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71-2015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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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各类用房使用系数平均按0.65计算。 2三、四类救助管理站不含观察隔离室,医务用房面积指标相应减少。 3 四类救助管理站不含工作人员值勤宿舍,工作人员生活用房面积指标相应 减少。

    第十九条 、二、三、四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室外活动场 地面积宜分别按不低于4.0m/床、4.0m/床、4.0m/床和 4.5m/床核定。

    第十九条 二、三、四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室外活动场 地面积宜分别按不低于4.0m/床、4.0m/床、4.0m/床和 4.5m/床核定。

    第二十条新建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 乡规划,宜在城区范围内,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适合工程建设; 二、交通便利,并应具备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 三、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远离各类危险源和污染源。 第二十一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按照功能要求、救助流 程以及受助人员的特点进行总体布局,做到分区合理、线路通畅、 服务方便,同时,场地应设有对外紧急疏散出口。 第二十二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 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容积率宜为 0.65~1.0,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且宜 不低于25%园林绿化标准规范范本,机动车停车应符合当地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 定。 第二十三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若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 护中心合建,应单独设置未成年人生活区和能够独立使用的活动 区,各自独立管理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四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有利于 流浪乞讨人员身心健康和适用、经济、安全的原则以及国家对救助 管理的具体要求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区周界宜设置围护设施 或利用建筑进行围合。 第二十六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明 快、简洁大方、标识清晰。 第二十七条受助人员居室应根据受助者的特点及需要,按照分 类救助、分类管理、分类处置的要求进行设置,包括男性成年受助 人员居室、男性未成年受助人员居室、女性成年受助人员居室、女 性未成年受助人员居室、智障及残障等特殊受助人员居室。各类 居室中受助人员床位应采用单层床。 第二十八条受助人员用房的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环保、易 清洁的要求。墙面和墙裙的色调应适合受助人员的心理特点。观 察室和智障及残障等特殊受助人员居室内的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应 做成圆角,并应对插座、插头采取防护措施。管理用房的装修应符 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受助人员生活区应设置卫生间、盟洗室及浴室,并应 配备防滑设施,其数量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GJ36的相关规定执行。观察室和智障及残障等特殊受助人员 居室可设独立卫生间。 第三十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生活和活动用房应 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居室的窗地比不应低于1:7。 第三十一条观察室和智障及残障等特殊受助人员居室的采光窗 应设置紧急状况下能够从外部开启的安全护栏

    第三十二条受助人员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餐厅设 置应当照顾老年人、少数民族人员和患病人员的特殊饮食需求。 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合建时, 餐厅设置还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饮食需求。 第三十三条人站登记区应配备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测设备,消 毒室内应设有消毒和冲洗设施;洗衣房内部布置应符合洗衣、消毒 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采暖区的流浪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宜采用热水采暖 系统;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地区,应安装有防 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或预留分体空调设备的管线和位 置。 第三十五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供电应满足照明、消防和 设备需要,流浪气讨人员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六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按智能化管理的需要敷 设线路。居室应设呼叫系统,公共区域、观察室、智障及残障等特 殊受助人员居室及站区周界应设监控系统。

    第三十八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有关 规定编制。本章所列指标,可作为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依据,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 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各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 表3控制。

    人员救助管理站投资估算指标(非

    注:1投资估算不包括外部配套、土地费、室内家具设施、专用救助车等。 2表中投资估算指标参照2014年江苏省二季度人工、材料及机械费用及相 应的取费费率标准计算。 3 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按插入法测 算。 4采暖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增加5%。 第四十条各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工期可按表4控 制

    注:1投资估算不包括外部配套、土地费、室内家具设施、专用救助车等。 2表中投资估算指标参照2014年江苏省二季度人工、材料及机械费用及相 应的取费费率标准计算。 3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按插入法测 算。 4采暖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增加5%。 四十条各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工期可按表4控

    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工期

    注:1按《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中六层以下(含六层)、现浇框架结构 类型、I类地区计算。 2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统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3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 4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按插人法测 算。 5采暖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增加20%。 第四十一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 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各类用房详表

    充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各类用房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流浪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建标171一2015

    一章总 则 (19)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22 . 第三章 建筑面积及相关指标 (29) 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 (34) 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36) 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9

    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提高投资 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流浪气讨人员服务。 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为,加强科学 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 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 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编制质 量: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 以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理站工程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鉴于目前部分县和县市级城市尚无专门的流浪气讨人员救助 管理站,一些已有救助管理站设施条件差,不能满足救助工作的要 求,需要加以新建或在现有基础上改建、扩建,故本建设标准适用 于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本条阐明了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应遵循的法律 法规和指导思想、原则。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是开展流浪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基 本设施,它的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方针,符合《城市生活无着 的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讨人员 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生活无着的流浪气讨人员 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 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 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对流浪气讨人员救 助工作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在 救助设施的建设方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贯 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同时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发 展水平和各地差异,强调从我国国情出发,以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现 状为基础,兼顾一定的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管理站的规模和建设水平

    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提高投资 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流浪气讨人员服务。 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为,加强科学 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 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 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编制质 量;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 以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 理站工程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流浪讨人员救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工作涉及面厂,设 施建设内容多。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公共设施,避免不必要的 重复建设,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可以与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 福利、救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 同,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可以进行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宜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统 筹建设,合建应满足分区设置的要求,并执行各自的建设标准。流 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可以共用的 用房及面积不得重复设置和计算。 第八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有关标准及定额的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证,表明本建设标准对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站建设规模的分类和建 设规模的确定是合理的,具体测算方法如下: 一、对地级以上城市,根据典例调研,其年救助量人次分布,从 高到低聚合在7000~11000、3500~7000、1500~3500这三个区 间。 此外,根据实际调查情况,补充考虑县级救助管理站的规模分 类。根据实际调研,大多数县级救助管理站的年救助量在1500人 次以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 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站。”在 实际调查中发现:建立县救助站非常有必要,特别是处于交通枢 纽、多省交汇地带、边远地区的县救助站。但县救助站的建设应视 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而定,做到基本功能齐全,规模适度,标 准适宜.以满足实际需求

    二、在实际救助工作中,由于救助对象的情况具有不确定性, 一年内的日救助量和月救助量都呈现较大波动。根据实际调研及 统计,约10%的救助管理站最大日滞站人数和平均日滞站人数差 直超过10倍;最大月救助量和平均月救助量的差值则约为2倍。 日救助量受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较大,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偶 然性,由此激增的个别日最大滞站量,可借助其他社会资源或在站 内增设临时床位数(如折叠床、帐篷等应急设备)来解决:而月救助

    五、综合上述分析,按年救助量,可将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 规模按附表3划分。

    附表3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规模分类表

    考虑到方便管理、充分利用设施等因素,流浪艺讨大员救助官 理站的规模不宜过大,故将一类站的规模上限定为300张床位 年救助量在11000人次以上的救助站只是少数,为满足实际工作 需要,可分点设置,或适当增加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床位数 并参照一类标准执行。考到救助站受助人员居室应男女分区, 且应单独设置特殊人员居室,故对规模较小的三、四类救助管理站 床位数做了适当放量。 为了节约资源,充分发挥投资和规模效益,切合县级站的实际 需求,并满足分类救助和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将四类站的下限设 为30张床位。对于救助量较小的县,可设立救助分站或临时救助 点,在救助分站和临时救助点内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 根据《生活无着的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及实 际调研情况,对于刚入站受助人员中的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 老年人,要进行不超过36小时的短期观察,因此需要在入站观察 室和观察隔离室中设置一些床位,但这些床位是过渡性的,不是受 助人的居住床位,故本建设标准确定建设规模的床位不包括这些 过渡性床位,仅指受助人居室中设置的床位。 第十一条本条明确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工程的主要 组成部分。 流浪讨人员长期在外,生存环境艰苦,人员构成混杂,卫生 健康条件差,与社会隔阅。因此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在为其

    管理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财务室、档案室等。流浪气讨 人员构成复杂,除了确保自愿求助人员的救助工作外,还需要加强 引导和管理工作,这是为了确保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日常管 理工作的正常运转而设置的。 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包括值勤宿舍(含工作人员备勤宿舍、外 来人员临时宿舍)、工作人员餐厅、活动室等。由于机构性质特殊 工作人员需要在站内值勤服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理机构工作规程》明确要求“实行24小时接待制”,此外还要为其 他救助管理站接送受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转期间提供必要的食宿 服务,因此需要设置值勤宿舍和餐厅。另外,面向流浪气讨人员的 救助工作情况复杂、压力大、风险高,因此有必要为工作人员设置 活动室,以减轻他们的工作压力。基于安全管理和方便使用的考 虑,工作人员生活用房与受助人员生活用房应分区设置,故需单独 设置工作人员的活动室和餐厅。 附属用房,包括车库、洗衣房、厨房、设备用房(配电室、锅炉 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空调机房等)、门卫室等,以保障流浪气讨 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后勤服务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本条明确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场地的内容。 第十四条本条明确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筑设备的要 求。 第十五条本条明确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装备的基本分 类。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配置的装备是为确保流浪气讨人员 救助管理站工作正常运行,为流浪气讨人员提供基本服务和管理 的必备条件,本条所列项目为基本装备。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2009 年共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 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 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 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因此对

    流浪艺讨大员救助管理站酉 救助管理站工作正常运行,为流浪气讨人员提供基本服务和管理 的必备条件,本条所列项目为基本装备。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2009 年共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 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气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 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因此对

    救助车的使用需求进一步增大,应配置专用救助车。救助专用车 应统一配置标准,设置隔离防护、无障碍设施等功能,减少救助流 浪乞讨人员过程中意外事故的发生,满足传染病、智障、残障等特 殊受助人员的救助需求

    第三章建筑面积及相关指标

    第十六条本条明确了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房屋建筑面积指 标的确定方法。 第十七条本条是对不同类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房屋综合 建筑面积指标所作的规定。 不同类别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 标是根据各类用房实际所需面积,参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建 设标准,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站建设标准》建标111(一、 二、三类面积指标分别为:30m/床、33m/床和35m/床)、《老 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一、二、三、四类面积指标分别 为:40m/床、41m/床、42m/床和44m/床)、《老年人居住建 筑设计标准》GB/T50340(面积指标不含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分别为:托老所20m/床,养老院和护理院25m/床;以占总面 积的70%计,则分别约为29m/床和36m/床),并结合对现 有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调研数据统计(平均值为 30.88m/床)而确定的。 第十八条本条明确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各类用房的使用 面积指标。 根据各类用房实际所需面积,参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 标准,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站建设标准》建标111、《老年养 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老年 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结合现有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 理站各类功能用房的调研数据,依据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值, 合理参照中位值,本建设标准分别测算了不同类别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站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并将其分别累计加和

    到一、二、三、四类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综合使用面 ,详见附表4~附表10

    表4接待用房面积指标测算表(

    注:1三、四类不单设警务室,其相应功能面积合并到“安保室”中。 2四类不单设入站消毒室,其相应功能面积合并到“人站观察室”中

    附表5生活用房面积指标测算表(m/床)

    注:1三、四类不单设母婴室相应功能面积并入“女受助人员宿舍”中。 2三、四类不单设理发室。

    活动用房面积指标测算表(m/

    寸表7医务用房面积指标测算表(

    注:1三、四类不单设诊室,其相应功能面积合并到“诊疗室”中。 2三、四类不单设观察隔离室

    附表8办公管理用房面积指标测算表(m/床

    注:四类不单设值勤宿舍、活动室

    10附属用房面积指标测算表(m

    根据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房屋设置和受助人员的特 点,兼顾各地的建筑差异,并参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站建设 标准》建标111(使用系数为0.65)、《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 144(使用系数为0.60~0.65)、《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 准》建标143(使用系数为0.6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T50340(使用系数为0.60)等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使用系 数的规定,本条对使用系数作了规定。 第十九条本条明确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用地的原则 和指标。 根据典型调查,部分新建和改扩建的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 站的床均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的平均数在3.79m/床左右。依据民 政部《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的规定:“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按不 低于4m/床”,并参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站建设标准》建标

    111(4.0~5.5m/床)、《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4~5m 床)、《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不宜小于400600m,按 最低限为100床,则为4.0~6.0m/床)、《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DG/T08一45(4m/生)等,为节约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并考虑 四类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过小,故本建设标准明确规定了一类 一三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指标为 4.0m/床,四类救助管理站为4.5m/床。一类救助管理站在用 地紧张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标准

    第二十条本条阐明了新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选址要求 及总体布局的原则要求。 流浪讨人员救助管理站选址尽量在城区范围内,是为了便 于流浪气讨人员上门求助。 根据新建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性质、任务及流浪气讨 人员的特点,在新建项目选址时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 交通条件、市政基础设施及周边环境等因素,为开展救助服务提供 便利。 在救助量较大的大城市,为便于流浪讨人员获得及时救助 除应建的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外,宜在人流密集地区如闹市 区及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处设置救助管理咨询点或救助服务点。 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集受助人员生活、活动、医疗、管理 等功能于一体,因此在总体布局时应根据《生活无着的流浪气讨人 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充分考虑救助站的功能要求与救助流 程,做到合理分区、线路通畅、服务方便,以确保救助服务工作能够 有序进行和在紧急情况下站内人员能够安全疏散。 第二十一条本条阐明了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与流浪未成年 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关系。 当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合建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依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 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建设,其生活区与活动区应独立设置 流浪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室外活动场地宜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 保护中心分开或划分明显区域,对于三类、四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站的室外活动场地,当受条件所限无法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 保护中心分开时,使用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分时使用、人员监护

    等,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本条明确了流浪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用地的原 则和指标。 考虑到建设和运营的经济性以及使用的安全性,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管理站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考虑到救助管理站有一定的 室外活动场地和衣物晾晒的要求,同时参照同类低层或多层建筑 的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如《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 145(容积率宜为0.6~1.0)、《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容 积率不宜大于0.8)、《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G/T08一45(容积 率不宜大于0.65)等、《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以0.7的建 筑容积率为基点规定床均用地面积指标),结合典型案例调查数 据,本建设标准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容积率做出0.65~ 1.0的规定。在用地紧张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高层并适当增加容 积率。 绿化和停车用地根据节约用地原则合理确定,应符合当地城 市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绿化用地参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 建设标准,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G/T08一45(绿化率不小于 30%),《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新区建设绿地率不 小于30%;同时结合调研数据,并考虑到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 站是流浪讨人员的临时居所,本建设标准对流浪气讨人员救助 管理站的绿地率做出不宜低于25%的规定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四条本条阐明了确定流浪艺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筑标准 的原则和依据。这是根据流浪乞讨人员特殊的经历和心理状态以 及对他们进行救助需要提出的。同时,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 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本条从受助人员安全和管理方便的角度出发,对其 周界围护提出了要求,可以结合场地条件,利用建筑、绿禽、围栏等 进行围护。 第二十六条本条阐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筑外观的要 求。 第二十七条本条阐明受助人员居室设置的要求。根据《城市生 活无着的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流浪气讨人员救助 管理站的救助对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气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 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 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气讨度日的人员。”他们的性别、年龄各异, 身体健康状况与智力发展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在生活需求和管 理服务方式上也有很大差别。由于人员构成的复杂性,为了更好 地对他们进行救助管理和服务,体现“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故受 助人员居室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要求,进行分类设置。流浪气 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合建时,还应单 独设置未成年人生活区,本条也对此进行了强调。受助人员床位 宜采用单层床主要是出于安全考虑。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救助管 理站服务》GB/T28223一2011中对于救助站服务的相关规定:救 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生活设施应符合单人单床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条阐明了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居室 内装修的要求。智障及残障等特殊受助人员居室内方柱和内墙的

    阳角做成圆角,并对插座、插头采取防护措施,是安全防护的需要, 并体现了人性关怀。 第二十九条本条明确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生活 区内设置卫生间、盟洗室及浴室的要求。受助人员生活区内卫生 间、盟洗室及浴室的设置要求应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 规范》JGJ36的相关规定执行,考虑到观察室和智障及残障等特 殊受助人员居室的实际需要,这两类房间可设独立卫生间。 第三十条本条阐明了流浪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筑的采光、通 风要求。受助人员生活和活动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 窗地比数值的确定参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2011的规定: 卧室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第三十一条本条明确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用房 和生活区内建筑防护设施的要求。这是考虑到部分特殊受助人员 (如智障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了确保受助人员安全,防 正发生意外事故而提出的。 第三十二条本条明确了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餐厅的设置要 求。考虑到流浪气讨人员中老年人、少数民族人员和患病人员的 持殊饮食需求,故作此规定。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与流浪未 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合建时,餐厅设置还需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 饮食需求,本条也对此进行了强调。 第三十三条进人生活区之前,经过安全检查,是确保受助人员及 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工作环节,应配备必要的安检设备。由 于流浪气讨人员长期流落街头,卫生健康状况较差,感染传染病和 皮肤病的比例较高住宅标准规范范本,故对人站登记区的消毒室和洗衣房的内部设 置做出要求。 第三十四条本条明确了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供暖和空气调 节的设置要求。鉴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夏季均需在室内采取降温措 施,考虑经济实用,并保障站内人员的人身安全,作此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明确了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用电及电器

    节的设置要求。鉴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夏季均需在室内采取降温捐 施,考虑经济实用,并保障站内人员的人身安全,作此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明确了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用电及电器 装置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本条明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筑防火要 求,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制定的。 第三十七条本条对流浪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网络管线的布置和 预留接口提出了要求,考虑到流浪乞讨人员构成复杂,部分特殊人 员(如智障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了保护站内人员的人 身安全,居室应设呼叫系统,在公共区域、观察室和智障及残障等 特殊受助人员居室应设置监控设施

    第三十六条本条明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筑防火要 求,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制定的。 第三十七条本条对流浪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网络管线的布置和 预留接口提出了要求,考虑到流浪乞讨人员构成复杂,部分特殊人 员(如智障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了保护站内人员的人 身安全,居室应设呼叫系统,在公共区域、观察室和智障及残障等 特殊受助人员居室应设置监控设施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预备费用: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5%计列。 表3中提出的指标未考虑特殊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等情况。 第四十条本条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上海标准规范范本,提出了 不同规模类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工期。 第四十一条本条强调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经济评价应按 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进行。

    (3)预备费用: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5%计列。 表3中提出的指标未考虑特殊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等情况。 第四十条本条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提出了 不同规模类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工期。 第四十一条本条强调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经济评价应按 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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