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339-2016 住宅区及住宅管线综合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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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为合理利用住宅区室外用地及地下空间,满足住宅室内各种 管线的综合设计要求,使各种管线敷设与设施布置做到布局合理、 安全美观、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便于施工安装、检测和维修,制 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室外管网的 规划、设计以及住宅室内各种管线的综合设计。 1.0.3住宅区及住宅的管线综合设计,应贯彻安全、节能、节水、 绿色、环保的建筑理念,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0.4住宅区及住宅管线综合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 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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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住宅区的室外管道上接入住宅室内的管段。

    垫圈标准理地管道管顶至地表面的垂直距离

    埋地排水管道内底至地表面的垂直

    自热力站、锅炉房、热泵机房、直燃机房等小型热源至建筑物热 入口,设计压力小于等于1.6MPa,设计供水温度小于等于95℃,与 热用户室内系统连接的室外供热管线

    2.0.5直埋热力管道

    2.0.5直理热力管道directly buried heating pipeline

    工作管、保温层、外护管形成整体保温结构,直理敷设于土壤中 预制保温管道。

    2.0.6电缆工作井cable manhole

    用于安置电缆接头等附件或供牵拉电缆作业所需的有盖坑式电缆 勾筑物。

    供敷设电缆或安置附件的电缆沟、浅槽、排管、隧道、夹层、竖 (斜)井和工作井等构筑物。

    住宅区及住宅内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燃气、电力、弱电 线平面和竖向的有序排布。

    由住宅室内排至住宅区室外的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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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住宅区室外各类管线与市政管线的接口位置应采用北京市统

    3.1.1住宅区室外各类管线与市政管线的接口位置应采用北京 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标注。

    1 应保证管道的敷设和检修方便,保持一定的间距。 2 主要干管宜和道路中心线或主要建筑平行敷设。 3 管线宜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 4 干管应靠近连接支管最多的一侧敷设。 5 管道排列应结合园林、绿化、道路、电杆等统一布置。 3.1.31 住宅区室外各种管线竖向位置发生交叉矛盾时,宜按下列规 定处理: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2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3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3.1.4住宅区室外各种管线距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 电力管线或弱电管线、污水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 雨水管线。

    电力管线或弱电管线、污水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 雨水管线。

    3.1.5住宅区室外各种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

    或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 线。

    3.2.1住宅区的室外给水管道包含以下种类:生活给水管道、中水 给水管道、直饮水给水管道、生活热水管道、消防给水管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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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住宅区的室外给水管道,宜沿住宅区内道路平行于建筑物布 置;宜布置在靠近建筑物内用水的一侧;宜敷设在人行道、慢车道 或绿地下,

    3.2.3室外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宜敷设在上方,

    .2.3室外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宜敷设在上方, 且接口不应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方时,应设置钢套管,钢套 套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密封。

    3.2.4室外给水管道不应穿过化粪池、中水原水处理构筑物:严禁

    在污水、雨水检查井及排水管渠内穿越。

    在污水、雨水检查井及排水管渠内

    .2.5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

    3.2.5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

    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最小覆土深 度不得小于1.00m;埋设在非机动车道(含人行道)下时,最小覆土 深度不得小于0.90m。

    3.3.1住宅区排水管道的布置应根据建筑总体规划、地形标高、排 水流向,按照接管距离短、埋深浅、自流排出的原则确定,管道坡 向宜与道路纵坡一致。

    3.2排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

    1排水管道宜沿道路和建筑物的周边呈平行布置,管线最短, 减少转弯,并尽量减少相互间及与其他管线的交又,检查并间的管 段应为直线。 2生活污水排水干管应靠近主要排水建筑,并布置在连接支管 较多的一侧;雨水于管宜平行道路方向,并靠近道路布置。 3排水管道应尽量布置在道路外侧的人行道或绿地下面。 3.3.3 住宅区排水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安装和管道检修时,不应互相影响。 2 管道损坏时,管内污水不得冲刷或侵蚀建筑物以及构筑物的 基础。 3 排水管道与其他各种管线交叉时,宜布置在其他管道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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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4住宅区排水管道的连接及检查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3.4住宝区排水管道的连接及检查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水管道的交汇处、转弯处、管径和坡度改变处、跌水处 需要日常维修处,应设检查井。 2排水直管段上检查井的最大间距应按表3.3.4确定,

    表3.3.4排水检查井的最大间距(m)

    3.3.5住宅区排水管道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的行车等级、管材 受压强度、地基承载力、土壤冰冻线和建筑物排出管标高等因素确 定,宜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区干道、组团道路下的管道、车行道下管道的最小覆土 深度不宜小于0.70m;如小于0.70m时,应采取保护管道防止受压破 损的技术措施。 2生活污水排出管道理设深度不得高于土壤冰冻线以上 0.15m,且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60m。

    1化粪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00m,且不得影响建筑 勿的基础。 2化粪池宜设置在靠近市政污水管的接口位置,并满足机动车 青掏作业的要求。

    1雨水口宜设在汇水面的最低处,顶面标高宜低于排水面 10mm~20mm,并应高于周边绿地种植土面40mm以上。 2在雨水重现期标准高或地形下凹区设置雨水口时,雨水口数 量宜附加1.52.0的安全系数。 3雨水口担负的汇水面积不应超过其排水能力,其最大间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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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1住宅区热力管道宜采用枝状布置,主干管力求短直,靠近热 负荷集中区域,并满足供热面积及供热半径的要求。 3.4.2住宅区热源为城市热力时,换热站位置宜设置在热负荷集中 区或住宅区的中心位置。城市热力一次线应以最短路径接至换热站, 热力管道宜采用直理敷设方式。 3.4.3在满足室内各环路水力平衡和供热计量的前提下,宜减少建 筑物供热入口的数量,供热入口检查并宜避开建筑物的出入口。 3.4.4住宅区热力管道,当管径DN≤500mm宜采用地下直理敷设: 当管径DN>500mm时宜采用地沟敷设。 3.4.5当采用直理敷设时,直埋热力管道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 3.4.5的规定,同时应进行稳定验算。

    3.4.1住宅区热力管道宜采用枝状布置,主干管力求短直,靠近热 负荷集中区域,并满足供热面积及供热半径的要求。 3.4.2住宅区热源为城市热力时,换热站位置宜设置在热负荷集中 区或住宅区的中心位置。城市热力一次线应以最短路径接至换热站, 热力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方式。

    3.4.5直埋热力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

    3.4.6当采用管沟敷设时,宜采用通行沟或半通行沟。安装阀门、 补偿器处应设人孔。 3.4.7管沟敷设相关尺寸应符合表3.4.7的规定。 3.4.8通行管沟应设事故人孔。热力管道的通行管沟,事故人孔间 距不应大于40m。

    3.4.6当采用管沟敷设时,宜采用通行沟或半通行沟。安装阀 补偿器处应设人孔。

    安装孔宽度不应小于0.60m,且应大于管沟内最大管道的外径加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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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长度应满足6m长的管道进入管沟。当需要考虑设备进出时,安装 孔宽度还应满足设备进出的需要,

    表3.4.7管沟敷设相关尺寸(m)

    3.5.1住宅区燃气管道应根据建筑总体布置,宜敷设在人行道、慢 车道或绿地下。 3.5.2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理设在机动 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0m;理设在非机动车道(含人行道)下时, 不得小于0.60m。 3.5.3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 和大型构筑物)下面穿越。 3.5.4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 地下面穿越,并不应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3.5.5地下燃气管道从排水管(沟)、热力管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 途沟槽内穿过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 壁不应小于表3.8.5、表3.8.7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套 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套管伸出管沟外壁的水 平距离不得小于1.0m。 3.5.6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并应符 合下列要求: 1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 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

    3.5.3燃气管道不得丛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

    3.5.6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并 合下列要求: 1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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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中不应 敷设燃气管道的房间门、窗洞口的净距:中压管道不应小于0.50m, 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0m。 3.5.7调压站(含调压箱)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执行。 3.5.8调压站(含调压箱)进口管段上应设阀门,阀门距调压站(含 调压箱)宜为10m~100m,当通向调压站(含调压箱)的支管阀门 距调压站(含调压箱)小于100m时,支管阀门与调压站(含调压箱) 进口阀门可合为一个。低压燃气管上可不设阀门。

    3.6.1室外电力管线应根据工程条件、环境特点、电缆类型和数量 等因素,按满足运行可靠、便于维护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 总体规划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电缆敷设时,弯曲部位均应满足电缆充许弯曲半径的要求。 电缆的充许弯曲半径,应符合电缆绝缘及其构造特性的要求,不应 小于表 3.6.1 的规定。

    表3.6.1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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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电缆不应在有热力管道的管沟内敷设。 3.6.2同一通道内电缆数量较多时,若在同一侧的多层支架上敷设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的电力电缆“由上而下”的顺序排列。 在同一工程中或电缆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况,均应按相同的上 下排列顺序配置。 2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10kV及以下的相邻电压等级 电力电缆,可排列于同一层支架上,1kV及以下电力电缆配置在同 一层支架上。 3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与备用电缆实行耐火分隔时,应配置在 不同层的支架上。 3.6.3电缆理地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在室外直接理地敷设时,电缆外皮至地面的深度不应小 于0.70m,并应在电缆上下分别均匀铺设100mm厚的细砂或软土, 并覆盖混凝土保护板或类似的保护层,覆盖的保护层应超过电缆两 侧各50mm。 2直理敷设的电缆,严禁位于地下其他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 方。埋地敷设的电缆之间及与各种设施平行或交义的净距离,不应 小于表3.6.3所列数值。

    3.6.3电缆埋地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在室外直接理地敷设时,电缆外皮至地面的深度不应小 于0.70m,并应在电缆上下分别均匀铺设100mm厚的细砂或软土, 并覆盖混凝土保护板或类似的保护层,覆盖的保护层应超过电缆两 侧各50mm 2直理敷设的电缆,严禁位于地下其他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 方。埋地敷设的电缆之间及与各种设施平行或交义的净距离,不应 小于表3.6.3所列数值

    3.6.3电缆埋地敷设应符合下列

    表3.6.3电缆与电缆或其他设施相互间容许最小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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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3.6.3电缆与电缆或其他设施相互间容许最小距离(m)(续)

    注:1.表中所列净距,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2.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3.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允许 的最小净距。

    1在线路转角、分支或变更敷设方式时,应设电缆人(手)孔 并,在直线段上,为便于拉引电缆也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电缆人(手) 孔井,人(手)孔井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2电缆人孔井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90m,其上部人孔的直径 不应小于0.70m。 3.6.5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水平敷设时,最上层支架距电缆沟顶板或梁底的净距: 应满足电缆引接至上侧柜盘时的允许弯曲半径。 2电缆在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内敷设时,其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和 通道宽度不应小王表 表3.65.2的规定

    注:h表示槽盒外壳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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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宜大于0.35m;在隧道内不 宜大于0.50m。在盐雾地区或化学气体腐蚀地区,电缆支架应涂防腐 漆、热镀锌或采用耐腐蚀刚性材料制作。 4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应做坡度不小于 5.0%的坡度坡向集水坑(井)。积水可经逆止阀直接接入排水管道或 经集水坑(井)用泵排出。 5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宜放在控制电缆的上 层。1kV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可并列敷设。当两侧均有支架 时,1kV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 敷设于不同侧支架上。 6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及 配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此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装锁。 7电缆隧道的净高不应低于1.9m,局部或与管道交义处净高不 宜小于1.4m。隧道内应采取通风措施,可为自然通风。 8电缆隧道应每隔不大于75m的距离设安全(人)孔,安全(人) 孔距隧道的首、末端不宜超过5m。安全(人)孔并的直径不应小于 0.7m。 9与电缆隧道无关的其他管线不应穿过电缆隧道。

    3.7.1地下弱电管道应纳入住宅区整体地下设施管线的规划,应与 住宅区道路同步建设,并应根据各使用单位的发展需要,按照统建 共用的原则,进行总体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弱电管道应与高压电力管(沟)、热力管、燃气管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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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的距离,并宜靠近通信、消防、安防等线缆较多的道路一侧。 2弱电人(手)孔内不得有其他管线穿过。 3.7.2弱电管道应避免与燃气管道、高压电力电缆(沟)在道路同侧 建设,不可避免时,弱电管道、通道与其他地下管线以及建筑物间 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3.7.2的规定。

    表3.7.2弱电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以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m)

    注:1.主十排水管后铺设时,其施工沟边与管道间的平行净距不宜小于1.5m。 2.当管道在排水管下部穿越时,交叉净距不宜小于0.4m,通信管道应做包封处 理,包封长度自排水管道两侧各长2m。 3.在交越处2m范围内,燃气管不应做接合装置和附属设备;如上述情况不能避 免时,弱电管道应做包封处理。 4.如电力电缴加保护管时,交叉净距可减至0.15m

    注:1.主十排水管后铺设时,其施工沟边与管道间的平行净距不宜小于1.5m。 2.当管道在排水管下部穿越时,交叉净距不宜小于0.4m,通信管道应做包封处 理,包封长度自排水管道两侧各长2m。 3.在交越处2m范围内,燃气管不应做接合装置和附属设备;如上述情况不能避 免时,弱电管道应做包封处理。 4.如电力电缆加保护管时,交叉净距可减至0.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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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3地下弱电管道在经过市政道路时,埋深与间距要求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的有关规 定。 3.7.4地下弱电管道的最小理埋深,在住宅区内应根据场地条件、 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土壤状况、与其他管道交叉、地下水位高

    3.7.3地下弱电管道在经过市政道路时,理深与间距要求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的有关规 定

    3.7.4地下弱电管道的最小理深,在住宅区内应根据场地条件、 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土壤状况、与其他管道交叉、地下水位高 低、冰冻层厚度等因素来确定。管道最小理深不应低于表3.7.4的 规定。

    表3.7.4管道最小埋深(m)

    ,应采用混凝土包封或钢管等保护措施

    3.7.5进入人孔处的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不应小于0.4m, 管道顶部距人孔上覆底部的净距不应小于0.3m,进入手孔处的管道 基础顶部距手孔基础顶部不宜小于0.2m。 3.7.6塑料管道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0m。 3.7.7 管道敷设应有坡度,坡度宜为3.0%~4.0%,不得小于2.5%。 3.7.8住宅建筑预埋的入户管出口端应伸出墙外2m,并应向人(手) 孔方向倾斜,坡度不应小于4.0%。两人孔之间的管道距离不应大于 150m 3.7.9人(手)孔的类型和规格,按管道的远期容量和在管线上所 处的位置选用。远期管群容量不大于6孔的管道、暗式渠道、距离 较长或拐弯较多的引上管道以及放置落地式交接箱的地方,宜采用 手孔;远期管群容量大于6孔时,宜采用人孔。人(手)孔的型号, 宜按下列规定选择: 1单一方向孔径90mm的管孔容量不多于6孔、孔径28mm或 32mm的多孔管容量不多于18孔时,宜选用手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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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单一方向孔径90mm的管孔容量不多于12孔、孔径28mm 或32mm的多孔管容量不多于36孔时,宜选用小号人孔。 3单一方向孔径90mm的管孔容量不多于24~36孔、孔径 28mm或32mm的多孔管容量不多于72~108孔时,宜选用中号人孔。 4机房、设备间和光电转换间接入管道的终端人孔应在以上基 础上加大一号。 3.7.10通信管道手孔程式应根据所在管段的用途及容量合理选择 可按表3.7.10选用。

    表3.7.10通信管道手孔程式

    可根据入户管的埋深调节手孔的净深与高度。

    3.8.1住宅区管线综合图应有建筑红线内的场地道路、建筑平面设 计、竖向设计、景观设计、水景喷泉、园林绿化等内容。 3.8.2住宅区室外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应遵循 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城市居 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以及各种管线专业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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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3住宅区室外各种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应满足管道的敷设和设置阀门并、水表井、检查井、电缆井 等构筑物所需距离。 2维修、管理或更换管道时,不能损坏相邻的地下管道、建筑 物和构筑物的基础。 3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或污 染生活饮用水。 4住宅区同类给水管道,在室列外场地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在满 足安装要求时,可同槽施工敷设。 04

    3.8.4各种地下管道的最小覆土深度应按表3.8.4确定。

    表3.8.4各种地下管道的最小覆土深度(m)

    注: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00m

    3.8.5各种地下管道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应按表3.8.5确

    .8.5各种地下管道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应按表3.8.5确定。

    表3.8.5各种地下管道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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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3.8.5各种地下管道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续)

    注:1.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 3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3.00m。 2.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他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 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0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0m。 3.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距热力管沟的最小净距可 为1.00m。 4.弱电管线与给水管道的水平净距:当给水管径小于等于300mm时,水平净距 为0.50m;当给水管径大于300mm,小于等于500mm时,水平净距为1.00m; 当给水管径大于500mm时,水平净距为1.50m。 5.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0.01MPa,中压B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 0.20MPa,中压A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40MPa。

    3.8.6各种地下管道之间最小垂直净距应按表3.8.6确定

    各种地下管道之间最小垂直净距应按表3.8.6确定。

    3.8.6各种地下管道之间的最小垂

    :1.燃气管括号外数据为钢管,括号内数据为聚乙烯管加套管,分别是位于热力 管上方和位于热力管下方。 2.电力电缆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 允许的最小净距。 3.当电力电缆加保护管时,交叉净距可减至0.15m。 4.当弱电管道在排水管下部穿越时,交叉净距不宜小于0.4m,通信管道应做包 封处理,包封长度自排水管道两侧各长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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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7各种地下管道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按表3.8.7 确定。

    表3.8.7各种地下管道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注:1.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 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0m。 2.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 2.50m 3.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0.01MPa,中压B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 0.20MPa,中压A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40MPa。 4.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0m, 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0m,管径大于或等于 300mm时为3.0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0m。 5.燃气管括号外数据为钢管,括号内数据为聚乙烯管。 6.地上杆柱指1kV架空电线杆、通信电杆、照明电杆。

    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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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3.8.8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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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机电设备管线的布置应相对集中、紧、排列整齐,合理使 用空间。

    4.1.2名 各类管线应在外表面做明显的系统名称标识及流向标识, 4.1.3 地下室管线的标高及安装间距应满足安全、安装及检修要求 4.1.4 地下室管线宜集中布置在公共区域,检修措施应设置在公共 区域。 4.1.5入户管及排出管位置与数量应结合小区室外管线条件及经济 性确定。若从室外覆土进出管线,宜避开室外地面有障碍处。

    .1.5入户管及排出管位置与数量应结合小区室外管线条件及经济 生确定。若从室外覆土进出管线,宜避开室外地面有障碍处。

    4.2.1入户管宜避免穿越外窗及窗并,并应根据结构条件确定与建 筑墙体及结构梁柱构造的间距。生活给水入户管与污水排出管的管 外壁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0m。

    4.2.1入户管宜避免穿越外窗及窗并,并应根据结构条件确定与建 筑墙体及结构梁柱构造的间距。生活给水入户管与污水排出管的管 外壁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0m。 4.2.2管线应避免穿越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如必须穿越时,管线 洞口应做严密防火封堵。 4.2.3地下室的给水系统、消防系统及供暖系统的重要阀部件与计 量装置宜集中设置于有排水措施的房间内。 4.2.4地下车库的通风、供暖及给排水管线的布置应注意避让诱导 风机设备设计图纸,并应避免风管与其他管线在平面上平行重合以及管线遮挡风 口。

    4.2.5燃气入户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入户管可沿外墙地面上穿墙敷设,也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 或基础引入室内。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 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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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入户管进入住宅后应沿墙直接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 下水平敷设。 4.2.6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敷设燃气管线时,应采用非燃烧 体实体墙与弱电间、配变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 开。

    2入户管进入住宅后应沿墙直接出室内地面电力弱电图纸、图集,不得在室内地面 下水平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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