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413-2020 有色金属工业余热利用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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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被考察体系排出的物质可释放的热。 wasteheatquantity

    wasteheat quantity

    以环境温度为基准同轴电缆标准,对被考察体系排出的物质可释放的热量 行回收及利用

    slag waste heat

    被考察体系产生的气态、液态或固态等中间产品或最终 所携带的余热。

    2.0.8冷却介质余热

    action and residual carbon

    量;残碳余热是指中间产品或外排废弃物中残碳所携带的余热。

    量;残碳余热是指中间产品或外排废弃物中残碳所携带的余热。 2.0.11冷凝回水余热 wasteheatfromcondensationbach

    2.0.12余热回收率

    3.0.1余热利用系统应根据余热资源种类、资源量,基于全热 (冷)、电负荷及热、电平衡,按能源梯级高效利用的原则设计,并不 应影响生产工艺的安全运行,应与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相协调。 3.0.2余热利用设施应适应余热资源高温、高粉尘、高腐蚀性、强

    应影响生产工艺的安全运行,应与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相协调。 3.0.2余热利用设施应适应余热资源高温、高粉尘、高腐蚀性、强 粘结性、负荷波动的特点。

    3.0.3对饱和蒸汽的过热处理不宜采用除余热资源以外的

    3.0.4余热利用系统的装备水平应与生产工艺水平相匹配

    3.0.4余热利用系统的装备水平应与生产工艺水平相匹配

    冶炼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51023和《有色金属 矿山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50951的有关规定, 余热利用设计中的余热发电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火力发电有关标 准的规定

    4.1.1根据余热利用投资回收期,余热资源等级的划分宜符合表 4. 1. 1 的规定

    4. 1.1 的规定。

    表 4. 1. 1余热资源等级

    4.1.2一等余热资源应回收,二等余热资源宜回收,三等余热 源可根据情况进行回收

    源可根据情况进行回收。

    4.2.1高温烟气余热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高温烟气余热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温烟气余热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用燃料加热的余热量宜按下式计算:

    1外用燃料加热的余热量宜按下式计算:

    4.2余热量计算方法

    Q,=B.V,: t,: C

    式中:Q, 烟气余热量(kJ/h); B 平均燃料消耗量(kg/h或Nm/h): 单位燃料燃烧产生烟气量(Nm/kg或Nm/Nm)

    t,——烟气从炉窑排出平均温度(℃); C,一一炉窑排出平均温度下的烟气平均定压比热LkJ (Nm3:℃),应按烟气成分计算。 2 自热冶炼的余热量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V, 排出的烟气总量(Nm/h)。

    4.2.2炉渣余热量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Qz 炉渣余热量(kJ/h); Gz 炉渣产量(kg/h); tz 炉渣温度(℃); C一 炉渣平均比热[kJ/(kg·℃)]; 液态炉渣熔化潜热(kJ/kg)

    正品(中间产品)余热量宜按下式

    式中:Q 产品(中间产品)余热量(kJ/h); G 产品产量(kg/h); 高温产品温度(℃); 高温产品平均比热LkJ/(kg:℃)」; 9e 液态产品熔化潜热(kJ/kg)

    4.2.4冷却介质余热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化冷却余热量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Q 汽化冷却余热量(kJ/h); D。——汽化冷却产汽量(kg/h); i、i——分别为蒸汽及进水的恰(kJ 2冷却水余热量宜按下式计算:

    中:Q、 冷却水余热量(kJ/h)

    Q,=V, : ty : C

    Q,=G, · (t, C,+qz

    Q.=G· (t.· C+g)

    冷却水流量(kg/h); ti、t2——冷却水进出口温度(℃); C. 冷却水平均比热[kJ/(kg:℃)]

    4.2.5可燃废气余热量宜按下式计算:

    Q.=(12636Lco +10786LH, +35906LcH, · V.a

    Qr. =(12636Lco +10786LH, +35906LcH, V +Q

    4.2.6化学反应及残碳余

    1化学反应余热量计算宜根据化学成分确定化学反应物 生成物的数量,再计算化学反应热; 2残碳余热量宜按下式计算:

    Q.=32792XG:C

    式中:Qn 冷凝回水余热量(kJ/h); Gn 冷凝回水量(kg/h); tn 冷凝回水温度(℃); Cn 冷凝水的定压比热容[kJ/(kg·℃)]。

    的热(冷、电)负荷需求,在热平衡基础上,选择余热回收方法和 设施,

    4.3.2烟气余热回收应符合下

    1铜、镍、铅、锌、锡等重有色金属治炼及制酸系统转化工序 产生的大于400℃的烟气余热,宜采用水作为换热介质、选择余热 锅炉回收、生产饱和蒸汽或过热蒸汽;当企业已有饱和蒸汽时,可 选择换热设备回收、对饱和蒸汽过热处理。 2铜、镍、铅、锌、锡等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制酸系统转化工序 产生的大于或等于250℃且小于或等于400℃的烟气余热,宜采用 水作为换热介质、选择饱和蒸汽余热锅炉或换热设备回收。 3铜、镍、铅、锌、锡等重有色金属在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小于 250℃的烟气余热、制酸干吸工序低温烟气余热,在经过技术经济 比较可行后,宜按下列方式回收: 1)宜选择换热设备加热空气、水或直接用于物料的干燥; 2)当生产、生活有热(冷)负荷需求时,可选择烟气(热水)吸 收式冷(温)水机组; 3可选择有机工质朗肯循环发电设施或热泵设施。 4铝用炭素搬烧回转窑和罐式炉设备的烟气余热,应根据生 产工艺要求依次设置余热导热油锅炉、余热蒸汽锅炉。 5铝用炭素焙烧炉、铝电解槽等生产设备的低温烟气余热 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行后,应进行回收。 6烟气余热回收设施的排烟温度应满足自身和后续工艺、设 备及管道对温度和防庭的要

    3.3炉渣余热回收应符合下列

    1铜、镍、铅、锌、锡等重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产生的1000℃ 及以上的炉渣余热,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行后的1000℃以下的炉 渣余热,宜选择余热锅炉或换热设备回收; 2炉渣余热回收设施的排渣温度应满足后续炉渣资源化处 理、设备和管道的输送要求。

    4.3.4产品余热回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3.4产品余热回收应符合下列

    1铜、镍、铅、锌、锡等重有色金属在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可利 用的1000℃及以上的产品余热,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行后的 1000℃以下的产品余热,宜选择余热锅炉或换热设备回收; 2铝用炭素生石油焦烧炉(窑)产品冷却余热,在冷却源数 量有保障及热用户负荷稳定时,宜设置余热回收设施,氢氧化铝焙 烧炉产品余热宜选择加热锅炉补给水的换热设备; 3产品余热回收设施的产品温度应满足后续设备和管道的 输送要求。 4.3.5冷却介质余热可选择有机工质朗肯循环发电设施或热泵 设施回收。

    熔炼炉的可燃废气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废气回收设施

    1余热锅炉蒸汽参数应根据汽轮机参数等级、蒸汽用户需求 和烟气酸露点温度确定,余热锅炉参数应按饱和温度不小于烟气 酸露点温度附加15℃的富余量确定。 2余热锅炉容量应按生产工艺排放的最大烟气量产生的蒸 发量确定,换热面积宜留有15%余量,余热回收率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有色金属冶炼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919的有关规定。 3余热锅炉排烟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后续生产工艺、设备及管道对烟气温度的要求; 2)当余热锅炉内不设置省煤器时,应按余热锅炉额定压力 下对应的饱和蒸汽温度附加20℃确定,当余热锅炉内设 置省煤器时,应按烟气酸露点温度附加35℃确定,烟气 酸露点温度宜按本标准附录A的方法计算; 3)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余热锅炉烟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烟道布置应满足工艺生产、操作维护及安全的要求,烟气

    流速宜为8m/s~12m/s,最不超过15m/s; 2)烟道应设置可靠的支架、热补偿器; 3)当带有旁通烟道时,在余热锅炉进口烟道和旁通烟道上 应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

    .1.6余热锅炉进口、出口及底部排灰设施连接处宜设置密封装 置和膨胀装置;当烟气有爆炸可能时,应设置防爆装置,防爆装置的 排放口不应危及人身安全。余热锅炉本体漏风系数宜小于8%。

    5.1.7余热锅炉各层平台应设置2个楼梯,至少应有1个直通地 面的安全疏散楼梯。

    5.1.8余热锅炉主蒸汽管道上应设置压力调节装置,汽包

    调节装置间应设置蒸汽超压放空装置。余热锅炉主蒸汽管道采用 母管制时,支管上宜设置逆止阀。

    5.1.9余热锅炉出口主蒸汽管道上应设置参与锅炉汽包液位调 节的流量测量装置。

    .1.9余热锅炉出口主蒸汽管道上应设置参与锅炉汽包液位

    5.1.10余热锅炉汽包液位宜与生产工艺系统进行故障连锁,开 应设置有监控系统和集散控制系统对汽包液位进行实时监控。 5.1.11强制循环余热锅炉循环泵宜与生产工艺系统进行故障 连锁

    5.1.12每台强制循环余热锅炉应设置2台电动循环水泵

    台应为备用,单台容量为110%锅炉额定蒸发量的循环水量。当 不具备双电源供电时,应再增设1台容量为110%循环水量的氵 动循环泵或增设应急备用电源。

    5.1.13余热锅炉应设置定期排污扩容器,扩容器容量应满足务

    系统应有切换至定期排污扩容器的旁路;多台余热锅炉集中布 时,宜合用1套连续排污扩容系统;当连续排污扩容器产生的二

    5.1.15疏水系统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1台疏水扩容器,容量宜为0.5m3~1.5m3; 2宜设置1台~2台疏水箱,总容量宜为10m3~30m; 3宜设置2台疏水泵,单台疏水泵容量宜按在0.5h内将1台 疏水箱内的水全部打至除氧器的要求确定,疏水泵扬程应按相应静 压差、流动阻力及除氧器工作压力之和另加20%裕量确定。 5.1.16余热锅炉启动排汽管上应设置消声器,其他排汽管上宜 设置消声器

    5.1.15疏水系统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5.2.1余热锅炉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余热锅炉给水系统应付合下列规定: 1单台余热锅炉应采用单元制给水系统; 2多台余热锅炉集中布置且锅炉运行压力相同时,给水泵出 口侧宜采用单母管给水系统,多台余热锅炉分散布置或锅炉运行 压力不同时,应分别设置锅炉给水系统; 3给水系统应设置给水再循环管,当余热锅炉运行负荷变化 大时,锅炉给水泵宜设置调速装置。 5.2.2余热锅炉应设置除氧器,除氧器的额定容量应根据余热锅 炉最大给水量确定,给水箱或除氧器水箱的总有效容积宜为所有 余热锅炉以最大蒸发量连续蒸发20min~60min时的给水消 耗量。 5.2.3余热锅炉给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余热锅炉给水泵台数的选择,应满足余热锅炉负荷变化的 需要,并应设置备用; 2余热锅炉给水泵容量的确定,当容量最大的1台给水泵停 止运行时,其余给水泵的总容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 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110%,锅炉系统设有减温装置或蓄热器时 给水泵的总容量应计人减温装置或蓄热器的用水量。

    5.2.4给水泵宜采用双电源供电,不具备双电源供电且停电后对

    余热锅炉安全运行有影响时,应设置作为事故备用泵的汽动给水 泵,事故备用泵的容量应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 给水量的20%~40%。

    5.2.5当热力除氧水箱低位布置时,应选择特殊锅炉给水泵或 装增压泵

    5.2.5当热力除氧水箱低位布置时,应选择特殊锅炉给水

    5.2.6除氧给水系统应符

    5.3汽轮发电机设备及系统

    5.3.5饱和蒸汽汽轮发电机进口蒸汽管道上应设置汽水分

    5.3.6根据抽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背压式汽轮发电机和抽

    压式汽轮发电机各级抽汽和背压排汽的参数,应设置相应的备 减压装置或备用减温减压装置,减压装置或减温减压装置的容

    压式汽轮发电机各级抽汽和背压排汽的参数,应设置术

    等于最大抽汽量或排汽量。常年运行的减压装置或减温减压装 置,应设置备用

    凝流量应按汽轮机最大冷凝流量确定。背压式汽轮发电机和抽汽

    疑流量应按汽轮机最大冷凝流量确定。背压式汽轮发电机和抽汽 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的抽汽管道、排汽管道应设置稳定蒸汽压力的 周压装置及放空装置。

    5.3.8汽轮发电机房宜与辅助动力设备房布置在同一个区

    5.3.8汽轮发电机房宜与辅助动力设备房布置在同一个区域内

    .3.8汽轮发电机房宜与辅助动力设备房布置在同一个区域内 型汽轮发电机可与动力设备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宜共用公辅 设施。

    5.3.9汽轮发电机设备及系统应符合

    5.4漠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及系统

    5.4.1漠化锂吸收式冷(温)机组的选择应根据余热资源特性和 用户负荷特点,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机组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GB/T 18431的有关规定

    5.4.2各类机型所需的热源参数应符合表5.4.2的规定

    表5.4.2各类机型所需的热源参数

    4.3烟气型漠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供冷、供热参数应符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I 0736的有关规定。

    5.4.4空调水系统、冷却水系统、补给水系统的设置应

    5.4.4空调水系统、冷却水系统、补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白 有关规定。

    5.5其他换热设备及系统

    5.5.1 铝冶炼用碳素系统余热导热油锅炉及布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额定压力和温度应根据生产要求确定; 2 额定容量不应小于生产负荷的1.2倍; ? 排烟温度不宜大于选用的导热油最高使用温度附 加20℃; 4 漏风系数应小于2%; 5 宜设置清灰装置: 6 烟气进口、出口处应设置防爆装置; 7 加热炉与引风机应一对一设置,且引风机应采用变频调速 控制; 8余热导热油锅炉的排烟宜接至相邻的蒸汽锅炉烟道人口 或烧回转窑窑后排烟燃装置内

    5.5.2电解铝电解槽烟气余热可采用水或其他热媒为介质的换

    热设备进行回收,烟气余热回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换热设备应布置在电解槽烟气净化总烟管上,各换热设备 应并联布置; 2不应影响电解槽槽温及电解槽负压的稳定 5.5.3有机工质朗肯循环发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机工质和发电规模应根据余热资源特性和余热资源参 数确定; 2发电机组的电压等级应与工厂电压等级相符。 5.5.4 换热设备的选择应根据余热资源特性和用户负荷特点,经

    6.1.2总平面布置应满足生产安全、环保和卫生要求,宜采用建

    1余热回收设施应临近余热源布置。 2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区内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满足工艺流 程要求,根据生产设施功能要求布置; 2)新建余热发电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统一进行功能分区,改 建、扩建余热发电工程宜根据现有功能分区和场地进行 布置,余热发电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 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的有 关规定; 3)站区内各建(构)筑物间距,建(构)筑物与铁路、道路间的 防火距离,消防通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 准的规定。 3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 范》GB50187、《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544和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6.1.5站区内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2道路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沥青路面; 3室外装置、余热锅炉周围应留有检修场地和起吊运输设备 进出的道路,道路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宜大于或等于5m; 4消防车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计规范》GB50187、《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6.2.1化学水处理系统应根据供水水源的水质、变化规律和余热 利用系统水质要求确定,原水预处理设备的容量、预处理方式及装 置选型和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的有关规定。

    .2.2化学水处理设备的容量应按下列各项损失和消耗量进个

    1 蒸汽用户的凝结水损失; 2 锅炉房自用蒸汽的凝结水损失; 3 锅炉排污水损失; 4 室外蒸汽管道和凝结水管道的漏损; 5 采暖热水系统的补给水; 6 水处理系统的自用化学水; 7 余热利用系统外的化学水,

    余热发电补给水处理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

    6.2.3余热发电补给水处理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家标准《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12145的 有关规定,余热不用于发电时的补给水处理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50109的有关规 定,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1576的有关 规定。

    防雨、防冻措施,汽水取样头的型式、引出点和管材,应满足样品具 有代表性和不受污染的要求,汽水样品的温度宜小于30℃。

    在余热锅炉房及余热发电机房,水箱可布置在化学水处理建筑 物外。

    6.2.6水处理间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5m,辅助设备

    通道的净距不宜小于0.8m,通道应满足检修的需要

    6.3.1余热发电电气设备的配置应按余热容量和生产工艺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并网同期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机与企业电网并网时,应选定并网点,宜采用准同步 并网方式; 2)发电机组与电力系统联络的回路数量宜根据发电机组数 量确定,并应在发电机出口断路器处设置余热发电并网 同期点。 2余热发电的启动电源宜利用并网联络线由企业电网提供 当站用电系统仅为低压负荷时,也可由临近的生产线低压配电室 提供。 3电气主接线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发电机引出线方式为直配线时,发电机出口电压应根 据发电机并网点的电压等级进行选择,当发电机与变压

    器组为单元连接时,发变组出口电压宜根据生产线电力 网络中压系统电压等级进行选择; 2)余热发电高压母线的接线方式应根据余热发电的机组数 量确定,当发电机为1台时,宜采用单母线接线,当发电 机为2台及以上时,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3)当发电机电压母线的短路电流超过总降压变电站或厂区 配电站断路器的额定开断电流时,可在联络线出口开关 处设置限流装置; 4)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不大于4A时,10.5kV、6.3kV 发电机中性点应采用不接地系统,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 电流大于4A时,发电机中性点宜采用消弧线圈或高电 阻接地系统; 5)接在发电机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 离开关,接在发电机中性点的避雷器不宜装设隔离开关; 6)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闻之间应装设闭锁 装置。 4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 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 列规定: 1)发电机出口断路器、并网联络线断路器应设置安全自动 保护装置,自动保护装置的保护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限整 定值应与上一级保护配合,并应防止越级跳闸,短线路时 宜采用光纤差动保护; 2)系统通信和远动设计应按“地区电力调度所一工厂动力 总调度室一余热电站”的顺序设计。 2一一全块尘中通信的没里产饮全下列妞宝

    统的联络通信和发电系统内部生产调度通信; 2可利用企业内部程控交换总机的裕量,增加各岗位生产

    6.3.6余热利用的过电压保护和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 I《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规定

    6.3.9余热利用电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色金屑

    厂电力设计规范》GB50673和《有色金属矿山电力设计规范》YS 5030的有关规定。

    1控制方式宜采用集中控制,宜通过设置在集中控制室的操 作员站,实现机组启停、运行工况的监视和调整、异常运行工况的 事故处理和紧急停机; 2控制系统应与生产工艺控制系统实时通信、数据互传及联 锁控制; 3控制系统应能实现系统内部的实时通信、数据互传、联锁

    及程序控制; 4余热锅炉系统、汽轮机系统、除氧给水系统、循环水系统及 除盐水泵等,应采用集散控制系统进行控制,化学水处理系统可就 地集中控制; 5余热锅炉清灰装置控制系统应与生产工艺控制系统实时 通信及数据互传,

    6.4.2余热发电的测量、控制与联

    1余热发电控制系统的设计,应能实现对汽轮机及发电系统 运行工况参数的显示、报警、累计、储存、数据处理及打印功能。 2自动调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余热锅炉汽包水位应设置自动调节; 2)余热锅炉汽包压力宜设置自动调节; 3)余热锅炉设有喷水混合式减温时,宜设置过热蒸汽温度 自动调节; 4)汽机自动调节项目应根据发电系统的特点和汽机设备的 要求确定; 5)除氧器应设置压力和水位自动调节装置; 6)减温减压器应设置压力、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7)对需保持一定液位运行的容器,宜设置液位自动调节 装置; 8)余热锅炉汽包水位、汽包压力宜设置工业电视监控系统 3余热锅炉系统的输灰装置与下游的生产工艺系统输送设 备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 4余热锅炉进口、出口及旁通烟风道的各电动调节阀之间: 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 6.4.3余热发电的控制系统、汽轮机监视保护系统及汽轮机电液 调节系统,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其中一路应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 供电,另一路应采用站用电供电。

    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6.5给水、排水和循环冷却水

    6.5.3循环水系统排污水、软化水制备系统排污水、除盐水

    规范》GB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的有关规定。

    规范》GB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

    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 有关规定

    5.6.1建筑与结构设计应满足余热利用工艺设备布置要求, 结合余热利用工艺设计进行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空间组 筑造型、色彩处理以及围护结构的选择

    6.6.1建筑与结构设计应满足余热利用工艺设备布置要求,并应

    6.6.2余热利用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的划分应符合现

    1汽轮机头部主油箱及油管道阀门外缘水平5m范围内的 梁、钢柱,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钢柱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

    钢梁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当主油箱上方的楼板开孔时,开孔 水平边缘周围5m范围所对应的屋面钢结构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 隔热保护措施,主油箱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余热锅炉房内的平台、扶梯应采用不燃烧的防滑材料。 3配电室、主控制室等电气间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 材料。 6.6.3附设在建筑内的控制室、配电室、电缆夹层及设备用房的设 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35kV~ 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和《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 规范》GB50053的有关规定。 6.6.4采用可燃废气的余热锅炉房外墙、楼地面和屋面,应采取 防爆措施,并应设有锅炉间首层建筑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 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场所及人员通道,且泄压处不得与人员聚 集场所及人员通道相邻。 6.6.5建筑物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治炼厂 节能设计规范》GB50919的有关规定,余热利用厂房的使用性能 功能特征和节能要求的分类应为C类。 6.6.6建筑物的屋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 范》GB50345的有关规定。 6.6.7活荷载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构)筑物的楼面、地面和屋面结构设计,应计算在生产 使用、检修、施工安装时段,由设备、管道、运输工具、材料堆放等重 物所引起的荷载; 2无特殊要求的活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 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楼面、地面操作及检修荷载取 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荷载规范》GB50959 的有关规定; 3汽轮发电机房的吊车应按工作级别A1~A3取值; 4应对余热锅炉设备厂家提供的设备荷载进行复核确认,室

    钢梁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当主油箱上方的楼板开孔时,开孔 水平边缘周围5m范围所对应的屋面钢结构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 隔热保护措施,主油箱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余热锅炉房内的平台、扶梯应采用不燃烧的防滑材料。 3配电室、主控制室等电气间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 材料。

    6.6.3附设在建筑内的控制室、配电室、电缆夹层及设备用房

    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351 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和《20kV及以下变电所 规范》GB50053的有关规定。

    6.4采用可燃废气的余热锅炉房外墙、楼地面和屋面市政工程标准规范范本,应米取 爆措施,并应设有锅炉间首层建筑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 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场所及人员通道,且泄压处不得与人员聚 场所及人员通道相邻

    6.6.5建筑物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冶

    6.6.6建筑物的屋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

    6.6.6建筑物的屋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 范》GB50345的有关规定。

    .6.7活荷载的选取应符合下孕

    1建(构)筑物的楼面、地面和屋面结构设计,应计算在生厂 使用、检修、施工安装时段铝合金标准规范范本,由设备、管道、运输工具、材料堆放等重 物所引起的荷载; 2无特殊要求的活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 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楼面、地面操作及检修荷载取 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荷载规范》GB50959 的有关规定; 3汽轮发电机房的吊车应按工作级别A1A3取值; 4应对余热锅炉设备厂家提供的设备荷载进行复核确认,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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