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分册(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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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分册(2015版)

    第3.1.1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城市 规划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等公共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3.1.2条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 应遵循保护空间资源,市政设施、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 灾减灾和人民防空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步建设的原 则。 1.有地下轨道经过的区域应尽量以地下轨道站点为节点,以车站综 合开发推进局部或连片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 2.无地下轨道通过的区域,应将地下商业街、大型中心广场地下空 间作为节点,将周围地下空间连成一体,形成脊状或辐射状地下空间形 态。 第3.1.3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根据具体项目作专项论证。 第3.1.4条城市公共开敬空间的地下建(构)筑造物(不包括隧 道等地下交通性专用通道),其顶板上方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同时 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 第3.1.5条中心城区的地下空间应包括: 1.地下街 2.城市轨道交通 3.地下人行通道 4.地下综合管廊 5.地下人防设施

    路车站及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不得妨地面公共设施的 使用及管理。 第3.2.2条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以及地 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积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并设 置必要的给排水、通风、电力等设施 第3.2.3条地下街内部各部分面积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商业设施 (包括文娱、办公、展览等设施)总面积不宜超过交通设施总面积。 第3.2.4条地下街应按其长度每500米(整除余数不足500米的 按500米计算)配建一处综合管理用房,作为公共治安、卫生等功能使 用,每处综合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第3.2.5条地下街商业设施(包括文娱、办公、展览等设施)总 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时,应结合地下设施配建一处4~6个跨位公共厕 所,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米。公共厕所位数按每2000平方米为单位 递增,配建公共厕所可分开设置,但每处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来。 第3.2.6条地下街长度超过200米时,其地下设施内应预设一处 市政公用设施点位,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0米应增加预设一处市政公用 设施点位,主要设置电力、通信等公用设施设备,且净用地面积不小于 30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第3.2.7条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视线的 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净宽不得小于6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地下 街宜按保证行人过街的最短距离布置行人过街通道。 第3.2.8条地下街应按规划要求配套非机动车地下公共停车库。 机动车库宜布置在人行通道及商业设施的下层。 第3.2.9条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性连接需 求。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 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第3.2.10条地下街宜设置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设施。

    第3.3.1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总体设计应妥善处理与城市规 划、城市交通、地面建筑、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等之间的关系。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平面布局方案在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 段应报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3.3.2条规划城市轨道线路正线两侧各50米,轨道车站两侧 各60米(地面站)或70米(地下站)为地铁控制建设线范围,涉及规 划城市轨道控制建设线范围内的项目,必须得到本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同意,其相关技术要求须征得地铁公司的书面意见。在轨道控制建设线 范围内建设单位须与地铁公司进行协调,取得控制性协调意见并执行后 方可建设。 城市轨道禁建范围和控制建设范围示意图见附录三。 第3.3.3条下列范围为在建及运营的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1.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2.地面和高架车站、地面和高架区间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3.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控制中心、主变电所、外电通道、残 疾人直升电梯、各类轨道交通专用管网(线)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 和车辆基地范围外侧15米内。 确需在在建及运营的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新建、改(扩)建 工程的,必须得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其相关技术方案必须经过 地铁公司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3.3.4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非付费区及与车站公共通道相连的 建筑物应规划公共区域,满足行人过街通行的要求。 第3.3.5条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相连接的地下街以及大型公共建 筑地下室的标高宜与车站站厅层标高一致,如因特别需要而出现较大落 差时,应设置自动人行梯(坡)道。 第3.3.6条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空间利用应编制专项规划,与周

    边地下空间合理衔接。 第3.3.7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除出入口外的其他附属建筑(风 亭、冷却塔等)原则上不能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设置。 第3.3.8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出入口数量,应根据吸引与疏散 客流的要求设置。出入口宽度应按远期分向设计客流量乘以系数确定, 且不宜小于2.5米。 第3.3.9条道路交叉口附近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原则上在路口各 象限均设置出入口,路段上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原则上在道路两侧设置 出入口;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与公交站场、长途客运站、火车站、机 场、大型城市综合体等公共设施合理衔接,并结合人行过街通道的设 置,尽量多设置出入口及通道。 第3.3.10条城市轨道交通与有轨电车、快速公交和常规公交等 各类公共交通应有效接驳、统筹利用,有条件应考虑同站换乘,城市轨 道交通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应设有常规公交停靠站。 第3.3.11条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交通衔接设施(配套非机动车停 车位、人行过街通道等)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配套同步设计、同步实 施。公共自行车停车位应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整体设计,每个 站点具体停车位数量应根据交通流量、周边地块用地条件等因素经专项 方案论证后确定。

    第3.4.1条地下人行通道应纳入整体交通系统,出入口布置应结 合附近主要交通站点布设。 第3.4.2条地下人行通道的净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人 流量及设计通行能力计算,且净宽度不得小于3.75米。地下人行通道 最小净高2.5米。 第3.4.3条 地下人行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如有特殊需要而

    超过100米时,宜设自动人行道, 第3.4.4条地下人行通道出入口梯道的最小净宽为1.8米。出入 口应有比原地面高出0.15米以上的阻水措施, 第3.4.5条有条件时,宜将地面部分公共服务设施(备)置于地 下通道内。

    第3.5.1条综合管廊等级应根据敷设管线的等级和数量分为干线 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及电缆沟。 第3.5.2条综合管廊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综合规划、绿 化种植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3.5.3条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中心线平行,不宜从规 划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综合管廊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 方式布置;条件受限时,可倾斜交叉布置,交角不宜小于60度。 第3.5.4条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 小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小于表3.5.4.1规 定的数值。

    表3.5.4.1干、支线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第3.5.5条在设置有综合管廊的区域,信息电(光)缆、电力电 缆、热力管道、给水管道等市政管线宜纳入综合管廊内。在特殊情况 下,雨水管和污水管可纳入综合管廊。燃气管和其它输送易燃介质管道 纳入管廊尚应符合相应的专项技术要求。

    个舱,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管廊的不同空间。综合管廊 内设置市政管线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信息电缆与高压电缆应分开设置; 2.热力管道、燃气管道不得同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3.排水管道入廊时,排水管道应设置在管廊底部。 第3.5.7条综合管廊预留地块出线井间距一般不大于150米。综 合管廊人员逃生孔间距不宜大于200米,投料口间距不宜于大于400 米。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通风口间距不宜大于200米。 第3.5.8条干线综合管廊的内部净高不宜小于2.1米;支线综合 管廊的内部净高不宜小于1.9米;支线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下构筑物交叉 时,局部区段的净高不应小于1.4来,当不能满足最小净空要求时,可 改为排管连接。 第3.5.9条在城市地下公共空间开发利用区域,综合管廊宜结合 地下建(构)筑物统一规划设计。

    第3.6.1条地下人防工程应编制人防专项规划,与周边地下空间 合理衔接。地下人防设施功能应考虑平战结合,战时作为人防设施,平 时优先满足交通设施需求,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需兼顾人民防空需求,并结合《成都市人民防空 建设总体规划》、《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 计规范》、《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设防原则(试行)》 等先行规定协调实施。在设计阶段应兼顾人防专项设计,纳入城市人民 防空综合防护体系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3.6.2条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应兼顾人防工程,与附近人防工程 和人防干支道相连通,暂时不能连通时,应根据人民防空规划预留连通

    第3.6.3条人防工程距离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 距离不应小于50米,距离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米。 第3.6.4条人防工程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 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并应有不少于一个直通室外 地面的战时主要出入口。每个防护单元通风口不应少于两个。

    7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第3.7.1条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出入口及通风井等附属设 施严禁设于规划道路红线内 第3.7.2条地下公共停车库机动车进出口坡道宜结合相邻地块建 筑物地下室共享设置,条件受限时,可按规划要求在公园绿地、广场内 设置,但坡道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2.0米,坡道起坡点 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7.5米。 第3.7.3条地铁、地下街、地下人防设施等公共设施的出入口不 宜占用人行道空间,特殊困难确需占用时,应保证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应 小于1.5来,且出入口外应有客流集散用地,不对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 响。除出入口外的其他附属建筑(风亭、冷却塔等)原则上不能在城市 规划道路红线内设置。 第3.7.4条出入口、风亭等地面附属设施的建设风貌应与周边环 境相协调。

    第4.1.1条市政管线及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专项规划 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道规模应按远期用量规划设计,并应考虑适量 的发展和防灾备用需求。 第4.1.2条城市给水、电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重要市政 公用设施的厂、站、局布置位置应在规划编制中优先安排,其选址应满 足相应的技术规范,并具有良好的地形、工程地质、安全防护和市政基 础设施接入条件。其建(构)筑物外围应控制30~50米的救灾工作场 所,以及从不同方向进入现场的不少于2条双向2车道的救援疏散通 道。 第4.1.3条市政管线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工程 地质、地下水位、现状地面及地下设施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 定。 市政管线与铁路、河道、道路交义时宜采用垂直交义。在特殊情况 下可倾斜交叉,其交叉角宜大于45°,不得小于30°。 河底敷设的市政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顶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 河道整治和市政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 航道河底设计高程2米以下;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规划河底设计 高程1米以下。 第4.1.4条承担为道路沿线用户配套服务的市政管线应预留支管 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或道路两侧的绿化带。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 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为在本市二环路内不大于 120米,二环路外不大于150米。当管线沿道路单侧布置时,应适当增 加过街支管。 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开敬空间应有给水、排水、

    供电、通信等市政管线预留支管的接人。 第4.1.5条市政管线须充分考虑防灾要求,合理选择管材,管线 管段间、进出检查井接口等宜采用柔性接口,穿越河道、沟渠、铁路、 建(构)筑物等障碍物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保护措施。 第4.1.6条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地下管线 穿越既有道路宜采用非开挖技术。 第4.1.7条新建、改(扩)建的城市道路,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 司沟)集中敷设各类市政管线,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逐步形成网络。 第4.1.8条过桥管线不得敷设污水管、给水输水管、压力大于 0.4MPa的燃气管和其它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高于10kV 电缆等市政管线;严禁在隧道内敷设给水输水管、高于10kV电缆、燃 气管和其它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

    第4.2.1条根据成都市供水总体规划,中心城区供水采用集中供 水方式,并与周边区市县实现区域供水。 第4.2.2条给水管线分为输水管线和配水管线,输配水管线按环 状管网沿城市道路布置。 配水管管径不得小于300毫米,地块预留支管管径不得小于150毫 米。 输水十管建设应编制专项规划,其路径和规模根据专项规划确定。 第4.2.3条管径小于等于400毫米的配水管一般设在人行道下, 600毫米及以上的输水管一般设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 第4.2.4条道路下同时建设一条输水管和一条配水管时,输水管 和配水管宜分开双侧布置。 道路红线宽度为30米及以上的城市王道一般应布置一条输水管和

    和配水管宜分开双侧布置。 道路红线宽度为30米及以上的城市干道一般应布置一条输水管和

    两条配水管,两条配水管应于道路双侧布置。 第4.2.5条 当输配水管道系统需要进行较大压力的调节时,宜设 有调压装置。 第4.2.6条 给水管网严禁与再生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 第4.2.7条给水管线穿越铁路时应按《铁路工程技术规范》规定 执行,在取得铁路管理部门同意后,尽可能与铁路建设同步实施。穿越 位置应尽量利用现有铁路桥涵,在桥涵内敷设管道。必须直接穿越铁路 路基时可采用顶管方法,并在管内敷设给水管线。 第4.2.8条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道(沟渠)的输配水管管径一般 不得大于400毫米,管道前后端应设置伸缩设施。 第4.2.9条在道路及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室外水表井须按地下 式设置。在建筑项目用地红线内设置的室外水表并,若临路设置且影响 成市景观的,其水表并须设置在地面以下。建筑外墙面上的给水管及单 元水表、分户水表宜隐蔽设置,不应影响建筑外立面及环境景观

    第4.3.1条1 中心城区排水体制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第4.3.2条沿市政道路敷设的排水管线(雨、污水管)应有可靠 的排水出路,污水应接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雨水应就近排入规划河 湖。近期排水出路不能形成的情况下应设置临时出路。 第4.3.3条污水管道规模应采用面积定额法计算,一环路以内采 用1.6L/ha·S;一环路~二环路采用2.5L/ha·S;二环路~三环路采用 1.4L/ha·S;三环路以外采用1.3L/ha·S;高密发展区域可单独计算确 定面积比流量标准。 第4.3.4条中心城区新建雨水管网设计重现期P取3~5年,重要 地区新建雨水管网设计重现期P取5~10年,径流系数4取0.65~0.7; 下穿隧道、地道和下沉广场等新建雨水泵站设计重现期P取30~50年,

    第4.3.1条 第4.3.2条

    径流系数4取1.0。 第4.3.5条中心城区建成区现有排水管渠改造标准采用改造后管 网的设计重现期P不小于3年,并应通过排蓄结合等综合措施应对50年 一遇暴雨。 第4.3.6条单个排水分区(汇水区)面积超过1.4平方公里时 应采用数学模型计算雨水设计流量,并确定雨水管渠规模;小于1.4平 方公里时推荐使用模型,也可采用传统的推理公式法计算雨水设计流 量。 第4.3.7条排水管线的规模应与中心城区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 划相协调;沿市政道路敷设的排水管线管径不宜小于500毫米。 第4.3.8条中心城区内涝风险区治理方案应在数学模型计算和分 析的基础上提出改造规模,并据此确定工程措施。中心城区雨水排水分 区详见附图一,中心城区内涝风险区分布详见附图二。 第4.3.9条地块开发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的径流 量,设计单位在对地块或小区预留雨水支管和雨水接管工程时应结合市 政雨水管网的情况进行分析计算,不得过分增加市政管网的压力。 第4.3.10条排水系统内的干线与干线之间宜设置连通管(雨污水 管线严禁连通)。在城市道路下新、改建的排水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 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或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小区内出户井应设置在地块范 围内。 第4.3.11条一般情况下,规划沟渠两侧应设置防护绿带。 第4.3.12条医院、)矿等单位排出的(废水)污水,必须先经内 部有效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要求后, 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并在排出口前,设置水质中有害物质在线 监测装置。 第4.3.13条在设计广场、绿地时,应充分采用下凹式绿地、透 水铺装、植草沟等低影响开发技术,并兼顾雨水的收集与利用

    第4.3.14条雨水排放采用就近排入规划排洪河道的原则,雨水 出水管可穿越河岸侧规划绿地。 第4.3.15条 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应按相关专项规划同步修 建再生水管道。 第4.3.16条下穿隧道和地道排水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和独立 的出水口,其出水口必须可靠。 第4.3.17条通过蓝线宽度30米及以上河道的倒虹管应不少于两 条,通过谷地、旱地和蓝线宽度小于30米河道的倒虹管可采用一条。

    表 4.4. 1.1城区电力线路电压等级一览表

    注:中心城区暂无规划500kV输电网络

    第4.4.2条中心城区各级变电站采用户内式、地下式两种结构型 式。城市建设区范围内均应采用户内站,城市核心区(特别地区)可根 据情况建设地下站,鼓励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物合建。 第4.4.3条中心城区新建电力线路原则上采用地下电缆,原有架 空线应逐步改造下地敷设。 现状架空线分段下地时,新建线路的定位杆(塔)应设在道路切角 范围以外,线路横过城市道路时尽量直交,

    新建220kV架空线终端场占地面积不宜天于14米×9米,且不得增 设实体围墙。 第4.4.4条地下电力通道宜设置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绿化带 下,分为电力沟(可开启、不可开启)、电力排管和电力隧道等多种形 式。 110kV及以上等级电缆地下电力通道以电力隧道为主,电力沟(可 开启、不可开启)、电力排管作为补充形式。 绿化带内电力排管、电力沟(不可开启)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7米 除满足绿化种植要求外,还需与其它市政管线相协调。 电力隧道覆深度不宜小于3来,且不得影响重力流管线的建设。 第4.4.5条各级道路按表4.4.5.1规定配置10kV电力通道(临 变电站一侧应加大通道规模)。35kV及以上等级电力通道建设应编制电 力通道专项规划,其路径和规模根据电力通道专项规划确定

    表4.4.5.1各级道路10kV电力通道配置一览表

    注:预制U型槽尺寸为b×h。旧城等条件限制区域,16来以下道路预制U型槽可采用0.6m X0.6m规模

    第4.4.6条 同路径110kV及以上等级电缆回路数较多建议采用不 可开启电力沟、电力隧道敷设

    表4.4.6.1不可开启电力沟、电力隧道通用断面

    注:①电缆数量较多时可采用双隧道:

    第4.4.7条在规划有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隧道应结合综合管廊 统筹布置,综合管廊内电力通道的断面尺寸不得小于敷设同等等级、同 等数量电缆电力隧道的断面尺寸。 第4.4.8条电力隧道过河应从河底穿越,理设深度按不妨碍河道 整治和电力隧道安全的原则确定,并应征求水务等相关部门的书面同 意。 第4.4.9条电力隧道风孔、人行出入口等高出地面附属设施原则 上不设置于规划道路红线内。若必须设置在规划道路红线内,应征求规 划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4.4.10条临变电站规划用地的道路,应在靠变电站同侧预留 5~10米宽绿化带,作为变电站进出线电力专用通道。 第4.4.11条变电站进出线通道应与站内电力通道相连接,220kV 变电站应建设不少于2条电力通道作为进出线通道

    现状架空通信线尽量利用现状既有管道逐渐下地。 通信管道规划应满足市话、长话、非话数据通信、有

    线电视和其他通信业务的要求。通信管道孔数与规模,除应满足其服务 范围内终期通信线路的需要外,尚应预留备用管孔。 通信管道宜设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绿化带下。通信管道设置规 模、形式、位置按表4.5.3.1中的规定执行。

    表4.5.3.1通信管道规划建设一般规权

    第4.5.4条沿道路双侧布置的通信管道,应间隔一定距离设置横 句连通管。 第4.5.5条工业集中(园)区、绿地、仓储用地、水域及其他用 地、铁路用地等配套市政道路中的通信管道可适当减少建设规模,可按 表4.5.3.1中相应值减少3孔(单侧3孔,双侧各3孔)。 第4.5.6条鼓励采用新型管道材料(蜂窝管、栅格管),减少管 群规模,但须保证相应使用功能, 第4.5.7条临通信枢纽的道路通信管道建设规模应根据通信枢红 容量大小确定,一般不大于60孔通信管道的规格。 第4.5.8条在规划道路交叉口的每个路口下必须预留城市交通管 制控制线路地下过街管孔

    4.6燃气及输油管工程

    第4.6.1条燃气十管布置应根据用户用量及分布情况,全面规 划,应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 第4.6.2条输油、次高压及以上等级输气管线应做专项规划,其 路径和规模根据专项规划确定。 第4.6.3条输油、高压(4.0MPa以上,含4.0MPa)输气管线应严 格执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原则上布置于专用通道内,不得布置于规划 道路红线范围内,对已布置于道路红线内的现状输油、高压(4.OMPa以 上,含4.OMPa)输气管线应逐步迁改。 次高压(1.6MPa以下,含1.6MPa)输气管线确需敷设在道路红线范 围内时,应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满足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中压燃气管道宜敷设在人行道下,尽量避免在机动车道下敷设燃气 管道。 第4.6.4条燃气管道穿越河道(沟渠)、铁路等障碍物时,竖向 过渡段倾斜角不宜大于30度。 第4.6.5条燃气管道宜采用直理敷设,不宜在高压电力走廊范围 内长距离敷设,不宜与其它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确需同沟敷设时, 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禁止在建筑物、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堆场下敷设 然气管道。 第4.6.6条燃气管道穿过其它管网、沟渠、隧道、道路、铁路、 河道等时,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自身保护措施

    第4.7.1条 30米及以上宽度新建、改(扩)建的城市道路,城 市道路立体交义口,轨道交通站场及城市重要节点应作管线综合 第4.7.2条 管线分设

    (2)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3) 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4) 需同时敷设多种工程管线的道路: (5)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6)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理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2)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3) 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4) 需同时敷设多种工程管线的道路: (5)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6)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理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第6.0.1条本市属特别重要城市,城市等级为1等,总体防洪标 准为200年一遇。各河道具体防洪标准按成都市防洪总体规划的相关要 求执行。 第6.0.2条中心城区内涝防治标准为50年一遇,中心城区建成 区50年一遇3小时设计暴雨风险区域详见附图三。 第6.0.3条本市河道治理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宜采取措施 降低洪水位、降低堤防高度 第6.0.4条在条件许可的河段,一般应采用生态河堤或复式河 堤,并在滨河绿带设置健康绿道;河边防洪通道及配套工程管线应与河 堤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6.0.5条河道规划应处理好与交通设施的关系,其平面位置不 宜设置在道路交叉口范围内

    第7.0.1条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内容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 内容(包括证后经规划许可的变更设计及相关要求)为准,主要核查以 下内容: 1.道路、桥梁、河道、轨道等工程的平面位置、宽度、高程、横断 面型式及各部尺寸、桥梁净空等; 2.配套市政管线同步建设情况。 第7.0.2条市政工程应在施工工期内专项安排竣工测量时间,道 路、桥梁、河道、地面轨道等工程竣工后以及地铁、地下管线工程在覆 土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通知)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相关的技术要 求进行竣工测量。 第7.0.3条测定道路、桥梁、河道、轨道、管线等设施的起止 点、转折点、变道加密测点,管线的三通、四通、弯头、变径等点和附 属物的坐标、高程,记录管线的材质、管径、埋设时间和权属单位等成 果数据应符合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入库技术要求。 第7.0.4条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应要件齐全且竣工资料电子文件 应符合成都市规划信息技术中心入库标准

    天府新区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补充规定

    第8.0.1茶天府新区成都直官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市政 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参照本技术管理规定执行,其他区域应结合《成都 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2013)》进行控制。 第8.0.2条办理市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时,对于在控制性详细规 划中已明确的规划控制内容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执行;控制性详细 规划中未明确的内容则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8.0.3条天府新区公共交通设施应规划以快线公交、干线公 交、支线公交组成的三级公交线网体系,解决各规划片区、产城一体单 元、社区市民的公共交通出行需求。 第8.0.4条各产城一体单元应考虑支线公交接驳首未站条件,设 置小、微型首未站,原则上占地面积不小于300m,满足支线公交和干 线公交的接驳转换。 第8.0.5条天府新区地铁(轨道)站点周边邻近用地须留足临街 用地以专设地铁公共非机动车停车场:非独立用地与地铁站点无地下通 道连接时,应保证与地铁站点顺畅衔接;地铁(轨道)站点配套的公共 自行车租赁停车场应根据相关专项规划要求设置在地铁公共非机动车停 车场内。 第8.0.6条结合规划产城一体单元制定再生水规划,城市道路建 设应按有关规划同步预埋再生水管:再生水管网应在建筑设计中予以配 置。 第8.0.7条天府新区暴雨重现期取值范围:城市一般地区重现期 不低于5年,重要干道、重要地区重现期取5~10年,立交桥等重要节点 区域不低于30年。 第8.0.8条各产城一体单元应制定排水工程规划,并结合实际考 设置雨洪利用以及滞洪设施,对于低洼地区应注重防涝和水环境设施

    建设,做到排蓄结合。 第8.0.9条各产城一体单元宜在生活社区水环境系统的规划设计 中,将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雨水收集系统、景观水系统、再生水系 统和绿地系统进行综合设计,使人工湿地生态化、低成本处理污水工艺 与生态社区园林及其水景艺术相结合,建设集观赏、娱乐和污水处理于 体的景观湿地,形成水环境生态化的循环系统。 第8.0.10条根据《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总体规划》,规划范围内 城镇防洪设防标准: 1.城市规划建设区(城区):按200年一遇设防 2.小城镇规划区: 按50年一遇设防 3..农村新型社区: 按20年一遇设防

    1.城市规划建设区(城区): 按200年一遇设防 2.小城镇规划区: 按50年一遇设防 3.农村新型社区: 按20年一遇设防

    第9.0.1条本规定试行前已经核定规划条件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市政工程,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已批准的方案若需调整, 必须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 第9.0.2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 范执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控规要求有 矛盾时,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9.0.3条 本规定自年 月日起执行。

    附录一 道路红线切角转弯图示

    附录二 城市快速轨道禁建范围和控制建设范围示意图

    附录三道路切边绿带图示

    附录四 综合管廊参考断面图

    1.本市区域:指成都市全部行政区域,面积为12390平方公里。 2.中心城由以下部分组成: (1)成都市外环路外侧500米生态带以内的区域: (2)含高新西区和高新区大源组团; (3)五城区在外环路外侧500米生态带以外的行政区域, 3.道路中线:一般指道路路幅的中心线。规划道路断面的中心线称为道路规划 中线。 4.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5.旧城区:指成都市中心城三环路以内的区域。 6.计算行车速度(设计车速):道路几何设计(包括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 等)所采用的行车速度。 7.高速公路: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道,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立体交叉并全 部控制出入的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8.城市快速路: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或部 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高的速度行驶的道路。 9.城市主干路: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骨架作用的道路。 10.城市次干路:城市道路网中的区域性干路,与主干路相连接,构成完整的 城市干路系统。 11.城市支路:城市道路网中干路以外联系次干路或供区域内部使用的道路, 12.中间分隔带:指沿道路纵向设置的分隔车行道用的带状设施,位于道路中 线位置上。 13.两侧分隔带:指沿道路纵向设置的分隔车行道用的带状设施,位于道路中 线两侧即主车道与辅道之间或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 14.路缘带:位于车行道两侧与车道相衔接的用标线或不同的路面颜色划分的 带状部分,其作用是保障行车安全。 15.路缘石:设在路面边缘的界石,简称缘石。 16.平缘石:顶面与路面或人行道面平齐的路缘石。有标定道路红线宽度、路 面范围、整齐路容、保护路面边缘的作用。 17.车道宽度:道路上供一列车辆安全顺适行驶所需要的宽度,包括设计车辆 的外廓宽度和错车、超车或并列行驶所必需的余宽等。 18.人行道:道路中用路缘石或护栏及其它类似设施加以分隔的专供行人通行 的部分。 19.纵坡:路线纵断面上同一坡段两点间的高差与其水平距离之比,以百分率 表示。

    20.最小纵坡:为纵向排水的需要,对排水不畅的路段所规定的纵坡最小值。 21.变坡点:路线纵断面上两相邻坡度线的相交点。 22.停车视距:汽车行驶时,驾驶人员自看到前方障碍物时起,至达到障碍物 前安全停车止,所需要的最短行车距离。 23.现代有轨电车:采用新型低地板多模块铰接钢轮钢轨车辆,弹性车轮,电 力牵引,包括电阻、液压、磁轨等多种制动方式,具有美观、环保、适合市区小曲 线半径和大坡度运行、较强的起制动能力、以地面专用道或高架为主要敷设方式的 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24.列车:由至少三个模块铰接组成,两端各有驾驶室,能独立运行的低地板 有轨电车。 25.路权:有轨电车路权包含三个级别:A、B、C。 (1)A级别的路权不充许有平面交叉口,在法规上不充许任何其他车辆或行人进 入,即全封闭专用道。在形式上可以是隧道、高架或者在地面上隔离出的通 道。 (2)B级别的路权沿着其通路拥有与其他交通方式的物理隔离措施。 (3)C级别路权指各种交通模式混行的通道,车辆可以拥有非物理隔离的保留车 道,也可能是在普通车道上运营。 26.集中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配水管网送 到用户的供水形式。 27.输水管线:一般指区域性供水干线,输送距离较长。 28.配水管线:一般指从输水管线分流出来到分配管网或用水终端的支管管线, 29.再生水管网:用来承载、传输污水经深度处理后满足某种使用标准的用水 管系。 30.自备水源:自备水源是指个人或单位的取水设备(水泵、抽水机等),用来 取水给自已使用。 31.河流冲刷深度:当河中水流狭带的泥沙量小于沙力时,河流就会对河床 造成冲刷作用,这个作用的冲深就是河流冲刷深度, 32.顶管:是一项用于市政施工的非开挖掘进式管道铺设施工技术。 33.钢套管:不容许有变形量的刚性防水套管。 34.水表井:设置在用水终端前部,内部装有计量水表。 35.排水体制:排水体制是指污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雨水等)的收集 俞送和处置的系统方式: 36.初期雨水:即降雨初期时的雨水,污染程度较高。 37.城市内涝:城市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内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 38.雨水口:管道排水系统汇集地表雨水的设施,由进水算、井身及支管等组 成。 39.雨水出水口:雨水管渠末端的排出口。

    40.高压走廊: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 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41.市政公共设施点位:为设置城市市政公共设施而专门预留的用地或建筑区 域。 42.管线综合:确定在道路范围内各种管线的布设位置与道路平面和竖向高程 相协调的工作。 43.综合管廊:又称共同沟,是指设置于道路下,用于容纳两种以上市政公用 管线的构造物及其附属设备。 44.最小管径:各种专业管线在规划、设计、施工时的管道最小内径。 45.竖向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内,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 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 程和平衡土石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46.城市绿道:以自行车出行人群为服务主体,基于城市交通体系所构建的道 路空间环境、配建及服务设施的设计体系,最终实现安全、便捷、舒适、通达的绿 色出行交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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