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2767-2015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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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常州市工业气体行业商会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常州市工业气体行业商会、常州旺源气体有限公司、常州市京华工业气体有限公 同、常州多棱多铸造有限公司、常州中新气体有限公司、常州市长宇实用气体有限公司、常州市合众工 业气体有限公司、常州市佳裕气体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国祥、梅自省、黄先平、黄祥元、邓伯亚、陆华琴、卢作勇、王国庆、杨学 嵩、于小军、蒋亚秀。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气体气瓶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充装过程控制、充装记录以及气瓶的充装标签 运输和贮存等基本要求 纸箱包装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作为金属焊接、电子、电光源、激光切割等工业用混合气体的气瓶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作为标准物质使用的混合气体的气瓶充装

    GB/T13005和GB/T1485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底气matrixgas 本标准中特指混合气体产品中量分数(摩尔分数或质量分数或体积分数)最大并可用以补充、调整 混合气体产品组成的组分。按使用场合也可称为补充气、平衡气、主体气、主组分气、稀释气(GB/T14850 2008中4.3)。

    施,应符合GB27550规定: a)混合气体充装设施应是与所充混合气体充装工艺相匹配的专用设施; b)应有符合环保、消防等部门要求的置换或处理瓶内残余气体的设施。 4.1.2充装单位应根据气体的特性,在充装场地室内外醒目处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标志。 4.1.3充装设施、管道、阀门、连接件等应选用与组分介质相容的材料。 4.1.4合理选用衡器的准确度等级,衡器的最大称量不得大于气瓶实际质量(气瓶质量和介质质量) 的3倍,也不得小于1.5倍。 4.1.5充装系统使用的压力表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1.6级,量程为最大测量值的1.5倍~2倍,表盘 直径应不小于150mm。 4.1.6衡器和压力表的检定周期按相应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

    4.2.1应配备与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数量相适应的充装人员和化验员。 4.2.2充装人员和化验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充装人员、化验员应持证上岗。

    4.3.1混合气体气瓶应符合GB5099或GB11640规定。 4.3.2混合气体气瓶颜色应符合GB7144的规定。 4.3.3混合气体气瓶瓶体字样以组分介质按体积浓度或质量浓度由高到低排列命名,如“氩氢混合气” “氩氮氧混合气”等。字体大小、颜色与底气气瓶的字体大小、颜色的规定一致并符合GB7144规定, 4.3.4气瓶瓶体的材质及与组分介质直接接触的气瓶附件材质应与所充装的混合气体的各组分气体具 有相容性。 4.3.5按TSGR0006一2014中1.13第二款的规定,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必须按照气瓶标志确定的气体 特性充装相同特性(注)的混合气体,不得改装单一气体或者不同特性的混合气体。混合气体气瓶必须 专用。 注:气体特性是指毒性(T)、氧化性(0)、燃烧性(F)和腐蚀性(C)。 [TSGR0006—2014,注1—3] 4.3.6混合气体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的安全技术档案并按TSGR0006一2014中6.2的规定办理气瓶使 用登记

    文 用登记。 4.3.7混合气体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和 气体中检验周期和使用期限最短的 气体确定。使用中若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4.4.1混合气体不得由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混合组成。 4.4.2各组分含量及其充许偏差按用户订货合同规定并应在气瓶的充装产品合格标签中明示。 4.4.3充装各组分的原料气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规定并进行必要的验收检验以确认满足充装工艺要 求。

    4.4.1混合气体不得由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混合组成。 4.4.2各组分含量及其允许偏差按用户订货合同规定并应在气瓶的充装产品合格标签中明示。 4.4.3充装各组分的原料气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规定并进行必要的验收检验以确认满足充装工艺要 求。

    4.4.5各组分含量及杂质含量可采用带适用检测器(如热导池检测器、氢火焰检测器、离子化检测器 等)的气相色谱法测定。测定中按外标法和使用标准样品(标准气,包括零点气)进行定量。 4.4.6混合气体采样按GB/T6681规定,采样安全应符合GB/T3723规定。 4.4.7检测用标准样品的组分含量及其偏差及杂质含量应符合测量要求并由持证生产企业生产。

    5.1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a)气瓶是否符合本标准4.3规定; b) 将要充装的混合气体的组成及组分是否与4.3规定的气瓶漆色、瓶体字样相一致; 警示标签所印的混合气体名称是否与气瓶漆色、瓶体字样相一致; 将要充装的气瓶是否是本充装单位的自有产权气瓶; 气瓶瓶阀的出气口螺纹是否符合GB15383规定; f) 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压力,瓶内余压应不得低于0.2MPa并应进行介质定性鉴别; 如无剩余压力或有不明剩余气体时,应按5.3和5.4进行处理; g) 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损伤缺陷: h 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i) 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5.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气瓶不符合本标准4.3规定的: b) 气瓶不是混合气体专用气瓶的或无信息化管理标签的; c) 警示标签上标注的气体名称及化学分子式与气瓶漆色、瓶体字样不一致的; d) 将要充装的气瓶不是本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的: e 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的、无法辨认的 f) 气瓶颜色标记不符合4.3规定或与将要充装的气体不一致检测标准,或者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g) 有报废标志或自生产之日起使用期限超过30年或符合4.3.7规定的; h) 超过规定检验期限的; i) 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j 组分气体中有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的瓶体或瓶阀沾有油脂的。 5.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不予充装并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a) 不符合4.3规定的气瓶; 气瓶漆色、瓶体字样等颜色标记、警示标签与将要充装的气体不一致的气瓶; c 瓶阀出气口螺纹与混合气体底气气瓶规定不相符的气瓶; d) 有不明剩余气体的气瓶。 5.4按TSGR0006一2014中6.5.6(1)的规定,充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应当采用加温、抽真空等适当方 式进行预处理,检查合格后才可充装。 5.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送检验机构,按GB13004或GB13077进行定期检验和评定,检验 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a)超过定期检验期限的气瓶; b)在检验有效期内,但在充装前外观检查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 c)发生交通事故过后,车上运输的气瓶、瓶阀及其附件。 5.6充装前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与合格气瓶隔离存放并做出醒目标记

    6.1混合气体充装单位应依据混合气组分物理性质和含量选择和确定混合气的充装方法。制定详细的 充装操作规程,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安全操作要求、原料气杂质含量和质量要求、各组分充装次序以及 充装比例的控制方法等,

    6.2混合气体气瓶充装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a) 充装前应确认气瓶已检查合格,并填写气瓶充装前检查记录: 充装人员应掌握气瓶所要充入的每一组分气体的物理化学性质(特别是危险特性),包括按 TSGR0006一2014中6.5.6(2)的规定,根据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操作规程,确定各种气体组分 的充装顺序; c) 按TSGR0006一2014中6.5.6(3)的规定,在充入每一气体组分之前,应用待充气体对充装 配制系统管道进行置换; d) 开启瓶阀时应缓慢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音响; e) 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操作及检修工具,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 击瓶阀和管道; f) 在瓶内气体压力达到7MPa以前应逐只检查气瓶的瓶体温度是否大体一致,在瓶内气体压力达 到10MPa时应检查瓶阀的密封是否良好。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g) 气瓶的充装流量,不得大于8m/h(标准状态气体)且充装时间不得小于30min; h) 用充装汇流排充装气瓶时,在开始充装后,禁止再插入空瓶进行充装; 1) 组分气体均为压缩气体(注1)时,充装温度按GB14194一2006中5.6确定。必要时应通过 充装工艺的制定和试验确定最高充装压力。例如,公称工作压力15MPa的气瓶在充装温度为 20℃时的最高充装压力(表压)不得超过14MPa并据此确定各充装温度下的最高充装压力。 注1:术语“压缩气体”的定义见GB/T13005—2011中定义2.4和TSGR0006—2014中1.10(1),也称永久气 体。本标准中均称为压缩气体。 j) 对组分气体为液化气体的混合气体或由压缩气体与液化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应参照TSG R0006—2014中6.6及其附录C和GB14193—2009中5.4~5.10的规定计算确定其充装系数 的最大极限值并经试验验证; k)1 低温液化气体(注2)应经低温液体汽化器气化后充装,充装过程中,低温液体汽化器出口温 度不得低于0℃,若出现上述现象应及时妥善处理。 注2:也称为“深冷液化气体”或者“冷冻液化气体”(见TSGR0006一2014中1.10(3))。 涉及低温液化气体的操作人员应穿戴防冻伤的劳动防护用品;涉及毒性、腐蚀性气体的操作人员 己备防中毒、防腐蚀的劳动防护用品;涉及可燃易爆气体的操作人员应配备防静电的劳动防护用品。 混合气体充装后应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混匀,保证充装结束后的混合气体是均的 组分气体中含有易燃、易爆组分(如氢)的混合气体的充装、操作、管理和作为原料气的易燃、 暴气体的贮存、运输,应遵循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安全技术规程规定。 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要善处理。检查内容至少包 a) 瓶内压力(充装量)及质量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b) 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应良好; c) 气瓶充装后不应出现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 d) 瓶体的温度不应有异常升高的迹象; e)气瓶的瓶帽防需图,充装产品合格标签和整示标签应完

    7.1充装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介质组分、充装日期、瓶号、 室温、充装压力、混合气体充装压力比或质量比(混合气体总质量)、充装的起止时间、有无异常情况 的记录及处理。充装人员应签字。 7.2充装单位应负责妥善保管气瓶充装记录,按TSGR0006一2014中6.4.5规定,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2个月。

    水利常用表格.1混合气体气瓶的标志应包括气瓶漆色、色环、瓶体字样、字色、充装产品合格标签和警示标签。 昆合气体气瓶的充装产品合格标签中应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混合气体名称、混合气组成(各组分含量 及其允许偏差)、生产日期或批号、充装压力(MPa)或充装量(kg)、标准编号、技术指标、检验员 号、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警示标签应符合GB16804规定。 3.2混合气体的运输及贮存应符合TSGR0006、JT617以及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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