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300-2019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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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屑 设施。

    2.0.2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

    2.0.2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

    2.0.3装配式综合管廊结构

    在工厂内分节段浇筑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的 合管廊。

    2.0.4浅埋暗挖法 shallow undercutting n

    在距离地表较近的地下,采用适当的支护措施进行土方开挖、 团成环,使其与围岩或土层形成密贴支护结构的暗挖施工方法

    2.0.5盾构法shield method

    采用盾构机在土层中掘进,同时在盾构钢壳体的保护下进行开挖 作业和衬砌拼装作业,从而形成综合管廊隧道的施工方法。

    利用顶推装置将预制的箱形或圆形管廊节段沿综合管廊轴线逐节 顶入土层中,同时挖除并运走内部泥土,从而形成综合管廊主体结构 的施工方法。

    0.7盖挖法covered excavation m

    在盖板及支护体系保护下,进行土方开挖、结构施工的综合管廊 施工方法,可分为顺作法和逆作法

    2.0.9 TBM 法 tunnel boring machine method

    利用岩石掘进机(简称TBM)将岩石剪切挤压破碎,然后通过配 套的运输设备将碎石运出,同时利用TBM进行开挖作业和衬砌作业 从而形成综合管廊隧道的施工方法

    采用浅理暗挖法、盾构法、预制推法施工时,用于联系地面、 满足设备施工需要的辅助通道,也称竖井。

    2.0.11 标识 mark

    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入廊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等 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

    2.0.12附属构筑物

    用于人员出入、逃生、设备吊装、检查检修、进排风的并室结构, 其对应的出口为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检查口、进风口及排 风口。

    3.1.1综合管廊工程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标准 的规定,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检验制度,满足质量控制要求。施 工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A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监理单位 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3.1.2施工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 生产责任制,明确综合管廊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要求,并应采取安全 和环境保护措施

    3.1.4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

    1现场地形、地貌、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其他设施及障碍 物情况; 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3 气象资料; 4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道路及其他环境条件; 5J 施工给水、排水、通信、供电和其他动力条件: 6工程材料、工程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 7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运资 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资料和土层冰冻资料: 8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3.1.5地下水控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

    地下水控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

    3.1.11综合管廊工程应做好各种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穿

    3.1.13狭窄空间、管线悬吊原位恢复、异形断面结构等施工难度大的

    3.1.13狭窄空间、管线悬吊原位恢复、异形断面结构等施工难度大的

    3.1.14综合管廊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应具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进行进场检验。涉及安全、节 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

    3.2.5纳人综合管廊的城市

    3.2.6综合管廊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

    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的规定。 3.2.7综合管廊工程质量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

    3.2.7综合管廊工程质量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

    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

    4.1.1综合管廊工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综合管廊工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和高程系统应与施工图设计图纸所采用的平面和高程系 统一致; 2工程建设前应在城市一、二等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基础上,建 立专用平面、高程施工控制网,其与现有城市控制网重合点的坐标及 高程较差,应分别不大于50mm和20mm; 3施工前应对已建成的平面、高程控制网进行复测,建设中应对 其进行检测。

    1平面和高程系统应与施工图设计图纸所采用的平面和高程系 统一致; 2工程建设前应在城市一、二等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基础上,建 立专用平面、高程施工控制网,其与现有城市控制网重合点的坐标及 高程较差,应分别不大于50mm和20mm 3施工前应对已建成的平面、高程控制网进行复测,建设中应对 其进行检测。 4.1.2施工测量开始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首级控制测量网,并应组织设计 勘察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桩点交接手续,给出施工图控制网、点等级 起算数据,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踏勘、复核: 2参建各方应组织学习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根据工程需 要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3测量仪器、设备、工具等使用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确认符合 要求。不得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校准及超过检定有效期或检定不合格 的、封存的仪器、设备、工具。 4.1.3施工中应建立健全测量复核制度,测量人员应持证上岗。 4.1.4线路工程控制测量应采用附合导线(网)和附合高程路线的形 式。特殊情况下采用支导线、支水准路线时,应制定检核措施, 4.1.5工作并内、外的临时水准点、管廊轴线控制点应设置牢靠、不 易扰动且便于观测,应采取保护措施,应经过复核方可使用。水准测

    4.1.2施工测量开始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量应在隧道贯通前进行三次,并应与传递高程测量同步进行。 4.1.6在综合管廊隧道贯通前,随工程进度应至少独立进行三次联系 测量、地下平面控制测量和地下高程控制测量,满足限差后应以各次 测量的平均值指导综合管廊隧道贯通。 4.1.7竣工测量应按工程竣工验收要求进行,其工作内容和测量技术 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测量规范、工程验收规范以及工程资料管理的有

    4.1.8贯通误差测量应符合下列

    1隧道贯通后应利用贯通面两侧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进行贯通误 差测量; 2隧道的纵向、横向贯通误差,可根据两侧控制点测定贯通面上 司一临时点的坐标闭合差,并应分别投影到线路和线路的法线方向上 确定。也可利用两侧中线延伸到贯通面上同一里程处各自临时点的间 距确定。方位角贯通误差可利用两侧控制点测定与贯通面相的同 导线边的方位角较差确定: 3隧道高程贯通误差应由两侧地下高程控制点测定贯通面附近 司一水准点的高程较差确定: 4横向贯通测量中误差应为50mm,高程贯通测量中误差应为 ±25mm。 4.1.9测量仪器、量具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应按规定进行使用和保管 4.1.10测量原始记录应清晰、完整、准确、无涂改。电子记录应提交 原始的数据文件。测量原始记录如需改正,需按相应的规范要求进行 改正,不得随意涂改。 4.1.11完成各阶段的测量工作后,应及时整理施工测量资料。 4.1.12综合管廊工程施工测量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 GB50308、《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46和《城市测量

    规范》CJJ/T8的有关规定。

    4.2.1当综合管廊工程全部采用明挖法施工时,控制导线网宜按照二 级平面控制网要求布设。 4.2.2当综合管廊工程采用盾构法、浅埋暗挖法、预制顶推法、明挖 法相结合方法施工时,控制导线网宜布设成一级平面控制网。 4.2.3平面控制网应沿综合管廊线路方向布设,并应布设成附合导线 闭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的形式。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2.3要求

    表4.2.3平面控制网的主要技术指标

    4.2.4高程控制网应沿综合管廊线路附近布设成附合线路、闭合线路 或结点网。 4.2.5高程控制网的等级不应低于三等,并应根据综合管廊线路的长 短确定。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2.5要求。

    2.5各等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mm

    注:1Ls测段、区段或路线长度(km);L一附合路线或环线长度(km);L一检测段 长度(km);

    2检测测段长度小于1km时,应按1km计算

    联系三角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表中mp为每km测距标准偏差,ms为测角标准偏差

    4.3.4高程传递测量应符合下列

    1传递高程时,每次应独立观测三测回,测回间应变动仪器高, 三测回测得地上、地下水准点间的高差较差应小于3mm: 2明挖施工或暗挖施工通过竖井进行高程传递测量时,可采用水 准测量方法,也可采用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方法,其测量精度宜 满足二等水准测量相关技术要求; 3测定近并水准点高程的地面近井水准路线,应附合在地面二等 水准点上。

    4.4.1施工导线网用作测区的首级控制时,应布设成环形网,且宜联 则2个已知方向,加密网可采用单一附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形式,结 点间或结点与已知点间的导线宜布设成直伸形状,导线相邻边长之比 不宜大于1:3,网内不同环节上的点也不宜相距过近。加密网导线测 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4.2盾构法施工时,施工导线测量应按精密导线网布设,并应布设 成附合导线、闭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的形式。其他方法施工时,施工 导线测量应按不低于三等导线网布设。 4.4.3在精密导线网结点或卫星定位控制点上观测水平角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在附合导线两端的卫星定位控制点观测时,宜联测两个卫星定 立控制点方向,夹角的平均观测值与卫星定位控制点坐标反算夹角之 差应小于6";

    寸个归令; 3方向观测法水平角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中表 G.0.1 的规定。

    III明(盖)挖法施工测量

    4.4.4基坑围护结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定 采用地下连续墙围护基坑时,其施工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 1)连续墙的中心线放样中误差应为±10mm; 2)内外导墙应平行于地下连续墙中线,其放样充许误差 应为±5mm; 3)连续墙槽施工中应测量其深度、宽度和铅垂度: 4)连续墙工后,应测定其实际中心位置与设计中心线 的偏差,偏差值应小于30mm。 采用护坡桩围护基坑时,其施工测量技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护坡桩地面位置放样,应依据线路中线控制点或精密导线 点进行,放样充许误差纵向不应大于100mm、横向应为 0mm~+50mm; 2)桩成孔过程中,应测量孔深、孔径及其铅垂度; 3)采用预制桩施工过程中应监测桩的铅垂度: 4)护坡桩竣工后,应测定各桩位置及与轴线的偏差。其 横向允许偏差值应为0mm+50mm。 基坑开挖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放坡的基坑,其边坡线位置应根据线路中线控制点进行放 其放样允许误差应为士50mm; 基坑升挖过程中,应使用坡度板或采用其他方法检测边坡坡 破脚距结构的距离应满足设计要求

    1采用地下连续墙围护基坑时,其施工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 定: 1)连续墙的中心线放样中误差应为±10mm; 2)内外导墙应平行于地下连续墙中线,其放样充许误差 应为±5mm; 3)连续墙槽施工中应测量其深度、宽度和铅垂度: 4)连续墙工后,应测定其实际中心位置与设计中心线 的偏差,偏差值应小于30mm。 2采用护坡桩围护基坑时,其施工测量技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护坡桩地面位置放样,应依据线路中线控制点或精密导线 点进行,放样充许误差纵向不应大于100mm、横向应为 0mm~+50mm; 2)桩成孔过程中,应测量孔深、孔径及其铅垂度; 3)采用预制桩施工过程中应监测桩的铅垂度: 4)护坡桩竣工后,应测定各桩位置及与轴线的偏差。其 横向允许偏差值应为0mm+50mm。 4.5基坑开挖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放坡的基坑,其边坡线位置应根据线路中线控制点进行放 其放样允许误差应为士50mm; 2基坑开挖过程中,应使用坡度板或采用其他方法检测边坡坡

    1采用放坡的基坑,其边坡线位置应根据线路中线控制点进行放 样,其放样允许误差应为士50mm 2基坑开挖过程中,应使用坡度板或采用其他方法检测边坡坡 度,坡脚距结构的距离应满足设计要求:

    3基坑开挖至底部后,应采用附合导线将线路中线引测到基坑底 部。基坑底部线路中线纵向充允许误差应为10mm,横向允许误差应为 ±5mm; 4高程传入基坑底部可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或光电测距三角高程 测量方法。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应对向观测,垂直角观测、距离往 返测距各两测回,仪器高和标高量至毫米。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精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中的水准测量相关技术要求。

    4.4.6结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

    IV浅埋暗挖法施工测量

    4.4.7综合管廊中心线或结构中心线测设应利用地下平面控制点

    4.4.7综合管廊中心线或结构中心线测设应利用地下平面控

    综合管廊中心线或结构中心线测设应利用地下平面控制点及施 线点,高程控制线测设应利用地下高程控制点或施工高程点

    4.4.8综合管廊中线测定宜采用不低于I级全站仪,高程控制线宜采 用不低于DS3级的水准仪测定。暗挖每掘进30m~50m应重新标定中 线和高程控制线,标定后进行检查。 4.4.9曲线段施工时,应视曲线半径的大小、曲线长度及施工方法 选择切线支距法或弦线支距法测设中线点。 4.4.10隧道掘进时,宜采用激光指向仪定向。 4.4.11采用喷锚构筑法施工时,宜以中线为依据,安装超前导管、管 棚、钢格栅和边墙格栅以及控制喷射混凝土支护的厚度,其测量允许 误差应为±20mm。 4.4.12隧道二衬结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衬结构施工测量前应进行贯通测量,相邻竖并间的地下控制 导线和水准线路应形成附合线路并进行严密平差。应以平差后的地下 控制点作为二衬施工测量依据,进行中线和高程控制线测量: 2在隧道未贯通前进行二衬施工时,应增加控制点测量次数、钻 孔投点以及加测陀螺方位等方法,并调整中线和高程控制线,同时应 预留不小于150m长度的隧道不得进行二衬施工,作为贯通误差调整 段。待预留段贯通后,应以平差后控制点位为依据进行二衬施工测量。 4.4.13用台车浇筑隧道边墙二衬结构时,台车两端的中心点与中线偏 离充许误差应为5mm,曲线段台车长度与其相应曲线的矢距小于 5mm时,台车长度可代替曲线长度。台车两端隧道结构断面中心点的 高程,应采用直接水准测设,与其相应里程的设计高程较差应小于

    离允许误差应为5mm,曲线段台车长度与其相应曲线的矢距小 5mm时,台车长度可代替曲线长度。台车两端隧道结构断面中心 高程,应采用直接水准测设,与其相应里程的设计高程较差应 5mm。

    4.4.14综合管廊中线测定宜采用不低于11级全站仪,高程控制线宜采 用不低于DS3级的水准仪测定。每掘进50m~100m应重新标定中线 和高程控制线,标定后进行检查,

    4.4.15用台车浇筑隧道边墙二衬结构时,台车两端的中心点与中线偏 离充许误差应为5mm,曲线段台车长度与其相应曲线的矢距小于 5mm时,台车长度可代替曲线长度。台车两端隧道结构断面中心点的 高程,应采用直接水准测设,与其相应里程的设计高程较差应小于 5mm。 4.4.16采用喷锚构筑法施工时,宜以中线为依据,安装超前导管、管 朋、钢格栅和边墙格栅以及控制喷射混凝土支护的厚度,其测量充许 误差应为土20mm。

    4.4.22TBM始发前,应将平面和高程测量数据传入隧道内的控制点 上,并应满足TBM组装、基座、反力架和导轨等安装以及TBM始发 对测量的要求。

    4.4.23TBM步进到位后应利用人工测量方法准确测定TBM的初始 立置和姿态,导入TBM自身导向系统并作为其初始数值。 4.4.24TBM配置的导向系统宜具有实时测量功能。TBM姿态测量的 内容应包括水平偏差、高程偏差、俯仰角、方位角、滚动角及里程。 经常以人工测量方法复核和修正自动导向系统,人工测量频率应根据 掘进长度和导向数据偏差确定。

    4.4.25护盾式TBM的衬砌环测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衬砌环测量应在盾尾内完成管片拼装和衬砌环完成壁后注浆 两个阶段进行; 2在盾尾内管片拼装成环后应测量盾尾间隙,并结合TBM姿态 测量数据,为管片安装提供依据: 3衬砌环完成壁后注浆后,宜在后配套台车通过该管片环后进行 测量,内容宜包括衬砌环中心坐标、底部高程、水平直径、垂直直径 和前端面里程。测量允许误差应为10mm。 4.4.26每次测量完成后,应及时提供TBM和衬砌环测量结果,供修 正运行轨迹使用

    4.4.27顶管机出洞前应复测其轴线的位置和标高。 4.4.28初始顶进前、正常顶进和到达顶进应由人工测量复核顶管机自 动测量系统准确度。 4.4.29正常顶进中自动测量系统应测量顶管机的位置、倾角、偏转角。 4.4.30单段顶进长度大于150m的到达顶进、曲线顶进、纠偏或接近 地下建(构)筑物顶进时应增加人工复核测量频率。 4.4.31每次复测后应绘出预制管廊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的位置关系 图,预测继续顶推后管廊节偏差。

    4.5.1场区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5.1场区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对所使用的水准测量仪器和标尺进行常规检查与校 正; 2水准测量观测的视线长度、视距差、视线高度应符合本规范附 录G中表G.0.2的规定: 3往返两次测量高差超限时应重测; 4水准网的数据处理应进行严密平差,并应计算每于米高差中数 偶然中误差、高差全中误差、最弱点高程中误差和相邻点的相对高差 中误差。

    4.5.2地下高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负

    1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二等水准测量方法,并应起算于地下近井 水准点; 2高程控制点可利用地下导线点,单独理设时宜每200m理设 个; 3地下高程控制测量的方法和精度,应符合二等水准测量要求 水准线路往返较差、附合或闭合差为8√Lmm 4水准测量应在隧道贯通前进行三次,并应与传递高程测量同步 进行。重复测量的高程点间的高程较差应小于5mm,满足要求时,应 取平均值作为控制点的最终成果指导隧道前进: 5相竖并间或已建好构筑物间隧道贯通后,地下高程控制 点应构成附合水准路线。

    5.1.1综合管廊工程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围护结构类型、工程 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因素,制定施工方案。 5.1.2基坑开挖方案应根据支护结构设计要求、地下水控制方法及周 边环境条件确定。 5.1.3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施工垫层,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 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综合管廊结构施工。 5.1.4开挖过程中及回填完成前应做好基坑监测并应对具备回填条件 的肥槽进行回填。 5.1.5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建筑地基 处理技术规范》JGJ79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有关规

    5.1.5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

    示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建筑地基 处理技术规范》JGJ79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有关规 定。

    2.1支护结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结构应综合基坑周边环境限制条件、开挖深度、工程地质 与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及设备条件、周边相近条件基坑的工程经 验、施工工期及施工季节等因素进行选型: 2支护结构选型应按结构的空间效应和受力特点,采用有利支护 结构材料受力特性的形式: 3对于基坑上部采用放坡或土钉墙,下部采用支挡式的情况,放

    坡或土钉墙支护的高度大于基坑总深度的1/2时,应综合桩(墙)顶 部以上土体与桩(墙)支护结构间的相互影响,并应控制桩(墙)顶 部的水平位移。

    5.2.2基坑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2支护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点的布设位置,各类桩的入土深 度及锚杆的长度和直径等应经计算确定: 3围护墙体、支撑围標、支撑端头处设置传力构造,围標及支撑 不应偏心受力,围標集中受力部位应加肋板: 4支护结构设计应根据相关规定选用相应的侧壁安全等级及重 要性系数; 5支护结构不得妨碍基坑开挖和综合管廊的施工: 6支护结构安装和拆除应方便、安全、可靠。 5.2.3基坑支护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结构施工及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进行检验; 2支护结构应进行质量检测,检测方法及检测要求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土方开挖时,应对土层实际分层厚度、土性状态等与勘祭报告 进行核实。

    5.2.3基坑支护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结构施工及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进行检验; 2支护结构应进行质量检测,检测方法及检测要求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土方开挖时,应对土层实际分层厚度、土性状态等与勘察报告 进行核实。

    5.3.1基坑升挖前,应根据工程的结构形式、基础设计深度、地质条 件、气候条件、周围环境、设计工况、施工方法、施工工期和地面附 加荷载等有关资料,进行基坑开挖方案设计。

    要求,同时应完成排水系统的设

    5.3.3支护结构、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地面变形和 位移超过控制值或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土方开挖,并应根据危 险产生的原因和可能进一步发展的破环形式,采取控制或加固措施, 危险消除后,方可继续开挖。

    5.3.4当坑内地下水位低于开挖面以下0.5m时,方可进行土方

    开挖面标高、边坡坡度等进行经常性复测检查, 5.3.6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对支护结构、工程桩和槽底进行防护 严禁扰动基底原状土。当采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应在基坑底预留 150mm~300mm厚的土层,由人工挖掘修整,

    5.4.1综合管廊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综合管廊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 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加固

    1超挖深度不超过150mm时,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实,其压实 度不应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实度: 2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压实时,应采取换填等有效 措施; 3超挖深度超过150mm时,应经设计、勘察单位验槽后根据处 理意见施工。

    1扰动深度在100mm以内,宜填天然级配砂石或砂砾处理; 2扰动深度在300mm以内,但下部坚硬时,宜填卵石或块石 再用砾石填充空隙并找平表面。

    5.4.4设计要求换填时,应按要求清槽,并经检查合格。

    5.4.4设计要求换填时,应按要求清槽,并经检查合格。 5.4.5地基处理所采用的材料,应根据场地类别符合有关标准对耐久

    0.4.4 技★安天, 应按要求清槽,开经检查合格。 5.4.5地基处理所采用的材料,应根据场地类别符合有关标准对耐久 性设计与使用的要求。

    5.5.1基坑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及外墙防水工程验收合

    5.5.1基坑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及外墙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5.5.2土方回填前应先清除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抽除坑内积水 验收基底标高,合格后方可进行回填施工。

    5.5.1基坑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及外墙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5.5.2土方回填前应先清除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抽除坑内积水 验收基底标高,合格后方可进行回填施工。 5.5.3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5.4综合管廊两侧回填应对称、分层、均匀。综合管廊顶板上部 1000mm范围内回填材料应采用人工分层夯实,大型碾压机不得直接 在综合管廊顶板上部施工。 5.5.5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压实机具确定

    5.5.4综合管廊两侧回填应对称、分层、均匀。综合管廊

    5.5.5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压实机具确定, 无试验依据时,应符合表5.5.5的规定。

    5.6.1地下水降水与排水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5.6.1地下水降水与排水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集水明排的基坑,应检验排水沟、集水井的尺寸。排水时 集水井内水位应低于设计要求水位不小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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