瘾现象,其弯扁程度不宜大于管道外径的 0%,电缆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所穿入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3电缆管连接应牢固,两管口应对准,接缝应严密,不应有地下水和泥浆渗入;套持 的短套管或带螺纹的管接头的长度,不应小于电缆管外径的2.2倍;金属电缆管不宜直接又

    6.6.1 照明配电箱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617的规定。

    6.6.2照明灯具、开关、插座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

    1灯具应为防触电保护等级I类设备,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应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线 可靠连接; 2灯具、开关、插座应采取防水、防潮、防外力冲撞的防护措施,且防护等级不宜低 于IP54。 6.6.3 照明线路明敷时宜采用保护管或线槽穿线方式布线;天然气管线舱内的照明线路应 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配线,并应进行隔离密封防爆处理。 6.6.4 照明系统中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交流与直流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同 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且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5.6.5 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24h;试运行期间,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 且记录运行状态的频率不应低于1次/2h,连续试运行时间内应无故障。 6.6.6 管廊内部净高低于2.5m时宜采用低压照明设施。 6.6.7 照明系统宜采用永临结合的方式进行施工。

    6.6.7照明系统宜采用永临结合的方式进行施工。

    6.7.1综合管廊监控报警系统应包含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其中,监控系统应设置环境与 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报警系统应根据入廊管线的种类设置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6.7.2 综合管廊监控报警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根据管廊运行管理要求,预留与各专业 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或专业管线监控系统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 6.7.3 控制箱、柜、盘和控制、显示、记录等终端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 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规定。 6.7.4 智能井盖系统及门禁系统在完成整体调试前应有防止人员跌落、误入和入侵的措施 6.7.5 各系统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通用标准居住、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的 抗扰度标准》GB/T17799.1和《电磁兼容通用标准居住、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的发射标准》 GB/T 17799.3 的规定。

    6.7.1综合管廊监控报警系统应包含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其中,监控系统应设置环境与 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报警系统应根据入廊管线的种类设置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6.7.4智能并盖系统及门禁系统在完成整体调试前应有防止人员跌落、误入和入侵的措放

    6.7.6监控报警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现行

    6.8.1智慧管理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C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5127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303、《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安装工程施工规范》DB11/T1712以及《城 市综合管廊智慧运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DB11/T1669的规定。

    6.8.2操作系统、数据库应可靠性高、兼容

    6.8.3智慧管理系统的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硬件设备应根据设计要求安装在标准机柜内或独立放置。安装应平稳牢固,并便于 操作维护,除注意机械尺寸空间外,还应满足水平度和垂直度的要求; 2设备本身及机架外壳的接地线应符合设计要求; 3安装在机柜内的设备应有相应的通风散热措施; 4高端设备的模块化组件应安装整齐,固定牢靠,当插槽数量多于模块数量时,应根 据设备安装说明选择安装的插槽位置,空余插槽应安装空板,防止灰尘进入; 5设备上的卷标应标明设备的名称和用途; 6 连接所用线缆不应有飞线情况出现,跳线连接应稳固,走向清楚,连接光纤时不得 产生缠绕的小圈; 7 所有线缆应使用线缆专用捆绑带整理固定,所有线缆两端均应使用线缆标签标识连 接情况。

    1 智慧管理系统实施时连接廊内设备与监控中心的线路宜与公用线路分开敷设,或采 取屏蔽等较少相互干扰及作业影响的措施; 2 廊外线路敷设时应尽量避免对周边居民生活、出行造成影响。 6.8.5 智慧管理系统的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调试应在保证网络传输通道以及单机设备调试正常的情况下进行; 2 系统调试应依据设计方案、调试方案、功能点等进行,调试时应形成相关记录或报 告;

    6.9.1综合管廊标识包括标识带、标识漆和标识牌,标识所用涂料的漆膜应坚韧、附着力 强、耐磨、耐水、耐腐蚀、保光和保色,应具有反光功能。标识的样式、颜色应统一,敷设 位置、间距应一致,并符合设计要求,

    7.1.1综合管廊的入廊管线施工前应复核预理件、预留洞口、吊装口、管线进出口及电缆 放线口等相关参数,以及各类管线位置、标高、坡向、坡度及分类排布等,宜采用信息化技 术模拟管线系统布置,满足入廊管线施工、维护保养及消防要求。 7.1.2入廊管线应采用快速建造施工技术,在狭窄空间进行管线施工时应按设计要求或有 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管廊内各类管线施工前,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7.1.3 管材与管件、线缆与接头、或接驳装置等物料应符合设计要求。物料转运应有保护 措施,不应对绝缘层、防腐层、保温层等造成损伤。 7.1.4 管线施工前,应对管廊通风后并经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7.1.5 综合管廊内有组织排水系统宜先行施工完成,且具备运行条件。 7.1.6 综合管廊内支架或支座采用耐腐蚀复合材料防腐时,应满足承载力、防火性能并应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7.1.7 在舱内进行转运、就位、焊接、压力试验、清洗等工序作业时,应对同舱内其他管 线采取防护措施。 7.1.8 在架空高压输电线路或其宅他供电线路附近作业时,施工机械、工具等与线路间的 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7.2给水、再生水管道

    7.2.1给水、再生水管道采用的金属管道、化学建材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 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规定,球墨铸铁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及 然气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13295的规定。 7.2.2给水、再生水管道的支墩、支座及支架设置形式、间距及固定方式应符合设计要 求,定位应准确,固定应牢靠。 7.2.3钢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工 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GB5023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或焊接工艺,施工单位必须在施焊前按设 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焊接试验,并应根据试验结果编制焊接工艺指导书; 2管道的纵向、环向焊缝处不应开孔,管道的任何位置不得开方孔,不得在短节上或 管件上开孔,开孔处的加固补强应符合设计要求。

    7.2.4球墨铸铁管宜采用滑入式或机械式柔性接口,原有廊外接驳口为法兰接口时应采用 相同连接方式。管路沿曲线安装时,接口的允许转角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球墨铸铁管沿曲线安装接口的允许转

    7.2.5化学建材管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热固性塑料管材、给水热塑性塑料管材施工前应编制连接工艺指导书,并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埋地塑料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101的有关规定; 2采用单向承插式橡胶圈密封安装方式,插口应与水流方向保持一致,安装由下游往 上游方向逐节进行; 3采用承插式、套筒式、抱箍式橡胶圈密封连接及其他柔性连接方式的,管路两固定 节点间管段宜采用自然补偿,若不满足时应按要求设置伸缩节;凡刚性连接方式的,应设置 伸缩节。 7.2.6 钢管内外防腐宜在工厂内进行,施工焊接部位应在检验合格后进行防腐处理。 7.2.7 管道功能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进行功能性试验前,应按设计要求编制管道功能性试验专项方案,做好水源的 引接、积水的抽排及相关安防工作,管段最高处应设置临时排气装置: 2 管路应采用分段式水压试验; 3 管段注水24h后,各类联接口无渗漏,管段支墩、支座及支架无明显位移、变形等 异常现象,方可进行注水加压工序,注水加压应逐渐升压,并有专人检查管道、联接口是否 参漏,若管道、联接口无渗漏,便能继续升压,试验压力满足表7.2.7的要求,且降到工作 压力并保持恒压30min时,管道及联接口不渗不漏,水压试验即为合格

    给水热固性塑料管材、给水热塑性塑料管材施工前应编制连接工艺指导书,并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埋地塑料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的有关规定; 2采用单向承插式橡胶圈密封安装方式,插口应与水流方向保持一致,安装由下游往 上游方向逐节进行; 3采用承插式、套筒式、抱箍式橡胶圈密封连接及其他柔性连接方式的,管路两固定 节点间管段宜采用自然补偿,若不满足时应按要求设置伸缩节;凡刚性连接方式的,应设置 伸缩节。

    1 管道进行功能性试验前,应按设计要求编制管道功能性试验专项方案,做好水源的 引接、积水的抽排及相关安防工作,管段最高处应设置临时排气装置; 2 管路应采用分段式水压试验; 3管段注水24h后,各类联接口无渗漏,管段支墩、支座及支架无明显位移、变形等 异常现象,方可进行注水加压工序,注水加压应逐渐升压,并有专人检查管道、联接口是否 渗漏,若管道、联接口无渗漏,便能继续升压,试验压力满足表7.2.7的要求,且降到工作 压力并保持恒压30min时,管道及联接口不渗不漏,水压试验即为合格:

    表7.2.7管道水压试验的允许压力降(MPa)

    所有给水管道在水压试验合格后,应进行冲洗与消毒,水质送检达到用水标准后, 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7.2.8 再生水管道投运前应在管段上标注明显区别于给水管道的提示文字,以免误用。

    有关规定,球墨铸铁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2608 的有关规定。

    7.3.2 钢管、球墨铸铁管内外防腐应符合设计规定。 7.3.3 钢管、球墨铸铁管、化学建材管施工可按本规程第7.2.3条、第7.2.4条和第7.2.5 条进行。 7.3.4 管道井室定位及大小不应影响管段敷设及维护。 7.3.5 支墩、支座施工应定位准确,且固定牢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形式、间距及固定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钢制品时,应选用镀锌钢,镀锌钢装 配的焊接部分应采取防腐措施; 2 支墩、支座采用混凝土浇筑结构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钢制锚固件应采用 镀锌钢。支墩采用砌筑结构时,水泥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10,钢制锚固件应固定于廊体结 构上。 7.3.6 各井室宜与排水管道一并进行闭水试验,闭水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7.4.1电力舱、电力电缆及附属设施的相关参数应符合现行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 规范》GB5083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 和《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21的有关规定。 7.4.2 电力电缆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和《建筑电气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通道内电缆数量较多时,若在同一侧的多层支架上敷设,宜按电压等级由高至 低的电力电缆、强电至弱电的控制和信号电缆、通信电缆依次“由上而下”的顺序排列; 2电缆支架,表面应光滑、无尖角和毛刺,其机械强度应满足电缆及其附件荷重以及 施工作业时附加荷重的要求。采用金属支架时,应经过热镀锌等防腐处理,防腐层应牢固且 耐久稳定。当采用复合材质时,应为不燃材料; 3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35kV及以下的相邻电压等级电力电缆,可排列于同 一层支架;少量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在采取防火分隔和有效抗干扰措施后,也可与强电控 制、信号电缆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4电力舱内侧墙转弯半径应满足舱内所有电力电缆的弯曲半径要求,电力电缆的弯曲 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内部所有敷设 电缆的允许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表7.4.2的规定:

    表7.4.2电缆敷设允许最小弯曲半径

    注:1"D"成品电缆标称外径。2非本表范围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按照制造厂提供的技术资料规定。

    5单芯电缆用的夹具,不得形成磁闭合回路,与电缆接触面应无毛刺;在终端、接头 或转弯处紧邻部位的电缆上,应有不少于一处的刚性固定;在垂直或斜坡上的高位侧,宜有 不少于2处的刚性固定; 6 电缆放线口应做好封堵,或设置防止雨、雪、地表水和小动物进入廊内的设施。 7.4.3 管廊与既有居住区接驳的线缆保护管,应满足理深下的抗压和耐环境腐蚀性的要求 在通过不均匀沉降的回填土地段时管路纵向连接应采用可挠式管接头,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7.4.4电力舱内应使用一个总的综合接地网,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2;电气装置、设施 的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等电位连接,可靠保护接地。 7.4.5电缆线路交接试验应包括外护套直流电压试验、主绝缘交流耐压试验、局部放电检 则试验和交叉互联系统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护套直流电压试验,对电缆外护套连同接头外保护层施加10kV直流电压,试验 时间应为1min; 2主绝缘交流耐压试验,应采用频率范围为20Hz~300Hz的交流电压对电缆线路进 行耐压试验,试验电压应符合表74.5的规定:

    5交联聚乙烯电缆线路交流耐压试验电压和时

    主:非新投运线路指由于线路切改或故障等原因重新安装电缆附件的电缆线路。对于整相电缆和附件全部 更换的线路,试验电压和耐受时间按照新投运线路要求。

    7.5.1综合管廊内的通信管线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374、《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51171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 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

    缆线线路与热力管共舱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缆线在管廊桥架上的路由走向、占用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缆线应走向清晰、顺直,相互之间应无重叠、无交叉,绑扎牢固,松紧适度; 2绑扎使用的线扣规格应合适,应避免线扣串联使用,线扣串联使用时不应超过2 根,线扣间距应均匀且朝向一致; 3 横走线时,线扣间距不得超过桥架距离2倍;垂直走线时,每处横档均应绑扎。 7.5.8 缆线敷设完毕,应保证缆线或光纤良好,缆端头应作密封防潮处理,不得浸水;对 有气压维护要求的缆线应加装气门端帽,应充干燥气体进行单段缆线气压检验维护。 7.5.9 防强电措施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缆线线路与强电线路或地下电气设备平行、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当强电线路对缆线线路的感应纵电动势以及对电缆和含铜芯线的光缆线路干扰影 响超过允许值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护等措施; 3光缆接头处两侧金属构件不应作电气连通,也不应接地。缆线线路进入交接设备时 金属构件应接地,接地方式及接地电阻应满足设计要求。 7.5.10 缆线接续前应核对缆的端别、纤序,接续后不得出现纤序错接,缆线端别及纤序应 作识别标志。 7.5.11 缆线接头盒的封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可缩接头套管热缩后应外形美观,应无变形、无褶皱、无烧焦,熔合处应无空隙 无脱胶、无杂质等; 2 封装完毕后,有气门的接头盒应做充气试验,需要做接地线引出的,应符合设计要 求;

    7.6.1热力管道施工前应对管道入舱吊装口位置、尺寸进行测量,应满足最长管段和大型 管件等运输要求。 7.6.2 热力管道与其他管线同舱敷设时,热力管道宜排列在舱室上部,各专业管线宜独立 施工,并应做好交叉施工的配合工作, 7.6.3 热力管道安装、防腐和保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CJ2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道应坡向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钢管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6.4 热力管道压力试验、清洗和试运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

    7.6.1热力管道施工前应对管道入舱吊装口位置、尺寸进行测量,应满足最长管段和大型 管件等运输要求。 7.6.2 热力管道与其他管线同舱敷设时,热力管道宜排列在舱室上部,各专业管线宜独立 施工,并应做好交叉施工的配合工作

    2 钢管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4 热力管道压力试验、清洗和试运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 检收规范》CJ2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压力试验、清洗应采用清洁水; 2 试验过程中发现渗漏时,不得带压处理。消除缺陷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3 试运行应在管道热源接驳和交付后与热力站联合进行,试运行期间应观察管道、设 备和支架的工作状态,并应运行正常; 4 试运行期间出现不影响整体试运行安全的问题,可待试运行结束后处理;当出现需 要立即解决的问题时,应先停止试运行,然后再进行处理。问题处理完后,应重新进行72h 试运行。 在正式供热前完成

    7.7.1既有居住区综合管廊的燃气管道的施工应符合现行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 范》GB5083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和《城 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33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道与附件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2钢质燃气管道焊接完,焊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外防腐,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理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95和《钢质管道及 诸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的有关规定; 3采用涂层保护埋地敷设的钢质燃气干管宜同时采用阴极保护,并宜采用牺牲阳极法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埋地钢质管道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19的有关规定。 7.7.2 燃气管道出廊后,对于直埋并穿越道路的管道,应设置在钢制套管内。 7.7.3 燃气管道和金属构件等应与管廊接地网连通,预制件应预留与接地网相连的接口, 接地干线宜采用热镀锌扁钢,接地网应采用焊接搭接,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2。

    8.1.1管廊施工前,应编制监测方案并按规

    8.1.2监测单位应按方案监测,及时整理监测资料,将结果报告委托方及相关单位。当监 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或现场出现异常和事故征兆时,监测单位应立即通报委托方及相关单位, 工程建设各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8.1.3 监测仪器及元件应满足测量精度和各类监测工作的要求,并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 际状况。 8.1.4 监测时应记录监测设施状况、施工工况、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巡视检查结果等,并 应结合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支护结构工作状态与环境变化情况。 8.1.5 既有居住区综合管廊工程变形监测的等级划分及精度要求、监测频率应符合本规程 附录A的规定,监测频率还应考虑管廊支护工程安全等级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 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 8.1.6 当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和周围建(构)筑物的沉降达到预警值时,应加密观测频次, 并分析原因;达到控制值时,应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基坑及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

    际状况。 监测时应记录监测设施状况、施工工况、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巡视检查结果等,并 应结合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支护结构工作状态与环境变化情况。 8.1.5既有居住区综合管廊工程变形监测的等级划分及精度要求、监测频率应符合本规程 附录A的规定,监测频率还应考虑管廊支护工程安全等级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 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

    8.2.1变形监测控制网宜分为竖向位移监测控制网和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网,分别由基准点

    8.2.1变形监测控制网宜分为竖向位移监测控制网和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网,分别由基准点 和工作基点组成,基准点、工作基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准点应布设在施工影响范围以外的稳定区域,且每个监测工程的竖向位移监测基 准点不应少于3个,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不应少于3个,有条件时宜与施工测量控制点共用; 2基准点理设可采用地表基准点或建(构)筑物上基准点形式,地表基准点宜理设在 基岩层或原状土层中,建(构)筑物上基准点应选设在基础稳固的建(构)筑物结构上: 3当基准点距离所监测工程较远不便于使用时,宜在相对稳定且方便直接量测监测点 的位置布设工作基点; 4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布设在利于长期保存、便于联测和检核的地方,且应设置明显 的标识和保护措施; 5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在工程施工前埋设,待稳定后方可使用,当需同时测定水平和 竖向位移的三维变形时,宜设置同时满足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要求的基准点和工作基点。 8.2.2监测期间,应定期对变形监测控制网进行复测,复测周期应根据变形监测控制网点 标志的稳定性确定,不宜超过3个月,冻融时期应增加复测频次

    8.3.2 基坑及周边环境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基坑侧壁渗漏水、基底积水、土体塌落等情况;围护结构(含桩)及支撑结构状况; 2 盖挖法施工时,桩、柱与盖板的连接及混凝土状况; 3 周边环境巡查包括地表开裂、坡顶排水系统、基坑周边超载情况、建(构)筑物开 裂、地下管线渗漏、地表积水等。 8.3.3 浅理暗挖法施工洞内及洞外巡查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开挖面地质和掌子面预测探孔的地质情况: 2 地下水类型,渗漏水状况; 开挖工作面稳定状态; 4 初期支护后,喷层表面状况及渗漏水状况。 8.3.4 预制顶推法、盾构法施工巡查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观察管片衬砌(管节)的状态路桥管理及其他,包括管片(管节)变形、并裂、掉块以及漏水状况: 观察地表沉降开裂、建筑物开裂等状况

    8.4.1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有管线监测,宜根据管线年份、类型、材质、管径、管段长度、 接口类型等情况,综合确定监测点的布置位置和理设形式,应对重要的、距离开挖面近的 抗变形能力差的管线进行重点监测。 8.4.2 地下管线竖向位移监测点间距宜为15m~20m,水平位移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和数量 应根据管线特点和工程需要确定。 8.4.3 给水、燃气、热力等压力管线宜在管顶或检修井的管道上设置直接观测点,变形观 测点可采用抱箍式和套筒式标志,也可利用阀门开关、抽气孔以及检查井等管线设备作为监 测点。 8.4.4 当无法在既有地下管线上布置直接监测点时,可在管线上方布置地表监测点,当距 亚控尘亚炫深庭营围山供水燃气运水松油等

    8.4.1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有管线监测,宜根据管线年份、类型、材质、管径、 接口类型等情况,综合确定监测点的布置位置和理设形式,应对重要的、距离 抗变形能力差的管线进行重点监测

    开挖边线1倍开挖深度范围内供水、燃气、污水、输油等管线监测点布置时,应

    8.4.4 开挖边线1倍开挖深度范围内供水、燃气、污水、输油等管线监测点布置时,应穿透路面结 构硬层,测量标杆下部应埋设在管线上方的土体中,上部应设置测点保护装置

    既有管线监测可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极坐标

    8.4.6既有建(构)筑物竖向位移与水平位移监测点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构)筑物地 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建(构)筑物结构特点确定别墅标准规范范本,点位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基础类型理深和荷载有明显不同处及沉降缝、伸缩缝、新老建(构)筑物连接处 的两侧应布设监测点,建(构)筑物的角点、中点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布置间距不宜大于 20m,圆形、多边形的建(构)筑物,应沿纵横轴线对称布置; 2 独立柱基的建(构)筑物宜每隔2~3根柱基布设一个监测点,且每侧监测点不应少 于3个; 3 监测点应布置于通视良好,不易遭受破坏的位置。 8.4.7 既有建(构)筑物竖向位移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竖向位移监测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或三角高程等方法; 基准点、工作基点、监测点应组成闭合环或附合水准路线; 3竖向位移监测期间宜每半个月校检一次水准仪i角,i角不应大于15",当出现数据 异常、仪器碰撞或剧烈震动等情况时,应立即检测仪器i角; 4采用电子测距三角高程做竖向位移监测时,宜采用0.5"~1"级的全站仪,用中间设 站的观测方法,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 8.4.8 水平位移监测的方法可采用交会法、自由设站、极坐标、小角法、视准线法等,并 立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前方交会法时,交会角应在60°~120°之间,并宜采用三点交会; 2采用自由设站法时,宜采用全站仪后方交会法,有三个及以上固定点测角; 3 采用极坐标法时,边长可用全站仪测定,也可用经纬仪与检定过的钢尺丈量。当采 用钢尺丈量时,其边长不宜超过一尺段,并应进行尺长、拉力、温度和高差等项改正: 4采用小角法时,对经纬仪的纵轴倾斜误差,应进行检验,当垂直角超出±3°范围时 应进行垂直轴倾斜改正; 5采用视准线法时,视准线上应设置检核点。 8.4.9 建(构)筑物倾斜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倾斜监测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现场条件,采用垂准法、经纬仪投点法、全站坐标法 水准测量或倾斜仪测计等方法; 2测站点点位应选在监测目标接近直角或成等分角的方向线上,并应距照准高度 1.5~2.0倍距离; 3倾斜监测点应在沿对应测站点的建(构)筑物主体竖直线上分层布设或顶部、底部 对应布设,上、下监测点应布置在同一竖直线上。 4当由水准测量基础差异沉降推算建筑倾斜时,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本规程第8.4.6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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