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T 1645-2019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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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3.7 干线综合管廊 用于容纳城市主十工程管线,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3.8 支线综合管廊 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用单舱或多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3.9

    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用单舱或多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9

    采用浅理沟道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但其内部空间不能满足 正常通行要求ZJM0标准规范范本,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

    用于传输信息数据电信号或光信号的各种导线的总称,包括通信光 缆、通信电缆以及智能弱电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

    采用现场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

    在工厂内分节段浇筑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的综合 管廊。

    装配整体式综合管廊结构

    由预制混凝土构件通过可靠的方式进行连接并现场后浇混凝土、 基灌浆料形成整体的预制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的标准断面部分。

    综合管廊断面变化段、分支口、进料口、人孔、通风孔、集水坑等的 3.16

    综合管廊交叉口是设置于两条不同方向综合管廊交叉处的节点构筑 物,通过双层的交叉设置实现上、下层综合管廊之间关系的连通与人员的 通行。

    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而设置的 单或颜色标识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衔接的部位。

    附属设施 附属设施是指服务于综合管廊,保障管廊及管线正常运维的必要设 施。附属设施包括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照明系统、监控与报警系统 排水系统和标识系统

    本体或防火墙分割的用于敷设管线

    重点防护区域 指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舱室的电缆接头区、接头集中敷设区和 综合管廊中天然气管道舱等容易发生可燃气体泄漏的区域。

    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

    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 5.2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依据 5.3综合管廊工程应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扩、改)建,在城 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规划建设。 5.4城市新区主干路下的管线宜纳入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应与主干路同 步建设。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建设宜结合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 道路改造、地下主要管线改造等项目同步进行。 5.5既有地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入地工程宜采用综合管廊形式。 5.6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空间、环境景观等相关城市基础 设施衔接、协调。 5.7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满足管线的使用和运 营维护要求。 5.8综合管廊应同步建设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 识等设施。 5.9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与各类工程管线统筹协调。 5.10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同步进行专项管线设计并应符合国家、行 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现行相应管线设计标准的规定。 5.11综合管廊设计、施工、维护管理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模式,宜优先 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系统进行设计,辅助施工组织、运营维护等。

    6.1.1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规划年限应 总体规划一致,并应预留远景发展空间。

    6.1.1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规划年限应与城市 总体规划一致,并应预留远景发展空间。 6.1.2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应与城市工程管线专项规划及管线综合 规划相衔接

    6.1.2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应与城市工程管线专项规划及管 规划相衔接

    6.1.3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统 筹建设的原则

    o.1.3 筹建设的原则。 6.1.4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内部 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6.1.5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与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及地下空间开发规划 相统筹。新区综合管廊规划应与新区规划同步编制,旧城区综合管廊规 划应结合道路、管线改造、轨道交通建设、人防建设等编制。 6.1.6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现状分析、目标和规 ##

    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6.1.5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与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及地下空间开 相统筹。新区综合管廊规划应与新区规划同步编制,旧城区综合 划应结合道路、管线改造、轨道交通建设、人防建设等编制

    6.1.6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现状分析、目

    模、建设范围、系统布局、管线入廊分析、断面选型、三维控制线划定、附属 设施、安全防灾、建设时序、近远期建设规划、投资估算、保障措施等内容。

    6.2.1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结合国家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及用地性质分 析,考虑长期发展的需要,统筹考虑综合管廊建设的可能性因素,合理划 定综合管廊适建区并科学确定建设规模

    6.2.1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结合国家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及用地性质分 析,考虑长期发展的需要,统筹考虑综合管廊建设的可能性因素,合理划 定综合管廊适建区并科学确定建设规模。 6.2.2综合管廊系统布局应与城市功能分区、建设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 划及其建设时序相适应。 6.2.3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应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在城市道路、轨道 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以及地下管线综 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系统的布局。 6.2.4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应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人防 设施等地下空间工程建设项目相协调。 6.2.5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应满足城市防洪、排水(雨水)防涝工程的 规划设计要求。

    6.2.3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应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在城市道路

    6.2.5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应满足城市防洪、排水(雨水)防涝

    6.2.6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a)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轨道交通 下道路、高压电力电缆隧道等建设工程地段、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

    程地段; b)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要 一场、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口、过河(湖)隧道等重 大基础设施所在区域; c)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d)重要的公共空间; e)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6.2.7根据敷设管线的等级、数量、道路类型等形成以十线、支线、缆线 管廊、十支混合管廊为不同层次的完善管廊系统,并应根据道路横断面 也下管线和地下空间利用情况等确定适宜建设位置。 a)十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 b)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 c)缆线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下; d)干支线混合综合管廊可设置于机动车道、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 下,可结合纳入管道特点选择敷设位置; e)综合管廊敷设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穿越交 叉、行车荷载、绿化种植以及管廊结构本体、节点结构尺寸等因素综合确定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规划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 合址建设。根据城市规模、行政区划设置联动的总监控中心及分监控中心 应设置现场监控中心并满足管廊运营要求。现场级监控中心应作为 未级监控中心并预留信息接收和上传接口。

    6.3.1应划定三维控制线,明确综合管廊规划平面、位置和竖向规划的控 制要求,引导综合管廊设计。并遵循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的原则,结合实际 情况,充分分析入廊管线种类,结合现状及各专项规划确定入廊管线规格。

    等确定并应满足管线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的空间要求。 6.3.3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6.3.4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6.3.5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6.3.6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6.3.7 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司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力管道下方。 6.3.8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纳入综合管廊的雨水口 利用结构本体或采用管道方式排出。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 方式,污水管道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底部。 6.3.9明确管廊与道路、轨道交通、地下通道、人防工程及其他设施之间 的间距控制要求。 6.3.10合理确定监控中心、变电所、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 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配套设施规模、用地和建设标准,并与周边环境 相协调。 6.3.11明确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和报警、排水、标识等相关附属 设施的配置原则和要求。 6.3.12明确综合管廊抗震、防火、防洪等安全防灾的原则、标准和基本 措施

    3.11明确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和报警、排水、标识等相关附 施的配置原则和要求

    .3.12明确综合管廊抗震、防火、防洪等安全防灾的原则、标准和基 普施。

    7.1.1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以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为依据,根

    7.1.1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以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为依据,根

    居规划所确定的综合管廊建设区域、系统布局、入廊管线、断面型式、三 空制线进行设计。

    .1.2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包含平面、竖向、横向设计及断面设计、节 设计。

    7.1.3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在规划系统布局基础上,结合

    7.1.3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在规划系统布局基础上,结合城市 地、道路网布局、道路横断面、地下工程管线、地下设施等情况,确1 市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人防设施、各类工程管线等的空间

    市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人防设施、各类工程管线等的空间关系。 7.1.4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区域,确定工程设计范 围及入廊管线、入廊时序,确定管廊断面尺寸、分舱状况、配套设施的特征 要素和标准,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围及入廊管线、入廊时序,确定管廊断面尺寸、分舱状况、配套设施的特征 要素和标准,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5综合管廊宜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开发统筹设计

    7.1.6总体设计应充分考虑管线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的特点 和要求,协调各专业间的关系

    7.1.6总体设计应充分考虑管线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计

    出地面的建(构)筑物不应侵入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铁路等: 施的建筑限界,且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行业规程规范的要求

    7.1.9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改造项目宜结合实际情况综合

    合管廊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等与既有交通设 施、建(构)筑物的空间关系。

    7.1.13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宜采用矩形和圆形断面

    1.14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通风口、交叉口等复杂节点处 行空间三维设计。

    7.1.15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专用连接通道。 7.1.16 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 7.1.17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7.1.18综合管廊设计时,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安装 运行、维护作业所需求的空间, 颈猫件颈切篇

    7.1.17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7.1.18综合管廊设计时,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安装 运行、维护作业所需求的空间。 7.1.19综合管廊内应设置工程管线敷设所需的支撑及预埋件,预留管 线的支撑及预埋件宜为可调整式

    7.1.19综合管廊内应设置工程管线敷设所需的支撑及预埋件,预留管 线的支撑及预埋件宜为可调整式,

    2.1综合管廊系统应遵从管廊专项规划,确定管廊总体线路走向及 点构筑物布局,合理划分分期建设计划

    7.2.2综合管廊宜在道路规划红线

    寸。老城区综合管廊宜根据现有建(构)筑物位置、型式等确定合理的 位置,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侵入建筑控制线时应征得规划部门的 厂,老城区综合管廊布置应考虑管廊开挖对现状建筑基础、直理管线基 的影响,

    道路绿化带、非机动车道下,综合管廊出地面构筑物应布置在道路: 及人行道区域

    7.2.4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地质

    2.4综合官廊与相邻地下官线及地下构巩物的最小净争距应根据地 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表1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7.2.5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转弯半径

    线、廊外直理管线通过分支口连接,应根据出线类型、管线规模合理 分支口形式,

    2.9对于考虑排水人廊综合管廊,在各规划路口应预留排水进人管 接口检查并,并根据需求预留过街排水接入检查并,预留接口应根据管 项规划,按服务范围计算流量确定。

    管廊规模应根据管线专项规划确定并留有发展余地,端井宜设置在非机 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过街管廊覆土厚度应根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其 他地下管线绿化种植等因素综合确定

    7.3.1管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敷设位置的地下设施竖向、行车荷载、绿 化种植以及管廊本体、节点结构尺寸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宜满足管廊内管 线从管廊顶部穿出、管廊外管线从管廊顶横穿、以及管廊顶设置通风风道 的要求。

    7.3.2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

    治和管廊运行安全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1~V级河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河道底高程 2.0m以下; b)在VI、VI级河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河道底高程

    1.0m以下; c)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1.0m以下。 7.3.3管廊纵断面最小坡度需考虑廊内排水的需要,纵坡变化处应综合 考虑各类管线折角的要求。纵向坡度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 防滑地坪或台阶

    7.4.1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应根据容纳管线的种类、规格、数量 安装要求等综合确定,不宜小于2.4m。 7.4.2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宽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运输 安装、运行、维护等要求综合确定 7.4.3管廊内布置雨水、污水管线时,应考虑检查井对管廊净高、净宽的 影响,还应考虑与其他管线相互干扰。 7.4.4利用综合管廊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和 密封。 7.4.5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运输的要求,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a)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1.0m,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9m,且检修通道 争宽不宜小于廊内最大管道外径加200mm的和值; b)配备检修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2.2m。 7.4.6综合管廊管道安装净距(图1)不宜小于表2的规定

    作人员、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7.5.3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宜与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结合设置 应少于2个,天然气舱室的人员出人口应单独设置。

    作人员、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7.5.4综合管廊逃生口宜与吊装口、进风口结合设置,考虑消防

    响,不宜与排风口合建,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敷设电力电缆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b)敷设天然气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c)敷设热力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热力管道采 用蒸汽介质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 d) 敷设其他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e) 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m×1m,当逃生口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于 1m; f)逃生口宜设置在管廊端部。逃生口应设置爬梯,当高度超过4m 时宜设置平台

    7.5.5综合管廊吊装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管廊吊装口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0m; b)吊装口净尺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进出的最小充许限界要求; c)吊装口设置需考虑廊内管线吊装空间及安装、检修要求,当下料 管线断面较大或下料管线影响舱室内缆线支架、管道支座时,吊装口位置 管廊舱室可进行必要的拓宽; d)吊装口与其他构筑物合建或多舱吊装口合建时,需设置防火分隔 措施

    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 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联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在外部使用非专业人员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各类孔口出地面构 考虑对地面交通通行影响、消防疏散距离、防火隔断,宜设置于绿 围内,并结合景观设施、相邻构筑物等协调设置。

    7.5.9管廊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管廊交方式宜根据交叉管廊舱室的功能、型式及数量选择: b) 交叉口断面尺寸应满足管廊内各类管线连接及人员通行要求: c)不同功能舱室间不宜设置连通通道,相同功能舱室间宜连通为 个防火分区且应设置人员通行措施; d) 管廊交叉口应充分考虑道路车辆荷载对综合管廊结构的影响。 7.5.10综合管廊分支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综合管廊分支口应考虑各路口、地块的管线种类与数量的预留; b)纟 综合管廊分支口应考虑综合管廊内部各管线引出时的相互影响 和管线自身引出的技术要求; c)综合管廊分支口的管线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直理或支沟形式,并 预留竖井出线; d)综合管廊分支口的出线位置,应采取防水、阻火、防止差异沉降的 措施。 7.5.11对于市政雨、污水管线入廊的综合管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a)市政雨、污水管线进人、接出管廊均需设置检查井,通过检查井进

    7.5.11对于市政雨、污水管线

    a)市政雨、污水管线进入、接出管廊均需设置检查井,通过检查井进 行转换,检查井工艺需满足室外排水管道检修、维护功能的要求; b)管廊内市政雨、污水管道在端部井出管廊时,应在管廊端部井内 设置廊内检查井,在端部井外设置廊外检查井,其他管线出端部井套管应 结合管线安装工艺避开排水管道及排水检查井; c)廊外雨、污水检查井布置在绿化带内时,高出地面不应小于 50mm。布置在机动车道下方时,宜与地面平齐。检查并应采用具有足够 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并盖与并座,并应设防坠、防盗等措施。污水检查 并、污水通气管与管廊人员出入口及其他各类口部距离应符合安全和环

    7.6.1综合管廊主体结构、不同舱室隔墙、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 墙以及各类节点等部位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GB50016 等级一级的规定。

    7.6.2综合管廊的变形缝、

    7.6.2综合管廊的变形缝、施工缝、预留接出孔洞和预制构件接缝等部 位应加强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变形缝的嵌缝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b)管线引出预留孔洞的穿墙管、穿墙盒防水构造应采用防火封堵材 料封堵,防火封堵材料应符合GB23864的有关规定 7.6.3综合管廊的控制中心、设备间等附属设施用房的耐火等级应为 级,与综合管廊主体结构交叉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封堵措施。 7.6.4综合管廊的蔬散楼梯或人员通道防滑地坪、台阶应为耐火极限不 低于1.50h的不燃性结构

    7.7.1综合管廊应根据气候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 点、施工方法和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防水设计,并应满足结构的安全、耐久 生和使用要求,综合管廊防水等级应符合GB50108关于二级防水的规定 7.7.2综合管廊的附属设施用房为地下结构时,防水等级应为一级, 7.7.3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应根据防水等级要求采取防水措施,防水应根 据施工方法不同进行设防,且应符合GB50108的相关规定。 7.7.4综合管廊顶板覆土有种植时,其顶板防水设计应符合JGJ155的 有关规定。

    7.7.5管线引出预留孔洞应采用穿墙管(盒)防水构造,穿墙

    凝土前理埋设,并加止水环。穿墙管线较多时,应采用穿墙盒,盒的封 冈板与墙上预埋件焊牢,并从钢板上的浇注孔注入密封材料

    7.7.6综合管廊采用的防水材料及复合防水构造形式均应符合GB 50108和GB50208的有关规定。 7.7.7综合管廊集水坑宜采用防水混凝土整体浇筑,内部应设置防水 层,并应使防水层保持连续。

    8.1.1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 8.1.2纳入综合管廊的金属管道进行防腐设计,防腐措施及采取标准应 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1.3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或监控系统应设置与综合管廊 监控与报警系统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 8.1.4压力管道、排水管道穿越变形缝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8.1.5管道、管线支撑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符合国 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及各专业管线部门规定要求,当管道采用金属支撑 时,支撑应进行防腐处理 8.1.6管廊内管线设计应考虑抗震、收缩、膨胀、防腐等相应技术措施 8.1.7管线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及当地管线主管 部门管理规定

    8.1.1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

    8.1.6管廊内管线设计应考虑抗震、收缩、膨胀、防腐等相应技术措施

    8.2给水、再生水管道

    8.2.1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符合GB50013和GB50335的有关规定。

    8.2.1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符合GB50013和GB50335的有关规定。 8.2.2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接口宜采 用刚性连接海绵城市标准规范范本,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8.2.3给水、再生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 并应符合CB50332的有关规定。

    8.2.4给水、再生水管道阀门选用不应影响到其他管道的设置。给水、 再生水管道在进出管廊段处宜设置具有远程控制关闭功能的紧急切断 阀,并宜设置压力、渗漏监测系统 8.2.5给水、再生水管道宜在综合管廊集水坑附近布置泄压、泄水装置 且宜与综合管廊排水系统相协调。 8.2.6给水、再生水管道在管廊内敷设时应考虑管道清洗排污口的设 置,且应将排污口设置在管廊外部

    8.2.7给水、再生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综合管廊内的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设计; b)在给水、再生水管道最高点应设置通气设施,管道竖向布置平缓 时宜间隔1km左右设一处通气设施,最低处设置排泥阀,并考虑泄水排水 出路; c)给水、再生水管道在阀门处安装伸缩接头,

    8.3.1雨水管道(渠)、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GB50014的有关规定。 8.3.2雨水、污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压力管道宜 采用刚性接口,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8.3.3雨水、污水管道的结构设计应符合GB50332的有关规定。 8.3.4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8.3.5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雨水、污水管渠(道)应设置沉泥井。 8.3.6雨水、污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管道应进行功能性试验,并应符 合GB50268的有关规定。 8.3.7雨水、污水管道应根据需要设置通气装置,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 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8.3.8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运行和 维护的要求。重力流管道需考虑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化、冲击负荷等情

    公共安全标准况对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影

    况对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影响。 8.3.9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渠)结构空间应完全 独立和严密,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 8.3.10在雨水、污水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以 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置检查井或清通口。 8.3.11雨水管渠、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 面尺寸,并应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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