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770-2020 理化实验室工程技术规程(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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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CECS 770-2020  理化实验室工程技术规程(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具有标准化、通用化的机电设备配置与接口,满足各类科 检测实验工作开展及实验设备配置的模数化建筑空间单元

    2.0.8综合性能检验

    对已竣工验收的理化实验室受控环境指标进行现场检测 对检测结果进行评定

    3.1理化实验室组成和分类

    3.1.1理化实验室的组成应根据实验具体任务的性质和工作范 围确定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范本,并应与实验工作量相适应。 3.1.2理化实验室应由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用房组 成。常用理化实验室用房构成宜根据表3.1.2确定,可针对不同 行业进行调整或补充。

    表3.1.2常用理化实验室用房构成

    续表 3. 1. 2

    B.2理化实验室受控环境要求

    3.2.1 实验用房受控环境要求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验人员的安全性要求; 2 实验设备(样品)正常工作或生产的受控环境容许值; 3 周边环境及设备更新的要求。 3.2.2 实验用房受控环境容许值可按本规程附录A采用。 3.2.3 辅助用房和公共设施用房夏季室内温度宜为24℃~ 26℃,冬季室内温度宜为18℃~22℃,湿度宜在30%~70%

    26℃,冬季室内温度宜为18℃~22℃,湿度宜在30%~70% 之间。

    3.3.1实验室工艺布局应功能明确、分布合理,并宜预留发展 空间。

    空间。 3.3.2实验室整体布局宜遵循组合布局原则、底层布局原则 顶层布局原则、北侧布局原则

    3.3.2实验室整体布局宜遵循组合布局原则、底层布局原则

    3.3.3实验室受控区域和非受控区域宜分开,中间宜设立

    3.3.3实验室受控区域和非受控区域宜分开,中间宜设立门禁 装置。

    3.3.6化学分析室宜单独设置房间,且宜布置在顶层北侧

    远离振动源和电磁十扰源,宜分别单独设置,并宜布置在建筑物 的底层,且每个房间宜设置过渡间,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m

    3.3.8大平室应远离振动源及电磁十扰源,宜靠近化学分析室 北向布置,放置分度值高于0.001mg天平的天平室,应设置面 积不小于6m?的前室,

    分析室应远离振动源、电磁干扰源和辐射干扰源,宜分别单独设 置,并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且每个房间宜设置过渡间,过派 间面积不应小于6m

    3.3.10力学实验室应远离对环境要求严格的其他实验室,宜设

    3.3.10力学实验室应远离对环境要求产格的其他实验室,宜 置在没有地下室的一层,若确需设置在楼板上,实验室楼面结杉 活荷载不应小于实验室存放物品总净重的1.2倍。

    3.3.11力学实验室的净高不应小于实验需求高度。

    3.3.13X射线光电子能谱、X射线荧光光谱仪室、X射线衍射

    3.3.13X射线光电子能谱、X射线荧光光谱仪室、X射线衍身

    布置,室内可燃或助燃气体气瓶与其他气体气瓶应分开放置 采取防爆设计。

    3.3.18样品接收室宜设在方便识别和工作处,收样人员与

    3.3.22理化实验室在满足功能需求和人员、实验的安全性等基

    4建筑、装修和结构设计

    4.1.1实验用房和辅助用房宜采用标准单元组合设计,设备区、 隔墙、实验台、机电设备系统,宜满足标准单元重新组合、布置 变化的需要

    4.1.2除有防光、防辐射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外,其余用 利用天然采光,采光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 标准》GB50033中规定的Ⅲ级,房间窗墙比应符合现行国 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4.1.3实验室的楼面宜做轻质隔声垫层,楼面厚度应

    4.1.3实验室的楼面宜做轻质隔声垫层,楼面厚度应满足隔声 及埋设管线的要求,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500kV以下工业X射线探伤机防护规则》 GB22448及《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的有关规定。

    4.2.1实验室标准单元开间模数宜为3.0m、3.3m、3.6m三 种,具体开间模数的选择应与建筑模数、实验台宽度、布置方式 及间距相结合。

    4.2.2实验室标准单元进深宜为6.0m~9.0m,具体进深

    4.2.2实验室标准单元进深宜为6.0m~9.0m,其体进保的选 择应由建筑模数、实验台长度、通风柜及实验仪器设备布置 决定。

    时,净高不宜低于2.60m。

    时,净高不宜低于2.60

    4.2.4辅助用房和公共设施用房,当不设置空调未端系统日 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80m,设置空调末端系统时,不宜 于 2. 60m

    至内净高不宜低于2.80m,设置空调未端系统时,不宜低 于2.60m。 4.2.5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2 实验室内门设置数量和模数应结合标准单元组合情况 确定; 3有特殊要求房间的门洞尺寸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4实验室的门扇宜设观察窗,有防光、防辐射等特殊要求 时,不应设观察窗; 5门的开启方向应按不同房间具体情况确定。 4.2.6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层、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外窗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 物的措施; 2有防光、防辐射要求的实验室不应设窗; 3有恒温恒湿、净化要求的实验室不宜设外窗,设置时, 宜为双层密闭窗。其他房间宜设双层隔声外窗,且宜将不少于窗 面积的1/3设为可开启窗扇,开启窗扇应设纱窗; 4除有防光和防辐射要求的实验室外,其他房间宜面向室 内人行走廊宜设置密闭双层隔声内窗,窗的尺寸应能满足人员参 观的需要。

    4.2.5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单面布房,走廊净宽可采用1.80m,不应低于1.50m; 2两面布房,中间走廊净宽可采用2.0m,不应小于1.80m; 3较大型理化实验室宜设置设备走廊,净宽宜采用2.80m, 不应低于2.20m; 4若条件允许,可设置专门参观走廊,净宽宜采用1.50m, 不应低于1.30m; 5不设吊顶时,走廊净高不应低于2.60m,设置吊顶时,

    不应低于2.40m; 6人流与物流通道合用时,应以货物的运输方式、大 寸和重量确定走廊宽度和楼面活荷载

    4.2.8楼梯和电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层以上的实验楼宜设置电梯,且宜同时设置货梯和 客梯; 2实验楼内设置的货运电梯,电梯载重不宜小于3.0t,门 宽不宜小于1.80m,门高不宜小于2.10m,进深不宜小于2.0m; 3未设置货运电梯的实验室楼梯,梯宽不宜小于1.80m, 平台宽度不宜小于1.60m,活荷载不宜小于400kg/m,净空不 宜小于3.00m。 4.2.9人流和物流通道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设置缓坡坡道 并应预留回转余量。 4.2.10辅助用房和公共设施用房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科

    研建筑设计标准》JGJ91的有关规定

    4.3.1产生或使用腐蚀性气体和液体的实验室墙面、地面、顶

    4.3.1产生或使用腐蚀性气体和液体的实验室墙面、地面、顶 面等均应选择具有抗化学腐蚀性能的装饰材料

    4.3.2地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实验室等受控区域,以及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不易产生 静电、积尘的地面材料: 2特种气瓶间地面应采用耐磨不起火花、防静电材料 3数据处理室、会议室、文献研究室地面宜采用地板砖或 木地板;

    4.3.3墙面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除具有防辐射等特殊实验要求的实验用房外,其他实验 房和走廊墙面宜采用金属壁板结构:

    2其他用房和具有防辐射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墙面宜 涂料喷涂处理。

    涂料喷涂处理。 4.3.4顶面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无净化要求的实验室和设备走廊不宜设吊顶: 2有净化要求的实验室吊顶设计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洁净 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有关规定执行: 3需设吊顶且无严格密封要求的空间,宜采用活动板块式 吊顶; 4辅助用房和公用设施用房顶面设计宜按现行行业标准 《科研建筑设计标准》JGJ91的有关规定执行

    4.3.4顶面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无净化要求的实验室和设备走廊不宜设吊顶: 2有净化要求的实验室吊顶设计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洁净 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有关规定执行: 3需设吊顶且无严格密封要求的空间,宜采用活动板块式 吊顶; 4辅助用房和公用设施用房顶面设计宜按现行行业标准 《科研建筑设计标准》JGJ91的有关规定执行。 4.3.5实验台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实验台布局可采用岛型、半岛型、L型、U型和一字型, 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安全通道疏散、撤离、逃生应顺畅无阻; 2)宜符合人体工程学设计理念, 2实验台与实验台之间通道觉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若实验台一边可站人操作,通道宽度不应小 于500mm; 2)若实验台一边可坐人操作,通道宽度不应小 于800mm; 3)若实验台一边可坐人操作,一边可站人操作,中间不

    4.3.4顶面的设计宜符合下列

    1实验台布局可采用岛型、半岛型、L型、U型和一字型, 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安全通道疏散、撤离、逃生应顺畅无阻: 2)宜符合人体工程学设计理念, 2实验台与实验台之间通道觉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若实验台一边可站人操作,通道宽度不应小 于500mm; 2)若实验台一边可坐人操作,通道宽度不应小 于800mm; 3)若实验台一边可坐人操作,一边可站人操作,中间不 可过人,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0mm; 4)若实验台两边可坐人操作,中间可过人,通道宽度不 应小于1500mm; 5)若实验台两边可坐人操作,中间可过人和仪器,通道 宽度不应小于1800mm。 3实验台不宜与外窗平行布置。必须与外窗平行布置时, 实验台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0m。 4垂直王外墙的实验台宜与建筑标准模数尺寸一致。

    5大平、谱仪、电镜等有隔振要求的仪器基座,应做隔振 处理。沿墙布置时,与墙的距离宜为400mm~800mm,台面宜 采用平整、光洁、有足够刚度的台板,不应采用木制工作台。设 在楼面上的仪器台基座,应设在靠墙及梁柱等承载能力大的 区域。 6高温室应配置高温工作台,高温工作台宽度宜为 1000mm,长度可根据场地尺寸而定,高度宜为500mm。特大型 的恒温箱宜落地安置。 7实验台架的结构分为铝木结构、钢木结构和全钢结构 实验室宜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实验台架类型。 8实验台架的尺寸选择应考虑使用的方便舒适程度,宜按 下列标准选择: 1)坐式工作台的高度宜为750mm850mm; 2)站式工作台的高度宜为850mm~920mm; 3)工作台的长度宜每人1200mm,不应小于1000mm, 有机化学实验台可适当加长,宜取1400mm~ 1600mm; 4)试剂架高度宜为1200mm~1650mm,高柜可达 1800mm~2000mm; 5)工作台每面净宽宜为650mm~850mm,双面工作台净 宽宜采用1500mm。 9实验台面材料宜根据不同实验要求合理选择。 10实验用房用水、用电、用气、接地点配置宜根据实验台 架布置确定,中央实验台上方宜设功能柱或悬吊线槽架,靠墙边 台上方200mm处宜设线槽和用水、用气汇流排。 11试剂柜、器血柜等功能柜宜设在靠墙位置,器血柜宜靠 近水槽,试剂柜宜设置抽风装置。 12试剂架可采用磨砂玻璃或实心理化板等防腐蚀层板的钢 制试剂架,高度宜能够调节,也可在试剂架配吊柜

    13小型仪器室的仪器台可按普通实验边台或中央台设计; 仪器台应稳固,可采用全钢结构或钢木结构台面等。

    4.3.6标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风、空调、给水、排水、纯水、供暖、消防、电气、 网络、各类特殊气体等各类管线(槽)宜用不同颜色区分,并应 标注流向和类别; 2具有辐射等危险源的区域应有明显危险标识,且应能明 确区分危险和安全状态: 3在走廊和房间内宜预留能够悬挂和张贴宣传或展示科技 成果等材料的区域,并应预埋承力挂件。 4.3.7实验台水槽可分为PP水槽、不锈钢水槽、陶瓷水槽和 环氧树脂水槽,应根据不同实验需求选择

    环氧树脂水槽,应根据不同实验需求选择

    4.3.8天平室内不得设置洗涤台,且任何管道不得穿过。

    4.4.1理化实验室的结构形式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或钢

    4.4.2实验用房楼面活荷载设计宜取400kg/m~500kg/m 4.4.3对周围环境振动反应敏感或受环境振动影响而不能正常 更用的大平、电镜、谱仪等精密仪器,应采取被动隔振措施, 4.4.4空调机组、方能材料试验机等自身产生振动的实验设备 及动力设施应采取主动隔振措施

    4.4.5特种气瓶间若设在楼面上,楼板承重应大于3

    5供暖、通风、空调和制冷设计

    5.1.1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计除应按本规程的规定 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B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 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5.1.2防火、防烟和排烟设计除应按本规程的规定执行外,尚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

    5.1.3空气净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定》 GB50073的有关规定

    5.1.3空气净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定

    5.2.1具有供暖需求且具备集中供暖基础条件的理化实 应设计集中供暖

    5.3.1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实验用房,实验用房送排风系统

    5.3.1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实验用房,实验用房送排风系统 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5.3.2每个排风装置宜设独立、节能、可控的排风系统,并宜 在各房间独立控制

    5.3.2每个排风装置宜设独立、节能、可控的排风系统,并宜

    5.3.3机械送风系统送风气流不应影响实验室排风装置的

    1连续使用排风系统的实验室应设置机械送风系统,送风 量宜大于排风量的70%,并应满足实验室压差要求,供暖地区 冬季应对送风进行加热; 2间歇使用排风系统且排风量大于每小时两次换气的实验 室,应设置有组织的自然进风;供暖地区,冬季应由供暖系统补 充加热进风的耗热量; 3实验室送风系统宜根据工艺要求对送风进行空气净化处 理,宜至少设初效和中效两级过滤: 4机械送风系统宜按实验室类别独立设置。

    5.3.4排风系统的排风装置、风管、阀门、附件和风机等材

    应依系统所排除的有害物的种类确定。当按防腐或其他要求必须 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风管时,只应在本实验室范围内敷设。当必 须穿越其他房间时,用难燃烧材料制作的通过式风管应沿风管全 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套管或防护结构。不得利用建筑 物的可燃烧和难燃烧结构直接作为风管侧壁。当排除易于冷凝的 气体时,不得利用建筑结构作为风管侧壁。 5.3.5谱仪室、洗涤台上部应配置万向排气罩,光谱分析室根 据需要可设置方向排气罩或不锈钢原子吸收罩。 26一化学分析宝及前外珊宝宫相据需西设累全覆式点上型涵

    风柜和台式通风柜,无机前处理通风柜应耐强酸腐蚀,实验台肩 部上方应设万向排气罩,

    5.3.7有射线装置的实验室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实验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自然补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10次/h; 2吸气口应设在房间下部,穿越外墙的排风管距地面高度 不应小于2.50m,并应采取防射线外溢措施; 3补风口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0m,并应采取防射 线外溢措施

    5.3.17排风机房应有通风措施,换气通风量不应小于

    5.3.18排风系统排出的有害物浓度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 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规定的允许排放标准时,应采取净化措施 5.3.19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排风系统宜设置热回收装置。

    5.3.18排风系统排出的有害物浓度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

    5.3.19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排风系统宜设置热回收装置。

    5. 4 空气调节与制冷

    5.4.1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实验用房,实验用房空气调 统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5.4.2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为实验室的改造和发展提供灵活性

    5.4.4空气调节设置宜采取下列方式:

    .4空气调节设置宜采取下列

    1实验用房宜采用独立全空气中央空调系统: 2辅助用房和公共设施用房可依据具体情况采用集中或分 散空调系统。 5.4.5实验室新风量应满足人员安全和室内压力平衡以及温湿 度控制要求。 5.4.6实验室室内清洁气流宜呈稳定恒向层流状态,应先流经 人体,再流经污染源,最后排出实验室。 5.4.7空调送风、排风系统应采取主动消声和减振措施。

    5.4.8制冷机房的平面与空间和制冷系统管路的输送能力厂

    理化实验室的改建和扩建留有一定的余量。

    5.1.1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的布置和敷设,设计流量和管道计 算,管材、附件的选择等,除应按本规程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 规定。

    6.1.2实验室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应沿墙、柱、管道

    验台夹腔、通风柜内衬板等部位布置。不应敷设在有工艺性空调 要求的房间内,必须敷设时,应采取防潮、防结露措施。

    6.1.3给水排水管道不应设置在遇水会迅速分解、

    爆炸或损坏的物品旁,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的上方

    6.2.1规模较大、用水较多的实验室宜设立中央纯水制备系统。 6.2.21 化学分析实验室应根据工作需要选用不同级别的实验 用水。 6.2.3有特殊水质要求的给水系统,应采用相应材质的管材及 配件。 6.2.4仪器、设备所需冷却水宜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循环冷 却水水质除满足仪器、设备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 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的有关规定。严寒及 寒冷地区冷却水系统应设置防冻措施。

    却水水质除满足仪器、设备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 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的有关规定。严寒及 寒冷地区冷却水系统应设置防冻措施。

    6.2.5布置有给水点的实验室,室内给水总阀门应设在易操 的显著位置。

    6.2.6纯水制备室供水水龙头应设隔渣网或过滤器,

    6.2.6纯水制备室供水水龙头应设隔渣网或过滤器,超纯水制 水环境洁净度不应低于ISO8。 6.2.7从给水干管引人实验室的支管上应装设阀门。有计量要 求的,应装设计量水表。 6.2.8进人辐射实验室的给水管宜埋地敷设,架空敷设时应采 取防护措施

    6.2.9放射性同位素的操作间、去污室的水龙头,应

    5.2.9放射性同位素的操作间、去污室的水龙头,应采用脚路 开关、肘式开关或光电开关

    6.2.10放射性同位素的去污室等,应有热水供应。热水水量、

    6.2.10放射性同位素的去污室等,应有热水供应。热水水量 水温、水压应按工艺要求确定。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尚应配有热 水淋浴装置。

    6.2.11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若采用科研、生活和消防统一的给

    水系统时,污染区的用水应通过断流水箱,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 清洁区内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的有关规定。

    6.4.1实验室废水按废水性质、成分及污染的程度应进行不后 方式处理,污水排入地面水体或城市排水系统时,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污水综合排放标 准》GB8978、《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5的有关 规定。

    废液分开。对于较纯的溶剂废液或贵重试剂,宜在技术经济 后回收利用。

    6.4.3对产生废液的洗涤室等实验用房和辅助用房,应设

    6.4.3对产生废液的洗涤室等实验用房和辅助用房,应设废液 桶分类收集,回收处理

    6.4.4渗透检测废水应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6.4.5规模较大理化实验室宜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站

    6.4.7凡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水,应根据核素的半衰期长短 分为长寿命和短寿命两种分别进行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寿命放射性核素,且放射性浓度又较高的废水,应将 发水集中存放,待到一定数量后,采用净化法处理: 2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浓缩液,可采用固化法处理; 3短寿命放射性核素废水,应采用贮存法处理。

    6.4.7凡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水,应根据核素的半衰

    6.4.8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水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

    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放射性废物管 理规定》GB14500的有关规定

    7.1.1实验建筑的用电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重要性及 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科学实验工作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 度,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 规定执行。

    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的有关规定。

    7.2.1各类用房动力用电与实验用电供配电线路应分开设置, 各供电回路宜装设有功电能表且分别计量,

    7.2.1各类用房动力用电与实验用电供配电线路应分开设置,

    7.2.1各类用房动力用电与实验用电供配电线路应

    求较高的用电负荷,应采用双路电源末端配电装置互投的方式 供电。

    7.2.3用电负荷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交流不间迷

    1当采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BZT)或柴油发电机组应 自启动等方式仍不能满足要求时; 2当实验或设备需要保证顺序断电操作安全停机时; 3当停电损失大于不间断电源设备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白 总和时。

    7.2.4谱仪和金相分析实验等对电压稳定性要求较高的仪器 设备,应采用交流稳压电源供电

    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实验设备需要系数取值范围应为 0.20~0.60。

    路应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

    7.2.7在同一实验室内设有两种及以上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电

    供电时,宜分别设置配电装置;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电源由同一酉 电装置供电,配电装置应有良好的隔离。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电 应有明显区分或标志。

    7.2.8符合下列条件的实验室负荷,可由专用变压器供

    共用变压器敷设专用的低压配电线路供电:

    1冲击性负荷、波动大的负荷、非线性负荷、较天容量 单相负荷和频繁启动的设备等医院建设标准,应从变压器低压母线处用单独

    室,可将配电箱放置在设备走廊,每个配电箱应设置具有远 控功能的电能计量装置。

    应设有剩余电流保护器。各实验室电源侧应设置独立的保护 关。

    3.1理化实验室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标准应符合 7. 3. 1 的规定

    表7.3.1平均照度标准

    续表 7. 3. 1

    7.3.2实验用房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可按最低照度与平均 照度之比确定,其数值不宜小于0.70。 7.3.3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时,非实验区和走道的照度不宜低于 实验区照度的1/3。 7.3.4采用一般照明加局部照明时公园标准规范范本,一般照明不宜低于工作面 总照度的1/3,且不应低于1001x。 7.3.5对识别颜色有要求的实验室,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照 明光源的显色指数不宜小于80。 7.3.6对电磁干扰要求严格的实验室,不宜采用气体放电灯。 7.3.7潮湿、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场 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灯具。 7.3.8重要实验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7.3.9暗室、电镜室等应设红色或黄色单色照明。入口处宜设 工作状态标志灯。有辐射危险的实验区,人口处应设红色警 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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