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3-2018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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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10构筑物的防渗、防腐、防冻层施工应同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3.0.11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 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0.12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 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高空作业、并下作业、水上作业、水下 作业、吊装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0.13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 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0.14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未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 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0.15管廊附属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理件、预留扎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3.0.16工程必须经过峻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1.1综合管廊工程基坑(槽)安全等级划分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 规定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结合基坑本体安全、基坑侧壁地层与荷载条件、环境安全等因素确定。 4.1.2综合管廊工程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围护结构类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 载等因素确定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4.1.3综合管廊工程基坑(槽)工程设计施工图应按有关规定通过专家评审,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有关规定通过专家论证,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工程,应进 行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的专家评审。 4.1.4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标准的规定,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制度,以 满足质量控制要求。 4.1.5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或者环境条件与原设计不相符合,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暂停施工 及时会同设计、勘察单位经过补充勘察、设计验算或设计修改后方可恢复施工。对涉及方案选型等重大 设计修改的基坑工程,应重新组织评审和论证。 4.1.6基坑开挖的顺序、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遵循“对称平衡、分层分段(块)、限时挖土、限 时支撑”的原则,设有支撑的基坑,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和严禁超挖”的原则开 挖,基坑边堆载不得超过设计值。 4.1.7支护结构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性施工,并应评估施工工艺和各项参数对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 度;应根据试验结果调整参数、工法或反馈修改设计方案。 4.1.8基坑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及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回填材料、回填后的密实度应符合 设计要求。综合管廊基坑的回填应尽快进行,以免长期暴露导致地下水和地表水侵入基坑

    2.1地下水控制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边环境要求及支护结构形式选用截水、 排方法或其组合。

    4.2.2截水惟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修设计教程1高压旋喷注浆截水椎幕

    1)注浆惟幕施工前应进行现场注浆试验,试验孔的布置应选取具代表性的地段检验截水防渗效 果。 2)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外加剂等的质量,桩位,压力表、流量表的精度或灵敏度,注浆设备的 性能等; 3)施工中应检查施工参数(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旋转速度等)及施工程序。

    2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截水雄幕

    1)应采用套接孔法施工,相邻桩的搭接时间间隔不宜大于24h。 2)当惟幕墙前设置混凝土排桩时,宜先施工截水惟幕,后施工灌注排桩。 3)采用多排三轴水泥土搅拌桩内套挡土桩墙方案时,应控制三轴搅拌桩施工对基坑周边环境的 影响。 3钢板桩截水幕 1)应评估钢板桩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在拨除钢板桩前应先用振动锤振动钢板桩,拨除后的桩孔应采用注浆回填。 3)钢板桩打入与拔除时应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4兼作截水唯幕的钻孔咬合桩 1)宜采用软切割全套管钻机施工。 2)砂土中的全套管钻孔咬合桩施工,应根据产生管涌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克服砂土管涌的 技术措施,并应随时观察孔内地下水和穿越砂层的动态,按少取土多压进的原则操作,确保套管超前。 3)套管底口应始终保持超前于开挖面2.5m以上;当遇套管底无法超前时,可向套管内注水来平 衡第一序列桩混凝土的压力,阻止管涌发生。 4.2.3集水明排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坑底汇水、基坑周边地表汇水及降水井抽出的地下水,可采用明沟排水,对坑底渗出的地下水 可采用盲沟排水。 2沿排水沟宜每隔30m~50m设置一口集水井,基坑排水设施与市政管网连接口之间应设置沉淀池 明沟、集水井、沉淀池使用时应排水通畅并应随时清理淤积物。 3排水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合基坑的开挖及时降低深度,其深度不宜小于0.3m,排水沟纵坡宜不小于2%。 2)基坑挖至设计高程,渗水量较少时,宜采用盲沟排水。 3)基坑挖至设计高程,渗水量较大时,宜在排水沟内埋设直径150mm~200mm设有滤水管的排 水管,且排水管两侧和上部应回填卵石和碎石。 4集水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构筑物基础范围以外,且不得影响基坑的开挖及构筑物施工。 2)基坑面积较大或基坑底部呈倒锥形时,可在基坑范围内设置,集水井筒与基础应紧密连接, 更于封堵。 3)井壁宜加支护,土层稳定且井深不大于1.2m时,可不加支护。 4)处于细砂、粉砂、粉主或粉质黏主等主层时,应采取过滤或封闭措施,封底后的并底高程应 低于基坑底,且不宜小于1.2m

    4.3.1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4.3基坑开挖与监测

    1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 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应小于2%。平整 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检查点为每100~400m取1点,但不应少于10点:长度、宽度方向均为每 20m取1点,每边不应少于1点。 3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 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主方平衡调配应尽可能与城市规划和农由水利 相结合将余土一次性运到指定弃土场,做到文明施工。 4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 施工。 5在挖方前,应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6围护结构应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4.3.2土方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 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2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临时性挖方边坡值

    3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 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4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 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5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 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6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

    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8土方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标高和边坡坡度。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 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核和检查。 9雨季和冬季施工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8土方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标高和边坡坡度。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 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核和检查。 9雨季和冬季施工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4.3.3基坑施工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 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2基坑工程监测的内容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3基坑工程施工前,宜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 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等认可,必要时尚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 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4施工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相结合的方法,用于监测的仪器应按测量仪器有关要求定期标 定。 5基坑施工和使用中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全监测,对有特殊要求或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 应根据基坑现场施工作业计划制定基坑施工安全监测应急预案。 6综合管沟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包括基坑水平位移、基坑竖向位移、深层水平位移、倾斜、裂缝、支 护结构内力、土压力、孔隙水压力、地下水位、锚杆及土钉内力、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等。 7具体监测要求应符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规定。

    4.3.3基坑施工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排桩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桩墙支护结构可包括灌注桩、预制桩、板桩等类型桩构成的支护结构。 2钢板桩均为工厂成品,新桩可按出厂标准检验,重复使用的钢板桩应按第4.6.3条规定进行检验。 3排桩墙支护的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支护,每一道支撑施工应确保基坑变形在设计要求的控制范围 内。 4在含水地层范围内的排桩墙支护基坑,应有可靠的止水措施,确保基坑施工及邻近构筑物的安全 4.4.2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前应熟悉地质资料、设计图纸及周围环境,降水系统应确保正常工作 必须的施工设备如挖掘机、钻机、压浆泵、搅拌机等应能正常工作。 2应遵循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的原则,不得按一次挖就再行支护的方式施工。 3施工中应对锚杆或土钉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或土钉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 注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锚杆或土钉应力等进行检查。

    4每段支护体施工完后,应检查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环境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 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5喷锚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具,并应避免直接接触液体速凝剂,接触后应 立即用清水冲洗;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喷射混凝土的作业区,施工中喷嘴前严禁站人,并定期应检查输 料管、接头的情况,当有磨损、击穿或松脱时应及时处理。

    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5喷锚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具,并应避免直接接触液体速凝剂,接触后应 立即用清水冲洗;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喷射混凝土的作业区,施工中喷嘴前严禁站人,并定期应检查输 料管、接头的情况,当有磨损、击穿或松脱时应及时处理。 4.4.3内支撑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2内支撑结构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设计工况一致。 3施工前应熟悉支撑系统的图纸及各种计算工况,掌握开挖及支撑设置的方式、预顶力及周围环境 呆护的要求。 4混凝土支撑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5钢支撑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支撑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 2)钢腰梁与排桩、地下连续墙等挡土构件间隙的宽度宜小于100mm,并应在钢腰梁安装定位后 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30的细石混凝土填充密实或采用其他可靠连接措施。 6对预加轴向压力的钢支撑,施工预应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支撑施加压力的千斤顶应有可靠、准确的计量装置。 2)千斤顶压力的合力应与支撑轴线重合,千斤顶应与支撑轴线两侧对称、等距放置,且应同步施 加压力。 3)千斤顶的压力应分级施加,施加每级压力后应保持压力稳定10min后,方可按设计预压力值进 行锁定。 4)支撑施加压力过程中,当出现焊点开裂、局部压曲等异常情况时应卸除压力,在对支撑的薄弱 处进行加固后,方可继续施加压力。 5)当监测的支撑压力出现损失时,应再次施加压力。 7支撑拆除应在替换支撑的结构构件达到换撑要求的承载力后进行。当主体结构底板和楼板分块浇 筑构件或设置后浇带时,应在分块部位或后浇带处设置可靠的传力构件。支撑的拆除应根据支撑材料 形式、尺寸等具体情况采用人工、机械和爆破等方法。 8、立柱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柱桩混凝土的浇筑面宜高于设计桩顶500mm。 2)采用钢立柱时,立柱周围的空隙应用碎石回填密实,并宜辅以注浆措施。 3)立柱的定位和垂直度宜采用措施进行控制,对结构柱、H型钢柱,尚应同时控制转向偏差。 4.4.4重力式水泥土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力式水泥土墙应通过试验性施工,并应通过调整搅拌桩机的提升(下沉)速度、喷浆量以及喷浆 喷气压力等施工参数,减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完成后应检测墙体连续性及强度。

    4.4.4重力式水泥土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力式水泥土墙应通过试验性施工,并应通过调整搅拌桩机的提升(下沉)速度、喷浆量以及喷浆、 喷气压力等施工参数,减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完成后应检测墙体连续性及强度 2水泥土搅拌桩机运行过程中,其下部严禁站立非工作人员;桩机移动过程工中非工作人员不得在 其周围活动,移动路线上不应有障碍物。

    3重力式水泥土墙施工遇有河塘、洼地时,应抽水和清淤,并应采用素土回填实。在暗浜区域水 泥土搅拌桩应适当提高水泥掺量。 4钢管、钢筋或竹筋的插入应在水泥土搅拌桩成桩后及时完成,插入位置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施工时因故停浆后,应在恢复喷浆前,将搅拌机头下沉或提升,与停喷前的桩体搭接长度不应小 于0.5m。 6水泥土搅拌桩搭接施工的间隔时间不宜大于24h;当超过24h时,搭接施工时应放慢搅拌速度。 诺无法搭接或搭接不良,应作冷缝记录,在搭接处采取补救措施

    3重力式水泥土墙施工遇有河塘、 兴区或尔 泥土搅拌桩应适当提高水泥掺量。 4钢管、钢筋或竹筋的插入应在水泥土搅拌桩成桩后及时完成,插入位置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施工时因故停浆后,应在恢复喷浆前,将搅拌机头下沉或提升,与停喷前的桩体搭接长度不应小 于0.5m。 6水泥土搅拌桩搭接施工的间隔时间不宜大于24h;当超过24h时,搭接施工时应放慢搅拌速度。 若无法搭接或搭接不良,应作冷缝记录,在搭接处采取补救措施。 4.4.5地下连续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连续墙应设置导墙,导墙施工有预制及现浇两种,现浇导墙形状有“L”型或倒“L”型,可 根据不同土质选用。 2地下墙施工前宜先试成槽,以检验泥浆的配比、成槽机的选型并可复核地质资料。 3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抗渗质量标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8执行。

    于0.5m。 6水泥土搅拌桩搭接施工的间隔时间不宜大于24h;当超过24h时,搭接施工时应放慢搅拌速度。 若无法搭接或搭接不良,应作冷缝记录,在搭接处采取补救措施。 4.4.5地下连续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连续墙应设置导墙,导墙施工有预制及现浇两种,现浇导墙形状有“L”型或倒“L”型,可 根据不同主质选用。 2地下墙施工前宜先试成槽,以检验泥浆的配比、成槽机的选型并可复核地质资料。 3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抗渗质量标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8执行。 4地下墙槽段间的连接接头形式,应根据地下墙的使用要求选用,且应考虑施工单位的经验,无论 选用何种接头,在浇注混凝土前,接头处必须刷洗干净,不留任何泥砂或污物 5施工前应检验进场的钢材、电焊条。已完工的导墙应检查其净空尺寸,墙面平整度与垂直度。检 查泥浆用的仪器、泥浆循环系统应完好。 6施工中应检查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泥浆比重、钢筋笼尺寸、浇注导管位置、混凝 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地下墙连接面的清洗程度、商品混凝土的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 间及速度等。

    4.4.5地下连续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4.6.2基坑开挖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应符合表4.6.2规定。

    表4.6.2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4.6.3基坑支护质量检验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4.6.3基坑支护质量检验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航回填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应符合表4.6.4规定

    表4.6.4填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5.2.1换填地基适用于浅层软弱地基及不均匀地基的处理,换填的材料可采用砂、砂石、素土、灰土和 粉煤灰等,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现场试验确定。 5.2.2基坑(槽)在开挖时应避免坑底土层受扰动,可保留180mm220mm厚的土层暂不挖去,待铺填垫 层前再由人工挖至设计标高。严禁扰动垫层下的软弱土层,应防止软弱垫层被践踏或受水浸泡。在碎右 或卵石垫层底部宜设置厚度为150mm300mm的砂垫层或铺一层土工织物,并应防止基坑(槽)边坡塌土 混入垫层中。 5.2.3不同性质的土应分类、分层填筑,不得混填,填土中大于10cm的土块应打碎或剔除。其中,灰 土的土料不得含有有机杂质,使用前应过筛,粒径不得大于15mm,用作灰土的消石灰,其粒径不得大 于5mm 5.2.4施工垫层土料的最优含水量可通过击实试验确定,施工压实含水量宜控制在最优含水量Q土2% 的范围。 5.2.5换填施工应根据不同的换填材料选择施工机械,压实应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均匀一致。使用压 路机时,最大速度不宜超过4km/h。 5.2.6换填填料应分层铺填,逐层压实,分层回填碾压的每层铺填厚度及压实遍数宜通过试验确定。 般情况下,分层铺填厚度宜取200mm~300mm,填土宽度每侧宜比设计规定宽50cm。

    5.3.1压实地基适用于处理大面积填土地基;强夯处理地基适用于碎石土、砂主、低饱和的粉土与黏性 土、湿陷性黄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 5.3.2压实填土地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使用要求、邻近结构(含道路)类型和地质条件确定允许加载量和范围,并按设计要求均 衡分步施加,避免大量快速集中填土。 2填料前,应清除填土层地面以下的耕土、植被或软弱土层。 3压实填土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雨措施,防止填料(粉质黏土、粉土)受雨水淋湿。 4基槽内压实时,应先压实基槽两边,再压实中间。 5冲击碾压法施工的冲击碾压宽度不宜小于6m,工作面较窄时,需设置转弯车道,冲压最短直线距 离不宜少于100m,冲压边角及转弯区域应采用其他措施压实;施工时,地下水位应降低到碾压面以下 1.5m。 6性质不同的填料,应采取水平分层、分段填筑,并分层压实;同一水平层,应采用同一填料,不 得混合填筑;填方分段施工时,接头部位如不能交替填筑,应按1:1坡度分层留台阶;如能交替填筑, 则应分层相互交替搭接,搭接长度不小于2m;压实填土的施工缝,各层应错开搭接,在施工缝的搭接 处,应适当增加压实遍数;边角及转弯区域应采取其他措施压实,以达到设计标准。 7施工过程中,应避免扰动填土下卧的淤泥或淤泥质土层。压实填土施工结束检验合格后,应及时 进行基础或管廊主体施工。

    5.4.1预压地基适用于处理淤泥质土、淤泥、冲填土等饱和黏性土地基。按处理工艺可分为堆载预压、 真空预压、联合预压等 5.4.2采用预压法进行排水固结的地基处理应在现场选择试验区进行预压试验。根据试验区获得的监测 资料确定加载速率控制指标,推算土的固结系数、固结度及最终竖向变形等,分析地基处理效果、对原 设计进行修正,以指导施工。

    3预压地基施工中采用的塑料排水板应符合下

    1塑料排水板应具有耐腐性、柔韧性,强度与排水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塑料排水板贮存与使用中不得长期曝晒,并应采取保护滤膜措施。 3塑料排水板敷设应直顺,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超过孔口长度应伸入砂垫层不小于50cm。 5.4.4预压地基施工中采用袋装砂井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含泥量小于3%的粗砂或中砂做填料。砂袋的渗透系数应大于所用砂的渗透系数。 2砂袋存放使用中不得长期曝晒。 3砂袋安装应垂直入井,不得扭曲、缩颈、断割或磨损,砂袋在孔口外的长度应能顺直伸入砂垫层

    1采用含泥量小于3%的粗砂或中砂做填料。砂袋的渗透系数应大于所用砂的渗透系数 2砂袋存放使用中不得长期曝晒。 3砂袋安装应垂直入井,不得扭曲、缩颈、断割或磨损,砂袋在孔口外的长度应能顺直伸入砂垫层

    5.4.5预压施工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堆载预压的预压荷载应分级施加,并确保每级荷载下地基的稳定性;对真空预压工程,可采用 次连续抽真空至最大的加载方式。 2预压加载过程中,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并对地基变形、稳定性和孔隙水压力变化进行现场原位动态 监测,监测数据应及时整理与分析,以及时调整设计参数,指导施工,控制加载速率,防止地基剪切破 坏,检验加固效果。 5.4.6预压地基加固应考虑预压施工对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产生附件沉降的影响。当距离较 近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监测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5.4.7当受预压时间限制,残余沉降或工程投入使用后的沉降不满足工程要求时,在保证整体(或分段) 稳定条件下,可采用超载预压。

    5.4.5预压施工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5.5.1抛石挤淤适用于软土层厚度小于3.0m、且位于水下或为含水量极高的淤泥的处理,其施工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使用不易风化石料,石料中尺寸小于30cm粒径含量不得超过20%。 2抛填方向应根据管廊横断面下卧软土地层坡度而定:坡度平坦时自地基中部渐次向两侧扩展;坡 度陡于1/10时,自高侧向低侧抛填,并在低侧边部多抛投,使低侧边部约有2m宽的平台顶面。 3抛石露出水面或软土面后,应采用较小石块填平、碾压密实,再铺设反滤层填土压实。

    5.5.2采用砂桩处理软土地基应符合

    1砂宜采用含泥量小于3%的粗砂或中砂。 2应根据成桩方法选定填砂的含水量。 3砂桩应砂体连续、密实。 4桩长、桩距、桩径、填砂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1宜选用含泥砂量小于10%、粒径1963mm的碎右或砾右作桩料。 2应进行成桩试验,确定控制水压、电流和振冲器的振留时间等参数。 3应分层加入碎石(砾石)料,观察振实挤密效果,防止断桩、缩颈。 4桩距、桩长、灌石量等应符合设计规定。

    5.5.4采用喷浆搅拌法处理软土地基应符合下死

    2所使用的水泥都应过筛,制备好的浆液不得离析,泵送必须连续。 3搅拌桩喷浆提升(或下沉)的速度和次数必须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并应有专人记录。 4搅拌桩施工时,临近不得进行抽水作业。 5桩距、桩长、桩径、承载力等应符合设计规定。

    5.5.5采用高压喷射注浆法处理软土地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5采用高压喷射注浆法处理软土地基应符合下

    1高压喷射注浆法施工的主要机具、工艺和参数,宜通过现场试验或工程经验确定。 2水泥浆液的水灰比应根据工程要求确定,宜取1.0~1.5;浆液的搅拌应采用机械搅拌,随拌随用 不得使用搅拌时间超过4h而未加缓凝剂的水泥浆液 3施工中应详细记录实际施工参数、浆液配比、实际孔位、孔深和钻孔内的地下障碍物、洞穴、涌 水、漏水及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符等情况。 4高压喷射注浆施工时,临近不得进行抽水作业。 5高压喷射注浆完毕,应及时拔出注浆管。 5.5.6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记录各项控制观测数值,并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时沟通反馈有关 工程信息指导施工。地基完工后,应观测沉降值与位移稳定并符合设计规定,且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后续施工。

    5.6.1刚性桩基础包括预制混凝土桩、混凝土灌注桩和钢管注浆桩等,以及由以上桩为增强体的复合地 基,其施工应除符合本节相应要求外,尚应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等规范的规定。 5.6.2预制桩可采用打入法或静压法沉桩;桩锤的选择可根据地质条件、桩长及桩截面尺寸等因素确定 预应力管桩可采用焊接接头或机械接头。 5.6.3混凝土灌注桩可采用钻孔、旋挖或冲击成孔,钢筋笼制作、吊运、焊接应符合相应规定。 5.6.4钢管注浆桩可用钻机成孔,钢管可采用螺纹接头或机械接头。水泥浆水灰比宜为0.45/1~ 0.60/1,宜采取强度等级为42.5及以上的普通硅酸盐水泥配置,根据需要可加入适量的外加剂及掺和 料。

    5.7.1换填地基的质量检验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垫层的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每填一层,应检验该层的平均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 铺设上一层。 2对粉质黏土、粉土和砂石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可采用环刀法、贯入仪、静力触探、轻型动力触探 或标准贯入试验检验,对砂石垫层可用重型动力触探检验,并以通过现场试验确认设计要求的压实系数 所对应的贯入度作为控制标准。压实系数可采用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或其他方法进行检验。

    5.7.2压实地基的质量检验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实地基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每完成一道工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 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在施工过程中,每层压实后,每50m~100m面积内或每100延米应设不少于1个点,压实系数 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3条件许可的地区,可采用动力触探、静力触探、标准贯入等原位试验,并结合干密度试验的对比

    5.7.2压实地基的质量检验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

    结果进行质量检验。 4冲击碾压法施工宜分层进行变形量、压实系数等土的物理力学指标监测和检测。 5地基承载力验收检验,可通过静载荷试验并结合动力触探、静力触探、标准贯入等试验结果综合 判定。每个单位工程静载荷试验不应少于3个点;对于较长的管廊工程应按长度或面积确定检验点数, 6压实地基的验收应符合相关的地基验收规定。 5.7.3强夯处理地基的质量检验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强夯处理后的地基工验收承载力检验,应在施工结束后间隔一定时间方能进行,对于碎石土和 砂土地基,其间隔时间可取7~14d;粉土和黏性土地基可取14~28d。当有孔隙水压力测试时,可按孔 隙水压力消散80%以上时间作为间隔时间。 2强夯处理后的地基峻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试和室内主工试验。原位测试方法可采 用平板载荷试验和标准贯入试验或动力触探试验等方法。 3强夯地基承载力检验的数量,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和管廊的重要性确定,一般情况下,按每400m 地基不少于1点,且总数不少于3点;对于干线综合管廊、重要的缆线管廊或舱室下的地基,可适当增 加检测点数。 4强夯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7.3的规定

    混凝土结构表5.7.3强夯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5.7.4预压地基的质量检验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

    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 足设计要求; 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或静力触探和室内土工试验; 3必要时,尚应进行现场载荷试验,数量不应少于3点。 4采用塑料排水带的预压地基,其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7.4的规定

    表5.7.4预压地基和塑料排水带质量检验标准

    5.7.5复合地基的质量检验及验收应符合下

    牛奶标准注:桩径允许偏差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5.7.6刚性桩基础的质量检验及验收应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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