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修订)(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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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生产与生活等各方面的 关系。 第十八条项目用地蓝线划定 (一)临城市道路的项目,其用地蓝线应划至城市道路红线。土地转让原 则上按项目现有用地界线划定。转让土地和周边单位现有用地界线非常不规 则,或出现飞地,致使现有土地不利于使用时,可依据规划方案经双方协商同 意进行置换调整。 (二)分割划分土地原则要求留足已建住宅的进出道路和消防通道,且符 合消防要求。原则上已建住宅保留间距用地东西向不低于6米,南北向不低于 15米。 第十九条居住项目土地使用 住宅项目1、11类控制区内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3hm,m类控制区用 地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2hm;用地规模原则上不高于20hm,不得改变城币路网 肯架。居住用地可适当配建部分商业,商居比宜控制在1:9以下。 第二十条工业项目土地便使用 工业项目原则上应根据产业用地分类要求在相应工业园内建设,工业园以 外不宜布置工业项目;中心城区现有的工业园以外的二、三类工业企业应逐步 迁建至相应工业园内。 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土行政主 管部门发布的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 1.对于企业投资规模小于5000万元、申请用地规模小于20亩的,原则上不 单独供地,鼓励和支持租用标准厂房生产。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 用地面积的7%,其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

    3.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 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4.除特殊工艺要求外工业厂房原则上应建多层。 5.工业园区生活居住类用地宜集中设置。

    十一条公共建筑项目土地使用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应符合下表规定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布局 建(构)筑物的布局应综合考虑建筑功能需求、周边环境、路网结构、交 通组织和车辆停放、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封头标准,且尽可能 更于自然米光、通风,减少建筑能耗。 居住及商住用地内的商业原则上要求集中布置。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 (含住宅建筑底层配设的商业)建筑总长度占其用地临城市道路总长度的比 (贴线率),主十道不得超过的30%,次十道和支路不超过50%。临路单栋主体 建筑长度大于上述规定时,其临街商业建筑长度不得超出主体建筑正投影范 围。商业中心(商业区、商业街)的临街商业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二十三条 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日照、抗震等强制性要求,并充分考虑采光、通风, 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文物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同时符 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建筑方位角α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α≤30度时按平行 布置建筑控制,α≥60度时按垂直布置建筑控制,30度<α<60度时按非平行 非垂直布置建筑控制。 建筑间距为相邻建筑之间的最近距离。 建筑布局关系见附录六。

    第二十四条低、多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

    第二十四条低、多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

    (一)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注:①H:为南向建筑高度或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②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必须不大于13米;山墙宽度 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③最小间距为9米,

    注:①H:为南向建筑高度或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②最小间距为9米。

    (四)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最小值为6米。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 间距宜不小于9米,

    (四)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最小值为6米。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 间距宜不小于9米,

    第二十五条高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0.7S(S为高层 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标准间距)进行控制。塔式住宅总进深大于25米,条式住宅 进深大于16米,对相邻建筑产生日照、通风和卫生影响时,应按平行布置考虑 建筑间距。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 表控制:

    注:①“S”为平行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②当30°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但山墙有 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六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应符合下列要 求: 1.南侧为低、多层建筑时按第二十四条控制,且不得小于15米; 南侧为高层建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控制。 2.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同时,当南侧建筑高度不大于54米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南侧建筑高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但山墙有 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六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应符合下列要 求: 1.南侧为低、多层建筑时按第二十四条控制,且不得小于15米; 南侧为高层建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控制。 2.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同时,当南侧建筑高度不大于54米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南侧建筑高

    第二十八条特殊建筑建筑间距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 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 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九条非居住建筑之间建筑间距 非居住建筑之间(特殊用房除外)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1.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为南向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24米。 2.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18 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南侧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 13米。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南侧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 12米。 (四)低、多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 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 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第三十条建筑日照要求 为保障相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日照要求的居住类建筑、非居住类建筑 (指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疗养

    院及中小学教学楼等)应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影响分析纳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规划审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日照标准 (一)建筑日照按第II类建筑气候区,大城市标准控制。 (二)居住建筑(指套型住宅,下同)的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 满窗日照符合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其中居住空间指客厅和卧室。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医院 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生活 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 /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 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四)在日照分析范围内应参与日照分析的建筑,当其本身原已不满足上 照标准时,按不低于原有日照时间进行控制。 (五)I1、I类控制区内的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执行本规定确有困难 的项目,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项目范围内的个别单元日照时间可适 当降低标准,但不应低于天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 (六)新建项目对周边现有建筑的日照影响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现状建筑 不满足国家现行日照标准的不应加剧对其的影响。绿色建筑每套住宅至少有1 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当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宜有2个居 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七)新建项目对北侧本项目外用地日照影响的范围不得超过15米。 (八)本规定申未涉及的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分析标准应参照国家 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筑日照标准

    第三十二条 建筑日照分析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及分析原则参照国家日照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执 行,国家标准、规范未明确时按本规定附录七《日照分析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建筑离界距离控制 临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下同)和临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 则以及文物保护区等区域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洪、环保, 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 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要求。 第三十四条建筑基地边界离界距离控制 (一)建筑主要朝向的离界距离 最小距离按不少于本规定的其自身建筑间距要求的1/2退让,且满足相邻 现状建筑或相邻拟建建筑的日照要求。 (二)建筑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 最小距离按本规定的建筑山墙间距的要求退让,且不得少于规定间距的 /2,同时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三)界外紧邻城市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空间时,各类建筑的 最小离界距离:高层建筑主要朝向面为自身主要朝向建筑间距的1.2倍,次要 朝向面为自身主要朝向建筑间距的0.6倍;多层建筑为自身主要朝向建筑间距 的1. 0倍。 除符合本条外还需符合山体水体保护要求。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 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1.0倍,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确有困难的,应采取

    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道 路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2米,且围 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线。 (五)考虑城市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他情况,特殊项目建筑需毗邻用地 建设的,在满足消防、日照、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六)界线(用地红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按建筑离 界的最近点处的正南北向或止东西向离界距离控制,或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确认后,双方用地单位协商处理。(见下图图示)

    图中L代表建筑间距;图中L1、L2代表建筑离界最近处正南北或正东西朝向距离。

    第三十五条建筑退让道路距离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包括防护绿带)的距 离在满足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基础上,按下表进行控制,且应符合本规定的其 仙要求

    临主干道高层建筑裙房按上表控制距离可折减2

    第三十六条 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距离 城市道路交义口的建筑物退让城币道路交义口规划控制线的距离:规划控 制I、II类地区多层建筑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增加4米以上距离,高层建筑在本 规定的基础上增加6米以上距离;规划控制II类地区应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 米以上距离。 第三十七条建筑退让公路距离 沿公路两侧布置的建筑,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路段两侧的,按后退 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的,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退让距离标 准: 1.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 2.国道不少于20米。 3.省道不少于15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 距等要求确定。 第三十八条建筑退让铁路距离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建 筑离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侦 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铁路十线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直线) 不得小于15米;铁路(直线)两侧的围墙与主干线不得小于20米,支线专用线 不小于10米,高度不得大于3米。 第三十九条特殊规定 新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公共建 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主、次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面退让道路红线的 距离不得小于30米;影剧院、大型商场不得小于2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

    车的场地。 建筑物自身的功能性建筑空间和设施(如阳台、空中花园、飘窗、有柱雨 棚、自动扶梯、自动步道、观光电梯等)的退让距离视同于建筑自身应符合本 规定。建筑物的基础、台阶、无柱雨棚、管线等及其他附属设施以及建(构) 筑物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石码头和东门口两处历史文化街区,控制范围分为历史街区核心保护

    范围和协调区,核心保护范围外200来划定协调区范围。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 护范围内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历史街区协调区首排建筑(近历史街区)以低 层为主,不得超过12米;历史街区协调区后排建筑以历史文化街区周边道路中 心线为参照,距道路中心线5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超过距道路中线距离的 1/2;距道路中心线50米范围以外,建筑高度应以多层为主,最高不得超过38 米(见下图图示)

    (三)建筑主要朝向与山体、水体保护控制线最近距离点的切线平行布置 时,一级保护山体及一级保护水体保护控制线外20米内,建筑高度不超过24 米,保护控制线外50米内,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二级保护山体及二级保护 水体保护控制线外15米内,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保护控制线外30米内,建筑 高度不超过100米。 建筑次要朝向与山体、水体保护控制线最近距离点的切线非平行布置时, 按主要朝向的规定折减50%(见下图图示)

    第四十一条临街建筑退让空间设计 1.应结合建筑、庭院、街道、停车、城市景观、公共空间配套设施等统 规划,体现城市和片区的地方风貌和文化特色。 2.应营造连续、安全、便捷、舒适、充满活力和吸引力的公共空间系统, 道路红线外用地的步行及车行系统之间应有机衔接,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与 街道的无障碍系统相衔接,构筑连续的步行及交通系统。 3.场地竖向设计应结合街道标高将挡土墙、护坡、踏步和梯道等室外设施 与建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规划,有条件时宜少采用挡土墙,多采用绿化护 坡消除场地高差。 4.地标及公共艺术品的设置,应结合交通路线、活动空间及各地区特色,

    重点休憩、集散点宜提供公共空间、座椅、公共配套用房和公厕等配套设施, 并合理设置,避免妨碍行人通行及引起视觉混乱。 5.保证有充足的照明,改善夜间的视野及安全,但应避免对周边造成光污 染。 6.高标准设置人行道和街道设施,路面铺装宜采用柔性材料,且满足平整 防滑、耐磨、美观的要求。 7.室外场地设计应贯彻海绵城市设计相关要求

    第四十二条 竖向设计要求 (一)城市用地竖向规划整体要求: 1.用地地形的利用与整治,使之适合城市建设的需要; 2.满足城币道路、交通运输的需要; 3.解决好地表排水并满足防洪排涝的要求; 4.因地制宜,为美化城币环境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竖向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交通、排 水、防洪、景观和经济等多方面的要求综合考虑,项目场地充分利用自然地形, 也貌及自然景观,合理使用不同坡度的土地,综合比较确定规划地面形式和竖 向规划方法。 (三)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建设场地应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地形坡 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并用植被遮挡 以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 城币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城市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

    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 象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第四十三条竖向与城市景观要

    第四十三条竖向与城市景观要求

    建筑间的最小间距示意图(单位:mm

    (一)应保留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制高点、俯瞰点和有明显特征的地形、 地物;保持和维护城市绿化、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有价值的自然风景和有 史文化的地点、区段和设施;保护和强化城市有特色的自然和规划的边界线; 构筑美好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二)建设项目应对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合理改造,对破坏地形进行生态 修复。 (三)城市滨水地区应规划和利用好近水空间。 (四)城币用地分台应重视景观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公共活动区宜将挡土墙、护坡、踏步和梯道等室外设施与建筑作 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规划; 2.城市用地作分台处理时,挡土墙、护坡的尺度和线型应与环境协调; 有条件时宜少采用挡土墙; 3.地形复杂的地段,挡土墙、护坡、梯道等室外设施较多时,其形式和 尺度宜有韵律感; 第四十四条挡土墙要求 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3.0米;超过6.0米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 不应小于1.5米。当自然坡度大于8%时,应设置人行步道,主要步道最大坡度 宜小于10%,次要步道宜小于15%。公共活动区挡土墙高于1.5米、生活生产区 内挡土墙高于2米时,宜作艺术处理或以绿化遮蔽。 第四十五条排水要求 考虑防洪排水、地下水位地质、道路交通、建筑景观、节约土石方量、利 于施工等合理确定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的标高及位置。根据场地地形 特点和设计标高,划分排水区域并组织排水。 1.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3%,坡度小于0.2%时,宜米用多坡向或特殊措 施排水。 2.用地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米以上,防止用 地成为“洼地”。 3.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4.有内涝威胁的城币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5.当城市用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城市用地时,宜用边沟或排(截) 洪沟组织用地外围的地面雨水排除。

    第四十六条节能设计标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满足绿色、节能、环保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 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的风环境、热环境、日照与采光、声环境、围 护结构保温隔热、用能系统等进行综合设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照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 节能设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多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集体宿舍、托幼、旅 馆、商住楼(居住部分)、养老院、医院病房等建筑,应按照现行《夏热冬冷 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节能设计 第四十七条建筑节能设计 在进行建筑规划设计时,应通过对建筑朝向的合理布置,合理配置树种 控制合理的窗墙比,加强屋面绿化,减少无功能性的建筑构架及被动式节能措 施达到建筑节能的目的。 第四十八条能源结构优化 城市规划中鼓励积极采用新型可再生能源改变能源结构,降低不可再生能 源的利用量,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能耗的比例大于10%,实现能源的可 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第十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第四十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为满足居民对既有住宅品质提升的要求,原则上充许对既有住宅增设电 梯: 1.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住宅。 2.既有住宅在满足有关城市规划、建筑退让、城市景观、建筑设计、结构 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在建设用地红线内增设电梯 3.原则上不允许楼栋在主次干道临街道立面增设电梯。增设需征得规划部 门同意,增设电梯不得影响小区的消防安全,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 日照、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须征得本单元和全部受影响业主的 同意。 4.已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和土地整备计划的住宅不得审请增设 电梯。

    2.底层架空绿化应至少有两个开散面且层高不小于3.9米,其种植土厚度 不应小于0.8米。 3.地下室顶板绿化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米。 (二)居住用地附属绿地 1.居住区用地内应设置相应的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 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 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2.居住用地的绿地率:I、II类区建设应≥30%,II类区改造宜≥25%; 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3.居住小区内应当设置集中绿地,其面积不少于总绿化面积的30%,不小 于400m,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标准日照阴影线之外。 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应以种植具有地方特色的高大 乔木为主,减少单纯草地面积。应设置10%左右的临街绿地用于透绿,增加城 市绿地率。 4.面积超过2000m的水面宜予以保护,可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对岸线进行微 调,但不得减少水面面积。 5.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居住项目,应遵循自然规律,尽量保留有价值的 原生态小环境和原有树木。 (三)公共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不同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定。商业、金融、交 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2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 体育、医疗卫生(医院、疗养院、休养所)、教育(含幼儿园、托儿所、中小 学)、科研设计、老年人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

    所等)、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应小于35%。公共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应尽可能 的向城市开放。 (四)工业用地附属绿地 工业用地的绿地率,一般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0%,有特殊绿化防护 隔离要求的工业用地按照实际需要确定。 (五)道路广场绿地 1.城市道路的绿化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环境条 牛比如与太阳光照射形成的角度等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同一道路宜种植一种 主导树种,以形成整体感,不得设置防碍交通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 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充分开,以种植高大乔木为主,多创造屁荫及休闲活动空 可。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十路上的 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中心岛绿地应 呆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2.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开散空间的设计和建设应与自身功能和周边环境相 结合,设置满足其功能和景观要求的设施,植物种植宜以高大养木为主。一般 以休憩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绿地率不小于65%;以纪念、集会和避险为主要功 能的广场,绿地率不小于25%。 3.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 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车站、码头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 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交通广场绿化必须服从交通组织的要求,不得妨碍驾 驶员的视线。

    商务办公建筑、居住生活建筑、教育医疗建筑和工业产业建筑)参照《导则》 进行。 第五十七条总体建筑风貌控制要素 (一)建筑高宽比控制:控制建筑挺拨轻盈的感觉。多层建筑以板式横向 延展为宜,比例适中,体现挺拔简洁的立面效果。

    高层连续面宽过大体量笨拙高层以点式为主体量适中

    第五十八条 建筑第五立面景观

    1.建筑物的屋面作为第五立面必须进行专项设计,满足结构安全、屋顶防 水、消防、抗震、防台风和防雷等要求。 2.对于高度低于24米的公建或6层以下住宅的非上人屋面,原则上进行坡 化处理,坡面最大坡度不得超过35度;对于24米以上的公建和7层以上的住宅, 在符合消防、城市景观的前提下,采取“平坡结合”的方式,加以美化、绿 化、亮化。

    3.坡顶的设置应结合建筑体量、建筑平面形状选用两坡、四坡等坡顶形式, 坡度、色彩、材料必须同整个周边环境统一,且同建筑物立面相协调,进行整 体设计。 4.对于屋面有空调机、冷却塔、太阳能热水器等设备时,应首先结合坡顶 整体设计,对设备采用阁楼、小坡顶等方式加以挡,尺度应同建筑整体协调。 5.建筑物上人屋面尤其是高层建筑裙房屋面宜种植植物,进行绿化或营造 屋顶花园,不上人屋面应采取其他方法进行美化绿化。 第五十九条居住建筑景观 (一)高层居住建筑 1.高层居住建筑应采用现代化立面形式,避免复杂繁琐立面装饰和山墙 出檐等顶部装饰,可结合底层商业或办公设置; 2.高层居住建筑宜采用面宽50来以下板式建筑,避免出现面宽过长的建筑 组合和缺之乏变化的建筑组群,高层板式住宅长度不得大于70米。 3.高层居住建筑立面应简洁、现代,应采用高明度、中低彩度的现代材料 可采用石材、涂料及幕墙等材料,避免使用复杂装饰。 4.高层居住建筑部应采用收分构造处理或进行立面元素变化,减轻高层 建筑的体量感。 (二)多层居住建筑 多层建筑立面宜采用简洁稳重的三段式立面构成,建筑色彩宜采用亮灰 砖灰和砖红等建筑主导色彩。 (三)低层居住建筑 1.滨水低层居住建筑及历史风貌区周边新建低层居住建筑应呼应湖区建 筑特点,以亮灰、砖灰为建筑主色调。

    (二)沿城市道路建设的行政事业单位(学校除外)、写字楼、商业中心 等一律不得修建围墙,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 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场一侧不应设置围墙。 (三)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 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采用通透式,高度不得超过1.8米。 (四)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主、次干路不小 于2米,支路不小于1米,退让出的地块作绿化用地。 (五)建设施工工地必须依据《益阳市房建和市政施工围挡指导图集》相 关样式设置临时围墙,工程竣工后应无条件拆除。

    第六士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第六十七条户外厂告设直要求 户外户告的设置应当符合益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告管理规定,满足规划 交通、通风、采光、安全、美观等相关要求,并编制专项规划。 第六十八条临街门店招牌设置要求 (一)门店招牌广告设置规范,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 窗檐以下设置,同一建筑物一楼门店招牌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不超过二 层窗檐,不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其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 与建筑立面平行。 (二)门店招牌广告牌匾应符合一店一牌、上下一条线、突出一个面,白 大美化,晚上亮化。其体积、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招 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载体色彩等和谐统一。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由该

    场所所有者(或管理者)在该建筑物入口统一规划和设计制作楼层导示牌。 (四)门店招牌应使用新型环保的硬质材料,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制 作,招牌版面应该设计新颖、造型别致、文字规范,色彩协调,具有时代气息 体现地方特色。 (五)招牌的高度不超过1.5米,宽度视1」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 物两侧墙面。墙面招牌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3米。 (六)招牌字体:具有一定艺术气息,与整条街道文化氛围相匹配。 (七)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 防救援等正常功能,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八)招牌设置人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并确保 其牢固、安全。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以及严重影响视觉效果的 设置人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九)严禁使用广告喷绘布、丝制横幅和广告涂料等在建(构)筑物门帽 上直接设置、悬挂、粘贴和涂画。 (十)店招牌匾避免采用不锈钢、钛金板等高亮材质,牌匾底色禁止出现 高彩度色彩,整体色彩应与所在街区、所附建筑物协调。重要商业街道店招牌 匾应考虑夜间照明效果。 (十一)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商业告占所附建筑立面的比例不应超过 15%。 (十二)商业区内商业建筑户告占所附建筑立面的比例不应超过20%,个 别大型户告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25%。 (十三)根据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规定,首层商业界面应注重通 透性,强调统一的高度、面宽及形式,并考虑广告、店招牌匾的统一位置。

    (十四)报审要求 新建建筑户告、标识、牌匾位置及大致尺寸应在建筑效果图中真实反映 并报审,方案一经审定,不允许增设。 第六十九条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情形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休闲公园和名胜风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市中心广场、商业广场和城区主次干道的街头绿地、人行道和公共 绿化带内设置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三)依附学校教学区、居民区和住宅区二楼以上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和 波璃墙面(不含大型商场墙面预留户告位)设置墙体户告;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人行天桥、城市标志性建(构)筑 物、路灯灯杆、电杆、变压器、配电箱等各类公用设施设置户外户告; (五)占用人行道、人行盲道、车行道及残疾人专用通道和影响交通通行 安全的; (六)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辆通行和影响灭火救援及疏散逃生的; (七)影响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 及与周边街景不协调,妨碍市民的生产生活和有损城市市容的; (八)利用危险房屋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公用设 施设置广告;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告的其它区域。

    小学体育设施配置项目一览表

    中学体育设施配置项目一览表

    第七十六条 教育科研设施 市、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特 殊教育学校等,其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教育设施用地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学校用地指标 中、小学生千人指标宜符合每千人120生的标准。生均用地面积见下表。

    在老城区(指人口高度密集、周边建筑已定型,学校无法扩建义不能搬迁 的)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 本达标标准可适当降低。新建学校须严格执行标准。鼓励用节地模式、按“两 型要求”建设学校。 第七十八条 社会福利设施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宜配置老年人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设施 残疾人康复中心、救助管理站等项目,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服务设施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结合用

    第八十一条 总体要求 城市给排水设施应编制《益阳市中心城区给水专项规划》《益阳市城市排 水防涝规划》及《益阳市中心城区治污工程专项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八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 水源地应设在水量、水质有保证的地段,并应实施水源环境保护。禁止在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 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已有设施应根据环保部门要求逐步拆 除或搬迁。 第八十三条 给水方式 城市给水应集中供给,鼓励多质供水和多水源供水。工业用水、城市杂用 水及环境用水等宜利用再生水或者雨水。 第八十四条水厂及加压泵站 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厂区、加压泵站及提升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米的绿化带,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 第八十五条排水体制 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旧城区改造时 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实施雨污分流。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地区,应 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提高截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 治。 第八十六条排放要求 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从事工业、建筑、餐饮、

    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排水户)同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应取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许可LYT标准规范范本,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 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的排水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排水户进行抽检和督查。 新建项目内部应采用雨污分流,在已实施雨污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 市政雨水管网;暂未实施雨污分流的地区,近期可接入市政合流管道,但须预 留雨污分流接口设施。城市综合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水质 应符合现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要求。雨水经初期处理后就 近排入自然水体,污水严禁直排自然水体。 第八十七条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一)雨水设计流量按现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雨水管渠 没计重现期取值:非中心城区2~3年,中心城区2~5年,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 5~10年,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20~30年。内涝易发的地区,宜 采用规定的上限。 (二)雨水设计流量应采用2015年发布的益阳市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Q= 1938.229 (1±0.802LgP) (t+9. 434) 0.703

    说明: 1.[式中,Q为暴雨强度(L/(s·hm);t为降雨历时(min);P为暴雨重现期(年)] 2.新修订的暴雨强度公式适用于《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一2020)2013年修订》中益阳市主 成区范围(包括中心城区、赫山区及资阳区行政区域)

    第人十八茶总体要求 城币电力设施规划应符合城币规划及电力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八十九条变电站 (一)新建110kV及其以上电压的变电站应结合相关城市规划和道路网选 址布局,确定进出线电力通道的路径并预留沿线及变电站周边的防护绿地。在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对变电站的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出线走廊进行控制。 (二)城市变电站的结构形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市区边缘或郊区、县的变电站可采用全户外或半户外式结构;市区内规划 新建35110kV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式或平户外式结构;城币中心区110kV变电 站宜采用户内式或地下式结构,220kV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式结构;用地紧张或 景观有特殊要求时,鼓励变电站与其他建筑合建,或结合城市户场、公共绿地 建设地下或半地下变电站。 第九十条电力线路 沿城市道路新建电力线原则上都应入地埋设,35kV以下的电力线路须入 地埋设,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35kV以上的电力线路宜入地埋设: 确需新架空架设110kV以上的电力线路的,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 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或已确定的电力走廊架设,尽量减少与道 路、河流、铁路的交义,不得沿城币主要十道及景观区架设,避免横穿建设用 地,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第九十一条高压走廊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保护通道。币区内单杆单回水 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按

    第九十二条其他电力电信设施

    环境的有关规定,避开幼儿园、医院等敏感场所;避开雷击区、大功率无线发 射台、大功率电视发射台和大功率雷达站。 ②新建基站距已有基站直线距离在聚居区小于200米、非聚居区小于500 米的要按共享的原则处理。 ③基站与居住建筑的距离应大于20米。在城市道路上新建基站,须距道路 交叉口50米以上,不得占用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实际使用空 间。 ④基站与电力设施、加油加气站、机场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对安 全要求的规定应大于塔高,距铁路线路路堤坡脚或铁路桥梁外侧50米以上 4.新建高层或超高层建筑、重要功能建筑、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应按照相 关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设置移动通信室内分布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验收。 5.广场、公园等城市重要景观地段和历史街区范围内,基站应小型化,且 做隐蔽处理。 第九十四条通信管道 通信管道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线路短捷乳制品标准,统筹多方共享使用需求,管 道宜建于光缆、电缆集中的路段上,通信、广电等弱电光缆宜同沟建设,节约 地下空间、并宜与相关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留有余量

    第九十五条管线工程管理 (一)各类输(配)送管线进入规划区,应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安全要求。 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应编制专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管线应当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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