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3-135-2017 福建省市政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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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一般项目gene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4工程总承包Engineeringgeneralcontracting 工程总承包是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 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 贵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 采购一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一施工总承包模式,

    3.0.1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 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0.2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协助施工单位完成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 3.0.3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的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 的工程档案,各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本单位形成的施工技术文件整理、组卷后及时移交工程总承 包单位,并由总承包单位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独立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 组卷所承包项自的施工技术文件,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3.0.4建设单位没有委托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工程监理的,本规程各表格栏中监理单位人员签章应由 建设单位相应人员签章;建设工程按规定实行代建的,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履行建设单位职责的,本规 程各表格栏中建设单位签章可由代建单位签章。 3.0.5市政工程开工前,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按本规程附录A的要求 填写记录。 3.0.6市政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使用本规程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 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0.7市政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 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规程附录B的要求填写。市政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数 量及质量评价应符合表3.0.7的规定。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 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施工文件,各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将本单位分包项目形成的工程文 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给总承包单位,并由总承包单位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发包 给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承包项目的施工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3.0.8各类核查资料出现“不符合要求”项目时,该项目涉及到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或影响环保和公众 利益时,不具备工程质量验收条件,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验收。 建设工程按规定实行代建的,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履行建设单位职责的,本规程中各表格栏中建设单位 签章可由代建单位签章。 3.0.9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可靠、齐全,并统一使用国家法定

    3.0.9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可靠、齐全地基标准规范范本,并统一使 计量单位。

    3.0.10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报告及施工试验报告可由企业试验室负责出具,当本企业试验室无法检 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见证检测报告必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出具的检验报 告格式宜符合本规程要求,数据真实、结论明确,不得涂改或错填、漏填,并予以编号,具有可追溯性。

    1、检查结果有90%及以上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观感质量,其余量不得有影响使 动能或明显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评价为好。 2、检查结果有80%及以上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观感质量,其余量不得有影响使 功能或明显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评价为一般。 3、检查结果达不到80%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观感质量,评价为差。评价为差的 目应进行返修。

    4市政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纸会审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图纸会审由建设(代建)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交底,工程总承包、监理、施工等单位参 加,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供书面交底记录。 2)图纸会审前各单位应做好图纸自审,形成自审记录,报建设(代建)单位并由其转交设计单位 进行设计交底准备。 3)图纸会审记录(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1)由建设(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整理、汇总: 参加会审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证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形成正式文件。 4)图纸会审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变更。 5)对图纸会审提出的问题,凡涉及设计变更的均应由设计单位按规定程序发出设计变更单(图) 重大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实施。 6)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施工技术装备条件;特殊技术 措施在技术上是否有困难、能否保证施工安全;特殊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是否满足需要; 结构、管线、电气、设备、装饰等之间有无矛盾;图纸尺寸、坐标、标高及管线、道路交叉连 接是否正确;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清楚、明确。 设计变更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如 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不合理,或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够完全符合 设计要求需进行施工图修改时,应当报告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2)建设(代建)、监理单位对设计图纸提出的修改意见,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由其修改设计,并 按规定程序发出设计变更单(图)后方可实施。 3)涉及工程规模、规划、环境、消防、人防等内容的修改,应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后方 可进行设计变更。 4)设计变更应及时办理,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变更应注明原图号,必要时应附图。 5)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签证制度,重大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实施。 6)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通过工程总包单位确认后,方可按程序办理设计变更, 7)所有设计变更应汇总记录(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2)。 工程洽商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录文件,其内容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代建)、工程总承包、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各 方签证并满足设计变更有关规定。不涉及设计变更的,由洽商涉及各方签证, 2)工程洽商记录按日期先后顺序编号。 3)工程洽商经签证后不得随意涂改或删除。 4.1.2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核查: 1核查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程序是否正确,各方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到位,相关的主要 负责人签字是否完整。 2核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有经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3核查涉及工程规模、规划、环境、消防、人防等内容的修改及设计变更,是否有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批文。 4核查是否在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上涂改。 4.1.3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文件签章不齐或由不具备资格人员签字。 2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3涉及需要审批的修改及设计变更,没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4文件有涂改和删除且未按程序要求重新核定, 5图纸会审、工程洽商中涉及设计变更的,无原设计单位变更通知单

    1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工程主要情况及现场施工条件等; 2)施工总体部署:主要工程目标、总体组织安排、总体施工安排、施工进度计划及总体资源配置 等;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临时道路与临时桥梁的位置及结构形式、加工 厂、材料堆放场、机械停放场、临时用电、临时用水、消防设施等; 4)施工准备:技术准备、现场准备、资金准备等; 5)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工艺流程、施工方案等; 6)主要施工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管理措施、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管理 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编制完成后,应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见附 施(市政)表C.0.4),由项自负责人签章并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加盖企业公章。 3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经企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单位审查,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

    批确认。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修改或补充,应重新审批后实施。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工程,施工组织设 计报送前应经工程总承包企业审批。

    4.2.2施工组织设计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对照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核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是否完整, 2核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审批人资格,审批时间。 3核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4核查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设计发生的修改或补充,是否重新审批。 2.3施工组织设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组织设计无相应资格人员审批。 二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现象

    专项施工方案基本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

    1施工单位应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其它标准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 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填写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见附录C施 (市政)表C.0.5),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公证通过后方可实施。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批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 核签字后实施。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送前应经工程总承包企业审批

    4.3.2专项施工方案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对照设计文件核查各种专项施工方案是否齐全,其内容是否完整, 2核查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程序、审批人资格,审批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3核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4核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是否通过专家论证会论证,与会专家是

    否具备资格,审批时间是否与工程的实施协调一致。

    1应当编制但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专项施工方案无相应资格人员审批。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未通过专家论证。 4专项施工方案中出现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4.4.1技术交底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

    1技术交底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与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记录应签证齐全,宜形 成影像资料。 2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在开工前向项目经理部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分包单位负责人进行施工组织设 计交底并填写交底记录(见附录C施(市政)表C.0.6);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 组织项目部有关技术人员向专业工长、班组长及操作人员进行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并填写交底记 录(见附录C施(市政)表C.0.7)。 3技术交底记录内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施工组织设计交底记录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目标、执行 标准、管理程序、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记录主要内容包括操作方法、技术 要求、质量要求等,

    4.4.2技术交底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是否有技术交底记录,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技术交底记录是否真实。 4.4.3技术交底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技术交底记录。 2技术交底记录弄虚作假。

    4.5.1测量复核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

    4.5测量复核及预检工程检查记录

    1施工前建设(代建)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交桩,填写交桩记录 施工单位应根据交桩记录进行测量复核,并填写测量复核记录(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8)。 2污水处理厂建(构)筑物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建设(代建)单位进行建(构)筑物 定位测量,并做好工程定位测量记录(见附录C施(市政)表C.0.9)。 3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设置的临时水准点与高程桩进行复核,并填写水准高程放样及复测记录 (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10)。

    记录的内容应包含放样的内容。涉及导线放样的,施工单位应进行导线点放样及复测,填写导线点复测记 录(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11); 5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等验收涉及到水准高程测量时,应提供水准高程测量记录(见附录C 质控(市政)表C.0.12);涉及平面位置测量时,应提供相应的测量记录。 6测量复核记录应填写完整,数据真实,签证齐全。应在复核记录中绘制施工测量示意图,标注测 量与复核的数据及结论,测量复核结果应符合规范要求

    4.5.2测量复核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是否有交桩记录。 2核查测量复核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水准高程放样及复测记录、水准高程测量记录填写是否完 整,数据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3核香查测量复核结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5.3测量复核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测量复核记录不符合要求或存在明显弄虚作假。 2无交桩记录。 3无测量复核记录、或导线点复测记录、或水准高程放样及复测记录、或水准高程测量记录。 4测量复核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

    4.5.4预检工程检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结构模板及支架、隧道二衬台车在浇筑前,大型构件和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 人应组织施工员、测量员、质检员进行预检,填写预检工程检查记录(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13) 设备安装的位置检查情况,非隐蔽管道工程的安装情况、补偿器预拉情况、补偿器安装情况、油漆工程、 支(吊)架的位置及其各部位的连接方式等应进行预检并填写记录。 2混凝土结构模板、隧道二衬台车的预检内容包括几何尺寸、轴线、标高、预理件、预留孔位置、模 板牢固性、紧密性和模内清理、清理口留置、脱模剂涂刷等;支架的预检内容包括其强度、刚度及稳定性。 3大型构件和设备安装前的预检记录内容应包括预埋件、预留孔位置、高程、规格等。 4预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有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

    1根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核查是否有预检记录,预检项目是否齐全,记录是否 完整、真实。 2核查预检结论是否符合要求。 4.5.6预检工程检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应预检项目无预检记录。 2记录不符合要求或明显弄虚作假。 3预检过程发现的问题未处理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

    4.6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4.6.1水泥出广合格证及进场检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凡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水泥均应具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合格证备注栏中由施工单位填明单位工 程名称及使用部位、进场数量,散装水泥还应提供出厂卡片。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1)水泥进场使用前; 2)水泥出厂时间超过3个月; 3)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 4)水泥因使用过程或存放条件不良,有受潮结块等异常现象: 5)使用进口水泥; 6)设计中有特殊要求的水泥。 3水泥检验应按批进行,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 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水泥抽样不少于一次。 4水泥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15)应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之前提供,检验结论应 明确。 5水泥化学指标、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的检验结果应符合产品技术指标要求;当其中的任何 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技术指标要求时为不合格。 6进口水泥除按国产水泥检验标准做检验外,同时应对水泥有害成分含量(氧化镁、三氧化硫)做 检验,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7水泥检验报告、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上注明的水泥品种、出厂日期、强度等级、出厂编号等应 与水泥合格证相一致。

    2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

    1核查水泥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项目如水泥品种、各项技术性能、编号、出日期等,是否填 齐全,检验项目是否完整,数据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2对照单位工程主要原材料及构配件出厂证明及复检报告汇总表(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14), 核查水泥出厂合格证与进场检验报告、混凝土配合比试配报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别、编号是否 致。 3核查应见证检验的水泥是否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4核查出厂日期和实际使用的日期是否超期而未做抽样检验;各批量水泥之和是否与单位工程的需 用量基本一致。 4.6.3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二,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2应见证检验的水泥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的水泥数量与规定不符 3本规程4.6.1条第2款所列情况的各种水泥,未提供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报告。 4水泥化学指标、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主要检验项目缺检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5进口水泥化学指标缺检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6工程实际使用的水泥与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家不相一致。 4.6.4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凡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钢筋、热处理钢筋、钢绞线、钢丝等均应有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检验报 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16~C.0.18、C.0.21),出厂合格证备注栏中应由施工单位注明单位工 程名称、使用部位和进场数量。 2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应进行化学成分 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并做出鉴定处理结论。对于盘卷供货的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单位长度重 量偏差的检验。 3使用进口钢筋应有商检证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进场后应进行力学性能检验,其各项指标符合国 产相应级别钢筋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后方可使用。当进口钢筋的国别及强度级别不明时,可根据检验结 果确定钢筋级别,但不得用在主要承重结构。 4冷拉钢筋、冷拨钢筋、冷轧扭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除应有母材的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检验报告 外,还应有冷拉、冷拨、冷轧后的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19~ C.0.20)。 5无粘结预应力筋所用的防腐润滑脂应提供合格证,其有关指标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 应力筋用防腐润滑脂》JG/T430的规定。 6钢材抽样检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以同一牌号、 同一规格通常不大于60t为一批。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 试样和弯曲试样,取样数量每批拉伸2个,弯曲2个,重量偏差5个; 2)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及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不大于60 为一批; 3)无粘结预应力筋中钢绞线以同一钢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不大于60t为一批; 4)冷轧带肋钢筋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外形、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为一验 收批,每批不大于60t。取样数量为弯曲试验每批2个,拉伸试验每盘1个,反复弯曲每批2个, 应力松弛定期1个; 5)允许同一牌号、同一治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各炉罐号含碳量之差 不大于0.02%,含锰量之差不大于0.15%。混合批的重量不大于60t。 7钢材力学性能检验时,如某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则应根据不同种类钢材的抽样方法从同批

    钢材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件重做该项目的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钢材即为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不 合格品的钢材必须有处理情况说明,并应归档备查,

    4.6.5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按照单位工程设计文件和单位工程材料汇总表,核查钢材出厂合格证(商检证)及检验报告中的 钢材品种、规格是否一致,有否按批取样,取样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2核查钢材是否按批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核查合格证、检验报告中各项技术数据、信息量是否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方法及计算结论是否正 确,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先检验后使用,先鉴定后隐蔽的原则。 4核查钢材代换使用是否有设计变更文件。 4.6.6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 2应见证检验的钢材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的钢材数量与规定不符。 3钢材的品种、规格和设计文件不一致,又无钢材代换设计变更。 4钢材力学性能检验项目不齐全、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且未按规定进行复验 4.6.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连接器、金属波纹管及塑料波纹管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 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有出厂合格证,进场后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见附 录C质控(市政)表C.0.26~C.0.29),其指标应符合标准后方可用于工程。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 接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和现行国家标准《预应 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的规定。 2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应有出厂合格证,进场后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见附录C 质控(市政)表C.0.30~C.0.31),其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JG225的规 定。 3预应力混凝土桥梁用塑料波纹管应有出厂合格证,进场后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见 附录C质控(市政)表C.0.32),其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混凝土桥梁用塑料波纹管》JT/T529 的规定。 4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连接器、金属波纹管及塑料波纹管抽样检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规定: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以同一类产品、同一批原材料、同一种工艺一次投料生产锚具和夹片以超过2000件(套)为一验 收批,连接器以不超过500套为一个验收批。主要检验指标为外观、尺寸、硬度和静载锚固性能。 外观、尺寸从每批中抽取不应少5%且不应少于10件(套)。对其中有硬度要求的零件,硬度检验 应从每批中抽取不应少于3%且不应少于6件(套),对多孔夹片式锚具的夹片,每套至少抽取6 片。大桥、特大桥等重要工程、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不正确或质量有疑点的锚具应做型式试验,

    5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

    般中、小桥使用的锚具(夹片或连接器),应做静载锚固性能试验,静载锚固性能试验应在通过 外观检查和硬度检验的锚具中抽取6套样品与符合试验要求的预应力筋组成3个预应力锚具组装 件。 2)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进场检验应按批进行检验,每半年或累计50000m用量为一检验批, 不足50000m用量亦按一检验批计,取样数量3根;主要检验指标为:集中荷载下的径向刚度,集 中荷载作用后抗渗漏,弯曲后抗渗漏。 3)预应力混凝土桥梁用塑料波纹管进场检验按每座桥梁累计10000m用量为一检验批,不足10000m 用量亦按一检验批计,取样数量5根;主要检验指标为:环刚度、局部横向荷载、纵向荷载、柔韧 性、抗冲击性和拉伸性能。 5预应力锚具、夹具、连接器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锚具外观检查:检查其外观质量和外形尺寸;并按产品技术条件确定是否合格。所抽全部样品 均不得裂纹出现,当有一套表面有裂纹时,则本批应逐套检查,合格者方可进入后续检验组批。 2)硬度检验:有一个零件不合格时,则应另取双倍数量的零件重做检验;仍有一件不合格时,则 应对本批产品逐个检验,合格者方可进入后续检验组批: 3)静载错锚固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应单独评定,每个组试件都必须符合要求。有一个试件不符合要 求时,则应取双倍数量的锚具重做试验;仍有一个试件不符合要求时,则该批锚具应视为不合格品。 在试验过程中,当试验数据已满足要求而组装件仍未拉断,此时,在能证明锚具的负载能力大于或 等于Fpm,可终止试验,并判定试验结果合格。 6当预应力金属波纹管和塑料波纹管检验结果有不合格项目时,应取双倍数量的试件对该不合格项 进行复验,复验仍不合格时,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连接器、金属波纹管及塑料波纹管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 #行核查: 1按照单位工程设计文件和单位工程材料汇总表,核查锚具、夹具、连接器、金属波纹管及塑料波 管出厂合格证(商检证)及检验报告中的品种、规格是否一致,有否按批取样,取样所代表的批量之和 香与实际用量相符。 2核查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连接器、金属波纹管及塑料波纹管是否按批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是 符合标准要求。 3核查合格证、检验报告中各项技术数据、信息量是否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方法及计算结论是否正 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先检验后使用,先鉴定后隐蔽的原则。 9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连接器、金属波纹管及塑料波纹管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 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 2锚具、夹具、连接器、金属波纹管及塑料波纹管的品种、规格和设计文件不一致,

    3锚具、夹具、连接器、金属波纹管及塑料波纹管检验项目不齐全、检验指标不合格,且未按规定 进行复验。 4.6.10砖、砌块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工程所用的砖应有出厂合格证,其外观、强度检验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同时还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烧结普通砖》GB/T5101等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2进场的砖、砌块必须按规定取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33~C.0.36) 3检验报告中外观、强度不得缺检、遗漏。 4砖和空心砌块应以同一)家、同一规格(3.5~15)方为一批,不足3.5方的按一批计; 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500m且不超过3万块为一批、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1万块为一批,不足1万的 按一批计。

    进行检验;掺量小于1%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50t为一批,不足50t按一批进行检验;砂浆、水泥混凝 土防水剂以同厂家、同品种年产不小于500t的每50t为一批;年产500t以下的每30t为一批;不足50t或 者30t的,也按照一个批量计;胀剂日产量超过200t时,以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不足200t时,以日 产量为一编号。 6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若使用含氯化物外加剂时 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7市政工程主体结构用的各种外加剂,其产品质量必须满足产品标准一等品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 4.6.14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外加剂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外加剂的品种、性能指标是否与应 用要求一致。 2对照单位工程材料汇总表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检验,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一致。 4.6.15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检报告。 2应见证检验的外加剂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数量与规定不符 3未按规定提供型式检验报告。 4检验项目缺检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5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的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 4.6.16掺合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及砂浆用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T50146标准的要 求,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标准的要求; 主体结构不得使用高钙灰,混凝土结构与构件中使用的粉煤灰应为I、I级,在贫混凝土基层和半刚性基 层中可使用IⅢI级粉煤灰。 2凡属工程使用的掺合料,必须按进场的批次进行取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 政)表C.0.39)。 3以连续供应的200t相同等级的粉煤灰、高炉矿渣粉为一批,不足200t者按一批计,粉煤灰的数量 按干灰(含水率<1%)的重量计,必要时可对粉煤灰的品质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4粉煤灰检验报告中的细度、烧失量和需水量比等检验指标不得缺检、遗漏;若其中一项不符合要 求时,则应重新从同一批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时,则该批粉煤灰应降级处理。 4.6.17掺合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等级是否和应用要求 一致。 2核查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检验,批量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4.6.18掺合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进行检验;掺量小于1%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50t为一批,不足50t按一批进行检验;砂浆、水泥混凝 土防水剂以同厂家、同品种年产不小于500t的每50t为一批;年产500t以下的每30t为一批;不足50t或 者30t的,也按照一个批量计;胀剂日产量超过200t时,以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不足200t时,以日 产量为一编号。 6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若使用含氯化物外加剂时 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7市政工程主体结构用的各种外加剂,其产品质量必须满足产品标准一等品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 4.6.14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外加剂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外加剂的品种、性能指标是否与应 用要求一致。 2对照单位工程材料汇总表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检验,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一致。 4.6.15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检报告。 2应见证检验的外加剂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数量与规定不符, 3未按规定提供型式检验报告。 4检验项目缺检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5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的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 4.6.16掺合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及砂浆用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T50146标准的要 求,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标准的要求; 主体结构不得使用高钙灰,混凝土结构与构件中使用的粉煤灰应为I、I级,在贫混凝土基层和半刚性基 层中可使用IⅢI级粉煤灰。 2凡属工程使用的掺合料,必须按进场的批次进行取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 政)表C.0.39)。 3以连续供应的200t相同等级的粉煤灰、高炉矿渣粉为一批,不足200t者按一批计,粉煤灰的数量 按干灰(含水率<1%)的重量计,必要时可对粉煤灰的品质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4粉煤灰检验报告中的细度、烧失量和需水量比等检验指标不得缺检、遗漏;若其中一项不符合要 求时,则应重新从同一批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时,则该批粉煤灰应降级处理。 4.6.17掺合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等级是否和应用要求 一致。 2核查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检验,批量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4.6.18掺合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 2检验项目缺检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3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 4应见证检验的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数量与规定不符。 4.6.19防水材料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用防水材料如卷材、涂料、卷材胶粘剂、涂料胎体增加材料、密封材料及刚性防水材料等必 须有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40~C.0.42)。 2防水卷材的外观质量检查应符合要求,各类防水材料进场复验项目必须符合表4.6.19的规定,进 场复验必须在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抽样

    表4.6.19防水材料现场抽样复验项目

    3各类防水材料物理性能检验时,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应在受检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该 项目的复检,达到指标要求时,该批产品为物理性能合格,如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物理 性能不合格,不合格品不得用于工程。 4防水材料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检验项目必须齐全,取样方法正确,结论明确, 4.6.20防水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防水材料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 2核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中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单项检验项 目不合格,是否有复检及处理办法等。 3核查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批量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4核查所选用的防水材料是否符合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4.6.21防水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主要防水材料无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复检报告。 使用的防水材料与规范、设计要求不符。 3防水材料的主要检验项目缺项或品种等级、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又无鉴定处理结 论。 4应见证检验的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数量与规定不符

    C.0.46) 1)粗、细集料进场使用前; 2)使用中对质量有怀疑时; 3)设计有特殊要求。 3粗、细集料检验报告主要检验指标不得缺检、漏检,检验方法采用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集料 试验规程》JTGE42;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粗、细集料进场后按同规格、同产地分批推放和检验,检验批以1000t为一批,不足1000t为一批 论。 5每批粗集料应检验粒径规格、含泥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值、吸水率、表观相对密度、落杉 磨耗损失、软石含量等。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6每批细集料应检验颗粒分析、含泥量或砂当量、表观相对密度、亚甲蓝值、棱角性等,对重要工 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4.6.26沥青混合料或基层用粗、细集料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应见证检验的集料是否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3核查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检验,批量是否和实际用量一致。 4.6.27沥青混合料或基层用粗、细集料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 符合要求”。 1无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 2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3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 4.6.28沥青、改性沥青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凡城镇道路工程用的沥青材料应附有炼油厂的沥青材料检验报告,同时各项技术指标还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的要求。检验单备注栏中应由施工单位填明单位 工程名称及用途、进场数量。 2改性沥青所使用的基质沥青及改性后的各项技术指标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 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要求。 3沥青进场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并提供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47~C.0.48),下 列主要检验指标不得缺漏。 1)沥青:针入度、延度、软化点、密度、动力粘度、质量变化等。 2)改性沥青:针入度、针入度指数、低温延度、软化点、密度、溶解度、运动粘度、蜡含量、离 析软化点差、弹性恢复、质量变化等。 4沥青、改性沥青在使用前应按批进场检验,检验批按同一炼油厂、同品种、同标号、同批号连续

    进场的道路右油沥有以100为一批,改性沥有以50为一批,每批应验不少于一次 5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重新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 1)在使用中对沥青质量有怀疑时; 2)前一工程中所余沥青材料; 3)使用进口沥青或改性沥青在长时间(24小时以上)和高温条件下贮存时。 6沥青检验报告与沥青混合料配合设计报告上注明的沥青品种、生产日期、标号应与出厂质量检验 报告相一致。 4.6.29沥青、改性沥青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沥青材料出沥青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的项目是否齐全,检测方法及结论是否正确。 2核查沥青材料的实际用量与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量是否相符。 3核查应见证检验的沥青、改性沥青是否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4核查沥青材料是否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4.6.30沥青、改性沥青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 2主要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3未按规定见证取样,或见证取样送检数量与规定不符。 4实际使用的沥青材料与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上沥青品种、标号不一致。 5沥青材料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量明显小于实际用量 4.6.31路用矿粉、石灰、粉煤灰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粉、石灰、粉煤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1及现行国家 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T50146的要求。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按规定取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49) 1)材料使用前; 2)使用中对矿粉质量有怀疑时; 3)设计有特殊要求。 3矿粉、石灰、粉煤灰检验报告应在配合比设计前提供,主要检验指标不得缺检、遗漏。 4矿粉、石灰、粉煤灰应根据施工工艺和工程要求,通过试验室确定其使用品种和掺量。 5矿粉、石灰、粉煤灰按批检验,每批应有出厂合格证,取样应以连续供应200t同等级、同品种为 批,不足200t者按一批计。 6每批矿粉应检验表观密度、粒度范围、亲水系数、塑性指数、含水量、加热安定性等;每批石灰 应检验氧化钙、氧化镁、细度、含水量等;每批粉煤灰应检验细度和烧失量。 7检验结果若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应重新从同批中加倍取样复检,复检后仍达不到要求为 不合格品。

    4出厂合格证或进场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量明显小于实际用量 6.37隧道工程用管棚、超前小导管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棚、超前小导管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2管棚、超前小导管用配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并提供产 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申文标志及出厂检验报告等; 3管棚、超前小导管所涉及到的其它特殊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 设计要求。应提供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出厂检验报告等。 4材料的取样按同一钢号、炉号、规格、热处理工艺或热处理方法的钢管为一批;随机抽取2根钢 管,各取一个拉伸试验、各取一个压扁试验。取样数量为:拉伸试验取40cm~50cm钢板条(宽 2cm~3cm)2件,压扁试验取4cm长钢管圈2个。表面质量不合格的钢管要先剔除,再组批取样。 .6.38隧道工程用管棚、超前小导管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按照单位工程结构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和原材料配料汇总表,核查原材料或产品出)合格证(商检 证)及检验报告中的原材料品种、规格是否一致,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所代表的数量之和是否与实际 用量相符。 2对照施工图纸、拼装简图,核查的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 3核查检验报告中的工程名称是否与实际工程一致,各项技术数据是否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方法及 计算结论是否正确,检验项目是否齐全。 .6.39隧道工程用管棚、超前小导管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 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及质量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 2应见证的钢材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钢材的品种、级别、规格、数量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钢材力学性能检验项目不齐全、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且未按规定进行复验。

    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

    4.7.1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工程用混凝土排水管、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应有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 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T11836的要求。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按规定取样检验,并提供进场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50) 1)使用中对产品质量有怀疑; 2)设计有特殊要求。 3混凝土排水管进场检验指标主要为破坏荷载,钢筋混凝土管进场检验指标主要为裂缝荷载和破坏 荷载,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试验方法》GB/T16752的规定

    4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需要进场检验时,应由同原材料、同工艺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种外 压荷载级别的管子组成一个受检批;不同管径批量数见表4.7.1,在3个月内生产总数不足表4.7.1的规定 时,也作为一个检验批。

    表 4.7.1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每检验批最大数量

    1核查合格证中的品种、规格、型号、尺寸、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核查检验抽样批及检验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核查是否按规定进场检验。 4.7.3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 求”。 1无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 2按规定应进场检验的,无进场检验报告; 3检验报告主要检验项目的质量指标不合格或主要检验项目缺漏; 4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 4.7.4塑料管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塑料管材进场应有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其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按规定取样检验,并提供进场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51) 1)使用中对产品质量有怀疑; 2)设计有特殊要求。 3塑料管材进场检验报告主要检验项目:环刚度、环柔性、冲击性能、烘箱试验、纵向回缩率、缝 的拉伸强度试验、断裂伸长率、静液压强度、维卡软化温度、密度、拉伸屈服强度和环段热压缩力。检验 批应按同一原料、配方和工艺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管材为一批,根据不同塑料管材或不同管径,每批数量 不超过600t,如生产7d不足该数量,则以7d产量为一检验批。

    4.7.5塑料管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核查合格证中的品种、规格、型号、尺寸、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核查检验抽样批及检验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核查是否按规定进场检

    3核查是召按规定进场检验 4.7.6塑料管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 2按规定应进场检验的,无进场检验报告。 3检验报告主要检验项目的质量指标不合格或主要检验项目缺漏。 4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 4.7.7钢管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进场应有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其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 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结构用无缝钢管》GB/T8162、《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直缝 电焊钢管》GB/T13793的要求。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按规定取样检验,并提供进场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52) 1)使用中对产品质量有怀疑; 2)设计有特殊要求。 3焊接钢管检验报告的主要检验项目为拉伸试验、焊接接头拉伸试验、弯曲试验和压扁试验。检验 批应按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规格、同一焊接工艺、同一热处理制度和同一镀锌层的钢管,每批钢管 的数量不应超过如下规定:①外径不大于219.1mm,每个班次生产的钢管;②外径大于219.1mm但不大于 406.4mm,200根;③外径大于406.4mm,100根。 4无缝钢管检验报告的主要检验项目为拉伸试验、冲击试验、压扁试验和弯曲试验。检验批应按同 牌号、同一炉号、同一规格和同一热处理制度,的钢管,每批钢管的数量不应超过如下规定:①外径不 大于76mm且壁厚不大于76mm,400根;②外径大于351mm,50根;③其他尺寸,200根。 5直缝电焊钢管检验报告的主要检验项目为拉伸试验、焊缝拉伸试验、压扁试验、弯曲试验和扩口 试验。检验批应按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精度等级、同一交货状态和同一热处理制度的钢管。同一炉 号且外径不大于114.3mm时,每批钢管的重量应不超过50t;外径大于114.3mm或不同炉号时,每批钢管 的长度不应超过如下规定:①D≤114.3mm,4500m;②D大于114.3mm~219.1mm,2500m;③D>219.1mm 1250m

    4.7.9钢管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 2按规定应进场检验的,无进场检验报告。 3检验报告主要检验项目的质量指标不合格或主要检验项目缺漏。

    4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 4.7.10铸铁管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水及燃气用球墨铸铁管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 准《水及燃气管道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13295的要求:污水用球墨铁管、管件和附件应有 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门 26081的要求;污水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应有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和 现行国家标准《排水用柔性接口铸铁管、管件及附件》GB/T12772的要求。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按规定取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53) 1)使用中对产品质量有怀疑; 2)设计有特殊要求 3水及燃气用球墨铸铁管的主要检验项目为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和布氏硬度。 4水及燃气用球墨铸铁管、管件需要进场检验时,应按同一炉铁液、同一造型工艺生产的管、管件 组成,每检验批最大数量应符合表4.7.2规定,

    污水用球墨铸铁管主要检验护 新后伸长率和布氏硬度。 6污水用球墨铸铁管每批最大数量应符合表4.7.3的规定。

    7污水用球墨铸铁管复验和判定规则。拉伸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时,(1)检查力学性能未达到要求 的原因,确定此批铸件时进行重新热处理还是报废。重新热处理后的铸件需再次检验。(2)如对试棒有 争议,可做进一步的试验,如果试验通过,则该批合格;如果未通过试验,选(1)中的方法。 8排水用铸铁管的主要检验指标为抗拉强度。直管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同一直径、同一管壁厚度 等级、同一定尺长度、同一化学分析结果和同一工艺生产的直管为一批。同一炉铁水和同一工艺生产的管 件为一批。

    4.7.11铸铁管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4.7.11铸铁管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2核查检验抽样批及检验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核查是否按规定进场检验。 4.7.12铸铁管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 2按规定应进场检验的,无进场检验报告。 3检验报告主要检验项目的质量指标不合格或主要检验项目缺漏。 4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 4.7.13混凝土路面砖和透水砖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工程所用的混凝土路面砖和透水砖应有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其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应 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路面砖》GB28635、《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GB/T25993的要求。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按规定取样检验,并提供进场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 C.0.54~C.0.55) : 1)材料使用前; 2)使用中对产品质量有怀疑的。 3路面砖检验报告主要检验指标不得缺漏。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路面砖》GB28635、 《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GB/T25993的要求。 4混凝土路面砖应为同一类别、同一规格、同一等级,每3000m为一批,不足3000m按一批计。 每批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尺寸、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等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5透水砖应以同类别、同规格、同等级的产品进行组批;每1000m为一批,不足1000m按一批计。 检验项目应包括强度、耐磨性、透水系数、防滑性等指标。 4.7.14混凝土路面砖和透水砖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 2核查进场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检验,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4.7.15混凝土路面砖和透水砖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 2应见证检验的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 3主要检验项目缺漏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4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的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 4.7.16天然花岗石、天然板石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工程所用的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天然板石应有出厂检验报告,其物理性能检验应符合设计 和现行国家标准《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GB/T18601、《天然板石》GB/T18600的要求。 2属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按规定取样检验,并提供进场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56)。 1)材料使用前:

    2核查检验抽样批及检验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核查是否按规定进场检验。 4.7.12铸铁管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 2按规定应进场检验的,无进场检验报告。 3检验报告主要检验项目的质量指标不合格或主要检验项目缺漏。 4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 4.7.13混凝土路面砖和透水砖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工程所用的混凝土路面砖和透水砖应有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其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应 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路面砖》GB28635、《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GB/T25993的要求。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按规定取样检验,并提供进场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 C.0.54~C.0.55): 1)材料使用前; 2)使用中对产品质量有怀疑的。 3路面砖检验报告主要检验指标不得缺漏。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路面砖》GB28635、 《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GB/T25993的要求。 4混凝土路面砖应为同一类别、同一规格、同一等级,每3000m为一批,不足3000m按一批计。 每批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尺寸、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等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5透水砖应以同类别、同规格、同等级的产品进行组批;每1000m为一批,不足1000m按一批计。 检验项目应包括强度、耐磨性、透水系数、防滑性等指标。 4.7.14混凝土路面砖和透水砖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 2核查进场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检验,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4.7.15混凝土路面砖和透水砖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 2应见证检验的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 3主要检验项目缺漏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4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的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 4.7.16天然花岗石、天然板石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工程所用的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天然板石应有出厂检验报告,其物理性能检验应符合设计 和现行国家标准《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GB/T18601、《天然板石》GB/T18600的要求。 2属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按规定取样检验,并提供进场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56)。 1)材料使用前:

    5检验结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判定:

    1)出厂检验时,若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应从该批产品中再随机抽取双倍数目的试样,对不 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2)型式检验时,对新产品、老产品转厂试制定型鉴定及胶料配方工艺改变,停产一年恢复生产的 检验,可以按本章第4.7.19第4条的规定试样进行整体性能试验,全部项目满足要求为合格。 对重要或用量较大工程、用户提出要求时及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时的检验,应随机抽取试样 进行规定项目检验,若检验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应从该批产品中再随机抽取双倍数目的试样 对不合格项自进行复检,若仍有一项自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4.7.20桥梁伸缩缝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合格证或出,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2核查检验抽样批及检验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核查是否按规定进场检验,取样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4.7.21桥梁伸缩缝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 2检验报告主要检验项目的质量指标不合格或主要检验项目缺漏。 3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 4.7.22桥梁支座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桥梁工程的支座应有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其理化力学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和现行行业标 准《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JT/T4、《公路桥梁盆式支座》JT/T391和现行国家标准《桥梁球型支座》 GB/T17955的要求。 2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并提供进场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 C.0.58~C.0.59)。 1)材料使用前; 2)使用中对产品质量有怀疑: 3)设计有特殊要求。 3板式支座、盆式支座、球型支座检验报告中主要检验指标不得缺漏,板式支座主要检验指标为: 抗压弹性模量、抗剪弹性模量、极限抗压强度、转角;当板式支座为四氟板支座时应检验四氟板与不锈钢 板表面的摩擦系数。盆式支座主要检验指标为:竖向承载力、水平承载力、摩擦系数、转角。球形支座主 要检验指标为:支座竖向承载力试验、支座水平承载力试验、支座摩擦系数试验、支座转动性能试验。 4支座进场检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板式支座力学性能试验时,每批次每种规格支座随机抽取三块(或三对)。 2)盆式支座力学性能试验时,试验支座竖向承载力时,每批次每种规格支座随机抽取两个,其申 一支座竖向承载力不小于10MN,另一支座视具体情况而定;试验支座摩擦系数时,随机抽取两 个同规格的成品支座,支座竖向承载力以2MN为宜,或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验支座转动性能 时,随机抽取两个同规格的支座,支座竖向承载力视试验机具体情况确定。 3)球形支座整体支座的试验,应在工厂检验合格的支座中,随意抽取三个支座,其中一个支座承

    载力应不小于8000kN。 5检验结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判定: 1)板式支座力学性能试验时,随机抽取三块(或三对)支座,若有两块(或两对)不能满足要求, 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若有一块(或一对)支座不能满足要求时,则应从该批产品中随机再 抽取双倍支座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2)盆式支座主要检验指标的各项试验均为合格,判定该支座为合格支座;试验合格的支座,试验 后可以继续使用;试验支座在加载中出现损坏,则该支座为不合格, 3)球型支座支座的试验结果若有两个支座各有一项合格,或有一个支座两项不合格时,应取双倍 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一个支座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若有一个 支座三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4.7.23桥梁支座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2核查检验抽样批及检验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核查是否按规定进场检验,取样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4.7.24 桥梁支座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 2检验报告主要检验项目的质量指标不合格或主要检验项目缺漏。 3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 4.7.25检查并盖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工程所用的铸铁检查井盖、钢纤维混凝主检查井盖、钢纤维混凝土水算盖、再生树脂复合材 料检查井盖、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水算、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检查井盖应有出厂检验报告,其质量检验应符合 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检查井盖》GB/T23825、现行行业标准《铸铁检查井盖》CJ/T3012、现行国家标准 《钢纤维混凝土检查井盖》GB26537、现行行业标准《钢纤维混凝土水算盖》JC/T948、《再生树脂复合 材料检查井盖》CJ/T121、《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水算》CJ/T130、《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检查井盖》CJ/ T211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2属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并提供进场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60) 1)材料使用前; 2)使用中对产品质量有怀疑的。 3铸铁检查井盖检验报告中主要检验指标不得缺漏,主要检验项目为承载能力(允许残留变形)。 进场检验批以同一规格、同一种类、同一原材料在相似条件下生产的检查每100套为一批,不足100套为 一批。 4钢纤维混凝土检查井盖、钢纤维混凝土水算盖检验报告中主要检验指标不得缺漏,主要检验项目 为承载能力检验(裂缝荷载)。钢纤维混凝土检查井盖进场检验批以同一种类、同一规格、同一原材料、

    载力应不小于8000kN。 5检验结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判定: 1)板式支座力学性能试验时,随机抽取三块(或三对)支座,若有两块(或两对)不能满足要求 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若有一块(或一对)支座不能满足要求时,则应从该批产品中随机再 抽取双倍支座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2)盆式支座主要检验指标的各项试验均为合格,判定该支座为合格支座;试验合格的支座,试验 后可以继续使用;试验支座在加载中出现损坏,则该支座为不合格, 3)球型支座支座的试验结果若有两个支座各有一项合格,或有一个支座两项不合格时,应取双倍 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一个支座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若有一个 支座三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4.7.23桥梁支座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2核查检验抽样批及检验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核查是否按规定进场检验,取样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4.7.24 桥梁支座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 2检验报告主要检验项目的质量指标不合格或主要检验项目缺漏。 3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 4.7.25检查并盖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工程所用的铸铁检查井盖、钢纤维混凝主检查井盖、钢纤维混凝土水盖、再生树脂复合材 料检查井盖、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水算、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检查井盖应有出厂检验报告,其质量检验应符合 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检查井盖》GB/T23825、现行行业标准《铸铁检查井盖》CJ/T3012、现行国家标准 《钢纤维混凝土检查井盖》GB26537、现行行业标准《钢纤维混凝土水算盖》JC/T948、《再生树脂复合 材料检查井盖》CJ/T121、《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水算》CJ/T130、《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检查井盖》CJ/ T211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2属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并提供进场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60) 1)材料使用前; 2)使用中对产品质量有怀疑的。 3铸铁检查井盖检验报告中主要检验指标不得缺漏,主要检验项目为承载能力(允许残留变形)。 进场检验批以同一规格、同一种类、同一原材料在相似条件下生产的检查每100套为一批,不足100套为 一批。 4钢纤维混凝土检查井盖、钢纤维混凝土水算盖检验报告中主要检验指标不得缺漏,主要检验项目 为承载能力检验(裂缝荷载)。钢纤维混凝土检查井盖进场检验批以同一种类、同一规格、同一原材料、

    同条件生产的500只(套)产品为一批,不足500只(套)按一批计。钢纤维混凝土水算盖进场检验批以 同一种类、同一规格、同一原材料、同条件生产的3000只为一批,三个月内生产不足3000只仍按一批计 5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检查井盖、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水算检验报告中主要检验指标不得缺漏,主要检 验项目为承载能力(允许残留变形)。进场检验批以同一规格、同一种类、同一原材料在相似条件下生产 的检查每100套为一批,不足100套为一批。 6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检查并盖检验报告中主要检验指标不得缺漏,主要检验项目为承载性能(允许 残留变形)。进场检验批以同一规格、相同原材料在相同条件生产的检查井盖构成批量,每300套为一批 不足该数量时按一批计。

    4.7.26检查井盖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 2核查进场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检验,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4.7.27检查井盖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 2应见证检验的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 3主要检验项目缺漏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4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的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 4.7.28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提供构件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相关指标应符合要求。 2生产产家应有生产许可证。各类预制构件合格证应在安装前逐批提供,并在明显部位加盖出厂标 记,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质量验收标志。构件上的预埋件、插筋、预留孔洞的规格、位 置、数量应符合设计或标准图的要求。预制混凝土构件合格证中,各类规格构件所涉及的单位工程名称, 应填写清楚。 3结构承重预制构件及桩应按规定提供合格证及有关结构性能检验报告。现场预制的承重构件应提 供原材料质量证明书、检验批、分项质量评定及有关检验报告。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使用 普通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4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出厂时应提供出厂合格证及材质检验报告,检验程序及结果应符合设计 和规范规定。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进场应按进场批提供出厂合格证及厂家批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批量 检验报告应明确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4.7.29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构件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1核查构件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2对照图纸,核查构件合格证中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3核查结构性能检验抽样频率及检验数据是否满足要求,必要时检查构件厂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台帐。 4对照混凝土构件安装隐蔽记录,核对构件出厂(或生产)日期,检查是否存在先安装,后提供合

    表4.7.31土工合成材料现场抽样检验项目

    3主工合成材的外观质量检查和物理性能检验,要求全部指标达到合格。如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 应加倍取样复检,复检全部达到标准规定时可判为合格,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4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必须齐全,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土工合成材料均应有技术质量检验证明和产 品质量的企业标准,并经工程实践检验,符合土工合成材料工程技术要求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土工合成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核查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核查检验抽样批及检验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有复检及处理办法等: 核查是否按规定进场检验,取样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核查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工合成材料是否有技术质量检验证明 土工合成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无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主要检验项目的质量指标不合格或主要检验项目缺漏;如单项检验项目不合格复检后无 处理结论。 3 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 使用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土工合成材料未提供技术质量检验证明。 桥梁钢结构原材料、成品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材、钢铸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钢铸件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JJ2、现行 国家标准《桥梁用结构钢》GB714等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标准的要 求,并附有商检证。 2)对国外进口钢材、混批钢材、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结构安全 等级为一级的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以及对质量 有疑义的钢材,应全数进行抽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68~C.0.69), 其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 焊接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接材料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出厂检验报告等,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 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 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 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 检验预拉力,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使用前应按出厂批号检验紧固轴力(预应力),提供检 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25),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要求;检验的螺栓应在施工现 场待安装的螺栓批中随机抽取,每批应按规格抽取8套连接副进行复验

    3)对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结构,其连接高强度螺栓应进行拉力载荷或表面硬度试验,并提供螺栓拉 力荷载复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22)和螺栓表面硬度复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 (市政)表C.0.24),检验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网架螺栓球节点用高强度螺栓》GB/T 16939、《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3098.1规定。表面硬度试验:对8.8级的高强 度螺栓其硬度应为HRC21~29;10.9级高强度螺栓其硬度应为HRC32~36,且不得有裂纹或损 伤。检查数量:同规则的螺栓每600只为一批,不足600只仍按一批计,每批取3只为一组随 机抽检。 4)对设计有螺栓实物最小荷载检验要求的螺栓,其抗拉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3098.1或其它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要 求。复验用螺栓应在施工现场待安装的螺栓批中随机抽取,每批应按规格抽取8套连接副进行 复验,并提供螺栓拉力荷载复验报告。 涂装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结构防腐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 计要求,并提供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申文标志及出厂检验报告等: 2)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品种和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提供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出厂检验报告等。 其他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结构用橡胶垫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并提供产品的质 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出厂检验报告等: 2)钢结构工程所涉及到的其他特殊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 要求。应提供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出厂检验报告等。 钢梁的制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制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路钢桥制造规范》TB10212 的有关规定; 2)钢梁出厂前必须进行试装,并应按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验收; 3)钢梁出厂前,安装企业应对钢梁质量和应交付的文件进行验收,确认合格 4)钢梁制造企业应向安装企业提供产品合格证、钢材和其他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施工图 拼装简图、工厂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焊缝无损检验报告和焊缝重大修补记 录、产品试板的试验报告、工厂试拼装记录、杆件发运和包装清单等文件。 桥梁钢结构原材料、成品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按照单位工程结构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和原材料配料汇总表,核查原材料或产品出厂合格证(商 及检验报告中的原材料品种、规格是否一致,有否按批取样,取样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 奇

    2对照施工图、拼装简图,核查原材料及产试板的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3核查检验报告中的工程名称是否与实际工程一致,各项技术数据是否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方法及 计算结论是否止确,检验项目是否齐全。 4核查原材料或成品代换使用是否有计算书及设计签证,计算结果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4.7.36桥梁钢结构原材料、成品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进场原材料、成品无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 2进场原材料或成品的品种、规格和设计文件不一致,又无代换设计签证书, 3钢材力学性能试验项目不齐全、或某一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且没按规定进行复验,又未经鉴定 处理。 4进口钢材技术指标经检验不符合国产相应级别的钢材技术标准,又未作技术鉴定。 5进场原材料或成品必须现场抽样检验而无现场抽样检验报告,或其有关技术性能指标不符合相应 标准要求。 6现场抽样检验的样品数量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样品的品种、规格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试验项目

    2对照施工图、拼装简图,核查原材料及产试板的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3核查检验报告中的工程名称是否与实际工程一致,各项技术数据是否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方法及 计算结论是否止确,检验项目是否齐全。 4核查原材料或成品代换使用是否有计算书及设计签证,计算结果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4.7.36桥梁钢结构原材料、成品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进场原材料、成品无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 2进场原材料或成品的品种、规格和设计文件不一致,又无代换设计签证书, 3钢材力学性能试验项目不齐全、或某一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且没按规定进行复验,又未经鉴定 处理。 4进口钢材技术指标经检验不符合国产相应级别的钢材技术标准,又未作技术鉴定。 5进场原材料或成品必须现场抽样检验而无现场抽样检验报告,或其有关技术性能指标不符合相应 标准要求。 6现场抽样检验的样品数量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样品的品种、规格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试验项目 不齐全。 4.7.37桥梁钢结构焊接工程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 构焊接规范》GB50661、《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JJ2规定。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熔嘴 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 2焊工和无损检测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 围、有效期内施焊。 3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见附录C 质控(市政)表C.0.70C.0.71)。 1)首次焊接之前; 2)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 3)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 4)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所采 用的焊接工艺参数、预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为首次采用。 4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 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缝无损检测超声检测 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T11345、《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焊缝,其内部质量缺陷分级 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CJJ2、《钢结构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JG/T203、的规定。焊缝超声波探伤范围和检验

    4焊钉(栓钉)焊接工程没按设计要求提供焊钉和钢材焊接工艺试验及弯曲试验报告。 5检验报告中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检验标准,又未按规定进行复验,且无鉴定处理, 6检验报告中的抽检样品所代表的批量之和少于实际数量。 4.7.40桥梁钢结构紧固件连接工程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螺栓作为永久性连接螺栓时,当设计有要求或对其质量有疑义时,应进行螺栓实物最小拉力 载荷检验,其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JJ2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 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检查数量:每一种规格螺栓抽查8个。 2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分别 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检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 验,其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每批三组试件。 3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使用前应按出厂批号、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5的规定检验扭矩系数,其平均值和标准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扭矩系数平均值 立为0.11~0.15,其标准偏差应小于或等于0.01。检验的螺栓应在施工现场待安装的螺栓批中随机抽取, 每批应按规格抽取8套连接副进行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23)。 4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1h后、48h内应进行终拧扭矩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 10个;每个被抽查节点按螺栓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2个。 5高强度螺栓终拧完毕必须当班检查,每栓群应抽查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2套。抽查合格率不得 小于80%,否则应继续抽查,直至合格率达到80%以上。对螺栓紧度不足者应补拧,对超拧者应更换 重新施拧并检查。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5%,且不少于2个。 6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扳手终拧掉梅花头者外,未在终拧 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对所有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 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终并作标记,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的规定进行终拧扭矩检查。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个节点,被抽查节点中梅花头 未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全数进行终控扭矩检查

    1按照单位工程结构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和原材料配料汇总表,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中 的产品品种、规格是否一致,有否按批取样,取样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2核查普通螺栓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荷复验。 3核查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复验报告。 4核查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施工扭矩检验报告。 4.7.42 桥梁钢结构紧固件连接工程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 求”。

    钢带等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附表:钢材化学分析报告、钢材物理性能报告)。 2结构钢型材技术质量指标应符合设计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检验项目和取样频率需符合表1的规 定。 1)热轧圆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 要求; 2)钢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优质碳素结构钢》GB/T699的要求 3)角钢、槽钢、工字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热轧型钢》GB/T706的要求; 4)热轧H型钢、剖分T型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热轧H型钢和剖分T型钢》GB/T11263的要求: 5)钢板、钢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GB/T3274 的要求。

    表4.7.46结构钢型材技术质量指标检验项目和取样频率

    3结构钢型材力学性能试验取样部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及钢制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 制备》GB/T2975的要求; 4结构钢型材的性能检验,要求全部指标达到合格,如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应根据相应标准规范 要求进行取样复检,复检全部达到标准规定时可判为合格,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 格。 4.7.47结构钢型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按照单位工程设计文件和单位工程材料汇总表,核查结构钢型材出)合格证(商检证)及检验报 告中的结构钢型材品种、规格是否一致,有否按批取样,取样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2核查结构钢型材是否按批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核查合格证、检验报告中各项技术数据、信息量是否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方法及计算结论是否正 确,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先检验后使用,先鉴定后隐蔽的原则。 4核查结构钢型材代换使用是否有设计变更文件。 4.7.48结构钢型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 2应见证检验的结构钢型材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的结构钢型材数量与规定不符。 3结构钢型材的品种、规格和设计文件不一致,又无结构钢型材代换设计变更 4结构钢型材力学性能检验项目不齐全、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且未按规定进行复验。 4.7.49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报告应按(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74)内容填写完整,签字应完整 结论应明确。 2预拌混凝土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进厂的原材料必须有相应 的产品说明书、每批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进厂原材料须按进场批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预拌混凝土出厂应进行检验,出厂检验试样取样应在搅拌地点进行,由供方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 不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依据。 4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不合格,需方或施工单位有权拒收和退货,并做好记录。 5判决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强度、落度以及抗渗等级检验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氯 化物含量可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在原材料不变下,每台班提供一次,不足一台班亦提供一次),其它 的检验项目可按合同规定执行。 6交货时,预拌混凝土生产产家必须在交货点现场制作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有抗渗要求的还应做 抗渗试件,做好试件样品标识,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抗压强度、抗渗性能试验,建立试件样品台帐,试 件样品取样点及取样数量频率应符合有关规定。 7质量控制资料,预拌混凝土生产产家在砼交货时,必须向需方提供有关质量控制资料及每一车发 货单。质量控制资料按开盘次数提供。交货点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性能检验报告及建立试件样品台性

    3结构钢型材力学性能试验取样部位应符合现行国 制备》GB/T2975的要求; 4结构钢型材的性能检验,要求全部指标达到合格,如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应根据相应标准规范 要求进行取样复检,复检全部达到标准规定时可判为合格,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 格。

    必须在混凝土各分项工程验收前按所涉及的工程量全数提供。 8预拌混凝土生产产家交货点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性能等检验报告不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 依据。但检验结果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规定要求的,施工现场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7.50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对照图纸,核查供需订货单或合同,与发货单内容是否相符。 2核查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是否与施工记录相符。 3核查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中的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质量控制资料是否齐全,原材料检验 方法、计算数据是否正确,检验结论是否明确。 4.7.51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检验报告或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内容不全,主要技术指标缺漏,不能代表预拌混凝土 的真实情况。 2实际工程量与出厂检验报告所体现的供应量严重不一致。 3供需合同或订单所写明的工程名称及浇筑部位与实际工程名称不符或浇筑部位不符。 4缺本规程规定须提供的预拌混凝土所用材料的质量控制资料。 4.7.52阀门与污水处理厂闸门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阀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阀门检验与管理规程》SH3518相关规定的要求及现行国家标 准《石油、天然气工业用螺柱连接阀盖的钢制闸阀》GB/T12234的相关要求,闸门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 规定的要求。 2阀门与污水处理厂闸门检测报告中主要包括阀体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外观质量及配套传 动装置、阀压力试验情况、阀门密团试验情况及其他特殊用途阀门的特殊要求需要检测的内容。每批(同 牌号、同规格、同型号)阀门按总数量的10%送检,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均要送检。 4.7.53阀门与污水处理厂闸门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合格证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尺寸、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2核查阀门与污水处理厂闸门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是否与实际吻合,检测外观质量和防腐 是否符合要求; 3核查检验报告中阀门与污水处理厂闸门压力、密闭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漏项,压力、密 闭需要进行复试。 4.7.54阀门与污水处理厂闸门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 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 2主要检验项目缺漏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3产品无标示铭牌或铭牌上的标示与实际不吻合;

    4.7.55污水处理厂格栅除污机及栅渣输送机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格栅除污机及栅渣输送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污水处理设备通 用技术条件》JB/T8938的相关要求。; 2格栅除污机及栅渣输送机检测报告中主要包括机体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外观质量、材 料及配套传动装置需要检测的内容。 4.7.56污水处理厂格栅除污机及栅渣输送机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合格证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尺寸、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2核查格栅除污机及栅渣输送机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是否与实际吻合,检测格栅除污机及 栅渣输送机的外观质量和防腐是否符合要求; 3核查检验报告中格栅除污机及栅渣输送机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漏项。 4.7.57污水处理厂格栅除污机及栅渣输送机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 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 2主要检验项目缺漏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3产品无标示铭牌或铭牌上的标示与实际不吻合; 4进场复试的项目达不设计或规范要求, 4.7.58污水处理厂泵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条文说明中应加入执行标准国家标准、行业相关标 准、厂家内控标准等的总说明) 2泵检测报告中主要包括泵体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外观质量及泵启动装置。 4.7.59污水处理厂泵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合格证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尺寸、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2核查泵体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是否与实际吻合,检测泵的外观质量和防腐是否符合要求; 3核查检验报告中泵的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漏项。 4.7.60污水处理厂泵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 2主要检验项目缺漏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3产品无标示铭牌或铭牌上的标示与实际不吻合; 4进场复试的项目达不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4.7.61污水处理厂除砂机及砂水分离机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除砂机及砂水分离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污水处理设备通用技

    下列规定: 1格栅除污机及栅渣输送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污水处理设备通 用技术条件》JB/T8938的相关要求。; 2格栅除污机及栅渣输送机检测报告中主要包括机体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外观质量、材 料及配套传动装置需要检测的内容。 4.7.56污水处理厂格栅除污机及栅渣输送机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合格证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尺寸、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2核查格栅除污机及栅渣输送机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是否与实际吻合,检测格栅除污机及 栅渣输送机的外观质量和防腐是否符合要求; 3核查检验报告中格栅除污机及栅渣输送机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漏项。 4.7.57污水处理厂格栅除污机及栅渣输送机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 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 2主要检验项目缺漏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3产品无标示铭牌或铭牌上的标示与实际不吻合; 4进场复试的项目达不设计或规范要求。 4.7.58污水处理厂泵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条文说明中应加入执行标准国家标准、行业相关标 准、厂家内控标准等的总说明) 2泵检测报告中主要包括泵体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外观质量及泵启动装置。 4.7.59污水处理厂泵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合格证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尺寸、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2核查泵体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是否与实际吻合,检测泵的外观质量和防腐是否符合要求; 3核查检验报告中泵的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漏项。 4.7.60污水处理厂泵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 2主要检验项目缺漏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3产品无标示铭牌或铭牌上的标示与实际不吻合; 4进场复试的项目达不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4.7.61污水处理厂除砂机及砂水分离机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除砂机及砂水分离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污水处理设备通用技

    术条件》JB/T8938的相关要求; 2除砂机及砂水分离机检测报告中主要包括机体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外观质量及配套传 动装置。 4.7.62污水处理除砂机及砂水分离机出)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合格证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尺寸、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2核查除砂机及砂水分离机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是否与实际吻合,检测除砂机及砂水分离 机的外观质量和防腐是否符合要求; 3核查检验报告中除砂机及砂水分离机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漏项。 4.7.63污水处理厂除砂机及砂水分离机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 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 2主要检验项目缺漏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3产品无标示铭牌或铭牌上的标示与实际不吻合; 4进场复试的项目达不设计或规范要求。 4.7.64污水处理厂鼓风机与空气压缩机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鼓风机与空气压缩机应符合风机行业相关标准规定和容积式压缩机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2鼓风机与空气压缩机检测报告中主要包括机体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外观质量及配套传 动装置。 4.7.65污水处理厂鼓风机与空气压缩机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合格证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尺寸、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2核查鼓风机与空气压缩机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是否与实际吻合,检测鼓风机与空气压缩 机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核查检验报告中鼓风机与空气压缩机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漏项。 4.7.66污水处理厂鼓风机与空气压缩机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 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 2主要检验项目缺漏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3产品无标示铭牌或铭牌上的标示与实际不吻合; 4进场复试的项目达不设计或规范要求。 4.7.67污水处理厂曝气器和曝气机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曝气器和曝气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污水处理设备通用技术条 件》JB/T8938的相关要求:

    2曝气器和曝气机检测报告中主要包括机体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外观质量及配套传动装 置。 4.7.68污水处理厂曝气器和曝气机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合格证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尺寸、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2核查曝气器和曝气机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是否与实际吻合,检测阀门的外观质量及防腐 是否符合要求; 3核查检验报告中曝气器和曝气机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漏项。 4.7.69污水处理厂曝气器和曝气机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 符合要求”。 1无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 2主要检验项目缺漏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3产品无标示铭牌或铭牌上的标示与实际不吻合; 4进场复试的项目达不设计或规范要求。 4.7.70污水处理厂搅拌推流器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搅拌推流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的推进式搅拌器》HG/T3796.8 相关规定的要求; 2搅拌推流器检测报告中主要包括机体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外观质量及搅拌推流器启动 装置。 4.7.71污水处理厂搅拌推流器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合格证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尺寸、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2核查搅拌推流器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是否与实际吻合,检测阀门的外观质量及防腐是否 符合要求; 3核查检验报告中搅拌推流器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漏项。 4.7.72污水处理厂搅拌推流器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 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 2主要检验项目缺漏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3产品无标示铭牌或铭牌上的标示与实际不吻合; 4进场复试的项目达不设计或规范要求。 4.7.73污水处理厂灌水器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灌水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污水处理设备通用技术条件》JB/T8938的相关要 求; 2水器检测报告中主要包括机体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外观质量及配套传动装置。

    4.7.74污水处理厂灌水器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合格证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尺寸、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2核查灌水器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是否与实际吻合,检测水器的外观质量和防腐是否符 合要求; 3核查检验报告中灌水器主要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漏项。 4.7.75污水处理厂灌水器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 2主要检验项目缺漏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3产品无标示铭牌或铭牌上的标示与实际不吻合; 4进场复试的项目达不设计或规范要求。 4.7.76 污水处理厂刮泥机和吸泥机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刮泥机和吸泥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污水处理设备通用技术条 件》JB/T8938的相关要求; 2刮泥机和吸泥机检测报告申主要包括机体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外观质量及配套传动装 置。 4.7.77污水处理厂刮泥机和吸泥机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合格证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尺寸、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2核查刮泥机和吸泥机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是否与实际吻合,检测刮泥机和吸泥机的外观 质量和防腐是否符合要求; 3核查检验报告中刮泥机和吸泥机主要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漏项。 4.7.78污水处理厂刮泥机和吸泥机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 符合要求”。 1无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 2主要检验项目缺漏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3产品无标示铭牌或铭牌上的标示与实际不吻合; 4进场复试的项目达不设计或规范要求。 4.7.79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机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泥脱水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污水处理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TB/T8938的相关要求及行业相关规定的要求; 2污泥脱水机检测报告中主要包括机体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外观质量及污泥脱水机启动 装置。 4.7.80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机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合格证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尺寸、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2核查污泥脱水机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是否与实际吻合,检测阀门的外观质量和防腐是否 符合要求; 3核查检验报告中污泥脱水机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漏项。 4.7.81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机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 要求”。 1无出)合格证(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 2主要检验项目缺漏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3产品无标示铭牌或铭牌上的标示与实际不吻合: 4进场复试的项目达不设计或规范要求。 4.7.82污水处理厂药剂投加装置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药剂投加装置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要求; 2药剂投加装置检测报告中主要包括机体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外观质量及传动装置。 4.7.83 污水处理厂药剂投加装置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合格证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尺寸、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2核查药剂投加装置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是否与实际吻合,检测药剂投加装置的外观质量 和防腐是否符合要求: 3核查检验报告中药剂投加装置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漏项。 4.7.84污水处理厂药剂投加装置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 合要求”。 1无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 2主要检验项目缺漏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3产品无标示铭牌或铭牌上的标示与实际不吻合; 4进场复试的项目达不设计或规范要求。 4.7.85污水处理厂污泥输送系统设备和污泥料仓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污泥输送系统设备和污泥料仓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要求; 2污泥输送系统设备和污泥料仓检测报告中主要包括机体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外观质量 及配套传动装置。 4.7.86污水处理厂污泥输送系统设备和污泥料仓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 查: 1核查合格证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尺寸、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2核查污泥输送系统设备和污泥料仓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是否与实际吻合,检测污泥输送 系统设备和污泥料仓的外观质量和防腐是否符合要求:

    3核查检验报告中污泥输送系统设备和污泥料仓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漏项。 4.7.87污水处理厂污泥输送系统设备和污泥料仓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 2主要检验项目缺漏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3产品无标示铭牌或铭牌上的标示与实际不吻合; 4进场复试的项目达不设计或规范要求。 4.7.88污水处理厂消毒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毒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排水紫外消毒设备》GBT19837及二氧化氯发生器行业相 关规定的要求; 2消毒设备检测报告中主要包括机体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外观质量及控制装置; 4.7.89污水处理厂消毒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合格证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尺寸、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2核查消毒设备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是否与实际吻合,检测消毒设备的外观质量及防腐是 否符合要求; 3核查检验报告中消毒设备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漏项。 4.7.90污水处理厂消毒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 求”。 1无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 2主要检验项目缺漏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3产品无标示铭牌或铭牌上的标示与实际不吻合; 4进场复试的项目达不设计或规范要求。 4.7.91污水处理厂除臭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臭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要求; 2除臭设备检测报告中主要包括机体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外观质量及控制装置, 4.7.92污水处理厂除臭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合格证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尺寸、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2核查除臭设备上的铭牌及铭牌上的标示内容是否与实际吻合,检测除臭设备的外观质量和防腐是 否符合要求; 3核查检验报告中除臭设备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漏项。 4.7.93污水处理厂除臭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 求”。 1无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

    2主要检验项目缺漏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3产品无标示铭牌或铭牌上的标示与实际不吻合; 4进场复试的项目达不设计或规范要求。 4.7.94路灯灯杆、灯具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灯灯杆、灯具应提供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 2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4.7.95 路灯灯杆、灯具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2对照图纸,核查合格证中的品牌、规格、型号是否满足要求。 4.7.96 路灯灯杆、灯具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 2设备合格证内容不完整,主要技术指标缺漏, 3设备合格证中的品牌、规格、型号不符合设计要求

    2主要检验项目缺漏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3产品无标示铭牌或铭牌上的标示与实际不吻合; 4进场复试的项目达不设计或规范要求。 4.7.94路灯灯杆、灯具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灯灯杆、灯具应提供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 2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4.7.95 路灯灯杆、灯具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2对照图纸,核查合格证中的品牌、规格、型号是否满足要求。 4.7.96 路灯灯杆、灯具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 1无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 2设备合格证内容不完整,主要技术指标缺漏, 3 设备合格证中的品牌、规格、型号不符合设计要求

    1见证检测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

    1市政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在建设(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 的现场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并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见证取样,见证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 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下列试块、试件、材料必须实施见证送检: 1)道路基层无侧限抗压试块、混凝土路面抗弯拉试块、排水构造物混凝土试块、桥涵混凝土试块、 隧道初支及二衬混凝土试块、边坡承力构件混凝土试块和污水处理厂承重结构混凝土试块; 2)钢筋、预应力钢筋及钢筋连接接头和焊接接头试件; 3)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及水泥搅拌桩的水泥; 4)承重结构的砖、混凝土小型砌块和路面砖: 5)承重墙体及各种窖井砌筑砂浆试块; 6)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和路用掺和料; 7)工程使用的土工合成材料和防水材料: 8)沥青、改性沥青和沥青混合料; 9)路基路面压实度,桥涵、隧道、管道等构筑物回填土密实度; 10)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连接器、金属波纹管及塑料波纹管和桥梁支座; 11)给排水工程井盖

    12)相关规定必须见证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4见证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5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 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签。标识封签应标明工程名称、使用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代 表数量,并由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并填写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75)。 6检测报告中检验性质应注明为见证送检,并注明见证人姓名、证号。 4.8.2见证检测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对照设计图纸、进场材料汇总表、施工记录、见证记录、见证检测报告等,核查是否按规定比例 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2核查见证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签名是否与证件相符。 3核查见证检测报告是否注明检验性质,见证内容是否真实。 4见证不合格的报告是否经设计单位处理和签认。 4.8.3见证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2送检样品与现场见证取样样品不一致。 3由无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4.8.4压实度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基路面压实度,桥涵、隧道、管道等构筑物回填土密实度应分层、分段取样,压实度指标应符 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2压实度取样方法和检验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沥青面层取样方法为钻孔取芯;检验频率为每1000m取1点。 2)基层取样方法为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检验频率按每层1000m抽取一点。 3)路基土取样方法为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检验频率按每层1000m取一组,每组3点。 4)管槽或管沟回填土取样方法为环刀法;检验频率按1000m或两井之间每层每侧取一组,每组 3点。 5)桥涵、隧道回填取样方法为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检验频率按每层1000m取一组,每组3 点。 6)设计文件中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设计文件执行。 3压实度检验报告应附分层取样平面示意图,并提供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 C.0.76~C.0.80)

    4.8.5压实度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对照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检验报告,核查是否按层、按频率检验外墙标准规范范本,检验报告是否实施见证 核查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1对照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强度检验报告,核查试件的留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实施见证。 2核查检验报告强度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核查混凝土强度是否按验收批评定,评定方法是否正确。 4当评定结果不合格时,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并由设计单位确认。 5核查承重构件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评定的同条件养护试件是否按要求留置。 4.8.15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试件抗压强度检验报告或试件留置组数严重不足, 2检验报告强度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 3试件抗压强度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又无处理记录和设计确认。 4承重构件混凝土无同条件养护试件抗压检验报告或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不符合要求。 4.8.16 混凝土抗水渗透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提供试件抗水渗透试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88)。 2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 凝土取样与试样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应留置不少于一组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 2)预拌混凝土当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应留置不少于二组试件,且每部位(底板、侧墙)的试 件不少于二组,当每增加(250~500)m混凝土时,应增加二组试件,当混凝土增加量在250m 以内时不再增加试件组数, 3混凝土抗渗性能,应采用标准条件下养护混凝土抗渗试件的试验结果评定。抗渗性能试验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2的有关规定。试验时的龄期不少于 28天,最长不得超过90天。 4.8.17混凝土抗水渗透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核查试件的取样组数 制作日期、取样部件等是否与规定相符,留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2核查混凝土抗渗检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养护、龄期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实施见 证。 4.8.18混凝土抗水渗透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无抗渗检验报告或试件留置组数明显不足、部位偏差,以及试验时试件龄期 普遍偏差的。 2检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无最大水压力和破坏特征记录,或应见证而未实施见证的。 3混凝土抗渗检验结果不合格,又无鉴定处理记录和设计方签认的。 4.8.19混凝土试件弯拉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报告单。 2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提供试件弯拉试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89),应有按规范规 定组数的弯拉试块强度试验资料和汇总表;检查数量按每100m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1次;不足100m 时按1次计。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1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最少1组。每组3个试件的代表值作为一个统计数据。 3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应按批进行检验评定,每一个验收批应由强度等级相同,龄期相同及生产工 艺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 4水泥混凝土抗弯拉强度检验评定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执行 5不合格混凝土制成的水泥混凝土路面,应进行鉴定,鉴定单位必须是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取芯 (劈裂)试验,出具报告应具有仲裁意义,经鉴定处理的混凝土路面应有处理记录,并经设计单位同意签 认。 6当水泥混凝土抗弯拉强度代表性不真实或怀疑而又无从证实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从结构 中钻取试件进行劈裂试验,并对混凝土强度作出推定,结论应明确。当强度未能达到设计要求而采取实物 钻芯取样试压时,应同时提供钻芯试压报告和原标养试块抗压强度检验报告。如果混凝土钻芯取样试压强 度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提供经设计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处理意见资料。 4.8.20混凝土试件抗弯拉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对照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弯拉强度检验报告,核查试件的留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实施见 证。 2核查检验报告弯拉强度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核查混凝土弯拉强度是否按验收批评定,评定方法是否正确。 4当评定结果不合格时,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并由设计单位确认。 5核查混凝土路面结构实体质量评定的同条件养护试件是否按要求留置。 4.8.21混凝土试件抗弯拉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试件弯拉强度检验报告或试件留置组数严重不足, 2检验报告弯拉强度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 3试件弯拉强度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又无处理记录和设计确认。 4无同条件养护试件弯拉检验报告或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不符合要求。 4.8.22水泥混凝土路面取芯(劈裂)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混凝土强度代表性不真实或怀疑而又无从证实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从结构中钻取试 件进行劈裂试验或轴心抗压试验,并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90~C.0.91)。 2从硬化水泥混凝土结构物中钻取和检查芯土强度作出推定,结论应明确。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提 供劈裂抗拉强度检验报告样,测定芯样的劈裂抗拉强度或轴心抗压强度,作为评定结构的主要品质指标。 芯样钻取位置,在钻取前应考虑由于钻芯可能导致对结构的不利影响,应尽可能避免在靠近水泥混凝土构

    件的接缝或边缘处钻取,且基本上不应带有钢筋。 3芯样尺寸,芯样直径应为混凝土所用集料最大粒径的3倍,一般为(150±10)mm或(100±10) mm,对于路面工程,芯样长度应与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相等。 4标记、钻出后的每个芯样应立即清楚地标上记号,并记录芯样在水泥混凝土结构中钻取位置。 5劈裂试验和轴心抗压试验方法和计算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 舰程》JTGE30。 当强度未能达到设计要求而采取实物钻芯取样试压时,应同时提供钻芯试压报告和原标养试块抗压强 度检验报告。如果混凝土钻芯取样试压强度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提供经设计负责人签署并 加盖单位公章的处理意见资料

    1核查水泥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的混凝主特性和不同强度等级, 2核对混凝土施工记录,查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品种、规格、厂牌(产地)、出厂日期、工程部位、 钻芯取样试压日期、试件编号与混凝土强度报告是否一致。 3对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混凝土施工记录、不合格混凝土强度报告中的部位与混凝土芯样取样位置是 否一致。 4劈裂强度检验报告是否满足要求,当不合格时是否及时鉴定或采取有关技术措施进行处理。鉴定 报告和处理记录是否齐全,设计单位是否签认。 5核查混凝土劈裂强度试验报告中的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试验方法、计算数据及检验结论是否正确 4.8.24水泥混凝土路面取芯(劈裂)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水泥混凝土劈裂强度检验报告或轴心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未能达到设计要求。 2不合格批混凝土结构构件无科学鉴定处理记录或无设计签认,砼劈裂强度试验报告或轴心抗压强 度检验报告内容不全,所缺子目造成试块或检验报告不能代表结构混凝土的真实强度。 4.8.25砂浆配合比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砂浆应按设计要求由有资质检测机构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并提供配合比试验报告(见附录C质 控(市政)表C.0.92)。当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2砂浆配合比试配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

    3核对砂浆各组成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核查原材料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 求。 4.8.27砂浆配合比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报告,或实际所用的原材料与配合比存在明显差异。 2配合比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配合比设计未按规范进行。 3砂浆配合比组成材料未检验或检验结果主要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4.8.28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砂浆应按设计分类提供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93)。 2砂浆试块取样留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桥涵、隧道按每个构筑物同类型、同强度等级每100m砌体为一批,不足100m的按一批计, 每批取样不少于1次; 2)道路挡土墙、护坡等砌筑物,每一工作班应制取1组; 3)给排水构筑物及管道工程砌筑物,每50m砌体不得少于1组。 3砂浆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配合比和原材料基本相同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砂浆划分为同 批,一个验收批的试块组数原则上不少于3组,并提供砂浆试块强度试验汇总表(见附录C质控(市政) 表C.0.94)和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95)。 4每批试件抗压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件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 2)同一验收批砂浆试件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 5当砂浆试件块强度评定不合格或试件留置组数严重不足或对砂浆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应由具有 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 行鉴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鉴定处理应有处理记录,并经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4.8.29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砂浆试块强度试验报告。核查砂浆试块的取样组数、制作日期、品种 是否相符,留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2核查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养护、龄期是否符合要求,计算数据是否正确,是否按要 求实施见证。 3核对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核查砂浆强度评定是否按不同品种、强度等级及验收批进行评定 4.8.30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砂浆无试块强度试验报告或试块留置组数严重不足或试块试验时龄期普遍偏差。 2检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未实施见证的。 3砂浆、试块抗压强度验收评定不合格,又无鉴定处理记录或评定方法、计算错误;将不合格验收 批评定为合格的

    3核对砂浆各组成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核查原材料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 求。 4.8.27砂浆配合比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报告,或实际所用的原材料与配合比存在明显差异。 2配合比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配合比设计未按规范进行。 3砂浆配合比组成材料未检验或检验结果主要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4.8.28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砂浆应按设计分类提供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93)。 2砂浆试块取样留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桥涵、隧道按每个构筑物同类型、同强度等级每100m砌体为一批,不足100m的按一批计: 每批取样不少于1次; 2)道路挡土墙、护坡等砌筑物,每一工作班应制取1组; 3)给排水构筑物及管道工程砌筑物,每50m砌体不得少于1组。 3砂浆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配合比和原材料基本相同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砂浆划分为同 批,一个验收批的试块组数原则上不少于3组,并提供砂浆试块强度试验汇总表(见附录C质控(市政) 表C.0.94)和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95)。 4每批试件抗压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件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 2)同一验收批砂浆试件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 5当砂浆试件块强度评定不合格或试件留置组数严重不足或对砂浆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应由具有 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 行鉴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鉴定处理应有处理记录,并经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4.8.29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砂浆试块强度试验报告。核查砂浆试块的取样组数、制作日期、品种 是否相符,留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2核查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养护、龄期是否符合要求,计算数据是否正确,是否按要 求实施见证。 3核对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核查砂浆强度评定是否按不同品种、强度等级及验收批进行评定 4.8.30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砂浆无试块强度试验报告或试块留置组数严重不足或试块试验时龄期普遍偏差。 2检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未实施见证的。 3砂浆、试块抗压强度验收评定不合格,义无鉴定处理记录或评定方法、计算错误;将不合格验收

    8.31钢肋焊接 验百前本安求和内谷过 1凡采用焊接的受力钢筋均应有力学性能检验报告,其被焊接母材质量检验结果必须符合设计及有 长标准规定。 2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试验合 各后,方可正式生产。 3不同的钢筋接头其力性能检验应从外观检查合格的成品接头或制品中按批随机抽取试件分别作拉 审、弯曲或抗剪等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69~C.0.70),批量应符合下列 要求: 1)凡钢筋牌号、直径及尺寸相同的焊接网和焊接骨架为同一验收批,且每300件为一批,一周内 不足300件亦按一批; 2)闪光对焊以同一台班,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牌号、同直径的钢筋焊接接头作为一批,当同 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时,可在一周内累计,若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亦按一批; 3)钢筋电弧焊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 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不足300个仍按一批; 4)钢筋电渣压力焊和钢筋气压焊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 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不足300 个仍按一批; 5)预埋件钢筋电弧压力焊T型接头以300件同类型预埋件为一批。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以累计 不足300件时亦按一批。 4钢筋焊接检验报告应注明每个试件检验结果数据及结论,并说明破坏部位及破坏状态;焊接接头 曲检验应注明弯心直径、弯曲角度及每根试件弯曲后在焊缝处是否发生断裂,并判断该组试件的拉伸及 弯曲检验结果是否合格。 5钢筋焊接接头、焊接制品力学性能各项目的检验结果判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 现程》JGJ18的要求。 6凡施焊用的各种钢筋及型钢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条、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酒店标准规范范本,焊条的规格、型号 必须与设计要求一致。当设计未作规定时,钢筋电弧焊焊条牌号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GJ18的规定选用。进行电渣压力焊和埋弧焊若设计对焊剂的牌号未作规定时可采用431焊剂或其它性能 目似的焊剂。 7对焊条质量有怀疑时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焊条检验报告。 8进口钢筋在力学性能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焊接前应先进行化学成分检验和焊接工艺检验,提供检验 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18)。当碳、硫、磷、锰、硅含量、碳当量及可焊性检验符合要求后: 亍可用于工程焊接, 1.8.32钢筋焊接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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