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2602-2020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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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T 12602-2020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使用供电电源的装置,在以下电压波动范围内应正常工作: a)交流电源供电,0.9倍~1.1倍额定电压; b)直流供电,0.85倍~1.35倍额定电压

    4.2.7工频耐受电压

    使用交流电源的装置风电场标准规范范本,应能通过表3规定的工频耐受电压试验。在试验期间装置应无绝缘击多 络现象。

    使用交流电源的装置,绝缘电阻不应低于1MQ

    4.2.9交变湿热性能

    交变湿热试验后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无明显破损和变形:

    GB/T12602—2020

    c)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装置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a)室内部分不应低于GB/T4208—2017规定的IP44; b)室外部分不应低于GB/T4208—2017规定的IP65; C)传感器不应低于GB/T4208—2017规定的IP65。

    4.3.1.1限制器应适合起重机械的设计用途,不应降低起重机械的起重能力。 4.3.1.2当载荷达到额定起升载荷的90%~95%时,应发出视觉和/或听觉预警信号。当载荷达到动 作值时,应能自动停止起重机械向不安全方向继续动作,并应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信号,同时应能允许 起重机械向安全方向动作。预警与报警信号的要求应符合4.4.1.2、4.4.1.3的要求。 对于仅具有自动停止功能的限制器(例如弹簧式、摩擦扭矩式、泄压阀式等直接作用的限制器),可 不具备预警与报警功能。 4.3.1.3限制器应适应起重机械配置和/或载荷位置引起的额定起重量的变化。在起重机械起吊作业 过程中,限制器应自动地执行规定的功能,不需要手动再设定或调整。 4.3.1.4限制器正常工作状态下,应能够连续地检测到起重机械起升、运行、制动等工况下的实际负载 伏况。限制器一且动作,应能持续可靠地保持执行规定的功能,直到超载解除。任何对起重机械的操作 控制方式,不应影响限制器的动作功能,除非限制器设置可以解除4.3.1.2规定功能的解除开关,解除开 关为特殊情况时使用。该解除开关应为自动复位型或者可以锁定,解除开关应经主管人员同意方可开 启使用。

    值也应在式(1)中的范围内起作用(一般情况下,设定值与动作值应在起重机额定起升载荷的 100%~110%)

    起升设计的平均加速度,单位为米每二次方秒(m/s"); g 重力加速度,单位为米每二次方秒(m/s); Q一一 设定值,单位为千牛(kN); 总起升载荷,包括起重挠性件自重载荷、固定式吊具自重载荷和额定起升载荷(额定 起升载荷三可分式吊具自重载荷十有效载荷)构成,单位为千牛(kN); 中 GB/T3811一2008规定的起升动载系数。 流动式起重机限制器的设定值应在起重机额定起升载荷的100%~110%,其动作值也在此范 围内起作用。 塔式起重机限制器的设定值应在起重机额定起升载荷的102%~110%,其动作值也在此范围 内起作用。 限制器的综合误差应符合以下规定: 限制器综合误差不应超过5%,综合误差按式(2)计算

    式中: ZG一 一综合误差; Q2d 装机条件下动作值,单位为千牛(kN); Q一一装机条件下设定值,单位为千牛(kN) b) 对额定起重量不变的起重机械,综合误差有效范围仅指相对设定值的误差,非全量程。对额 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综合误差的有效范围应在使用说明书和产品标牌上明 确说明,原则上应能满足配用起重机械的全部使用工况, 4.3.1.7限制器动作误差不应超过3%,动作误差按式(3)计算

    G一一动作误差; Qa一一试验室条件下动作值,单位为千牛(kN); Q一一试验室条件下设定值,单位为千牛(kN)。 4.3.1.8限制器的过载能力应能承受配用起重机械的最大试验载荷。试验后,限制器应能执行规定的 功能,符合规定的误差要求 4.3.1.9限制器应能承受以额定载荷加载1000次的连续作业试验。试验后,限制器应能执行规定的 功能,符合规定的误差要求

    4.3.2以力传感器为测力元件的限制器附加要求

    3.2.1安装于桥式和门式起重机、臂架起重机上的限制器应具备能区别起重机实际超载与止常 吊物起升、制动、运行等产生的动载影响的功能。 3.2.2限制器应有自检功能,对报警、显示等功能进行检验。在起重机械不加载的情况下,能确负 器的有效性

    GB/T 126022020

    4.3.2.4限制器宜有对起重机械工作时间、工作循环及超载动作等危险状态进行记录的功能。 4.3.2.5对于具有记录功能的限制器宜留有通信输出接口,其中采用数字通信型接口时,通信协议应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对外开放的协议,方便使用者获得重量/力矩等基本数据

    4.4.1额定起重量指示器

    4.4.1.1额定起重量指示器应具备下列功能: 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90%~95%时,应发出视觉和/或听觉的预警信号; b 当载荷达到报警动作值时,应发出视觉和/或听觉的报警信号。 4.4.1.2视觉和/或听觉信号应清晰和连续,信号一经触发,应在起重机械吊载一个工作循环过程中持 续保持,直至超载解除。音响预警与报警信号应不同,并与起重机械环境噪声有明显区别。距发声部位 1m及在司机位置测量均不应低于75dB(A)。灯光预警信号应使用黄色,灯光报警信号应使用红色, 应在司机视野范围内清晰可见。 4.4.1.3起重机械操作员不应从控制站取消警告,除非在同一状况下同时使用了听觉和视觉警告,在这 中情况下听觉警告可以在其作用5s之后通过操作手动取消装置来取消。如果便用了这种取消装置: 在起重机械需要恢复听觉警告时应自动作用。 在起重机械校准和试验期间可取消听觉警告

    4.4.2数值信息指示器

    4.4.2.1提供数值信息的指示器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 指示器的设置应满足司机各操纵位置清晰可见; b) 模拟显示应从左到右、从下到上或顺时针方向增加; 指示器的响应时间应与所示参数的变化速度相适宜,使之总是显示当前的状态。 4.4.2.2如果起重机械能以不同的配置工作,指示器应有起重机械配置的指示信息。若装配了配置选 降装置,在该装置上宜提供所选配置的直接描述或代码,该代码可以通过代码/配置列表来核对, 4.4.2.3起重量指示器、臂架长度指示器、幅度指示器的各示值与实际值相对误差及臂架角度指示器的 示值与实际值偏差应符合表6的要求

    4.5.1装置应在裸露的金属表面涂装防

    5.1装置应在裸露的金属表面涂装防护层

    4.5.2涂装时,钢材表面应进行除锈处理,处理等级应达到GB/T8923.1一2011中规定的Sa2级或 St2级。 4.5.3涂装时,面漆应均匀、细致、光亮、完整和色泽一致,不应有粗糙不平、漏漆、错漆、皱纹、针孔及严 重流挂等缺陷

    5.1.1且测检查装置样品

    a)结构牢固,装配件是否松动; b) 外壳是否有裂纹、砂眼、划痕等缺陷; 传感器、插接件等部件的装配位置是否与说明书相符; 各连接部位及进线孔是否有防水措施; e 查阅主要部件所用材料的质量证明,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计算书规定; f 外露的可操作元件是否有标识; 是否装设供电电源开关: h) 如果设置功能解除开关和音响信号取消装置,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5.1.2查验装置样品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a) 对于安装于起重机械承载系统中的装置的零部件,查验相应的材料质量证明、设计图样和设计 计算书,并确认其强度不应小于该系统中承载部件的强度。 b)具有配用起重机械动载荷状态的分析、计算和处理功能。必要时用信号发生器模拟动载荷状 态,对限制器样品输人动载荷信号。 5.1.3对于以力传感器为测力元件的限制器,将样品部件接接线图连接,组成一个完整系统,开机时查 验是否具有自检功能。 5.1.4对于提供数值信息的指示器,查验样品指示器的设置位置是否正确和信息是否清晰正确 5.1.5对于配有起重机械配置选择装置的以力传感器为测力元件的指示器,目测检查配置选择装置是 否满足配置的要求。如果配置选择装置,应检查装置上所配置的直接描述或代码是否与使用相符。 5.1.6对于以力传感器为测力元件的限制器,样品部件按接线图连接,组成一个完整系统,用信号发生 器模拟加载,在加载过程中断开样品供电电源,恢复供电电源后,查验样品设置是否为原设置

    5.1.2查验装置样品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验是否具有自检功能。 5.1.4对于提供数值信息的指示器,查验样品指示器的设置位置是否正确和信息是否清晰正确 5.1.5对于配有起重机械配置选择装置的以力传感器为测力元件的指示器,目测检查配置选择装置是 否满足配置的要求。如果配置选择装置,应检查装置上所配置的直接描述或代码是否与使用相符。 5.1.6对于以力传感器为测力元件的限制器,样品部件按接线图连接,组成一个完整系统,用信号发生 器模拟加载,在加载过程中断开样品供电电源,恢复供电电源后,查验样品设置是否为原设置

    5.2.1动作误差试验

    5.2.1.1开始试验直至5.2.12试验结束,不得调整装置设定值。 5.2.1.2如果没有特殊说明,试验顺序从5.2.1~5.2.12依次进行。电池供电的装置,可不做5.2.7、5.2.8 和5.2.10试验

    5.2.1.3试验方法如下

    将样品部件按接线图连接,组成一个完整系统,按产品技术资料规定,确定样品设定值。样品通电, 处于工作状态。 使用试验机对样品的载荷传感器加载,加载速度控制在1kN/s。对应每个测试点,加载使装置动 作。对每个测试点均应反复试验3次。每个测试点加载过程中,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95% 时,查验样品音响或灯光预警信号。 当载荷达到动作点时,查验样品声光报警信号。用声级计A计权挡距发声部位1m测量报警音响

    GB/T12602—2020

    对额定起重量不变的起重机械,测试点为装置设定值, 对额定起重量不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测试点为最大工作幅度点。 对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测试点应不少于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图表范围内所对 应的5个点,并应尽可能包括最大、中间和最小3个点。测试前,用产品角度、长度传感器或位置转换开 关分别给出相应幅度的测试点。试验室如难以实现,也可以用模拟信号替代

    冲击试验过程中,装置为非通电状态。试验按表2规定的参数条件进行。试验后按 误差是否符合规定

    将装置放人高温试验箱,待箱内温度达到60℃后,历时16h,取出后在30min内按5.2.1 误差是否符合规定。

    将装置放入低温试验箱,待箱内温度达到一20℃后,历时16h,取出后在30min内按5.2.1检测 差是否符合规定

    5.2.6电压波动试验

    交流电源供电时,分别施加0.9倍~1.1倍额定电压10min及60min;直流供电时,分别施 倍~1.35倍额定电压10min及60min。在降压及升压过程中分别按5.2.1检测动作误差是否 定

    5.2.7绝缘电阻试验

    在装置的电源进线端与外壳金属部分之间,应用相应绝缘电压等级(至少500V)的绝缘测量仪 绝缘电阻测量

    5.2.8工频耐受电压试验

    工频耐受电压试验应接GB/T14048. 2012中8.3.3.4规定的方法进行

    5.2.9交变湿热试验

    湿热试验过程中,装置为非通电状态。 试验前,装置应先通过5.2.7和5.2.8试验。 交变湿热试验依据GB/T2423.4一2008在高温温度40℃,循环次数为2次,24h为一个周期的条 件下进行。待恢复1h~2h后,按GB/T14048.1一2012中8.3.3.4规定的方法进行工频耐受电压试 验。试验后按5.2.1检测动作误差是否符合规定

    5.2.10抗干扰试验

    按照GB/T17626.5的相应规定选择试验设备,试验设备的浪涌波形应符合表5的规定。在装置 的供电电源上迭加一个表4规定的参数试验电压,施加的时间不少于30min。在此期间,装置是否工 作正常,按5.2.1检测动作误差是否符合规定

    5.2.11 过载能力试验

    将样品部件按接线图连接,组成一个完整系统,对力传感器施加相当于其装配在起重机械上所受最 大实际载荷值,加载3次后,按5.2.1检测动作误差是否符合规定

    5.2.12连续作业试验

    把力传感器放到加载试验机上,将样品部件按接线图连接,组成一个完整系统,对力传感器施加相 当于其装配在起重机械上对应起重机械额定载荷时力传感器所受实际载荷值。施加预负载3次,每次 加载到实际载荷值后退回到零负载。施加3次预负载后,相隔1min,再正式进行试验。 以上述载荷值累计加载1000次,每次加载到载荷值后,保持10s,再退回到零负载。 加载1000次后,按5.2.1检测动作误差是否符合规定

    .3.1.1以力传感器作为起重机械负载测量元件的限制器经试验室试验后,限制器按实际配置于起重 几械上进行装机试验。 .3.1.2以其他特殊方式进行起重机械负载测量的限制器,无法在试验室进行试验时,限制器按实际配 置于起重机械上进行装机试验

    试验用起重机械应接规定进行调整检查和试运行。试验场地、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试 物精度不低于1%,并应满足试验范围需要,装置应预先标定

    5.3.3额定起重能力试验

    接配用起重机械有关标准中额定载荷试验方法和程序,吊运相应的额定载荷进行试验,起重机械应 能正常工作。对于具有多挡变速性能的起升机构,应分别对各挡位进行试验

    5.3.4综合误差及动作功能与指示功能试验

    5.3.4.1试验要求如下

    a)对额定起重量不变的起重机械:吊起重物离地面100mm~200mm处制动停止,以逐渐加载 方式致使装置动作,限制器动作功能符合4.3.1.2的规定,实测起重量。将重物下降至地面,控 制系统恢复正常,以起重机械具有的起升操作方式(包括点动),再次缓慢起吊该重物,限制器 是否可靠动作。 b) 对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允许带载变幅的起重机械:对应每个测试点准备试验重物,以 小于测试点的工作幅度起吊,逐渐增加工作幅度使装置动作,限制器动作功能符合4.3.1.2的 规定,实测工作幅度后在额定起重量图表上查出对应的额定起重量,如果实测工作幅度在额定 起重量图表上不能直接查到相应额定起重量,应按起重机械制造厂提供的计算方法和其他规

    GB/T 126022020

    定的方法计算出额定起重量。在此状态下,将重物下降至地面,控制系统恢复正常,以起重机 械具有的起升操作方式(包括点动),再次缓慢起吊该重物,限制器是否可靠动作, 对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不准许带载变幅的起重机械:对应每个测试点的工作幅度,吊 起重物离地面100mm~200mm处后停止起升,逐渐加载使装置动作,限制器动作功能符合 4.3.1.2的规定,实测起重量。根据测试点的实测工作幅度,在额定起重量图表上查出对应的 额定起重量,如果实测工作幅度在额定起重量图表上不能直接查到相应额定起重量,应按起重 机械制造厂提供的计算方法和其他规定的方法计算出额定起重量。在此状态下,将重物下降 至地面,控制系统恢复正常,以起重机械具有的起升操作方式(包括点动),再次缓慢起吊该重 物,限制器是否可靠动作

    5.3.4.2对应每个测试点应反复试验三次

    试验过程中,对预、报警信号的要求同时检测,对于指示器的相应项目内容可同时进行试验,其要求 应符合4.4的规定。 每次测试中,应监视所加试验重物的总重量,如果超过了起重机械当时配置所对应额定起重量的 110%,无论装置动作与否,应立即停止该次试验

    装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置都应由制造厂进行出厂检验园林养护管理,出厂检验的项目

    6.3.1凡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功能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产品停止生产1年后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项目见表7。

    7标志、包装、运输及购存

    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处应安装标牌,其要求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标牌上应至少标出如下 内容: a) 名称和型号; b)制造商名称; c)产品编号; d)出厂日期。

    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产品出厂时至少应

    GB/T12602—2020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说明书

    照明标准规范范本7.3.1运输中应避免雨雪直接淋袭和强烈振动冲击。 7.3.2装置应贮存在通风、无强烈电磁场影响、无其他腐蚀性气体的仓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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