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项目用地与规划指引(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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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 规定的权限、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总体规划修改对用地布局和功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实施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实施州(市)、县(市、 区)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建设需要修改的;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规定情形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组织编制 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 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天际线控制规划进行修改:因总体规划 修改,城市、镇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的;因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 需要修改的;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天际线控制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论 证确需修改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 求公众、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 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城乡规划修改方案编制后,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天际线控制规划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 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六、征地补偿政策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原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下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 27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 土资【2015]109号),公布实施全省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该标准是县级人 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组成(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要求各地在征地实施过程 中必须严格执行: (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 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标准。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

    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 金的行为。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土 地使用权租赁的形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四种。鼓励工业用地采取 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使用,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办理。 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涉及租赁转出让且符合条件的,以协议 出让方式办理。 八、产业用地支持政策 (一)工业用地降成本政策 根据《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云政发【2017】50号), 实体经济企业工业用地实施以下用地降成本政策: 1.严格执行中央出台的六项专项资金计提政策,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 教育资金统一按照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全部取消省级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自 定的附加于工业用地上的各项计提资金。 2.与工业用地宗地无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不得摊入工业 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坚持区域内土地开发成本综合、动态平衡,通过商业用地、 综合用地、住宅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弥补工业用地成本。 3.对符合相关条件可归类为工业产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仓储物流、 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按工业用地及工业地价提供用地。 4.煤炭企业的研石山等用地,以及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 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5.工业用地最低价格不得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 本和按照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 业,经批准可最长于2年内分期缴纳。 6.企业依法依规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不再增

    需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或军事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 (四)自然资源部批准试点矿区范围内对地表浅层等采矿用地,在3到 5年内复垦的,可采取临时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依法落实复垦责任。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补偿:按照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规 定标准执行,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 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27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 云南省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09号),涉及占用 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其补偿参照所在地征地拆迁的有关标准执行。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 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 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 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有批准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 用,一般不超过两年,同时,通过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 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十二、设施农用地政策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 土资发【2014】127号)、《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云 国土资【2016】174号)、《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 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73号)、《云南省国土资 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云国 土资【2018】92号)规定,将设施农用地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 (一)设施农用地范围 1.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 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

    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 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 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 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 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 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 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 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等环保 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 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清洗、分栋、榨汁、包装场所用地(含自用饲料加工 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 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 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 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烘干设施、粮经产品保鲜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 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 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 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 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规模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 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 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山地种植基地生产 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上述标准的80%以内;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 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等大牲畜的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项目规模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

    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 过10亩。 2.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粮经作物生产需要 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生产规模30亩以上至500亩(含)以下的医疗器械标准,配套设 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 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按种植面积规模0.6%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 过10亩。 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进行备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编号。 十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昆明市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 【2009】65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 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行)的通知》(昆政办【2011】118号)、《昆明市 规划局关于统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法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或个 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1.征收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由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作为执收主体代政府征收。其中,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 及高新、经开、度假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上 缴市级财政专户,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其他县(市)、区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纳入县(市)、区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2.征收标准。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

    凡符合免收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部门申请免收。根据《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办法》(昆政 发【2009】65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免收情形为: 1.在原建筑面积内翻建的建设项目; 2.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公共交通、燃气、自来水、节水、环卫、污水处 理等建设项目; 3.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 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博物(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 公共卫生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4.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建 设项目; 5.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6.财政全额拨款的建设项目; 7.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项目; 8.农民利用合法批准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9.移民安置、城中村改造的公益性拆迁安置房。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退还

    凡符合免收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部门申请免收。根据《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办法》(昆政 发【2009】65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免收情形为: 1.在原建筑面积内翻建的建设项目; 2.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公共交通、燃气、自来水、节水、环卫、污水处 理等建设项目; 3.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 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博物(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 公共卫生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4.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建 设项目; 5.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6.财政全额拨款的建设项目; 7.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项目; 8.农民利用合法批准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9.移民安置、城中村改造的公益性拆迁安置房。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退还

    设施配套费。 十四、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注销、变更和延续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及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 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建议核对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 予撤销。 (二)撤回 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 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可以依法 撤回或变更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 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四)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行政许可变更: 1.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 变更的; 2.因城乡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 的; 3.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不可抗拒因素,以及根据其他 相关部门的书面要求必须进行修改的; 4.因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 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5.因项目施工图或消防审查等提出不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无 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6.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规划条件规定的前提下,确需 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变更:; 1.已取得我局核发规划核实合格文书的; 2.规划许可已经失效的; 3.变更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增加建筑密度、减少必须配 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的; 4.申请变更内容已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核发预售证的; 5.其他不予变更的情形。 申请行政许可或规划条件变更的项目,须在有效期内向窗口提出申请。 窗口报件所需资料: ①按电子报件要求,填写《电子报件系统》内“行政许可变更与延续” 申报表,打印并加盖公章。(原件1份) ②申请变更的证书及图纸。(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③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材料。(原件1份) ④其它与变更相关的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行政许可变更: 1.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 变更的; 2.因城乡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 的; 3.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不可抗拒因素,以及根据其他 相关部门的书面要求必须进行修改的; 4.因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 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5.因项目施工图或消防审查等提出不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无 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6.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规划条件规定的前提下,确需 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变更:; 1.已取得我局核发规划核实合格文书的; 2.规划许可已经失效的; 3.变更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增加建筑密度、减少必须配 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的; 4.申请变更内容已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核发预售证的; 5.其他不予变更的情形。 申请行政许可或规划条件变更的项目,须在有效期内向窗口提出申请。 窗口报件所需资料: ①按电子报件要求,填写《电子报件系统》内“行政许可变更与延续” 申报表,打印并加盖公章。(原件1份) ②申请变更的证书及图纸。(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③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材料。(原件1份) ④其它与变更相关的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③上述材料的扫描件(jpg格式)。 (1)变更应当按照原证书的审批程序办理。 (2)同意变更的,应当持决定书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或规划条件。 (五)延续有效期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 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窗口报件所需资料: ①按电子报件要求,填写《电子报件系统》内“行政许可变更与延续” 申报表,打印并加盖公章。(原件1份) ②申请延期的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③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材料。(原件1份) ④其它与延续相关的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③上述材料的扫描件(ipg格式)。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可以延续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十五、规划批后公布 (一)总体要求 昆明市规划局具有行政审批权范围内的城乡规划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批 后公布均应按照此要求执行。 依法应当公布的城乡规划及行政审批项目,除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 或暂不宜公布的外,都应当公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布范围 下列情形应当进行公布:1.审批通过的总体规划;2.审批通过的控制性 详细规划;3.决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决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决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其他应当公布的情形。 (三)公布内容 1.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批后公布的内容应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 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 2.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布内容包括规划批准文件、

    ③上述材料的扫描件(jpg格式)。 (1)变更应当按照原证书的审批程序办理。 (2)同意变更的,应当持决定书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或规划条件。 (五)延续有效期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 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窗口报件所需资料: ①按电子报件要求,填写《电子报件系统》内“行政许可变更与延续” 申报表,打印并加盖公章。(原件1份) ②申请延期的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③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材料。(原件1份) ④其它与延续相关的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③上述材料的扫描件(ipg格式)。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可以延续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十五、规划批后公布 (一)总体要求 昆明市规划局具有行政审批权范围内的城乡规划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批 后公布均应按照此要求执行。 依法应当公布的城乡规划及行政审批项目,除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 或暂不宜公布的外,都应当公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布范围 下列情形应当进行公布:1.审批通过的总体规划;2.审批通过的控制性 详细规划;3.决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决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决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其他应当公布的情形。 (三)公布内容 1.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批后公布的内容应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 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 2.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布内容包括规划批准文件、

    现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 3.行政审批项目: (1)经批准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公布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拟用地面积、拟建设规模、 许可证件编号等。 (2)经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布内容包括:用地单位、 用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许可证件编号等。 (3)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布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许可证件编号、建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总 平面图)(JPG格式)等。 (四)公布方式 1.总体规划:昆明市规划局网站、昆明市规划展览管展示厅进行公布。 2.控制性详细规划:昆明市规划局网站或辖区政府网站、昆明市规划展 览管或辖区政府展示厅进行公布。 3.行政审批项目:在市规划局网站进行公布。 十六、分期办理规划许可政策 按照《昆明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昆明市规划局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明市规划局关于执行<昆明市规划局分期办 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昆规通【2016】28号 以及《昆明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分期规划核实暂行办 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可分期办理的规划许可事项包括分期办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和分期办理规划核实。 (一)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应对应单宗土地证或土地出让合同确定 的宗地范围进行审查核发。为解决遗留问题,推进项目实施,因建设条件限 制等原因确需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整体规划方案经审查通过后可分期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可分期办理工程许可证几种情形: (1)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开发面积较大的房地产项目、工业类项目。 (2)涉及超高层建筑的项目。 (3)其他情形。 2.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设单位应提交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2)建设单位须提交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国家相关规范、《昆明市城乡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要求的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并明确分期建设计划(含 各期开竣工时间)及各期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3)申请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开工时间应符合《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跋工时间。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发时间均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之前。 (4)申请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单 位应取得辖区政府(管委会)关于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时序的意见;申请分 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应 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时序的意见。 3.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合理确定分期规模及建设时序, 并符合以下原则: (1)项目分期建设应优先考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保证其建设及使用 的完整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得单独作为最后一期建设。 (2)地块内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应以规划道路、小 区内部道路等物理界线进行分隔。 (3)涉及超高层建筑的,可按建筑的不同用途或分楼层办理。 (4)各期规划方案必须满足日照、消防等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 4.对于超高层、单一大型建筑在申请按不同用途或分楼层办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分证)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设单位须提交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国家规范、《昆明市城乡规

    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要求的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并明确各许可证的分证计划 及各部分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2)原则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证)许可应同时申请,规划应 同时审批。许可结果即多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同一套项目整体规 划设计方案作为附图。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证)后再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分证)变更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住建部门同意变更的书面 意见后,方可按程序办理。 (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证)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本《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按经 审查通过的整体规划方案确定的该地块容积率对应的配套费征收标准计算。 (二)分期办理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一般应按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一个建设工程 规划核实的方式进行。由于建设条件限制、涉及公共利益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建设单位可申请对同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规划核 实,属建设工程分期规划核实。 1.应满足以下条件才可申请分期规划核实: (1)申请分期规划核实范围内单体建筑、绿化、道路、市政设施和公共 配套设施等已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竣工; (2)规划许可要求配建的物管用房和社区用房不在申请分期规划核实 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提供符合标准的过渡性用房; (3)申请分期规划核实区域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具备独立 使用条件; (4)未申请规划核实的其他区域已经开工建设; (5)申请分期规划核实区域的施工场地应清理完毕,拆除临时设施; (6)其他相关要求

    2.分期规划核实要符合以下规定: (1)分期规划核实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期; (2)住宅项目原则上按不小于组团规模进行分期核实,其中配套公共 服务设施宜先期进行规划核实; (3)回迁安置房可按安置需求以栋为单位进行规划核实。 (4)混合用地性质中不同性质建筑可按建筑性质分期核实。 3.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分期核实的项目,应将申请分期核实的相关内容 在现场、网站和规划展览馆进行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 同意分期进行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应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十七、临时建筑政策 为规范临时建筑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 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 昆明市规划局研究制定了《昆明市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建筑规划审批管理的 通知》(昆规通【2015】21号)和《关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 (昆规通【2015】24号)。 (一)临时建筑的范围 上述文件要求中的临时建筑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修建、 不登记产权、确需建设且限期使用的临时市政基础设施、临时农贸市场和临 时售楼部(不包括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建设的临时宿舍、工棚等),其它类 型的临时建筑不予审批(临时厂房、临时仓库、临时商业等)。 (二)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1.影响城市、镇规划实施的;2.影响城市、镇景观和环境的;3.影响居 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的;4.影响城市、镇交通级公共活动场所人流集散的;5.占 用城镇绿地(包括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消防通道、高压供电走 廊、防洪设施的;6.占压地下管线和设施,影响其使用、维护和安全的;7.占 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影响城乡交通和安全的;8.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具备条件: 1.持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证;2.临时建筑规划涉及方案; 3.申请建设临时售楼部的,属于城中村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其修建性详细 规划或建筑工程方案应先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属于非上述类型的开发项目, 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方案应先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或取得项目的《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及延期 临时建筑的批准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 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延期使用,延期许可一般不超过一次,延期 期限一般为一年。 (五)临时建筑的拆除 临时建筑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筑。 开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核实(包含申请规划分期核实),临时售楼 部使用期限无论是否届满、位置是否在核实地块的,建设单位必须自行拆除 临时售楼部,若未进行拆除的,规划部门不进行规划核实。 (六)收费标准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工程)前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计算标准按照昆政发【2009】65号、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昆政办【2011】 118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建设项目用地与规划审批主要业务

    为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用地与规划审批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更好指导用地 业务办理,特整理汇编二十三项主要业务办理指南。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理指南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工程)以 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交通工程)。 (一)申请人及申请条件: 昆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项目批准或核准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或同级政府批复的行业规划而尚 未批准或核准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三)实施机关: 根据项目立项及职责范围,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其中,省级 及以上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主城范围 内除市级重大跨区交通工程由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施外,其余项目均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主城五区人民政府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 会实施。 (四)办理条件: 1.新接件: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第一条规定,在受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注:1.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 2.凡规划审批机关发出的批准件及有关材料不需另行提供。 3.其他行业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是否作为规划审批前置要件由地方具体审批机 关依法依规自行决定。 4.上述范围之外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函征询相关部门意 见,相关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若由于相关部门意见未 及时回复造成的审批后果由此部门负责。 5.所有规划编制成果材料靡页均应加盖城乡规划成果电子章方为有效。 (六)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日,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其中昆 明市主城范围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上述时限均不含专家评审、现场踏 勘等时间。 (七)收费及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详见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附图1.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含选址、用地、工程、核实及其变更、延续)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踏勘论证办理指南 一)受理范围。

    附图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踏勘论证办理流程图

    项目节地评价报告专家评审办理

    (一)受理范围。 1.申请内容: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报告专家评审。 2.申请人: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3.申请条件: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要求,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供地、用地等环节,需进一步落实标准控制制度。对国家和地方已经颁布土 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 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或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 用标准和建设标准,需编制节地评价报告并申请专家评审的建设项目。 4.不予受理的情形:不符合申请条件,资料不齐全。 (二)依据。 1.设定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2.办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 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 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 (三)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办理条件。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应编制节地评价报告,并 申请专家评审: 1.用地规模超标准的建设项目; 2.无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 3.属于超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效期、建设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发生重 大变化的建设项目; 4.用地预审阶段未进行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 (五)申请材料(见附表4)。

    附表4.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报告专家评审申请材料目录

    (六)时限。无。 (七)收费及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见附图3)。 (九)相关咨询服务。

    (六)时限。无。 (七)收费及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见附图3)。 【九)相关咨询服务。

    3.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报告专家评审办理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五、总体规划修改办理指南

    付图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流程图

    附表7.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办理申请材料

    6.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办理流程图

    附表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

    附图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流程

    七、勘测定界成果验收办理指

    (一)受理范围。 市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行政辖区范围内城镇批次用地、单独选 址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自然资源执法等 各类项目用地的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成果验收工作。 (二)依据。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实施条例》。 2.办理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2016版)。 (三)实施机关。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验收条件。 1.控制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和标志埋设、采用的坐标系统、测定方法、 扩展次数、限差、成果精度、计算方法及平差的成果精度满足要求。 2.权属、地类、面积:权属清晰,面积准确,地类与最新年度土地利用 现状图标注地类一致(涉及违法用地的按原地类报批)。 3.地籍要素测量:地籍要素的测量方法、记录和计算正确,各项限差和 成果精度符合要求,测量要素齐全、准确,有关地物取舍合理。 4.勘测定界图绘制:勘测定界图表示内容、图廓整饰符合要求,地形要 素取舍合理,面积精度和图边处理符合要求。 5.面积量算及汇总:勘测定界面积及项目占用坝子的面积量算方法、面 积汇总正确,精度符合要求。 6.各类签字盖章规范、完整。 (五)申请材料(见附表9)。 (六)时限。无。 (七)收费及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见附图8)。

    附表9.勘测定界成果验收申请材料目

    附图8.勘测定界成果验收办理流程图

    八、耕地占补平衡办理指南

    (一)受理范围。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需按照“占一补一、 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上以 县级自行平衡为主。县级内确实难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应在市级范围内 调剂补充。市级范围内仍难以实现的,可申请省级调剂补充。重大建设项目(包 含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

    附表10.耕地占补平衡办理材料目录

    附表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办理材料清单

    量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办理

    十、建设项日压復里安矿厂质源办理拍南 (一)受理范围。 1.查询: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 2.审批和备案:省自然资源厅受理跨市级的建设项目用地:市级自然资 原主管部门受理本市级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 (二)依据。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2.办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 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三)实施机关。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审批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 (五)申请材料(见附表12)。 (六)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及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见附图11)。 1.查询: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持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向省、市、县三级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否压覆矿业机 为情况。查询结果有四种情况:①压覆矿产资源和矿业权;②压覆矿产资源, 旦不压覆矿业权;③压覆矿业权,但不压覆矿产资源;④不压覆矿产资源科 矿业权。 2.编制评估报告:属于上述查询结果①和②的情形,需要编制矿产资源 压覆评估报告。属于上述查询结果③和④的情形,不需要编制矿产资源压覆 平估报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由建设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委 其他单位编制,没有资质要求。评估报告内容:评估任务和依据,建设项 概况,评估工作受何单位委托,评估区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重点说明建 设项目压覆的矿种、位置、范围、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不可避让性论计

    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办理申请

    2.不予审批的情形:①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 ②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③用地规模不符合有关建设用 地指标的规定;④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用地查处不到位;③对未签订压 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的,各级人民政府 不得转发用地批复。 (五)申请材料(见附表13.14.15)。

    附表14.城镇批次用地报件资料清单

    附表15.实施方案用地报件资料清单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

    水利水电标准规范范本五等(64):官渡区、五华区、盘龙区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办理流程图

    土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办理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独给规划条件,以划拨方式提 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以附件方式 核发规划条件。 (一)由土储部门或辖区政府申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1.申请人及申请条件: 土储部门或辖区政府指定部门(只对在昆明规划区范围确定的建设用地 内拟出让地块,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受理拟出让地块的《建设项目规 条件》审批,以此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 (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3.实施机关: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共中:昆明市主城范围内由各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 里。 4.受理条件: 出让地块在审批机关规划区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有批准的控详规 覆盖;不予受理的情形:出让地块不在审批机关规划区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成者出让地块上控详规未覆盖。 5.申请材料(见附表17)。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独给规划条件,以划拨方式提 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以附件方式 核发规划条件。 (一)由土储部门或辖区政府申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1.申请人及申请条件: 土储部门或辖区政府指定部门(只对在昆明规划区范围确定的建设用地 内拟出让地块,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受理拟出让地块的《建设项目规 条件》审批,以此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 (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3.实施机关: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共中:昆明市主城范围内由各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 里。 4.受理条件: 出让地块在审批机关规划区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有批准的控详规 變盖;不予受理的情形:出让地块不在审批机关规划区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成者出让地块上控详规未覆盖。 5.申请材料(见附表17)。

    密封圈标准表17.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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