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Y 06336-2018 石油库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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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SY 06336-2018  石油库设计规范

    石油库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石油库平面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a)储罐区应独立成区、集中布置,并应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和明火地点,位于石油库常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b)罐区泡沫站、设备间、变配电间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爆炸危险区域,与储罐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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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汽车装卸设施、各类物品仓库(除甲、乙类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库区 边缘,井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d)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石油库的专用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 相交叉。 e)油品装卸码头应位于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其平面布置 的安全间距可按照7.3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f)石油库内的管道装卸设施独立成区进行平面布置时,该区域与油库内各单体的安全间距应按 照GB50074有关规定执行,管道装卸区内部的安全间距应按照GB50183有关规定执行。 g)行政管理区宜独立分区布置,并设置独立的对外出入口。 h)办公楼、消防泵站、控制室等应布置在非爆炸危险区域。 i)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库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库区边缘。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之间的距离除外),应按照 50074有关规定执行。

    2.1石油库的竖向布置应与总平面布置同时进行建筑技术交底,且与库区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级 同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

    、小东 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 5.2.2石油库的场地设计标高应满足库内运输和排水需要,并按照经济合理的设计原则予以确定。 5.2.3石油库库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海啸、湖涌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设置 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一级石油库的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的防 共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5.2.4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洪水位0.5m及 以上。 5.2.5当库址选定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 算水位1m及以上。 5.2.6石油库采用阶梯式竖向设计时,库区消防泵房、综合值班室等重要设施、人员集中场所应布置 在地势较高处;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库区地势较低的台阶。当受条件限制或有特殊工艺要求 时,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可布置在地势较高台阶,但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5.2.7石油库建设场地的平整最大坡度应根据土质、植被、铺砌、运输等条件确定。 5.2.8石油库竖向布置采用台阶式分区布置时,场区内各台阶间的高差不宜大于6m

    5.3.1库区各类管网应进行综合布置,各类管线之间的安全间距应按照SY/T0048有关规定执行。 5.3.2库区内的电缆沟及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应设置防止可燃气体积 聚、含有可燃液体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 5.3.3石油库内采用埋地敷设的各类可燃液体输送管道、可能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消防 道路敷设在其路面下。 5.3.4架空敷设的输配电线路不应跨越工艺设备区、储罐区、油品装卸区等油气生产场所;与储罐区 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路不得穿越防火堤。

    句公路的库外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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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2石油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道路。 b)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单个储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且应在不同方向设置不少 于2个的路口,能使消防车辆进入该环形消防车道, c)多个罐组共用一个环形消防车道时,环形消防车道内的罐组储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 d)同一个环形消防车道内相邻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e)除丙B类液体储罐和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的储罐外,储罐至少应与一条消防车道相 邻,储罐中心至少与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条件受限时,储罐中心与最近的 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f)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外堤(防护墙)脚线之同的距离,不应小于3m。 g)铁路装卸设施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与站场内道路构成环形,受条件限制的,可设有回 车场的尽头车道,消防车道与铁路罐车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h)甲、乙类液体厂房、库房及密闭工艺设备距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小于5m。 i)汽车油罐车装卸设施和油桶灌装设施,必须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道路 .4.3石油库储罐区和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应遵循GB50074的相关规定。 .4.4消防道路的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4.5储罐区四周消防道路宜采用公路型道路。 .4.6储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及以上。 .4.7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设备或储罐、管道 寸,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4.8汽车装卸设施和桶装设施周边的场地及道路纵坡不应大于6%

    5.5.1石油库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库区占地面积的12%,且不宜天于20%。

    a)储油区内不应种植树木。 b)工艺设备或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c)库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5.3石油库的围墙设置应按照GB50074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石油库的储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 a)甲、乙和丙A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甲、乙和丙A类油品储罐不宜与丙B类油 品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组内。 b)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同组布置。 c)地上立式储罐、高架储罐、卧式储罐不宜布置在同一个油罐组内。 d)同一个油罐组内储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顶储罐组及固定顶储罐和外浮顶、内浮顶储罐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120000m,其中浮 顶项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的容量可按照50%计人混合罐组的总容量。 2)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360000m,浮顶用易熔材料制作的 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240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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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外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600000m。 e)同一个储罐组内的油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时,不应多于12座。 2)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3时,不应多于16座。 3)单罐容量小于1000m或仅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组内的储罐数量不限。 5.6.3单罐容量小于1000m的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4排,其他油罐不应超过2排。 5.6.4地上储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照GB50074有关规定执行。 5.6.5地上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其结构应连续、闭合,并应满足强度、变形要求,不应泄漏。 b)防火堤宜采用土筑防火堤,其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不具备采用土筑防火堤的地区,可选 用其他结构形式的防火堤。 c)立式储罐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0.2m。防火堤的实高不应低于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1m,且不应高于防火堤外侧设计地坪 3.2m。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0.5m。 d)在防火堤应设置不少于两处的人行台阶或坡道,且应位于不同方位上。在同一方位上,相邻 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5.6.6 防火堤内的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防火堤内的地面坡度不宜小于0.3%;防火堤内场地可不做铺砌,但湿陷性黄土、盐渍土、膨 胀土等地区的罐组内场地应有防止雨水和喷淋水浸害罐基础的措施。 b)当储罐泄漏物有可能污染地下水或附近环境时,堤内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5.6.7 防火堤内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防火堤内应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放管道应从防火堤内设计地面以下通出堤 外,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截油排水装置。 b)在年降雨量不大于200mm或降雨在24h内可渗完,且不存在环境污染的可能时,可不设雨水 排除设施。 5.6.8消防道路路面标高宜高于油罐组防火堤内设计地面标高。 5.6.9油罐组内的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时,宜设置不少于1处的进出罐组越堤车行通道。该 道路可为单车道,应从防火堤顶部通过,弯道纵坡不宜大于10%,直道纵坡不宜大于12%。 5.6.10地上立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油罐的罐壁 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油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储罐的罐壁至山 体的距离最小可为1.5m。 5.6.11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 b)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在计算时宜考虑事故状态下的消防水量和降雨量。 5.6.12立式油罐罐组隔堤的设置应按照GB50074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6.13地上立式油罐的基础面标高应高于油罐周围设计地坪0.5m及以上。 5.6.14库区应设置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系统,其设置要求应符合GB50074中的相关规定。

    7.1石油库的雨水排放系统应用分流制排放方式,含油雨水应用管道收集处理达标后进行排放, 支油品污染的地面雨水可采用明沟排放。 一云油品地雨证汉油的重视期宝控年

    5.7.3当采用明渠排水时,排水沟宜沿铁路、道路布置,并宜避免与其交叉。排出厂外的雨水,应避 免对其他工程设施或农田造成危害。 5.7.4石油库各不同区域雨水管或雨水沟接人库区雨水干管或主沟处,应设置水封井;库区雨水管 道、暗渠、明沟排出库区围墙时,应设置截断设施,避免事故状态下库区内事故液体通过雨水系统排 出库外。

    5.1.1输油泵区宜采用地上式。其建筑形式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运行条件及当地气象条 考虑确定,可采用棚式(泵棚)、露天式或房间式(泵房)

    考虑确定,可采用棚式(泵棚)、露天式或房间式(泵房)。 6.1.2输油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油品时,应设专用输油泵和备用泵。 b)连续输送同一种油品的油泵,当同时操作的油泵不多于3台时,宜设1台备用泵;当同时操 作的油泵多于3台时,备用泵不宜多于2台。 c)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油泵不宜单独设置备用泵,可与输送性质相近油品的油泵互为备用 或共设1台备用泵。 d)不经常操作的油泵,可不设置备用油泵

    6.1.2输油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6.1.3甲、乙类油品输油泵区的油气排放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管口应设在泵房(棚)外。 b)管口应高出周围地坪4m及以上。 c)设在泵房(棚)顶面上方的油气排放管,其管口应高出泵房(棚)顶面1.5m及以上。 d)管口与泵房门、窗等孔洞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3.5m,与配电间门、窗及非防爆电气设备的水 平路径不应小于5m。 e)管口应装设阻火器。 6.1.4泵的流量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a)离心泵的流量调节可采用出口阀调节、旁路调节、转速调节等方法;容积泵的流量调节可采 用旁路调节、转速调节的方法。 b)输送轻质油品的泵采用旁路调节流量时,宜回流到储罐;输送重质油品的泵采用旁路调节流 量时,宜回流到泵入口。 c)泵的操作流量变化较大时,宜采用变频调节。 6.1.5容积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入口管道应设在泵出口与切断阀之间,安全阀的 出口管道应接至泵入口与切断阀之间的管道上。 6.1.6离心泵应在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6.1.7甲、乙类油品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乙类油品输油泵区的油气排放管的设置应符合下

    a)离心泵的流量调节可采用出口阀调节、旁路调节、转速调节等方法;容积泵的流量调节可采 用旁路调节、转速调节的方法。 b)输送轻质油品的泵采用旁路调节流量时,宜回流到储罐;输送重质油品的泵采用旁路调节流 量时,宜回流到泵入口。 c)泵的操作流量变化较大时,宜采用变频调节。 6.1.5容积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入口管道应设在泵出口与切断阀之间,安全阀的 出口管道应接至泵入口与切断阀之间的管道上。 6.1.6离心泵应在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6.1.7甲、乙类油品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6.1.8泵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支撑,必要时应进行应力分析。作用于泵接口处的力和力矩,不得超 过泵接口的允许受力和力矩。 6.1.9集中布置的输油泵区宜设置密闭的污油收集系统。 6.1.10泵或电动机的质量超过1000kg或台数较多时,泵房和泵棚内宜设检修用的吊装设备

    石油库储罐的选用应按GB50074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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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2储罐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止过量充装,储罐的高液位报警及高高液位联锁应遵循GB 50074的相关规定。 6.2.3储存甲、乙A类油品的浮顶储罐(包括内浮顶及外浮顶)宜设置低液位及超低液位报警,超 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不宜低于浮盘支撑高度以上200mm,应满足自报警/信号发出后充许有足够的响 应时间在达到油罐允许的最低液位之前进行油流截流;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不宜低于浮盘支撑高度以 上400mm,应满足自报警/信号发出后允许有足够的时间在达到油罐超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之前进行 油流的分流及截流。固定顶油罐是否设低液位报警应根据生产需求确定,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应满足 泵不抽空的要求

    6.2.4储罐切水管应设双阀。

    6.2.5储罐的主要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方式,并应满足地基沉降和抗震要求。 6.2.6油罐进、出口管道阀门宜按罐根阀与罐前自控操作阀结合方式设置,罐组外汇管上宜设置切断 阀进行罐组分隔。对于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30m或公称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的储罐,罐根阀应 采用带气动型、液压型或电动型执行机构的阀门。当执行机构为电动型时,其电源电缆、信号电缆和 电动执行机构应做防火保护 6.2.7防火堤和隔堤不宜作为管道的支撑点。管道穿越防火堤和隔堤处宜设置钢制套管,套管长度不 应小于防火堤和隔堤的厚度,套管两端应做防渗漏的密封处理

    6.3.1管道材料及组成件的选用

    6.3.1.1管道材料的选用必须依据管道的使用条件(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流体类别)、经济性、耐 性、材料的焊接及加工等性能,并应符合材料的韧性要求, 6.3.1.2除低温低应力工况外,材料的使用温度上下限不应超出该材料允许使用的温度上限及下限。 6.3.1.3 管道附件和钢管材料应选用镇静钢。 6.3.1.4 燃料乙醇在输送、储存过程中严禁采用天然橡胶类密封材料。 6.3.1.5管道组成件的公称压力和对应的工作压力一温度额定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选用管道组成 件时,该组成件标准中所规定的额定值不应低于管道的设计压力及设计温度。 6.3.1.6管道组成件的非金属镶装件、填料、密封件,应选择耐油、耐温的材料。 6.3.1.7 管道组成件不宜采用螺旋焊缝钢管制作。 6.3.1.8 管道组成件不应采用铸铁件。 6.3.1.9 弯头宜采用长半径弯头。 5.3.1.10 有振动的管道,支管连接应采用三通或支管台。 5.3.1.11 主支管为异径时,宜采用三通,当采用焊接支管时,应满足相关规范中支管连接的补强要求

    6.3.2管道布置及敷设

    5.3.2.1库区内的输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条件不允许时可采用直埋或管沟敷设。管沟敷设时,应 有防止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直理敷设时,理设深度的确定应以管道不受损坏为原则,并应 考虑最大冻土深度和地下水位的影响。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5m;在室内或室外有混凝土地面的区 或,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3m;通过机械车辆的通道下不宜小于0.8m并采用套管保护。 6.3.2.2管沟在进人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之前,必须设隔断设施。 .3.2.3管道穿越、跨越库内铁路和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3.2.1库区内的输油管道 沟敷设。管沟敷 有防止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 理设深度的确定应以管道不受损坏为原 考虑最大冻土深度和地下水位的影响。 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5m;在室内或室外有混凝土 域,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3m,通过机械 辆的通道下不宜小于08m并采用管保护

    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处,其交角不宜小于60 的端部伸出路基边坡不应小于0.6m,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排水沟边不应小于1m。套管

    距铁路轨面不应小于1.2m,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8m,否则应核算套管强度。 b)管道跨越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6.6m;管道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轨 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管道跨越消防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管道跨越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应 小于3m,距道路路肩不应小于1m。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管道在跨越铁路、道路的上方管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螺纹接 头等可能出现渗漏的组成件。 2)地上管道与铁路平行布置时,其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8m(装卸油品栈桥下面的管道除 外);地上管道沿道路平行敷设时,距道路路肩不应小于1m。埋地管道沿道路平行布置 时,不得敷设在路面之下。 3.2.4输油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 3.2.5热力管道及介质温度较高的工艺管道,尽可能地布置在管墩的一侧,以便合理地设置补偿器。 管廊上多根管道的IⅡI型补偿器宜集中布置,以便设置管架,管架应满足管道最大允许跨度的要求。 3.2.6地上、地下管道、电缆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储罐组。 .3.2.7管道布置应使管道系统具有必要的柔性,保证管道对设备管口作用力和力矩不超过设备允许值 3.2.8埋地管道不宜穿越电缆沟,如不可避免时应设套管。当管道介质温度超过60℃时,在套管内 应充填隔热材料,使套管外壁温度不超过60℃。套管长度伸出电缆沟外壁不应小于0.5m。 3.2.9由于管道布置形成的高点或低点,应根据操作、维修等的需要设置放气管、排液管,放气 管、排液管宜设双阀,当设置单阀时,应加法兰盖或丝堵。 3.2.10通过管道收、发油的石油库,应在进、出库管道上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3.2.11码头与库区之间的输油工艺管道严禁与自然排洪沟同沟敷设

    6.3.3.1在储罐进油管注入口浸没油中0.6m或两倍管径(取两者较小值)之前,应将液体流速限制 在不大于1m/s,浮顶储罐在浮盘浮起之前应遵守同样的流速限制。 6.3.3.2当采用上装鹤管向公路槽车灌装甲B、乙、丙A类液体时,应采用能插到槽车底部的装车鹤 管,鹤管端部应做成45。坡口或装有T型折流板。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口浸没于液体之内至 少两个管径的深度之前不应大于1m/s。 6.3.3.3当采用底装鹤管向公路槽车灌装甲B、乙、丙A类液体时,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口浸 没于液体之内至少两个管径的深度之前不应大于1m/s。 6.3.3.4铁路槽车灌装的初始流速限制同公路槽车。 6.3.3.5对于海运作业,整个注油管道中的初始流速(包括阀门或其他管道的最小截面积处)不应大 于1m/s,各分支线路的初始装载速度也不应大于1m/s,直至舱室内的输入口浸没在油内0.3m~2m。 6.3.3.6库内油品管道流速不宜大于4.5m/s。 6.3.3.7工艺管道的加热伴管,应在伴管进汽(水)口、回水口处与工艺管道等电位连接。 6.3.3.8当输送甲、乙类油品的管道上装有精密过滤器时,油品自过滤器出口流至装料容器入口应有 定长度的直管段以满足30s的缓和时间

    5.3.4.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 a)设计压力小于外部压力源的压力,出口可能被关断或堵塞的设备或管道系统。 b)出口可能被关断的容积式泵的出口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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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因两端切断阀关闭,受环境温度、阳光辐射或伴热影响而产生热膨胀的管道系统。 e)设计者认为可能产生超压的其他部位。 6.3.4.2单个安全阀的设定压力应不大于系统(设备)的设计压力,当安装多个安全泄放装置时,至 少有一个安全阀的设定压力应不大于系统(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余安全阀的设定压力不应大于系统 (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对于防止液体热膨胀的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的设定压力应不大于管道 设计压力的120%和系统试验压力中的较小值。 6.3.4.3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人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 的人口管道或其他容器。

    6.3.4.2单个安全阀的设定压力应不大于系纟

    6.4.1油品的最低储存温度宜比凝固点高5℃以上,最高储存温度应比初留点低5℃以下 5.4.2油品的储存温度应结合油品物性、环境条件、工艺条件等统筹考虑,油品不宜在罐内加热至较 高温度后长期储存。 6.4.3原油储存温度下能满足输送要求,则只设维持温度的加热器;不能满足输送要求,宜采取维温 储存,外输前加热的方式以满足输送要求

    6.5.1汽、柴油调合

    6.5.1.1采用罐式调合时,不应采用压缩空气,调合组分及成品储罐宜设循环调合或搅拌设施。 6.5.1.2车用乙醇汽油应采用管道调合直接输送方式。 6.5.1.3采用管道调合时,在静态混合器后与储罐间的管道上宜设置稳压设施。 6.5.1.4采用直调方式时应设置管道泄压设施。 6.5.1.5油品在线调合中的在线分析仪表宜集中布置于在线分析小屋,屋内应设置强制通风措施,布 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小屋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小屋应采用正压通风。 6.5.1.6 柴油应采用带预处理的采样分析设施。 5.5.1.7 添加剂分类按闪点等性质界定,与油品分类相同,添加剂的储存应符合产品特性。 6.5.1.8 氧化安定性不高的添加剂储罐应采用情性气体密封,对于采用气体密封的储罐应设置事故泄 压设施。

    度可降低至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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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润滑油管道应采用干燥的压缩 冰扫线 5.2.6润滑油管道进行强度试验时,试压介质宜采用基础油进行试压。 5.2.7通球管道应设置适当的防振设施。 5.2.8润滑油管道宜采用内壁喷砂除锈,除锈等级不低于表面近白级(Sa2.5),并进行内壁涂油防腐

    6.6.1石油库应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最新环保规定的要求,设置油气回收设施,并满足相应的排放 限值及排气筒高度等要求。 6.6.2油气收集管道宜避免出现低点,低点的凝缩液应密闭收集或采取伴热措施,凝缩液不得直接排 入含油污水系统。 6.6.3油气收集管道的每一条支线及主线均应安装防爆轰阻火器,安装位置宜靠近车、船、储罐、油 气回收等设施连接处,阻火器压降宜小于300Pa,并应满足管路整体水力计算的压降要求, 6.6.4油气收集管道上用于控制油气回收设施启停的压力变送器的安装位置应尽可能远离油气回收设施。 6.6.5油气收集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1.0MPa。 6.6.6油气收集管道口径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设计流速不宜大于4m/s。 6.6.7压力差别较大或距离差别较大的多个油气源进入同一台油气回收设施时,应采取能够保证多个 油气源压力相互平衡的措施, 6.6.8装车过程的油气量宜按最大装车体积流量的1.0~1.1倍计。 6.6.9储罐的油气量应同时考虑大呼吸和小呼吸。 6.6.10油气量的峰谷值差别较大时,宜设置气柜用于削峰填谷。 6.6.11采用活性炭吸附的油气回收设施,不宜让高浓度油气直接进入活性炭吸附系统。活性炭吸附 系统首次使用前,应进行必要的活性炭激活等安全预处理措施。 6.6.12对于含有易凝介质的管道及设备应考虑防冻凝和防结晶的措施。

    7.1铁路油品装卸设施

    7.1.1铁路油品装卸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铁路油品装卸线的车位数应按油品运输量确定。 b)铁路油品装卸线应为尽头式。 c)铁路油品装卸线应为平直线,股道直线段的始端至装卸栈桥第一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库 油罐车长度的1/2。装卸线设在平直线上确有困难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600m的曲线上。 d)装卸线上油罐车列的始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前方铁路道岔警冲标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1m; 终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铁路装卸线车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 7.1.2油品装卸栈桥边缘与油品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自轨面算起3m及以下不应小于2.0m。 b)自轨面算起3m以上不应小于1.85m。 7.1.3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宜单独设置铁路罐车装卸线: a)甲A类液体。 b)甲B类液体、乙类液体、丙A类液体。 c)丙B类液体。 当以上液体合用一条装卸线且同时作业时,两类液体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不同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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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4相邻两座罐车装卸栈桥的相邻两条罐车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两者或其中之一用于甲B、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10m。 b)当两者都用于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6m。 7.1.5罐车装卸线中心线至石油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装甲B、乙类油品不应小于20m。 b)卸甲B、乙类油品不应小于15m。 c)装卸内类油品不应小于10m。 7.1.6桶装油品装卸车与油罐车装卸车合用一条装卸线时,桶装油品车位至相邻油罐车车位的净距 不应小于10m。不同时作业时可不限制。 7.1.7罐车装卸线中心线与无装卸栈桥一侧其他建(构)筑物的距离,在露天场所不应小于3.5m 在非露天场所不应小于2.44m。 7.1.8铁路中心线至石油库铁路大门边缘的距离,有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3.2m;无附挂调车 作业时,不应小于2.44m。油品装卸鹤管至石油库围墙铁路大门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7.1.9铁路中心线至油品装卸暖库大门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m。暖库大门的净空高度(自轨面算起) 不应小于5m。 7.1.10桶装油品装卸站台的顶面应高于轨面,其高差不应小于1.1m。站台边缘至装卸线中心线的距 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装卸站台的顶面距轨面高差等于1.1m时,不应小于1.75m。 b)当装卸站台的顶面距轨面高差大于1.1m时,不应小于1.85m。 7.1.11卸油设施的零位罐至油品卸车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7.1.12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管与集中布置的油泵距离不应小于8m。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 管及集中布置的油泵与油气回收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5m。 7.1.13油品装卸区不设集中油泵站时,油泵可设置于铁路装卸栈桥或汽车油罐车装卸站台之下,但 油泵四周应是散开的,且油泵基础顶面不应低于周围地坪。 7.1.14可燃液体等液体物料铁路装、卸车设施,应设置可靠的防雷、防静电、防杂散电流及人体静 电消除设施。 7.1.15设置油气密封设施的鹤管应设定量装车和高液位报警系统,同时应设置高液位报警自动联锁 停止装车功能。设置油气密封设施的鹤管若有卸车功能,则应设置低液位报警系统。 7.1.16距装车栈台10m以外的可燃液体(除润滑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7.1.17装卸管道宜设扫线设施,装卸高凝点、高黏度的介质的鹤管应有排空措施。 7.1.18装卸栈台上的公用系统管道(氮气、风或蒸汽等)宜每隔20m左右设清扫用软管接头。 7.1.19不应在同一装卸线的两侧同时设置罐车装卸栈桥。铁路装卸线为单股道时,装卸栈桥宜与装 卸泵站同侧布置。罐车装卸栈桥的桥面宜高于轨顶3.5m。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沿 栈桥每60m~80m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

    7.1.20不同液体罐车装满系数A的取值应符合

    a)甲B类、乙类和丙A类可燃液体,宜取0.9。 b)丙B类可燃液体,宜取0.95。 c)当一种介质分属不同类别时,A应取较低值。 7.1.21在保证装卸液体质量的情况下,性质相近的液体可共享鹤管,但航空油料的鹤管应专管专用。 7.1.22向铁路罐车灌装甲B、乙A类液体应采用密闭装车方式,并应按照GB50759的有关规定设 置油气回收设施。

    Q/SY06336—20187.2公路油品装卸设施7.2.11汽车油罐车装卸油区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靠近公路,人流较少的厂(库)区边缘地带。b)装卸油站的人口和出口道路不宜与铁路作业线平面交叉。c)有条件时,油站宜处于厂(库)区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7.2.2汽车油罐车装卸油区,宜设围墙(或带有矮墙的栅栏)与库区内其他区域隔开。7.2.3汽车油罐车装卸油区,宜设单独的汽车人口和出口。受场地条件限制只能设一个出人口时,作业区内应设回车场。7.2.4装卸油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7.2.55汽车油罐车装油台宜采用通过式。场地受条件限制,亦可采用旁靠式。7.2.6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丙A类液体宜在装车棚(亭)内进行。甲B、乙、丙A类液体可共用一个装车棚(亭)。7.2.7装卸油区内未设外操间或装卸栈台距离外操间较远时,宜在栈台上设小型现场值守操作间。7.2.8汽车油罐车的油品灌装宜采用定量装车控制方式。7.2.9汽车罐车的液体装卸应有计量措施,计量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7.2.10装卸油设施与油罐车之间应设置带报警器的防静电接地设备。7.2.11距汽车鹤管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7.2.12当灌装设施设置在灌装台下时,台下的空间不得封闭。7.2.13汽车罐车的液体灌装宜采用泵送装车方式。有地形高差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储罐直接自流装车方式。采用泵送灌装时,灌装泵可设置在灌装台下,并宜按一泵供一鹤管设置。7.2.14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A类液体应采用密闭装车方式,并应按照GB50759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气回收设施。7.2.15甲B、乙、丙A类液体与其他类液体的两个装卸车栈台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7.2.16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7.3油品装卸码头7.3.1码头防火设计应按设计船型的载重吨分级,并应按表3确定。表3码头分级表等级海港(船舶吨级)(DWT)河港(船舶吨级)(DWT)一级≥20000≥ 5000二级5000~<200001000~<5000三级<5000<10007.3.22油品码头的选址应执行JTS165的相关规定。7.3.3油品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表4的规定。14

    Q/SY06336—2018表4相邻危险品码头的船舶净间距单位为米设计船长LL ≤110110 < L ≤ 150150 < L≤182182 < L ≤235L > 235船舶净间距d25354050 55注1:船舶净间距系指相邻油品泊位设计船型的船舶净距。注2:当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接吨级较大者计算。注3:当突堤或栈桥码头两侧靠船时,可不受上述船舶间距的限制,但对于装卸甲类油品泊位,船舶间距不应小于25m。7.3.4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相关设施之间的安全间距应符合GB50074的相关的要求。7.3.5油品码头泊位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装卸设备布置应根据码头平面、船舶接管口位置、设备工作及检修要求等综合确定。装卸臂应布置在码头平台前沿中部,装卸软管区的布置应考虑软管吊机设备及软管存放要求,b)易燃液体码头敷设管道的引桥宜独立设置。布置在引堤或引桥上的工艺管道宜单侧布置,码头主通道上方不得布设工艺管道。c)装卸设备的工作区域应满足码头靠泊船型作业过程中的水位和吃水变化,以及船舶作业条件下允许的运动范围。d)登船梯、输油臂、扫线罐、脱缆钩、系缆墩等设备的布置应满足操作、检维修空间及安全通道的使用要求。7.3.67油品码头装卸及辅助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a)油品码头的工艺流程应根据码头装卸货种、运量及船型、作业功能、介质特性等要求进行设计,满足装卸船、计量、吹扫、置换、放空等正常生产及检修作业需要。b)工艺设备和管道的流通能力应满足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最大装卸量的要求。输送介质在管道中的设计流速,应经技术经济比选后确定,并应控制在特性允许的静电安全流速范围内。油品管道设计流速不应大于4.5m/s,装卸臂局部最大流速不应大于7.0m/s,c)油品码头的输油管道应设置压力监测、压力超高报警系统和管道泄压系统。管道泄压系统应与陆上油库管道泄压系统连通。经常处于关闭状态的两组阀门之间,且不与油罐相连的管道,应在码头区域设置独立的管道泄压设施。d)工艺管道应在水陆域分界处附近设置紧急切断阀,该阀门应具有遥控和现场手动操作功能。引桥、引堤较长时,应在适当位置上对管道分段设置紧急切断阀。与装卸臂或软管连接的工艺管段上应设置双阀。e)码头装卸不同液体介质的工艺系统宜分别设置,介质特性相近或相似时,可考虑共用。f)码头装卸设备与管道应根据操作及检修要求设置排空系统。采用吹扫排空工艺时,扫线介质的选用应保证作业安全和介质质量。g)装卸甲B、乙、丙A类液体的船舶应采用密闭接口型式。宜按GB50759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气回收设施。h)5000吨级及以下油品船舶可根据货种和作业数量等条件采用软管装卸,5000吨级以上的油品船舶装卸宜采用装卸臂作业。装卸臂的规格和数量应根据船型、货种、装卸量、设备额定能力、船舶接管口的数量和口径等因素综合确定。7.3.7码头装卸设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a)装卸臂工作状态下的风速不大于20m/s,非工作状态下的风速不大于60m/s。b)装卸臂应设有水平转动、内臂摆动和外壁摆动限位装置,同时应设置超限位报警系统。c)装卸臂应装设防静电绝缘法兰和紧急脱离装置。d)装卸臂宜装有手动或液压驱动型的快速连接器,连接器应能承受最不利工况下的组合荷载。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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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8码头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7.3.8码头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码头平台、引桥及引堤段工艺管道应明装敷设。码头陆域工艺管道宜地上敷设,局部受地形 限制可直埋或管沟敷设,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沟内积聚的措施。 b)工艺管道的排液和排气口严禁就地排放, c)工艺管道布置应根据应力分析采取必要的热补偿,并避免管墩、管架基础位移和不均匀沉降 等不利影响。有毒及可燃介质管道严禁采用套管式或球形补偿器。 7.3.9油品码头其他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泊位面上的装卸区域:阀组、输油臂附近、油品管道法兰、计量仪表集中布置的区域,地面 上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m的防溢流围堰,并设置污水回收设施。 b)油品码头的电缆(电气、电信、仪表)可采用加保护套管直埋或置于封闭电缆沟内充沙敷设。 油品管道、热力管道严禁与电力电缆同沟敷设。 c)50000吨级及以上液体散货码头应设置登船梯。在码头无登船梯设施而采用船舶航梯上下时, 码头工作平台的布置应考虑在潮汐和干变化时人员登岸的方便和安全,

    1.1油桶灌装设施、空桶堆放区、重桶存放区、包装物存放区等平面布置时,应根据物流方向合理 置,避免交叉作业和往返运输。 .2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甲B、乙类油品灌装泵房与灌油栓之间应设置防火墙;甲B、乙类油品 桶间与重桶库房之间应设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

    8.2.1采用泵送灌装方式的油桶灌装机泵,应在泵出口设置泄压措施。

    a)空桶宜卧式堆码,堆码层数宜为3层,且不应超过6层。 b)重桶应立式堆码。机械堆码时,甲类油品不应超过2层,乙类和丙A类油品不应超过3层, 丙B类油品不应超过4层。人工堆码时,各类油品均不应超过2层。 c)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m。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桶垛与墙柱 之间的距离应为0.25m~0.5m。通道之间的转弯半径应满足生产中最大叉车的转弯半径需要。 d)单层的重桶库房净空高度不应小于3.5m。油桶多层堆码时,最上层距屋顶构件的净距不应小 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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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1储罐应按照GB50341进行设计;当直径大于60m时,罐壁厚度宜采用变设计点法进行计算。 9.1.2外浮顶结构设计除应满足GB50341的抗沉性、强度和稳定性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9.1.1储罐应按照GB50341进行设计;当直径大于60m时,罐壁厚度宜采用变设计点法进行计算。

    a)浮顶结构设计应采用单盘式或双盘式结构,浮顶的结构型式应根据建罐地区的气象条件、储 罐操作条件、储存油品特性及用户要求等因素进行选择。 b)对于直径大于60m的外浮顶储罐,单盘式浮顶的顶板设计应避免设计风荷载所引起的疲劳失效。 c)浮顶应设计成全液面式接触。 d)单盘式浮顶的浮舱和双盘式浮顶至少最外两圈任意一个船舱都应满足严密性要求。 9.1.3内浮顶结构设计应采用全液面接触钢制单盘式或双盘式浮顶,也可采用浮简式浮顶。单盘式浮 顶的浮舱和双盘式浮顶至少最外两圈任意一个船舱都应满足严密性要求,浮筒式浮顶的每个船舱均应 满足密封性要求。 于紧急通气的相关规定

    9.2.1储罐附件选取应满足SY/T0511的规定。 9.2.2外浮顶储罐应设置浮顶排水管。有暴雨的地区,双盘式浮顶储罐应设置具有水封和防止储液倒 流功能的紧急排水设施。单盘式浮顶储罐不应设置紧急排水设施。 9.2.3浮顶边缘应设置有效的边缘密封装置,雷电频发地区一次密封装置宜选用泡沫塑料软密封,且 宜采用浸液式安装;二次密封宜选用油气隔膜式密封装置。 9.2.4浮顶上应装设自动通气阀,自动通气阀的数量和流通面积应按收发油时的最大流量和油品性质 确定。 9.2.5 浮顶边缘应设置呼吸阀(边缘通气孔),外浮顶储罐宜配置阻火器。 9.2.67 浮顶上应设置对中及防止浮顶转动的导向装置。 9.2.7 原油浮顶储罐宜设置重锤式刮蜡装置。 9.2.8 无密闭要求的内浮顶储罐应设置环向通气孔,环向通气孔应沿圆周均匀分布,最大间距为10m 且不得少于4个,通气孔的总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06D(D为储罐内径)的面积,任意10m间距内通气 孔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2m。无密闭要求的固定顶储罐应在中心最高位置设置中央通气孔,其有效通气 面积不应小于350cm;环向通气孔和中央通气孔应设置防雨雪罩,并配备2目/in耐腐蚀丝网。 9.2.9固定顶储罐宜设置呼吸阀阻火器及液压安全阀阻火器。 9.2.10 储罐应设置盘梯、平台和栏杆,其防护栏杆的高度要求应符合GB4053.3的相关规定。盘梯 踏步及平台应采用格栅式。 9.2.11在罐底边缘板与基础之间应采取防止雨水进入的有效措施。 9.2.12外浮顶或内浮顶储罐进油管伸人罐内的径向长度宜为0.4D(D为储罐内径),且不大于10m。 9.2.13 储罐进油管末端,应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设计成扩散管以满足进油管末端流速1m/s的要求。 9.2.14储罐的防雷防静电应满足以下规定要求: a)浮顶排水管接头间应做等电位连接。 b)二次密封装置的上方应设置与浮顶直接连接的导流片,导流片宽度与厚度应分别不小于 50mm与0.4mm;每个导流片沿圆周的间距不宜大于3m。

    a)浮顶排水管接头间应做等电位连接。 b)二次密封装置的上方应设置与浮顶直接连接的导流片,导流片宽度与厚度应分别不小于 50mm与0.4mm;每个导流片沿圆周的间距不宜大于3m。 c)其余要求见第12章。

    a)浮顶排水管接头间应做等电位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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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10.2.1一、二、三、四级石油库应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五级石油库的消防给水可与生产、生活 合水系统合并设置,系统供水量应为100%消防用水量与70%生产、生活用水量之和。 0.2.2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 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0.2.3特级石油库的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2400000m3时,其消防用水量应为同时扑救消防设 置要求最高的一个原油储罐和扑救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非原油储罐火灾所需配置泡沫用水量和冷 却油罐最大用水量的总和。一、二、三、四级石油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油罐区消防用水量计算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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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油罐 用水量的总和。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0m’的油罐,移动消防用水量为60L/s。五级石油库消防用 水量应按油罐消防用水量与库内建、构筑物的计算消防用水量的较大值确定。 10.2.4消防给水系统应保持充水状态。 10.2.5一、二、三级石油库油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敷设,并应采用易识别启闭状态的截断阀 将管网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向储罐区消防水环状管网供水的管道 不应少于2条,每条管道应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消火栓井、阀井和管道等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四、五级石油库油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可枝状敷设。山区石油库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0m3且储罐 单排布置的储罐区,其消防给水管道可枝状敷设。 10.2.6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用高压消防供水时,消火栓的出口水压应满足最不利点消防供水要求;采用低压消防供水 时消水检的出口压五不应小于015MPa消成轮的五堡级应头为6MPa

    水量的总和。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0m的油罐,移动消防用水量为60L/s。五级石油库消防用 量应按油罐消防用水量与库内建、构筑物的计算消防用水量的较大值确定。 0.2.4消防给水系统应保持充水状态。 0.2.5一、二、三级石油库油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敷设,并应采用易识别启闭状态的截断阀 管网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向储罐区消防水环状管网供水的管道 应少于2条,每条管道应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消火栓井、阀井和管道等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1、五级石油库油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可枝状敷设。山区石油库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0m3且储罐 排布置的储罐区,其消防给水管道可枝状敷设。 0.2.6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用高压消防供水时,消火栓的出口水压应满足最不利点消防供水要求,采用低压消防供水 时,消火栓的出口压力不应小于0.15MPa,消火栓的压力等级应为1.6MPa。 b)库区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沿道路布置,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距 路边宜为1m~5m。 c)消火栓的设置数量应根据消防方式和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出水量按10L/s 15L/s计算。当储罐采用固定式冷却系统时,在罐区四周应设置备用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 60m,其数量不应少于4个。当采用半固定冷却系统时,消火栓的使用数量应由计算确定, 但距罐壁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储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d)消火栓的栓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供水时,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3个出口,其中1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其他 2个直径为65mm或80mm;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2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2)低压供水时,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3个出口,其中1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其他2 个直径为65mm或80mm;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1个。

    10.2.6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储罐区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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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地上立式储罐消防冷却水供水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 b)着火的地上卧式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min·m),其相邻储罐的消防冷却水 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min·m),冷却面积为罐壁表面积的一半。总消防水量不应小于15L/s。 c)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应根据设计所选用的设备进行校核

    a)直径大于20m的地上固定顶储罐(包括直径大于20m的按照固定顶对待的内浮顶储罐)不应 少于9h,其他地上立式储罐不应少于6h。 b)卧式储罐不应少于2h。 10.3.10储罐采用固定消防冷却方式时,冷却水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冷却喷水环管上宜设置水幕喷头,喷头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m,喷头的喷水方向与罐壁的夹角 应在30°~60°,喷头的出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安装完成后的实际喷水量不宜超出设计 计算水量的20%。 b)储罐冷却水的进水立管下端应设清扫口。清扫口下端应高于罐基础顶面,其高差不应小于0.3m。 c)消防水立管直径不宜超过DN150。 d)消防水立管和水平管道连接时应设金属软管。 e)当储罐上的环形冷却水管分割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弧形管段时,各弧形管段间不应连通,并应 分别从防火堤外连接水管;在防火堤外的进水管道上设置能识别启闭状态的控制阀。 f)在防火堤内消防冷却水管道的最低处应设置排液阀。 g)喷淋系统控制阀前应设置过滤器,过滤器之后的管道应采用热浸镀锌钢管或其他能防止腐蚀 的材料。 10.3.11消防水管道应采用钢管。储罐上消防水喷淋环管和立管宜分段预制后再内外热浸镀锌,沟槽 式连接或法兰连接。 10.3.12储罐区防火堤内的消防配水管道宜地上安装,防火堤外的消防配水管道宜埋地设置。

    L0.4装卸栈台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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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系统,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15MPa,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 10.4.2火车和一、二、三、四级油库的汽车油品装卸栈台,附近有固定消防设施可利用的,宜设置 消防给水及泡沫灭火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火车装卸油品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60L/s。 b)火车装卸油品栈台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30L/s。 c)汽车装卸油品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60L/s。 d)汽车装卸油品栈台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8L/s。 e)消火栓及泡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h,泡沫混合液连续 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10.5装卸油码头消防设置

    10.5.1石油库所属的油品装卸码头的消防给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干粉灭火系统应满足码头陆上 和水上工艺设施和辅助设施消防要求。 10.5.2油品装卸码头的陆上和水上灭火和冷却设施的设计应执行JTJ237和GB50974

    10.6.1石油库内的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物料性质、操作条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体积 及外部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 10.6.2石油库内的控制室、变配电间、电缆夹层等场所采用气溶胶灭火装置时,气溶胶喷放出口温 度不得大于80℃

    0.7消防泵房及消防储水构筑物

    按1.5L/kW配置。 10.7.8泡沫液泵应保证在设计流量下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宜采用水力驱动的齿轮泵, 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而 薄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泡沫液泵应耐 受时长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行。泡沫液泵、 平衡阀和比例混合器应为1用1备, 10.7.9泡沫液储备量在计算的基础上应增加不少于100%的富裕量。泡沫液罐应使用不锈钢材料或 其他符合水成膜泡沫液储存要求的材质。 10.7.10泡沫系统应设置泡沫试验装置。 10.7.11泡沫混合液管道应采用 钢钢管

    10.8.1石油库应配置灭火器材。

    10.8.1石油库应配置灭火器材。 10.8.2灭火器材配置应执行GB50140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a)储罐组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应设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 可设6具。 b)石油库主要场所灭火毯、灭火沙配置数量不应少于表6的规定。 c)铁路装车台每间隔12m应设置2个8kg干粉灭火器;每个公路装车台应设置2个8kg干粉灭 火器。

    表6石油库主要场所灭火毯、灭火沙配置数量

    Q/SY 06336201

    0.8.3同一场所应选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机械标准,选用灭火器时还应考虑灭火剂与当地消防车采用的 《剂相容。

    10.9消防车的设置

    0.9.1消防车库的位置,应能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超过5min的要求。 0.9.2消防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采用水罐消防车对储罐进行冷却时,水罐消防车的台数应按储罐最大需要水量进行配备。 b)当采用泡沫消防车对储罐进行灭火时,泡沫消防车的台数应按一个最大着火储罐需要泡沫液 量进行配备。 0.9.3设有固定消防系统的石油库,其消防车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特级石油库应配备3辆泡沫消防车;当特级石油库中储罐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0m3时 还应配备1辆举高喷射消防车。 b)一级石油库中,当固定顶罐、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0m或 外浮顶储罐、浮盘用钢制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3时,应配备2辆泡 沫消防车;当一级石油库中储罐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0m3时,还应配备1辆举高喷射消 防车。 c)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二级石油库,当固定顶罐、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 储罐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0m或外浮顶储罐、浮盘用钢制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单罐容量不 小于20000m3时,应配备1辆泡沫消防车。 0.9.4石油库应和邻近企业或城镇消防站协商组成联防。联防企业或城镇消防站的消防车辆符合下 列要求时,可作为油库的消防车辆: a)在接到火灾报警后5min内能对着火罐进行冷却的消防车辆。 b)在接到火灾报警后10min内能对相邻储罐进行冷却的消防车辆。 c)在接到火灾报警后20min内能对着火储罐提供泡沫的消防车辆。

    11.1.1石油库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市政给水、地下水或地表水。水源的水质应分别符合生活用水、生 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水质标准。石油库选用市政给水作水源时,配水管道进入石油库处的供水压力不 宜低于0.15MPa。 11.1.2石油库的生产和生活用水水源宜合并建设, 11.1.3供水水源或市政配水管道的供水能力应按石油库用水量的1.2倍计算。

    11.1.1石油库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市政给水、地下水或地表水。水源的水质应分别符合生活 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水质标准。石油库选用市政给水作水源时,配水管道进入石油库处的供 宜低于0.15MPa

    1.1.2石油库的生产和生活用水水源宜合并建设, 1.1.3供水水源或市政配水管道的供水能力应按石油库用水量的1.2倍计算。 1.1.4石油库附近有江、河、湖、海等合适的地面水源时,地面水源宜设置为石油库的应急消防水源

    11.2.1石油库排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放,重力流污水排出石油库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装置,水封装置 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应采用暗渠或暗管。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放,未被油品污染的地面雨水和生 产废水可采用明渠排放。 11.2.2储罐区防火堤内的含油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时,应在堤外采取防止油品流出罐区的切断 措施。 11.2.3含油污水管道应在下列各处设置水封井:

    垫片标准Q/SY 063362018

    a)储罐组防火堤或建、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 b)支管与十管连接处。 c)干管每隔300m处。 11.2.4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 不应小于0.25m。 11.2.5雨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含油初期雨水设计量宜按储罐浮顶全面积30mm厚的雨水量计算。 b)库区雨水宜采用明沟排放。 c)雨水泵的设置:当雨水需要使用水泵提升排放时,雨水排出泵宜使用同一规格的水泵,雨水 排出泵总数量不宜超过5台,不宜少于2台。 11.2.6含油污水和含油雨水宜共用一个管道系统。 11.2.7洗罐污水应单独处理,不应排入含油污水管道系统。 11.2.8石油库污水排放处,应设置取样点或检测水质和测量水量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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