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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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全面推进我区节水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约用水奖惩坚持分级奖励、节奖超罚的原则。
第三条自治区鼓励引黄灌区农业开采利用浅层地下水,鼓励用水户对节约的水权进行交易、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
第四条节约用水奖励资金通过水资源费、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水权交易费、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等筹集。奖励资金的结余可以结转使用。
第五条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节约用水的县(市、区)。
(二)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
(三)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优秀等次设区的市(含农垦集团、宁东管委会,下同)。
(四)自治区级节约用水工作先进单位。
依照本办法获得两项以上奖励的地区或单位,按照奖励额度高的给予一项奖励。
第六条对自治区命名的节水农业示范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机关(单位)、节水型城市等节水型载体(以下简称节水型载体)实行以奖代补。对开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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