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2302-2015 电气火灾原因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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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3.3.3其他需要勘验的情况

    5. 2. 4专项勘验

    5.2.4.1对火场内电气线路各类熔痕的勘验: a)查明线路故障位置,与起火点关系; 寻找故障点重点部位,如进户线、穿管端处有无摩擦痕、短路痕;室外架空线间距小或横距大、 松弛的部位;接触高温、潮湿、腐蚀、震动作用的部位;临时连接的部位;导线与绝缘子固定 点;线路分支处(接线盒处);设备、电控装置连接处;铜铝接头处;导线与接地体相接处; 电气线路之间(如电缆设置的转角处); c) 观察故障点的痕迹特征;) 判断线路中形成的各种熔痕特征(短路痕、烧熔痕、断痕、过负荷痕等)。 5.2.4.2对火场内用电设备的勘验: a) 查设备控制装置选型、安装是否符合要求,处在什么状态; b) 用电设备功率与负荷是否相符(如电动机所带的机械关系); c) 查明用电设备内部构件被烧状态(如电机转子、定子线圈有无短路痕等); d)用电设备产品质量

    现场照相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用照相、录像、绘图等方式记录用电设备在火灾现场的位置; b 提取现场电气线路、接头等物证时要先进行拍照固定; c 火场方位照相要体现架空线路与火场相对位置; d) 起火点、起火部位等重点部位要采用多向照相体现故障线路与周围物体相对关系; e)对熔痕、火烧痕等痕迹物证进行拍照时背景色应为白色,并附比例尺。

    DB22/T 23022015

    物证提取应符合下列要求: a)提取电气类物证时,应当采用非过热切割方法提取检材; b) 提取多个电气线路时,要进行统一编号,并标清电气线路相关情况,如位置、方位等; c) 提取电气类发火源时,除完整提取自身外,还要尽可能的把控制其通电状态的有关元件如插销、 开关、电闸等一同提取; d) 提取间接证据时,如开关、电表等控制装置和记录装置残体,要保持原始状态,不能随意乱动; e) 提取金属短路熔痕时应当注意查找对应点,在距离熔痕10cm处截取,如导体、金属构件等不 足10cm时应整体提取; f) 提取导体接触不良痕迹时,应当重点检查电线、电缆接头处、铜铝接头、电器设备、仪表、接 线盒和插头、插座等并按有关要求提取: g 提取短路进溅熔痕时采用筛落法和水洗法。提取时注意查看金属构件、导线表面上的熔珠; h) 提取绝缘放电痕迹时应当将导体和绝缘层一并提取,绝缘已经炭化的尽量完整提取; i) 提取过负荷痕迹,应当在靠近火场边缘截取未被火烧的导线2m~5m。

    8.1认定起火时间应当根据火灾现场的痕迹特征、燃烧特征、引火源种类、起火物类别、助燃物、 燃和燃烧条件等各种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和燃烧条件等各种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2起火时间用某一时刻加“左右”或者“许”表示,也可以用时间段表示。下列证据材料可以作为 定起火时间的直接或间接根据: a)最先发现烟、火的人提供的时间; b) 起火部位钟表停摆时间; c) 电热设备通电时间: d) 用电设备、器具出现异常时间; 发生供电异常时间和停电、恢复供电时间; 9 f)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生产装置记录的时间: g) 视频资料显示的时间; h) 可燃物燃烧速度; 0 其他记录与起火有关

    9.1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物证鉴定查明起火方式和燃烧特征,是阴燃起火还是明火燃烧,是起 火爆炸还是爆炸起火,是否发生轰燃等。 9.2没有认定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的,不能认定起火原因。 9.3对起火原因事实清楚,运用证据能够直接证明且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认定。 9.4引火源、起火物可以用实物证据直接证明,也可运用实物以外的证据间接证明。 9.5认定起火原因应当列举所有能够引燃起火物的原因,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逐个加以否定排除 剩余一个不能排除的作为假定唯一的起火原因。 9.6依据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针对假定唯一的起火原因深入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国家标准,运用科学原 理和手段进行分析、验证,证明确定的,即为起火原因。 9.7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电气类起火: a)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存在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发热点:

    b)起火时或者起火前的有效时间内,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处于通电状态; c)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存在一次短路痕迹或者发热痕迹; d)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发热点或者电气线路一次短路点对应位置存在能够被引燃的可燃物厂 e起火部位或者起火点具有火势蔓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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