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981-2014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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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 50981-2014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equipment engineering facilities

    为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器构件、部件和系统 要包括电梯,照明系统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管道系统,供 和空气调节系统,火灾报警和消防系统,共用天线等。

    由锚固体、加固吊杆、斜撑和抗震连接构件组成的构件。

    与建筑结构体牢固连接,以地震力为主要荷载的抗震支撑设 施。由锚固体、加固吊杆、抗震连接构件及抗震斜撑组成。

    水利管理斜撑与管道横截面垂直的抗震支吊架。 2.l.9单管(杆)抗震支吊架single tube seismic bracing

    由一根承重吊架和抗震斜撑组成的抗震支吊架

    由两根及以上承重吊架和横梁、抗震斜撑组成的抗 吊架。

    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映地震震级、震中距 和场地类别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点对应的周期值。

    2.2.1作用和作用效应

    F———沿最不利方向施加于机电工程设施重心处的水平地震 作用标准值; 非结构构件的重力; SGE 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 Sehk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 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

    2.2.2抗力和材料性能

    L27 侧向抗震支吊架间距

    2. 2. 4 计算系数

    X 非结构构件功能系数; 7 非结构构件类别系数; 51 状态系数; S2 位置系数; 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αmax YG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 YEh 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αEk 水平地震力综合系数; k 抗震斜撑角度调整系数。

    3.1.1建筑机电工程设施与建筑结构的连接构件和

    借施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高度、结构类型、变 形特征、设备设施所处位置和运行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3.1.5建筑机电工程设施的基座或连接件应能将设备承

    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机电 程设施的预埋件、锚固件,应能承受建筑机电工程设施传给主 结构的地震作用。

    3.1.6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抗震设计应以建筑结构设计为

    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件应采取措施进行设防。对重力不大 1.8kN的设备或吊杆计算长度不大于300mm的吊杆悬挂管道 可不进行设防。

    β.1.8穿过隔震层的建筑机电工程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

    3.1.9建筑机电工程设施底部应与地面牢固固定。对于8度及 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膨胀螺栓或螺栓应固定在垫层下的结构楼 板上。对于无法用螺栓与地面连接的建筑机电工程设施,应用L 型抗震防滑角铁进行限位。

    3.2.1建筑场地为1类时,甲、乙类建筑的建筑机电工程应按 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内类建筑的建筑 机电工程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 措施,但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 措施

    措施。 3.2.2建筑场地为Ⅲ、NV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和0.30g的地区,各类建筑机电工程宜分别按8度 (0.20g)和9度(0.40g)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0.15g和0.30g的地区,各类建筑机电工程宜分别按 (0.20g)和9度(0.40g)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1建筑机电工程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其抗震设防烈 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 定选用,并可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 设计特征周期。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 设防烈度和对应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3.3.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 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 地区内的建筑机电工程,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7度和 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3.3.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

    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 地区内的建筑机电工程,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7 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

    注:g为重力加速度。

    3.3.3建筑结构的设计特征周期应根据其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 组和场地类别确定,设计特征周期值应按表3.3.3的规定采用。

    组和场地类别确定,设计特征周期值应按表3.3.3的规定采用。

    表3.3.3设计特征周期值(s)

    3.3.4我国主要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 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 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选用。 3.3.5建筑机电工程设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 3.3.5采用,当建筑结构采用隔震设计时,应采用隔震后的水平 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表3.3.5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仆

    3.4.1建筑机电工程设备应根据所属建筑抗震要求、所属部位 采用不同功能系数、类别系数进行抗震计算,建筑机电设备构件 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系数可按表3.4.1的规定确定,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高要求时,外观可能损坏但不影响使用功能和防火能力, 可经受相连结构构件出现1.4倍以上设计挠度的变形,其功能系 数应大于等于1.4;

    2中等要求时,使用功能基本正常或可很快恢复,耐火时 间减少1/4,可经受相连结构构件出现设计挠度的变形,其功能 系数应取1.0; 3一般要求时,多数构件基本处于原位,但系统可能损坏, 需修理才能恢复功能,耐火时间明显降低,只能经受相连结构构 件出现0.6倍设计挠度的变形,其功能系数应取0.6。

    表3.4.1建筑机电设备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系数

    3.4.2当计算两个连接在一起、抗震措施要求不同的建筑机电 设备时,应按较高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建筑机电设备连接损坏 时,不应引起与之相连的有较高要求的机电设备失效。

    时,不应引起与之相连的有较高要求的机电设备失效。 3.4.3下列建筑机电设备应进行抗震验算: 17度~9度时,电梯提升设备的锚固件、高层建筑上的电 梯构件及其锚固; 27度~9度时,建筑机电设备自重大于1.8kN或其体系 自振周期大于0.1s的设备支架、基座及其锚固。

    1各构件和部件的地震力应施加于其重心,水平地震力应 沿任一水平方向: 2建筑机电工程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可采用等效侧力 法计算;对支承于不同楼层或防震缝两侧的建筑机电工程,除自 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外,尚应同时计算地震时支承点之间相对 位移产生的作用效应; 3建筑机电设备(含支架)的体系自振周期大于0.1S,且 其重力大于所在楼层重力的1%,或建筑机电设备的重力大于所 在楼层重力的10%时,宜进入整体结构模型进行抗震计算,也 可采用楼面反应谱方法计算。其中,与楼盖非弹性连接的设备, 可直接将设备与楼盖作为一个质点计入整个结构的分析中得到设 备所受的地震作用。

    3.4.5当采用等效侧力法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宜按下式

    内力,可按该构件在位移方向的刚度乘以规定的支承点相对弹性 水平位移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在位移方向的刚度,应根据其 端部的实际连接状态,分别采用刚性连接、铰接、弹性连接或滑 动连接等简化的力学模型; 2分段防震缝两侧的相对水平位移,宜根据使用要求确定 相邻楼层的相对弹性水平位移u,应按下式计算:

    Au = I0. h

    式中:[o]——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宜按表3.4.6采用; h一一计算楼层层高(m)。

    表3.4.6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3.4.7当采用楼面反应谱法时,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的水 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 B 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的楼面反应谱值

    3.5.1建筑机电工程设施的地震作用效应(包括自身重力产生 的效应和支座相对位移产生的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 合,应按下式计算:

    S = YcSGE + YEh SEhk

    中: S一 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 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

    YG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取1.2: YEh 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取1.3; SGE 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 Sehk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3.5.2,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构件抗震验算时,摩擦力不得作为抵

    抗地震作用的抗力;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1.0,并应 足下式要求,

    式中:R—一构件承载力设计

    3.5.3建筑物内的高位水箱应与所在结构可靠连接,8度及8 度以上时,结构设计应考虑高位水箱对结构体系产生的附加地震 作用效应。

    3.5.4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需要连续工作的建筑机电

    施,其支吊架应能保证设施正常工作,重量较大的设备宜设置 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相关部位的结构构件应采取相应的 强措施。

    3.5.5需要设防的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所承受的不同方向

    作用应由不同方向的抗震支承来承担,水平方向的地震作用应 两个不同方向的抗震支承来承担

    4.1.1给水排水管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给水管、热水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规定的材质选用: 2)高层建筑及9度地区建筑的干管、立管应采用铜管、 不锈钢管、金属复合管等强度高且具有较好延性的管 道,连接方式可采用管件连接或焊接; 2高层建筑及9度地区建筑的入户管阀门之后应设软接头; 3消防给水管、气体灭火输送管道的管材和连接方式应根 据系统工作压力,按国家现行标准中有关消防的规定选用; 4重力流排水的污、废水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规定的管材选用; 2)高层建筑及9度地区建筑宜采用柔性接口的机制排水 铸铁管。

    4.1.2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气体火火系统等消防系统还应按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设置 防晃支架;管段设置抗震支架与防晃支架重合处,可只设抗震 支承; 4管道不应穿过抗震缝。当给水管道必须穿越抗震缝时宜 靠近建筑物的下部穿越,且应在抗震缝两边各装一个柔性管接头 或在通过抗震缝处安装门形弯头或设置伸缩节; 5管道穿过内墙或楼板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 缝隙,应采用柔性防火材料封堵; 6当8度、9度地区建筑物给水引入管和排水出户管穿越 地下室外墙时,应设防水套管。穿越基础时,基础与管道间应留 有一定空隙,并宜在管道穿越地下室外墙或基础处的室外部位设 置波纹管伸缩节。 4.1.3室内设备、构筑物、设施的选型、布置与固定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生活、消防用金属水箱、玻璃钢水箱宜采用应力分布均 习的圆形或方形水箱; 2建筑物内的生活用低位贮水池(箱)、消防贮水池及相应 的低区给水泵房、高区转输泵房,低区热交换间等宜布置在建筑 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地下室或底层; 3高层建筑的中间水箱(池)、高位水箱(池)应靠建筑物 中心部位布置,水泵房、热交换间等宜靠近建筑物中心部位 布置; 4应保证设备、设施、构筑物有足够的检修空间; 5运行时不产生振动的给水水箱、水加热器、太阳能集热 设备、冷却塔、开水炉等设备、设施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与 其连接的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8度、9度地区建筑物的生活 消防给水箱(池)的配水管、水泵吸水管应设软管接头; 68度、9度地区建筑物中的给水泵等设备应设防振基础 且应在基础四周设限位器固定,限位器应经计算确定

    建筑小区、单体建筑室外给水

    4.2.1建筑小区、单体建筑的室外给水排水的抗震设计除应满 足本节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 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

    1生活给水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管、双面防腐钢管、塑料和 金属复合管、PE管等具有延性的管道;当采用球墨铸铁管时, 应采用柔性接口连接; 2热水管宜采用不锈钢管、双面防腐钢管、塑料和金属复 合管; 3消防给水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管、焊接钢管、热浸镀锌 钢管; 4排水管材宜采用PVC和PE双壁波纹管、钢筋混凝土管 或其他类型的化学管材,排水管的接口应采用柔性接口;不得采 用陶土管、石棉水泥管;8度的Ⅲ类、N类场地或9度的地区, 管材应采用承插式连接,其接口处填料应采用柔性材料; 57度、8度且地基土为可液化地段或9度的地区,室外理 地给水、排水管道均不得采用塑料管。管网上的闸门、检查井等 附属构筑物不宜采用砖砌体结构和塑料制品

    1生活给水、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宜理地敷设或管沟敷设; 2)管道应避免敷设在高坎、深坑、崩塌、滑坡地段: 3)采用市政供水管网供水的建筑、建筑小区宜采用两路 供水,不能断水的重要建筑应采用两路供水,或设两 条引人管; 4)干管应成环状布置,并应在环管上合理设置阀门并。 2热水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或管沟敷设,9度地区宜采用管

    沟敷设; 2)管道应避免敷设在高坎、深坑、崩塌、滑坡地段; 3)应结合防止热水管道的伸缩变形采取抗震防变形措施; 4)保温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柔性

    3排水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型建筑小区的排水管道宜采用分段布置,就近处理 和分散排出,有条件时应适当增设连通管或设置事故 排出口; 2)接入城市市政排水管网时宜设有一定防止水流倒灌的 跌水高度; 3)排水管道应避免敷设在高坎、深坑、崩塌、滑坡地段。

    3)排水管道应避免敷设在高坎、深坑、崩塌、滑坡地段。 4.2.4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消防贮水水池宜采用地下式,平面形状宜为圆形 或方形,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水池的进、出水管道应分设,管材宜采用双面防腐钢管, 进、出水管道上均应设置控制阀门; 3穿越水池池体的配管宜预埋柔性套管,在水池壁(底) 外应设置柔性接口。 4.2.5水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4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表

    4.2.5水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1水塔宜用钢筋混凝土倒锥壳水塔的构造形式; 2水塔的进、出水管,溢水及泄水均应采用双面防腐钢管, 进、出水管道上均应设置控制阀门,托架或支架应牢固,弯头、 三通、阀门等配件前后应设柔性接头,理地管道宜采用柔性接口 的给水铸铁管或PE管; 3水塔距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水塔高度的1.5倍。 4.2.6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给水排水泵房宜毗邻水池设在地下室内; 2泵房内的管道应有牢靠的侧向抗震支撑,沿墙敷设管道 应设支架和托架

    .1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

    5.1.1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管道的选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暖、空气调节水管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规定的材质选用; 2)高层建筑及9度地区的建筑应采用热镀锌钢管、钢管、 不锈钢管、铜管,连接方式可采用管件连接或焊接; 2通风、空调调节风道的管材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的材质选用; 3排烟风道、排烟用补风风道、加压送风和事故通风风道 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宜采用镀锌钢板或 钢板制作; 2)高层建筑及9度地区的建筑应采用热镀锌钢板或钢板 制作。

    5.1.2供暖、空气调节水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孕

    1管道不应穿过抗震缝。当必须穿越时,应在抗震缝两边 各装一个柔性管接头或在通过抗震缝处安装门形弯头或设伸 缩节; 2管道穿过内墙或楼板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 逢隙应填充柔性耐火材料; 3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外墙或基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穿越建筑物外墙时应设防水套管,管道穿越建筑 物基础时应设套管。基础与管道之间应留有一定间隙, 管道与套管间的缝隙内应填充柔性材料;

    2)当穿越的管道与建筑物外墙或基础为嵌固时,应在穿 越的管道上室外就近设置柔性连接件。 4锅炉房、制冷机房、热交换站内的管道应有可靠的侧向 和纵向抗震支撑。多根管道共用支吊架或管径大于等于300mm 的单根管道支吊架,宜采用门型抗震支吊架; 5管道抗震支吊架不应限制管线热胀冷缩产生的位移。管 道抗震支吊架设置和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 5.1.3通风、空气调节风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道不应穿过抗震缝。当必须穿越时,应在抗震缝两侧 各装一个柔性软接头: 2风道穿过内墙或楼板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 缝隙,应填充柔性耐火材料: 3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m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 0.70m的风道可采用抗震支吊架,风道抗震支吊架的设置和设 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 5.1.4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 吊架。 5.1.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构筑物、设施的选型、布 置与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宜设置在独立建筑内。当布置在非独 立建筑物内时,除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采取防 止燃料、高温热媒泄漏外溢的安全措施: 2建筑物内敷设的钢制烟窗抗震设计计算可按现行国家标 准《烟窗设计规范》GB50051的有关规定执行; 3布置在建筑物内的制冷机房、热交换站宜设置在地下室: 4重力大于1.8kN的空调机组、风机等设备不宜采用吊装 安装。当必须采用吊装时,应避免设在人员活动和疏散通道位置 的上方,但应设置抗震支吊架; 5运行时不产生振动的锅炉、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室外安 装的制冷设备、冷热水箱、整体式蓄冰槽、热交换器等设备、设

    .1.4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

    施可不设防振基础,但应使其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与其连接的 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8度、9度建筑物的设备、设施的连接管 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6运行时产生振动的风机、水泵、压缩式制冷机组(热泵 机组)、空调机组、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等设备、设施或运行时不 产生振动的室外安装的制冷设备等设备、设施对隔声降噪有较高 要求时,应设防振基础,且应在基础四周设限位器固定。限位器 应经计算确定,与其连接的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5.2.1室外热力管道的抗震设计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 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 执行。

    管道干线的附件均应采用球墨铸铁、铸钢或有色金属材料; 38度及8度以下的地区,地下直理的热力管道的管外保 温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柔性。 5.2.3室外热力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应避免敷设在高坎、深坑、崩塌、滑坡地段: 2千管宜采用环状布置,合理设置分段阀门。当采用枝状 布置时,应合理设置分支阀门和旁通管道; 3管道宜采用地下直理敷设或地沟敷设,不宜采用架空敷 设。当9度时,宜采用管沟敷设; 4热力入口关断阀应设置在建筑物外,阀后应设置柔性 连接; 5应结合防止热力管道的伸缩变形采取抗震防变形措施; 67度且地基土为可液化地段或8度、9度的地区,水泵的 进、出管上宜设置柔性连接;

    7管道穿过建(构)筑物的墙体或基础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在穿越管道的墙体或基础上应设套管,管道与套管间 的缝隙内应填充柔性材料; 2)当穿越的管道与墙体或基础为嵌固时,应在穿越的管 道上就近设置柔性连接件。 8当地下直埋敷设热力管道不能避开活动断裂带时,应采 取下列措施: 1)管道宜与断裂带正交; 2)管道应敷设在套筒内,周围应填充细砂; 3)管道及套筒应采用钢管: 4)断裂带两侧的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关断阀。 5.2.4室外热力管道上的阀门井、热力小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上的阀门井、热力小室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2 管道上的阀门均应设置阀门井; 37度、8度且地基土为可液化土地段或9度的地区,管道 的阀门井、热力小室等附属构筑物不宜采用砌体结构

    1管道上的阀门井、热力小室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2 管道上的阀门均应设置阀门井; 37度、8度且地基土为可液化土地段或9度的地区,管道 的阀门井、热力小室等附属构筑物不宜采用砌体结构

    6.1.1内径大于或等于25mm的燃气管道应进行抗震设计,管 道抗震支吊架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 6.1.2室内燃气管道宜选用钢管,也可选用铜管、不锈钢管 铝塑复合管和连接用软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 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6.1.3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 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6.1.4室外燃气设施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

    6.2.1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应设置在套 管中,并应留有沉降空间,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 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6.2.2燃气引人管阀门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重要用户应在室外

    6.2.2燃气引人管阀门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重要用户应在 另设阀门。

    6.2.3燃气管道通过隔震层时,应在室外设置阀门和切断

    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道宜采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应做防腐处理, 并可采取保温措施; 2高层建筑物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钢管或无 缝钢管,壁厚不得小于4mm;

    .2.7燃气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岁

    2燃气水平干管不宜跨越建筑物的沉降缝。 8在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物内,燃气管道应根据建筑 要求,在适当的间隔设置抗震支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管及立管固定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管应采用焊接,宜减少焊缝数量,不得使用螺纹 连接; 2)当立管的长度大于60m,小于120m时,应至少设置1 处抗震支承; 3)当立管的长度天于120m时,应至少设置2处抗震支 撑,且应在抗震支承之间的中间部位采取吸收伸缩变 形的措施。 2水平管及水平管固定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管从立管分支至第一个水平管固定件处,均应采 用焊接连接; 2)从立管分支开口的水平管接口处,应采取吸收立管变 形的措施; 3)水平管的第一个水平管固定件应按建筑物抗震等级进 行抗震设计。

    6.2.9室内燃气管道及设备应固定在主体结构上,并应符合下

    1沿墙、柱、楼板和加热设备构件上明设的燃气管道应

    用管支架、管卡或吊架固定; 2管支架、管卡、吊架等固定件的安装不应妨碍管道的自 由膨胀和收缩; 3管支架、管卡、吊架等固定件应计算自重、地震、伸缩 振动的影响程度和间距

    1重要电力设施可按设防烈度提高1度进行抗震设计,但 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可不再提高。 2内径不小于60mm的电气配管及重力不小于150N/m的 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均应进行抗震设防

    7.2.1地震时应保证正常人流疏散所需的应急照明及相关设备 的供电。 7.2.2地震时需要坚持工作场所的照明设备应就近设置应急电 源装置。 7.2.3地震时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正常工作。 7.2.4应急广播系统宜预置地需广播模式

    7.3.1配变电所、通信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室和应急 指挥中心宜布置在地震力或变位较小的场所,且应避开对抗震不 利或危险场所。

    7.3.2电气设备间及电缆管井不应设置在易受震动破坏白

    7.4.1柴油发电机组的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震动隔离装置; 2与外部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3设备与基础之间、设备与减震装置之间的地脚螺栓应能 承受水平地震力和垂直地震力。 7.4.2变压器的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就位后应焊接牢固,内部线圈应牢固固定在变压器 外壳内的支承结构上; 2变压器的支承面宜适当加宽,并设置防止其移动和倾倒 的限位器; 3应对接入和接出的柔性导体留有位移的空间; 4油浸变压器上油枕、潜油泵、冷却器及其连接管道等附 件以及集中布置的冷却器与本体间连接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7.4.3蓄电池、电力电容器的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电池应安装在抗震架上; 2蓄电池间连线应采用柔性导体连接,端电池宜采用电缆 作为引出线; 3蓄电池安装重心较高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4电力电容器应固定在支架上,其引线宜采用软导体。当 采用硬母线连接时,应装设伸缩节装置。 7.4.4配电箱(柜)、通信设备的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箱(柜)、通信设备的安装螺栓或焊接强度应满足抗 震要求; 2靠墙安装的配电柜、通信设备机柜底部安装应牢固。当 底部安装螺栓或焊接强度不够时,应将顶部与墙壁进行连接; 3当配电柜、通信设备柜等非靠墙落地安装时,根部应采 用金属膨胀螺栓或焊接的固定方式。当8度或9度时,可将儿个 柜在重心位置以上连成整体:

    /.4.1柔油友 1应设置震动隔离装置; 2与外部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3设备与基础之间、设备与减震装置之间的地脚螺栓 承受水平地震力和垂直地震力

    7.4.2变压器的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壁式安装的配电箱与墙壁之间应采用金属膨胀螺栓连接; 5配电箱(柜)、通信设备机柜内的元器件应考虑与支承结 构间的相互作用,元器件之间采用软连接,接线处应做防震 处理; 6 配电箱(柜)面上的仪表应与柜体组装牢固。 7.4.51 设在水平操作面上的消防、安防设备应采取防止滑动 措施。

    7.4.6设在建筑物屋顶上的共用天线应采取防正因地震导致设

    7.4.7安装在吊顶上的灯具,应考虑地震时吊顶与楼板的相对 位移。

    7.4.7安装在吊顶上的灯具,应考虑地震时吊顶与楼板的木

    7.5.1配电导体应符合下列

    7.5导体选择及线路敷设

    7.5.1配电导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电缆或电线; 2当采用硬母线敷设且直线段长度大于80m时,应每50m 设置伸缩节; 3在电缆桥架、电缆槽盒内敷设的缆线在引进、引出和转 弯处,应在长度上留有余量; 4 接地线应采取防止地震时被切断的措施 7.5.2 缆线穿管敷设时宜采用弹性和延性较好的管材。 7.5.3 引入建筑物的电气管路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进口处应采用挠性线管或采取其他抗震措施; 2当进户井贴邻建筑物设置时,缆线应在井中留有余量; 3进户套管与引人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 料密封。

    1在进口处应采用挠性线管或采取其他抗震措施; 2 当进户并贴邻建筑物设置时,缆线应在并中留有余量 3进户套管与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 料密封。

    7.5.4电气管路不宜穿越抗震缝,当必须穿越时应符

    1采用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敷设时宜靠近建筑物7 穿越勘探标准,且在抗震缝两侧应各设置一个柔性管接头;

    2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在抗震缝两侧应设置伸 缩节; 3抗震缝的两端应设置抗震支撑节点并与结构可靠连接

    7.5.5电气管路敷设时应符合

    1当线路采用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电缆梯架或电缆 槽盒敷设时,应使用刚性托架或支架固定建筑标准规范范本,不宜使用吊架。当必 须使用吊架时,应安装横向防晃吊架; 2当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电缆梯架或电缆槽盒穿越 防火分区时,其缝隙应采用柔性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并应在贯穿 部位附近设置抗震支撑; 3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的直线段部分每隔30m应设置 伸缩节。

    7.5.6配电装置至用电设备间连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软导体; 2当采用穿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敷设时,进口处应转 为挠性线管过渡: 3当采用电缆梯架或电缆槽盒敷设时,进口处应转为挠性 线管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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