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海绵城市规划技术导则(武汉市城乡建设局等四局委201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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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转输雨水,在地表浅沟中种植植被,利用沟内的植物和土壤截留、净化雨 流的设施。

    2.2.7生物滞留设施bioretention

    在地势较低的区域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滞蓄、净化雨水径流的设施排水标准规范范本,由植 物层、蓄水层、土壤层、过滤层构成。包括:雨水花园、雨水湿地等,生物滞留设施是 下凹式绿地中的一种。

    2.2.9渗透池(塘)infiltrationpon

    2.2.11渗透管渠infiltrationtren

    2.2.12铺装层容水量waterstoragecapacityof

    2.2.13透水路面结构perviouspavementstructur

    分为半透水路面结构和全透水路面结构。路表水只能够渗透至面层或基层(或垫层 道路结构体系为半透水路面结构;地表水能够直接通过道路的面层和基层(或垫层 下渗透至路基中的道路结构体系为全透水路面结构。

    2.2.14透水沥青路面结构porvousasphaltpavement

    2.14透水沥青路面结构porvousasphaltpavement

    由较大空隙率混合料作为路面结构层、容许路表水进入路面(或路基)的一类沥 各面。

    3.1.1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理念,注重对河 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强调采用低影响的开 发模式。

    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 3.1.31 武汉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地区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和雨水利用 的需求,并以内涝防治与面源污染削减为主、雨水资源化利用为辅。 3.1.4 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使用。 3.1.51 低影响开发的各类工程措施之间应有效协同,尽可能多预留城市绿地空间,增 加可渗透地面,蓄积雨水宜就地回用。

    表3.1.10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量对应一览表

    4海绵城市规划设计目标

    1.1海绵城市规划设计目标应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面源污染物控制目标、 流量控制目标、内涝防治目标和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

    4.1.2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宜开展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水资源等方面的专题研究, 提出合理的目标取值。未开展上述专题研究的规划设计项目,其目标值应按照本章节的 规定取值。

    4.1.2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宜开展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水资源等方面的专题研究,

    4.2年径流总量控制且标

    2.1武汉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分为区域目标和宗地目标(道路分段目标)两级 下一级目标的加权平均应满足上一级目标的要求,

    4.2.2区域目标一般以排水系统或其中的湖泊汇水区为一个分区,确定区域年

    电控市自主安 1排水系统内绿化、水系等生态性用地与其他开发用地的比例 2受纳水体的环境目标: 3受纳水体的现状水质及主要超标污染物

    4.2.3建筑与小区建设工程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取值:

    1以所在排水分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管控基准值为基础(详见图7.2.1,不在图 7.2.1范围内的建筑与小区建设工程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按70%取值),并结合项目用 地性质和建设特点予以调整,具体调整幅度按表4.2.3执行。调整后的取值不足60%的 按60%取值,调整后的取值大于85%的按85%取值

    .2.3建筑与小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调整值

    2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统一确定为85%

    2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统一确定为85%。

    4.2.4确定区域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时,还应分析该区域绿地和港渠占

    及港渠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85%来推求该区域道路及开发地块的平均指标,湖泊不纳 入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核算。

    4.3面源污染物控制且标

    建设工程面源污染削减率应按照图7.3.1

    4.3.2不在图7.3.1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面源污染削减率,应结合建设工程与受纳水体的 关系确定。在建设工程与受纳水体关系研究不充分的情况下,可按照以下标准取值: 1水质目标为II类、II类的湖泊汇水区,其面源污染物削减率应达到70%(以TSS 计,下同)。 2水质目标为IV类的湖泊汇水区,其面源污染物削减率应达到60%。 3其他湖泊及江河、港渠汇水区,其面源污染物削减率应达到50%

    4.4峰值径流控制目标

    4.1在进行峰值流量的计算时,不同用地类别的峰值流量径流系数可按表4.4.1的 取值。

    表4.4.1不同用地类别的径流系数计算取值一览表

    4.2 峰值流量径流系数应按排水系统现状能力、规划建设强度、用地类别和雨水 受纳水体的不同,经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高于表4.4.2的规定值

    4.2不同用地类别的峰值径流系数控制标

    4.5.1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

    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4.5.1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2新建地区应按本规定执行,既有地区应结合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更新排水系 统,并按本规定执行。 33 回一排水系统可采用不回的设计重现期。

    表4.5.1雨水管渠没计重现期(年)

    4.5.2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

    4.5.2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 经济比较后按表4.5.2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4.5.2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 3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3.2.4B的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雨洪行泄通道 和内河整治等措施。 4对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

    表4.5.2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4.6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

    4.6.1对有条件的城市道路项目,其绿化浇洒和道路冲洗用水宜考虑雨力

    6.1对有条件的城市道路项目 和道路冲洗用水宜考虑雨水资源化利月

    1.1海绵性评估应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峰值径流系数、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 比例、防涝水平和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等基本内容的评估。

    海绵性评估应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峰值径流系数、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 防涝水平和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等基本内容的评估。 海绵性评估可采用模型评估和简易评估两种方法,有条件的宜采用模型算法 法的相关模型选取和参数取值应符合不同规划和设计项目的特点

    5.1.2海绵性评估可采用模型评估和简易评估两种方法,有条件的宜采用模型算法 模型算法的相关模型选取 计项目的特点。

    5.1.2海绵性评估可采用模型评估和简易评估两种方法,有条件的宜采用模型算法,

    5.2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简易评估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简易评估应按以下要习

    式中:V一一设计调蓄容积或需蓄水容积,m3; H一一设计降雨量,mm,按表3.1.9选取; Φ一一场均综合雨量径流系数; F一一汇水面积,hm。 4核算每个地块的可蓄水容积。 5确定该地块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将该地块不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需蓄 水容积与实际可蓄水容积比较,得到该地块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6区域年径流控制率核算。为该区域内每个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加权平均值

    在径流系数内已综合考虑其空隙的设施:如透水铺装、绿色屋顶结构内的空隙; 4受地形条件、汇水面大小等因素影响,无法有效收集径流雨水的设施。

    5.2.4蓄水设施的蓄水容积计算应满足以

    1具有渗透功能的综合设施,蓄水最大深度应根据该处设施上沿高程最低处确定; 2用于接纳初始阶段降雨的雨水罐、雨水池等,可蓄水容积应结合所蓄雨水的利 用安排确定,雨前不能及时排空的容积不应计入核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蓄水容积; 3每处设施计入总调蓄容积不应大于设计降雨量下其汇水面内的实际降雨径流 量。 4每处设施计入总调蓄容积应不大于一个周期内排放量、水体渗透量、水面蒸发 量和回用量之和,其中排放量根据可排空的体积确定,回用量根据实际回用水量确定, 水体渗透量和水面蒸发量计算确定。一般取一个周期24h

    5.2.5水体渗透量确定方法

    W,=αKJAt, 式

    式中W,一一渗透设施,m3; α一一综合安全系数,一般取0.5~0.6; J一一水力坡降,一般取1; As一一有效渗透面积,m; ts一一渗透时间,S,一般取24h; K一一土壤渗透系数,m/s,在无实测资料时可参考表7.5.1和表7.5.2。

    5.2.6水面蒸发量确定方法:

    水面蒸发量应根据实测数据确定; 2当实测数据缺乏时,可按照下式计算:

    式中Qa一一水池的水面蒸发量,L/d; S一一水池的表面积,m; Pm一一水面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Pa; P——空气的蒸汽分压,Pa:

    Vmd一一日平均风速,m/s。 3水面蒸发水量也可采用多年平均逐月蒸发量确定,武汉市多年平均逐月蒸发量 可参考表 7. 6. 1。

    5.3面源污染削减量的简易评估

    5.3.1面源污染削减量评估采用TSS和TP双重控制指标,TSS削减指标应满足4.3节 面源污染物控制目标,TP削减指标应满足其排放浓度达到受纳水体环境容量限值要求。 5.3.2确定分区不同日(次)雨量段对应TSS和TP削减量时,需要针对分区特点进行 专门研究后提出,当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地表径流污染负荷模数计算污染物削减量, 其关系式为

    式中Mss一一污染物SS地表径流污染负荷模数,Kg/Km·次降水; MTP一一污染物TP地表径流污染负荷模数,Kg/Km·次降水; H一一口(次)均雨量,Im。 式5.3.1和式5.3.2可用于地表状况相同或接近的区域内计算单位面积所产生的径流 负荷量,并由此推导出大范围的径流负荷量。 注:公式5.3.2(1)和5.3.2(2)来源于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武汉市汉阳地区水环境质量 改善技术与综合示范》的研究成果,该部分研究单位为武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5.3.3不同的降雨阶段对应不同的污染物负荷比例需要根据对象进行专门研究后提 出,当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表5.3.3取值

    表5.3.3不同降雨阶段对应污染物范围

    5.3.4确定具体设施的污染物去除率时,需要根据设施特点,结合当地条件进行专门 研究后提出,当条件不具备时,可按照表5.3.4取值。

    表5.3.4不同设施污染物去除率

    5.4峰值径流系数的简易评估

    .4.1峰值流量径流系数的简易算法建议采用加权平均法。每个地块的峰值流量径流 系数核算,应首先计算该地块不同下垫面的面积,按每类下垫面峰值流量径流系数进行 加权平均,得到的径流系数即为该地块的峰值流量径流系数。

    5.5内涝防治水平的简易评估

    5.5.1内涝防治水平的评估应包括管网评估和综合防涝水平的评位

    5.1内涝防治水平的评估应包括管网评估和综合防涝水平的评估。

    5.6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的简易评估

    5.6.1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的评估主要评估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占水体蒸发量 的比例,其中水体蒸发量可按照可采用多年平均逐月蒸发量确定,武汉市多年平均逐月 蒸发量可参考表7.6.1。

    6.1.2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等各类城市规划时,应 安排专门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研究和规划内容。

    6.1.2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等各类城市规划时,应

    21城市总体规划中海绵城市部分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从宏观上 全市的海绵城市建设,与总体规划中的其他规划内容进行配合,协调水系、绿地、 防涝和道路交通等专项与低影响开发的关系,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6.2.2城市总体规划中海绵城市部分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思路、总体目标和基本途径; 根据需要开展与海绵城市相关的专题研究,划分海绵城市的规划分区; 针对每个规划分区的特点,提出不同分区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 协调其他专项或专业规划,提出各类专项或专业规划需要控制的内容。 明确海绵城市重大设施的空间布局和规模; 提出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非工程措施方案。 7提出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的分期建设方案。

    6.2.3城市总体规划中海绵城市部分宜按如下技术要求进行编制

    1.从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和水安全等四个方面系统分析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 的主要方向; 2.海绵城市的规划分区宜结合排水系统及其受纳水体的特征进行,同一排水系统 宜按照系统内水系分布特点划分二级分区:

    3.各规划分区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应与该系统的用地布局、受纳水体环境目标和 环境容量、排水系统服务水平、内涝风险等相适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总体目标要求 4.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用地布局规划、绿地系统规划、交通系统规划、水系规划、 排水防涝规划是海绵城市需要协调的重点 5.有条件的,宜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或研究工作

    6.3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6.3.1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深化和细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各

    3.1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深化和细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各项目标和控

    我市专项规划应深化和细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各项目标和控制 娘城市建设的且体步駿指导名项建 划管理和顶日推进

    6.3.2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包括以下规戈

    1.根据需要,开展生态敏感区保护、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城市水文地质、城市内 涝风险、场地竖向控制、江河湖泊水系控制等专题研究,分析城市海绵化面临的主要问 题,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重点方向和重点区域; 2.从需求和实施条件角度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规划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 并将相关区域指标或目标分解到每个街区和每条城市道路; 3.建立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从街区分解到具体建设项目或宗地的技术规则; 4.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系统方案,明确建筑与小区、城市绿化、城市道路和城市 水系的海绵性要求和主要措施。 5.协调与其他专项规划的关系: (1)与城市水系规划的协调应注重对自然水系的保护和受破坏水系的修复,明确受 保护水体名录及其主要指标,划定受保护水体的边界;完善江湖连通、水系间连通的方 案;结合水系在海绵城市建设方面的雨水蓄存及超标径流排放要求,优化水系内部或水 系间的调度方案及水系的水位控制; (2)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协调应注重城市绿地对海绵城市建设方面的特殊贡献。 在景观性、可游想性基础上,强化绿地系统的生态性、可渗透性、可调蓄性;提出适用 于不同类型绿地的低影响设施类型及设施布局原则;在满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要求 的基础上,提出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低影响开发规划 建设目标、下凹式绿地率及其下凹深度等控制指标;充分发挥绿地的渗透、调蓄和净化 能力,结合周边区域径流控制及超标雨水消纳需要,明确相关控制设施和消纳设施的规

    模及布局,对绿地周边区域的径流进行渗透、调蓄、净化;提出适宜的树种选择和相关 技术要求,满足海绵功能和景观需求。 (3)与城市排水系统规划的协调应注重源头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排水管网系统和 超标径流排放系统的协同。明确城市内涝风险区段和等级;协调径流污染控制目标、防 治方式与排水系统调度运行的关系;协调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及利用方式;协调低影响 开发设施的竖向、平面布局与城市排水管网的关系。 (4)与城市道路交通系统规划的协调应注重城市道路的交通需求特点。因条件限制, 生道路红线内不能实现海绵城市控制目标的城市道路,应结合道路两侧公共绿地的布局 布置为道路服务的海绵性设施;协调道路竖向与其他低影响开发设施及超标径流排放通 道的关系。

    3.3当城市总体规划缺乏 海绵城市部分内容时,还应增加城市总体规划中关于海 市的主要内容。

    6.4海绵建设工程规划方案

    5.4.1在编制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规划方案时,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采用不同的编制模

    6.4.1在编制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规划方案时,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采用不同的编制模 武。建筑与小区、城市绿化建设工程应采用一般建设工程的编制模式,城市道路和排水 走廊建设工程应采用城市道路和排水走廊的编制模式。

    市专项指标。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文件应包含海绵城市目标取值计算表、下垫面分类布局 图、海绵设施分布总图、场地竖向及径流路径设计图、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自评表。 总平面图中的海绵城市专项指标应包含软化屋面面积、可渗透硬化地面面积、蓄水设施 总容积。

    6.4.3一般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规划方案编制应按照图6.4.1顺序开展

    6.4.3一般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规划方案编制应按照图6.4.1顺序开展。

    图6.4.1一般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海绵城市部分)编制流程示意图

    6.4.4一般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规划方案中海绵城市目标取值应符合第4章相关规定, 并按照附录7.4的规定格式填写目标取值计算表。其中新建项目可渗透硬化地面占硬化 地面的比例不应低于40%,下凹式绿地(含水体)率的目标值宜不低于25%,景观水体 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占水体蒸发量的比例宜不低于60%,高度不超过30m的平屋面的软 化屋面率宜达到100%

    6.4.5一般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规划方案中下垫面分布图的编绘要求

    1宜优先保留项目用地内的绿地和水体等自然下垫面。 2在保持建设工程建构筑物布局不变的情况下,宜对硬化地面和绿化地面的布局 进行评价,并按照有利于雨水自然收集和自然净化的要求提出优化措施 3针对建设工程的总平面方案中的屋面、硬化地面、绿化地面、水体,分别选取 合适的下垫面类别,尽可能选择有利于雨水下渗和净化的下垫面。下垫面类别和图例宜 在所列18个小类中选取。 4选取的各类下垫面面积之和应与项目用地的总面积一致,不留空白区

    1在进行海绵设施布局时,应有利于硬化屋面和不透水硬化地面的径流优先排入 海绵设施进行滞蓄、净化。 2应反映所有透水铺装、软化屋面、转输型植草沟和有蓄水功能海绵设施的具体 分布,应绘制下凹式绿地(含水体)边线。 3应标注每一个下凹式绿地(含水体)的用地面积、有效深度和有效容积,标注 每一个蓄水池、蓄水模块的长、宽、高等尺寸和有效蓄水容积,标注每一个蓄水桶的有 效蓄水容积。 4应在图件中绘制可畜水海绵设施的畜水容积汇总表。 5海绵设施需蓄水容积可按照容积法进行计算。 6.4.7 一般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规划方案中场地竖向及地面径流路径设计图的编绘要 求: 1标注所有控制点的竖向高程,特别是地下空间出入口、地面坡向分界点、下凹 式绿地(不含水体)最低点、下凹式绿地(不含水体)有效深度控制点、水体常水位的 高程。 2标注地面径流路径方向,特别是硬化下垫面至可蓄水的海绵设施之间的径流路 径。 3控制点高程应能反应地块与周边道路、地块内部不同位置之间的竖向关系,能 判别地面径流路径的方向和大致范围,从而判断海绵设施设置的合理性。 4标注地块内部雨污水管网规模、流向,接入市政雨污水管网的位置和管底标高 6.4.8 一般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规划方案中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自评表的编绘要求: 1 应采用附录附录7.4要求的格式,并完整的填写表中所列事项。 2下垫面解析、专门设施核算和用地竖向控制的数据应分别与下垫面分类布局图 海绵设施分布总图和场地竖向及径流路径设计图对应,并且与图中数据一致。 3综合评价指标的目标值应与目标取值计算表中的数值一致。 4综合评价指标的完成值宜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先按照容积法反推的可控制降雨量,再根据可控制降雨 量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对应关系,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有条件的 可采用数学模型进行计算。

    (2)峰值径流系数:按照附录5确定的各类下垫面峰值径流系数,采用加权平均 法进行计算。 (3)面源污染削减率:以每个海绵设施的汇水分区为单元,按照附录5中各类海 绵设施对面源污染的削减比例,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计算。 (4)可渗透硬化地面占比:可渗透硬化地面占比=可渗透硬化地面面积/硬化地面 总面积。 (5)引导性指标 ①下凹式绿地(含水体)率:下凹式绿地(含水体)率=下凹式绿地(含水体)面 积/绿地总面积(含水体面积)。 ②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占水体蒸发量的比例: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占 水体蒸发量的比例=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景观水体蒸发量。 ③软化屋面率:软化屋面率=软化屋面面积/屋面总面积。

    5.4.9城市道路及排水走廊建设工程的修建性

    低影响设施类型应与建设工程的特点相适应,并从用地和竖向上保证低影响设施 运行。

    6.4.11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明确绿地率、非机动车路面铺装中可渗 透硬化铺装占比、绿化地面中下凹式绿地占比等指标,并满足以下要求: 1城市道路的绿化带宜设置为连续绿化,非树穴部分宜设置为下凹式式绿化,下 凹式绿地率可根据项目特点确定,绿地率应满足以下要求: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10%。 (2)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3)红线宽度在40一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4)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2城市道路新建项目的非机动车路面中,可渗透路面占比不宜低于70%;城市道 路改、扩建项目的非机动车路面中,可渗透路面占比不宜低于40%。

    5.4.12排水走廊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如下要求: 1应将走廊范围的非机动车硬化路面规划为可渗透路面。 2市政雨水管网接入排水走廊内的水体时宜采用生态排口。 3排水走廊内无港渠等水体时,应结合景观和沿线用地特点规划布局下凹式绿地 且下凹式绿地的总面积不应低于走廊面积的25%

    .4.12 安永 1应将走廊范围的非机动车硬化路面规划为可渗透路面。 2市政雨水管网接入排水走廊内的水体时宜采用生态排口。 3排水走廊内无港渠等水体时,应结合景观和沿线用地特点规划布局下凹式绿地, 且下凹式绿地的总面积不应低于走廊面积的25%

    1 GB50788城镇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2 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6版) 3 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4 GB50400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 5 GB50318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6 GB50336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7 GB50420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8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9 GB50141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10GB5026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1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2GB/T50596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13GB/T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14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15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7.2各系统年径流控制直标

    7.2各系统年径流控制直标

    建设工程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基准值查算

    建设工程年径流总量基准值查算图(新

    电气标准规范范本7.3各系统面源污染削减率控制直标

    图7.3.1建设工程面源污染削减率管控查算图

    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规划方案技术文

    7.4.1建设工程海绵城市目标取值计算表

    表7.4.2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自评表

    起重机标准规范范本表7.4.2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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