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110-2018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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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用浅理埋沟道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但其内部空间不能 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

    2.1.5城市工程管线

    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 生水、天然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等管线,不包含工业 管线。

    档案标准采用在施工现场支模、钢筋连接、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综 合管廊。

    2.1.7节段式预制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

    forced concrete utility tunnel

    综合管廊分节段在工厂内制作成型,运输至建设现场,采用 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

    2.1.8预制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

    将预制混凝墙板构件或部件通过钢筋的连接,并现场浇筑 混凝土形成整体结构的综合管廊

    trenchless construction

    采用顶管法、盾构法、浅理暗挖等技术手段,在地表不开槽 的情况下进行综合管廊的施作

    2.1.10顶管pipe jacking

    借助于顶推装置,将预制管廊节段顶入主中,同时挖除并运 走内部泥土,形成管廊主体结构的非开挖施工方法。

    采用盾构机在地层中掘进的同时,拼装预制管片或现浇混凝 土形成管廊主体结构的非开挖施工方法。

    利用土层在开挖过程中短时间的自稳能力,采取适当的支护 措施,使围岩或土层表面形成密贴型薄壁支护结构的非开挖施工 方法。

    P 一计算的顶管总顶力,kN; D,——管道的外径/箱涵外立面高度,m; H—管道顶部以上覆盖土层的厚度,m; β——管道所处土层的内摩擦角; 管道单位长度的自重,kN/m; W

    3.0.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绿色施 工等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彻执行。 3.0.2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 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3.0.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绿色施

    3.0.3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发生设计变更及

    洽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手续, 并形成文件。

    要求,根据现场踏勘结果和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 工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审批。

    导组织机构,制定工作目标和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和考核 机制。

    3.0.7施工中应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交底文件应包含绿色 施工内容。

    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 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 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腐与防水涂 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0.9所用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在运

    9所用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在运输、保管

    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 3.0.10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 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0.11施工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 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 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 3.0.12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经 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 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 3.0.10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 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 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

    3.0.12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经 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 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 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 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 工程。 3管线及附属设施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理件 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 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 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 工程。 3管线及附属设施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 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3.0.14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方案 专项方案应当由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 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3.0.15管廊内管线安装施工应符合《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各专业管线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3.0.16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0.17 综合管廊管理用房及配套的建(构)筑物按相应的房屋 建筑工程规范进行施工及验收。

    3.0.14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方案,

    专项方案应当由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 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各专业管线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3.0.16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0.17综合管廊管理用房及配套的建(构)筑物按相应的房屋 建筑工程规范进行施工及验收。

    3.0.17综合管廊管理用房及配套的建(构)筑物按相应的房屋 建筑工程规范进行施工及验收。

    4.0.1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勘、气

    象、水文观测资料及其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现况 翔实资料,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技术管 理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应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等 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并应形成文件后实施

    4.0.2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

    2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移

    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 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

    4.0.3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人员对

    4.0.3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人

    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应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 件;应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并应核实施 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 情况。完成既有管线的加固工作和既有线路检测的测点布置。完 成工作坑作业范围内的地上构筑物、地下管线改移或采取保护 措施。

    4.0.4施工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熟悉和审查图纸,掌握设计意

    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 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 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4.0.5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关键的分项、

    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

    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 案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施工组

    料的检验,对设计院提供的导线点、水准点进行复测,复测成果 上报监理、业主,批复后方可使用,应对图纸坐标进行复核

    7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证计划,确 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 工程师批准后热行

    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 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合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编制专项方案,搭建现场临时生 产、生活设施,支设施工围挡,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计划,确保 安全、文明和绿色施工。

    5.1.1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基坑工程 实施安全监测。 5.1.2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建设、设计 监理认可一必要时还需与其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

    5.1.1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基坑工程 实施安全监测。

    5.1.2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建设、设计、 监理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 致后方可实施

    5.2.1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及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

    5.2.1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及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编 制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5.2.2当综合管廊施工需要降水时,应编制地下水控制施工方 案;降水施工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围建(构)筑物和环 境的不良影响,应注意绿色施工及降水回收利用

    制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5.2.3综合管廊不具备抗浮条件或施工期间,不得停止降排水

    并应对降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冬期施工应对降排水系统采 取防冻措施。

    5.2.5当基坑开挖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

    法应与设计工况一致,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

    开挖、不得超挖”的原则,并应按照“分层、分段、分块、 对称、平衡、限时”的方法确定开挖顺序。施工中不应碰撞 或损伤支护结构及降水设施。基坑周边使用荷载不应超过设 计限值。

    技术规范》GB50497的相关规定

    5.2.11当开挖揭露的实际土层性状或地下水情况与设

    勘察资料明显不符或出现异常现象时,应停止开挖,在采取相应 处理措施后可继续开挖

    5.3.1地基基础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建筑地基处 理技术规范》JGJ79的有关规定

    5.3.2综合管廊垫层、基础施工前应对下列项目进行复验,符

    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进行施工

    1 基底标高及基坑几何尺寸、轴线位置; 2 天然地基、复合地基、桩基工程承载力等: 3降排水系统。

    1抗浮锚杆,应采取打入式工艺或压浆工艺 2抗浮桩,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桩身抗裂性能检验;

    33 抗浮锚杆、抗浮桩,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抗拨试验。 5.3.4 综合管廊的垫层、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地基面层进行清理; 2 清除成桩顶端的预留高出部分和松散部分: 3 对桩顶的钢筋进行整形、处理; 4 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设置变形缝

    5.4.1 基坑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及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5.4.2 墙体的强度未达到要求时,其回填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4.3 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规定。 5.4.4 综合管廊两侧应对称均匀回填、分层压实,回填土压实 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5.4.4的

    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5.4.4的 规定。

    表5.4.4回填土压实度

    2.如管廊位于快速路及主干路下,路槽底以下80cm范围内回填土压实度应 ≥98%

    填土压实高度达到支撑底高度或采取换撑措施后,方可拆除该层 支撑;采用板桩支护时,拔出板桩后的孔洞应及时填实。

    内进行回填;基坑四周被破坏的土堤及排水沟应及时修复;雨天 不宜填土:应注意现场排水,防止管廊漂浮

    点;并应继续进行观测直至确认沉降趋于稳定,四周建筑物安全 为止。

    5.5.1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及其他标准规范的 相关规定。

    围堰结构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

    1结构形式和高度、顶底宽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整体稳固,变位、沉降在限定值内,无开裂、塌方、滑 坡现象,背水面无线流。

    3所用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 4土、袋装土围护结构边坡应稳定、密实,边坡平整、 耐水流冲刷;双层桩填芯的内外桩排列紧密一致,芯内填 筑材料应分层压实;止水钢板桩垂直,相邻板桩锁扣咬合 紧密。

    齐,钢板桩咬合紧密,混凝土墙体结构密实、接缝严密,围標与 支撑牢固可靠。 5基坑开挖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 5.5.4基坑支护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 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相关规定。 5.5.5综合管廊的地基处理及基础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 相关规定,有抗浮、抗侧向力要求的桩基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检验。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 相关规定,有抗浮、抗侧向力要求的桩基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检验。

    5.5.6抗浮锚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杆件(钢筋、钢绞线等)以及焊接材料、锚头、压浆 材料等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锚杆的结构、数量、深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锚杆的抗拨能力、压浆强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锚杆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6的规定。

    表5.5.6锚杆施工允许偏差

    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

    基坑回填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

    1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机动车道下回填材料应符合 道路设计要求;回填土中不应含有淤泥、腐殖土、有机物、砖、 石、木块等杂物。 2回填高度符合设计要求:沟槽不得带水回填,回填应对 称分层夯实。 3回填时不得损伤管廊主体。 4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实际无要求时,应符 合表5.4.4的规定。

    5压实后表面应平整,无松散、起皮、裂纹;粗细颗粒分 配均匀。 6回填前应检查防水保护层、接地线质量,过程中应持续 观测记录。 7回填表面平整度宜为20mm。 5.5.9 基坑监测应查验仪器检测与视检查记录文件,质量验 收应与工程设计方案相匹配,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 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相关规定

    收应与工程设计方案相匹配,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

    6.1.1钢筋工程应符合下列规

    6.1.1钢筋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4 钢筋工程宜采用专业化生产的成型配送钢筋。 2施工现场宜采用数控、智能加工设备加工钢筋。 3钢筋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单,对进场的钢 筋应抽取试样做力学性能试验。 4当综合管廊混凝土中掺加钢筋阻锈剂时,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钢筋阻锈剂应用技术规程》JGJ/T192的规定。 6.1.2 混凝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浇筑应在模板和支架验收合格后进行。 2预留孔、预埋管、预埋件及止水带等周边混凝土浇筑时 应辅助人工振。 3混凝底板和顶板,应连续浇筑不得留置施工缝。设计 有变形缝时,应按变形缝分舱浇筑。 4 混凝拌合物入模温度不应低手5℃,且不应高手35℃。 6.1.3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构件安装前,应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 施工中使用的吊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综合管廊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漂浮措施。 6.1.4 混凝主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C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 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6.1.5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 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设计要求

    6.1.5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汇

    6.2现浇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

    6.2.1模板工程设计和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宜使用胶合板、竹胶板、塑料模板、铝合金模板和 钢模板。 2模板和支架结构应按受力工况分别验算其强度、刚度和 稳定性。 3模板与钢筋安装工作应配合进行,妨碍绑扎钢筋的模板 待钢筋安装完毕后安设;模板不应与脚手架连接(模板与脚手 架整体设计时除外)。 4安装模板时,应拼缝严密、支撑牢固。 5穿墙螺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穿墙防水对拉螺 栓套具》JG/T478的规定。 6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 设计要求起拱;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度宜为跨度的1V1000~ 3/1000。 7变形缝处的端面模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形缝止水带安装应固定牢固、线形平顺、位置准确: 2)止水带平面中心线应与变形缝中心线对正,嵌入混凝 土结构端面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止水带和模板安装中,不得损伤带面,不得在止水带 上穿孔或用铁钉固定就位; 4)端面模板安装位置应正确,支撑牢固,无变形、松动 漏缝等现象

    1侧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 板而受损坏时,方可拆除:一般应在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 2.5MPa时方可拆除侧模板。 2底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在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试块达到 表6.2.2规定的强度时,方可拆除

    整体现浇混凝士模板拆模时所需的混澳

    3预留孔道内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不发生塌 陷和裂缝现象时,方可拨除,拔除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以混凝 土强度达到0.4MPa~0.8MPa时为宜,抽拨时不应损伤结构混 凝土。 4模板拆除应按设计要求的顺序进行。设计无规定时,应 遵循“先支后拆、后支先拆”的顺序;先拆非承重的模板,后

    拆承重部分的模板。拆除时不得将模板从高处向下抛扔 5冬期施工时,模板应在混凝土表面温度与周围气温温差 较小时拆除,温差不宜超过15℃,拆模后应立即覆盖保温

    6.2.3钢筋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6.2.4混凝土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应续浇筑,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按 没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缝宜留置在结构受剪力和弯 矩较小、便于施工的部位。施工缝的处理应按施工技术方案 执行。 2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 初凝时间。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应在底层混凝土 初凝之前将上一层混凝土浇筑完毕。当底层混凝土初凝后浇筑上

    混凝主时,应设置施工缝。 3 采用预拌混凝土时,人泵落度宜控制在120mm~140mm。 + 混凝土应分层连续浇筑,分层厚度不得大于500mm;混 自由倾落高度超过2m时,应设串筒或溜槽;浇筑过程中 土不得产生离析现象。 5后浇带的留置位置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 带混凝土浇筑应按施工技术方案进行。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 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 养护; 2)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 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 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 得少于14d; 3)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 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4)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敬露的全部表面应 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5)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 模板及支架; 6)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 7)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根据所 采用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 8)混凝土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时,宜涂刷养护剂 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后,方可承受小型施工机械荷 进行下道工序前,混凝土应达到相应强度

    6.3节段式预制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

    6.3.1 预制构件模板应采用精加工的钢模板。 6.3.2 构件堆放的场地应平整实,并应具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6.3.3 构件的标识应朝向外侧。 6.3.4 构件运输及吊装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 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6.3.5预制构件安装前,应复验合格。当构件上有裂缝宽度超 过0.2mm时,应进行鉴定。

    6.3.6预制构件应按施工方案要求的顺序进行吊装,首节段应

    进行定位后采取固定措施,预制构件应经测量校准定位后再安装 与其相邻的构件。

    6.3.7预制构件安装前应对其外观、裂缝等情况进行检验,并

    应按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应按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

    6.3.8采用预应力钢绞线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组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每安装一组应张拉一次。 张拉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张拉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锚具锁牢后,应切断剩余的钢绞线 6.3.9 采用螺栓连接接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制构件采用螺栓连接时,螺栓的材质、规格、紧力 矩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 规定。 2半整体预制拼装综合管廊应在上下预制构件安装到位后

    1预制构件采用螺栓连接时,螺栓的材质、规格、拧紧力 矩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 规定。 2半整体预制拼装综合管廊应在上下预制构件安装到位后

    先进行竖向螺栓连接,再进行横向连接。 6.3.10连接完成后应及时注浆和封堵张拉孔,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全部张拉完成后应清理张拉槽。 应用模板对张拉锚具工作孔进行封堵。 3J 压浆前须进行孔道注水湿润,单端压浆至另一端出现浓 浆止。 4 应在封锚完成6小时后拆除封锚钢板。 6.3.11 弹性密封垫和橡胶止水胶条粘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弹性密封垫粘贴前,应先清扫混凝土表面灰尘,粘贴止 水条作业时,粘结面应保持干燥状态。 2应在混凝土面和弹性密封垫粘贴面均匀涂刷黏结剂,涂 上专用黏结剂后,压入弹性密封垫。 3预制板迎水面侧弹性密封垫应采用专用黏结剂粘贴,弹 性密封垫与相邻的预制外墙板应压紧、密实。 4现场吊装前,应检查弹性密封垫粘贴的牢固性与完整性。 5运输、堆放、吊装过程中应保护防水空腔、弹性密 封垫与水平缝等部位,缺棱掉角及损坏处应在吊装就位前 修复。

    1拼缝防水节点基层及空腔排水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2水平、竖直接缝的防水密封胶封堵前,侧壁应清理干净 保持干燥。嵌缝材料应与板牢固粘接,不得漏嵌和虚粘。 3外侧竖缝及水平缝防水密封胶的注胶宽度、厚度应符合 设计要求,防水密封胶应在预制板校核固定后嵌填。 4板“十”字拼缝处的防水密封胶注胶应连续完成

    6.4预制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

    6.4.1预制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所用预制构件宜在 工厂根据构件制作图制作,生产条件及设备应满足生产工艺要 求。预制构件验收合格后应在显著位置统一进行标识,标识应满 足唯一性和可追溯性要求。

    6.4.2预制构件的储存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制构件堆放场地宜为硬化地面或经人工处理的目然地 评,应平整、坚实,排水情况良好。 2预制构件应按吊装、存放的受力特征选择卡具、索具 托架等吊装和固定措施。 3构件运输或吊装前,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 的75%。 4应保证构件运输安全,防止损坏。 6.4.3预制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构件安装与施工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构件安装前应编制安装流程图、各类构件安装顺序图 测量放线图、支撑布置、吊装机械选型以及施工现场所需材 料、工具清单。应合理选择装配吊装设备,编制详细的吊装 方案。 2预制构件吊装应慢起、稳升、缓放,起吊应依次逐级增 加速度,不应越档操作;预制构件在吊装过程中,应保持稳定 不得偏斜、摇摆和扭转。 3预制混凝土墙板应依据安装顺序图逐块进行安装。构件 临时支撑不应少于2道,支撑点距离底部的距离不宜小于高度的 2/3,且不应小于高度的1/2,下部应有临时固定措施;构件吊 装就位后应复核拼缝宽度、构件垂直度、外立面拼缝高低差等

    4混凝土模板与支撑应根据施工工况设计,应具有足够 的承载力、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模板与支撑安装应 呆证工程结构的构件各部分现状、尺寸和位置的准确,模板安 装应牢固、严密、不漏浆,且应便于钢筋敷设和混凝土浇筑 养护。 5混凝土结构竖向现浇部分宜采用自密实混凝土,水平现 浇部分宜采用抗渗混凝土。

    钢筋标准规范范本6.5.1钢制综合管廊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 施工规范》GB5075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现场 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的相关规定

    0.5.1钢制综合 出 施工规范》GB5075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现场 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的相关规定。 6.5.2钢制综合管廊构件在装卸、运输、堆放时,应轻抬轻 放,避免抛落、拖滚和相互撞击。管廊成批运输时,应采用缆 绳捆扎成整体,并固定牢固;缆绳固定处及管端宜用软质材料 要加保护。管廊构件装卸应采用软体吊具进行,管廊构件上方 设有专门吊运吊环。运输、储存过程中管材、管件应保持 清洁。 6.5.3管廊构件存放场地应平整,堆放应整齐;构件应注明类 型、规格及数量。构件叠放高度不应超过3m。当露天堆放时应

    6.5.2钢制综合管廊构件在装卸、运输、堆放时,应轻抬轻 放,避免抛落、拖滚和相互撞击。管廊成批运输时,应采用缆 绳捆扎成整体,并固定牢固;缆绳固定处及管端宜用软质材料 妥加保护。管廊构件装卸应采用软体吊具进行,管廊构件上方 设有专门吊运吊环。运输、储存过程中管材、管件应保持 清洁。

    6.5.3管廊构件存放场地应平整,堆放应整齐:构件应注

    3管廊构件存放场地应平整,堆放应整齐:构件应注明类

    型、规格及数量。构件叠放高度不应超过3m。当露关堆放时应 加以遮盖防止曝晒,并远离热源

    6.5.4钢制综合管廊安装前给排水标准规范范本,应保证基底层设计标高、中车

    6.5.4钢制综合管廊安装前,应保证基底层设计标高、中轴线 复测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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