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D-CA-2014-01 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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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为加强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保证标准编 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化法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 法》、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制定 和修订、审批、发布、日常管理和复审等工作。 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指涉及民用机场 选址、(预)可研、总体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维(养)护、试验检 测、监理、质量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规定和 指南等。 第三条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指对民航建设工程中直接涉及安全、质量、资源 节约和其他公众利益的限值、控制性技术提出要求或规定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以下简称机场司)负责标 准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标准申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机场司提交下 一年度标准申报项目。 第六条机场司根据申报情况,结合工作重点提出下一年度 标准编制支持目录。列入标准编制支持目录的,机场司向申报单 位下达编制任务通知。 第七条符合标准编制支持目录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民 航专业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及财务司每年度公布的民航专 业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第八条纳入民航预算的项目,由机场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 订任务合同书。项目经费按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完成时间 不迟于编制任务通知中要求的时间

    第三章编写单位及人员要求

    第九条编写单位包括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编写单位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承担过与该标准有关的技术工作,业绩良好; (三)能够确保标准质量,并按计划完成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第十条主编单位是指主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的单位。标 准制定和修订实行主编单位负责制。主编单位除应当符合本办法 第九条要求外体育标准,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技术优势,有能力组织解决标准制 和修订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能够选派出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组织能力较 的本单位在职技术人员担任主编; (三)能够保障提供标准制定和修订所需的人员和技术条件: (四)承担不少于标准总章数40%的编写工作。 第十一条主编单位应当承担下列主要工作: (一)组织成立编写组、确定主编,负责项目的进度和质量控制; (二)负责标准编制经费的管理; (三)负责标准发布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参与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承担机场司交办的有关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主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与该标准有关技术工作十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正高级或五年以上高级技术职称; (三)熟悉国家技术经济等有关政策,并具有较强的书面表达 组织协调能力; (四)能够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标准制定和修订 作。 第十三条主编应当承担下列主要工作: (一)组织并主持编写组工作会议; (二)组织协调参编人员工作分工: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技术优势,有能力组织解决标准制 修订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能够选派出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组织能力较 为本单位在职技术人员担任主编; (三)能够保障提供标准制定和修订所需的人员和技术条件; (四)承担不少于标准总章数40%的编写工作。 第十一条主编单位应当承担下列主要工作: (一)组织成立编写组、确定主编,负责项目的进度和质量控制; (二)负责标准编制经费的管理; (三)负责标准发布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参与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承担机场司交办的有关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主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与该标准有关技术工作十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正高级或五年以上高级技术职称; (三)熟悉国家技术经济等有关政策,并具有较强的书面表达 且织协调能力; (四)能够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标准制定和修订 。 第十三条主编应当承担下列主要工作: (一)组织并主持编写组工作会议;

    (三)负责制定和修订工作总体进度和质量; (四)负责标准制定和修订各阶段统稿工作: (五)负责各审查阶段的总体汇报工作; (六)负责标准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参编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与该标准有关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三年以上中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与所承担标准编写内容有关的专业特长和优势,发 表过相关论著、获得过专利或具备相关的科研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书面表达能力; (五)能够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编写工作。 第十五条参编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主要工作: (一)参加编写组工作会议; (二)执笔起草不宜少于一章的标准条文及条文说明,并保证 编写质量和进度; (三)服从主编对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主编单位通常为1个。参编单位数量应当根据标 准内容和工作量确定,不宜多于6个。前言中署名的参编人员一 般不应超过12个,工作分工应当按章节顺序说明。 第四章宙香人员

    常由该标准主审人员、相关专业专家和标准使用单位的代表组成, 人数应当不少于9名。编写组成员不得作为审查人员。 第十八条主审人员为机场司确定的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审 查人员。主审人员应当参加并主持各阶段的审查工作并独立提出 审查意见。主审人员不超过2个,名单应当在前言中单独列出。 第十九条主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标准审查工作,保障 其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主审人员的工作费用由主编单位承担。

    第五章标准的制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标准编制分为大纲制定、初稿编写、征求意见、送 审、总校、报批发布六个阶段。 第二节大纲制定 第二十一条主编单位应当在任务下达一个月内升展启动工 作,内容包括: (一)成立编写组,确定参编单位,商定编写组成员组成和分 工,明确工作纪律; (二)建立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三)学习有关标准化文件; (四)研究起草标准大纲,包括制定或修订的目的和意义,编 制原则,主要章节结构及其内容要点,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内容, 调研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工作进度计划编写组成员及分工,提交

    的成果,经费使用计划等。 第二十二条主编单位应当在任务下达两个月内向机场司报 送: (一)标准大纲送审稿; (二)标准大纲审查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审查时间、地点、方 式的建议,参加审查的部门及人员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对于技术复杂的标准,应当对标准大纲进行审 查。标准大纲由主审人员审核同意后水利标准规范范本,机场司负责组织并主持标 准大纲审查工作。审查重点包括: (一)标准制定和修订的指导思想、原则及工作方法; (二)需调研的主要问题及调研方法、数量和范围; (三)需测试验证的项目、数量和方案; (四)标准的框架结构; (五)标准的适用范围; (六)标准各章节修订意见或建议; (七)标准工作进度计划; (八)标准编写组人员组成及分工。 第二十四条标准大纲审查工作应当形成工作纪要,内容包 括: (一)审查意见和建议,包括不同意见以及遗留问题; (二)标准编写组人员组成及分工; (三)审查人员名单和参会人员名单。

    第二十五条主编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大纲审查意见,在审查 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组织对标准大纲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标 准大纲应当视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并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三节初稿编写 第二十六条编写组应当按照审定的标准大纲,并结合必要 的调研、测试验证和专题论证工作等编写标准初稿,并同步编写相 应的条文说明。 第二十七条初稿完成后,由主编单位组织标准初稿审查并 形成审查工作纪要。编写组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初稿审查。编写 组应当根据标准初稿审查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 见稿及其条文说明。 第四节征求意见

    应当向机场司行文报送: (一)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 (二)初稿审查工作纪要。 第二十九条机场司负责组织标准的征求意见工作。征求意 见的范围应当具有户泛代表性,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三十条主编单位应当整理汇总反馈意见,并逐条提出处 理意见。对其中有重大争议的问题,主编单位应当报送机场司,由 机场司组织专家论证并视情进行补充调研、测试验证等。

    第三十一条编写组应当根据所征求的意见,修改征求意见 稿形成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由主编单位向机场司行文报送: (一)送审报告,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验证、论 证、调研的内容及结论,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与相关的国际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水平的对比,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二)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三)对其他有关现行标准的修订建议; (四)测试验证报告; (五)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 (六)送审稿审查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审查时间、地点、方式 的建议,参加审查的部门及人员建议等。 第三十二条机场司组织并主持标准审定工作。编写组全体 成员应当参加审定。审定重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对有关反馈意见的处理是否适当; (三)是否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 (四)是否与现行相关标准相协调; (五)是否达到了任务书的要求; (六)语言表达是否清晰、准确。 第三十三条标准审定工作应当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内容 包括:

    第四十三条标准的全面修订程序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执 行。标准的局部修订可视技术复杂程度分为初稿编写、征求意见、 送审和报批发布四个阶段,各阶段工作内容和要求可按本办法第 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对标准的局部修订以标准修订案的形式发布。 第四十五条标准的修订工作如需立项,按本办法第二章有 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机场司负责标准的管理和解释。对涉及标准具 本技术内容的,可由标准主编单位或技术委托单位出具解释意见。 第四十七条主编单位负责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标准 日常管理组的技术支撑和保障工作。 第四十八条标准日常管理人员由主编单位推荐产生,组长 应当由主编担任,其他人员由2~3名标准编写组成员组成。标准 日常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起草标准具体技术条款的解释并建立台账,记录汇 总有关问题及答复; (二)搜集和汇总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国内外相关工程 实践经验、国内外相关标准和科研成果等信息资料; (三)向主编单位提出标准全面修订或局部修订建议; (四)定期向机场司提交工作报告。

    第八章标准的复审 第五十一条民航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路桥施工组织设计 ,一般在标准实施后 每五年进行一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复审: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不一致; (二)所引用或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 (三)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 后需要的; (四)标准实施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第五十二条复审工作由机场司列入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年 度计划。复审工作可由标准主编单位或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优势的 单位承担。拟承担单位应当向机场司提出复审工作申请。机场司 确定复审承担单位并下达任务通知。 第五十三条复审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汇总分析标准日常管理工作中反馈的意见; (二)就标准中存在的主要间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寄发征求 意见函及间卷,一般不应当少于10个单位,同时不少于9名专家; (三)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召开征求意见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民航局机场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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