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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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规定控制。 第二十条非居住建筑间的间距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1、朝向为南北向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 的0.3倍,且其不小于18米。 2、朝向为东西向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 的0.25倍,且其不小于13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不小于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 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且不小于6米。 (五)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 规定控制。 第二十一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 园和学校教学楼在相邻建筑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系数为同型 布置方式居住建筑间距系数的1.2倍,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 要求,所增间距由本规定所列非居住建筑退让。 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第二十二条非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高层非民用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 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24米。 (二)高层非民用建筑与多层非民用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 应小于18米。 (三)多层非民用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 米。 (四)低层非民用建筑与低层、多层、高层非民用建筑平行 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且不小于6米。 (五)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民用建筑的间距,当两幢建筑夹 角大于30度时,最小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当两幢建筑夹角小 于30度时,最小间距按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第二十四条非民用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如下规 定: (一)非民用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按居住间 距要求控制。 (二)非民用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间距按非民用建筑间 距要求控制。 (三)非民用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 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间 距要求控制。

    第二十五条综合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与其它类型的建筑 混合布置)的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第二十六条毗邻周边单位或个人永久性建筑建设时,其间 距在满足消防、交通的前提下,在取得对方单位或个人同意的书 面材料后,可适当折减间距。 第二十七条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应在不小于本章 节其他各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 理确定建筑间距。 第二十八条上述对建筑工程建筑间距的控制要求适用于贵 港市新城区,旧城区建筑间距的控制要求在新城区的基础上折减 2米,且满足消防间距控制要求。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二十九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布置的建筑物 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 和空间环境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 规定,当用地边界有建(构)筑物或障碍设施等使得退让距离小 于消防间距时,须按防火规范的规定控制, 第三于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建(构)筑物应按如下规 定控制: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应视道路红线的宽度、道路性质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和平曲线路 会车视距来确定,符合表3.1《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

    表3.3地下车库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绿线控制表

    第三十二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布置的建筑物给水排水标准规范范本, 其退让(退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物的退让距离,按其自身建筑性质确定的最 小间距(见第三章第一节)的一半进行控制,且不得小于下表的 最小距离:

    表3.4建筑最小退让(用地红线)控制表

    (二)地下建筑的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沿城 市道路(含规划道路)的地下建筑:城市道路不小于50米,后 退距离不得小于8米;城市道路小于50米,后退距离不得小于 5米,并应符合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

    (三)教学楼、病房、幼儿园、老年公寓等建筑的退让因自身 要求应增加的距离须留在其自身用地红线范围内。 (四)加油加气站、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它有 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其 自身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三十三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 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 距离,应满足停车、回车、绿化和人流集散的要求,不得小于 15米。 第三十四条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应作为公共开散空 间,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除必要的市政设施外不得设 置零星建(构)筑物。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阳台、雨蓬、挑檐 散水等均不得占用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各内河、湖泊等水系,已作详细规 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应按已批规划的绿线确定规划控制 范围,未作规划的,则应根据城市蓝线划定的规划范围控制;建 (构)筑物退让城市蓝线的控制范围应符合表3.5的规定。城币 监线规划控制范围内,除河道设施及其它必要的市政设施外,均 不得新建各种建(构)筑物,原有建(构)筑物不得扩建、改建 并应结合城市内河整治工程,逐步退出规划控制范围

    表3.5建(构)筑物退让蓝线距离表

    第三十六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构)筑工程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铁路于线两侧的建(构)筑工程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 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构)筑工 程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 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沿铁路两侧需建铁路配套设施的,应另设专项报批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 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建筑高度按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设计 实施。 第三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传统风貌区、自然保护区、 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和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的新建、改建建 筑,必须符合相应保护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规定,并应符合城市设 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第三十九条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 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 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第四十条城市空域保护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 微波通道)及检测设施等工程建设项自选址应在城市空域利用专 预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各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提出 具体的空域保护要求和保护期限等,并划定空域保护范围,符合 相关行业要求,以保证城市空域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二)在空域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 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

    门批复文件的要求。 (四)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与地面规划相协调,根据城市的 经济发展水平,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合理确定开发目标, 功能、规模和布局,对各类地下设施进行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宜以地下交通建设为纽带,预留连 接通道,融合人员地下活动空间开发,构建城市立体交通网络和 商业体系,实现地下空间资源共享,有效协调综合利用。 (六)不同深度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根据城市地面和地下 功能要求,技未经济和工程地质条件,因地制宜,并应交通先行 商业结合。 (七)地表下10米范围内的浅层地下空间宜规划为商业 餐饮,文化和展览等用途,地表下10米一50米范围内的中层地 下空间宜规划布置地下交通和公共设施,超过地表下50米范围 的深层地下空间宜规划安排特种工程并作为远期开发空间。 (八)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量,气 象,地震和水文等基础资料,并宜避开不良地质地段或区域。 第四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 (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的要求,并与各专业规划相互协调,与城市发展需求和社会经济 条件相适应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用地选择应综合城市社会经济 发展状况,自然地理和地质条件,发展方向和目标,科学确定地 下空间的建设范围。 (三)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应按城市自然环境,技未经济 条件和客观需求,综合研究确定长期和短期开发建设目标,拟先 期开发重点建设项目,提出协调控制的一般要求。 (四)城市地下空间布局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需求,按 其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统一安排,以地下轨道交通为纽带 地面建筑和地下工程相协调,并体现公共利益优先。 (五)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应明确提出地下空间开发战 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开发实施时序和步骤 确定主要地下工程具体位置和各项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及配套 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技术经济指标等。 第四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详细规划 (一)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应坚持远景规划与近期建设相结 合,地上与地下规划相结合,重要节点与地下交通线网相结合 平战相结合的原则。 (二)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地 下空间各项设施的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协调好地面建 筑和地下空间的关系

    (三)城市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应合理确定不同使用性质地下 空间定位和开发容量,地下空间交通组织和各类配套设施配置 (四)在各类公共活动中心或重点建设区域,宜结合绿地和 高层建筑等建设地下市政设施,合理布置地下人防、停车库、商 业、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各类出入口。 (五)地下空间竖向层次规划应综合考虑地下空间的开发利 用性质和功能规划所在城市中的位置和地质条件,出入口宜与地 面建筑相协调,不应设置在低洼处,并考虑既有建筑对地下空间 开发建设的影响。 (六)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用地的控制和管理为重 点,以实现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意图为目标。 (七)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近期建设为重点,以实 施总体规划的意图为目的,其成果内容应满足地下空间初步设计 要求。 (八)城市地下空间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应 按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四条其他规定 (一)地下空间工程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防工 程规划、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并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市政管廊 规划相结合(无管廊规划时应与市政排水规划相结合),并满足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要求。

    第四十九条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在出具建设 项目规划条件时,对四类项目必须明确提出绿色建筑规划建设相 关要求,并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核发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条件核实等规划管理过程中,进行审查把 关。对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或施工图审查缺绿色建筑专项 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绿色 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 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和监理。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的 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 收时,一并对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分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对不按图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绿色建筑标 惟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六节建筑工程规划放线、验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在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进行定位放线 第五十二条定位放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放线必须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 划建设委员会审批提供的附件、附图进行。

    (二)放线、验线和复验严格按《城市测量规范》(CJJ/T8 实施,并统一使用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的坐标系和高程系。 (三)对因规划设计使用的地形图引起的建筑位置、尺寸, 间距等误差和规划设计图纸上数据错漏影响止常放线的,应经贵 港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核准或纠止后再予以放线。 (四)放验线人员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及核准的建筑 尺寸。 第五十三条放线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建 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 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开挖后,符合验槽条件,在进行基础 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须进行验线测量,当施工到达正负零时 (管线工程在回填土之前)须进行±0.000复验工作。建设单位 应持下列文件(申请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复印件)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到贵港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 会以书面形式申请验线和复验,验线和复验的成果材料作为规划 核实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验线人员验线和复验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查验现场拆迁及管线改造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二)核对建设工程放线位置、尺寸、标高等是否符合规戈 要求。

    (三)核对放线建筑边沿和相邻建筑物间距、退让道路红线 距离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四)对由于地形图误差引起的影响正常放线的问题,提出 解决方案;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 验线。 (五)记录现场放线情况、初验结果和应遵守的事项。对符 合规划要求的,填发《建设工程验线测量记录表》;对不符合规 别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原因,责令改止,改止后重新审请 验线。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前未按要求进行放线、验线和复 验的,由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或贵港市人民政府责 令停止建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罚 经验线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方可复工。

    第四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管理

    第一节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第一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第五十七条根据《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要求,城市 公共设施分为强制性和指导性两类,应按内容分别编制专项规 划。 强制性公共设施主要指城市必须设置的公益性公共设施,主 要有行政办公、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以及文化 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指导性公共设施主要指城市依据实际情况配置的经营性公 共设施,主要有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商业服务业设施。 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第五十八条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区级、小区级及组团三级 配置。其设置水平应与人口规模、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 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 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第三节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十九条商业设施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商业 网点建设需求,做好与商业网点规划的相互衔接,完善社区商业 网点配置

    第六十条文化娱乐设施 市、区级文化设施宜包括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 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布局宜相 对集中,宜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 市级文化娱乐设施服务半径不超过5千米,区级文化娱乐设施服 务半径不超过2千米。 新建公共图书馆必须符合现行《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 和《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大型图书馆为骨十, 以中小型图书馆为基础,构建覆盖全市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 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六十一条体育设施 市、区级公共体育设施宜包括体育场、游泳馆、体育馆及配 套设施等,布局宜相对集中,形成市、区级体育中心。 新建住宅开发项自应按室外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来/人 或室内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人的标准配建体育健身场所 宜设置乒乓球场、羽毛球场、篮球场、门球场、足球场、游泳池 综合健身场(房)和儿童游戏场以及其他居民需求意愿强烈的体 育项目类型。 单处室外体育健身场所用地面积不应小于300平方米,单处 至内体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0平方来;室内体育健身 场所不宜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确需设置的应设置在建筑底层,有

    独立出入口,并做好隔噪措施。 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和学校必须配套建设体育设施,并应与居 民住宅区和学校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印发的《小学体育器材设施 配置目录》和《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置目录》进行配置。 第六十二条医疗卫生设施 市、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应优先考虑设置综合医院、各类专科 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规划布局应集中与分散相 结合,并考虑服务半径,选址在环境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段,必须 按相关规范留有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十三条教育科研设施 市、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 培训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等,其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教育设施 用地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社会福利设施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宜配置老年人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 童福利设施、残疾人康复中心、救助管理站等项目,并应随着社 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第六十五条养老服务设施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 标准,结合用地布局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老年 人设施项目,应满足《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 的相关规定;以介于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之间的城市社区养老为 主体,构建全市养老服务体系

    7、养老托幼。设置日间照料、课余辅导、儿童乐园等设施, 开展日间照料服务,缓解家庭养老托幼压力。 8、健康咨询。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计生服务点、心 理咨询室等,开展基础医疗、卫生咨询和健康信息采集储存服务。 9、共驻共建。设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社会工作服务站、 共建单位联络点,发挥社会组织、驻区单位作用,协助社区开展 治理共建。 10、便民商业。引进家政服务、劳务中介、税费代缴、餐饮 购物等功能,拓展社区服务领域,满足居民的多样化、多层次生 活服务需求。 (二)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少于80 平方来。增加的部分可根据服务方便规模适当的原则独立或合并 设置。物业管理用房中业主大会办公用房所占比例≤15%,且面 积≥12平方米。 (三)社区服务用房应集中布置及物业管理用房应设在建筑 的一、二层,并设有直达室外的出入口;2.8米层高<5.1米, 具备基本的水、电、通风、采光等条件且进行普通标准以上的装 修。

    备注:1、机动车配建指标旧区采用下限值及中间值,新区采用上限值。 2、商业中心: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普通商业楼指建筑面积 小于5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 3、商住混合建筑,商业与住宅应分别配置 4、公寓、宿舍参照三星级及以下宾馆停车位控制要求配建停车位, 5、残疾人停车车位的数量应根据停车场地大小而定,但不应少于总停车数的2%,至 少应有1个残疾人停车车位,

    6、距公交500米范围的项目,其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无法达到的,在满足交通影 响评价的基础上可下浮不超过20%。 7、寄宿制学校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可适当减少。 8、停车位指标不含微型车停车位,母子停车位计为一个停车位。 9、当地下停车库少于两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库,当地下车库达到两层时 仍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式停车库;但机械式机动车停车率(机械式机动车 亨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率)不大于25% (四)以下区域为禁止设置道路临时停车位: 1、城市快速路和主于路沿线。 2、交通量大以及对居民生活影响大的次十路以及支路。 3、大型公共建筑的疏散和防火通道 4、纵坡大于6%的路段。 5、漫水、积水及排水不良路段。 6、交叉口停车线100m范围内及桥梁、隧道起终点100m范 围内。 (五)公共停车场(库)应按照以下的规定执行: 1、新建公共停车场车位达到200个(含200个)以上的 经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在停车场项 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经营面积,配建原则为每100个泊位不 超过200平方米,具体由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核 定。 2、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符合厂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可以 设置厂告位。具备相关条件的,可以开展汽车美容、快修、汽车 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

    3、路内停车的设置应因地制宜,应根据道路性质、宽度和 V/C比,划定可以临时停车的道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在非机动 车道划定可以临时停车区域。 (六)汽车充电站 1、有条件的项目应预留汽车充电站的位置。城区内的充电 站应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口附近和交通繁 忙地段。 2、鼓励配建停车场设置充电桩,其中新建住宅停车场、大 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须应100%预留充电设施 建设安装条件。商业、工业类项目停车位充电桩配置比例不低于 10%。 第七十条公共厕所配建要求 (一)公共厕所分为独立式、附属式和活动式三种类型,其 设计、建造和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 标准》(CJJ14)的规定。 (二)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旅游景点应采用1:1.8~2,商场 及饭店宜采用1:1.2~2,其余场所宜采用1:1.5~2;可增设无性别 厕位以调剂厕位比

    (三)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表5.3的要求

    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表5.3

    表5.3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备注:1、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

    第六章城市景观规划管理

    第七十二条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一)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 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公园设计符合《公园 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树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 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 平;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 护;城市厂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 上,植物配置要乔灌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 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建成区绿地率31%;城 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7.5m/人一9.00m/人;建成区绿化覆盖面 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60%;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25% 成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5.00m/人;公园绿地服 务半径覆盖率≥70%;方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0.06;城市道路 绿化普及率≥95%;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95%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95%;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80% 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2%;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80% 大于40hm的植物园数量≥1.00;林阴停车场推厂率≥60%;河 道绿化普及率≥80%;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80%

    (三)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道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全市形成林 荫路系统,道路绿化有本地区特点。 第七十三条各类用地绿地配置 (一)全市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均不低于30%,旧 区改建绿地率不低于25%。 (二)行政办公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交通枢纽、商业 金融中心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0%;教育用地(含学前教育、 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等)绿地率不得大于 30%且不得小于28%,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院及 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院、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不得大于30%且 不得小于28%,疗养院建筑绿地率不得大于40%且不得小于35%; 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 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三)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 和80%以上;中心城主十路绿化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 30%;次十路道路绿化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四)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绿地率应不低于30%。 应加强对风景林地、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绿地的保 护,禁止进行房地产开发。

    (五)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专用土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 划,不得改变用途。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地和景观建设应产严格按照 批准的建筑项目附属绿化设计方案图实施,其修改必须向原审批 机关报审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施工。 (六)应结合贵港城市景观环境特点,注重沿郁江、鲤鱼江 城市公园、东山风景区、郊野公园、风景道路、沟渠等自然和人 工绿色廊道建设,促进景观生态系统内部的有效循环,同时加强 各密近斑块之间的联系。 第七十四条规划苗圃区域应满足建成区面积2%的规范标 准,满足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的 要求,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规划生产绿 地计入农林用地,不计入城市建设用地。 第七十五条卫生隔离绿带应主要设在工业区与居住区之 间,一、二类工业用地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小于25米,三类工业 用地的防护用地宽度不小于50米。 第七十六条在铁路和高铁两侧应建设30米的道路防护绿 带,城市快速环道两侧各建设50米的防护绿带;结合实际情况 在部分城市干路、次干路两侧设置宽度10~30米宽的防护绿带。 对于已建成和改扩建的道路则需要根据道路两侧的城市用地性 质区别对待,利用毗邻的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共同承担防护功 能。

    第七十七条保护水系的生态环境,突出地域文化景观特色 通过修坡绿岸、滩涂美化、文物保护等措施,加强城市绿化和生 态环境规划建设。 (一)结合湖泊水系规划城市公园绿地,城市景观设计充分 结合水系特色。 (二)城市蓝线管理:参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 令第145号)执行。 (三)加强郁江两岸生活岸线的管理 第七十八条内河港口控制要求 (一)贵港市内河港口发展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和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根据统筹兼 顾、综合利用的原则,并符合贵港市总体规划、土地综合利用规 刘以及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贵港市内河港口控规编制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广西地 方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港口控制性详细规划编 制内容及文本格式规范(DB45T1306)》的规定,落实全国规划 《贵港市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纲要和省级水运规划的要求,指导 港口建设和发展

    第八于一条本章所称城市照明是指下列各类照明所形成的 照明环境: (一)功能照明:包括道路照明、桥梁照明、产场照明等。 (二)景观照明:包括建筑物室外照明、建筑物内光外透照 明、市政公共设施装饰照明、绿化照明、户外产告照明、招牌照 明、临街橱窗等照明。 第八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照明

    建筑的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应当遵循确保文物建筑安全、不改变 文物原状和外观历史风貌的原则。 第八十七条按照统一规划建设、按标准和相关法规进行设 计,突出贵港市地方特色,使用的灯光与建筑功能相协调;坚持 节能经济、安全、绿色和美观的原则,适用积极应用高新照明技 术的原则,坚持创新的原则,从源头防止光污染的原则,管理科 学化和法制化的原则等相关规定对夜景照明设计、建设和管理进 行规范。 第八十八条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 等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当在主入口设置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 统等配套设施;在进行重大庆典的街道、广场、会场等场所的城 市照明应考虑日常模式和节日模式。 第五节历史文化保护 第八十九条历史文化保护建设要求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规划 确定的传统风貌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编制修规应当符合 有关保护规划的规定,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专门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等,并对建筑高度、体量和 凤貌作出具体要求,经依法审定后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街巷和民居宜采取逐步整治的方式,维 护街巷传统格局、尺度和风貌,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应当重点保

    护。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吸纳传统建筑在总体格局 空间尺度、风貌塑造和环境特征等方面的精髓,丰富千年郡治的 贵港内涵。 第九十条文物保护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址、优秀近现代建筑及工业遗产,应 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利用。 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当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 需要迁移的,优先采用原地迁移方式;确无条件的,征得相关部 丁同意后,可以异地迁建, 建设项目中保留的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风貌建筑,可以不计 入该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 第九十一条地下文物保护要求 严格依法保护已探明的地下文物理藏区及历史遗迹。确需在 该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应当严格按照“先勘测、后建设”的原则 衣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十二条保护建设控制用地及环境协调区要求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用地和环 境协调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线应符合有关 保护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先 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九十三条历史风貌建(构)筑物 除历史文物古迹以外,应建立贵港市历史风貌建(构)筑物 名录,对能体现时代特征的近现代建(构)筑物予以挂牌保护 第六节城市设计引导 第九十四条公共空间应对包括地面铺装、路缘名、照明、 绿化、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标识、户外广告、小型商业设施、电 话亭、街道家具、栏杆、小品等固定于街道上的设施进行统一规 划设计,体现城市和地区的地方风貌和文化特色。 (一)高层建筑成组群布局的,应当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 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地形高差不大的,不宜采 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 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专 题论证。 (二)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 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建筑相 协调,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灰色调。 (三)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 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设置,以利 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2、主十道两侧原则上不建住宅楼,确需建造的,其立面设 计、装饰应当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不得设置突出开敲式阳台。 3、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 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处理。 4、主要商业街道两侧的厂告、招牌等应当统一规划、设置 40来以上的高层建筑应当作外墙、屋的灯光设计。 (四)建筑高度的特殊规定。 1、临水(临生态用地)建筑界面按80米进深以内建筑平均 高度不超过18米,局部(小于建筑面宽总长的25%)最高高度不 超过24米进行控制,建筑高度大于24米或者高层公共建筑宜以点 式建筑为主。 2、公园(广场)周边建筑界面临公园(广场)一侧30米范 围内,建筑高度不宜大于24米,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4米或者高层 公共建筑宜以点式建筑为主。 3、临城市快速路、王十路等王要道路的建筑界面高层建筑 裙房高度不大于相临较宽道路红线宽度,即h:d≤1;同时需满足 君房高度不大于40米;临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布局宜加大退 距,增加公共活动空间,优化临街环境。 4、临山建筑界面50米进深内建筑平均高度不超过18米,局 部(小于建筑面宽总长的25%)最高高度不超过24米进行控制。 建筑高度大于24米或者高层公共建筑宜以点式建筑为主。

    5、在鲤鱼江湿地等公园范围内建筑以低层、小体量建筑为 主;其可视范围区域内建筑以多层为主,形成近处低、远处高的 总体形态。 6、航空港(净空保护地区)、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 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 建(构)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 (五)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 以下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临水(临生态用地)、公园(厂场)、城市快速路 主于路、山体、大型公共建筑时,建筑物高度H<24米,其最 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60米;建筑物高度24米60米,以 一个单元点式建筑为主,不应出现三个单元联排;不同建筑高度 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 高度执行;建设用地沿街的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75米, (六)居住项目的内部环境应当对城市开敲。临规划路幅觅 度大于16米道路布局的居住项目,其建设用地沿江或者沿道路 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00米的,该侧应留出不小于建设用地长度 30%的开散空间,各开散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宽度不得小于20米。 2、进深自建设用地红线起算不得小于20米

    3、场地标高应当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 (七)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体育设施、影剧院、旅游宾馆、图书馆等对社会公众开 放的大、中型公共建筑,临街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当以花 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者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 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2、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 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 1.6 米。 3、监狱、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各种物质储备专用仓 库区、发电厂、水厂、煤厂、电台、部队营房、宗教场所以及畜 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当进行美 化处理,原则上不得超过2.2米。 4、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 围墙或者围档,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应当自行 拆除。 (八)跨江桥梁、轨道车站、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 滨江防洪堤岸工程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应当进行专题建筑和景 观设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 筑艺术特色

    第九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 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化保护的 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编制城市设计或建 筑设计方案,进行景观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进 亍视线分析的方法可选择适当试点确定视线走廊,视点的距离应 大于或等于3H,且其视角不小于60度。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 3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H

    图6.1景观视线控制

    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管理

    表7.1各类各级道路计算行车速店

    (三)城市道路的横断面可分为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 四幅路及特殊的形式,主干路宜采用四幅路或三幅路,次千路宜 采用单幅路或两幅路,支路宜采用单幅路;对设置公交专用车道 的道路,横断面布置应结合公交专用车道位置和类型全断面综合 考虑,并应优先布置公交专用车道。 横断面的组成宜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 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特殊情况还应包括应急车道、路肩及排 水沟等。

    (四)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 (五)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随意新建、改建、扩建建(构 筑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指标如下:

    表7.2城市道路红线控制指标表

    (六)建设用地中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宽度应满足以下 要求:

    (六)建设用地中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宽度应满足以下 要求:

    表7.3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宽度指标

    备注:1、一般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包括车行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 2、公交专用道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 3、大容量公共交通的专用道车道宽度应根据选用的车型具体硅 4、桥梁及隧道范围内机动车道总宽度应与道路一致

    表7.4城市道路非机动车单道宽度指标

    备注:1、与机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应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 于2.5米。 2、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 米,双向不宜小于4.5米。 3、与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分隔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其宽度单向不应小于3.5米、双向 不应小于4.5米。 4、与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其单向宽度不应小于2.5米。 (七)各级城市道路的道路网密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7.5各级城市道路的规划指标表

    备注:1、表中的道路宽度不包括道路红线外两侧的绿化带宽度

    (八)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7.6各级城市道路对应行驶车辆最小净高

    道路设计中应做好与公路以及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 接过渡,同时应设置必要的指标、诱导指标及防撞等设施

    道路设计中应做好与公路以及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 接过渡,同时应设置必要的指标、诱导指标及防撞等设施

    表7.7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的宽度增加值及展宽

    备注:1、相邻两交叉口之间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长度之和接近或超过两交叉口的距离时 应将本路段作一体化展宽。

    2、跨河桥梁两侧亦作为相应展宽,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长度应按道路类别参照执行 3、进、出口道路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规划红线长度、街区地块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 离,应从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向上、下游计算。 4、如因周边开发用地限制等问题,不具备外展宽条件的干道,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 压缩人行道增设车道展宽段实现内展宽。 (2)新建平面交叉口不得出现超过四叉的多路交叉口、错 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及交角小于70度(特殊困难时为45度) 的斜交交叉口。 (3)平面交叉的交通组织和渠化方式应依据相关道路等级, 功能定位、交通量、交通管理条件等因素确定。信号交叉口平面 设计应与信号控制方案协调一致,渠化设计不应压缩行人和非机 动车的通行空间。 (4)交叉口附近公交停靠站应依据公交线路走向、道路类 型、交叉口交通状况合理确定。应保证乘客安全,方便换乘、过 街,有利于公交车安全停靠、顺利驶出,且不影响交叉口的通行

    能力。 (5)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范围内: 且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宜经支路或转为集散车辆用的地块内部道 路与次于路相通。 (6)桥梁、隧道两端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 (7)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路缘石转弯平径应满足机动车和非 机动车的行驶要求。路缘石转弯半径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7.8路缘石转弯半径

    (8)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 物应清除。停车视距一般应满足以下规定:

    表 7.9停车视距一览表

    平面交叉口应按交通组织方式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A类:信号控制交叉口 平A1类:交通信号控制,进口道展宽交叉口。 平A2类:交通信息控制,进口道不展宽交叉口。 2)平B类:无信号控制交叉口

    平B1类:支路只准右转同行的交叉口。 平B2类: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管制交叉口。 平B3类:全无管制交叉口。 3)平C类:环形交叉口。 平面交叉进口的选型,应符合下表7.10的规定

    表7.10平面交叉进口选型表

    3、立体交义 (1)立交形式应根据交叉节点在城市道路网中的地位、作 用、相交道路的等级,并应结合交通需求及立交节点所在区域用 地条件按下表选定

    表7.11立体交叉形式选定表

    左转)车流行驶特征、非机动车对机动车十扰等分类。 (十一)分隔带及缘石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中间分隔带在枢纽立交、隧道、特大桥及路堑段 前后,应设置中间分隔带紧急开口。开口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千 米,开口长度宜采用20米~30米,开口处应设置活动护栏。两 侧分隔带开口应符合进出口最小间距要求。 2、主十路的两侧分隔带断口间距宜大于或等于300米,路 侧带缘石开口距交叉口间距应大于进出口道展宽段长度。 (十二)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地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 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按车站服务半径500米计算,城市建成区站点覆盖率 不应低于90%。 (3)新建开发区域距离公共交通服务不应超过400米服务 半径。 5、平均站距 (1)常规公共汽电车市区站距宜为300米一500米,郊区 站距宜为500米一1000米电力弱电管理、论文,可根据客流需求适当调整。 (2)快速公共汽车站距宜为500米一1200米 第九十八条慢行交通 (一)慢行交通主要由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为主的交通体 系和交通方式组成。城市建设中应在公交优先发展的基础上,体 现慢行发展的优先。形成完备的慢行交通道路网,注重人性化设 施的建设。 (二)行人交通 1、行人交通设施应包括人行道、步行街以及人行横道、人 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等过街设施;人行过街设施的布设应与公交车 站的位置结合,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附近,应设置 人行过街设施,

    2、人行道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7.12人行道最小宽度

    7、一般宜在道路中央利用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央驻足区(安 全岛)。依靠绿化带分配行人或非机动车驻足的空间,驻足区的 宽度应不小于1.5来。同时,为避免机动车辆对慢行主体权益的 受害,在驻足区内设置等间距的隔离墩 8、慢行过街设施设置 (1)慢行过街设施一般有人行大桥、人行地道。 (2)慢行过街设施的设置依过街需求和道路条件而不同。 大型商场、医院、养老院、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流 量相对密集的场所应设置慢行过街设施。 (3)行人横穿市区封闭式道路或快速路或交通繁忙的机动 车道宽度大于25米的主十道应设施慢行过街设施。 (4)人行过街天桥及人行地道应满足以下设置规定: 1)在商业或车站、码头等区域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设置宜 与两侧建筑物或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 2)应止确处理好慢行交通与快行交通的关系。 3)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其他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的规定, (三)绿道 1、单独设置的绿道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米,双向不小于 4.5米。 2、路段自行车服务水平分级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设计时

    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乳制品标准表7.13自行车道路段服务水平

    3、公共自行车站点应结合城市道路、公交站场及厂场、公 园、绿地、居住小区、建筑后退红线地带等空间设置;设置在人 行横道上的公共自行车站点宜与道路斜向45度设置,确保行人 足够的步行空间。 4、借用城币道路在机动车两侧建设绿道连接线时,步行有 效宽度不得小于1.5米,有效净空不低于2.5米;自行车道及综 合慢行道有效宽度不宜小于3米,有效净空不低于2.5米;有条 件的路段,步行道和自行车车道宜采用不同材质或色彩的路面铺 装或划线来区分通行空间。 5、城市建设应结合郁江、城市公园、鲤鱼江湿地公园、东 山风景区等自然生态环境,架构城市绿道建设。加强慢行系统与 服务设施等组成的绿色开散空间廊道系统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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