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8年版)(苏规规[2018]1号 苏州市规划局201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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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9建筑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有特殊要求的功能区(如剧院、

    光厅等共享空间)和符合3.2.1条规定的架空层及其附属门厅、楼梯间 的层高可不限,但应提供合理的依据,必要时需由规划部门组织专题 论证。除此以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3.4.9.1住宅建筑、服务型公寓(公寓式酒店) ,层高大于3.9米、 不大于5.4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以 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1.5米,增加1.0系数计容。 1.0倍:层高3.9米 2.0倍:3.9米<层高≤5.4米 3.0倍:5.4米<层高≤6.9米 3.4.9.2办公和一般工业研发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不大于6.0米的 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 层高每增加1.5米,增加1.0系数计容。 1.0倍:层高≤4.5米 2.0倍:4.5米<层高≤6.0米 3.0倍:6.0米<层高≤7.5米 3.4.9.3除住宅、服务型公寓(公寓式酒店)、办公和一般工业研发 建筑外的其他建筑,建筑层高底层大于5.0米、不大于6.5米食品添加剂标准,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二层以上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不大于6.0米的部分 建筑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层高每增加1.5米, 增加1.0系数计容。

    :1住宅建筑、服务型公寓(公寓式酒店) 层高大于3.9米、 于5.4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以 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1.5米,增加1.0系数计容

    系数计入容积率;二层以上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不大于6.0米的部分 建筑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层高每增加1.5米 增加1.0系数计容

    筑,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实体女儿墙顶的垂

    4.2坡屋顶建筑,檐口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顶层屋面檐口起坡 点结构标高(顶层檐口高低不一的,以累计边长最长的檐口高度计算 但高檐需满足累计长度不超过相应建筑周长的1/4)的垂直高度;建筑 屋脊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顶层屋面最高的屋脊结构标高的垂直 高度。

    3建筑最高高度,是指在风景名胜区、传统历史街区、规划 可地带及机场净空限高区等特殊地段内,任何建构筑物不得突破 筑高度。

    建筑高度,也可不纳入日照计算;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在50%80%之 间的装饰构架(栏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应纳入日照计算。透空 率是指装饰构架无遮挡部分的面积占其外轮廓投影面积的比例;百叶

    和格栅部分应视为有遮挡部分;玻璃部分,在计算建筑高度时,可视 为无遮挡部分,但在日照计算时应视为有遮挡部分。 4.4.2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等局部凸出屋面的附属建筑,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的可不计入建筑高度:高度在6米以内,边长之和不超过对 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但不满 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附录一中第3条第2 款规定的应纳入日照计算

    4.4.3顶层带阁楼的坡屋顶建筑,在坡屋面坡率斜线以下布置阁楼

    的,按建筑坡屋面檐口高度计算建筑高度;在坡率斜线以上布置阁楼 的,按阁楼屋面檐口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但符合以下要求的局部突出 可不计入建筑高度:高出屋脊标高不大于屋脊弦高的1/2,建筑单边连 续长度不超过8米且边长之和不超过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建筑面 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8

    4.4.4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

    4.4.4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 地坪的连线为基准计算建筑高度,形成一个高度控制斜线。建筑应在 高度控制斜线以下布置,但符合以下要求的局部突出可不计入:1、高 出控制斜线在6米以内;2、建筑单边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且边长之和不 超过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3、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8

    4.4.5特殊造型(如薄壳结构、

    5.1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5.1.2开敬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单层亭、廊等景观小品类

    5.1.3明散水、独立的地下通道出入口。

    5.1.4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室外台阶、坡 道。

    5.1.4结构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室列外

    住宅建筑中,两层(含两层)范围内所有建筑(包括架空、门廊 平台、飘窗、机位、水平构件等)水平投影面积,屋顶出挑的屋檐除 外。

    绿地率计算按照苏州市园林绿化局颁布的《苏州市城市建设项 录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执行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以建筑物地面以上最突出的维护性外墙 主)边线计算,不包括保温层及装饰面层。 后退用地红线小于3米的地上、地下空间范围,不得外伸或外换

    7.1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以建筑物地面以上最突出的维护性外墙

    7.2后退用地红线小于3米的地上、地下空间范围,不得外伸或外挑

    7.2后退用地红线小于3米的地上、地下空间范围,不得外伸或外挑

    相邻用地单位间有特别协议的除外

    7.3后退用地红线大于3米的地上、地下空间范围,在满足消防、交 通和施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外伸或出挑符合以下条件的建(构 筑物

    3.1顶板覆土不少于0.6米的

    7.3.2高差不大于0.6米、进深不大于2.0米的踏步和坡道。

    7.4.2临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围墙基础不应超出

    8.1在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以下建(构)筑物可不计入建 筑间距:

    8.1.1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 下室

    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

    8.1.2满足以下要求的的局部出挑:雨篷、屋檐、构架等附属构件禾 开的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度少于相应建 筑边长1/2,且出挑(突出部分)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

    8.1.3没有顶盖且实体护栏高度不大于0.6米的地下室坡道、踏步和 风井

    8.2地面立体机械停车位应按附属建筑的标准控制与其他建筑的日

    8.2地面立体机械停车位应按附属建筑的标准控制与其他建筑的日 照和最小间距

    8.3住宅建筑有非住宅功能的裙房(包括门斗等局部突出)时,裙房 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按低层非住宅建筑控制最小间距;裙房高度 超过10米且小于或等于24米的,按多层非住宅建筑控制最小间距。 8.4有裙房的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与北侧住 宅建筑的最小间距计算中,非住宅建筑的裙房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 按低层建筑间距控制;裙房高度超过10米且小于或等于24米的,按多 层建筑间距控制;裙房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建筑间距控制。 8.5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供电等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提下,独立 设置的单层传达室与其南北侧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独立设置 的单层配电房按照低层非住宅建筑计算最小间距

    落式低层住宅间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住宅主朝向受影面间距需满 足日照间距要求,其非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厅以外的使用空间)

    及非王朝向的居住空间可不纳入建筑日照间距计算。 8.7局部相连的住宅建筑如不能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应作为不同建筑 单体来控制建筑最小间距:相连的建筑使用性质相同;除共有的地下 室和裙房外,相连的层数不少于较低建筑其余楼层的1/2;应有实际功 能性(非装饰性)连通;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 8.8相对山墙一侧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的住宅建筑之间如不 紧邻,除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低层与低层建 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3.0米;小高层建筑之间山墙间距不得小于 6.0米;小高层与高层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0米;高层与高层 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0米;其余情况下,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 得小于4.0米。

    建筑的正向及侧向延长线之外的东南或西南方向布局)均有遮挡 寸,南侧对角的遮挡建筑与该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符合以下规 立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时,二者最小水平间距应不小于6米;2、当 遮挡建筑为小高层时,二者最小水平间距应不小于12米

    地主入口城市道路中心点标高为基准,在自然地势变化较大的地段以 建筑紧邻道路最低点标高为基准,但不得低于当地的防洪标准

    不应使用该称谓,应注明物业用房、社区用房或配套商业用

    9.3服务型公寓(公寓式酒店

    属于公共建筑,应满足以下要求:1、在B(B1、B14)用地分类上 建设;2、除物业管理用房可参照一般住宅标准设置外,其他配套公共 服务设施按公建标准设置;3、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公建标准执行; 4、建筑单体平面应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按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5 满足公共建筑的其他相关要求;6、外立面应公建化,不得设置外挑式 飘窗,不得设置开敲式阳台、走道;7、建筑最小分割单元的套内建筑 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米;8、在设计图纸和文件中注明“非住宅”。

    属于居住建筑,是一种有别于单元式住宅的住宅类型,一般采用 通廊式布局,应满足以下要求:1、在居住或住宅商业用地上建设,建 设比例应符合规划设计要点中的要求;2、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一般 主宅标准设置;3、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一般住宅标准执行;4、满 足居住建筑的其他相关要求;5、在设计图纸和文件中注明“住宅”。 不冉使用“酒店式公寓”的称谓。

    属于公共建筑,可分割销售的商务办公楼应满足以下要求:1、建 筑单体平面应采用公共走廊式布局,内部平面禁止出现单元式办公、

    公寓式办公等“类住宅”建筑形式;2、除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3、 开水间或者饮水供应点、卫生间、管道井应集中设置;4、建筑最小分 割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其中办公、研发等建筑如 确需设置带独立卫生间的套间,其每一分割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 小于150平方米,此类套间面积不应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0%;5、外立 面应公建化,不得设置外挑式飘窗,不得设置开式阳台、走道;6、 独立式或联排布局的小型办公楼,其分割销售单元的计容面积不得小 于500平方米;7、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

    沿地下室、半地下室外墙单侧设置的下沉空间,只有一个边长与 主体建筑相连。

    型、U型和口学型地下室、半地下室所围合的下沉庭院,至少有 长与主体建筑相连

    指建筑物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有重大转换,通过该楼层 专用于暖通、给排水、电气等设备及管道的转换,且无其他使用功能

    指建筑物某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 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且无其他使用功 能。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筑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 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包括承重墙、结构柱、剪力墙等。住宅 建筑中,凹阳台如果面宽结构净跨(可包括相邻阳台)大于8.0米,司 视为主体结构外。钢筋混凝土建筑中,尺寸≤0.24×0.24米的柱子可 视为构造柱。规划报批的建筑图纸中须明确表达主体结构,测绘部门 在规划核实阶段须根据经审图中心审核通过的结构图进行面积复核。 主体结构内外的区分,必要时需由规划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指四周均被封闭建筑空间(包括户之间设置分户墙的空间)围合, 且无顶盖的空间

    3.2.7“闷顶”指的是坡屋面形式的顶,平屋面设置的购顶 照“3.2.8条”技术层(夹层)的相关规定计算容积率。设置的检修孔 若楼板处无公共部位的,也可设在公共部位的外墙处,但检修孔的尺 寸需符合要求。坡屋顶下部净高大于2.10米的部分,与此坡屋顶对应 下部空间投影面积不大于30%。 3.2.10住建筑中,主楼附属的地下室,有结构空腔的,层高 大于2.20米的,计算建筑面积,且按“3.4.2条、3.4.3条”地下室的 相关规定计算容积率。有“回填土”(或“覆土”)而设置有隔墙的 按结构空腔的计算方式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附图3.2.10

    图3. 3. 1 .

    附图3.2.10 “回填土”(或“覆土”)空间有隔墙地下室

    3.3.2本条中的“内廊”与功能区相适应的验货标准,且计容系数相同(即 功能区计容系数为儿,那么内廊计容系数也为儿)。共享空间内设置 的楼梯、扶梯均按自然层计算容积率。 3.4.2分割销售的地下室与半地下室非掩埋长度计算见附图 3. 4.2.

    附图3.4.2分割销售的地下室与半地下室非掩埋长度计算

    附图3.4.2分割销售的地下室与半地下室非掩理长度计算

    3.4.4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无论进深多少,按照规则均计入容积 率。“本层水平投影面积”指的是,在本层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及开 敬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住宅建筑中设置的开阳台

    附图3.4.4结构外阳台开面示意图

    3.4.5低层住宅建筑中,“下层总水平投影面积”指的是,分割 单元内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含公共部分。低层住宅以外的建筑设置的 共享空间,按“3.4.9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低层住宅以外的建筑指的 是,可分割销售的经营性项目。共享空间内设置的楼梯、扶梯均按自 然层计算容积率。 3.4.7现房销售并经规划核实的建筑,可设置设备平台,其他建 筑设置的设备平台按阳台规则计算容积率。设备平台与阳台之间设置 的检修孔,以能满足设备安装的尺寸设置,不得设置标准的门洞。设 备平台除分户墙体或主墙体的部分,均需开敲。附图3.4.7。

    附图3.4.7设备平台开面示意图

    3.4.9本条中的“内廊”与功能区相适应的,且计容系数相同(即 功能区计容系数为儿,那么内廊计容系数也为几)。共享空间内设置 的楼梯、扶梯均按自然层计算容积率。 5.2住宅建筑中,两层(含两层)范围内所有建筑水平投影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范本,取 最大范围计入建筑密度。一、二层建筑局部出挑的屋檐,可不计入建 筑密度。

    附图9.10主体结构内外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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