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293-2019 街道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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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置于街道内提供休憩、健身或商业服务等的小型设施,包 括书报亭、阅报栏、小型商业设施、遮蔽设施、座椅等休憩设施,

    2.0.15无障碍设施

    设置于街道内的盲道、无障碍坡道、无障碍标示、无障碍停车 位等设施。

    特种设备标准依附于沿街界面的围墙、店招、空调室外机、挑檐、雨篷、骑楼 等设施。

    2.0.17积极界面activeinterface

    首层以中小规模餐饮、零售、生活服务、产品展示及公共服务 设施等公共开放、有利于促进街道活力的功能设施为主的沿街建 筑界面。

    2.0.18街道交叉口

    各条街道的相交部分,包含进口道、出口道及其向外延伸至 沿街界面所共同围合形成的街道空间

    指建筑物贴建筑控制线的界面长度与建筑控制线长度的 比值,

    2.0.20静稳化trafficcalming

    是道路设计中减速技术的总称,使用物理设计或者其他手 段,提升机动车、行人、非机动车的安全性,

    3.0.1街道设计应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规划、单元规 划、道路交通规划等为依据,并与历史文化保护、绿地系统、市政 管线、环境卫生、地下空间、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等专项规划相 衔接。 3.0.2街道设计应体现服务于人的理念,科学合理、集约有效的 统筹利用与安排各类功能、空间与设施。 3.0.3街道设计应保障交通安全、设施使用安全,完善慢行交通 与公共交通系统,并确保有效的通行空间。 3.0.4街道设计应注重环境设计,保护历史文化风貌,传承物质 空间环境,延续历史文化特色与人文氛围。 3.0.5街道设计应协调地下空间及出地面设施、地上杆件、地下 管线等设施与地面空间的关系。 3.0.6街道设计应区分新建、改建不同情况。新建街道应一体 化规划与设计,可分期实施。改建街道应协调街道空间内的标 高、设施、绿化、铺装等,改善交通与环境品质

    3.0.1街道设计应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规划、单元规 划、道路交通规划等为依据,并与历史文化保护、绿地系统、市政 管线、环境卫生、地下空间、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等专项规划相 衔接。 3.0.2街道设计应体现服务于人的理念,科学合理、集约有效的 统筹利用与安排各类功能、空间与设施。 3.0.3街道设计应保障交通安全、设施使用安全,完善慢行交通 与公共交通系统,并确保有效的通行空间。 3.0.4街道设计应注重环境设计,保护历史文化风貌,传承物质 空间环境,延续历史文化特色与人文氛围。 3.0.5街道设计应协调地下空间及出地面设施、地上杆件、地下 管线等设施与地面空间的关系。 3.0.6街道设计应区分新建、改建不同情况。新建街道应一体 化规划与设计,可分期实施。改建街道应协调街道空间内的标 高、设施、绿化、铺装等,改善交通与环境品质

    4.0.1街道应结合道路沿线的功能定位、活动类型与景观特征 等综合因素进行分类,可分为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景观休闲 街道、通行性街道、综合性街道五种主要类型。 4.0.2街道分类可在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街道总体设 十阶段确定,应处理好与道路等级之间的关系。 4.0.3应综合区位条件、沿线土地利用、交通模式、沿街功能业 态与活动、景观与历史风貌等特征,合理确定街道定位,并明确下 列内容: 1明确街道对于慢行交通、公共交通、社会客运交通、货运 交通、静态交通所承担的职能与作用。 2明确沿线功能业态以及商业、文化、休闲运动、生活服务 交往交流等活动类型的组成。 3明确沿线绿化种植、建筑景观、历史风貌等方面的特色与 形象展示职能。 4结合服务人群的年龄、职业等特征,明确对接周边街区的 需求

    5.1.1涉及各类街道的道路及线建筑新建与改扩建工程、沿

    街环境综合整治应开展街道总体设计 5.1.2街道总体设计范围应统筹协调设计范围内的功能、空间 设施与环境,并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新建或改建项自应将建筑前区、沿街产场与绿地纳 入街道总体设计范围,可将沿街界面纳人总体设计范围。 2新建与改建沿街建筑项目应将相邻人行道与沿街绿化带 纳人街道总体设计范围,可将相邻车行道纳入总体设计范围 3街道环境整治应对人行道、建筑前区、沿街界面进行总体 设计,可将相邻车行空间、广产场与绿地纳人总体设计范围。 4宜在街区范围内对交通、沿街功能与空间要素进行统筹 协调。 5.1.3街道总体设计应优先保障慢行交通、公共交通的通行性 需求,兼顾沿街活动空间与设施的设置需求,绿化空间设置服从 于通行空间

    ,1,4街道总体设计应与沿街功能、交通及活动特征相协调,与 重要功能设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路段空间尺度、沿街功能、交通与活动特征差异较大 时,应分别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空间划分、设施设置、沿街界面与环 境设施的设计与设置方案。 2重要景观风貌节点、轨道交通站、重要公共建筑出入口等 特殊节点应结合具体活动特征与使用需求开展设计

    3统筹设置地下空间的出地面设施,应与地面空间利用及 设施布局相协调,优先满足地面空间利用与设施设置需求,避免 影响地面活动。 5.1.5街道总体设计应根据街道类型进行空间功能划分与设施 设置,对街道设施、绿化、铺装等进行总体布局与统筹协调,并符 合下列规定: 1商业街道应注重提供与商业活动相关的空间与设施,形 成紧凑的街道空间,适应商业活动需求,兼顾社会性活动,营造丰 富、活跃的空间形象与氛围。 2生活服务街道应兼顾沿街商业活动、邻里交往交流、休闲 古动需求,提供相应空间与设施,营造温暖亲切的空间形象与 氛围。 3景观休闲街道应注重安排景观绿化空间以及与各类运 动、休闲、游憩活动相关的空间与设施,营造绿色生态环境与轻松 氛围。 4通行性街道应协调各种交通方式,提供连续、必要的步行 与骑行空间环境。 5综合性街道应根据功能类型与活动需求构成,对相应的 空间与设施进行统筹安排。 5.1.6街道总体设计应充分结合相关技术要求,指导与协调道 路工程设计、沿街建筑设计与景观环境设计等,并与后续运营管 理维护形成良好衔接。

    5.2.1根据街道类型与街道定位,结合街区建设条件,在断面与 平面、沿街界面、景观环境与设施设置等方面进行总体设计,并注 重相关专业设计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5.2.1根据街道类型与街道定位,结合街区建设条件,在断面与

    行合理的空间分配,并符合下列规定: 1结合空间条件与通行需求进行交通空间分配,确定步行 道设置位置与最小宽度,确定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的位置、规模 与宽度。 2明确绿化带、设施带、建筑前区、休憩节点、隔离带与停车 带等设置位置、形式, 3明确与协调轨道交通站出入口、公交车站、停车位、落客 车位、非机动车停放区等功能空间与设施的位置与形式。 4明确交叉口形式、路缘石转弯半径、人行过街设施、安全 岛的设置形式。 5明确各类功能空间的竖向衔接要求。 5.2.3景观环境设计应明确街道整体环境风貌特色与景观风貌 要素,明确街道各类绿化、铺装、夜景照明的形式与特色等要求。 5.2.4街道设施设置应确定街道内设置的设施类型,明确设置 位置与形式等。

    5.2.5沿街界面总体设计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街道定位明确沿街建筑景观风貌特色。 2提出沿街建筑功能与首层业态布局与调整优化建议, 3协调沿街建筑空间形态,明确新建建筑界面位置、高度 线率、出人口数量与位置、首层标高等方面的要求。 4对建筑立面提出材质、色彩、立面划分、风格样式、细节装 饰等方面的设计或整治要求。 5对大门、围墙、广告店招、遮阳篷、雨篷、空调室外机等附 属设施提出设置或整治要求,

    5.3.1在街区尺度协调街道功能与设施布局,优化布置微观交

    5.3.1在街区尺度协调街道功能与 通与沿街活动,协调组织机动车过境与到发交通、公共交通、慢行

    5.3.2宜在街区尺度进行交通分流,兼顾交通通行需求与保持 街道空间尺度紧。高密度路网地区可进行机动车单向交通 组织。 5.3.3宜对街区内不同街道的类型与定位进行统筹协调,利用 区位、沿线用地、交通条件与景观环境票赋差异,优化沿街活动组 织,形成动、静结合的职能分工。 5.3.4针对街道沿线空间需求不同的路段,因地制宜进行断面 设计。 5.3.5对街道宽度变化较大的路段,优先保障其通行功能,利用 空间条件较为充裕的路段布置其他功能性空间与设施。 5.3.6特定街道空间可进行分时利用,在日间与夜间、工作日与 周末等不同时间段可分别作为骑行、停车、步行与活动空间 5.3.7同一路段内应统筹协调竖向标高,人行道与建筑前区尽 量避免较大高差,并符合下列规定: 1沿街步行道纵向标高衔接应平缓,避免在连续步行道内 采用台阶踏步形式。 2建筑前区与人行道标高衔接应平缓,横坡宜采用单向坡 坡度一般为1%~1.5%,不宜大于2%。 3建筑前区与人行道之间高差较大时,应避免在人行道正 常通行区内设置台阶。 4新建道路不宜设置人非共板。人非共板路段应采用设施 对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进行隔离。 5.3.8沿街地块出人口与步行区衔接处有高差变化时,宜采用 缓坡处理并延续人行道铺装,在机动车出人较频繁的出人口处可 采用差异化的铺装形式,

    6.1.1结合街道类型、道路等级与建设条件,对机动车、地面公 共交通、非机动车合理分配通行及停靠空间。 6.1.2车行道与公共交通设计应符合因地制宜、用地集约、安全 分离的原则

    6.2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

    .1机动车道宽度应结合道路等级、街道类型及建设条件选 合理的数值,并符合下列规定: 街道机动车道宽度按表6.2.1内数值选取

    6.2.1机动车道宽度应结合道路等级、街道类型及建设条件选

    1街道机动车道宽度按表6.2.1内数值选取

    表 6.2.1一条机动车道宽度取值

    2城市主十路、交通性次十路、货运车辆较多的通行性街道 立按大型车或混行车道值选取。 3非交通性城市次干路及以下等级的街道,可根据通行车 型论证按小客车专用道取值, 4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景观休闲街

    道或建设条件受限的情况下,可按表6.2.1低值取,设计车速宜 取低值。 5街坊、里弄等非市政道路的一条机动车道的宽度一般不 小于2.75m。 6.2.2除步行街以外,其他具备建设条件的街道应设置连续的 非机动车道 6.2.3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2.5m,困难情况下最小宽度可 取1.5m,骑行交通量大的街道应结合实际需求与建设条件适当 加宽非机动车道

    6.2.4轨道交通站、大型商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出人口周边的街道,应根据骑行需求及街道空间条件确定非机动 车道宽度及非机动车停车空间

    6.2.5港湾式公交车站处非机动车道宜向道路外侧绕过公交站

    6.2.6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

    6.3.1机动车停车应以地块配建为主,建成区停车配建不足且

    6.3.1机动车停车应以地块配建为主,建成区停车配建不足且 需求较大的街道、老旧小区周边街道应严格控制路内机动车泊位 的设置,并以临时泊位为主。 6.3.2商业、生活服务、景观休闲街道、次干路及以下等级的通 行性街道,具有大量停车需求但配建泊位不足时,有条件设置停 车泊位的,可设置分时利用停车泊位,但仍应保证非机动车最小 通行宽度1.5m,且路段上的非机动车道宽度应保持一致。

    6.3.4路内停车泊位不得侵占公交车站的公交停靠区。 6.3.5路内停车泊位不得妨碍行人过街、无障碍等设施的正常 使用。

    6.3.4路内停车泊位不得侵占公交车站的公交停靠区。

    6.4.1公交车站应设置在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有便捷的换乘 组织,并便于过街。 6.4.2公交车站宜采用港湾式车站,条件受限的街道可采用直 线式车站。设置车站后,应保证步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小于 1. 8m。 6.4.3公交车站应设置不小于1.5m宽的站台,并设置交通标 识、标线保证公交车辆、非机动车及上下车乘客的安全、有序。 6.4.4路中式公交专用道的车站,宜靠近交叉口设置,通过交叉 口人行横道线过街。当过街距离长、车流量大或站点人流量大 时,或需与轨道交通站实现换乘时,宜设置立体过街设施。 6.4.5路侧式中运量公交与常规公交宜同站台换乘。 6.4.6轨道交通站、公交车站、出租车临时停靠泊位、机场或旅 游大巴候车点、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等各类换乘交通方式之间宜紧 凑布置、便捷换乘。 6.4.7轨道交通站出入口周边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数量 应根据各站点客流及接驳需求因地制宜地确定,但不得妨碍行人 出人车站。 6.4.8轨道交通站出入口至第一个道路交叉口之间范围内,步 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0m,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m。 6.4.9公共交通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现行行业标准《城 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15、《快速公共汽 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CJJ136以及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

    交专用道系统设计规范》DG/TI08一2172的规定

    6.4.10港湾式公交车站处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以下处理:

    1当非机动车道标高低于步行道、公交站台标高时,可将非 机动车道标高抬升至与步行道、公交站台标高一致,并通过缓坡 使车站处的非机动车道与其上下游的标高平顺过渡。 2当非机动车道与步行道、公交站台标高相同时,设置醒目 的让行标志提醒非机动车减速。 3该区域非机动车道可采用差异化的铺装面层或色彩

    6.5沿街机动车出入口

    6.5.1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人口不宜正面向城市道路开设,宜 再过地块内道路进行衔接,并设置清晰的标志进行交通引导 6.5.2沿街机动车出入口应与步行通道位置、标高、坡道等协 调,保障步行通道的安全、连续与平顺。 6.5.3沿街机动车出入口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以及现行上 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场(库)设置标准》 OG/TJ08一7、《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程》DGJ 08一96等的规定

    7.1.1交叉口范围内要进行空间、功能、设施的统筹布局,合理 组织街道交叉口范围内的停留、过街等行为,保障交叉口环境的 安全、整洁。 7.1.2交叉口设计应确保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交通安全有 序,并体现慢行与公交优先, 7.1.3交叉口形式应根据道路等级、分向流量、交叉口周围用地 性质及建设条件等进行确定。 7.1.4充分利用交叉口内空间资源,合理设置机动车、非机动 车、行人等候区以及过街设施。 7.1.5交叉口道路红线宽度应满足交叉口渠化、公交车站、行人 过街安全岛等的设置要求。 7.1.6交叉口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现行行业标准《城市 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 和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道路设计规程》DGJ08-2106 的有关规定

    7.2交叉口布局与交通组织

    .2.1交叉口布局应结合街道类型与建设条件进行整体布置, 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与过街、疏散要求,商业和生活服务型街道交 叉口渠化设计不应压缩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空间,宜根据渠化

    方案,预留足够的红线宽度。 7.2.2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应根据街道类型、相交道路等级、交通 量、交通管理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遵循分离冲突、合理充分利用 时空资源的原则。 7.2.3交叉口及渠化范围内的沿街建筑不得设置机动车出人 口,建筑退界宜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但应满足建筑疏散以及交叉 口交通组织要求。 7.2.4平面交叉口形式根据交通组织方式分为信号控制交叉 口、无信号控制交叉口、环形交叉口三大类,可根据相交道路等级 选取合适的平面交叉口形式。 7.2.5交叉口路缘石转弯半径应结合街道类型与建设条件因地 制宜选择合理的数值,并符合下列规定: 1街道缘石转弯半径按表7.2.5内数值选取

    表7.2.5街道缘石转弯半径取值(m

    2城市主十路等级的道路、货运为主的通行性街道应接表 中高值选取 3生活服务、商业街道以及行人密集的景观休闲街道宜按 表中低值选取。 4有非机动车道或建设条件受限时,可按表中低值选取。 7.2.6交叉口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设置影响驾驶员视线的 障碍物;当不满足要求时,应清除相应的障碍物。 7.2.7交叉口空间范围大且机动车流量较高时,宜设置机动车 待行区,以提高蓄车能力及通行效率。 7.2.8交叉口非机动车过街设施设置应兼顾交叉口机动车交通 特征、人行交通需求、交叉口范围布局条件等因素,保障非机动车 过街设施布置合理与安全

    7.2.9交叉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流量均较大的情况,宜设置 导非机动车过街的标识标线

    7.3.1交叉口均应规划设置人行过街设施,保障行人过街的安 全与便捷,生活服务和商业街道应缩短人行过街等待时间。 7.3.2信号控制的平面交叉口应根据各向交通流量确定相位相 序及信号配时方案,保证各向人流得到合理的通行时间及等待 时间。

    7.3.3交叉口处人行横道的宽度应根据过街行人数量及信号控

    7.3.4交叉口设置人行过街相位应体现以人为本、确保安全的

    1行人过街信号相位设置应与车辆信号相位协调。 2行人过街绿灯时长不得小于行人安全过街所需时间。 3行人与右转机动车流量均较大时,应避免右转机动车与 行人在同一相位放行,宜早启行人相位,使行人提前通过冲突点。 4街道类型为商业街道,且各方向过街行人流量均较大的 交叉口,可增设交叉口行人过街全绿专用相位。 7.3.5机动车与行人交通流量均较大的交叉口,宜设置天桥或 地下通道,或以连接两侧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的天桥、地道等形 式过街,并满足无障碍设施要求。 7.3.6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的人行过街设施距离沿街主要 出人口的间距不宜大于100m,在景观休闲街道、通行性街道上距 离不宜大于200m。

    7.3.6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的人行过街设施距离沿街主要

    在中央设置安全岛,安全岛驻留区长度不宜小于与其相连的人行 横道宽度

    7.4.1道路等级为次十路及以下等级的道路,且街道类型为生 活服务街道、景观休闲街道、商业街道时,可采取交叉口静稳化 措施。 7.4.2相交道路等级为支路的交叉口,可在交叉口处通过减少 机动车车道的方式对路段进行收缩处理,降低机动车车速。 7.4.3相交道路等级为支路或街坊路的交叉口,且机动车路面 与人行道路面高差较小,可对交叉口进行整体抬高,且采用连续 人行道铺装

    7.4.1道路等级为次十路及以下等级的道路,且街道类型为生

    8.1.1步行区应将人行道、建筑前区、沿街绿地、街道设施等纳 入整体设计范围,统筹安排步行、设施、绿化与活动空间。 8.1.2步行区内应首先保障步行的安全、连续与有效通行宽度 不得通过挤占步行道的方式拓宽机动车道或设置停车位。 8.1.3步行区空间、功能、设施等设置要结合街道类型、建设条 件进行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街道应结合建筑退界提供充足的步行与停留空间 外摆区不得占用人行道,并要保障步行的安全通行。 2生活服务街道应结合沿街绿地、建筑退界空间提供适合 居民活动需求的休憩、健身、交流等场所与设施。 3景观休闲街道应结合沿街绿地、建筑退界空间设置具有 遮阴、观景等功能的休憩场所,设施等设置应符合街道景观风貌 要求。 4通行性街道应保障行人与机(非机)动车之间的安全隔 离,应为行人提供必要的通行、停留空间与设施。 5综合性街道应结合不同路段街道情况,分段进行空间、功 能与设施的设计。 8.1.4地下车库出入口与卸货区域设置应避开步行活动密集的 路段。 8.1.5步行区内标高应保持平顺衔接,坡度宜缓,不宜采用台阶 形式,并满足排水要求

    8.1.1步行区应将人行道、建筑前区、沿街绿地、街道设施等纳 入整体设计范围,统筹安排步行、设施、绿化与活动空间。 8.1.2步行区内应首先保障步行的安全、连续与有效通行宽度 不得通过挤占步行道的方式拓宽机动车道或设置停车位。 8.1.3步行区空间、功能、设施等设置要结合街道类型、建设条 件进行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街道应结合建筑退界提供充足的步行与停留空间 外摆区不得占用人行道,并要保障步行的安全通行。 2生活服务街道应结合沿街绿地、建筑退界空间提供适合 居民活动需求的休憩、健身、交流等场所与设施。 3景观休闲街道应结合沿街绿地、建筑退界空间设置具有 遮阴、观景等功能的休憩场所,设施等设置应符合街道景观风貌 要求。 4通行性街道应保障行人与机(非机)动车之间的安全隔 离,应为行人提供必要的通行、停留空间与设施。 5综合性街道应结合不同路段街道情况,分段进行空间、功 能与设施的设计。 8.1.4地下车库出入口与卸货区域设置应避开步行活动密集的 路段。 8.1.5步行区内标高应保持平顺衔接,坡度宜缓,不宜采用台阶 形式,并满足排水要求

    8.2.1步行道位置与宽度应结合街道人流量、空间尺度、沿街活 动、绿化景观、街道设施等因素进行设置。 8.2.2步行道应连续、通畅、衔接平顺,不得在步行道内设置与 各类步行无关并影响步行通行的建构筑物、停车设施、市政设 施等。 8.2.3步行道应与公园、广场、公共建筑以及公交车站、轨道交 通站、交通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之间建立便捷的步行道衔接。 8.2.4有建设条件的景观休闲街道宜设置跑步道,并提供相应 的休憩、服务设施与指示标识。 8.2.5设置人行天桥、过街地道、轨道交通站出人口等设施时, 应结合建设条件集约设置在步行道一侧。 8.2.6步行道在道路交叉口、过街通道及与地块出人口相交时, 应保证步行道的安全连续通行。 8.2.7休憩节点应根据街道空间建设条件与街道人流量等情况 设置,宜结合绿地、广场、建筑前区设置休憩活动与景观空间,休 憩节点应设置座椅、遮阴等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沿街休憩节点设置间距宜在300m以内,商业、生活服务 与景观休闲街道宜接50m~100m间隔设置休想节点。 2商业街道宜结合大型公共建筑的退界空间设置多功能活 动广场。 3生活服务街道可结合较宽的沿街绿地设置有健身功能的 休想节点。 4景观休闲街道宜结合历史文化建筑设置有观景功能的休 憩节点。 5轨道交通站、公交站、大型公共建筑等人流量较大的路段 布置休憩节点时,应充分预留人流疏散场地,且休憩节点及其设

    8.2.1步行道位置与宽度应结合街道人流量、空间尺度、沿街活 动、绿化景观、街道设施等因素进行设置。 8.2.2步行道应连续、通畅、衔接平顺,不得在步行道内设置与 各类步行无关并影响步行通行的建构筑物、停车设施、市政设 施等。 3.2.3步行道应与公园、产场、公共建筑以及公交车站、轨道交 通站、交通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之间建立便捷的步行道衔接。 8.2.4有建设条件的景观休闲街道宜设置跑步道,并提供相应 的休憩、服务设施与指示标识。 8.2.5设置人行天桥、过街地道、轨道交通站出人口等设施时 应结合建设条件集药设置在步行道一侧。 8.2.6步行道在道路交叉口、过街通道及与地块出人口相交时 应保证步行道的安全连续通行。 8.2.7休憩节点应根据街道空间建设条件与街道人流量等情况 设置,宜结合绿地、广场、建筑前区设置休憩活动与景观空间,休 憩节点应设置座椅、遮阴等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沿街休憩节点设置间距宜在300m以内,商业、生活服务 与景观休闲街道宜接50m~100m间隔设置休慧节点。 2商业街道宜结合大型公共建筑的退界空间设置多功能活 动广场。 3生活服务街道可结合较宽的沿街绿地设置有健身功能的 休憩节点。 4景观休闲街道宜结合历史文化建筑设置有观景功能的休 憩节点。 5轨道交通站、公交站、大型公共建筑等人流量较大的路段 布置休憩节点时,应充分预留人流疏散场地,且休憩节点及其设

    施设置不得影响交通与消防安全

    8.2.8位于街道转角和道路对景的区域应作为重要节点设计

    8.2.8位于街道转角和道路对景的区域应作为重要节点设计。

    8.3建筑前区与综合设施带

    8.3.1建筑前区宜作为公共开放的活动与绿化空间,不宜作为 永久停车区。 8.3.2可利用建筑前区设置休憩设施,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 利用建筑前区设置临时室外商品展示、设置座椅及餐饮设施时, 建筑前区最小宽度按表8.3.2要求取值

    表8.3.2建筑前区最小宽度取值(m

    8.3.3人行道宽度大于等于3.0m时,宜设置综合设施带。综合 设施带结合行道树设置时,宽度宜为1.2m~1.5m,设置综合设施 带后应保证步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小于1.8m。 8.3.4综合设施带宜结合行道树区域设置,路灯杆、交通标志杆 件、非机动车泊位、废物箱等设施应集约布置于综合设施带内。 8.3.5结合综合设施带设置临时停车位时,不得影响步行的安 全、连续与有效通行宽度。宽度小于3.0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非 机动车停车位。 8.3.6在综合设施带设置的各类设施之间应保证有效的安全距 离与设施使用空间,避免设施之间以及与步行、车行、绿化景观等 的相互干扰

    91.1沿街建筑、围墙等应为街道提供清晰、有序的空间限定。 9,1.2街建筑的功能、首层业态应与街道定位相适应。 9.1.3注重新建建筑之间以及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之间形体尺 度与立面设计协调,延续历史风貌。 9.1.4沿街建筑立面应具有良好的设计品质,宜通过沿街建筑 高度、材质、色彩、风格样式协调,形成鲜明的街道特色,展示城 市、地区与街道形象,提供宜人的视觉体验。 9.1.5 街道建筑景观风貌应与建筑自身功能类型及形象要求相 适应。 9. 1. 6 沿街建筑设计应满足通风、采光、消防等相关要求。 9.1.7沿街界面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无障碍设计规 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9.2.1宜结合城市设计对沿街建筑在朝向、高度、界面宽度等方 面进行协调,塑造整齐有序或富有节奏和韵律感的空间界面。 9.2.2公共活动强度较高的街道应注重沿街建筑界面的连续性: 1商业街道与兼有商业属性的综合性街道两侧建筑贴线率 宜为60%~80%

    2生活服务街道与兼有生活服务属性的综合性街道两侧街 墙贴线率不宜低于60%。 .2.3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兼有商业或生活服务属性的综 合性街道两侧沿街低、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或其裙房可拼接建 造,形成连续沿街建筑界面。

    9.3.1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综合性街道沿街建筑宜对商 业、办公、居住、文化、生活服务等功能进行混合,可将不同功能布 局在同一路段中的不同建筑中,也可布局在同一栋建筑的不同楼 层与部位。 9.3.2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兼有商业或生活服务属性的综 合性街道两侧建筑首层宜形成相对连续的积极界面。 9.3.3景观休闲街道、通行性街道沿街设置少量积极界面时,宜 优先布置在街角。 9.3.4大型商业综合体沿商业街道宜设置中小规模商铺与临街 出入口.业态应与商业街道定位相协调

    9.4.1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兼有商业或生活服务属性的综 合性街道两侧新建、改建商业、办公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的裙房 部位,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在符合消防、环保、防汛 和交通安全及人流疏散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宜按照合理退界要 求建设

    9,4.2风貌保护道路新建建筑应采用与历史建筑的建造方式相

    协调的方式建造,延续空间界面特征。沿街建筑界面相对连续的 路段,新建建筑宜与历史建筑保持平齐

    9.4.3沿街建筑首层为商业、办公、公共服务等公共功能时,宜 开放退界空间,形成开放、连续的室内外活动空间。退界空间要 求如下: 1退界空间应与红线内人行道进行一体化设计,统筹步行 道、设施带与建筑前区空间。 2退界空间与人行道、建筑首层交接处地面标高应相互 衔接。 3 退界空间不宜设置机动车停车。 4 退界空间设置装饰性绿地时,不宜影响空间的开放性和 舒适性

    9.5.1街道侧设置围墙时,宜采用镂空式围墙;实墙界面宜进行 艺术化装饰或垂直绿化,并宜设置围墙灯,增加围墙设计细节,围 墙色彩、材质、形式等应与街道风貌要求相匹配。 9.5.2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兼有商业或生活服务属性的综 合性街道两侧建筑宜设置连续挑檐、骑楼、活动遮阳篷、雨篷等服 务行人的附属设施,但不得妨碍步行通行。在历史风貌街区内临 街建筑立面增设构件应符合风貌保护与建筑保护要求。 9.5.3结合沿街建筑设计方案、街道环境整治对沿街立面广告 店招的位置、形式、范围等进行规范与整体协调。在历史风貌保 护街区或旅游特色区,店招的风格应与整体风貌相匹配。 新建上站建建络宝对宝调宝处加油行全训益品及滨益

    10.1.1应根据街道类型与街区景观风貌控制,对街道空间内绿 化进行统筹一体化设计,通过多种绿化方式增加街道绿量和彩化 效果,提升街道整体环境品质与生态效益。 10.1.2人行道与沿街界面之间的绿地宜开放,不同类型街道绿 地开放设置要求如下: 1商业、生活服务、景观休闲街道应设置为开放式绿地。 2通行性街道以不开放绿地为主,局部可结合人行、户外活 动较多的区域设置为开放式绿地。 3综合性街道应根据不同路段特征进行灵活设置。 10.1.3街道绿化设置不得影响街道正常步行通行空间与沿街 建筑疏散安全,应与铺装、街道设施、市政管线等进行协调,不得 影响安全交通视线与通行安全。 10.1.4街道绿化设置应优先将绿化带设置在行人侧,根据街道 类型、朝向、宽度、沿街建筑与活动需求等情况选择街道绿化形 式,宜采用季相变化与立体层次植物搭配。 10.1.5应充分利用原有绿化生态环境,选择低维护、高效能、少 影响、多样性的绿化群落。 10.1.6根据街道类型与建设条件,因地制宜采用生态低影响 绿地。 10.1.7有建设条件的街道应连续种植高大乔木,形成林荫道 林荫道设置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林荫道设计规程》 DG/TJ08一2219的有关规定。

    10.1.8街道绿化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 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和《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有关 规定。

    0.2.1分隔带绿化应具有交通安全隔离作用,避免对交通视线 形成干扰。沿街地块出人口视距三角形内不应种植影响驾驶员 见线的绿化。 0.2.2公交站台利用分隔带绿地位置设置时,其站台区域及其 前后不小于1.5m的区间范围内不应种植绿化。 0.2.3以下情况下分隔带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1 主次干路及通行性街道的分隔带。 2 分隔带宽度小于3.0m。 3 机动车流量较大或机动车设计车速大于40km/h的分隔带, 没有安全人行过街保障措施的分隔带

    10.3.1结合街道宽度、朝向、沿街界面等情况因地制宜种植行 道树。行道树优先选择色叶、落叶乔木,相邻街道行道树可选择 不同种类的乔木。 10.3.2行道树区域可兼作综合设施带,不作为设施带利用的行 道树之间可设绿化带。非交通性干路的生活服务、商业街道的行 道树之间不宜种植影响正常过街的连续绿化带。 10.3.3行道树应结合不同生长期的情况设置合理的间距、位 置,避免影响各类交通通行与路灯等设施使用。 10.3.4应结合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树池形式,树坑覆盖地被等 26

    植物,避免土壤裸露,人流量较大且人行道较窄的路段行道树树 地应采用平树池。 10.3.5行道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上海 市工程建设规范《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DG/TJ08一53的有关规 定,植物选择、种植设计等规定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林荫 道设计规程》DG/TJ08一2219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10.4步行区、沿街界面绿化

    10.4.1步行区内绿化应统筹设计,可结合建设时序分步实施。 10.4.2商业、生活服务、景观休闲街道应结合建设条件设置合 理间距的休憩式绿地与灵活的绿化形式。连续绿化带应结合沿 街建筑出人口位置断开。 10.4.3沿街界面宜采用通透式围墙形式透绿或绿篱。 10.4.4 商业、生活服务街道的沿街界面绿化不得选择多刺、有 不良气味等对行人造成危害的植物种类

    11.1.1街道铺装设计应符合该区域景观风貌控制与街道定位, 提升街道整体环境品质。 11.1.2街道铺装应根据街道类型、交通组成特点、沿街功能、景 观风貌要求、管养成本等进行综合比选,为不同交通方式选择合 适的铺装材料,符合安全、防滑、舒适、耐久、生态环保的要求 11.1.3街道铺装应表面平整,加强基层处理,避免不均匀沉降。 11.1.4 街道铺装应与街道绿化、设施进行协调与统筹一体化 设计。 11.1.5街道铺装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37及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道路设计规程》DG) 08一2106的有关规定

    11.1.1街道铺装设计应符合该区域景观风貌控制与街道定位, 提升街道整体环境品质。 11.1.2街道铺装应根据街道类型、交通组成特点、沿街功能、景 观风貌要求、管养成本等进行综合比选,为不同交通方式选择合 适的铺装材料,符合安全、防滑、舒适、耐久、生态环保的要求 11.1.3街道铺装应表面平整,加强基层处理,避免不均匀沉降。 11.1.4 街道铺装应与街道绿化、设施进行协调与统筹一体化 设计。 11.1.5街道铺装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37及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道路设计规程》DG 08一2106的有关规定。

    11.2.1步行区铺装宜采用防滑、亚光、稳固的铺装材料,并符合 下列规定: 1步行区内铺装面层材质、色彩、标高等应统筹一体化 设计。 2应兼顾轮椅、婴儿车、拉杆箱等通行需求,选择平整度高 接缝宽度小的面砖。 3铺装颜色搭配宜简洁大方

    11.2.2步行道宜采用生态透水性的环保铺装材料。 11.2.3步行道与沿街建筑出人口设置坡道连接时,坡道坡面应 防滑、平整,坡度应平缓

    1.3车行区与停车区铺装

    11.3.1宜在交叉口、人行过街、车辆停放、公交车站等多种交通 方式有冲突的区域采用彩色铺装。 11.3.2非机动车专用道和轻型荷载道路宜采用生态透水性的 环保铺装材料。 11.3.3利用分隔带设置的停车区宜采用生态透水性铺装材料, 11.3.4 停车区应与周边铺装标高衔接平顺。 11.3.5 停车区铺装宜有明显界线与标识

    11.4.1沿街地下车库出人口区域宜采用不同颜色或材质铺装, 并进行醒目标识。 11.4.2公交停靠站区域的非机动车道可结合彩色铺装明确车 辆停靠区域,提示非机动车避让。 11.4.3公交停靠站区域的铺装应做抗车撤等增强处理,长度应 包含停车及加减速段。 11.4.4对次干路及以下等级的生活服务、商业街道的人行过街 通道,可采用彩色沥青、面砖等形式,但要保证其强度。 11.4.5在车流量较小、车速较低,人行过街需求较高或事故率 较高的支路交叉口,可采用特殊铺装或连续人行道铺装并施划人 行横道线

    11.4.1沿街地下车库出人口区域宜采用不同颜色或材质铺装, 并进行醒目标识。 11.4.2公交停靠站区域的非机动车道可结合彩色铺装明确车 辆停靠区域,提示非机动车避让。 11.4.3公交停靠站区域的铺装应做抗车撤等增强处理,长度应 包含停车及加减速段。 11.4.4对次干路及以下等级的生活服务、商业街道的人行过街 通道,可采用彩色沥青、面砖等形式,但要保证其强度。 11.4.5在车流量较小、车速较低,人行过街需求较高或事故率 较高的支路交叉口,可采用特殊铺装或连续人行道铺装并施划人 行横道线

    12.1.1街道设施应紧凑集药、统一设置在综合设施带与指定区 域,不得占用交通通行区,设施之间应避免相互影响。 12.1.2街道设施应与街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同步规划设 计与实施,并统筹协调近远期建设。 12.1.3应结合不同街道类型与建设条件选择街道设施,各类街 道设施设置位置、尺度、色彩、材质应统筹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街道空间布局、功能、人流密度、便用对象等确定街 道各类设施设置数量、间距等。 2人流量大的商业、生活服务街道及交通枢纽、商业综合 体、图书馆、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所处路段,应加强指路标识、废 物箱、休憩设施等设置。 12.1.4街道设施应采用安全、耐用、美观、环保的材料,确保设 施使用安全、方便、易于识别、便于维护。 12.1.5街道设施宜结合城市信息化管理平台,在交通出行、治 安监控、信息交互、环境检测等智能化设施方面加强设计与应用。 12.1.6街道设施宜集约一体化设置,但应满足设施自身安全与 功能需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杆件应按照“能合则合”的原则进行合杆。 2应符合交通安全、城市管理与市容环境等要求。 12.1.7进人步行空间的交通标志牌等设施净空不得小于2.5m, 避免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设施设置的斜拉索应通过色彩鲜艳 的索套等方式进行警示

    12.2.1交通设施设计应满足交通管理、交通安全、交通信息化 等要求,并遵循下列原则: 1安全、畅通、环保的原则。 2慢行优先的原则。 3统筹集约化布置的原则。 4人性化与智能化的原则。 12.2.2指示标识系统设计应根据街道类型与使用人群进行设 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指示标识设置位置、形式、高度、色彩等应规范并具有易 辨识性。 2指示标识设置不应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应遮挡机动 车安全视距。 3指示标识应为步行或骑行者等提供连续、有效、指向清晰 准确的信息。 4主要商业街、旅游街区、大型医院、广场、交通枢纽等人流 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应加强行人指路指示标识设置。 5以轨道交通站、中运量公交车站为中心800m范围内的街 道人行道上应设置车站的指引标识,在车站稀疏区域宜在车站 1km~1.5km范围内连续设置指引标识。 6风貌保护或特色风貌街区可对标识系统进行特色化 设计。 7指示标识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道路公共服务设 施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道路公共服务设施 指示标志技术标准》DG/TJ08一2228的规定。 12.2.3交通信号设计应体现慢行优先、公交主导的原则,并符 合下列规定:

    12.2.1交通设施设计应满足交通管理、交通安全、交通信息化 等要求,并遵循下列原则: 1安全、畅通、环保的原则。 2慢行优先的原则。 3统筹集约化布置的原则。 4人性化与智能化的原则。 12.2.2指示标识系统设计应根据街道类型与使用人群进行设 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指示标识设置位置、形式、高度、色彩等应规范并具有易 辨识性。 2指示标识设置不应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应遮挡机动 车安全视距。 3指示标识应为步行或骑行者等提供连续、有效、指向清晰 准确的信息。 4主要商业街、旅游街区、大型医院、广场、交通枢纽等人流 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应加强行人指路指示标识设置。 5以轨道交通站、中运量公交车站为中心800m范围内的街 道人行道上应设置车站的指引标识,在车站稀疏区域宜在车站 1km~1.5km范围内连续设置指引标识。 6风貌保护或特色风貌街区可对标识系统进行特色化 设计。 7指示标识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道路公共服务设 施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道路公共服务设施 指示标志技术标准》DG/TJ08一2228的规定。 12.2.3交通信号设计应体现慢行优先、公交主导的原则,并符 合下列规定:

    1人行护栏形式、设置位置等应保障慢行交通、机动车交通 通行安全,避免相互间的视线干扰以及形成安全事故。 2非交通性次干路及以下等级的商业、生活服务、景观休闲 街道的人行道可不设置人行护栏,但人行道两侧高差大、易穿越 造成交通事故的路段与交叉口除外。 3公交车站台区域不应设置人行护栏,但在公交车站前 5m~10m范围内的人行道边沿宜设置人行护栏,防止行人穿越至 公交车辆前区 4人行过街横道线位置可设置车挡,不应设置人行护栏。 5宽度大于2.75m的人行人口处,沿路缘石内侧宜设置车 挡,车挡的设置间距不宜小于1.5m。 6人行护栏应结合非机动车停放位置设置,便于非机动车 的停放与取用。 7主要商业街、历史文化风貌区设置的人行护栏形式、色彩 等应符合街区风貌要求。 8车行护栏等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 施设计规范》GB50688、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37以及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道路设计规程》DG) 08一2106的有关规定。 12.2.6非机动车停放应结合街道类型与建设条件进行均衡设 置,可结合综合设施带或行道树区域设置在临非机动车道一侧: 设置区域应便于停放与取用非机动车,并符合下列规定: 1步行区宽度小于3.0m的街道不宜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 2设有非机动车停放区的人行道,其步行道的有效通行宽 变一般不得小于1.8m,商业街道等人流量较大的步行道其有效 通行宽度不得小于2.0m。 3临近公交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站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 院、学校、商业步行街、重要公共建筑等人流集中的区域,应设置 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区,不得设置在人流出人口及集散区。

    4在影响公交车站、消防栓、无障碍等设施的区域,不得设 置非机动车停车位。 5在人行天桥、地道出入口及住宅小区、办公、商业、医院 学校等建筑主要出人口两侧5.0m范围以内的人行道内不得设置 非机动车停车位。 6在道路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范围及人行过街等候区内 不得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 12.2.7结合过街人流及街道建设条件合理选择立体过街形式, 过街设施应利于提高行人过街安全,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梯口不应占用步行道,特殊困难处的步行道有效通 行宽度不应小于1.8m。 2天桥、地道宜与相邻的大型商场等公共建筑进行二层连 廊、地下空间的连接。 3天桥、地道梯口设置位置应避开主要建筑的主出人口,避 免人流集散的冲突。 4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地面出入口形式宜进行景观化设计。 5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 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的有关规定。 12.2.8交通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城市道路交 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 设计规范》CJJ37及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道路设计规 程》DGJ08一2106、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 置技术要求》DB31/T415的有关规定

    4在影响公交车站、消防栓、无障碍等设施的区域,不得设 置非机动车停车位。 5在人行天桥、地道出入口及住宅小区、办公、商业、医院 学校等建筑主要出人口两侧5.0m范围以内的人行道内不得设置 非机动车停车位。 6在道路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范围及人行过街等候区内 不得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 12.2.7结合过街人流及街道建设条件合理选择立体过街形式, 过街设施应利于提高行人过街安全,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梯口不应占用步行道,特殊困难处的步行道有效通 行宽度不应小于1.8m。 2天桥、地道宜与相邻的大型商场等公共建筑进行二层连 廊、地下空间的连接。 3天桥、地道梯口设置位置应避开主要建筑的主出人口,避 免人流集散的冲突。 4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地面出入口形式宜进行景观化设计。 5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 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的有关规定。 12.2.8交通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城市道路交 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 设计规范》CJJ37及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道路设计规 程》DGJ08一2106、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 置技术要求》DB31/T415的有关规定

    12.3.1街道服务性设施应根据街道定位与建设条件因地制宜 选择合适的位置与形式,并与绿化景观、铺装及其他街道设施进

    通站出入口、交通枢纽、街头绿地处应加密座椅等休憩设施设置, 有建设条件的宜设置遮蔽设施。 12.3.3应结合街道类型与人流量设置街道休憩设施,并符合下 列规定: 1 紧邻街道步行道设置座椅等休憩设施时,步行道有效通 行宽度宜大于3.0m。 2休憩设施材料、形式等应符合上海本地气候特点,确保安 全牢固、耐磨耐用、方便使用。 3休憩设施设置方位要符合使用者的习惯以及视线等 要求。 4主要商业街、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休憩设施应符合街区风 貌要求。 12.3.4座椅设置应面向活动丰富的街道一侧。永久安装的座 椅、廊架等设施不应干扰建筑物、装载区、停泊车辆等其他潜在冲 突的人口,不得影响消防栓、废物箱、配电箱等设施的安全使用。 12.3.5结合街道空间建设条件与人流量设置遮蔽设施,按下列 规定执行: 1人行道和主要的非机动车线路上宜采用绿化实现遮蔽。 2充许已建成区退界困难的部分街道内的遮阳篷、雨篷等 进入人行道空间,但其挑出界线宽度不得大于2.0m、设施底面离 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0m,并应确保设施安全牢固,不得影 响交通通行。 3在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站、街头绿地等人流量较大的路段 宜设置遮雨、遮阴设施。 4同一路段内的遮蔽设施形式应美观协调。 12.3.6商业、生活服务、景观休闲街道有条件设置小型商业设

    12.3.4座椅设置应面向活动丰富的街道一侧。永久安装的座

    1人行道和主要的非机动车线路上宜采用绿化实现遮散。 2允许已建成区退界困难的部分街道内的遮阳篷、雨篷等 进人人行道空间,但其挑出界线宽度不得大于2.0m、设施底面离 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0m,并应确保设施安全牢固,不得影 响交通通行。 3在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站、街头绿地等人流量较大的路段 宜设置遮雨、遮阴设施。 4同一路段内的遮蔽设施形式应美观协调。 12.3.6商业、生活服务、景观休闲街道有条件设置小型商业设 施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2.4.1街道照明应保障交通安全,安全问题突出的路段应加强 照明,满足步行照明的要求,景观照明与道路照明应相互协调,但 要避免过度照明引起的光污染。结合街道与街区风貌要求选择 合适的照明灯具。 12.4.2城市中心区、主要商业街、交通枢纽、历史文化风貌区等 城市重点区域应由照明专项规划确定街道照明色度、亮度、灯具 形式等夜景建设要求。 12.4.3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街道照明设置不得影响原有历 风貌,应避免设置流字屏、地灯和壁灯等。 12.4.4照明灯杆位置应与交通标志、行道树、公交车站等位置 进行协调,不得妨碍交通通行,避免与其他设施产生相互十扰。 12.4.5宜采用LED等环保节能型照明设施,照明节能设计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城市夜景照 明设计规范》JGJ/T163及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道路设 计规程》DGI08一2106的有关规定。

    12.5.1街道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耐腐蚀、防雨、阻燃,主要商 业街道、景观休闲街道的废物箱宜和其他设施统一进行艺术化设计。 12.5.2废物箱、公共厕所的数量及间距应结合街道类型、使用 量及街道建设条件进行合理设置。商业街、交通枢纽、体育场、医 院等人流量大的路段可适当增加废物箱的数量或置换成大容量 的废物箱。商业街道、人流量较大的生活服务街道应加大公共厕 所设置密度 1253废物箱设置位置形式等应值于使用不得影响行人正

    常通行,不得影响公交车站上下客,不得占用盲道位置。

    常通行信息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范本,不得影响公交车站上下客,不得占用盲道位置。 12.5.4公共厕所指示标识应明显、准确,并纳入智慧城市平台。 12.5.5街道废物箱、公共厕所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 和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等的规定

    12.6.1新建、改建街道时,应同步设计、实施无障碍设施。 12.6.2盲道设置应与街道绿化、铺装、地面杆线、市政井盖等设 施进行协调,盲道设置应连续、平顺,不得缺失、阻断、破损,如不 可避免隔断,需有相应措施进行弥补,并符合下列规定: 1盲道设置位置宜靠近人行道一侧,距围墙、花坛、树池间 距不应小于0.25m,距道路侧石间距不应小于0.5m,街道设施等 不得压占盲道及两侧各0.5m范围。 2生活服务街道、商业街道、景观休闲街道设置盲道位置要 兼顾轮椅、婴儿车、行季箱等推行需求 12.6.3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站、重要公共建筑物等处应设置明 显的无障碍设施及其标识。 12.6.4街道内的无障碍坡道、弱视者过街音响设施、公交站盲 文设施等设置应便于残疾人士使用。 12.6.5街道无障碍设施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和现行上海市工程建 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一103、《城市道路设计规 程》DGJ08一2106的有关规定

    立面与环境相协调,不得占用步行通行空间,不得影响交通及设 施使用安全。 12.7.2市政检查井的地面窖井盖等设计应与地面铺装、标高等 办调一致,确保通行安全,并宜与铺装进行一体化设计。车行道 的睿井盖宜采用“五防”井盖, 12.7.3街道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时宜同时将市政架空管线 人地,管线人地要协调处理好管线之间以及与人行道绿化、铺装、 设施之间的关系。 12.7.4街道地下各类管线、管廊、地下建构筑物等之间以及与 地面、地上交通、绿化、设施等之间应进行协调,保障相关设施之 的安全、检修与扩容等要求。 12.7.5街道市政设施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城市综合管廊 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 范》CJJ37和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道路设计规程》DGJ

    12.8.1在街道建设条件充许情况下,可在街头绿地、街角产场 等街道空间内设置雕塑等景观小品,可利用街道空间进行临时性 艺术装置作品展示。 12.8.2景观小品设置位置、高度、形式、色彩等不得影响交通安 全,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与街区风貌要求。 12.8.3街道内景观小品的主题、色彩等应统筹设计,宜与其他 设施结合设置,设计形式应体现该街区的文化内涵

    12.8.1在街道建设条件充许情况下,可在街头绿地、街角产场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高层标准规范范本,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 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 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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