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346-2019 城市绿地规划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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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各类自然人文景观资源构成,通过绿道、绿廊及交 串联,提供不同层次和类型游憩服务的空间系统

    由城区各类绿地构成,并与区域绿地相联系,具有优 空间格局,发挥绿地生态、游憩、景观、防护等多重功能 网络系统

    由城市各级各类公园合理配置的,满足市民多层级、多类型 休闲游览需求的游憩系统。

    在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绿化树种的种类和比例、明确种植特 色等内容的专业规划

    2.0.9基调树种fundamentaltreespecies

    各类园林绿地普遍使用、数量最大、能形成城市绿化统一基 调的树种。

    各类园林绿地重点使用、数量较大、能形成城市园林绿化特 色的树种。

    原产于当地或通过长期引种化,对当地自然环境条件具有 高度适应性的植物的总称

    2.0.12防灾避险功能绿地

    在城市灾害发生时和灾后救援重建中,为居民提供疏散和安 置场所的城市绿地

    1应遵循尊重自然、生态优先的原则,尊重自然地理特征 和山水格局,优先保护城乡生态系统,维护城乡生态安全; 2应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统筹市域生态保护 和城乡建设格局,构建绿地生态网络,促进城绿协调发展,优化 城市空间格局和绿地空间布局; 3应遵循以人为本、功能多元的原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 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绿地游服务供给水平,充分发挥绿 地综合功能; 4应遵循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依托各类自然景观 和历史文化资源,塑造绿地景观风貌,凸显城市地域特色,

    专项规划的内容宜包括市域和城区两个层次

    要区域绿地,确定城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指标 城区绿地系统结构和公园绿地分级配置要求,布局大型公 包、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确定重要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 ,绿地率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A.0.1条的规定

    3.0.5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绿地系统发展的目标、指标、市域和城区的绿地系统布局结构 分类规划城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提出附属绿地规

    3.0.7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从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管控、城

    3.0.8详细规划应对规划范围内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

    公园、游园、广场用地和各类防护绿地划定绿线,并应规定绿地 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应划 定纳入绿地率指标统计范围的附属绿地的绿线

    3.0.9城市绿地规划在保证绿地生态、游憩、景观和防护功能 的前提下,宜与海绵城市建设相结合,发挥城市绿地滞缓、净化 和利用雨水的功能

    结合,修复利用城市废弃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4.1市域绿色生态空间

    4.1.1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以保护市域重要生态资源、维

    护城市生态安全、统筹生态保护和城乡建设格局为目标,识别绿 色生态空间要素,明确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和管控要求,保护各 类绿色生态空间。

    色生态空间要素,明确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和管控要求,保护各 类绿色生态空间。 4.1.2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 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由保护红线 城镇开发边界等相协调。

    1.2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王地 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由保护红 镇开发边界等相协调

    条件、自然保护地分布、生态格局发展演化的趋势和面临的主要 试险分析区域水文、生物多样性、地质灾害与水十流失、自然 景观等生态因子及生态过程,识别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生态 环境敏感的绿色生态空间要素及其空间分布。

    4.1.4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根据绿色生态空间要素

    分布,提出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和分级分类管控策略,并 控需求在生态控制线内明确严格管控范围。生态控制线划定 宜符合表4.1.4中的要求。

    表4.1.4生态控制线划定要求

    4.1.5生态控制线的分级管控应遵循叠加从严的原贝

    4.1.5生态控制线的分级管控应遵循叠加从严的原则。生态控 制线范围内不得规划集中连片的城市建设用地,严格管控范围内

    制线范围内不得规划集中连片的城市建设用地,严格管控范围内

    不得规划布局与绿色生态空间要素主导功能定位不符的用地和建 设项目。

    4.2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4.2.1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应明确规划原则和自标,确定市域绿 地系统布局,构建兼有生态保育、风景游憩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 地生态网络,明确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管控措施;可提出重要区域 绿地规划指引,以及下一级行政单元的绿地系统规划重点。 4.2.2市域绿地系统布局应突出系统性、完整性与连续性,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建市域生态保育体系应尊重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本底 构建“基质一斑块一廊道”的绿地生态网络; 2构建市域风景游想体系应科学保护、合理利用自然与人 文景观资源,构建绿地游想网络: 3构建市域安全防护体系应统筹城镇外围和城镇间绿化隔 离地区、区域通风廊道和区域设施防护绿地,建立城乡一体的绿 地防护网络。

    +.2.1 地系统布局,构建兼有生态保育、风景游憩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 地生态网络,明确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管控措施;可提出重要区域 绿地规划指引,以及下一级行政单元的绿地系统规划重点。

    4.2.3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人均区域绿地的面积不应小于

    2.3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人均区域绿地的面积不应小 m/人。

    4.2.4生态保育绿地选择应包含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

    态公益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生态修复绿 地、特有和珍稀生物物种栖息地等各类需要保护培育生态功能的 区域。

    2.5生态保育绿地规划应遵循下列规定:

    应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 2 不应缩小已有保护地的规模和范围: 3 不应降低已有保护地的生态质量和生态效益: 4 应培育和修复生态脆弱区、生态退化区的生态功能

    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野生动植物园等绿色空间,结合坊

    通网络布局,提出风景旅游布局结构策略,优化区域绿道、绿廊 以及游憩网络体系

    文资源丰富、适宜开展自然体验和休闲游憩活动,并与城区 具有良好交通条件的区域;风景游憩绿地规划应遵循保 合理利用的原则,协调与城镇发展建设的关系

    4.2.8规划市域人均风景游憩绿地面积不应小于20m

    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应小于10m/人。人均风景游憩绿地计算 应符合本标准第A.0.2条的规定

    中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应小于10m/人。人均风景游憩绿地

    4.2.9市域绿道体系规划应以自然要素为基础,串联风景名胜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度假区、农业观光区、特色乡村 乡休闲游憩空间,构建兼顾生态保育功能和风景游憩功能白 绿色廊道体系。

    源及其环境的完整性,便于保护管理和游憩利用;功能分国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50 规定。

    性,单个森林公园的规划面积宜大于50hm,并应进行功 规划。

    4.2.12城市湿地公园选址应有利

    湿地生物多样性和湿地资源稳定性,有稳定的水源补给保证,充 分利用自然、半自然水域,可与城市污水、雨水处理设施相结 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个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面积宜大于50hm,其中湿地 系统面积不宜小于公园面积的50%: 2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应以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为首 要任务,兼顾科普、教育和游憩等综合功能

    ,并有利于保护和利用自然山水地貌,维护生物多样性,并

    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GB509 定的铁路隔离带宽度。

    4.2.16城区外的公用设施外围、公

    4.3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4.3.1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应布局组团隔离绿带和通风廊道,构 建公园体系,布置防护绿地,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尊重城区地理地貌特征,与市域绿色生态空间有机 贯通; 2 应因地制宜,保护和展现自然山水和历史人文资源: 3 应与城区规模、布局结构和景观风貌特征相适应: 4宜采用绿环、绿楔、绿带、绿廊、绿心等方式构建城绿 协调的有机网络系统

    4.3.2在城市各功能组团之间应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水

    田林网、交通和公用设施廊道等布置组团隔离绿带,并应 外围绿色生态空间相连接

    4.3.3构建公园体系、配置各类公园绿地,应遵循分级 均衡布局、丰富类型、突出特色、网络串联的原则,并应 列规定:

    4.3.3构建公园体系、配置各类公园绿地,应遵循分级配置、

    1新城区应均衡布局公园绿地,旧城区应结合城市更新 尤化布局公园绿地,提升服务半径覆盖率;

    2应按服务半径分级配置大、中、小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公 园绿地; 3应合理配置儿童公园、植物园、体育健身公园、游乐公 园、动物园等多种类型的专类公园: 4应丰富公园绿地的景观文化特色和主题: 5宜结合绿环、绿带、绿廊和绿道系统等构建公园网络 体系。

    4.4.1规划城区绿地统计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4.4.2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面 积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的规定。

    积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的规定。

    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的规定。设区城市的名

    规划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宜小于7.0m/人。 4.4.4规划城区绿地率指标不应小于35%,设区城市各区的规 划绿地率均不应小于28%。 4.4.5每万人规划拥有综合公园指数不应小于0.06,万人拥有 综合公园指数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A.0.4条的规定。 4.4.6公园绿地分级规划控制指标应与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指标相匹配,并应符合表4.4.6的规定。

    公园绿地分级规划控制指标(m

    4.4.7公园绿地分级设置应符合表4.4.7的规定。同类型不同 规模的公园应按服务半径分级设置,均衡布局,不宜合并或替代 建设。

    表4.4.7公园绿地分级设置要求

    注:1在旧城区,允许0.2hm~0.4hm的公园绿地按照300m计算服务半径覆 盖率;历史文化街区可下调至0.1hm。 2表中数据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4.8小城市、中等城市人均专类公园面积不应小于1.0m 人:大城市及以上规模的城市人均专类公园面积不宜小于 1.5m2/人。 4.4.9直辖市、省会城市应设置综合植物园;地级及以上城市 应设置植物园其他城市可设置植物园或专类植物园。并应根据 气候、地理和植物资源条件确定各类植物园的主题和特色。 4.4.10直辖市、省会城市应设置大、中型动物园;其他城市宜 单独设置专类动物园或在综合公园中设置动物观赏区:有条件的 城市可设置野生动物园

    人;大城市及以上规模的城市人均专类公园面积不宜小于 1.5m / 人。

    单独设置专类动物园或在综合公园中设置动物观赏区:有条件的 城市可设置野生动物园。

    4.4.11大城市及以上规模的城市应设置儿童公园;I型

    及规模以上的城市宜分区设置儿童公园;中、小城市宜诊 公园。

    5.1.1公园绿地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有安全、污染隐患的区域,确有必要的,对 于存在的隐患应有确保安全的消除措施; 2 应方便市民日常游憩使用; 3应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 4应能设置不少于一个与城市道路相衔接的主要出入口; 5应优先选择有可以利用的自然山水空间、历史文化资源 以及城市生态修复的区域: 6利用山地环境规划建设公园绿地的,宜包括不少于20% 的平坦区域。

    3应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 4应能设置不少于一个与城市道路相衔接的主要出入口; 5应优先选择有可以利用的自然山水空间、历史文化资源 以及城市生态修复的区域: 6利用山地环境规划建设公园绿地的,宜包括不少于20% 的平坦区域。 5.1.2规划新建单个综合公园的面积应大于10hm。 5.1.3公园绿地规划应控制建筑占地面积比例,保障绿化 用地面积比例,合理安排园路及铺装厂场用地的面积比例,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 规定。 5.1.4综合公园至少应有一个主要出入口与城市于道莲通:宜 优先布置在空间区位和山水地形条件良好、交通便捷的城市

    用地面积比例,合理安排园路及铺装广场用地的面积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 规定

    优先布置在空间区位和山水地形条件良好、交通便捷 区域。

    普、公共服务、商业服务、园务管理等设施,应符合表5.1.5的 规定。

    运动康体、文化科普、公共服务、商业服务、园务管理等设施 设施设置规定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5综合公园设施设置规定

    “”表示应设置,“○”表示宜设置。

    表中数据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表5.1.6大于1hm的居住区公园设施设置规定

    注:1“”表示应设置,“○”表示宜设置,“△”表示可设置,“”表示可不

    表中数据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

    5.1.7专类公园应结合城市发展和生态

    宜、按需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历史名园和遗址公园应遵循相关保护规划要求,公园范 围应包括其保护范围及必要的展示和游憩空间:

    2植物园应选址在水源充足、土质良好的区域,宜有丰富 的现状植被和地形地貌,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 范》GB51192的规定; 3城市动物园应选址在河流下游和下风方向的城市近郊区 域,远离工业区和各类污染源,并与居住区有适当的距离:野生 动物园宜选址在城市远郊区域: 4体育健身公园应选址在临近城市居住区的区域,园内绿 地率应大于65%: 5儿童公园应选址在地势较平坦、安静、避开污染源、与 居住区交通联系便捷的区域,面积宜大于2hm,并应配备儿童 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 波江

    5.1.8滨水、沿路设置带状公园绿地应满足安全、交通、防洪

    .8滨水、沿路设置带状公园绿地应满足安全、交通、防 亢运的要求,宽度不应小于12m,宜大于30m,并应配置园 木憩设施。

    5.2.1城区内水厂用地和加压泵站周围应设置防护绿地,宽度 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规 定的绿化带宽度。

    5.2.2城区内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防护绿地:新建污

    厂周围设置防护绿地应根据污水处理规模、污水水质、处理深 度、处理工艺和建设形式等因素具体确定

    GB/T50337的规定

    5.3.1广场用地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 厂场用地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利于展现城市的景观风貌和文化特色: 2 至少应与一条城市道路相邻,可结合公共交通站点布置; 3宜结合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交通枢纽用地布置; 4宜结合公园绿地和绿道等布置

    5.3.2规划新建单个广场的面积应符合表5.3.2规定。

    5.3.2规划新建单个广场的面积应符合表5.3.2规定。

    表5.3.2规划新建单个广场的面利

    注:表中数据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3.3广场用地的硬质铺装面积比例应根据广场类型和游人规 模具体确定,绿地率宜大于35%。 5.3.4广场用地内不得布置与其管理、游憩和服务功能无关的 建筑:建筑占地比例不应大于2%

    5.3.3厂场用地的硬质铺装面积比例应根据厂场类型和游人规

    服务业设施、工业、物流仓储、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等用地的附 属绿地规划内容

    居住用地内住宅用地的附属绿地规划指标和规划建设要

    5.4.2居住用地内住宅用地的附属绿地规划指标和规戈

    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 的规定。附属绿地中的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遵循空间开放、形 态完整、设施和场地配置适度适用、植物选择无毒无害的原则

    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用地、储存危险品或对周边环境有不 的物流仓储用地应根据生产运输流程、安全防护和卫生隔 可适当提高绿地率。

    4.5工业用地附属绿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职工集中休憩区、行政办公区和生活服务区等选择 布置集中绿地; 2应在对环境具有特殊洁净度要求的区域布置隔离绿地; 3散发有害气体和粉尘、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车间、装置及 维场周边,应根据全年盛行风向和污染特征设置防护林: 4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周边应设置绿化缓冲带

    6.1.1城市绿地系统专业规划应包括道路绿化规划、树种规划

    古树名木保护规划、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规划。根据城市建设需 要,可以增加绿地景观风貌规划、绿道规划、生态修复规划、生 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立体绿化规划等专业规划

    1应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要求; 2快速路、主干路应充分体现城市绿化景观风貌,构建城 市绿化骨架; 3应与城市功能分区特点相融合,合理确定园林景观路和 风景林荫路; 4毗邻山河湖海的道路绿化应结合自然环境,突出自然景 观特色; 5应选择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和环 境效益好的道路绿化植物。

    6.1.4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从植物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基因多样性和 景观多样性四个方面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2应维护生态系统整体性,明确区域重要生物栖息地和迁 提廊道,及其保育管控要求: 3应明确对维护整体生态平衡有关键作用的物种、珍稀濒 危物种,及其原生生境的空间分布和保育管控要求;

    6.2.1树种规划应确定城市绿化基调树种、骨干树种和一般树

    2.1树种规划应确定城市绿化基调树种、骨干树种和一舟 等名录,确定树种比例指标,确定不同绿地的适用树种,扶 花、市树建议

    6.2.2树种规划应遵循乡土树种和地带性植物优先、适

    济节约、植物和景观多样性、速生树种与慢生树种结合 则。

    6.2.3树种规划确定基调树种和骨士树种应能突出本地

    体现城市文化景观风貌;基调树种宜选择3种~5种,骨 种宜选择20种~30种

    化发展特点等因素确定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比例,乔木、灌术与 草本植物比例,规划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庭院绿化等不同应用类型的绿化适用树种。可根据城市的地理和 气候特征、园林绿化特点确定特殊绿化类型,提出相应的绿化适 用树种

    6.3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规划

    尔旺化 城综合防规划相焗, 遵循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合理兼顾、因地制宜、分级配置、系 统布局的原则,以绿地常态功能为主,兼顾防灾避险功能,完善 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6.3.3设置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宜以中短期避险绿地

    避险绿地为主,规划城区人口规模300万及以上的城市和抗震设 防烈度7度以上的城市,宜结合城市用地条件,按长期避险 绿地一中期避险绿地一短期避险绿地一紧急避险绿地”四级 配置。

    6.3.4各级防灾避险功能绿地的规模、有效避险面积和布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1长期避险绿地的规模宜大于50hm,其中有效避险区域 面积占比宜大于60%,宜结合郊野公园等区域绿地布置; 2中期避险绿地的规模宜大于20hm,有效避险区域面积 占比宜大于40%:短期避险绿地的规模宜大于1hm,有效避险 区域面积占比宜大于40%,宜结合广场用地、综合公园和社区 公园等布置; 3紧急避险绿地的规模应大于0.2hm,有效避险区域面积 占比宜大于30%;宜结合广场用地、游园和条件适宜的附属绿 地布置。

    疏散通道相连接;短期和紧急避险绿地应靠近居住区,便于快捷 疏散。

    6.3.6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应选址于平坦开的安全地域,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6.3.6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应选址于平坦开敲的安全

    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 2不得选址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 高压输电走廊等对人身安全有威胁或不良影响的区域; 3不得选址于需要特别保护的历史名园、动植物园和文物 古迹密集区; 4不得选址于低于城市防洪标准确定的洪水淹没线以下的 区域; 5不得选址于坡度大于15%区域的面积占比超过60%的 绿地; 6不得选址于开敲空间小于600m的绿地; 7不应选择公园绿地中的天于15%的坡地、水域、湿地 动物饲养区域、树稠密区域、建(构)筑物及其坠物和倒塌影 向区域、有地下空间开发区域作为有效避险区域 6.3.7城市中心区、旧城区等人口稠密地区应优先布局防灾避 险功能绿地,并与医院、学校和体育场馆等其他可用于防灾避险 的场所统筹安排。 6.3.8应根据有效避险区域面积合理确定防灾避险容量,按照

    6.3.8应根据有效避险区域面积合理确定防灾避险容量,按照 防灾避险功能绿地的等级和容量合理配置防灾避险设施

    6.3.8应根据有效避险区域面积合理确定防灾避险容量,按照

    灾害的区域应设隔离缓冲绿带;加油站、变电站、工矿企业、危 险化学品仓储区和油气仓储区周围,应结合防护绿地设置隔离缓 冲绿带

    6.4绿地景观风貌规划

    6.4.1绿地景观风貌规划应与总体城市设计相协调

    绿地景观风貌的特色定位,确定绿地系统景观结构和特色片区 提出展现地域自然文化特色和提升绿地景观风貌的措施

    和历史文化特色等因素,确定城市绿地景观风貌的特

    然山水格局、有利于强化城市整体景观风貌格局、有利于完善城 市空间结构的原则,并与城市功能分区、景观轴线、景观节点和 开放空间系统的布局相协调

    植物和地带性植物营造地域景观风貌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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