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0113.1-2021 生物质热解炭气油多联产工程技术规范 第1部分:工艺设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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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10热解气储气柜之间的防火

    5.2.10热解气储气柜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湿式储气柜之间、干式储气柜之间、湿式储气柜与干式储气柜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 较大柜的半径: b 固定容积储气柜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柜直径的2/3: 固定容积储气柜与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柜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柜的半径

    a 湿式储气柜之间、干式储气柜之间、湿式储气柜与干式储气柜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 较大柜的半径; b)固定容积储气柜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柜直径的2/3 c)固定容积储气柜与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柜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柜的半径, 5.2.11厂内露天、半露天生物质原料存贮区与厂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5.3.1厂区设计标高应与所在城镇、相邻企业的高程相适应,应方便生产联系、运输及满足排水要求, 宜挖填方平衡外墙标准规范范本,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5.3.2当厂区选址在受江、河、湖、海的洪水、潮水或内涝水威胁的场地时,厂内原料贮存区设计标高应 高于25年一遇的洪水位或内涝水位,主厂房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或内涝水位,当 低于以上标准时,厂区应有防洪围堰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5.3.1厂区设计标高应与所在城镇、相邻企业的高程相适应,应方便生产联系、运输及满足排水要求, 宜挖填方平衡,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5.3.2当厂区选址在受江、河、湖、海的洪水、潮水或内涝水威胁的场地时,厂内原料贮存区设计标高应 高于25年一遇的洪水位或内涝水位,主厂房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或内涝水位,当 低于以上标准时,厂区应有防洪围堰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6.1.1热解工程的工艺系统流程包括:生物质原料供应系统、热解系统、燃气冷却系统、热解气净化提 质系统

    6.1.1热解工程的工艺系统流程包括:生物质原料供应系统、热解系统、燃气冷却系统、热解气净化提

    质系统。 6.1.2原料供应系统将生物质原料除铁净化后输送至热解系统,生物质原料在间接加热工艺的热解系 充中受热分解产生粗热解气、热解炭。其中小部分粗热解气通过回收利用,大部分粗热解气产物经过燃 6

    6.2.1原料贮运包括生物质原料的收集、贮运、筛分、输送、除杂等环节。 6.2.2当原料采用汽车运输时,宜在原料仓库内直接卸料,原料仓库内应留有足够的卸车空间。 6.2.3原料存贮能力应满足不少于7d的生产量,原料存贮应防雨、防潮、防火、防扬尘。 6.2.4原料存贮区的堆、取料作业,可采用轮式装载机或桥式抓斗起重机。 6.2.5原料输送宜采用轻型带式输送机,带速不应超过1.25m/s,带式输送机的设计输送出力不低于 后续生物质干燥处理单元能力的1.2倍。 6.2.6原料输送过程中,宜设置不少于两级除铁装置

    6.2.1原料贮运包括生物质原料的收集、贮运、筛分、输送、除杂等环节。 6.2.2当原料采用汽车运输时,宜在原料仓库内直接卸料,原料仓库内应留有足够的卸车空间。 6.2.3原料存贮能力应满足不少于7d的生产量,原料存贮应防雨、防潮、防火、防扬尘。 6.2.4原料存贮区的堆、取料作业,可采用轮式装载机或桥式抓斗起重机。 6.2.5原料输送宜采用轻型带式输送机,带速不应超过1.25m/s,带式输送机的设计输送出力不低于 后续生物质干燥处理单元能力的1.2倍。 6.2.6原料输送过程中.宜设置不少于两级除铁装置

    6.3.1干燥炉前宜设缓冲料仓,料仓设计缓冲时间不应低于1.0h。 6.3.2干燥炉前给料装置应有计量功能 6.3.3干燥炉的设计应根据原料种类、粒度、含水量、着火温度及处理能力,确定合理的干燥烟风温度 和物料停留时间。 6.3.4干燥炉出口烟气温度应高于露点温度20℃以上。 6.3.5干燥炉出口宜设一级除尘器,除尘后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环保要求。 6.3.6若工艺上采用热风炉进行辅助干燥加热,设计热负荷应取干燥系统所需热负荷的最大值,裕量 不小于10%;出口热风温度应低于干燥物料的着火点

    6.3.1干燥炉前宜设缓冲料仓,料仓设计缓冲时间不应低于1.0h。 6.3.2干燥炉前给料装置应有计量功能 6.3.3干燥炉的设计应根据原料种类、粒度、含水量、着火温度及处理能力,确定合理的干燥烟风温度 和物料停留时间。 6.3.4干燥炉出口烟气温度应高于露点温度20℃以上。 6.3.5干燥炉出口宜设一级除尘器,除尘后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环保要求。 6.3.6若工艺上采用热风炉进行辅助干燥加热,设计热负荷应取干燥系统所需热负荷的最大值,裕量 不小于10%:出口热风温度应低于干燥物料的着火点

    6.4.1根据热解工艺不同,热解炉可采用移动床、固定床、流化床等炉型,宜优先采用连续式热解生 工艺。 6.4.2热解炉进料水分宜控制在15%(质量分数)以下。 6.4.3热解炉的气密性应满足工艺和安全要求,同时应考虑设置必要的安全放散口防止设备超压。 6.4.4热解炉应设置必要的温度和压力在线检测仪表,保证热解温度可调,产品可控。 6.4.5热解炉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耐高温性能和热膨胀应力。 6.4.6热解热风炉宜按照燃烧生物质和自产燃气双燃料系统设计。 6.4.7热解热风炉设计热负荷应取热解系统所需热负荷的最大量,裕量不小于10%。 5.4.8热解过程产生的低温余热可用于干燥系统,以充分利用热量 6.4.9热解炉进料与出料应考虑物料的通畅性,同时保证热解炉的密封性

    6.5.1热解气净化方法一般包括木醋液激冷、木醋液洗涤冷却、冷却水间接换热冷却、过滤、酸碱中和、 吸附等。 6.5.2热解气中含有粉尘、焦油等易堵组分,宜采用循环木醋液直接激冷热解气,除去绝大部分粉尘和 焦油。 6.5.3热解气经木醋液循环洗涤并继续冷却,进一步去除粉尘和焦油。 6.5.4热解气经冷却水间接换热冷却至常温,尽量减少带人后续系统的水分。 6.5.5热解气净化系统,流量裕量不小于10%,压头裕量不小于15%。 6.5.6热解气的净化及处理效果应满足后续的使用要求。

    GB/T 40113.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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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焦油/木醋液分离

    65.6.1焦油和木醋液应分离且满足分别储存的条件 6.6.2为保证焦油的流动性,焦油温度不宜低于60℃ 6.6.3木醋液和焦油产品宜采用常压储罐储存,储存天数应结合市场和生产运输条件综合考虑

    6.7.1热解气宜采用湿式气柜储存。 6.7.2湿式储气柜设计应符合GB/T51094和GB6222的规定, 6.7.3储气柜应配有容积指示标尺和自动安全放气装置,当充气超过上限时能自动放散燃气。 6.7.4储气柜进、出管口均需设置水封装置。在管道最低处应设排水阀。进出口管应固定在管座上, 以防止储气柜地基下沉引起管道变形。 6.7.5不应使用以橡胶、塑料制成的柔性储气柜。 5.7.6湿式储气柜水封的液面有效高度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时液面高度的1.5倍,在冬季结冰地区 应采取防冻措施。 6.7.7储气柜应根据其材质、燃气的性质、环境状况选择合适的内外防腐涂层。 6.7.8半地下式储气柜钢筋混凝土水槽,除按GB50010规定设计外,还应在进、出管阀的井底设置排 水装置, 6.7.9储气柜区包括储气柜、控制阀门等设施,根据热解气用户用气需求,可设置(或预留)热解气加 玉、混气、调压、计量、加臭等设施 6.7.10储气柜区工艺设施设计应满足GB50028的要求,储气柜的设计应满足GB50494的要求

    6.8.1成品炭宜采用间接换热法冷却,冷却后的成品炭根据冷却情况设置过渡存放区,温度不应高于 40C。 6.8.2计算袋装成品炭仓库面积时,存放物料所占面积宜为总面积的60%~70%。 6.8.3成品炭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6.8.1成品炭宜采用间接换热法冷却,冷却后的成品炭根据冷却情况设置过渡存放区,温度不应高于 0 6.8.2计算袋装成品炭仓库面积时,存放物料所占面积宜为总面积的60%~70%。 6.8.3成品炭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7.1.1热解装置的设备及管道布置 艺流程要求,宜按照物料热解、热解气净化和液体 流程顺序布置,并尽量降低装置高度和占地面积,减少管道长度,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整齐美 足施工、操作和检修等方面的要求

    7.1.2设备的竖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由泵或风机抽吸输送的塔和容器以及重力流、固体卸料等设备,应按工艺流程的要求,布置在 合适的楼层; b)有振动的设备宜布置在地面或较低楼层,不宜布置在钢结构的楼面上。 7.1.3热解工艺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热解工程区宜散开或半散开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 的范围。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GB50058的有关规定。 7.1.4输送介质对距离、角度、高差等有特殊要求的管道,以及高温、大直径管道的布置,应在设备布置 时统筹规划。

    7.1.2设备的竖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烫要求的设备及管道,绝热层外表面温度不应大于50℃ 7.1.6根据设备及管道的布置情况,应留有足够的安装检修空间和检修运输通道,如有必要,需设置相 应的起吊设施。 7.1.7管道材料以及管件应采取防腐蚀措施,其他方面的设计应符合GB50316的规定。 7.1.8管道的焊接施工应符合GB50236的规定。 7.1.9热解气管道设计应符合GB6222中煤气管道的相关要求,

    烫要求的设备及管道,绝热层外表面温度不应大于50℃ 7.1.6根据设备及管道的布置情况,应留有足够的安装检修空间和检修运输通道,如有必要,需设置相 立的起吊设施。 7.1.7管道材料以及管件应采取防腐蚀措施,其他方面的设计应符合GB50316的规定。 7.1.8管道的焊接施工应符合GB50236的规定。 7.1.9热解气管道设计应符合GB6222中煤气管道的相关要求

    7.2.1为控制高温烟气温降,满足工艺要求,热风炉可与其相关工艺设备靠近布置,明火口应背对相关 有可燃介质的工艺设备,明火口与可燃介质设备间直线距离不应小于15m。 7.2.2热解装置的热风炉宜布置在有可能散发可燃性气体的装置或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 风侧。 7.2.3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可与热解装置联合布置,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等辅助建筑物,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应远离振动或噪声 较大的设备,应靠近装置区边缘; b) 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应布置在高温烟气放空管道和可能泄露出易燃易爆气体场所的上 风侧; ) 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不应有任何工艺管道通过。 7.2.4木醋液储罐应设置围堰,并且围堰内应铺设防腐蚀地面。围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围堰高出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00mm; D 围堰内应设有排水沟和集水井,围堰外设阀门并,使于物料的收集和雨水的排放: 围堰内地面应坡向排水沟。 7.2.5因为工艺流程要求,容易发生堵塞或工艺要求管道尽量短的,其上、下游设备要就近布置

    7.2.1为控制高温烟气温降,满足工艺要求,热风炉可与其相关工艺设备靠近布置,明火口应背对相关 有可燃介质的工艺设备,明火口与可燃介质设备间直线距离不应小于15m。 7.2.2热解装置的热风炉宜布置在有可能散发可燃性气体的装置或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 风侧。 7.2.3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可与热解装置联合布置,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等辅助建筑物,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应远离振动或噪声 较大的设备,应靠近装置区边缘; b) 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应布置在高温烟气放空管道和可能泄露出易燃易爆气体场所的上 风侧; ) 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不应有任何工艺管道通过。 7.2.4木醋液储罐应设置围堰,并且围堰内应铺设防腐蚀地面。围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围堰高出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00mm; D 围堰内应设有排水沟和集水井,围堰外设阀门并,使于物料的收集和雨水的排放: 围堰内地面应坡向排水沟。 7.2.5因为工艺流程要求,容易发生堵塞或工艺要求管道尽量短的.基上、下游设备要就近布置

    7.3.1厂区管道布置宜采用架空敷设,有条件的情况下,宜集中成排布置,地上敷设的管道应布置在管 廊或管墩上,管道布置不得妨碍设备、机泵及其内部构件的安装、检修。 7.3.2全厂性架空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布置,并不得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7.3.3焦油管道根据环境温度决定是否增加伴热措施,且应设有坡度,在满足管道布置和安装的条件 下,做到坡度最大,焦油管道宜设置可拆卸法兰等防止堵塞措施, 7.3.4热解气管道不应有液袋,并应有坡度,净化后热解气管道的坡度不小于0.003,其余热解气管道 坡度不小于0.005 7.3.5热解气和高温烟气的放空管管口及安全阀排放口与平台或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GB6222中的 相关规定,放空口要求均按可燃气体处理。 7.3.6管道的净空高度、净距以及埋地管道的深度以及间距应符合GB5018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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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1.2工艺过程的控制、检测、操作、报警、数据和事件记录、数据存储等功能均应在控制系统实现,控 制方式宜采用集中控制,运行人员在少量就地操作和巡检人员的配合下,通过设置在控制室的操作站, 实现对装置的监控。

    8.1.2.1仪表和控制设备应根据所在区域选择适当的防护等级。 8.1.2.2根据危险场所的分类,对于装设在爆炸危险区域的仪表和控制设备,应选择合适的防爆仪表和 控制设备。 8.1.2.3宜对主要参数实行监控。测量仪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原料水分监测仪表; b)气体储存装置的压力遥测、记录; c)各设备和子系统的运行状况显示、记录; 少久设久过压扭温报数装思,

    8.1.2.1仪表和控制设备应根据所在区域选择适当的防护等级。

    a) 原料水分监测仪表; b) 气体储存装置的压力遥测、记录; c) 各设备和子系统的运行状况显示、记录; 各设备过压超温报警装置; e) 热解气体温度、压力检测仪表; f) 热解气泄漏报警装置; g)进行成本核算的电、气、水、原装

    8.2.1控制系统应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或者采用可编程控制器(PLC),控制系统应设置操作站、工 程师站、打印机等。 8.2.2控制系统关键单元和部件应采取元余配置, 8.2.3控制系统控制器的负荷不应超过60%,各类I/0通道数量应预留10%~20%备用量,通信网络 负荷不应超过40%。 8.2.4控制系统供电宜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

    B.2.1控制系统应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 操作站、 程师站、打印机等。 3.2.2控制系统关键单元和部件应采取元余配置。 3.2.3控制系统控制器的负荷不应超过60%,各类1/0通道数量应预留10%~20%备用量,通信网络 负荷不应超过40%。 3.2.4控制系统供电宜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

    9.1.1.1电气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以及供配电可靠、节能、降耗、保护环境、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的要求。 9.1.1.2电气设计中应采用先进的节能型电气产品和成套设备

    9.1.1.1电气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以及供配电可靠、节能、降耗、保护环境、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的要求。

    供配电方案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征和当地供电条件等,经过技术经济的综合比较后 确定。

    9.1.3 供配电系统

    9.1.3.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GB50052的有关规定。

    9.1.3.2电源及供配电系统、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无功补偿

    供电电源、供配电系统设计、供配电电压选择、电能质量要求以及无功补偿应符合GB5005 1

    电电源、供配电系统设计、供配电电压选择、电能质量要求以及无功补偿应符合GB50052的有

    9.1.4.120kV及以下变配电所的设计应符合GB50053和GB50060中的有关规定。

    9.1.4.120kV及以下变配电所的设计应符合GB50053和GB50060中的有关规定。 9.1.4.2主要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GB50054、GB50055、GB50060以及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规定

    9.1.4.120kV及以下变配电所的设计应符合GB50053和GB50060中的有关规定。 9.1.4.2主要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GB50054、GB50055、GB50060以及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规定

    9.1.5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二次回路操作电源

    9.1.5.1继电保护、自动装置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符合GB/T50062的有关规定。

    9.1.5.2二次回路操作电源

    变配电所二次回路操作电源的选择应符合G

    9.1.6电气测量和电能计算

    电气测量和电能计量仪表装置应符合GB/T50063中的有关规定

    9.1.7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户和绝缘配合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T50064中的

    9.1.8环境特征及措施

    9.1.8.1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计,除应执行GB50058的要求外且符合下列规定: 生物质热解、热解气净化、储气柜等爆炸危险区域,应划分为2区; b 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9.1.8.2有化学腐蚀性物质的环境,应考虑防腐设计

    9.1.9电缆选择与敷设

    电缆选择与敷设,应符合GB50217的有关规定。爆炸危险环境的电缆设计应按GB50058中的相 关规定执行。

    11.1照明设计应符合GB50034中的有关规定。 11.2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宜采用下列供电方式: a)当低压厂用电系统的中性点为直接接地系统时,正常照明电源宜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低 压厂用变压器供电; b 厂房的主要出人口、通道、楼梯间以及重要工作场所的事故照明,可采用EPS供电或自带蓄电 池应急灯具

    1.1照明设计应符合GB50034中的有关规定。 1.2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宜采用下列供电方式: a)当低压厂用电系统的中性点为直接接地系统时,正常照明电源宜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低 压厂用变压器供电; b)厂房的主要出人口、通道、楼梯间以及重要工作场所的事故照明,可采用EPS供电或自带蓄电 池应急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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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11.3照明灯具应采用高效节能型灯具

    9.1.12防雷、接地

    9.1.12.1防雷区域分类及措施

    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户外装置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GB50057和GB50650的有 执行。 储气柜防雷设计应按第二类建筑物防雷要求进行设计

    9.1.12.2接地方式及基本要求

    9.2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9.2.1.1厂区内各建筑物冬、夏季负荷计算的室外计算参数,应符合GB50019的有关规定。 9.2.1.2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应符合 GB50019的有关规定。 9.2.1.3厂房、车间类建筑物的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019的有关规定。办公 类及生活类建筑物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按照GB50736和GB50189的有关规定执行,并 应符合当地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

    9.2.2.1位于集中供暖地区的工程,应设置集中供

    位于集中供暖地区的工程,应设置集中供暖系统 厂区建筑集中供暖的热媒宜采用热水

    9.2.3.1厂区各类建筑及车间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a) 排除余热余湿的通风系统,生产车间室内温度应满足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的规定 b 排除有毒、有害气体的稀释通风系统应满足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允许浓度的要求,室内空 气不应再循环; C 排除可燃或爆炸性气体的通风系统应满足工作场所空气中可燃或爆炸性气体浓度小于其爆炸 下限值的要求,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 d) 排除和稀释工作场所粉尘的通风系统应满足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允许浓度的要求。 9.2.3.2 原料输送系统的除尘应符合下列原则: 原料输送系统的除尘设施应接照满足工作场所空气中含尘浓度和室外排放空气含尘浓度要求 设计,并应符合GB50019的有关规定; b)生物质原料输送系统的除尘宜选用十式除尘方式,除尘设备宜选用袋式除尘器

    9.2.3.1)区各类建筑及车间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a 排除余热余湿的通风系统,生产车间室内温度应满足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的规定: D 排除有毒、有害气体的稀释通风系统应满足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允许浓度的要求,室内空 气不应再循环; 排除可燃或爆炸性气体的通风系统应满足工作场所空气中可燃或爆炸性气体浓度小于其爆炸 下限值的要求,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 d) 排除和稀释工作场所粉尘的通风系统应满足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允许浓度的要求。 9.2.3.2 原料输送系统的除尘应符合下列原则: 原料输送系统的除尘设施应按照满足工作场所空气中含尘浓度和室外排放空气含尘浓度要求 设计,并应符合GB50019的有关规定; b)生物质原料输送系统的除尘宜选用十式除尘方式,除尘设备宜选用袋式除尘器

    9.2.4.1工艺系统控制室宜设置空调装置。

    2.4.1工艺系统控制室宜设置空调装置。

    9.3.1.1给水水源的选择,应认真落实,做到充分可靠。厂区靠近城镇、开发区或其他工业企业时,生 活、生产给水管网系统宜与城镇、开发区或其他工业企业的给水系统连接。 9.3.1.2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9.3.1.3生产用水量宜为各工艺生产用水量之和乘以1.10~1.15系数。 9.3.1.4进人厂区的给水总管的条数宜设置1条。为提高供水可靠性,宜设置一定容量的蓄水池或采 用其他供水措施作为备用。其供水量应满足生产、生活、消防用水的要求。 9.3.1.5给水管应装设必要的计量装置,

    9.3.1.1给水水源的选择,应认真落实,做到充分可靠。厂区靠近城镇、开发区或其他工业企业时,生 活、生产给水管网系统宜与城镇、开发区或其他工业企业的给水系统连接。 9.3.1.2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9.3.1.3生产用水量宜为各工艺生产用水量之和乘以1.10~1.15系数。 9.3.1.4进人厂区的给水总管的条数宜设置1条。为提高供水可靠性,宜设置一定容量的蓄水池或采 用其他供水措施作为备用。其供水量应满足生产、生活、消防用水的要求。 9.3.1.5给水管应装设必要的计量装置

    9.3.2.1厂区内的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废水和雨水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各种废水、污水应按清 污分流的原则分类收集输送,并根据其污水的程度、复用和排放要求进行处理,处理后复用的杂用水水 质应符合GB/T18920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对外排放的水质应符合GB8978的有关规定。 9.3.2.2厂区道路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GB/T 40113.12021

    伤亡,减少经济损失。 10.2.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应做抗震设计。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按GB50011、GB50191等相关规范执行。 10.2.3厂区内的围墙等次要建(构)筑物,应按丁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安丙类考虑,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仓库的抗震设防类别按乙类考虑。 10.2.4半地下式储气柜水槽.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槽.应满足GB50191的要求

    10.3.2厂区内各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设计除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厂区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的有关规定。 b)主厂房宜采用封闭或半封团的轻型钢结构布置方式。有爆炸危险房间与无爆炸危险房间之 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防爆防护墙隔开,并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当 采用封闭轻型钢结构布置方式时,还应考虑防爆泄压措施。 C 原料的贮存宜采用封闭仓库或半开散仓库的形式。当采用封闭仓库布置方式时,还应考虑防 爆泄压措施。 10.3.3厂区建筑物防水应选用高质的防水材料,排水宜采用有组织排水。各建筑屋面防水等级除应 符合GB50345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所有室内沟道和地坑等应有防排水设计; 不应将电缆沟和电缆隧道作为地面冲洗水和其他水的排水通道; 经常有水冲洗要求的楼地面应设有组织排水; d) 电气建筑物的屋面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有组织排水。 10.3.4厂区建筑设计应重视噪声控制,在布置上应使主要工作和生活场所避开强噪声源,也可对噪声 源采取吸声和隔声等措施,并应符合GB/T50087的有关规定。 10.3.5建筑物室内应首先利用天然采光。采光口的设置应充分和有效地利用天然光源,全面地配合 和协调人工照明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建筑物室内天然采光照度应符合GB50033的有关规定; D 采光方式应以侧窗为主,不足时可采用侧窗采光和顶部采光相结合的方式,侧窗设计除应满足 建筑节能和便于清洁的要求外,还应兼顾其安全性; ) 各类控制室宜采用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相结合的方式,设计时应避免控制屏表面和操作台显 示器屏幕面产生眩光及视线方向上形成的眩光。 10.3.6建筑物宜采用自然通风。墙上及楼层上的通风孔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和倒流,并应减少 气流死角。 10.3.7建筑物室内外装修应根据使用和外观需要,结合全厂环境进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内装修应符合GB50222的有关规定; b) 地面和楼面材料除工艺要求外,宜采用耐磨、易清洗的材料; ) 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地面面层应采用不发火花材料; d) 有侵蚀性物质的房间,其内表面(包括室内外沟道的内表面)应采取防腐措施; e) 有可燃气体的房间,其内部构件布置应便于气体的排出。 10.3.8 建筑的门窗应符合安全使用、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厂房运输门宜采用电动卷帘门、提升门、推拉门、折叠门等,在大门上或附近宜设人行门; 14

    b)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应选用保温与密闭性能好的门窗,经常有人员通行的外门宜设门斗: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门窗应采用不发火花材料; 有侵蚀性物质房间的门窗应考虑采用耐腐蚀门窗, 10.3.9 区生活与卫生设施除应符合GBZ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在主要生产建筑物内的主要作业区以及人员较集 中的建筑物内,宜设置休息室、更衣室等生活设施; b) 在主要生产建筑物内的主要作业区以及人员较集中的建筑物内,应考虑饮用水设施,并宜设有 卫生间和污水池: 根据厂区所处的地理位置或生产需要,厂区内可设置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生活建筑

    0.4.1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0.4.2厂房宜设置沉降观测点。 0.4.3厂房的活荷载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屋面、楼(地)面在生产使用、检修、施工及安装时,由设备、管道、材料堆放、运输工具等重物弓 起的荷载,以及所有设备、管道支架作用于土建结构上的荷载,均应由工艺专业提供。当工艺 专业未提供楼梯及平台的活荷载时,可按4.0kN/m"采用,其荷载组合值系数取0.7、频遇值 系数取0.7、准永久值系数取0.5。 b)屋面无设备检修时,屋面均布活荷载按0.5kN/m采用,其荷载组合值系数取0.7、频遇值系 数取0.5、准永久值系数取0.0。 C 作用在结构上的设备荷载和管道荷载(包括设备和管道的自重,设备、管道及容器中的填充物 重),接活荷载考虑。其荷载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均取1.0,其荷载分项系数取1.3。 d 计算地震作用时,构筑物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恒载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一般设 备(如管道、设备支架等)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取1.0。屋面均布活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取0.0。 0.4.4办公楼门 GB50009的要求

    厂区设计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应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绩

    11.2.1生产线上的设备和装置应采取措施减少粉尘的散发量,并采用有效的捕集与分离粉尘的装置, 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GB16297及相关标准要求。 11.2.2厂区的生产和生活污水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11.2.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应防止二次污染。 11.2.4噪声防治设计首先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对振动较大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声、减振、隔振 等措施,总图布置中考虑噪声因素;热解工程噪声设计需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2348、GB/T50087等标 准的有关规定

    GB/T 40113.12021

    [12.1 一般规定

    消防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

    12.2总平面及设备布置消防要求

    .2.1厂区内应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2.2.2厂区内设备的间距除应符合防火和防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用于操作、维护、检修、施工和消防所需的场地和通道; b) 用于操作、维护、检修的梯子和平台; C 设置地下埋设的管道、管沟和排水井,用于回收设备排放物; d)便于管道和仪表的安装。

    2.2.1厂区内应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2.3.1主厂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的距离不宜超过50m,且应符合 GB50016的有关规定。 12.3.2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且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 12.3.3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m时可设1个。 12.3.4配电装置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7m。 12.3.5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填塞

    12.4电气及火灾自动报警要求

    2.4.1厂区消防系统的电源负荷分级应接照GB50052中的一级负荷类型进行分级。 2.4.2厂区及建筑物内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照明设计和灯具选型应符合GB50058以及GB50034的 现定。 2.4.3厂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除应符合GB501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GB50052中的一级负荷类型进行分级 2.4.2厂区及建筑物内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照明设计和灯具选型应符合GB50058以及GB50034的 现定。 2.4.3厂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除应符合GB501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4.4热解车间、储气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探测装置,其报警讯号应引至火灾报警控制器

    12.5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12.5.1厂区应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12.5.2消防用水设施除执行GB50974的规定外 纸箱包装标准,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5.3各生产及控制区域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12.5.1厂区应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12.5.2消防用水设施除执行GB50974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5.3各生产及控制区域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2.5.1厂区应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12.6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消防要求

    共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防火及防爆设计应符合GB

    13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

    3.1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设计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有关规定对危险和危害因素进行分

    析,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3.2厂内宜设置安全卫生教育室,生产辅助用房的设置应符合GBZ1的规定。 13.3传动装置和外漏运转部分应设有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装置,对于可见的设备内部运转部件也应安 装防护挡板, 13.4生产需要的坑口应加盖或设围栏。 13.5当生产车间高空作业时,应设操作和检修平台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13.6有安全危险或潜在安全风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牌,安全标识、安全标 志、安全色的设置应符合GB2893的规定 13.7为保证安全,热解气如作为城镇燃气使用时,应具备可觉察的臭味,加臭的要求应符合GB5002 中的相关规定。 13.8对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并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等控制 措施。 13.9原料车间应有防止粉尘飞扬的措施山东标准规范范本,工作场所空气中含尘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作场所有 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斤,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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