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库)设置及交通设计技术规范(DBJ61/T 135-2017)宣贯培训(2019年6月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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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敬开式停车库opengarage

    停车库内停车楼层每层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25%的停车库

    2.0.16停车位parkingstal

    车场(库)中为停放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停车设备中停放车辆的部位 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的安全距离组成,

    安全阀标准2.0.18缓坡段transition slope

    在坡道坡度较大时,为避免机动车底部在坡道两端碰擦地面而设置的缓和坡段。 2.0.19车库净高garageclearance 车库地面至吊顶、设备管道、梁或其他构件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高度。 2.0.20自行车停车架bicyclestandrack 停放自行车的构架,可节约自行车停车占地面积。

    2.0.21子母停车位attachedparkingstall

    前方或底层停车位的车辆驶出后,后方或上层停车位的车辆才能驶出的停车位称为子 母停车位。前方或底层停车位称母车位,后方或上层停车位称子车位。 2.0.22弯道超高supperelevationatcurve 为平衡机动车在弯道上行驶所产生的离心力而设置的单向横坡而形成的高差。 2.0.23充电桩chargingpost 汽车充电的设备。一般安装于停车场或充电站内,可固定在地面或墙面。 2.0.24停车信息平台parkinginformationsharingplatform 用于整合停车信息资源,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完成停车数据的接人、存储、处理、交换 、分发等功能,面向应用服务,为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的方案制定、科 学决策,以及面向停车信息服务和交通综合信息服务提供数据支持的停车信息集成系 统。 2.0.25停车信息数据采集设备parkinginformationcollectiondevice 用于连接电子收费系统和停车信息平台的通信终端设备,使用有线或无线方式与停车 信息平台连接,并以串行口、以太网口等物理接口与电子收费系统连接。 2.0.26道路负荷度V/Cratio 在理想条件下,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之比。反映道路的服务水平,

    2.0.26道路负荷度V/Cratio

    在理想条件下,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之比。反映道路的服务水平

    3.0.1停车场(库)建筑规模与配建停车位标准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 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模还应同时 考虑停车需求、用地条件及周边道路交通承载力等因素影响。停车场(库)建筑规模 划分标准应按《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执行。(条文说明P43页,车库建筑规 模划分表) 3.0.2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城镇公共停车场(库)项目,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同步进行交通组织设计。

    3.0.3未按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下列建筑物,应在改建、扩建时

    3.0.3未按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下列建筑物,应在改建、扩建时

    补建: 1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及各类交通枢纽类建筑物: 2文化体育设施类建筑物。如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会议中心、影剧院等: 3办公类建筑物。如行政办公、商务办公等; 4医院类建筑物。如综合医院、其他医院等; 5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6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场所,

    3.0.4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城镇综合交通规划及城镇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2满足安全、便捷和高效的交通服务要求; 3 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 4 近、远期结合,配置合理; 5中型及以上规模的停车场(库),宜邻近城市道路; 6地下停车场(库)宜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城市人防工程及城市轨道交通布局 等相结合: 7对大型及以上规模的停车场(库)或周边道路交通压力较大的停车场(库)应 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3.0.5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建筑物用地范围内,并应与主体建筑位于 道路同侧。因用地条件受限时,可设置在建筑物用地边界外相邻100m范围内,并 通过专用人行设施与建筑物连接

    3.0.6城市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个及以上的建筑物,因其规划建设用地较小,单独 配建停车场(库)难以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可采用相邻项自停车场(库)联通方式 设置。 3.0.7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不应占用城市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 3.0.8停车场(库)及其停车设备的类别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停车数量、交通组织 、地质情况、用地面积及空间布局等条件合理确定。 3.0.9老、旧城区补建的停车场(库),在用地条件受限时,宜采用立体停车场(库 )。 3.0.10各类车库的建筑设备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规定。 3.0.11地下停车库和停车塔楼宜自然采光及自然通风,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和采光要 求时,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和照明系统。 3.0.12新建停车场(库)宜采用智能管理系统 3.0.13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宜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3.0.14地面停车场应优先采用林荫停车场 3.0.15地面停车场宜体现海绵城市设计理念

    4.1.1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均以计算当量为准,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 算当量;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 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车消换算当量系数及外扇尺寸

    4.1.2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建筑物类型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4.1.3停车场(库)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 1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时,新建居住类建筑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 宜超过停车位总数的70%,改建居住类建筑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停车位总数的 90%:非居任类建筑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停车位总数的30% 2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可设置不大于停车位总数5%的子母停车位。 4.1.4新建任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 场(库)、公共停车场(库)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停车位,不宜低于总停车位数 量的10%。

    4.2.1配建停车位指标应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强度、建筑类别、道路 交通承载力、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及地形地貌等因素确定,采取停车位数量控制和区域 类别化供给的原则,具体如下: 1城市中心区配建停车位指标不应高于城市外围地区: 2公共交通服务水平较高的地区配建停车位指标不应高于公共交通服务水平较低的地 区; 3医院、学校及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可根据城市特点进行充分论证后适当 提高; 4历史文化保护区配建停车位指标应依据相关部门专项研究确定; 5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应适当增加访客停车位的设置。 4.2.2特殊机动车位配建指标按现行相关规范执行, 4.2.3新建的中、小学校,宜在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接送学生的临时停车位。可采用将 校门及两侧围墙适当后退一定距离、或在学校用地内开辟专用场地设置停车位,供接 送学生的车辆停车排队使用。

    4.2.4超高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

    5.1.1停车场(库)总平面布局应合理设置停车位、通(停)车道及出入口;交通组 织应安全、高效、便捷:可根据需要设置值班室、控制室、卫生间等辅助用房:公共 停车场(库)宜设置公厕。 5.1.2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应按《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执行。 5.1.3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停车需求较大的位置,宜与主要服务对象位于道路 同侧。 5.1.4停车场(库)内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区应分开设置,当在同一结构层同 平面设置时,应进行物理隔离,并分别设置出人口 5.1.5大型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应分散布设,其停 车场(库)出口的机动车流线和非机动车流线不应交义。

    5.1.6特大型停车场(库)、天型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库)总平面布局及功能分区 应合理,停车场内部应设置主、次通车道;中型及以上规模的其它停车场内部宜设置 主、次通车道。

    5.1.7特大型停车场(库)应设置步行系统,其它停车场(库)内宜设置步

    5.1.7特大型停车场(库)应设置步行系统,其它停车场(库)内宣设置步行系统; 步行系统应安全、连续

    少行系统应女全、续。 5.1.8停车场(库)与地下商场、交通枢纽站等其他区域相连时,应符合人行道与人 行道相接、车行道与车行道相接的原则;车行系统不应与步行系统直接相接;如条件 允许,可在两个区域之间设置缓冲区。 5.1.9停车场(库)内部通车道交叉处、坡道口交叉处应保证驾驶员视线通透,视距 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不应小于10m。 5.1.10公交车停车场(库)除满足本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 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15的规定。

    5.2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

    停车场(库)通车道最小转弯半径应符

    表5.2.1机动车停车场(库)通车道最小转半径

    5.2.2机动车的环形车道外半径(R0)和内半径(r0)尺寸,应按《车库建筑设计 规范》JGJ100执行。 5.2.3机动车停车场(库)坡道最小净宽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5.2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

    5.2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

    5机动车之间及机动车与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5.2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

    5.2.6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速度不应大于5km/h。 5.2.7停车区域应由停车位和通(停)车道组成。停车区域的柱网布设应符合停 车位模数要求,避免出现无效面积;通车道应短捷,保证车辆出入迅速、安全, 并宜满足一次进出停车位要求。 5.2.8机动车停车场(库)道闸应设置在车库出入口的平坡段上,出口道闸宜设 在坡底,道闽与停车区通车道出入口之间应预留2个以上等待车位的长度。

    5.2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

    5.2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

    图5.2.9停车方式

    表5.2.9.1小型车的最小停车位、通(停)车道宽度

    5.2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

    5.2.10停车场(库)内尽端式通车道长度大于26m时,应满足回车条件;大型停车 场(库)两侧或单侧停车的通车道长度大于85m时,应在通车道垂直万向设置连接 通道。

    .2.10停车场(库)内尽端式通车道长度大于26m时,应满足回车条件;大型停车 勿(库)两侧或单侧停车的通车道长度大于85m时,应在通车道垂直方向设置连接 通道。 .2.11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满足以下要求 1停车位一侧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2m的通道,供乘轮椅者直接到达无障碍出入口; 2无障碍停车位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2m的轮椅坡道; 3应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较短的停车位设置为无障碍停车位; 4无障得停车位不得设置为机械式停车位: 5无障碍设施应按《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执行。

    5.2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

    5.2.12机动车停车场(库)内最小净高应符合表5.2.12的规定

    表5.2.12停车场(库)的最小净高。

    5.2.13当机动车停车场(库)内设有修理车位时,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5.2.14装卸车位不得占用内部环形道路,并宜方便车辆出入和货物集散,装卸 车位周边应预留作业空间。

    5.2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

    5.2.15当机动车停车库为自然采光时,自然采光系数宜大于0.5%或具窗地面积比 不宜小于1:15,车库及坡道应设有防光设施。 5.2.16四层及以上的多层机动车停车库或地下三层及以下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 设置乘客电梯,电梯的服务半径宜小于等于60m 5.2.17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预防和救灾设施,机动车停车场(库)行车坡道 宜设置防雨、防雪、防滑、防坠落物等设施。 5.2.18机动车停车场(库)距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 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5.3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

    5.3.1机动车停车场(库)出人口数量,应按《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及《汽车 、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执行,并满足以下要求: (条文说明P59页,停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表) 1车库内部层与层之间的连接出入口数量应与外部出入口数量相匹配; 2出入口、坡道与停车区域之间的交通组织,应保证交通流线畅通,上行、下行通道 应连续,并应防止上、下行车辆交通流线交叉。 5.3.2机动车停车场(库)的人员出入口与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机动车升降梯不得 替代乘客电梯作为人员出入口,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5.3.3单向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位置应符合先进后出的交通组织原则。 5.3.4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应设置在项目内部道路或城市支路、次干路上,不 应设置在城市主干路上;如因条件限制需设置在交通量较大的主干路上时,机动车交 通组织方式应采用右进右出,严禁左转车辆直接穿越主干路;与机动车道相接处宜设 置加减速车道。

    5.3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

    5.3.5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应充分考虑对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影响,不应 在公交停靠站范围内和城市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内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3.6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得采用车辆转弯半径不足的"U"型掉头交通组织方 式。如必须采用时,应符合图5.3.6的条件,并应保证视线通透,满足安全视距三角形 的要求

    5.3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

    5.3.7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相邻出入口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m,并宜与建筑 物内部道路相连通;当条件受限直接与城市道路相连时,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 位置应符合表5.3.7的规定

    表5.3.7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位置规定

    相接道路或设施。 主干路(m》 次干路(m) 支路(m) 距上游交叉口距离。 ≥ 804 ≥50* ≥304 距下游交叉口距离。 ≥100 ≥80* ≥50 桥梁、隧道等引道口。 >704 >50* >50 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踏 ≥20 ≥20 ≥15a 步起点。 地铁出入口、公交站台边缘 ≥25# ≥20 ≥15 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 ≥30 ≥20 ≥15# 使用的建筑出入口。

    注:1当交叉口饱和度>0.8(交叉口服务水平三级以下)时,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应 设置在交口最大排队长度范围外。 2建筑物条件不允许时,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在建筑物最远端。

    5.3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

    5.3.8当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起坡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出入口起坡点与城市道 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7.5m;当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其缘石切点与城 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0m,如图5.3.8所示

    8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红线位置示意图

    5.3.9机械式停车库中的升降横移类、简易升降类停车库,出入口区域的通车道宽度 不应小于7.0m;条件受限时,不应小于6.0m。

    5.4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

    5.4.1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分布位置应首选地面,条件受限时可设置于地下,但 不宜低于地下一层。 5.4.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宜设在主体建筑邻近人行出入口处。 5.4.3非机动车停车方式可采用垂直式、斜列式和机械式停车架方式。 5.4.4非机动车停车库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采用复式停车架的非机动车停车库, 应根据所采用的自行车停车架型式确定净空高度。 5.4.5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可利用部分人行道、人行过 街天桥桥下空间、地铁站近空间等进行设置。 5.4.6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不得占用车行道,在路侧带上设置时不得影响行人的 止常通行。

    5.5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

    5.5.1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应设置明显标志。 5.5.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位数量不大于500辆时,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坡道 出入口;超过500辆时应设两个或以上出入口,且每增加500辆宜增设一个出入口。 5.5.3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1.8m,机动轮椅车和三轮车车库单 向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车宽加0.6m

    6.1.1路内停车位应设置在道路负荷度小于0.7的城币次十路及支路上,且不得 响道路的正常通行。 6.1.2主干路设有机非分隔带且非机动车道宽度大于5.0m时,可在非机动车道内 设置停车位。 6.1.3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区周边道路,在宽度条件许可时可设置夜间限时 停车位。 6.1.4路内停车位,应根据道路交通和周边停车设施情况设置,对不符合设置要 求的停车位应及时撤除取消。路内停车位撤除后,应按车行道标准及时完善道路 设施。 6.1.5路侧带设置停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及沿线单位出入口的止常通行,且严禁侵 占盲道;路面结构强度应满足机动车荷载作用的要求。 6.1.6路内停车位管理设施的设置应按《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设施应用指南》 GA/T1271执行。

    6.2.1车行道设置停车位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设置道路停车位的车行道路面宽度

    注:1单幅路、两幅路道路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以车行道路面宽度减去机动车道宽度计算,单条机动车道宽 度按《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执行。 2非机动车道宽度指单侧宽度。

    .2.2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非商业区,且人行道宽度≥8.0m时,在保证行人 通行和不侵占盲道的前提下,可在人行道上设置停车位。 .2.3不应设置路内停车位的区域如下: 1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周围疏散通道及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内: 2建筑物出入口附近、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15m范围内; 3路外公共停车场周围200m~300m范围内; 4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30m范围内; 5道路施工地段及各类地下管线井盖周边1.5m范围内: 6变压器下方位置: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车的区域

    3.4路内停车位应分段编号,每段停车位数量宜为10个~30个,并设置相应的 标志。

    7.1.1交通设计应包括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设置两部分内容:交通设施应包括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交通安全设施等。 7.1.2交通组织流线应与周边路网交通流线及交通设施协调一致,保证进出车辆和人员 的交通安全及顺畅,避免人流和车流产生交织或冲突,提高运行效率。 7.1.3交通标志设置应与交通标线、交通安全设施相协调,不得产生歧义。 7.1.4停车场(库)内外应设置明确的指路标识系统,内部通车道宜指明重要地点、出 口方可或位置及楼宇分布信息,楼宇应有醒自编号或名称标识。 7.1.5大型及以上规模停车场或混合型停车场(库)应设置分层、分区标识及停车位标 识。分区标识可采用图案、颜色、文字及数字等形式,停车位标识可采用数字形式或 字母与数字组合形式。 7.1.6停车场(库)及路内停车位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交通设施应及时更新或撤除。

    7.2.1停车场(库)交通组织应包括外部交通组织和内部交通组织两部分内容。 7.2.2停车场(库)外部交通组织应减少对周边路网交通的影响。停车场(库)出 入口设置在主于路上时,交通组织应采用右进右出的方式:出入口设置在次路、 支路上时,交通组织宜采用右进右出的方式,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采用 左转方式驶入(出)。 7.2.3停车场(库)内部主通车道交通组织宜采用双向通行,次通车道交通组织可 采用单向逆时针循环通行。 7.2.4停车场(库)非机动车、行人出入口应与城市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相 衔接。 7.2.5停车场(库)坡道出口处的交通组织应简洁明确,不应出现多个方向的交通 流线交义或交织,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交通进行分流。 7.2.6停车场(库)内步行系统应安全、连续,与机动车流线交时,机动车通车 道应设置减速带、人行横道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7.2.7地下车库坡道不宜采用螺旋坡道形式。因条件受限必须采取螺旋坡道时,应 采用单向交通组织。

    7.3.1交通标志设置应全面、系统、简洁、连续,开符合停车场(库)的识别要求、 停车规则及交通组织形式。 7.3.2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处及内部通车道应设置交通标志,引导车辆及行人按 规定的交通流线行驶:车库内部通车道照度不足的弯道处应设置反光诱导标志。 7.3.3停车场(库)交通标志分指示、警告、禁令、指路四类,宜采用附看式标志安 装方式,条件受限时可采用单柱、悬臂或门架式支撑方式。交通标志不应侵占行车 停车建筑限界。 7.3.4标志版面形状、尺寸、颜色、构造、设置位置及支撑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及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执行。 7.3.5除特殊规定外,标志安装应使其板面垂直于行车方向,其水平或俯仰角度应满 足以下要求: 1路侧标志应尽量减少标志版面对驾驶人的眩光; 2标志安装角度应根据道路的平纵线形进行调整。 7.3.6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警告标志时,原则上只设置其中最需要的 个:如必须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警告标志并设时,应将提醒驾驶人危险主因的标志设置 在上部或左侧。

    1停车场(库)入口应设置停车场(库)预告及指示标志、门标志、告知牌、规则 牌、取卡标志、限制速度标志、限制高度标志、禁止烟火标志、禁止鸣喇叭标志、限 制质量标志、禁止行人通行标志、禁止非机动车通行标志、汽车升降机标志等。 2停车场(库)预告标志及指示标志 停车场(库)入口处应设置预告及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宜设置在停车场(库)入口前 5.0m~50m的道路右侧。中型及以上规模停车场(库)300m~1000m范围内的主要出 入道路上,宜分级设置预告标志。 3门帽标志 1)门标志应设置于进口或出口处上方墙面或龙门架上,下边缘与地面的距离应大于 等于停车场(库)净高: 2)出入口共用型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出入口共用型门标志; 3)门循标志应醒目,满足道路对向车道驾驶员的识别要求,可采用主动发光标志提高 视认性。

    停车场(库)入口应设置告知牌,设置位置应便于驾驶员识别。 5规则牌 公共停车场(库)入口处应设置规则牌。规则牌应设置于公共停车场(库)入口处醒 目位置的墙面上或安装在支架上,其下边缘与地面的距离应天于等于0.8m。 6取卡标志 在入口处取卡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在其入口处设置取卡标志;取卡标志应设置于入口 发卡机或取卡处上方。 7汽车升降机标志 以汽车升降机代替出入车道的停车场(库)宜设置汽车升降机标志,汽车升降机标志应 设置于汽车升降机出入口处上方。 8其他标志 限制速度标志、限制高度标志、禁止烟火标志、禁止鸣喇叭标志、限制宽度标志、限 制质量标志、禁止行人通行标志、禁止车辆停放标志、禁止携带托运易燃及易爆物品 等标志宜与告知牌组合使用。

    1停车场(库)出口处标志主要包括出口指示标志、禁止驶入标志、收费服务标志、禁止 行人通行标志、禁止车辆停放标志。 2出口指示标志 停车场(库)出口处应设置出口指示标志,出口指示标志应设置于停车场(库)的出口上方。 3禁止驶入标志 停车场(库)出口处上方应设置禁止驶入标志,标志朝向停车场(库)外道路;禁止驶入标志 宜与出口指示标志组合使用。 4收费标志 公共停车场(库)收费处宜设置收费标志,收费标志宜设置于公共停车场(库)读卡机或收费 处的上方。 5其他标志 停车场(库)出口处宜设置禁止行人通行标志、禁止车辆停放标志,且宜设置于停车场(库 出口处同一侧,朝向场(库)外道路,

    7.3.9内部引导标志

    1出口引导标志应设置于停车场(库)内部交叉口主通车道上方,其下边缘与地面的距 离应大于等于停车场(库)最小净高:停车场(库)车位引导标志宜与出口引导标志合 并设置:出口引导标志可采用附看式、单柱、悬臂或门架式等多种支撑方式,也可单 独设在车库内部通车道尽头的墙面上; 2多层停车场应设置停车楼层引导标志,停车楼层引导标志宜设置于连接各停车层 的车道交叉口的正上方位置电梯标准规范范本,停车楼层引导标志下边缘与地面的距离应大于等于停车 场(库)最小净高

    7.3.10禁令及警告标志

    7.4.1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处及内部应设置交通标线,明确车辆及行人路权,引导 车辆及行人在规定区域沿规定路线通行。交通标线包括通车行道分界标线、交通导流 标线、禁停标线、停车位标线等。 7.4.2停车场(库)通车道应设置车行道边缘线及导向前头线,导向前头的长度宜为 3.0m或4.5m。人行通道应设置人行通道边缘线及人行路面标记。人行道与通车道标线 宜采用不同的颜色。 7.4.3当车辆靠近收费亭或其他障碍物时,应设置接近障碍物标线。标线外轮廓为实线 ,接近障碍物标线的颜色和宽度,应根据障碍物所在的位置,与对向车行道分界线或 同向车行道分界线的颜色和宽度一致。

    7.4.4在停车场(库)停车区域上应设置相应的停车位标线及停车位编号,对停车 方向有要求时应同时设置停车方向指示箭头。 7.4.5停车场(库)内停车位标线的宽度可采用6cm、8cm、10cm、12cm四种规格 ,路内停车位标线宽度可采用10cm、15cm两种规格。 7.4.6出入口、消防通道、人行通道端部等禁止车辆停放处宜设置黄色网格线或禁 停标线。 7.4.7车库内部通车道弯道处,宜施划禁停标线、反光警示标线、减速标线或设置 反光柱。 7.4.8交通标线的颜色、尺寸及材料要求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及陕西省工程建设标 准执行。

    7.5.1停车场(库)的内部及出入口道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易出现越出行驶界限、 引起碰撞的地方应设置防撞保护设施:在车库通车道及坡道转弯处、立柱、墙角及凸 出构件等部位应设置反光防护角。 7.5.2停车场(库)的无侧墙坡道、开式停车楼临空面应设置刚性防撞护栏,停车 场(库)内弯道、坡道等特殊部位也应采取防撞措施。 7.5.3在交义口、弯道处和需要防护的设施外侧应设置反光防护或反光轮标。 7.5.4停车位应设置挡车器,宜设置于停车位后边线向前1.2m处电气装置标准规范范本,高度宜为0.15m。 大型车辆、特种车辆停车位挡车器设置位置应适当调整。 7.5.5地下车库的玻璃墙体前,或收费岗亭前,应在迎车面设置防撞护栏。 7.5.6行人出入的楼梯或电梯口,周边应设置止车柱,防止停放车辆撞击行人或阻碍行 人通行。

    8.1.1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应与智慧城市建设相结合,体现先进性、可靠性、准确性、高 效性。 8.1.2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应具备停车诱导、停车位引导及停车场(库)收费管理等功能 ,实线信息共享。 8.1.3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应有利于整合区域停车资源,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区域内停车数 据的接入、存储、处理、发布等,并与互联网各类接口相衔接。 8.1.4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应支持多种停车费缴费万式。 8.1.5中型及以上规模停车场(库),应设置车位引导系统。 8.1.6中型及以上规模的公共停车场(库),宜设置车位预定专用停车区域

    8.2城市智能停车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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