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泉州市城乡规划局2018年7月)

  •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泉州市城乡规划局2018年7月)为pdf格式
  • 文件大小:2.9M
  • 下载速度:极速
  • 文件评级
  • 更新时间:2020-01-02
  • 发 布 人: 13648167612
  • 原始文件下载:
  • 原始文件是会员上传的无错版,推荐下载这个版本

  • 市政工程,pdf格式,下载需要20积分
  • 立即下载

  • word版文件下载:
  • 特别提醒:word版是本站通过人工智能从pdf转换成的word版本,正确率只有90%左右(正在通过训练继续提高准确率),排版恢复的也并不完全准确,没有进行任何人工校对,VIP会员直接免费下载即可,普通会员无法通过点数下载,算是给VIP的活动。

    特别提醒:word版是不完美的,错误较多,只能参考,有需要的可以少打一些字,别下载了找我们说word内容有问题,这是送给VIP会员的。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注:1.街道辖区内设有市、区级文体设施的,可替代街道级别的文体设施。

    施依据市场需求配置,其他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配

    管道标准利性设施依据市场需求配置。其他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

    居住用地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表6

    注:本表适用于城市更新中未达到社区规模的居住用地项目

    3.在立交路口绿化景观控制区内,视情况可设置社区室外活动场地及环卫、 排水、电力、通信等小型公用基础设施。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应 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为保护区范围,遇斜杆的 古树名木,其保护区为树干外扩7米的区域范围;古树保护区外扩5米的区域 为建设控制区,并严禁于3米的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 第二十三条公共广场用地内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 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 选择具有地域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第二十四条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10米以上的建设用地,在满足行车视 距前提下,宜在沿城市道路一侧种植乔木绿带。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附属绿地宜向公众开放。公共管 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内的建筑鼓励实施立体绿化。新建建 筑鼓励实施屋顶绿化。 第二十六条新建医院(含各类专科医院)、休(疗)养院、老年人设施等 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5%;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应 小于30%;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应小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 工厂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0%。 第二十七条居住用地的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小于30%,旧区改造不宜 小于25%。居住用地内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 道路绿地。 居住社区绿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和《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的要求 居住社区内公共绿地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0.1~0.3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 0.5平方米/人;1~5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1.0平方米/人;3~5万人居住社区 不小于1.5 平方米/人。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地下为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等地下建筑 时,其覆土厚度应满足福建省城市园林植物种植技术规程对乔木、灌木以及地 被的种植要求。对满足植物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指标

    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工程旦照分析

    第二十九条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集体宿舍(含大、中、小学学生 宿舍)、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生活活动用房及室外活 动场地、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寝室等必须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 告》。其他建设项目可能对上述所列项目产生日照影响的,必须编制《日照影 响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日照影响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 项目中的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 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的建筑的日照影响, 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目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以此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依据之一。 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含有日照分析对象或对周边日照分析对象产生影响 的,除满足以下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外,同时必须满足建筑工程日照分析要求。 第三十二条平行布置(见附图A)的住宅建筑之间间距(见附图B)要求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之间间距: 建筑正面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 之间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 2.建筑高度27米至100米(含100米)的住宅建筑之间间距: 建筑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8米;建筑朝向为东西向时,最 小间距不得小于20米。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与建筑高度27米至100米(含100米)的住宅建 筑之间间距:

    (1)当较高建筑位于南侧时:建筑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24米;建筑朝向为东西向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5米。 (2)当较高建筑位于北侧时:建筑朝向为南北向时,按建筑高度不大于 27米的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6米;建筑朝向为东西 向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5米。 4.低层住宅与相邻住宅建筑之间南北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最 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第三十三条垂直布置(见附图A)的住宅建筑之间间距(见附图B)要求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0米。 2.建筑高度27米至100米(含100米)的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建筑最小间 距不得小于18米。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与建筑高度27米至100米(含100米) 的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4.低层住宅与相邻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5.垂直布置时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大于等于16米,视为平行布置 第三十四条超高层住宅建筑和其他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要求: 1.超高层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时,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要求控制。 2.超高层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时,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的高度在同型布 置方式的控制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住宅建筑无窗山墙(含一侧山墙无窗)之间的最小间距按消 间距要求控制,有窗山墙之间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低层住宅与相邻住宅建筑之间,有窗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 2.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有窗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 3.高层住宅建筑之间,有窗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4,多层、中高层住宇与高层住宇建筑之间,有窗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12米

    第三十六条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住宅与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之 间的最小建筑间距按相对应的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的1.1倍控制。住宅与 非住宅建筑(除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外)的最小建筑间距按相对应住宅建 筑的最小间距要求的0.9倍控制。 第三十七条非住宅建筑之间(除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外)的最小建筑 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同时必须满足消防及各专业规范要求。与文教卫、老年 人居住建筑的最小建筑间距按相对应的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的1.1倍控制。 第三十八条工业、仓储、公用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环保, 卫生、安全、通风要求控制。 第三十九条泉州古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内的建筑间距按照相关 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进行控制,或按历史肌理及产权现状进行控制。 第四十条零星危房改造项目的建筑间距按现状控制。申请审批的城市既有 住宅增设电梯的建筑间距,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进行控制,并应经公示, 且没有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第四十一条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水平 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米。 2.高度大于等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 平距离不得小于6米

    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

    第四十二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 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 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公路管理、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 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第四十三条凡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城市设计的地区, 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历史风貌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要求的: 建筑退让按风貌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各建筑退让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必须满足最大退距要求。建筑 控制线小于建筑间距的要求时,必须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距。建筑以 距离用地红线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让距离。 第四十五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民用建筑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表7控制。 次要朝向高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为9米,多层建筑(含中高 层住宅)为6米,低层建筑为4米,同时满足日照、消防及建筑施工安全等要 求。如建设用地一侧为宽度10米以上绿化带,则该侧建筑退让绿化带最小距离 统一按 7 米控制

    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

    注:建筑长宽比大于1.2时,较长一面为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宽比小于等于1.2时,两面均为建筑主 朝向,

    2.相邻地块尚未审批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建筑自身所产生的最大控制间距的一半,且不得小于上一条款所示的最小退让 距离要求。

    3.相邻地块为公共绿地或山地公园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按表7 中的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退让距离控制。 4.通用厂房及工业、仓储建筑中的非生产性用房参考同高度民用建筑退让 生产性用房按其工艺及消防、环保、卫生、安全、通风要求控制。 5.相邻建设用地相邻边界线完全重合的部分且建设用地归属同一建设单位 的,则该建设用地相邻边界线的建筑退线可以不按上述规定执行,但仍需满足 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均必须在划定的用地红线范围 内建设。沿街建筑物的阳台、雨篷、挑檐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连接部分均 不得超出用地红线。 第四十七条临城市道路的围墙退让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且其基础不得 超过用地红线范围。单独建设的门卫房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得小于2米,退让 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 第四十八条建筑物地下部分退让的一般规定: 1.建筑物地下部分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不宜小于4米,且围护桩、自用 管线和施工期间操作面不得超过用地红线。 2.与紫线相临建筑和沿街骑楼形式建筑,其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应与地 上建筑退让要求一致。 3.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 定进行确定。 4.其他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退让城市快速路、主于路绿化景观带的净 距不宜小于1米;退让次于路、城市支路及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宜小于 1 米。 5.相地块联合开发地下空间,地下工程建设应满足联合开发的大地块设 计要求。联合开发地下空间的退线按照合并后的大地块进行退线。

    第四十九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按表8控制,编制城市设计的建 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已批准的城市设计执行,但不得低于表8的要求。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8

    第五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建筑退让空间宜作为城市公共空间的 延伸。建筑退让空间范围内的地下室顶板标高设计应与周边室外地坪标高合理 衔接。 第五十一条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交叉口周边应留出足够的开散空间,合理组 织和渠化交通。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10米以上。 第五十二条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按相邻道路中较高等级道路 的退让距离控制。 第五十三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 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 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20米,次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 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 第五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货运装卸平台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 15米。 第五十五条与铁路运营无关的新建建筑退让最近一道铁路轨道中心线的 距离,高速铁路不少于50米,铁路干线不少于20米,铁路支线和专用线不少 于15 米。

    第五十六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建筑,退让高速 公路隔离栅外缘或高架路段上部结构外边线不少于50米。 第五十七条一般建设区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 规定: 1.骑楼宽度不宜小于3米且不大于5米,净高不宜小于4米。 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 里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第五十六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建筑,退让高速 公路隔离栅外缘或高架路段上部结构外边线不少于50米。 第五十七条一般建设区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 规定: 1.骑楼宽度不宜小于3米且不大于5米,净高不宜小于4米。 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 里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第五十八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城市空域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 风貌区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以及建筑间距、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必须同 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各城市特殊地区内建筑高度应依据已批准的城市设计、专项规 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其他区域内建筑高度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 市设计中高度要求控制。 第六十条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周围的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构) 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必须按保 护规划执行。 第六十一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 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 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小于2.8米,且不宜大于3.3米。住 宅建筑入口层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空间层高在设计 时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六十三条办公建筑的主体建筑标准层层高宜在3.4~4.5米。建筑公共部 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会议室等有特殊功能需求的建筑空间层高按 相关规范控制。

    第六十四条酒店建筑的标准层(客房)层高宜在3.0~4.5米,同时满足酒 店星级标准的设计要求。大堂、中庭、采光厅、会议室、餐厅及配套活动场所 的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 第六十五条可分割出售店面层高不宜超过4.5米,且建筑设计应同时满足 消防的相关要求。整体经营大型商场(电影院、音乐厅、剧院等特殊演艺功能空 间除外)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6米,因商场经营特殊需要,确实需要单层层高超 过6米的,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经组织专项论证后确定。 第六十六条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层高不得超过8米,工业用地中的 非生产性建筑应按本规定中的相应建筑类型控制层高。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 属于特殊工艺流程需要的工业建筑层高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节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 第六十七条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 动车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停车场(库) 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9的规定。鼓励地下停车,并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住宅 建设项目应将停车位中10%作为小区公共停车位不得出售,并宜在地面设置。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设置指标规定表9

    主:1.本表要求配建停车位均为标准小车位。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 自行车按每车位1.5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 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表中住宅一般指商品房和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每户可减少0.1至0.2 车位。 3.如配建的停车位无法达到招拍挂设置要求或技术规定标准,原则上要求在地块内必须充分利用地 下做三层以上地下停车库,或专项论证。 4.立体机械停车库四周不得有围墙围合,其间距按车库高度的0.8倍控制;地下车库预留机械停车 空间的,该部分车位应集中设置并加大车位前通道宽度,预留机械停车进出库空间。 5.除住宅项目外,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100米内的建设项目,按配建指标表折减50%,位于轨 道站点出入口周边100~400米内的建设项目,按配建指标表折减30%。

    注:1.本表要求配建停车位均为标准小车位。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 自行车按每车位1.5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 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表中住宅一般指商品房和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每户可减少0.1至0.2 车位。 3.如配建的停车位无法达到招拍挂设置要求或技术规定标准,原则上要求在地块内必须充分利用地 下做三层以上地下停车库,或专项论证。 4.立体机械停车库四周不得有围墙围合,其间距按车库高度的0.8倍控制;地下车库预留机械停车 空间的,该部分车位应集中设置并加大车位前通道宽度,预留机械停车进出库空间。 5.除住宅项目外,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100米内的建设项目,按配建指标表折减50%,位于轨 道站点出入口周边100~400米内的建设项目,按配建指标表折减30%。

    6.建设项目用地周边200米范围内布置有城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点的,项目非机动车位的配建标准可 按照配建指标表的60%控制。 7.满足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阅值的建筑,可根据相关要求,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停车位配建指标。 第六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要求 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4%o,但最小不 少于50平方米,且不大于总建筑面积6%配置;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 超过部分按照2%o且不大于4%配置。 第六十九条利用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商业用房,应按地面商业相应配套 要求进行配建。

    第七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方案报批前进行交 通影响评价: 1.古城区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及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1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 2.古城区以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及建筑面积大于 等于3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 3.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100个及以上的场馆、园林和医疗类建设项目 4.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建设项目。 5.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 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四章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

    第一节景观廊道、界面控制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中景观廊道指的是由城市自然河道、生态廊道、城币主 要道路、景观性道路、步行街、景观视线走廊等自然和人工所形成的实体廊道 和视线廊道;界面指的是围合廊道空间、广场、公园、生态湿地等公共开放空 间以及滨水、沿山建(构)筑物界面。属于以上所界定界面的新建、改建、折 建的建筑工程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等公共 开放空间以及滨水、沿山建(构)筑物的界面设计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等 公共开放空间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造型和屋顶应当重点设计,与城市 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影响城市景观的附着物。 第七十三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整体建筑界面的完整性 和连续性;沿河道两岸及沿海的滨水建筑,应当保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以及 建筑的层次感和富有变化的整体天际线形态;沿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周边的建 (构)筑物,还应当符合城币设计要求,且不影响公园景观。 第七十四条在景观视廊的空间范围内不应有建筑或严重遮挡视线的构筑 物。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沿山和滨水面用地面 宽等的现状条件及景观点位置,选择观景视点、设置开放空间和景观视廊。 第七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沿山和滨 水用地情况及公众的可达性和认知度等现状条件,对用地内的观景点与作为背 景的山体、水域所形成的景观视廊予以保护。 第七十六条城市高架桥、轻轨道路、高速公路经过住宅建筑等噪声敏感建 筑物集中区应当设置隔音设施。城市高架桥应考虑桥下空间的绿化设计及高架 桥桥体和护栏的立体绿化设计。

    第七十七条从高层区到低层边缘区应采取合理的建筑高度轮廓级差,并与 周边环境共同形成和谐的空间尺度关系。 第七十八条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围合性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街道空间,其围合界面建筑物高度与街道宽度(包括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的高宽比值宜控制在1:1~1:1.25。 2.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其围合界面建筑物高度与广场宽度(包括建筑后 退红线距离)的高宽比值宜控制在1:2.5~1:4。 第七十九条街道空间裙楼尺度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1.街道宽度小于30米(包括建筑退让距离),且主体建筑高度大于45 米,其相对应裙楼高度宜为12~15米,并应同时满足沿街建筑高度与退让控制 要求,以及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要求。 2.街道宽度等于或大于30米(包括建筑退让距离),且主体建筑高度大 于60米,其相对应裙楼高度宜大于16米,且不宜设置沿街小型店面,并应同 时满足沿街建筑高度与退让控制要求,以及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要求。

    第七十七条从高层区到低层边缘区应采取合理的建筑高度轮廓级差,并与 周边环境共同形成和谐的空间尺度关系。 第七十八条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围合性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街道空间,其围合界面建筑物高度与街道宽度(包括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的高宽比值宜控制在1:1~1:1.25。 2.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其围合界面建筑物高度与广场宽度(包括建筑后 退红线距离)的高宽比值宜控制在1:2.5~1:4。 第七十九条街道空间裙楼尺度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1.街道宽度小于30米(包括建筑退让距离),且主体建筑高度大于45 米,其相对应裙楼高度宜为12~15米,并应同时满足沿街建筑高度与退让控制 要求,以及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要求。 2.街道宽度等于或大于30米(包括建筑退让距离),且主体建筑高度大 于60米,其相对应裙楼高度宜大于16米,且不宜设置沿街小型店面,并应同 时满足沿街建筑高度与退让控制要求,以及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要求。

    第三节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

    第八十条在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周围及沿街两侧新建、改建、扩 筑工程应满足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第八十一条沿街住宅建筑面宽宜 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7米,如平 行道路布置,其与道路垂直投影的最大 连续面宽不宜大于80米。 2.建筑高度大于27米,且小于等 于54米,如平行道路布置,其与道路 垂直投影的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70米

    1.H为建筑最高部分 2.H≤27米,L≤8 3.2754米.L≤60

    3.建筑高度大于54米,如平行道路布置,其与道路垂直投影的最大连续 面宽不大于60米。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的 建筑高度执行。 第八十二条滨水塔楼的最大面宽宜控制在60米以内;滨水面建筑总面宽 与滨水面用地面宽比值宜控制在50%~60%,并且该控制与塔楼最大面宽的控 制及建筑高度与面宽的控制要求同时生效。 第八十三条新建住宅、写字楼等塔楼建筑高宽比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主体建筑高度大于100米,且小于等于1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 3.2: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 2.主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10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 3.0: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

    3.建筑高度大于54米,如平行道路布置,其与道路垂直投影的最大连续 面宽不大于60米。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的 建筑高度执行。 第八十二条滨水塔楼的最大面宽宜控制在60米以内;滨水面建筑总面宽 与滨水面用地面宽比值宜控制在50%~60%,并且该控制与塔楼最大面宽的控 制及建筑高度与面宽的控制要求同时生效。 第八十三条新建住宅、写字楼等塔楼建筑高宽比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主体建筑高度大于100米,且小于等于1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 3.2: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 2.主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10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 3.0 : 1, 宽厚比二般不大于 1.3 : 1

    四节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采

    第八十四条在泉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 筑立面设计应符合已确定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城市空间环境景观的要求, 并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重要或大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临近城市重要景观面建筑的建筑方案 或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时,宜将项目周边200米范围 内的现状建筑及已批项目建筑纳入,并建立整体三维空间模型,提供不同角度 的模型分析、效果图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建筑立面及色彩宜进行多方案比较, 注意与相空间环境的协调。 第八十五条居住、文教体卫建筑宜设置公共开放空间,开放空间不得封闭 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八十六条居住建筑景观应符合以下要求: 1.沿街居住建筑连续展开长度按照第八十一条规定执行。滨水、临景观山 体和紧邻城市重要开敞空间的居住建筑最大连续面宽不宜大于60米。

    2.建筑高度50米以下及山体周边的居住建筑一般应采用坡屋顶形式。 3.新建住宅建筑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应避免零星插建 4.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 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5.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设计, 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6.10层及10层以上居住建筑、单元式办公不得在外墙或阳台外设置花池 10层以下居住建筑、单元式办公在外墙或阳台外设置花池时,花池的底板标高 应高于室内地坪或阳台地坪标高0.6米以上,且花池宽度不得大于0.6米,花池 放置花盆处及建筑底部须采取防坠落措施。如超出上述规定设置花池的,须专 项认证。 第八十七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应符合以下要求: 1.沿街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并 与城市夜景景观设计同步考虑;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 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和富于变化 的街道景观。 2.沿城市主干路、滨水、临景观山体和城市重要开敬空间的居住建筑阳台 应封闭设计或半封闭设计。 3.独立设置的配电站(室)、泵房应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 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临城市道路一侧一般不设置围墙,确 需修建围墙的建设项目应按通透式围栏设计,围栏临道路一侧应退让道路红线 1米以上形成连续绿化带,围栏高度不宜大于1.6米。 监狱、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修建封闭式 围墙,围墙临道路一侧必须退让道路红线2米以上形成连续绿化带。

    建筑第五立面应尽量采用全坡屋顶,屋顶铺砌材料采用红色陶瓦,外墙红色部 分宜采用清水砖砌筑,浅色部分宜采用白石等泉州传统建筑材料,应加强对建 筑物的墙面划分,窗套、栏杆、檐口等细部构造设计。清源山风景名胜区内建 筑控制要求按照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执行。 第九十二条古城以外城市区域的新建建筑在建筑设计上,应处理好细部和 整体的关系,适当采用传统建筑元素与色彩。 第九十三条广告设置应符合省、市有关规定要求。户外独立式广告应编制 专项规划,其他类型广告设施应与周围景观协调,整洁美观,保证安全,并应 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广告设施。 2.城市纪念性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 3.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操作场地所对应的外墙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 口、排烟窗上严禁设置广告构造物。 4.主要商业街道两侧的广告设施等应统一规划、设置。 5.需要设置广告的建设项目在建筑工程方案报批时应提供广告设施位置 及尺度大小。 6.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其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高不得低于3米 如占用车行道的,净空高度不得低于5米;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超过1.5米 7.新建建筑物在进行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广告、标志物等设置的位置、形式 灯光照明等,并应在方案图中示出。 8.在已建建筑物立面及屋顶上设置广告设施的,不得破坏原有的建筑造型 建筑物楼名标识附属设置在墙面上。 第九十四条城市雕塑的设计、审批、建设应符合《福建省城市雕塑管理办 法》。建筑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 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第九十五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城市道路 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快速路宜按3.5~3.75米设置,主、次干路宜按3.25~3.5 米设置。渠化交叉口进口车道宽度一般为2.8~3.25米,出口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路段车道宽度,一般为3.25~3.5米。 第九十六条在立交道路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50米范围内 不应设置平面交叉口。 第九十七条城市新建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设展宽段 并增加车道数,进出口道应拓宽3.5米以上,进出口道红线展宽段长度、展宽 渐变段长度应严格按照《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九十八条平面交叉口路缘石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10~15 米,次十路8~10米,支路5~8米。 第九十九条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项目宜只开设一个机动车道出入口(消防专用道除外);当相邻道 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应向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开口,并宜远离交叉口; 临快速路、主干路的建设项目不宜直接在主车道上设置出入口;相邻建设用地 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 2.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道口时,原则不应设置在交叉口展宽 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受地形限制或交叉口无展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 交叉口不应小于6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50米、支路上不宜小于30米(自外 侧缘石曲线未端起)。如有特殊地块满足不了上述规定要求,则应通过组织交 通影响分析,在将交通影响降低到最小的情况下方可设置。 第一百条公共停车场的布局应符合“小型、分散、就近服务”的原则。鼓 励采用地下、地上多层停车楼、机械停车库等多种方式。

    第一百零一条公共停车场(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应符合泉州市停车场布局规划要求。 2.公共停车场(库)宜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 3.停车场(库)出入口宜设置在次于路和支路上,如需设在主于道上,贝 应设专用平行辅道与主干路相连。 4.出入口设置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组织出入交通。 5.出入口至桥隧坡道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出入口至城市道路交 叉口的距离应符合第九十九条的要求。 6.50~1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必须采用双车道: 10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 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7.地面停车场出口净宽单车道不小于5米,双车道不小于7米。 第一百零二条市内公共交通应处理好与对外客运交通之间和不同性质的 公共交通之间的接驳关系,以方便旅客换乘。 第一百零三条公交专用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次干路每条车道交通量大于每小时500标准车及公交车辆大于每小 时90辆时,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2.公交专用道宜设置在内侧车道上,在临道路交叉口时,可结合公交交通 组织进行适当调整。 3.公交专用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米。 4.公交专用道在平交路口宜连续设置,应优先通过交叉口。 第一百零四条公交场站选址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居住人口达到2~3万 规模或就业岗位达到5~6万个规模的区域应设置公交首末站。公交首末未站配建 标准宜按表10控制。公交枢纽站用地面积按8000~15000平方米控制。

    第一百零一条公共停车场(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应符合泉州市停车场布局规划要求。 2.公共停车场(库)宜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 3.停车场(库)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如需设在主于道上,贝 应设专用平行辅道与主于路相连。 4.出入口设置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组织出入交通。 5.出入口至桥隧坡道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出入口至城市道路交 叉口的距离应符合第九十九条的要求。 6.50~1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必须采用双车道: 10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 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7.地面停车场出口净宽单车道不小于5米,双车道不小于7米。 第一百零二条市内公共交通应处理好与对外客运交通之间和不同性质的 公共交通之间的接驳关系,以方便旅客换乘。 第一百零三条公交专用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次干路每条车道交通量大于每小时500标准车及公交车辆大于每小 时90辆时,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2.公交专用道宜设置在内侧车道上,在临道路交叉口时,可结合公交交通 组织进行适当调整。 3.公交专用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米。 4.公交专用道在平交路口宜连续设置,应优先通过交叉口。 第一百零四条公交场站选址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居住人口达到2~3万 规模或就业岗位达到5~6万个规模的区域应设置公交首末站。公交首末未站配建 标准宜按表10控制。公交枢纽站用地面积按8000~15000平方米控制。

    公交首末站配建标准表10

    第一白零五条城市道路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绿化植物应控制高度,宜选 择低矮灌木或不遮挡路灯、交通标志的乔木。 2.道路绿化与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管线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既要保证 树木有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又要保证市政公用设施与地下管线有合理 的位置。 3.道路立交、道路两侧绿化带及中分带宜采取低冲击模式。 第一百零六条行人过街设施应根据过街行人和机动车流量合理布置,同 时应与公交车站、居住社区、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大楼等行人流量较大节点相 衔接。 快速路行人过街设施间距宜为500~800米,主干路宜为250~300米,次 路宜为150~300米。商业、文化娱乐等设施密集的路段应根据需要加密。 第一百零七条行人二次过街宜设置安全岛,安全岛宽度不应小于1.5米, 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向6车道以上的主干路。 2.设置前平均过街延误大于40秒,设置后每次过街等候延误小于40秒。 3.双向机动车流量介于2400~3500标准车/小时之间,行人过街需求量介 于1000~4500人次/小时之间。 第一百零八条城市公共步行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行人活动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 2.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要求。

    第二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第一百一十二条具有城市供水水源功能的水库、河流必须严守生态保护红 线,并严格执行《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方案》的有关规定。在饮 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顶目;不得向城市供水水源的保护水体内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固体废物: 禁止在水库流域范围内开山采石以及一切可能产生水土流失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城市水源引水渠道和输水干管两侧必须严格保护,加强 绿化,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两侧的建(构)筑物外壁 至南、北高于渠保护围墙(网)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小于50米范围内的建 设项目应符合《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渠水源管理保护的通告》等相关规定有 关要求,并按程序向南、北渠管理部门报批);距离城市其他长距离密闭输水 十管两侧不得小于10米。 第一白一十四条城市输水十管原则不得少于两条,配水管网宜为环状管 网。枝状管网供水区域内不允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设置安全水池。 第一百一十五条城市自来水厂生产区、单独设立的供水泵站或清水池,其 外围的绿化带宽度不得小于10米,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 畜饲养场、厕所、污水坑和污水管道。 第一百一十六条给水管网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 实施。管道按远期用水量规划设计。 1.市政道路上的给水管应设预留口,预留口间距宜按120米控制,预留口 管径宜采用150~200毫米;若沿线用地已开发建设的,可根据项目规模、位置 合理预留管径和管位。 2.市政道路应按要求设置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米 当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预留给水管、交叉设置市政消火栓。有 消防给水任务的管道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毫米。

    第一白一十七条优先建设城市污水收集排放系统,提高城市污水处理 水平。 第一百一十八条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 实施。排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规划设计。 第一百一十九条市政道路上的排水管道要设预留口,预留口间距宜按 90~120米控制。污水管预留口管径不宜小于300毫米,雨水管预留口管径不 宜小于400毫米。 第一百二十条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考虑三级或深度处理和污泥处理用地,并 适当预留不可预期建设用地

    第一百二十一条城市各电压等级变电站选址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避开易 燃、易爆区、严重盐雾区及大气严重污移区,并应注意对军事、民航及其他重 要通信设施的相互影响和协调。 第一百二十二条城市变电站宜采用户内或半户外式结构;城市中心区110 伏变电站、220千伏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式结构;用地紧张或景观有特殊要求 时,变电站可与其他建筑合建。 第一百二十三条城市中心区已建成或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或已建成电 力专用电缆管沟的路段新建电力线路原则上应采用电缆敷设;城区内新建110 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除物流、仓储、工业区外)宜采用电缆敷设;城市中心 区及景观有特殊要求的地段220干伏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敷设。 第一百二十四条采用架空线形式建设电力线路时,应根据城市道路系统和 城市地形、地貌特点,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或山体架设,应减少同道路、河 流、铁路等的交叉。沿城市道路新建电力架空线时,应采用紧、占地较少的 塔型。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影响电力设 施安全运行的建筑物及构筑物,若确需建设应征求电力部门同意。架空电力线 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 域。一般情况下,城市各级电压的架空线路导线边线每侧向外延伸的距离按表11 控制。

    是空线导线边线外侧延伸距离表11

    :用地紧张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可略小于 但线路导线边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 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应满足《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相关规定

    风偏情况下应满足《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第一白二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等交义叉或靠近时的最小 垂直距离及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国家及省相关的规范、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与机场导航台、定向台的防 护距离必须符合表12的要求。

    架空电力线路防护距离表12

    第一白二十八条架空电力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 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易燃易爆液(气)体贮罐区的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 度的1.5倍,与散发可燃性气体的甲类生产厂房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

    通信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表13

    第一白三十条邮政局所设置应满足《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要求,邮政局 (分局)用地规模应按表13控制。城市邮政支局、邮政所宜结合公建、居住等 用地采用附建式建设,设于建筑地面一层;县城邮政支局根据实际情况宜单独 占地建设。 第一百三十一条城市广播电视中心、本地前端用地规模应按表13控制。 城市广电分前端(或分中心)机房宜结合居住、公建等用地采用附建式建 设,设于建筑地面一层,建筑面积约150~200平方米。县城分前端(或分中心) 机房根据实际情况可单独占地建设。 第一百三十二条通信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种通信线路(含广电线路)应采用理管敷设方式。 2.通信管道所需管孔(含横穿)应配合道路同步建设。 3.通信管孔数量,除应满足各通信终端用户需要外,尚应预留23孔作 为备用管孔(由政府财政投资),最少孔数不宜少于6孔。

    第一白三十三条城区内原则上不再新增微波通信设施作为主要通信手段, 现有微波通信应逐步采用光纤通信进行替代,对于特别重要且必须保留使用的 微波通信设施,应保证其通道不受阻挡。 第一百三十四条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等通行隧道内应预留通信管道以及 通信设施的安装位置,实现手机信号及广播信号的覆盖。隧道外通信设施应设 于隧道管理用房内;无管理用房时,可采用箱式设备设于隧道附近,并应与景 观相协调。 第一百三十五条具有人防功能的地下空间及隧道内应预留通信管道以及 通信设施的安装位置,实现手机信号覆盖以及广播、电视信号的接入。

    第一白三十六条按照《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51098)的相关要求, 11级瓶装供应站的用地面积应小于300平方米,11级瓶装供应站的用地面积为 300~400平方米,1级瓶装供应站的用地面积为400~650平方米。 第一百三十七条市区市政燃气管网系统宜采用中压一级系统。 第一百三十八条城市燃气管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 构筑物)的下面穿越,不得在下述场所敷设:高压走廊、动力和照明电缆沟道 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堆场。 2.大于4.0兆帕的燃气主干管网应布置在市区外缘,避开居民点。 3.随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兆帕,且 应采取保护措施。 4.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和城市主十路。燃气管道穿越铁路 高速公路时应加套管或其他防护措施;穿越城市主要干道时应敷设在套管或管 沟内。 第一百三十九条设计压力大于1.6兆帕、小于等于4.0兆帕的室外燃气管 道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的规定。

    第一白四十条原油管、成品油管、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长距离输气管、城 市高压燃气管、氢气管等高危油气管线、设施,以及中高压城镇燃气储配、调 压设施的项目建设应进行风险评估,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符合相关法规、规 范要求。 第一百四十一条城市燃气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储罐外壁与区内、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液 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天然气门站应布置在市区的边缘或郊区,与周边建(构) 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门站 的用地应按规划统筹安排。门站的消防设施和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 合国家规定。

    第一白四十四条城市道路下的各种工程管线应与城市道路的新建或改造 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原则上新建或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 应破路埋管,沥青路面十年内不应破路埋管。 第一百四十五条城市道路下的各种工程管线必须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并 应与道路绿化和地面杆线相互协调,合理配置城市地下地面空间资源。各种工 程管线的井盖应与所在位置的地面铺装相协调。 第一百四十六条综合管廊建设应以综合管廊规划为依据。管廊建设区域为 高强度开发和管线密集地区,主要是: 1.城市中心区、商业中心、城市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要厂 场,高铁、机场、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所在区域。 2.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主要道路以及景观道路。

    3.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和其他不宜 开挖路面的路段等。 第一百四十七条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该选择在河床稳定河段,最小覆土 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规定: 1.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顶部高程应在现有航道或远期规划航道底设 计高程2米以下。 2.在六、七级航道下面敷设,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设计高程1米 以下。 3.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设计高程1米 以下。 第一百四十八条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根 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14规定的数值。

    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第一白四十九条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含天然气管道的综合管廊不 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 第一百五十条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下面的埋设位置宜在人行道或非机动 车道下面。给水及燃气管道宜优先布置在人行道;当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 理设工程管线有困难时,可将雨、污水管道等埋设在机动车道下,城市快速路 和主干路的快车道下不宜埋设工程管线。 第一百五十一条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下面的敷设位置应相对固定,其主于 管应布置在分支管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也不宜从 一个管位转到另一个管位。

    第一白五十二条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从道路 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 给水配水、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管线的平面布置可根 据道路管线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一百五十三条当电力、电信、燃气管线只在道路一侧布置时,电力管线 宜布置在东、北侧,电信、燃气管线宜布置在西、南侧。 第一百五十四条红线宽度不小于30米的道路宜两侧同时布置给水和燃气 管道;红线宽度不小于40米的道路宜两侧同时布置排水管线。 第一百五十五条红线宽度不小于15米的新建道路宜每隔150~200米预留 一条横穿道路的工程管线综合管沟。 第一百五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下性质相同的多种管线应同沟敷设,有条件的 可建设城市管线综合廊道,尽量减少城市地下空间的占用。各种电信管线、有 线电视管线和各种数字传输线路均应统一安排,原则采用同沟同井。 第一百五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在规划上交叉的,应按照下列规定 处理: 1.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2.可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3.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 4.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 5.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6.相对次要管线避让相对主要管线。 7.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第八节建筑工程公用配套设施

    第一百五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各种公用配套设施(如开 闭所、变电室、污水处理站、小区清洁楼等)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 施工、同步验收。

    第一白五十九条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件中有关公用配套设施的内容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设计说明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外部公用设施现状分析。 (2)道路竖向与交通组织分析。 (3)用水、用电、通讯、燃气及排水设计标准与总量。 (4)公用配套设施及内部管线与城市管线接口。 (5)防洪及雨水、污水排放。 2.设计图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用设施现状图。 (2)道路竖向与交通组织图。 (3)公用配套设施方案图。 (4)管线综合设计图。 第一百六十条建筑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如开闭所、变电室、通信交接箱 蓄水池、化粪池、燃气调压器及各种地下管线等),必须在该项目用地红线内 设置,原则不得占用建筑退让道路空间。 第一百六十一条相邻地块的建设项目,鼓励共建消防通道、出入口、开闭 所、配电站(室)、消防水池、泵房、消火栓和地下管线等公用设施。共建的 公用设施必须与先建的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一百六十二条当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块安排有公共 变电所、开闭所等公用配套设施时,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应在主体建筑物内安排 相应的市政配套设施,并应满足公用配套设施对建筑的有关要求。 第一百六十三条城币10千优开闭所、环网站和公共配电站(室)设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工业、物流、仓储、港口、绿地等用地内的10千伏开闭所、环网站宜 独立占地建设,其他用地内10千伏开闭所、环网站宜结合主体建筑物采用附建 式建设。

    第一百六十八条配建有地下停车场、地下广场、地下商场等地下空间的建 设项目应做好排水防涝论证,地下空间入口宜高于周边市政道路人行道30厘米 及以上轨道交通标准规范范本,挡水设施应能抵御50年一遇暴雨。

    第士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导则

    第一百七十四条由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不可逆转性,地下项自的建设应 在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指导下有序进行,并与地上空间的开发相结合,保证 功能与空间的连续性、已建设施的安全性以及新旧设施的兼容性。 地下空间具有独特的抗震、抗风、抗爆及防化等防御功能,是建设人防及 防灾工程的优先选择。地下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城市人防及防灾规划、规范要求 兼顾平战双重功能。地铁和地下商业街等主要地下通道宜通过人口密集区并连 通重要的人防工程设施。

    第一白七十五条城币市地下空间利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1.分层分区利用原则,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将不同功能或相互关联较少 的设施置于不同的竖向层次和区域;二是根据城市不同时期对地下空间利用的 不同需求,将开发重点控制在不同的竖向层次。 城市地下空间应坚持人、物分离,由上至下的竖向分层次序为:有分配(接 纳)功能的市政管线层;人员活动频繁的空间层(商业、娱乐、轨道交通人员 集散层和人行地道等);少人或无人的物用空间层(存车、储物、物流及设备 等)。 2.综合利用原则:将同一地区地上地下空间的多种功能综合考虑,整体开 发,有利于土地价值的充分体现。例如,将地铁线站位选择在土地使用或商业 发展上有潜力的区域,使彼此客流相互利用,既可以带动该地区土地的升值, 又有利于增加地铁车站的客流量,促进二者的共同发展。 3.公共优先原则:作为地面空间的延伸资源,地下空间的利用应优先满足 公共利益需要,如安排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和服务设施等项目 4.分期建设原则: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在长期规划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分期实 施,优先考虑有效地解决近期突出的城市问题,如交通设施、币政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等项目的安排。根据土地价值、使用功能及建设条件等因素划分不同 的区域和时期进行开发。 第一百七十六条地下空间不应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儿园、学校、医院 病房等项目

    监理标准规范范本第六章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

    第一百八十二条消防站的布局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站布局应当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执勤消防车到达辖区 边缘为标准。

    ....
  • 相关专题: 城市规划  
专题: 电力弱电管理、论文 |招标投标 |路灯标准 |水利技术论文 |饲养标准 |

常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