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61/T 149-2018 陕西省城镇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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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1本标准按照户均人口3.

    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指导性指标。

    3.0.3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住宅建设规模和本标准规定

    统一规划,并与住宅同步实施。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利 建筑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或挪作他用

    焊接标准4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分级与设施分类

    4.1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分级

    4.1.1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具 体可采用分级设置的方式。

    4.1.2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宜按A(

    (居住单元)三个层级配置,各层级规模应与表4.1.2相符合

    表4.1.2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分级规模

    4.2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4.2.1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可分为教育、文化体育、商业服

    4.2.1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可分为教育、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 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六类。按项目内容可分成34小项, 其中:教育类5项、文化体育类4项、商业服务类3项、社区服务类 1项、市政公用类7项、行政管理类4项。 4.2.2公共服务设施应按住区层级分项设置,上层级可配置下 层级的公共服务设施。下层级配置上层的设施时,应根据周边现 有配套条件和拟规划建设的住区实际需求,可按照需配项自的于 人指标进行配置。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 质。

    4.2.1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可分为教育、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 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六类。按项目内容可分成34小项 其中:教育类5项、文化体育类4项、商业服务类3项、社区服务类 11项、市政公用类7项、行政管理类4项

    4.2.2公共服务设施应按住区层级分项设置,上层级可酉

    层级的公共服务设施。下层级配置上层的设施时,应根据周边理 有配套条件和拟规划建设的住区实际需求,可按照需配项自的 人指标进行配置。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 质。

    表4.2.2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配置表

    注:^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配建的项目

    5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与指标

    5.1.1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分级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规定,不做项目配置指导。市政公用设施的配置应符合住区所在 城镇的规划要求,合理配置。

    5.1.3住区停车位配建指标应根据其所在城镇的相关规定及

    处区位的具体规划建设条件予以确定。其他设施的停车位配建 应符合城乡规划及所在城镇的相关规定。

    处区位的具体规划建设条件予以确定。其他设施的停车位

    5.1.4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类型可根据所在城镇的经济发

    展水平和居民生活习俗,做适当调整

    5.2.1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附表A的规定进行配置。

    5.2.5市政公用设施的配置指标,应依据住区建设情

    6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原则与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在住区中的布局

    6.1.1公共服务设施应以方便居民使用为原则。可采取集中 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6.1.2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以资源共享、近远结合、统筹发展 为原则。可将功能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使用和 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形成一站式服务。 6.1.3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以人口规模层级和服务半径相结

    6.1.3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以人口规模层级和服务半径相

    合为原则。与城镇建设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满足不同坊 镇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居民生活需求,宜使设施的配置与生 需求相适应。

    6.2公共服务设施在住区中的布局要求

    6.2.1有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其选址与布局应考虑设旅

    6.2.1有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其选址与布局应考虑设施 运行规律,符合相应的建筑设计标准和要求,同时还应处理好与 社区环境和居民生活活动的和谐关系。托幼、学校等人流量较大 的设施应设置一定的等候和人流集散场地, 6.2.2社会福利设施应沿道路布置,应便于识别和到达,应满足 无障碍要求。老年设施宜选择阳光充足、空气洁净、通风良好、交 通便利的位置,宜与社区卫生医疗设施相邻布置。文化体育设施 宜与住区绿地结合布置。

    .2.1有独立用地的公兴服务设施,其选证与布同应位考稳设所 运行规律,符合相应的建筑设计标准和要求,同时还应处理好旦 社区环境和居民生活活动的和谐关系。托幼、学校等人流量较力 的设施应设置一定的等候和人流集散场地

    无障碍要求。老年设施宜选择阳光充足、空气洁净、通风良好、交 通便利的位置,宜与社区卫生医疗设施相邻布置。文化体育设施 宜与住区绿地结合布置

    布局,易对居住生活产生干扰的设施不宜与住宅建筑一体设置 农贸市场(菜市场)应设在方便出入的位置,且应附设相应的装金 场地,当与其它公建结合设置时,应有独立的出入口。

    6.2.4社区服务设施应设置于交通便捷、方便居民使用的1

    6.2.5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分开设置,机动车地面 停车率不宜超过10%。

    6.2.6市政公用设施,应按城镇规划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

    可独立设置的设施,应考虑方便居民、节约用地、减少十扰,应按 服务半径布置。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 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照·执行”

    陕西省城镇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总则 21 2. 基本规定 22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分级与设施分类 23 3.1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分级 23 3.2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4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与指标 26 4.1 配置规定 26 4.2 配置指标 . 27 5 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原则与要求 5.1公共服务设施在住区中的布局原则 30 21

    5.2公共服务设施在住区中的布局要求

    1.0.2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城镇新建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配

    置、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旧住区改造时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公共 服务设施配置。但不适用于在城镇范围的移民安置的住区、或在 特殊地段、或有特定要求的住区

    合国家和规划建设项目所在城市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现定,以宜居为原则,选择更为适宜的标准执行,对所执行的标准 应在规划设计中明示。

    2.0.1制定标准的基础人口依据了陕西省2015年1%人口普

    立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用地面积指标,无需独立用地的公共 服务设施只设建筑面积指标且建筑面积指标为指导性指标。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与建设规模保持一致,同时为了确保 居民入住住宅区时有基本的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应做到统一表 划,并与住宅同步实施,实施后不得随意改变设施的性质或挪代 他用。

    3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分级与设施分类

    3.1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分级

    3.1.1公共服务设施是按服务的人口规模为标准,采用分级配 置的方式,分级标准采用了住区的人口规模和户数规模,两个数 据同时有效,当不对应时,以数据较大的为准,以保障配置的设施 能更好地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3.1.2分级规模仅为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分级,不涉及住

    3.2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3.2.2设施的等级设置以设施的服务半径的覆盖范围对应适宜

    心;与近年来各住宅区相继成立业委会相对应,为方便居民开会、 义事等活动,设置了居民活动室。 设施分级是以设施的服务半径和居民的日常活动范围为基 础的,对跨层级配置不禁止,但当跨层级设置时,应结合具体情 况,考虑设施的使用效率和运行状况。无其是商业经营性的便民 没施,可根据需求,不受层级配置的约束。 公共服务设施还可随科技的进步、社会环境的变革、生活需 求的变化等,进行增添、删减等调整

    4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与指标

    4.1.1设施分级一是考虑居民对设施的使用频率,设施白

    4.1.2在标准编制过程的调查研究中,发现住区的商业服务

    土高原、关中盆地和秦岭山脉等地形地貌,不同的气候和地理环 境造就了不同的生活习俗,城镇建设用地条件也有一定差异。为 适应这种差异特此设置了本条规定

    4.2.1陕教发2011]32号《城市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 园、小学的指导意见》(2011)明确:城市新建居住区应依据居住人 口、周边教育配套设施等,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独立居住区居 住户数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规模的,或已开发建设(使用)的居住 区,未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资源的,由县级教育局、发展 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等统筹规划,提出相邻居住 区联办或独办幼儿园、小学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幼儿园的配置 指标按此《意见》执行。 小学、初中的校额和班额按《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

    4.2.2当规划用地周围有设施可满足本规划用地使用时,配建

    的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减少;当周围的设施不足,或规划用地内白 设施需兼为附近居民服务时,配建的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

    时,由于各城镇的情况有差别,因而各地可根据当地的经营习惯、 需求水平、气候特征及地形等因素,制定住区应配建的配套设施 具体项目内容、面积和千人指标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时可做相 应调整。但要注意不应少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指标。

    不涉及住区以外的公共区域停车位配建。机动车的发展各地不 尽相同,不同类型的住区停车位的需求也有所不同,所以,停车位 配建以因地制宜为原则,采取差别化的控制策略,按相关规定与 要求执行即可

    5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原则与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在住区中的布局

    5.1.1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布局方式以便民为基本原则。公 共服务设施布置的位置既要考虑设施的服务半径仿古建筑,更应考虑居民 的可达性,上下班出行等使用的便捷和顺路的特点。设施具体的 规模、布置的位置与布局的方式是需要与住区进行统一规划,在 分析研究后做出合理布局即可,避免因事后补建带来位置偏远 不利于使用等问题。

    5.1.1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布局方式以便民为基本原贝

    置时,考虑周边其他楼盘同类设施设置的数量与规模,以及在利 近地段的新建楼盘设施配建尚不完善时,可相互利用,形成共享 社区资源。 同类的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在使用时,有一定的关联性,或有 顺路等特点,对于这类设施可以结合设置为一站式的服务设施 避免群众多跑路的现象

    5.1.3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分级,是以设施的服务人口数量、计

    施的使用频率以及设施良好运行应有的标准和规模为依据而确 定的。设施的服务半径则是针对设施在该层级中进行布置时的 立置选择,考虑设施的服务覆盖范围,因地制宜地选择在相对居 中或各方位居民到达该设施的时空距离基本一致的位置。 对于处在不同地区的不同城镇的不同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 的项目种类、数量和规模,充许根据具体的居民生活需求做出适 宜性调整。

    公共服务设施在住区中的布局

    抽样标准5.2.1有独立用地要求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为教育类、文化作

    育类和规模较大的社区服务类设施,有其独立运行和管理的要 求,一般都有相应的标准和用地选择、规划布局、建筑设计等方 的规定,因此,本标准与相关的标准同时适用,对此附表A的设置 要求中不再对此逐条表述,

    5.2.2社会福利设施一般是为居民提供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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