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3538-2019 钢质可移动式海洋牧场平台建造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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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7对水面式平台的特殊要求

    5.7.1水面式平台(包括船式和驳船式)的布置和构件尺寸应符合《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要求。 5.7.2水面式平台的水密舱壁应满足《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2篇第2章第12节的要求,并应设有防 撞舱壁。 5.7.3对水面式平台的设计可按照《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2篇第7章的相关规定。

    5.7.2水面式平台的水密舱壁应满足《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2篇第2章第12节的要求锅炉标准规范范本,并应设有防

    平台主体结构建造应采用船用钢材,并考虑平台预定作业区域的最低设计温度。其它结构采用的 材料需经过平台检验机构认可。

    5.9.1所有钢结构都应设防腐蚀保护。保护系统包括涂层、金属镀层、阴极保护、腐蚀余量或其他认 可的方法。设计防腐保护系统时应考虑装置的设计寿命和保护的可维护性。 5.9.2大气区的钢结构外表面,应采用涂层防腐蚀。对涂装有困难的小型复杂构件,或有特殊要求的 钢结构件,可采用镀层防腐蚀。 5.9.3飞溅区中钢结构外表面,应采用高效长寿命防腐涂料。同时还应考虑一定的腐蚀裕量。 5.9.4全浸区中的钢结构,应采用阴极保护与涂层联合防腐蚀措施。对于拟用水下检验代替坞内检验 的平台,应采用高效长寿命防腐涂料,该涂料细则应交检验机构备查。 5.9.5暴露于空气、海水或其它含腐蚀性介质环境中的钢结构的内表面,应采取涂层、阴极保护或两 者联合的防腐蚀措施。 596结构防席且体参照《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2篇第1音第7节规定

    5.10.1结构焊缝设计

    5.10.2焊接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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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2.1焊条、焊丝、焊剂和保护气体等焊接材料应符合《材料与焊接规范》第3篇第2章的规定, 并经检验机构认可。 5.10.2.2焊接材料的贮存、运输、焊前处理(包括焊条和焊剂烘干、焊丝除锈、气体干燥)和使用 应符合焊接材料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5.10.2.3低氢焊条的烘干炉、预热和处理设备等所有的焊接设备,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同时 应对其进行妥善地维护和管理。

    5.10.3焊工和焊接工艺

    5.10.3.1所有的焊工、焊接操作者和定位焊工在从事平台焊接之前都应当依据《材料与焊接规范》 第3篇第4章的要求进行资质认可。认可合格的焊工方可从事与其证书相对应的焊接工作。 5.10.3.2焊接工艺规程应按照《材料与焊接规范》第3篇第3章的规定提交检验机构认可后方可采用

    5.10.4焊接检验员及无损检验人员

    5.10.4.1工厂应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管理机构,并能有效地运行。重要焊缝应由有经验的焊接检验 员监督施焊,以确保焊接质量。 5.10.4.2无损检测人员应持有中国船级社颁发的或平台检验机构接受的资格证书,并从事与证书的 种类和等级相符的无损检测工作。

    5.10.5无损检验要求

    5.10.5.1无损检验应按《材料与焊接规范》 的规定并提交检验机构认可后方可采 用。

    平台拖带装置应符合《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2篇第5章的规定。 陆运底系法

    6.1.1对于任一设计的首制平台应在接近完工时对其进行倾斜试验,精确测定空船重量和重心位置。

    6.1.1对于任一设计的首制平台应在接近完工时对其进行倾斜试验,精确测定空船重量和重心位置。 6.1.2对于按同一设计相继建造的平台,对于因机器、晒装或设备略有差别造成重量改变而引起的空 胎重量或重心位置的差异,可通过重量计算报告准确核实该差异小于该系列首制平台空船重量或水平 方向主尺度测定值的2%,则可采用首制平台的空船数据并免除倾斜试验。对于可准确获得重量和重 心的部分经检验机构认可,也可不予计算在差异数据内。

    6.2.2对自升式平台,应校核坐底稳性;对坐底式平台和要求进行坐底作业的半潜式平台应校核坐底 急性和沉浮稳性。 6.2.3平台的稳性校核按照《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3篇第2章的相关规定。

    3.1.1水密分隔上的开口数目应在与平台设计和正常作业相适应的情况下保持最少。因出入口 、风管、电缆等的通过需在水密甲板和舱壁上开孔时,应采取措施保持封闭舱室的水密完整性 3.1.2自升式平台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为保持水密完整性而设置的通风系统阀门。

    6.3.2.1确保内部开口水密完整性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平台在漂浮状态下作业时,所有水密门和 舱口盖保持关闭状态;自升式平台的门或舱口盖,或半潜式平台最深载重线吃水以上的门,如其通常 在平台处于漂浮状态时关闭,此类门或舱口盖均应贴有告示,说明当平台处于漂浮状态时应保持关闭 6.3.2.2对于仅用于提供检验通道且当平台在漂浮状态下作业时一保持关闭的内部开口,关闭装置 应贴有告示,当平台处于漂浮状态时该装置应保持关闭;但是,装有用间隔紧密的螺栓紧固的罩盖的 人孔不必设此标记。

    6.3.3.1平台无论处于未破舱或已破舱状态,在平台倾角达到静稳性曲线图第一交点的对应角之前 下缘将会没入水中的所有开口应配备适当的水密装置,如用间隔紧密的螺栓紧固的罩盖。 6.3.3.2如果锚链舱或其他可提供浮力的舱室可能进水,则应将这些处所的开口视为进水点。

    6.4.1.1平台的最小干航应符合《海上移动平台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9节的规定。平台船长小于2 4m时,干计算及干表取值应按照24m计算。 6.4.1.2干甲板开孔及干航甲板之下的开孔应按照相关完整稳性和破损稳性规定确定;不与干甲 板下方相通的生活区开孔应满足房间功能需求。 6.4.1.3在露天位置通往干甲板下方的开孔门槛高度不得低于380mm。自升式平台在拖航状态时 ,在露天位置通往干甲板下方的开孔如果采取临时措施进行水密封闭,门槛高度可适当降低。 6.4.1.4平台在完整漂浮状态下对应静稳性曲线图第一交点之前可能浸没的所有开口均应设置水密关 闭装置,从第1交点至达到要求的完整复原力臂曲线下面积所对应的倾斜之前可能浸没的所有进水开 口,均应设置风雨密关闭装置。 6.4.1.5应对紧急状况下不能关闭的开口位置,例如应急发电机的空气进口,给予特别考虑,同时考 虑完整复原力矩曲线和假定破损后的最终水线。

    平台的载重线标志应勘划在易于为从事系泊、升降和其它操作的人员观察之处,并符合检验机构 的规定。

    6.4.3.1自升式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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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3.1.1自升式平台的载重线,应按《海上移动平台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9.3节的规定进行计算 核定。 6.4.3.1.2拖航无人值守平台可免除最小船高度要求。但对每次平台拖航,均应根据所定航线,航 程长短以及气象情况给予特殊考虑。 6.4.3.1.3对设有一个大沉垫或类似支承结构的自升式平台,计算干眩时,应不计入此种沉垫或类似 支承结构。但是在评定平台稳性时,应考虑沉垫或类似支承结构的影响。

    6.4.3.2半潜式平台

    6.4.3.2.1半潜式平台的载重线,应按《海上移动平台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9.4节的规定进行计算 核定。 6.4.3.2.2对半潜式平台,除应核定迁移工况的干,还应核定漂浮作业工况下的干眩。此作业干 (或允许最大沉深)除应满足上述稳性和强度要求外,应满足波峰与甲板结构之间最小峰隙的要求。 6.4.3.2.3半潜式平台干眩甲板结构以下,不得设窗、边窗、窗(包括固定式)或其他类似开口。

    6.4.3.3坐底式平台

    坐底式平台的载重线,应按《海上移动平台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9.5节的规定进行计算核

    6.4.3.4水面式平台

    水面式平台的载重线,应按《海上移动平台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9.2节的规定进行计算核定 并应符合该规则核定干航的全部条件。

    7.1.1.1机械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能确保在正常运转下的任何振动均不会使机器内部产生过 度的应力。 7.1.1.2除破舱稳性估算中已做特别考虑,管路应布置在假定的破损区域之外

    油燃料的储存、分配和使用的布置应确保平台和平台上人员的安全。

    7.1.3.1液压管系中的所有部件应由不受浸蚀、与液压油不起化学作用的材料制造。 7.1.3.2液压管系不得用于该管系外的任何机件的润滑。小从 7.1.3.3液压管及配件的强度应能承受管系内可能产生的最高波动压力。 7.1.3.4重要用途液压装置中的动力油泵应设有备用泵,且能迅速转换使用。

    7.1.4 空气和测量管

    7.1.4.1 空气管

    1.4.1.1贮藏水、燃油等液体的舱柜以及隔离空舱应装设空气管。空气管应尽量从舱柜顶部引 离注入管。 1.4.1.2当舱柜仅装设一根空气管时,该空气管不得兼做注入管。空气管不得兼做测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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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4.1.3海水可能涌入的舱柜,其空气管应延伸至干甲板以上的开散地点。 7.1.4.1.4延伸至干甲板或甲板室甲板以上的空气管,其可能从管口进水的最低点离甲板的高度, 在干甲板上不小于760mm,在其他甲板室甲板上不小于450mm。 7.1.4.1.5空气管的布置,应在任一舱柜破舱浸水后,不致使海水通过空气总管进入位于其他水密舱 室内的舱柜。 7.1.4.1.6燃油舱透气管的出口端应装有耐腐蚀和便于更换的金属防火网。防火网的有效流通面积应 不小于对空气管所要求的截面积。

    7.1.4.2 测量管

    7.1.4.2.1所有液舱应设有测量管。除短测量管外 测量管应引至舱壁甲板以上随时可以接近的地点 7.1.4.2.2测量管可用认可型的测量装置代替

    7.1.5废气排放系统

    7.1.5.1平台燃烧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安全和环保的要求。 7.1.5.2柴油机的排气管应通至平台安全区的开散空间,

    7.1.6 开式排放系统

    7.1.6.1开式排放系统应能防止露天甲板、围蔽处所的积水。 7.1.6.2开式排水应能把无污染的液体和不含油雨水畅通地疏至平台外

    7.1.6.1开式排放系统应能防止露天甲板、围蔽处所的积水。

    所有电气设备均应在表1中的环境条件下正常工

    电气设备正常工作环境

    柴油机应为船用柴油机,功率应按 柴油机应能在 F375kW,且为非推进用柴油机。

    7.2.2.2工作条件和安全措施

    7.2.2.2.1确定平台的主、辅柴油机功率时,应以绝对大气压为0.1MPa、环境温度

    2.2.2.1确定平台的主、辅柴油机功率时,应以绝对大气压为0.1MPa、环境温度为25℃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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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为60%和海水温度(中冷器进口处)最大为32℃作为基准环境条件。 7.2.2.2.2应设有保证其不超过安全转速的装置。 7.2.2.2.3汽缸直径超过200mm或曲轴箱容积0.6m3及以上的柴油机,应设有足够释放面积的认可型 防爆安全阀,防爆安全阀的布置或采取的措施应能保证其排气伤人的可能性减至最低程度。

    7.2.2.3布置和安装

    7.2.2.3.1柴油机的排气口应置于所有危险区之外。空气入口与危险区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m。 7.2.2.3.2柴油机不得安装在电池间等危险区内。 7.2.2.3.3危险区内机械设备的构造和安装应考虑由于静电或运动部件摩擦产生火花引燃的危险和由 于废气或其他排出物致使裸露部件产生高温而引燃的危险

    7.2.2.4起动系统

    7.2.2.5 燃油系统

    7.2.2.5.1柴油机的高压油管应为双层防爆高压油管,并带有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7.2.2.5.2在V型柴油机上,如燃油系统布置在两列气缸之间,则应设置适当的防护和漏油排泄管路 7.2.2.5.3漏出的燃油应在无压力状态下安全地排出,应注意确保漏出的燃油不会混入柴油机的润滑 油。 7.2.2.5.4如柴油机安装在弹性基座上,应在柴油机和燃油供应管之间连接处设置认可的挠性接头 尧性接头应符合《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分册第2章第5节的规定。

    7.2.2.5.1柴油机的高压油管应为双层防爆高压油管,并带有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7.2.2.5.2在V型柴油机上,如燃油系统布置在两列气缸之间,则应设置适当的防护和漏油排泄管路 7.2.2.5.3漏出的燃油应在无压力状态下安全地排出,应注意确保漏出的燃油不会混入柴油机的润滑 油。 7.2.2.5.4如柴油机安装在弹性基座上,应在柴油机和燃油供应管之间连接处设置认可的挠性接头 性接头应符合《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分册第2章第5节的规定。

    7.2.2.6 冷却系统

    7.2.2.6.1柴油机可采用风扇水箱冷却方式。如采用板式换热器冷却方式,应按照中国船级社《海上 移动平台入级规范》进行设计。 7.2.2.6.2柴油机应根据客户需求加装适当的缸套水预加热装置用于冬季柴油机的起动。

    7.2.2.7进排气系统

    7.2.2.7.1柴油机排气管上应设置有效的消声器,并设置适当的清洁和泄放装置。 7.2.2.7.2气缸直径不小于200mm的柴油机,每缸应装有测量排气温度的仪表。 7.2.2.7.3每台柴油机应有独立的排气管,以防止排气倒流。如2台或多台柴油机的排气通向共同的 肖声器、废气锅炉或经济器时,每根排气管应装设烟气隔离装置。 7.2.2.7.4柴油机排气管如在载重水线附近引出外时,应设有防止海水从排气管进入柴油机内的装 置。 7.2.2.7.5柴油机的排烟管线应包覆绝缘,包覆绝缘后的管路绝缘表面温度不允许超过60℃

    7.2.2.8滑油系统

    7.2.2.8.1柴油机的润滑系统油底壳应配有油尺。

    7.2.2.8.1柴油机的润滑系统油底壳应配有油尺。 7.2.2.8.2功率超过37kW的柴油机应装有滑油系统故障视觉和听觉信号报警装置。 7.2.2.8.3机带滑油润滑循环泵应为各处提供足够压力的润滑油。

    2.2.8.2功率超过37kW的柴油机应装有滑油系统故障视觉和听觉信号报警装置。 2.2.8.3机带滑油润滑循环泵应为各处提供足够压力的润滑油

    7.2.2.9监测和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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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2.9.1带动发电机的柴油机应装有调速器。当额定功率大于220kW时,还应装有超速保护装置, 以防止柴油机转速超过额定转速的115%。 7.2.2.9.2本地控制箱至少包括如下功能:启动按钮、停机按钮、应急停按钮、报警消音按钮、声光 蜂鸣器、运行指示灯。 7.2.2.9.3柴油机应装有滑油系统故障声光信号报警装置,但对飞溅润滑者除外。 7.2.2.9.4柴油机的冷却系统应设高温报警装 但对开式冷却系统除外

    7.2.2.10安装与防护

    所有到柴油机和发电机的连接都应为弹性连接。柴油机应配置对飞轮及旋转部件位置处的保

    7.3.1通风导管应采用钢材或其他不燃材料制造。但对长度不超过2m、横截面积不超过0.02m2的短 导管,如果由低播焰性材料制造,且仅用于通风装置的末端,则不需使用不燃材料。 7.3.2机器处所的通风系统应独立于其他通风系统,其主要进风口及出风口应能在处所的外部加以关 闭,且其通风导管应尽可能不通过其他处所。 7.3.3机械处所应设有机械通风,其通风换气应不小于每小时20次。 7.3.4其他公共区域应有适当的通风。如自然通风条件较好,可采用自然通风,如自然通风条件不允 许,其换气量应不小于每小时3次或每5m2地板面积30m3/h。 7.3.5电池间应设有机械通风,排风口位于房间的顶部。

    7.4.1.1开降系统应有裕量配备,以便当任一部件失灵时,不致引起平台的失控下降。 7.4.1.2升降系统应在桩侧或者集控室内操纵设备。 7.4.1.3升降系统的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便于维修各种设备的安全通道。 7.4.1.4升降系统、锁紧装置主要部件的材料应根据作业载荷环境、用途和设计温度进行选择。 7.4.1.5升降系统、锁紧装置的强度分析应考虑到平台在不同工况下的可能最大荷载。 7.4.1.6升降机构的任何部件的单一故障不会引起平台失控下降;根据设计要求所规定的最大起升和 下降载荷进行设计和制造;能承受平台最大环境衡准施加于平台的力;在失去动力(例如电、液压或 气压)时,能安全保持桩腿相对于平台的高度。

    1.4.2控制、通信与报警

    7.4.2.1对于同时具备集控室操纵和桩侧操纵功能的平台,应设直集控室操纵和桩侧操级纵的转换装道 7.4.2.2操纵升降系统时,在集控室内或者桩侧的操作位置能清楚地观察出各桩腿或船体升降情况及 运行状态。 7.4.2.3应设有能停止平台升降系统工作的应急控制器,此控制器应有明显的标识并附有铭牌。 7.4.2.4桩腿主锁销和辅锁销的脱开动作应相互联锁,并应设置能显示桩腿的主辅锁销在锁紧或脱开 位置时的指示灯。 7.4.2.5液压系统中的液压缸和动力源应装设过压保护装置。 426一升陷生站应设有平台水平度目元装墨

    7.4.3插销式液压升降系统

    7.4.3.1液压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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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3.2液压管路

    Z4.3.3油缸、锁紧装置

    7.4.3.3.1油缸未端应设有缓冲装置或其他阻尼限位措施,在油缸或油缸端部管路上应安装放气阀。 7.4.3.3.2任一桩腿的液压升降系统中均应设有同步装置。 7.4.3.3.3油缸的活塞杆应采取有效的防腐保护。 7.4.3.3.4升降油缸至少一端为铰接,可使用向心关节轴承消除升降过程中的偏差。 7.4.3.3.5每一桩腿上应至少设有两套定位锁紧装置,任一套锁紧装置的计算负荷(按照屈服强度 均应不小于该桩腿所能承受的最大工作负荷。锁销应使用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等延性材料锻制。 7.4.3.3.6液压锁紧装置应设有自锁或其他紧固安全装置。 7.4.3.3.7平台体升起后,液压系统应卸荷,所承受的外部载荷应设专用支撑构件传递到桩腿上。

    7.4.3.4液压管路及其安装

    7.4.3.4.1液压管路最小设计壁厚应符合《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4篇第2章第2节的规定。 7.4.3.4.2液压管路及配件的强度应能承受管系内可能产生的最高波动压力。 7.4.3.4.3液压管路一般应平行或垂敷设,尽量减少转弯和交叉。 7.4.3.4.4液压管路应用管架可靠固定,并应具有允许管子伸缩的补偿措施,固定管子用的衬垫应为 铅皮或橡胶。 7.4.3.4.5布置在易受机械损伤处所的油管,应具有可靠的、便于拆卸的防护罩,

    8.1.1钢质海洋牧场平台可不设置应急发电机。平台电源至少应由2台发电机组组成,也可采用具有 同等电容量的2组其它电源装置,2套电源互为备用。 8.1.2平台配置的电源应能在任一电源停止工作时仍能满足平台的日常供电需求,其中一台需满足平 台最大工况条件下的作业需求。 8.1.3平台若以太阳能及蓄电池组作为电源,应设有容量足够的充电装置,以备蓄电池组供电不足时 通过另外一套电源为平台供电及为蓄电池充电。平台可配不间断电源系统作为平台的应急电源,为火 警探测系统及通讯报警系统供电,蓄电池后备时间最少30min。太阳能系统光伏板可参考IEC 61215一2005《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性》要求,蓄电池应按照《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4篇第3章第7节的有关要求。 8.1.4平台配置的变压器其容量应能满足平台供电需求。 8.1.5若平台电源的总功率超过400kW,则汇流排应至少分成2个独立的分段,每个分段应由断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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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1电气装置中应设置合适的保护装置,以能在发生包括短路在内的意外过电流故障时对其进行保 护。各保护装置的选择、布置和性能应能提供安全和协调的自动保护,以保证在某一处发生故障的情 况下,通过保护装置的选择性作用保持对非故障电路,特别是包含重要设备的非故障电路的连续供电 ,以尽可能减少对系统的损害和发生火灾的危险。 8.2.2发电机应设有过载和短路保护,如两台发电机并联运行时则应设有欠压和逆功率保护装置。 8.2.3容量大于0.5kW及所有重要电动机,均应设有独立的过载、短路保护以及欠电压保护装置。 8.2.4分电箱或配电盘每一回路均应设有短路和过载保护装置。 8.2.5每一回路的过载保护额定值或整定值应采用耐久标志进行标明。

    3.1照明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船员正常生活和工作处所的照度要求。应确保如下位置配置应急照

    灯: a) 每一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及其航外; 脱险通道; C 机器处所及配电室; d)应急消防泵(如设有时)、喷水器供水泵(如设有时)等处以及这些泵的电动机起动位置。 应急照明灯应可由应急电源供电,也可为蓄电池灯。 8.3.2信号灯电源由安装在设备室内易于接近位置上的分电箱引出的独立分路供电。

    8.4.1电缆的选择应根据敷设场所的环境条件、敷设方法、电流定额、工作定额、需用系数和允许电 压降等因数来确定。 8.4.2任何电缆的额定电压应不低于其所在电路的额定电压。 8.4.3所有电缆和电气设备的外接线至少应为低烟、无卤、成束阻燃船用电缆,线芯长期充许工作温 度不低于85℃,额定电压不低于设备长期工作电压。 8.4.4电缆和电线的敷设和支撑应能避免其被磨损或受到其他损坏。 3.4.5电缆贯穿水密隔舱壁或甲板时,可采用单独的水密填料函,或用容纳多根电缆的水密填料箱 但完工后应保持隔舱壁或甲板的水密完整性。

    8.5.1.1各种不同用途的内部通信装置 其声响信号应有不同的音调,以利辨别。 8.5.1.2内部通信和报警电路的电源应直接取自动力或照明电路,或者由其他电源供电

    8.5.2系统配置要求

    8.5.2.1内部通信

    平台应至少配置1套通信装备,该通信装备可采用便携式通信装备,并应置于便于人员使用处

    8.5.2.2火警探测报警系统

    平台应在所有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装设自动探火系统,应在整个平台的适当位置设置足够的手 动报警按钮。系统应能自动监测线路发生的故障。

    地质灾害标准规范范本DB37T35382019

    8.6.1对于具有非金属榄的平台,应设置避雷针。避雷针应至少高出榄或需保护的设施150mm。平 台的榄应具有适当的高度,以便避雷针对平台起到避雷作用。 8.6.2对于金属榄的平台,金属榄可作避雷针使用。如果金属榄顶安装有电气设备,则应设置避雷针 ,避雷针应至少高出需保护的设备150mm。 8.6.3避雷针应以截面积不小于75mm2的导体构成。 8.6.4互连导体应为截面积不小于70mm2铜导体,并做可靠接地。互连导体尽可能直线敷设,若必 须弯曲,其弯曲半径应不小于互连导体直径的10倍。金属榄和金属构件作为避雷系统的一部分或全部 时可免设互连导体。

    蓄电池间禁止安装其他机械设备,同时应对设备进行充分的导电连接和接地。蓄电池间的灯具、 风机等应具备相应的防爆等级。

    10.2起居处所、服务处所的防护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周围至少为B级分隔,当起居处所与危险区域直接相邻时,舱壁应至少 1对危险处所的舱壁要求。

    10.3机器处所和工作处所内的布置

    失火时,应能从机器处所及工作处所的外部对这些处所的通风装置及通向这些处所的门道及其他 开口的设施进行操纵。

    10.4机器处所的灭火设备

    10.5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工作处所的手提式灭火器 10.5.1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工作处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认可型手提式灭火器,以保证至少有一只 合适型号的灭火器便于即刻施用于上述处所的任何部位,每个梯道间应配有1具于粉灭火器电动汽车标准规范范本,每个厨 房应配有1具干粉灭火器,每个电池间应配有1具CO2灭火器,起居处所及外围开走廊应配备至少2 具干粉灭火器,同时保证10m步行范围内至少有1具可用的灭火器。 10.5.2手提式灭火器应为检验机构认可的型式,干粉灭火器的容量应不小于6kg,CO2灭火器的容 量应不小于5kg,泡沫灭火器的容量应不小于9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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