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311.1-201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第1部分:土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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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为了加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所采用的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文件等对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 标准的规定。 1.0.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2.0.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urban railtransii

    轨道交通工程 urban r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 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特种设备标准2.0.2工程施工质量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engineering

    反映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 主要便用功能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工程质量验收

    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 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 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 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2.0.4进场验收site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器具及半成品等,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 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过程。主要包括外观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抽样检验等。 o.5工序constructionalprocedur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器具及半成品等,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 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过程。主要包括外观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抽样检验等。 2.0.5工序constructionalprocedure 工程施工过程的基本单元。 2.0.6检验批inspectionlot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7主控项目dominant item 工程中的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8 3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0.7主控项目dominant item 工程中的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0.8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拾验项目

    2.0.9量测 measurement

    2.0.11 试验testino

    检测试验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材料和材料组合使用后的物理及化学性能 进行测试,并判定其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

    2.0.13检测detection

    检测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工程结构实体及施工质量进行测试,并判定是 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活动。

    2.0.14检验inspection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验证、检测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 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15见证检验evidential

    evidential testind

    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 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功能有决定性影响的

    单位工程完工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工程建设相关单 位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的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评价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的验收

    2.0.27冷滑试验noelectricoperationtest

    指列车在不带电条件下,由内燃机车牵引进行的运行试验,检测线路沿线是否有侵限的物体, 查验相关系统设备安装和性能是否行 是热滑试验的准备阶段,

    2.0.28热滑试验electricoperation

    在地铁供电系统正常送电条件下列车自力运行进行的试验,热滑试验的目的主要是带电查验相 设备安装和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

    2.0.29项目工程验收proiectacceptance

    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 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2.0.30 试运行trial running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 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2.0.31专项验收specialacceptance

    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 工程规划验收、消防工程验收、防雷装置验收、特种设备验收、卫生检疫验收、工程档案验 L0.32其他验收 other acceptance

    为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参 加的验收。其他验收包括外电源验收、无障碍验收等。

    2.0.33 峻工验收 final acceptance

    项目工程验收合格试运行结束后、初期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 且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3.1.1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单位 (子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涉及试运行 安全的相关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且按照规定完成不载客试运 行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规定完成全部专项验收和其他 验收且合格后,方可按规定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评估通过后交付初期运营。 3.1.2不构成永久性建筑物的临时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应执行本标准,并保留完整的技 术资料。 3.1.3质量验收涉及不同专业工程接口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专业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 验收,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专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3.1.4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 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附录A填写检查记录。 3.1.5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 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 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 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1.6 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验收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4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5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 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6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 继续施工; 7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1.7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3.1.8单位工程、项目工程、峻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 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等参加,并组成验收机构。建设单位应当在单位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 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1.9单位工程观感质量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验 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应进行返修。

    3.1.10工程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按有关规定执行。 3.1.11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 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 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3.1.12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 相应的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 3.1.13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及单位(子单位) 工程,严禁验收。 3.1.14试运行除了不载客以外,均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初期运营的要求组织进行。试运行时间不得少 于3个月,其中按本线初期运营开通时列车运行图连续组织行车,时间不少于30天。

    3.2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3.2.1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单位工程应按一个完整工程、系统或一个相当规模的施工范围划分; 2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2.2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 若干子分部工程。 3.2.3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3.2.4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施工段或部位等划分。 3.2.5各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应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 《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1448的规定

    3.3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3.3.1检验批施工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由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和相关质量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申请检验批质量验收。 3.3.2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部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专业质量 查员、专业工长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3.3.3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1)对原材料、构配件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对混凝土强度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对本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2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 则报告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

    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3.3.4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的规定, 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3.5分项工程完成(分项工程包含的检验批均已完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填报《分项工程 质量验收记录表》和相关质量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申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3.3.6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部质量(技术)负责人、专业质量检 查员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3.3.7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3.8分部(子分部)工程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填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和相关质量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申请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3.3.9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代表、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及施 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共同验收并签认验收资料(详见附录E)。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3.3.10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分部工程验收时,应按照相关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对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 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的实施应按照本标准附录C进行,采用量测、检查、 验证方式的应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实施;采用检测方式的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委 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3.3.11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子分部)工程抽样检验部位应由监理单位 会同建设、设计等单位确定,并应考虑以下因素: 1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设备、设施; 2观感质量较差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的部位; 3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部位; 4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且经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体检测或试验合格的部位; 5其他应抽检的部位。人 3.3.12分部工程(子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威质是应链合要求

    3.3.4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4单位工程自检与预验收

    3.4单位工程自检与预验收

    4.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件、技术标准及合同的要求。 4.2单位工程自检应具备以下条件:

    3.4.2单位工程自检应具备以下条件: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完成质量控制资料的整理,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测试和必要的认证资料应齐全 3.4.3单位工程自检应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组织,自检人员包括:

    1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项目技术质量人员。 3.4.4单位工程自检工作内容与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应制定自检方案; 2单位工程自检工作内容: 1)检查工程完成施工合同要求的情况; 2)检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3)核查安全和使用功能检验、认证资料; 4)按自检方案确定的抽样方法对主要使用功能进行检查: 5)全数检查观感质量。 3单位工程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自检记录》(详见附录E)、《单 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自检记录》(详见附录E)、《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检 验、认证资料自检记录》(详见附录E)、《单位(子单位)工程主要使用功能自检抽检记录》(详见 附录E)、《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自检记录》(详见附录E),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单位 工程预验收报验表》申请单位工程预验收。 3.4.5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后,组织单位工程预验收。 各相关参建单位须参加单位工程预验收。 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遗留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报告,申请 单位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报告需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3.4.6单位工程预验收应具备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不影响试运行安全的 缓验工程和不影响初期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工程已向相关部门报告; 2单位工程自检合格; 3施工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提出预验收申请,提交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自检 报告及自检记录、《单位工程预验收报验表》及相应验收资料(包括分包单位的验收资料)。 3.4.7预验收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代表; 2设计单位相关专业负责人; 3勘察单位专业负责人: 4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 5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副经理及项目生产、技术和质量等部门负责 人; 6相关专业验收可邀请运营单位代表参加。 1核查是否具备预验收条件; 2制定《预验收工作方案》; 3 在预验收开始前3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预验收工作方案》书面通知各相关参验单 位; A 4预验收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核查质量控制资料: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设计交底记录;工程定 位测量、放线记录;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试验报告;预制构件、钢构件、预拌混凝土 合格证;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施工记录(含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2)核查安全和使用功能资料

    3)抽查主要使用功能,具体抽查项目、抽检数量可参考附录D: 4)检查观感质量; 5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复查; 复查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预验收文件; 6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业

    3.4.9单位工程预验收应形成以下工程资料:

    1《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报验表》(详见附录E)、《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质量控 制资料核查记录》(详见附录E)、《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安全和功能检验、认证资料核查记录》 (详见附录E)、《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详见附录E)、《单位(子单位) 工程预验收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详见附录E)、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签到表; 2预验收发现问题整改报告;预验收发现问题整改复查记录; 3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3.5.1轨道交通工程按其施工条件、使用功能可划分为:车站工程、区间工程、车辆段、停车场及综 合基地工程、车辆工程、轨道工程、供电工程、消防工程、信号系统、通信系统、综合监控系统、自动 售检票(AFC)系统、站台门工程、电(扶)梯工程、人防工程、声屏障工程、综合信息管理(IMS)系 统、供冷站等单位工程。

    3.5.2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条件:

    1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2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不影响试运行安全的缓验工程,建设单位已向相关工程 验收主管部门报告; 3预验收已完成,预验收发现问题整改完毕,预验收合格; 4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单位工程自检报告》、监理 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已提交建设单位; 5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3.5.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对涉及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验收 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抽测;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的项目,可以将施工过程 中建设单位委托的由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支撑单位工程验收结论的验证材 料。 3.5.4当一个单位工程由多个子单位工程组成时,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应参照单位工程质 量验收组织和程序进行。 3.5.5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验收方案,内容应包括:验收范围,缓验内容,验收依据,验收标准,验 收程序,验收方法,重要分部工程及主要使用功能抽样检查、量测、验证项目和数量,需委托有相应资 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和数量,验收组成员,任务分工及责任。 3.5.6建设单位应统筹安排单位工程验收计划,按规定组建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单位工程验收组 验收组可分为资料核查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抽测组(含检测人员)、观感质量检查组,运营设备、 设施等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3.57验收组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5责令整改的问顾已经整改完毕

    3.5.7验收组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生产和质量部门负责人 负责人、聘请的相关专家等:

    2设计单位:工点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等; 3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4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5施工单位: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 6运营单位相关人员。 3.5.8资料核查组由相关参建单位专业人员和质量控制资料、试验检测专业的专家组成,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抽测组由相关参建单位专业人员及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人员组 成,并明确分工; 2观感质量检查组由相关参建单位专业人员及本单位工程所含专业的专家组成,并明确分工,专 家人员数量应满足观感质量检查需要。 3.5.9如有缓建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分析缓建原因及可能带来的相关影响,必要时应组织论证。影 响初期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工程不能缓建,

    3.5.10验收程序及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核对验收组主要成员,核查主要成员资格。 2建设单位明确验收范围、验收依据、人员分工、验收流程;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单位工程自检报告》、《工 程质量评估报告》。 4验收检查: 1)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具体检查项目、方法和数量等可参考本规程附录D,在验收方案中应予以 明确;单位工程验收应对主要使用功能进行现场抽样检验,抽样检验项目和数量见附录C。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质量控制资料及有关安全、节能、 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核查内容等可参考本标准附录E。 3)单位工程验收核查分部工程抽检资料,发现未按本标准第3.3.11条进行抽检或抽检数量不足时: 建设单位应商设计、监理处理,可进行补充抽检。 5汇总小组验收结果,形成验收意见(包括缓验工程是否影响试运行安全、运营单位提出的涉及 试运行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意见)。验收合格的应签署验收文件。 3.5.1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重要分部工程质量抽样检查合格,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3.5.12缓验工程的验收应在按照本线初期运营初期发车间隔试运行前完成,缓建、缓验工程验收应执

    3.5.13单位工程验收应形成以下验收资

    1《单位工程验收方案》、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详见附录E)、单位(子单位)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详见附录E)、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认证资料核查记录 (详见附录E)、单位(子单位)工程主要使用功能抽查记录(详见附录E)、单位(子单位)工程观 感质量验收记录(详见附录E)、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组意见(详见附录E)、单位(子单位)工 程验收小组意见(详见附录E)、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人员意见(详见附录E)、《单位工程验收 问题清单》、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签到表: 2单位工程验收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 514系宏单倍工程验收时泌及必须通过车插不裁客

    验收工作,并完善单位工程验收手续。

    3.6.1项目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3.6 项目工程验收

    1项目工程验收所含单位工程均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通过了单位工程验收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提出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3 影响试运行的相关设备系统联合调试已完成。 4各专业满足试运行安全要求。 3.6.2项目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运营单位代表参加,组成验收组 3.6.3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包括:验收范围,缓验内容,验收依据,验收标准, 验收程序,验收方法,影响试运行主要功能的复测项目和数量,验收组成员,任务分工及责任。 3.6.4验收组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聘请的相关专家等; 设计单位:总体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 2 3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4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5 施工单位: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6运营单位相关人员

    3.6.5验收组可分为问题整改复查组和试运行

    复查组主要由建设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复查单位工程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复查 在项目工程验收前完成,复查的结果经复查人员签学后,提交项目工程验收组。 核查组由影响试运行的单位工程参建各方以及相关专家组成,可按专业分为土建(含轨道) 号、供电、机电(含站台门)、车辆及车辆基地五个小组,运营单位相关人员可参加相关小组 查组应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组负责本标准第3.6.6条第4款中2)、3)、4)、5)项工作。运 相关人员可参加相关验收组工作。核查组应进行现场核查。

    1 建设单位核对验收组主要成员,核查主要成员资格。 2 建设单位明确验收范围、验收依据、人员分工、验收流程。 3建设单位介绍单位工程验收情况和试运行条件准备情况。 4验收检查: 1)审查单位工程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及复查情况: 信息服 2)审核单位工程验收资料; 3)审查相关系统设备联合调试情况; 4)审查影响试运行安全的专项验收情况。 5)核查试运行条件: (1)涉及试运行的土建工程和车辆、轨道、供电、通信、信号、车站机电设备等系统的调试应完 成,详见附录B。 (2)各专业系统设备存在影响试运行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5形成并签署项目工程验收意见。 3.6.7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单位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完整; 3试运行条件核查结果符合要求。

    3.6.8项目工程验收应形成验收资料:《项目工程验收方案》、《检查小组责任人员名册》(详见附 录E)、《项目工程验收小组意见》(详见附录E)、《项目工程验收组意见》 (详见附录E)、《项 目工程验收问题清单》、 《项目工程验收问题整改记录》

    3.7.2试运行按本市有关规

    1对各系统运转可用性、稳定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测试及考核); 2有关部门要求的工作。 3.7.4试运行的考核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GB/T30012的规定。 3.7.5试运行单位应记录试运行期间设备、设施发生的故障和问题,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 应及时组织处理,必要时可暂停试运行, 3.7.6试运行完成后,试运行单位应编制试运行总结报告,并向建设单位反馈。试运行总结报告应包 括但不限于试运行基本情况、运行指标完成情况、系统设备设计功能实现情况、车辆和设备系统故障统 计情况、影响运行事件描述、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

    1项目工程验收发现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并有相应整改报告及复查结论。 2此前各阶段缓验工程已全部验收合格。 3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毕,有试运行总结报告。 4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8.2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运营单 立等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可采取专家验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决策,形 成竣工验收意见;或直接由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专业验收组进行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3.8.3验收委员会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聘请的相关专家等: 2 设计单位:总体及工点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 准信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A 5 施工单位:单位质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6 运营单位相关人员。 3.8.4 建设单位应邀请负责规划核验和专项工程验收的城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竣工验收。 3.8.5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包括:验收范围,验收依据,验收标准,验收组成员 任务分工及责任,验收程序,验收方法。 3.8.6竣工验收组可分为档案组、土建组和运营设备、设施组。其中运营设备、设施组可分为车辆、 轨道、供电、机电、通信信号等小组,运营单位相关人员可参加相关小组工作。 3.8.7竣工验收工作内容和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单位核查验收委员会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运营单位 主要成员资格。 2建设单位汇报工程建设情况、试运行情况及专项验收情况。

    3验收委员会组织工程验收。 档案组审阅基建文件、规划验收和项目工程验收等资料,形成小组验收意见。 专业组查验各单位工程缓验项目验收记录;审阅试运行总结报告及试运行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实地 核查初期运营基本条件,形成小组验收意见 4验收委员会研讨形成验收意见,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验收委员会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3.8.8竣工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单位工程缓验项目均应验收合格; 2基建文件、规划验收和项目工程验收资料应完整并符合要求: 3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符合相关标准; 4实地核查初期运营基本条件符合要求; 5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 3.8.9竣工验收成果文件包括:工验收方案、试运行总结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意见(详见附 录E)、工程峻工验收档案组验收意见(详见附录E)、工程竣工验收专业组验收意见表(详见附录E)、 工程竣工验收签到表、相关问题处理意见。 3.8.10建设项目按照初期运营发车间隔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完成量与工程设计总量比值 进行工程完成状态评价。

    验收委员会组织工程验收。 组审阅基建文件、规划验收和项目工程验收等资料,形成小组验收意见。 组查验各单位工程缓验项目验收记录;审阅试运行总结报告及试运行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实地 运营基本条件,形成小组验收意见。 验收委员会研讨形成验收意见,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检收委员会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3.8.8峻工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3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符合相关标准; 4实地核查初期运营基本条件符合要求; 5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 3.8.9竣工验收成果文件包括:工验收方案、试运行总结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意见(详见附 录E)、工程工验收档案组验收意见(详见附录E)、工程竣工验收专业组验收意见表(详见附录E)、 工程竣工验收签到表、相关问题处理意见。 3.8.10建设项目按照初期运营发车间隔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完成量与工程设计总量比值 进行工程完成状态评价。

    .1.1 明汽基抗必项保持基抗围护结构内地下尔位应稳定在基低0.5m以下。经设计明 水。 4.1.2围护桩(墙)的外轮廓线应适当外放,严禁侵入设计结构外轮廓线。 4.1.3基坑应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和支护类型等确定土方开挖方法。 4.1.4基坑必须自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开挖。放坡开挖基坑应随基坑开挖及时刷坡,边坡应平顺并 符合设计规定;支护桩支护的基坑,应随基坑开挖及时支撑与网喷混凝土;地下连续墙或混凝土灌注桩 支护的基坑,应在混凝土或锚杆浆液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开挖;土钉墙支护要随挖土随做土钉,严禁挖 到底再做土钉。 4.1.5基坑围护如选用预拌喷射混凝土干料进行喷射混凝土作业时,应满足本标准6.1.9、6.6.7、6.6.8 的要求。 4.1.6基坑开挖过程中,根据周围环境条件,应做好监控量测工作,及时分析,采取措施,确保工程 周边环境的安全。 4.1.7降水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构) 筑物和其它公共设施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应作补充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临近建(构)筑物的 安全。 4.1.8降水井施工前,应根据降水设计文件施放井位;特殊情况下,井位可作适当调整,当井距调整 的距离大于5倍设计并径或降水并数量有变化时,应作变更设计。 4.1.9降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对超污染指标的含水层应严密封闭。 4.1.10填入降水井的滤料应洁净,符合设计要求。 4.1.11降排水的水应水清砂净,才可排入河、湖及市政雨水管道。降水工程当采用回灌措施时应化验 水质,不得污染地下水。 4.1.12管井的钻孔、下管、洗井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开始抽降水之前应进行单井试验性抽水,水泵 试抽水合格后方可正式抽水。 4.1.13降水工程施工完成后,进行降水设施验收;降水作业开始后,结构施工到设计要求的降水区域 前对降水效果进行验收。降水工程应有完整的过程记录。 4.1.14降水结束后,应按规定回填处理。(长 4.1.15采用冻结法施工的明挖结构,地层冻结设计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应编制 专项冻结施工方案,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和方案进行质量验收。 4.1.16站前广场应使用预拌砂浆干料进行砂浆铺砌作业。 4.1.17站前广场(包括市政配套设施的停车场、自行车棚)的路基、基层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及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 准》DB11/T1073的相关规定;站前广场的照明工程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的相关规定,

    4.2.1管井的井管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4.2.1管井的井管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 4.2.2管井滤料含泥量应不大于3%,滤料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抽样送检。 4.2.3管井井深:以深度控制的井孔,其允许偏差应为200mm、+1000mm;以井底地层控制的井孔,应 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测绳量测和检查施工记录。 4.2.4管井直径允许偏差2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4.2.5管井抽水稳定后井水含砂量不得超过二百万分之一体积比。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量杯测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合格证。 4.2.8管井井位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下列规定:以排桩或地下连续墙围护的明挖基坑,降水 与围护结构的净距离应不小于1.5m;以土钉支护的明挖基坑,降水井与基坑边的净距离应不小于1m; 降水井与暗挖结构之间的净距离应不小于2m;特殊环境可作适当调整,但应征得设计、监理单位的同 标准信 意。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4.2.9管并实际填料量应不小于计算量的9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现场称量或检查施工填料记录

    参井井管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4.2.11渗井滤料含泥量应不大于3%,滤料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

    11渗井滤料含泥量应不大于3%,滤料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抽样送检。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抽样送检。

    2.12渗井井深:以深度控制的井孔,其允许偏差应为200mm、+1000mm;以井底地层控制的井 符合设计要求

    4.2.13渗并直径允许偏差±2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4.2.14渗井下层应为非承压的强导水层,距基底4m以下,厚度不应小于3m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地勘报告及成孔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合格证。 4.2.16渗井井位:以排桩或地下连续墙围护的明挖基坑,降水井与围护结构的净距离应不小于1.5m 以土钉支护的明挖基坑,降水井与基坑边的净距离应不小于1m;降水井与暗挖结构之间的净距离应不 小于2m。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拾验注一钢品是测

    4.2.17渗井实际填料量应不小于计算量的95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现场称量或检查施工填料记录

    4.2.18轻型并点滤料含泥量应不大于3%。

    4.2.18轻型并点滤料含泥量应不大于3%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抽样送检。 4.2.19轻型井点井深应不小于设计深度,且应比井点管深5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测绳量测和检查施工记录。 4.2.20轻型井点真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m;以土钉支护的明挖基坑,降水井与基坑边的净距离应不小于1m;降水井与暗挖结构之间的 应不小于2m。

    4.2.24喷射井点滤料含泥量应不大于3

    .24喷射井点滤料含泥量应不大于3%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抽样送检。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测绳量测和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真空度表量测。

    2.27喷射并点并位:以排桩或地下连续墙围护的明挖基坑,降水并与围护结构的净距离应不 5m;以土钉支护的明挖基坑,降水井与基坑边的净距离应不小于1m;降水井与暗挖结构之间的 应不小于2m

    4.2.29喷射并点直径允许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应不大于1%H(H为下沉总深度),H<10m时,应不大于1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水准仪、经纬仪测量。

    4.2.34沉井外观质量:无裂缝,无蜂窝、空洞,不露筋。

    4.2.34沉井外观质量:无裂缝,无蜂窝、空洞,不露筋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35结构平面尺寸允许偏差:曲线半径应不大于土0.5%,预埋件应不大于土1%;平面尺寸的 差应不大于5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测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4.2.37预制混凝土井管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抽样送检和钢尺测量。 4.2.38井径应不小于设计值。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测量。 4.2.39并深的允许偏差应为土5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测绳测量。 4.2.40混凝土管节接头应密封,不透水。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41混凝土井管外观应无裂缝、无蜂窝、空洞,不露钢筋

    土井管外观应无裂缝、无蜂窝、空洞,不露钢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42人工挖井使用的钢筋、钢筋连接、水泥、骨料等原材料应符合设计

    (VI)辐射井竖井(钻井法施工)

    【VI)辐射井竖井(人工挖井施工》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抽样送检, 4.2.43人工挖井护壁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测量。 准信息服务平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测量。 4.2.45人工挖井深度应不小于设计深度。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测绳测量。 4.2.46人工挖井垂直度应不大于1%。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台 检验方法:垂球检查。 4.2.47人工挖井封底: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20;厚度应不小于200mm或按设计要 底应不出现冒水现象,如需要特殊考虑承压水抗浮,尚应满足抗浮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强度试验报告、钢尺测量和观察检查。

    4.2.48人工挖井护壁应无裂缝、蜂窝、空洞广场标准规范范本,不露钢筋。

    4.2.48人工挖井护壁应无裂缝、蜂窝、空洞,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防火标准规范范本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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