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2018版 湖南省住建厅等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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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3.2城市用地防灾适宜性评价要求

    注:1、根据该表划分每一类场地防灾适宜性类别,从适宜性最差开始向适宜性好依次 推定,其中一项属于该类即划为该类场地:

    2、表中未列条件,可按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比照推定。 3.3.2城市用地防灾适宜性规划应根据用地的防灾适宜性程度及建设工程 的重要性和特点,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提出城市功能分区、用地布局 及建设用地选址和重大项目建设的防灾要求和对策,并符合下述规定: 1)城市规划应根据适宜性差、限制适宜和危险地段评估,明确不适宜建设 范围; 2)城市规划应明确适宜性差用地的限制使用要求和防灾减灾措施 3.3.3位于适宜性差的用地上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所采取措施应能适应场 地破坏位移。 3.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 要地质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结合规划的工程布局,综合评价规划用地的适宜 性,并符合下述要求: 1)地质灾害危险性大的区域一般不宜规划建设项目,确需规划建设项目 时,应同时进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规划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功能的建设项目:

    2)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的区域,建筑工程的布局应减轻引发因素对地质灾 害发生可能性的影响,并兼顾地质灾害防治; 3)地质灾害危险性小的区域,建筑工程的布局应避免引发地质灾害。 3.3.5地质灾害易发区应规划用地类型和功能分区进行规划用地的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应针对建设用地类型和拟建工程重要性进行建设场地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依次对各类地质灾害体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 出土地利用防灾适宜性对策,并符合下述规定: 1)应对评估区内可能致灾地质体或致灾地质作用的分布、类型、规模、特 征、引发因素、形成机制及稳定性进行分析,对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危害 程度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2)应对建设场地范围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本身可能遭受的各 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和危险性分别进行预测评估: 3)应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 成的损失大小综合评估建设场地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 4)应根据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地质灾害防治难度及治理效果对建设场地适 宜性作出评估,并提出看效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与建议

    铝合金标准规范范本3.4主要灾害防治规划

    3.4.1防洪规划 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应包括调查研究、城市防洪标准确定、城市用地安全布 高、城市防洪体系规划、城市防洪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规划六个方面的内 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查研究应主要收集、分析流域与防洪保护区的自然地理、工程地质条 件和水文、气象、洪水资料,了解历史洪水灾害的成因与损失,了解城市社 会、经济现状与未来发展状况及城市现有防洪设施与防洪标准,广泛收集各方 面对城市防洪的要求。

    2)城市防洪标准的确定,应根据城市洪灾和涝灾情况及其政治、经济上的 影响,结合防洪工程建设条件,依据城市规模及重要性划分等级,按现行国家 际准《防洪标准》和《城市防洪规划规范》的有关规定选取。 3)城市用地安全布局应以满足城市防洪要求、保护城市安全为前提,根据 可能遭受洪涝灾害损害的程度和概率提出用地和设施布局的合理区划与有利区 立,并对现状不合理的用地布局或设施布点提出调整或安全保障对策。 4)城市防洪体系规划应包括堤防、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防洪(潮 闸、排洪渠等防洪工程措施的功能组织及空间安排,以及对非工程措施的总体 要求等内容。 5)城市防洪工程措施规划应包括确定堤防、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排 共渠等重要工程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特征及主要功能参数。 6)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根据城市自然条件、洪水类型、洪水特质、用 地布局、经济技术条件及流域防洪体系,合理确定。不同类型地区的城市防洪 工程的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山地丘陵地区城市防洪工程措施应主要由护岸工程、河道整治工程 堤防等组成; (2)平原地区河流沿岸城市防洪应采取堤防为主题,河道整治工程、蓄滞 共区相配套的防洪工程体系; (3)河网地区城市应根据河流分割形态,分片建立独立防洪保护区,其防 供工程有堤防、防洪闸、排洪渠道、排涝泵站等组成; (4)山洪防治宜在山洪沟上游采用水土保持和截流沟及调洪水库、下游采 用疏浚排泄措施;泥石流防治应采取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治理 普施,在上游区宜植树造林、稳定边坡;中游区宜设置拦挡坝等拦截措施;下 游区宜修建排泄措施或停淤场。 7)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规划主要内容包括:提出保护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用 也空间及安全运行的相关要求,提出蓄滞洪区管理要求和防洪预警及应急策略

    等。 8)当城市受到两种或两种以上洪水威胁时,应在分类防御的基础上,形成 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综合防洪体系。 3.4.2抗震防灾规划 1)抗震防灾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体抗震要求: (1)城市总体布局中的减灾策略和对策: (2)抗震设防标准和防御目标; (3)城市抗震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与技术指标。 2)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划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的城市建设抗 震防灾要求和对策。 3)重要建筑、超限建筑,新建工程建设,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与改 造,建筑密集或高易损性城区改造,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源,避震疏散场所 及疏散通道的建设与改造等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3.4.3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1)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包括地质灾害现状、地质灾害预测、防治目标、防 台原则、易发区和危险区的划定、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预期效果等。 2)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 3)地质灾害易发区应依据地质灾害形成发育的地质环境条件、发育强度、 人类工程活动强度等地质灾害现状,可划分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 和不发育区四类。 4)地质灾害的演变趋势应考虑岩组条件变化、降雨条件、人类工程活动, 地震活动、区域地壳稳定程度等影响进行预测。 5)地质灾害危险区应在地质灾害现状评价基础上,依据地质灾害演化趋势 和建设规划进行预测评估后,结合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划 定。

    6)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危 害,按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级进行评估,并提出规划建议。 3.4.4城市消防规划 城市消防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布局、公共 消防设施、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 1)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宜采用城市消防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评价方 去,或城市用地消防分类定性评估方法,综合评估城市或区域的火灾风险 2)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应按城市消防安全和综合防灾的要求,对易燃易爆危 险品场所或设施及影响范围、建筑耐火等级低或灭火救援条件差的建筑密集 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地下空间、防火隔离带、防灾避难场地等 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规划管制措施。 3)城市应设置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覆盖全市,联 通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各消防站,并应具有受理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 警、火火救援指挥调度、情报信息支持等主要功能。 4)城市消防工程主要引导城市消防站的设置。城市消防站应分为陆上消防 站、水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站。陆上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 勤保障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 消防站。 (1)陆上消防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 ②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 通消防站; ③城市建成区内因土地资源紧缺设置二级站却义困难的下列区域,经论证 可设小型普通消防站,但小型普通消防站的辖区至少应与一个一级普通消防 站、二级普通消防站或特勤消防站辖区相邻,包括: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 的建筑密集区、老城区、历史地段和经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却又必要设置的区

    域。 ④地级及以上城市、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置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 消防站,经济发达且有特勤任务需要的城镇可设置特勤消防站 (2)陆上消防站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普通消防站布局,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mi1 内可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②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不宜大于7km;设在城市建设用地边缘地区、新区 且道路系统较为畅通的普通消防站,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可到达 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其辖区面积,其面积不应大于15km;也可通过城市或区 或火灾风险评估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③特勤消防站应根据其特勤任务服务的主要对象,设在靠近其辖区中心且 交通便捷的位置。特勤消防站同时兼有其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宜 与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相同。 ④消防站辖区划定应结合城市地域特点、地形条件和火灾风险等,并应兼 现状消防站辖区,不宜跨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十线和较大的河 流。当受地形条件限制,被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和较大的河流分 隔,年平均风力在3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50%以下的地区,应适当缩小消防站 辖区面积。 (3)陆上消防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消防站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辆迅速出动的主、次干路的临街地段: ②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与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 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

    ③消防站辖区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危险品 场所或设施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用地边界距危险品部位不应小 于200m。 (4)有水上消防任务的水域应设置水上消防站。 ①水上消防站布局,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30min内可到达其辖区边 缘为原则确定,消防队至其辖区边缘的距离不大于30km。 ②水上消防站应靠近港区、码头,避开港区、码头的作业区,避开水电 站、大坝和水流不稳定水域。内河水上消防站宜设置在主要港区、码头的上游 位置。 (5)人口规模100方人及以上的城市和确有航空消防任务的城市,宜独立 设置航空消防站,并应符合当地空管部门的要求。 (6)结合城市综合防灾体系、避难场地规划,在高层建筑密集区、城市厂 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处设置消防直升机的固定或临时的地面起降点。 3.4.5人防规划 1)人防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现状发展分析、城市总体防护要求、人 防规划目标与原则、城市人防工程需求分析、城市人防工程布局规划、人防工 程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人防工程改造与报废处理、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利用、人 防工程连通规划、人防疏散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环境保护规划等。 2)城市人民防空工程按照战时用途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 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其中居住区人防工程除有街道办事处 驻地的应设街道级指挥工程外,包括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 蔽工程和配套工程。城市人民防空工程的配建要求应当符合人防战术技术、人 防工程专项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3)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要求应根据城市类别和城市居住区规模来确 定,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3.3城市人防工程配建要求

    人时应设置。 4)城市居住区宜结合防空专业队工程或一等人员掩蔽所设置具有社区防空 组织指挥功能的空间,其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5m/千人。 5)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应结合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规模、功能配套、用地条 件、空间环境、平时防灾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 空专业队工程及配套工程的规模和布局。 6)城市居住区内的人防工程宜相互连通,并宜预留与相邻居住区的连通条 件。 7)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按照下 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1)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 (2)二类和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 (3)县城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

    8)人防规划属于涉密内容,还需依据省人防办及各地市人防办的相关要求 进行编制

    3.5应急功能保障分级

    3.5.1城市直接服务于应急救灾和疏散避难的应急交通、供水、能

    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可划分为以下三级: 1)I级:灾时功能不能中断或灾后需立即启用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涉及 到国家公共安全,影响市级应急指挥、医疗、供水、物资储备、消防等特别重 大应急救援活动,一旦中断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 2)ⅡI级:灾时功能基本不中断或需迅速恢复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影响集 中避难和救援人员的基本生存或生命安全,影响大规模受灾或避难人群中长期 应急医疗、供水、物资分发、消防等重大应急救援活动,一旦中断可能导致大 量人口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 3)Ⅲ级:灾时需尽快设置或恢复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影响集中避难和救 爱活动,一旦中断可能导致重大灾害后果。 3.5.2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设施规划中,应进行交通、供水等基础设施应急 功能保障级别划分,并符合下述要求: 1)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抗震应急功能保障级别不宜低于应急保障对象的级 别; 2)下述建筑工程应划分为I级应急保障对象: 1)承担保障基本生活和救灾应急供水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 争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 等,配套的供电建筑; (2)救灾主干道,承担重大抗震救灾功能的城镇主要出入口、交叉口建筑 工程; (3)消防指挥中心、特勤消防站:

    (4)国家级和省级物资储备库; 3)下述建筑工程应划分为不低于IⅡI级应急保障对象: (1)保障城市区级及以上应急指挥中心、中心避难场所、大型救灾用地、 重大危险品仓库、承担重伤员救治任务的应急医疗场所、特勤消防站等的给水 管线和固定建设的应急储水设施; (2)疏散主通道; (3)城市应急指挥中心、中心避难场所、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 统、应急通信系统、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空运建筑所依托的各级变电站、变 配电室建筑: (4)2款规定外的其他消防站; (5)市、县级物资储备库; 4)下述建筑工程应划分为不低于Ⅲ级应急保障对象: (1)城市供水系统中服务人口超过2000人的主干管线及配套设施; (2)疏散次通道。

    应根据应急保障要求规划安排应急救灾和疏散通道,采取有效的防灾减灾 和应急措施,并符合下述规定: 1)应急救灾和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表3.4应急交通保障要求

    2)应急救灾和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救灾主干道不应低于15米,疏散主 通道不应低于7米,疏散次通道不应低于4米,一般疏散通道不应低于3.5 米

    3)应急救灾和疏散通道上的桥梁、隧道等关键节点应提出相应抗震保障措 旅

    3.7.1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根据需避难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估计、可 乍避难场所资源调查和安全评估情况进行布局,按照紧急、固定和中心避难场 所分别进行安排,符合不同水准灾害和不同应急阶段避难规模和防灾要求,与 应急交通、供水、医疗、物资储备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布局相协调。 3.7.2应急避难场所按照其配置功能级别、避难规模和开放时间,可划分 为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三类。固定避难场所按预定开 放时间和配置应急设施的完善程度可划分为短期固定避难场所、中期固定避难 场所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三类

    表3.5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开放时间

    3.7.3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应急保障设备 和物资等应按服务范围进行分级,并应符合表下表的规定,

    3.7.3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应急保障设备 和物资等应按服务范围进行分级,并应符合表下表的规定,

    表3.6应急避难场所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分级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应满足其责任区范围内避难人员的避难需求以及城市级应急

    应急避难场所应满足其责任区范围内避难人员的避难需求以及城市级应急 配置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紧急、固定避难场所责任区范围应根据其避难容量确定,且其有效避难 面积、避难疏散距离、短期避难容量、责任区建设用地和应急服务总人口等控 制指标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3.7紧急、固定避难场所责任区范围控制指

    2)中心避难场所和中期及长期固定避难场所配置的城市级应急功能服务范 围,宜按建设用地规模不大于30km、服务总人口不大于30万人控制,并不应 超过建设用地规模50km、服务总人口50万人; 3)中心避难场所的城市级应急功能用地规模按总服务人口50方人不宜小 于20hm,按总服务人口30万人不宜小于15hm。承担固定避难任务的中心避难 场所的控制指标宜满足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要求。 3.7.4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在没有灾害危险的安全地段。

    3.8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行防灾性能评价的对象和范围,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各系统的专业规划,针对其 在防灾、减灾和应急中的重要性及薄弱环节,提出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规划布 、建设和改造的防灾减灾要求和措施,并符合下述要求: 1)应明确基础设施中需要加强安全的重要建筑和构筑物: 2)确定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其应急保障级别、设防标准和防灾措 施,提出建设和改造要求; 3)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灾

    害及次生灾害风险、抗灾性能、功能失效影响和灾时保障能力评估,并制定相 应的对策; 4)应对适宜性差的基础设施用地,提出改造和建设对策与要求。 3.8.2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分别采用几余设置和增强抗灾能力的多种保障 方式组合来保证满足其应急功能保障性能目标的可靠性要求;当无法采用增强 抗灾能力方式时,需增设一种亢余设置方式。 3.8.3位于地震设防区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符合下述要求: 1)I级应急保障工程及其配套能源、电力、供水、通信等工程应按高于重 点设防类进行建设; 2)II、IⅢI级应急保障工程及配套能源、电力、供水、通信等工程应按不低 于重点设防类进行建设; 3)当无法满足第1、2款规定时,充许通过增设亢余设置方式来进行应急 呆障。采取增设余设置方式时,可适当降低抗震设防类别,但其中第1款规 定建筑工程不得低于重点设防类,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不得低于标准设防类

    3.9.1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提出应急医疗、物资保障等应急服务设施的服 务规模、布局和重点建设方案,确定其灾害防御目标和设防水准,明确城区建 设指标和控制对策,提出防灾减灾措施。 3.9.2城市应急医疗卫生建筑工程应根据城市应急医疗卫生需求及其在应 意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交通、供水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功能保障级别: 并符合下述要求: 1)1级应急功能保障医院的服务人口规模宜为30~50万人: 2)II级应急功能保障医院的服务人口规模宜为10~20方人: 3)应急医疗保障规模不宜低于城市常住人口的2%。

    3.9.3城市中应急物资保障系统的设置应不低于下述要求:

    1)市级物资储备库应按不低于保障本地区预定设防水准对应的灾害影响情 兑下需救助人口应急需求进行配置: 2)城市的应急物资储备用地(包括物资储备库和避难场所内的应急物资储 备区用地)规模应不低于保障本地区预定设防水准对应的灾害影响情况下需救 助人口应急需求。 3.9.4避难场所和承担应急保障功能的医院及物资储备库的抗震要求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确定应急服务规模时的预定设防水准不应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 的罕遇地震影响,且不应低于7度地震影响; 2)避难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3)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具有1级应急功能保障医院的门诊、医技、住 院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具有IⅡI级应急功能保障医院的门 诊、医技、住院用房,承担外科手术或急诊手术的医疗用房,县级及以上急救 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 筑,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4)国家级物资储备库应划为特殊设防类,省、市、县级物资储备库抗震设 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3.9.5防风避难、医疗和物资储备等应急服务设施应满足3.1.4条2、3 款规定的预定设防水准下的应急功能运行。 3.9.6位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避难、医疗和物资储备等应急服务设施的防 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淹没水位,重要应急功能区域的安全超 高不应低于0.5m。 3.9.7医疗和物资储备等应急服务设施应设置在没有地质灾害危险的平缓 地带、泥石流易发沟的泥位之上和沟口之外地带。

    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三个部分。 4.2 文本 主要包括:1)总则、2)规划目标、3)城市灾害综合评估、4)城市总体 灾空间规划、5)城市用地安全性分析、6)主要灾害防灾规划、7)城市疏散 辞难空间体系规划、8)城市生命线系统防灾规划、9)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内 容。 4.3图纸 主要包括:1)城市综合灾害评估图、2)城市综合防灾空间规划图、3)专 页防灾规划指引图、4)城市蔬散避难空间规划图、5)城市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见划图、6)城市应急服务设施规划图、7)城市危险源布局规划图,可视需要 曾加相关分析图。 4.4附件 包括说明书、相关专题报告及基础资料汇编

    4.2文本 主要包括:1)总则、2)规划目标、3)城市灾害综合评估、4)城市总体 防灾空间规划、5)城市用地安全性分析、6)主要灾害防灾规划、7)城市疏散 避难空间体系规划、8)城市生命线系统防灾规划、9)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内 容。

    本技术指南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钢筋工程,由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 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5.2施行日期 本技术指南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技术指南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由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 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防灾空间布局 通过建设用地的合理选择和配置,符合防灾减灾要求的建筑工程的合理分 布,防灾工程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的合理布设,应急保障设施的有效支撑,建 筑间距和形态的合理防灾控制等空间防灾措施,所形成的具有应对重大或特大 突发灾害应对能力的空间形态。 (2)防灾措施 城市应对规定设防水准的突发灾害所采取的改善或提高空间形态、用地、 建筑工程及设施设备抗灾能力的预防性工程措施, (3)减灾措施 城市应对超过规定设防水准的突发灾害所采取的加强灾害预测预警水平、 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宣传和教育培训等对策,以提高应急 管理水平,完善政府、社会和个人灾害应对能力的预防性非工程措施, (4)应急措施 为防止减缓突发灾害发生或减轻突发灾害影响后果,城市所采取的应急防 控、紧急处置、抢险救援、紧急疏散、应急恢复等紧急应对措施。 (5)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所必需确保的交通、供水、能源电力、通信等基础设 施。 (6)防灾工程设施 为控制、防御灾害以减免损失而修建,具有确定防护标准和防护范围的工 程设施,如防洪工程、消防站。 (7)应急服务设施 满足应急救援、抢险避难和灾后生活所必需的医疗卫生、储水、物资储存

    和分发、固定避难等场所和设施。 (8)防灾应急避难场所 为应对突发性灾害,指定用于避难人员集中进行救援和避难生活,经规划 设计配置应急设施、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照应急避难要求建设的建筑工程。 简称应急避难场所。 (9)应急救灾和疏散通道 应对突发灾害的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保障灾后应急交通的交通设施,简 称应急通道。通常可划分为三类: 救灾主干道,保障城市对内、对外救援和疏散以及应急指挥等重大救灾活 动有效进行的交通设施。至少包括与城市出入口、中心避难场所、市政府抗震 灾指挥中心、城市区级及以上应急指挥中心、大型救灾备用地、重大危险源 仓库、承担重伤员救治任务的应急医疗场所、特勤消防站、承担灾后应急供水 的水厂及水源地、重大次生灾害危险区相连的应急道路; 疏散主通道,保障城市内部疏散和大面积人员救援、物资运输等重要救灾 活动有效进行的交通设施。至少包括连接固定避难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道路: 疏散次通道,保障城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主要救灾活动的交通设施。 一般疏散通道:保障发生灾害时能尽快疏散人群和救灾的应急通道。 (10)应急功能保障分级 城市直接服务于应急救灾和疏散避难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根据突发灾害发 生时需要提供的应急功能及其在抗灾救灾中的作用,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人员 伤亡、直接和间接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对其所做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 划分。 (11)工程抗灾设防水准 城市工程建设时所采用的衡量特定灾种设防水准高低的尺度,通常采用 定的物理参数来表达。如抗震采用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风采用 基本风压,防洪采用水位等

    (12)预定抗灾设防水准 城市确定防灾空间布局、空间防灾措施和用地避让措施,安排避难场所和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时,所需考虑的灾害的设防水准或灾害水平,简称预定设防 水准。 (13)防止灾害蔓延空间分割带 为阻止城市突发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大面积蔓延,对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和 城市重要应急功能正常运行起防护作用的隔离空间和建(构)筑物设施

    本指南主要引用以下法规文件:

    附录 B 引用法规文件名录

    1)法律与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8)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 (9)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年) (10)《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11)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12)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1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 (1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年) (15)《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2014年)

    医药标准)法律与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8)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年) (10)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11)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12)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13)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 (1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年) (15)《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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