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282-2018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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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4村庄和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贴近服务对象

    3.2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3.2.1本标准所指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 六类。

    安全标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的规定。

    GB 50188 的规定。

    GB50188的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

    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

    3.2.5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

    健康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站)、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3.2.7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池)、全民健身 活动中心、球类场地、健身步道、健身路径、室外综合健身场地 等。

    3.2.8社会福利设施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活动中

    托老所、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残疾人康复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救助管理站等

    3.2.9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居民委 员会工作和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集贸市场、菜市场、邮政

    会工作和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集贸市场、菜市场、邮政 斤、银行储蓄所等。

    鼓励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适当提高文化设施容积率。不同级别的 类文化设施应避免临近布局,鼓励各类文化设施集中布置,形成城 公共文化中心。

    表 4.1.7 市级文化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类文化设施建筑规模按照相关建筑标准执行

    2大型图书馆覆盖的6.5km服务半径内不应再设置中型馆;大、中型馆覆盖的2.5km 服务半径内不应再设置小型馆。

    +.1. 级体有设施配直和建设准应符合表4.1.8的规。特定 条件下,达不到规定指标下限时,应利用规划和建筑手段来满足 场馆在使用安全、疏散、停车等方面的要求

    .1.8 市级体育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4.1.9市级社会福利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4.1.9市级社会福利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9市级社会福利设施配置和建设标

    城市人口超过600万,儿童福利院可按实际需要分点建设;城市人口不足100万,建设 规模可参照IV类标准下限执行或适当减少设置床数。

    4.2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4.2.1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项自与规划布局应满足当地 居民和区域内各类人群需求

    4.2.2区级教育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4.2.2的知

    中小学校规模应根据城市服务人口规模和千人学位数共同确 定,小学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m,初级中学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1km;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小学设施应安排在首期建 没;新建小学和初中应预留家长等候区,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 况研究设置

    4.2.4区级应设置1所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 标应为65m2/人(人指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妇幼保健机构编制人 员)。

    标应为65m/人(人指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妇幼保健机构编制人 员)。 4.2.5区级文化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鼓励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适当提高文化设施容积率。不同级别的 司类文化设施应避免临近布局,鼓励各类文化设施集中布置,形成城 市区级公共文化中心

    鼓励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适当提高文化设施容积率。不同级别的 司类文化设施应避免临近布局,鼓励各类文化设施集中布置,形成城 市区级公共文化中心。

    表4.2.5区级文化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注:服务人口>20万人的区,区级图书馆应分中、小两级服务体系,设置中型馆1处,每 20万服务人口设1处小型馆。

    2.6区级体育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4.2.6的规定。三大 育设施宜集中布局,形成规模效应

    .2.6 区级体育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4.3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4.3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4.3.1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期 投入使用。分期实施的住宅项目,应优先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不得增加既有公共服务设施压力。 4.3.2独立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用地

    4.3.2独立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用地

    在保证建筑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总用地面积可酌情调

    3.7社区级文化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表4.3.8城市社区级体育设施配置

    表4.3.9社区级社会福利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4.3.10社区级室内体育设施人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0.1m2,可与 有关项目集中设置,室外活动场地人均用地不应低于0.3m2,应独 立占地,宜设于公共绿地附近,保证良好的日照条件。 4.3.11 社区级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 表 4.3.11 的规定。

    级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配置和建

    3.12社区级商业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4.3.12的规定。 利店、综合超市等商业设施,宜相对分散设置,便于服务居民。

    表4.3.12社区级商业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5县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5.1.1县级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县城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和县域经济发展相适应,促进生活性服务业的发展。 5.1.2县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在所辖范围内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对分期建设项目应预留发展备用地。 5.1.3县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将优质资源集中配置和建设,提高公 共服务设施使用效率,增加其运营效益,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 要。

    共服务设施使用效率,增加其运营效益,适应新型城镇化发 要。

    5.1.6县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5.2.1县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配置和建设应按城市市 级要求执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中学的建设标准应达到《国家 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

    5.2.2小学和初级中学的配置和建设应按城市区级要求执行。

    生规模达不到办学规模条件时,应创造条件方便学生在普通中小 学随班就读或与普通中小学校、医疗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 城市设施相结合,设置特殊教育班。

    5.3.1在县级行政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应设1个县办综合医院 和1个中医类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科室等),50 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公立医院数量,中医类资源缺乏,难 以设置中医类医院的县可在县办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或民族医科 室,建设标准按城市区级要求执行。

    5.3.1在县级行政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应设1个县办

    5.3.2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置和建

    5.3.3每个县城应设1个急救中心,可独立设置也可依托医院设 置。

    5.3.3每个县城应设1个急救中心,可独立设置也可依托医院设

    5.4.1县级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和青少年宫的配置和建设应 按城市区级要求执行,其他文化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 5.4.1 的规定,

    5.4.2有条件的县可按照需求设置美术馆,配置标准可参照市级

    4.2有条件的县可按照需求设置美术馆,配置标准可参照市级 求执行。

    5.4.3鼓励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适当提高文化设施容积率。

    同类文化设施应避免临近布局,鼓励各类文化设施集中布置,形成

    5.5.1县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的配置和建设应按城市区级要求执 行,其他体育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5.5.2如用地条件允许,可增加运动项目种类和场地面积,但应

    控制看台固定座席数量。

    表5.5.1县级体育设施配置和建设标

    5.6.1县级社会福利设施的配置和建设应符合表5.6.1的规定。 5.6.2县级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应根据服务范围内残疾人人口规 模设置。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康复机构、残疾人托养服 务机构应三者选其一配置。 宜优先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人口≥0.65万人,残

    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

    6.1.1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符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根据镇总 体规划统筹安排。 6.1.2中心镇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和建设,除为全镇服务外,还 应考虑为周边乡镇服务。 6.1.3一般镇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应统筹考虑镇区和镇域 服务需要。 6.1.44 镇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可参照城市社区级

    6.2.1镇级小学和初中配置和建设标准参照城市区级要求执行, 镇级幼儿园应配置和建设标准参照城市社区级要求执行。

    6.2.1镇级小学和初中配置和建设标准参照城市区级要求执行:

    6.3.1镇级医疗卫生设施应配置和建设乡镇卫生院,每千服务人 口宜设置0.6床~1.2床,容积率0.7~1.0。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 生院可建设成为县办医院分院

    6.3.1镇级医疗卫生设施应配置和建设乡镇卫生院,每干服务人

    6.3.2乡镇卫生院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床~20床和

    无床建筑面积宜为200m~300m;1床~20床建筑面积宜为

    300m2~~1100m;21床~99床按每床位50m2~55m2核定。床位规 模不宜大于100床。 6.3.3中心镇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1/3计算;一般镇卫生院按 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

    5.4.1镇级文化设施应配置和建设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不小于 500m,用地面积800m~1500m。 6.4.2其他文化设施可参照城市社区级标准执行。

    5.4.1镇级文化设施应配置和建设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不小于

    6.1镇级社会福利设施应配置养老院,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0m,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200m,每所最小床位数为30床

    镇级商业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6.7.1的规定,

    6.7.1镇级商业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6.7.1

    表6.7.1镇级商业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6.7.2其他商业设施宜按干人指标进行引导,根据需求进行配置 和建设。

    6.7.2其他商业设施宜按干人指标进行引导,根据需求进行 和建设。

    7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7.1.1中心村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和建设应符合规模适度、相对 集中、布局合理、服务配套、环境优美的基本要求,新型农村社 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可参照执行。 7.1.2中心村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和建设应与村民居住形态、生 活需求相适应。 7.1.3幼儿园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 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幼儿园其建筑及用地应满足日照规定 居民住宅项自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安排在首期建设 7.1.4中心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7.1.4的规 定

    表7.1.4中心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7.1.5新建卫生室应选址在群众方便就医且人口相对集中的地点 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村卫生室与村民委员会、村民服务中 心等设施集中建设。

    7.2普通村庄公共服务设施

    7.2.1普通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应充分考虑服务人口数 量、中心村辐射作用等因素石化标准,优先安排完善功能类项目,尽量利

    7.2.1普通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应充分考虑服务人

    7.2.1普通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应充分考虑服

    量、中心村辐射作用等因素,优先安排完善功能类项目,尽

    用既有建筑或场地。 7.2.2开展旅游活动村庄应增加相关的服务设施,传统村落公共 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当地风俗民情。 7.2.3近期将整合或搬迁的村庄,可只保留现状公共服务设施: 不再增加新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7.2.4普通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7.2.4的规 定

    .4普通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

    垫片标准7.2.5普通村庄卫生室应按中心村建设标准执

    2.5晋通村庄卫生室应按中心村建设标准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 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 夺合的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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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专题: 公共服务设施  
专题: 乳制品标准 |服务质量标准 |石化标准 |锅炉标准 |bs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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