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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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危急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安全保障型”的发展目标,切实贯彻“安全为天、风险预控、持续改进、本质安全”的理念,预防和减少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提高保障生产经营安全和处置危急事件的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危急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企业正常运营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系统实际制定,用于规范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影响企业安全运营,并对企业安全运营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山体滑坡、大风、严寒、雪灾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重环境污染事件;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发电企业对电网影响较大的事故等。
第四条 危急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生产及生活的恢复、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正职负责制,各企业行政正职是本企业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危急事件的管理,要动员全体员工,并积极依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
第七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的义务。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各分公司、全资、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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