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绵阳市规划局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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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H:南侧建筑高度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B:高层居住建筑短边外轮廊线投影边长(飘窗不计入)

    安照上述标准控制装修设计教程,100米以上按每增加3米高度增加1米

    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注:1.H(多):多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

    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多低层建筑山墙与高层建筑平行时控制。 3.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其最小间距按多低层建筑长边与高层建筑平行时控制。 第二十八条高层居住建筑须作日照分析,如日照分析计 算出的间距与以上规定间距有不同的情况,按最大的控制距离 控制。 第二十九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 按居住建筑(含公寓)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五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 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 之间的间距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 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控制

    第三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第三十条 工业、物流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

    第三十三条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 凤、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本市建 设用地实际情况确定。除了第三十四条与第三十六条所列以外 的其他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 小值≥24米; 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 小值≥18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 距为多层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值≥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新区为南侧建筑 高度的1.0倍,旧城为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10 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 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且最小值≥6米。 (五)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的 的最小间距: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 非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白 非居住建筑控制

    :1.非居住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按100米计算建筑高度。

    .H为两幢建筑的平均高度

    3.建筑面宽大于20米的均视为长边;长边面宽:短边面宽<1.5的均视为长边, 第三十四条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 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 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

    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 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第四节建筑后退规划控制红线

    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 2.当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的夹角≤45度时,其退距按主要朝向后退规定执行。 当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的夹角>45度时,其退距按次要朝向后退规定执行, 3.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按每增加10米高度间距增加2米计算建筑间距,增加高度不足10米的,按间距增加2米计算 4.地下建筑外墙退地界距离最小值为3米,且不影响周边建筑及管网安全(特殊情况可论证) 5.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6.高层建筑裙房按多层非居住建筑后退规定执行。 7.建筑退让块状规划绿地在满足上表规定的同时应符合下述规定:多、低层建筑≥0.25H;高层≥0.2H。 8.建筑退距在满足上表要求的同时必须满足国家现行规范的退距要求

    2.当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的夹角≤45度时,其退距按主要朝向后退规定执行 当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的夹角>45度时,其退距按次要朝向后退规定执行, 3.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按每增加10米高度间距增加2米计算建筑间距,增加高度不足10米的,按间距增加2米计算 4.地下建筑外墙退地界距离最小值为3米,且不影响周边建筑及管网安全(特殊情况可论证) 5.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6.高层建筑裙房按多层非居住建筑后退规定执行。 7.建筑退让块状规划绿地在满足上表规定的同时应符合下述规定:多、低层建筑≥0.25H;高层≥0.2H 8.建筑退距在满足上表要求的同时必须满足国家现行规范的退距要求。

    规划区内河道控制蓝线宽度(米

    注:1.蓝线宽度的计算边界以河堤迎水面堤顶为起点计算。

    1.蓝线宽度的计算边界以河堤迎水面堤顶为起点计算

    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注:1.除满足上表要求外,建筑至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该建筑应退用地红线的距离

    2.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按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执行。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 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乡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 3.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应满 足现行的《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临城市主干道(40米)不得设置垂直面向道路的地下停车场出入口。 4.雨蓬、檐口、造型线条可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出挑,出挑宽度不大于0.5倍后退距离,距地面净高应 大于4.5米,且与相邻建筑出挑协调统一。活动遮阳、凸窗、空调机位(板)出挑部位可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内出挑,出挑宽度不得大于0.6米。 5.临规划道路不宜设置围墙,确需设置围墙的,应采用生态、通透式围墙,并符合规划、消防、管线安全要求, 6.当两条道路宽度不一致时,退道路转角红线距离按主要道路红线宽度执行。 7.建筑后退高速公路边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后退过境公路不小于25米,后退铁路(指边轨线)的距离不小 于30米。 8.建筑后退城市高架桥(立交桥)时,按括号内数学后退道路红线。 9.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10.特殊区域后退规划道路控制线按相关规范执行。

    居住区级及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分类

    注:公建配套设施按照建设实施主体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政府主导实施的公建配套设施,包括表4 的前八类设施和农贸市场(不含停车场);第二类为以市场推动为主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为商 服务业设施(不含农贸市场)

    第一节居住区级公共配套设施

    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集中设置示意图

    居住区服务中心配置标准(6项)

    居住区服务中心配置标准(6项)

    住区服务中心配置标准(6项

    注:1.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服务中心的设置应与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划保持一致,但同时要考虑一些涉农街办将来 金的可能

    独立设置的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项目(8项)

    注:1.综合运动场、派出所、居住区公园、居住区商业中心、公交场站宜与居住区服务中心集中 设置。 2.中学应按可独立开放操场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宜临道路设置港湾式停车区,方便家长接送 孩子需要。 3.控规中规划体育用地均为综合运动场用地,配建服务设施按每1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不 大于3平方米建筑面积,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

    注:1.综合运动场、派出所、居住区公园、居住区商业中心、公交场站宜与居住区服务中心集中 设置。 2.中学应按可独立开放操场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宜临道路设置港湾式停车区,方便家长接送 孩子需要。 3.控规中规划体育用地均为综合运动场用地,配建服务设施按每1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不 大于3平方米建筑面积,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

    第二节基层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

    基层服务中心配置标准(4项

    表中社区用房与现行控规中社区居委会提法相对应

    ,农贸市场宜布置在建筑底层或采用半地下方式

    3.上述项目若没有条件进行集中叠建,或出于为以后预留配套设施用地考虑,菜市场可独立 占地,未叠建的设施应根据专项规划、控规和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设置。

    独立设置的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项目(4项)

    独立设置的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项目(4项)

    2.小学应按可独立升放操场的要求进行设计;宜临道路设置港湾式停车区,方便家长接送孩子需要 3.小学、社区集中绿地应同时作为避难疏散场所

    2.标“√”项目为新区社区用房面积增加的公建配套设施。 3.新区社区用房单独占地,用地规模1500一2000平方米,

    3.新区社区用房单独占地,用地规模1500一2000平方米,应有室外活动场地。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

    第四十七条为促进公建配套设施实施,基层服务中心 可叠建商业服务业及办公设施。 第四十八条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集中叠建后,节省 用地应优先补充其他各类公建配套设施的不足

    第三节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

    第四十九条临城市道路、公共绿化带设置机动车停车位 的,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公共绿线须加大退让距离。该部分 机动车停车位临道路、绿化带长度须小于该建设项目临道路、 绿化带长度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条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

    注:1.建设用地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配置机械停车位不得大于总停车位的50%。

    个侍大于停车位的V% 2.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3.公共建筑配套地下微型机动车位比例不得大于总车位数的30%。 4.旧城区的中小学幼儿园宜临遣路设置港湾式停车区或利用操场地下空间设置地下停车库;新区的学校周边宜 设置地面社会停车场或停车楼。解决家长接送孩子而引起交通拥堵的间题。 5.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等地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出租车侯客专用停车位 商业综合体、货运仓储、批发市场等建设项自应根据国家规范和功能需要设置大型车停车位 6.本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第五十二条公共厕所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 活动场所附近。 (二)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间宜设置不小于3m 宽绿化隔离带。 (三)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

    第一节绿地环境规划管理

    第六十二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用地产权范围

    其他公共设施建筑 结合方案,且≥20% 工业建筑 ≥5%且≤15%并按防护要求设置 物流、交通、仓储类建筑 >5%且≤15%并按防护要求设置

    注:1.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占用项目土地权属用地范围内的城市带状绿地,其绿地面积可计入该项目的绿地指标 2.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 2学接一仙儿同中品动场一活动场可计、好地家

    3.学校、幼儿园中运动场、活动场可计入绿地率。 4.旧城区绿化提倡树木绿化为主,地面绿化和立体绿化为辅的配置原则, 第六十六条地下及平地下建筑(如停车库等)的掩土绿 化应与整体绿化设计相结合,并按屋面与地面高差折算计入绿 地率。屋面与地面高差小于等于1.5米时,有效系数为1;屋 面与地面高差大于1.5米但小于等于6米时,有效系数为0.6; 屋面与地面高差超过6米且小于12米时,有效系数为0.2;超 过12米时不计入绿地率。 第六十七条室外停车场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时。 当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 面积的30%计入绿地率;当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两个车位 一棵树(养木胸径大于10cm),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50% 计入绿地率(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 定)。 第六十八条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3X3排及以上)的场 地,如均为养木、树距不大于6.0米,且树阵的用地面积不小 于300平方米时,按树阵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第六十九条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 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分隔宜采用通透栏

    杆、绿离、水景等形式。确需建围墙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通透式围墙通透率应大于70%,通透部分的绿视率 应达60%以上; (二)绿色植物墙绿覆盖率大于80%: (三)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 放空间)要砌宽度30.0厘米以上、高度40.0厘米的种植槽 用于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要达到100% 第七十条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 时,建筑高度不大于4.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一)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时,不能配建任何设 施。 (二)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时,只能配建 不大于50平方米的公厕。 (三)公共绿地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且<3000平方米 时,只能配建公厕及管理用房,且建筑密度小于6%。 (四)公共绿地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时,可配建公厕、管 理用房及服务设施用房,超过3000平方米的部分其建筑密度小 于 3%。

    第二节建筑景观规划管理

    第七十一条建筑物第一界面临≥50米宽道路或临江、

    建筑贴线率指标表(%)

    第七十三条进一步优化城市建筑形态、提升城市建筑品 质,形成人性化的城市空间,对建筑形态规划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用地规模在3公顷以上的居住、公建类高层建筑项 自应依托城市开散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 琉密有致的城市轮廓。 (二)建筑高度。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 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宜控 制住10%一25%之间,面向城市开散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 氏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的空间层次。非特定地段因优化城市 空间需要,经专家论证,在满足航空限高的情况下建筑高度可

    的附属设施。独立设置的配、变电室,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 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第八十条临街建筑外墙面设置空调室外机、给排水管、 燃气管时,应对其进行隐蔽或美化。 第八十一条建筑外部装饰应加强细部处理,建筑基座 (底层或勒脚)装饰材料宜选用石材:雨棚宜选用金属钢架、 玻璃等装饰;屋顶宜选用铝型材、玻璃、钢等材料装饰;阳台、 露台栏杆(板)宜选用玻璃或烤漆材料等装饰。位于风景区、 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城市公园等凤貌控制区内的多低层建筑平 屋顶应进行屋顶绿化,其余区域的平屋顶宜进行屋顶绿化。 第八十二条禁止建筑物楼顶设置任何形式单学体楼盘 标识,外立面告店招设置应与建筑规划设计同步进行,并报 城管部门审批。 第八十三条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坡地布置建筑应进行地 块竖向设计,提出边坡稳定方案。临街建筑室内外高差一般不 超过0.45米。 第八十四条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 深除符合管线理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 于 0. 9 米; (二)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 于 1. 2 米。

    能时)外挑的平台、廊道,要求必须有独立对外的垂直交通及 出入口且保证对外开放,以形成室内外之间的过渡空间,并保 证只能作为交通空间的功能,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 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

    工程技术第三节自然景观资源地区规划管理

    第八十九条自然景观资源地区包括:基本生态保护用 地、河流、湖泊、山体、组团隔离带和城市公园等。 第九十条应重点保护河流、山体等反映城市地域特征的 自然景观资源,水体、坡地不能随意改变地形,禁止大挖大填: 未经管理部门认可的地形调整,仍按原地形执行。 第九十一条城市自然景观资源地区之间应采用建立生 态通廊、视线通廊或步行通道等方式。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 宜单独编制城市设计,用来指导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在特殊 情况下,应按批准的城市设计进行建设管理。 第九十二条,自然景观资源地区与其相邻地区之间应尽 量多地建立视线通廊和步行通道,提高自然景观资源地区的可 视性和可达性。 第九十三条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宜划分为小街块进 行建设,街块划分时应将短边朝向自然景观资源地区,短边宽 度宜控制在100米以内。短边宽度大于100米时,地块内部宜

    提供通往自然景观资源地区并贯穿地块的步行公共通道,公共 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

    第九士四条城市中重要的临山、临水地区应设置特定白

    视点和视角来控制天际线,在主要视线观赏方向和位置电力弱电施工组织设计,避免 主要的山脊线、山峰受到建筑物的遮挡

    第九十五条城市规划控制的风景区,其下的临山建筑不 超过山体轮廓线高度的70%(风景区内部的景观性标志建筑除 外),老龙山、黄土梁、普明山、笔架山等山上建筑高度宜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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