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乐府办发[2019]25号 乐山市政府201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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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不高于 18米时,总建筑密度应≤60%。 第2.2.7条商业兼容居住用地、商务兼容居住用地的规划 控制指标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不高于 18米时,总建筑密度应≤50%。 第2.2.8条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 行。

    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居论证方案合理性确定

    :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停车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宜≤150平方米 (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建筑施工组织设计,其停车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宜≤250平方米

    第2.2.9条公建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的面积标准配 建。 第2.2.10条行政办公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宜大于3.0。 第2.2.11条高等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及特殊教育学 校用地的总容积率应大于0.5、且不宜大于2.5。有特殊需求的 高等院校,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 第2.2.12条小学用地的可比容积率不宜大于1.0;中学 用地的可比容积率不宜大于1.5。 第2.2.13条科研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宜小于1.2、且不宜 大于3.0,总建筑密度不宜大于40%。 第2.2.14条社会福利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宜小于1.2、且 不宜大于2.5,总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5%。 第2.2.15条体育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宜大于2.0,总建筑 密度不宜大于40%。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的体育用地除市级、 县级体育中心外,其余均为综合运动场地。综合运动场地按每 00乎方米用地面积配置不应大于3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应 大于500平方米的服务设施。 第2.2.16条新建、迁建医院的总容积率不宜大于2.5, 总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5%。 第2.2.17条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设 施用地总容积率不宜大于2.0,总建筑密度不宜大于40% 第2.2.18条外事用地、宗教用地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按相关的规范和规定要求执行。

    注:(1)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占用项目土地权属用地范围内的城市绿带,其绿地 面积可计入该项目的绿地指标 (2)学校、幼儿园的运动场、活动场可计入绿地率

    2.3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2.3.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星用地: 1.中心城区内小于4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 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2.规划人口大于20万的县(市、区),小于3000平方米的 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 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3.规划人口小于或者等于20万的县(市、区),小于1500 平方来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 和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零星用地(公厕、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农贸市场 等服务设施用地除外)不得单独建设,如周边公益性配套设施齐 备,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可核准建设多、低层建筑: (1)邻近十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流或有其伙 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 无法调整合并的; (3)因城市拆迁还房等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上述 面积要求的。 第2.3.2条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地块之间的空间间

    距,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相邻地块之间的建筑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 享。 幼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上的建筑不得与其他性质相邻 地块上的建筑拼建。 第2.3.3条住区拟建居住建筑的计容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 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配建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住区全 民健身活动场所,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住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 用地面积应按每3方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不小于100 平方米。住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 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2.3.4条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 房(含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 会活动用房等): 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o配置 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米)、30万平 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 米;

    建设用地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控制指标

    注:(1)在规划要求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室外地 面机动车停车位。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建设净用 地内不宜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如需设置的,则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应计 入停车位指标;不含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净用地内,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 率不宜超过20%,但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7000m的不含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其 建设用地内的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作强制性要求; (2)公租房和廉租房宜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 况配建部分为住区使用的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 (3)本表小型乘用车位标准尺寸不应小于2.4m×5.3m。住区停车库内可设置 20%以内的非标准车位,非标准车位尺寸不应小于2.2m×4.8m。 (4)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住宅建筑停车位与其他性质建筑停车位必须严

    第2.3.8条相邻地块之间因功能需求或公共交通需求,在 不影响城市景观且经专题论证的前提下,可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 地上廊道。地上廊道的宽度、高度及距离城市道路的净空高度应 结合城市空间形态合理确定,且地上廊道距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 不低于5 米,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为最小间距,参见附录四建筑间距图示

    非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注:(1)表中α指两栋非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足

    注:L为最小间距,参见附录四建筑间距图示。 第3.1.6条建筑屋面高度高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 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应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 定执行。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注:(1)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

    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 退距。 1.建筑屋面高度高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 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后退距离不应小于15.0米; 2.地下室(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外墙后退用 地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 3.高层建筑其建筑屋面高度不高于24.0米的裙房部分后退 用地红线的距离,应按多低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第3.2.4条同一权属单位用地内,幼儿园、小学、中学三 类用地内的建筑不得与其他性质用地内的建筑拼建,在建筑距离

    满足本规定第3.1.2条~3.1.9条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退让共有 的用地红线的距离不作要求。 第3.2.5条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 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1.各类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的距离不小于5.0米,且满足 第3.2.6条的规定; 2.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块状绿地,当规 划块状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后退该规划块状绿地不 小于5.0米,后退其它的规划块状绿地按第3.2.3条的规定执行: 3.后退规划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绿地,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 离按第3.2.3条进行控制: 4.后退规划绿地、厂场的距离按第3.2.6条进行控制: 5.地下室(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外墙后退规 划绿地、卢场的距离不小于5.0米: 第3.2.6条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按 以下有关规定控制: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注: (1)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批发市场用地(B12 上修建的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 (2)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文化设施用地 (A2)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影剧院、艺术中心、 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 (3)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 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4)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拟建建筑在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的 基础上,退让道路对面建筑距离应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间距规定; (5)各类建筑后退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交叉口切角红线的距离 不应小于13米,其余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应按较宽退线距离要求控制; (6)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必须符合相关规 定; (7)建筑退离规划桥梁和现状桥梁时宜适当加大退距; (8)人行道与建筑退距的空间应结合城市需求综合利用,协调处理、合理平顺 衔接,竖向无明显高差; (9)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不应高出地面设置建设项目自身的设备管 道井(包含但不限于风井、烟道、电并),且场地竖向应与周边城市道路平顺相接, 相互协调。 (10)当用地红线与道路红线重合时,执行道路红线退界要求。 1.围墙及地下室(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外墙 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 2.地下机动车库进出口坡道的起坡点至道路红线的车道长 度不小于7.5米; 3.建筑屋面高度高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规划道路 红线的距离根据其用途核定,其后退距离不小于25.0米; 4.离室外地坪的净空高度高于3米的雨篷、檐口等可在后退 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应大于规定后退

    第3.3.1条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特色空间与色彩规划的 规定,并充分考虑实际使用需求和可能,避免使用过程中对建筑 主体结构和外立面的改造。 第3.3.2条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规定: 1.建筑总平面设计应顺应城市肌理 2.在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组织的前提下,鼓励相邻新建住宅 小区经协商各自后退用地界限一定距离、规模较大的新建住宅小 区在用地内部,建设开放式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衔接,实现内 部道路公共化;允许商业项目或居住兼容商业项目设置商业步行 街、商业广场; 3.居住用地或兼容居住的用地内,应设置临道路的集中绿 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应小于规划条件中规定绿地面积的25%: 4.高层居住建筑宜塔式布局,不得设置3个单元相连的单元 式高层; 5.临城市生态景观区一侧,沿规划控制红线进深30米范围 内,不宜布置高层建筑,应严格控制间口率,留出纵深的视线通 廊; 6.建设用地临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或城市生态 景观区的建设项目,建筑面宽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低、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 大于 80 米; 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的高层建筑,建筑主体最大连续面宽

    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高层建筑,建筑主 体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详见图3.1) (2)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 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主要朝向投影面宽执行,

    图3.1建筑主要朝向投影面宽示

    注:(1)A、B、C为连续建筑物,A为建筑最高部分,L为 建筑主要朝向投影面宽,H为建筑最高部分的建筑高度; 2)H≤24.0米,L≤80.0米; (3)24.0米

    制高点,高层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于25%。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 项目,同一地块中住宅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大于65%。 第3.3.4条建筑屋顶与立面规划设计规定: 1.低、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应采用坡屋顶形式: 2.建筑外墙宜采用石材、环保复合材料、金属等高品质的装 饰材料展现建筑的品质感,禁用劣质、非环保外墙材料。多层商 业和商业建筑裙楼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3.建筑立面各种标识、店招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预留位 置; 4.建筑外墙和屋顶设置空调室外机、给排水管、燃气管、水 箱等时,应对其进行隐蔽或美化。空调器室外机冷凝水应采用有 组织排水,且使冷凝水管有效隐蔽; 5.鼓励高层建筑临道路侧主体建筑外不设裙楼: 6.临街商业用房不应设置封闭式卷帘门: 7.除有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外,建设用地与规 划道路、城市生态景观区的分隔宜采用透空栏杆、绿禽、绿化、 水景等形式。确需建围墙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通透式围墙通透率大于70%: (2)绿色植物墙绿化覆盖率大于80% (3)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升 放空间)须砌宽度30厘米以上、高度40厘米的种植槽,用于种 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要达到100%;

    (4)围墙设计效果图、大样图应与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审。 8.以下建设项自应实施景观照明工程,且应与建设项自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工验收:城市滨江、滨水区两岸的建筑, 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用地临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 米)的建设项自,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大型户 外广告设施。 第3.3.5条建筑竖向规划设计规定: 1.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必须包含竖向设计,确保项自用地范围 内为的道路、场、室外场地标高与城市道路相衔接。建筑处于平 原地形,以相临城市道路的人行道设计高程为参照。建筑处于丘 凌地形,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临道路、地形地貌综合确定设 计高程,应充分尊重自然,严禁大开大挖,毁坏自然山体: 2.建筑室内±0.00标高设置的一般规定: (1)距道路红线18米内临道路商业建筑室内土0.00标高 高程与参考面高程差不应大于0.6米;距道路红线18米外临道 路商业建筑土0.00标高高程与参考面高程(垂直方向)坡度应 小于3%,且高程差不应大于1.5米; (2)临道路居住建筑土0.00标高高程与参照面高程差不应 大于1.5米,且与相临人行道间做平缓过渡处理 3.建筑室内土0.00标高设置的其它要求: (1)在未建成的规划道路两侧布置建筑时,必须依据本条规 定,按建筑相临的规划道路高程计算出拟建工程的室内土0.00标

    高; (2)如因建筑功能使用要求需提高室内土0.00标高设置的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相关规范另行审批: (3)当平原地区出现建筑所处自然地形与周边道路高差大 于1.5米时,建筑室内±0.00标高设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 相关规范另行审批。 第3.3.6条其他规划设计规定: 1.建筑层高要求: (1)居住建筑层高除入户大堂外应控制在2.8~3.6米范围 内,跃层式住宅客厅(起居室)层高可为户内通高并应控制在2 层以内; (2)办公用房标准层分隔的,层高不应高于4.2米;办公 用房标准层不分隔的,层高不应高于4.6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 丁、大堂、中庭等除外 (3)酒店用房层高不应高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 大堂、中庭等除外,展示厅、报告会议厅、宴会厅等有特殊功能 需要的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2.居住建筑阳台的进深(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边缘距离)不 应大于2.1米;不得设置错层阳台、挑高阳台;厨房阳台不得面 向城市道路,其他阳台必须封闭作公建化处理; 3.居住建筑底层设置下沉天井的,下沉天井的水平投影总面 积不应大于该居住单元本层套型建筑面积的10%,且不得临道路

    设置; 4.居住建筑凸窗数量不得超过套内客厅和卧室总数量的 1/2;凸窗长度不应超过开间长度的2/3,当设置转角凸窗时, 凸窗总长度不得超过房间外墙的1/2;窗台面与室内地面高差不 应低于0.45米,进深不应大于0.7米,窗净高不应大于2.1米。 设有凸窗的房间,应利用凸窗下空间放置空调室外机,不再另设 空调室外机搁板。 5.高层居住建筑底层架空层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 绿化、地面铺装、休息座椅、健身设施等,作为小区住户开散式 公共活动空间; 6.居住与商业兼容的建设项目,商业应单独用地、集中布置 不得设置沿街单层商铺: 7.商业、商务类建设项目(不含酒店)宜采用公共走廊、公 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设置出挑阳台、凸(飘)窗,不得采用住 宅单元式布局和住宅套型式功能设计: 8.每套居住建筑中阳台及非公共活动空间(包含但不限于各 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露台、退台)、凸()窗、设 备平台、空调板、构造板、结构板、结构梁与外墙围合部分、抗 震板等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套套型总建筑面积的15%(公 共活动空间的设备平台、空调板、构造板、结构板、结构梁与外 蔷围合部分、抗震板等的投影面积应按照本层户数均摊后,一并 计入本条规定的15%比例范围内)。

    第3.3.7条建筑方案报审规定: 1.在三维地理模型库覆盖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 单位在报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将三维仿真模型(简模 电子文件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验入库;在报城市规划委 员会审议之前,应将三维仿真模型(精模)电子文件提交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进行核验入库。建设项自规划设计方案调整时,建设 单位、设计单位报送的三维仿真模型(简模、精模)电子文件应 随之调整; 2.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除外)的规划设计 方案经批准后确需调整的,调整后的开发强度、建筑密度不得高 于原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绿地率、公共配套设施不得低于原批准 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项自完成规划核实后,严禁对已核实部分进 行规划设计方案调整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4.0.1条建筑工程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筑 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规划内 容进行建设予以核实。 第4.0.2条规划核实内容应包括: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 、绿地率、建筑外立面、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间距 退界,公建配套设施和项目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和位置。建筑工 程应同时符合第4.0.3条~4.0.13条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4.0.3条计容建筑面积的规划核实:

    筑工程竣工后计容建筑面积误

    呈竣工后计容建筑面积误差控制

    第4.0.4条建筑密度的规划核实: 买际建筑密度超出规划许可建筑密度的,应按以下规定的允 许误差值执行: 1.建筑密度误差值小于等于1.5%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建筑密度误差值大于1.5%的,必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 规划核实。 第4.0.5条绿地率的规划核实: 实际绿地率低于许可绿地率的,应按以下规定的充许误差值 执行: 1.绿地率误差值小于等于1.5%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绿地率误差值大于1.5%的,必须整改完毕或依法处理后

    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4.0.6条建筑外立面的规划核实: 建筑外立面(含外立面装饰材料、色彩、细部等)与规划设 计文件不一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规划设计文件整改完毕,可办理规划核实 2.建筑外立面符合城市特色空间与色彩规划的相关规定,将 建筑外立面实际建设情况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无异议,房地 产项目取得所有购房人书面同意意见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4.0.7条建筑平面尺寸的规划核实: 实测建筑平面尺寸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 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测建筑平面尺寸与规划许可建筑平面尺寸的差值小于 等于60厘米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实测建筑平面尺寸与规划许可建筑平面尺寸的差值大于 50厘米的,必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4.0.8条建筑层数的规划核实: 实际建筑层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 的,必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4.0.9条建筑高度的规划核实: 实际建筑高度、建筑屋面高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 图、附件不一致的,但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建设项目可办理规划 核实:

    1.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 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工程和机场、电台、电信、 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技术作业控 制区内的建筑工程,实际建筑高度不满足净空控制要求的,须取 得相关净空限高主管单位的书面批复:未取得相关净空限高主管 单位的书面批复的,已按规划条件整改完毕; 2.实际建筑高度、建筑屋面高度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误差 均小于等于50厘米,或实际建筑高度、建筑屋面高度与规划许 可建筑高度的误差不满足均小于等于50厘米的要求,但已依法 处理完毕。 第4.0.10条建筑间距、退界的规划核实: 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测建筑 间距、退界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应 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建筑间距、退界的差值均 小于等于60厘米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建筑间距、退界的差值不 满足均小于等于60厘米要求的,必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 核实。 第4.0.11条机动车停车库(位)、非机动车停车库(位) 的规划核实: 1.地下室外轮廓尺寸、层数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地下机动

    车停车库、非机动车停车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 件不一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 件确定的建筑面积,但符合规划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 理规划核实; (2)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 件确定的建筑面积,且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改 后方可规划核实。 2.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非机动车停车位面积符合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要求,涉及位置调整的,应经公示 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4.0.12条分期规划核实: 对建筑工程项自的竣工规划核实,原则上应在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完成之后方可审请办理。情况特 别的,根据实际情况,同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工 程可采取分段、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的方式进行。 分段竣工规划核实是指一栋建筑工程的一个或几个独立功 能建设(住宅、商业、车库等部分)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部分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分段 俊工规划核实确认部分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许可内容,其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两栋以上的建设工程,其中一栋或几

    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 已竣工建筑工程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建筑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许可内容,具有相对 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段、分栋竣工规划核实应确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附图许可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工程完成建设,未完成建设的,不得 办理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的分段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和最后 一栋或儿栋建筑工程的分栋峻工规划核实确认。 第4.0.13条分期规划许可项目的规划核实: 对于一个规划条件、分期规划许可的建筑项目,规划核实阶 段应依据规划条件对应的规划许可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核实项目 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技术经济指标

    第5.0.1条由于特殊情况,确需突破本规定中使用附录 中1类和2类用词的条文之规定时,必须提请规划专家会论证 规委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5.0.2条本规定由乐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5.0.3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乐山市城市规 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同时废止。

    第5.0.1条由于特殊情况,确需突破本规定中使用附录 中1类和2类用词的条文之规定时,必须提请规划专家会论证 规委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5.0.2条本规定由乐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5.0.3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乐山市城市规 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同时废止,

    附录一:本规定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 1类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类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类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

    1.中心城区:主要为绕城高速公路、乐五快速路、五犍沐快 速路、五沙快速路、乐宜高速公路、乐自高速公路、乐沙快速路 苏沙快速路以及省道215围和的区域以及周边相邻区域,包括通 江、蟠龙、青江、柏杨坝、老城、肖坝、牟子、岷江东岸、杨湾、 饶坎、苏稽、水口、嘉农、沙湾、冠英、高新区、竹根、杨柳、 桥沟、金栗等地区。 2.城市生态景观区:规划区范围内为保护生态,彰显地域自 然与人文景观特色,需禁止或限制有关建设活动的区域。它包括 主要山体、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保护范围,重要的景 观视线通廊。 3.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 建筑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4.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目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包括: 住宅(含别墅、公寓)和宿舍等。 5.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定中 不包括工业建筑)。 6.工业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套办 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7.建筑按地上高度分类划分如下 (1)低层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11米的建筑为低层建筑

    26.停车空间: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7.绿地率:在规划项自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 现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28.塔式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投影面宽小于50米的高层 居住建筑。 29.多低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升窗面、阳台设置面以 及面宽大于18.0米的山墙面。 30.多低层建筑山墙: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18.0米的短 边。山墙面每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 窗: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的卫生间窗、盟洗室窗、升水间窗 诸物间高窗。 31.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 边界线。 32.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自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

    界线。 33.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34.城市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 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包括城市取水点上游 00米和穿过城市的江河、溪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相当区 段,指“水体现状、规划及严格保护界线”。 35.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 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 的保护范围界线。 36.城市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 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37.特殊控制线:如机场净空限高控制线、等值线、城市微 波通道等控制范围的界线等。 38.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 沟筑物的主体外轮廓必须依此线型设计,不得超出或后退的界 线。 39.道路中线:一般指道路路幅的中心线。规划道路断面的 中心线称为道路规划中线。 40.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 边界线。 41.可比容积率:校园中各类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与校园中

    附录三: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计容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一般按照《建筑工 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一2013)规定的计算方式执行, 出现下列情况的,执行本规则 一、居住建筑 居住建筑层高大于3.6米的,超出高度部分以每1.2米为单 位累进增加0.5倍计算容积率指标。即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 4.8米的,按该部分套内建筑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指标;层 高大于4.8米小于等于6米的,按该部分套内建筑面积的2倍计 入容积率指标,以此类推。局部层高高于3.6米的跃层式住宅, 其高于部分应按其自然层高度折算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不足一层 的按一层计算)。 居住建筑底层架空部分净高大于或者等于3.6米,且仅用于 绿化、公共休闲活动空间、公共通道等非经营性用途的,其面积 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居住建筑底层设置下沉天井的,下沉天井的水平投影面积计 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商业建筑 单栋商业建筑(含设置在商业建筑中的各类配套服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小于15000平方米或者单层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 其层高大于 5. 1 米、小于或者等于 7. 2 米(即 5. 1+2. 1)的,其

    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2 米、小于或者等于9.3米(即7.2+2.1)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 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9.3米的,以此类推 单栋商业建筑(含设置在商业建筑中的各类配套服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0平方米且单层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的,其层高大于6米、小于或者等于8.1米(即6+2.1)的,其 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8.1 米、小于或者等于10.2米(即8.1+2.1)的,其计容建筑面积 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10.2米的,以此 类推。其底层有特殊功能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底层层高可以适 当提高,但不得超过7米。 三、工业建筑 除特殊要求外,工业厂房层高不宜高于8.1米,当层高高于 8.1米时,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其他工业用房层高不应高于4.2米 四、仓储建筑 仓储建筑层高不宜高于8.1米,当层高高于8.1米时,其计 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五、阳台 错层阳台、挑高阳台按其自然层高度折算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不足一层的按一层计算)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六、花池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7米的居住建筑在外墙外或 者阳台外设置花池时,花池底板高于室内地坪或者阳台地坪0.6 米、进深不大于0.7米的,花池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否则,按 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7米的居住建筑在外墙外或者阳 台外设置的花池,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七、凸窗 居住建筑中符合第3.3.6条规定的凸窗和非居住建筑中的 当窗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居住建筑中不符合第3.3.6条规定的 凸窗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八、雨篷 建筑外墙窗洞口、阳台窗洞口上沿外挑的进深不大于0.5米 的雨篷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九、空调室外机搁板 空调室外机搁板沿阳台长边设置的,该搁板按照阳台计入计 容建筑面积;沿阳台短边外侧设置且其进深不大于0.8米并设置 景观罩的,该搁板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沿建筑外墙设置的空调 室外机搁板其进深不大于0.8米,且连续长度不大于1.5米的: 该搁板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章 市政工程峻工规划核实管理 第四章 附则 附录一 本规定用词说明 附录二 名词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章 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第四章 附则 附录一 本规定用词说明 附录二 名词解释

    第1.0.1条为加强乐山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 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 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乐山市(以下 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乐山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中 区、五通桥区、沙湾区)城市建设用地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 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各类建设项自的规划 设计和规划管理。金口河区、峨眉山市、犍为县、井研县、夹江 县、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可参照本规定, 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部分规定内容。 第1.0.3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设施工程、 湖水系工程及雨水、污水、再生水、给水、燃气、输油、热力 通信、户播电视、电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除高速 公路外,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的公路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 分,其设计与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高速公路与城市道路的交 叉工程其设计与规划管理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0.4条市政工程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专项规 划统一规划设计,按计划实施。市政工程应按城市远期发展规模 规划设计,并应考虑防灾备用需求。 第1.0.5条在本市实施的市政工程,应采用2000国家大 地坐标系统和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2.1.1条各等级道路衔接及立交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高速公路与快速路相交处应设置互通式立交;高速公路与 主十路相交处应宜设置互通式立交: 2.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十路相交处应设置立交,支路不得直 接接入快速路; 3.交通性主十路与主十路相交处宜设置立交: 4.立交设置应保障交通主流方向便捷,避免绕行。 第2.1.2条道路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弯半径应符合以下 规定: 1.主十路交叉口转弯平径宜为20一25米: 2.次十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宜为15一20米; 3.支路交叉口转弯平径宜为10一15米; 4.不同等级道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照较高等级道路确定交叉 口转弯半径。 第2.1.3条新建道路其道路红线展宽应符合以下规定: 公交停车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的道路路段,应展宽 道路红线,不宜减少人行道宽度。 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相交的交叉口应渠化展宽。 第2.1.4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暖通空调管理,应合理组织项目 内部车行交通。车行出入口应符合以下规定:

    1.禁止在快速路、立交匝道上直接开口;主十路上不应开口, 确需升口的,应专题论证,有条件的,应通过设置辅道开口,但 人行道宽度不得减少; 2.当相邻道路为2条或者2条以上不同等级道路的,应在较 低一级城市道路上设置出入口; 3.沿次十路同侧的建筑工程项自,其车行出入口之间的水平 距离应不小于40米; 4.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及加油(气)站应临辅路设置;确需临 主路设置的,应设置在与主路分离的停靠区内,停靠区车行出入 口应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 5.车行出入口与公交停车港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米: 6.鼓励与相邻用地建设项目共用车行出入口,减少对城市道 路的车行开口数量。 第2.1.5条新建公交停车港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400一800米,其中人口密集地区 宜取低值; 2.对向设置的停车港以渐变段起点起算,应朝车辆前进方向 错位30米设置; 3.停车港区域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该道路人行道宽度: 4.交叉口附近设置的公交停车港,宜设在出交叉口方向,距 路缘名圆角切点不小于50米。 注:旧城区公交停车港的设置宜符合以上规定

    2.2公用管线工程 第2.2.1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同步规划、建 设城市管线,统筹处理好各类地下管线的关系。 综合管廊应布置在道路两侧绿地及道路红线范围内。未纳入 综合管廊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与道路绿化、盲道等统筹协调: 并符合以下规定: 1.道路红线宽度40米及以上的城市干路,在道路两侧均应 布置雨水管道: 2.市政公用管道(电力、给水、污水、天然气、雨水、路灯、 通信等)在城市道路双侧布置的,其布置形式参见下图1;单侧 布置的,其布置形式参见下图2;

    图1:市政公用管线双侧布置图

    3.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或绿化带下;条件受限的水利工艺、技术交底,可以 布置在车行道下。 4.当用地条件受限时,在保证现状建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 提下,可以将地下管线布置在道路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 5.新建、改建、扩护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建(构)筑物地 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 第2.2.2条承担为道路沿线用户配套服务的市政管线应 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或道路两侧的绿带外1~2 米。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预留支管间距 不宜大于150米。 第2.2.3条城市管道的最小建设规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未纳入综合管廊,在城市主、次十路上敷设的各类市政工程 管线,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格理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理

    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低于以下数量及规格: 1.电力电缆沟及管道6条(孔); 2.通信管道12孔; 3.天然气管道100毫米; 4.供水管道200毫米、排水管道400毫米。 第2.2.4条地下管道覆土厚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地下管道横向穿越车行道的,其覆土厚度应满足相关技术 规范要求,并不宜小于1米。 2.沿城市道路路缘石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 线路,其覆土厚度不宜小于0.4米 3.与城市道路平行埋设在车行道下的其他地下管道线,其覆 土厚度应满足管道最小覆土的技术规定,并不宜小于1米。 4.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其盖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 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5.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 标高一致。 第2.2.5条排水系统内的干管之间宜设置连通管。 第2.2.6条排水户内部的排水系统必须按雨污分流进行实 施并分别排入城市的雨水、污水管道内。城市污水系统未覆盖的 地区,排水户应先在其内部实行雨污分流,难以排入城市污水系 统的污水,应采用生化等处理设施就地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 能就近排放。城市雨排水系统未覆盖的片区,排水户应分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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