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707-2019 有轨电车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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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8脱轨系数derailmentcoefficien

    2.0.8脱轨系数derailment coefficient

    车辆运行时,在某一瞬间设备标准,车轮作用于钢轨上的侧压力与垂直载荷的比值。 9信号优先intersection sianal nriority

    车辆运行时,在某一瞬间,车轮作用于钢轨上的侧压力与垂直载荷的比值。 2.0.9信号优先intersectionsignalpriority 为保证有轨电车优先通过道路平面交叉口,而设置与地面道路交通联动控制 的列车优先(不同程度)通过信号。

    2.0.9信号优先intersectionsignalpriori

    为保证有轨电车优先通过道路平面交叉口,而设置与地面道路交通联动控制 的列车优先(不同程度)通过信号,

    2.0.10运营监控系统operatingmonitorandcontrolsystem

    实现有轨电车运营安全及智能控制的弱电集成系统。由综合运营调度、综合 通信、正线道岔控制、路口列车检测、车场联锁、售检票等核心子系统组成,

    2.0.11车场depots

    有轨电车系统的车辆停修和资源保障基地,具有车辆运用、检修、设备系统 维修、物资存储以及人员培训的功能。根据承担功能、任务范围的不同,划分为 停车场、修车场。

    3.0.1有轨电车应适用于远期高峰小时断面客流不大于1.5方人次的城市客运交

    3.0.2有轨电车的设计年限宜分为近、远两期,分别为建成通车后第5年和第20 年。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桥梁、隧道、路基、管线通道等土建工程宜按远期规模 次建成;车场、车站可分期建设,其用地范围宜按远期规模控制;运营车辆配置 数量宜按近期设计客运能力配置;系统运营设备可分阶段进行配置。

    3.0.3有轨电车的设计应遵照网络化运营理念,确定线路走向及起点、预测客 流量级,选择车型和编组、综合确定车场选址和资源共享等内容,

    流量级,选择车型和编组、综合确定车场选址和资源共享等内容

    3.0.4有轨电车应根据客流规模及特征综合分析确定发车间隔、行车交路、旅行 速度等技术参数

    3.0.6有轨电车宜地面敷设,局部可采用高架或地下敷设。 3.0.7 线路宜采用半独立路权,旅行速度不宜低于18km/h。 3.0.8线路近期建设规模应根据有轨电车客流需求和建设时序要求,确定工程规 模及后续工程的预留条件。在线路交叉点,宜将近期建设线路的路基、轨道基础、 线网道岔、预留管线等土建工程一次建成。

    3.0.9近期车辆配置数量和列车编组长度应满足客流需求,线路高峰小时发车间 隔不宜大干10分钟

    3.0.10新建地下结构、高架桥梁等主体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车 站及车场各种地面设施,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 标准》GB50352中的规定;有轨电车用地范围内的路面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宜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中主于路的规定。

    3.0.11有轨电车的车站应加强与大运量轨道交通、常规公交等其他交通方式的衔 接。 3.0.12有轨电车工程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3.0.13沿线路敷设的市政管线宜迁改至有轨电车运营安全范围之外,对横穿线路 的市政管线应采取保护措施。 3.0.14有轨电车线路应结合沿线环境条件进行景观设计,做到与区域景观协调 致。 3.0.15 工程设计应满足环评、节能及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3.0.16有轨电车车辆与机电设备应按照标准化、系列化的原则,选用安全可靠 经济适用、技术先进的成熟产品

    3.0.11有轨电车的车站应加强与大运量轨道交通、常规公交等其他交通方式的衔 接。 3.0.12有轨电车工程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3.0.13沿线路敷设的市政管线宜迁改至有轨电车运营安全范围之外,对横穿线路 的市政管线应采取保护措施。 3.0.14有轨电车线路应结合沿线环境条件进行景观设计,做到与区域景观协调 致。 3.0.15 工程设计应满足环评、节能及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3.0.16有轨电车车辆与机电设备应按照标准化、系列化的原则,选用安全可靠 经济活用、技术生进的成熟产品

    1有轨电车规划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城市集中建设区应为规划编制的重点; 2应以分区规划为规划编制的重点范围,并应包含临近分区的衔接范围。 4.1.2有轨电车规划应与城市发展、空间形态、用地布局相协调,与对外交通 大运量轨道交通、常规公交、自行车和步行等各交通子系统的发展相融合。 4.1.3有轨电车规划应与城市道路网专项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相衔接 4.1.4有轨电车规划应包含线网规划和线路规划,线网规划应提前编制。未编制 线网规划的区域不得编制线路规划。 4.1.5线网规划应包括远期线网规划和近期建设时序建议。远期线网规划年限店 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致;近期线路建设年限应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其 限一致。并应提出远景线网概念方案。

    4.1.6线网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概况; 2有轨电车规划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3城市(或区域)发展现状及规划情况; 4交通需求分析; 5有轨电车功能定位、发展目标与发展策略; 公共交通(含轨道)线网的协调性分析; 车场规划: d 9用地控制规划; 10 交通组织与衔接规划; 11 近期建设规划; 12 规划实施建议。

    4.1.7线网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规划图纸以及相关附件。

    1.8 线路规划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概况; 2线路功能定位及建设必要性; 3需求分析与客流预测; 4线网关系研究; 5线路沿线现状及规划条件: 线站位与道路一体化研究; 7方案比选与评价; 8 车辆选型研究; 9 运营组织; 10 ,车场规划; 11 交通组织与衔接规划 12 沿线交通、市政设施规划; 13 沿线可储备土地情况及用地调整建议; 14 线路实施重难点。 19

    4.1.8线路规划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包括城市、综合交通、公共交通等方面的现状与规划 2规划资料应是最新批复的相关规划成果。现状资料应结合现状调查,能反 映城市交通系统的现状特征和存在的问题; 3城市、综合交通、公共交通状况的调查数据,宜采用上一年度数据,居民 出行调查数据应采用5年内的城市综合交通调查数据: A 4可在城市综合交通调查数据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查。 4.2.2线网规划的交通需求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定线网规模、评价线网方案、研究建设时序、控制设施用地等内容; 2交通需求分析的年限应包括基准年和预测年,与有轨电车线网规划的年限 致,分为近期和远期; 3交通需求分析范围应涵盖有轨电车线网规划范围,并可扩大至客流有效吸 引范围; 4预测内容应包括各预测年的全方式出行总量、出行分布、方式划分,以及 有轨电车客运量、客运量分布和客运量分配等;

    4.2.3线网规划的客流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方案评价指标应包括:出行总量、出行分担率、平均出行时耗、负荷强度、 客运周转量、平均运距、换乘系数等; 2应进行客流预测的深化分析,应包括:全日客流量、客运周转量、负荷强 度、客流密度、断面客流量、单向最大断面客流量、客流方向不均衡系数、平均 运距、平均乘车时间、换乘量、换乘系数等: 3应进行有无有轨电车线网规划对道路交通影响的场景对比分析,分析指标 包括:各等级道路交通车公里数、车小时数、平均运行速度、平均饱和度等; 4应分析说明模型预测结果与模型参数取值之间的关系,并应选择对预测结 果影响显著的参数进行敏感性分析,

    4.3.3线网规划应引导城市用地开发。在城市新建地区,有轨电车走廊宜沿城市 中高强度开发区域、公共服务中心区、公共活动中心区、就业集中地区、城市客 运枢纽和主要客流集散点布局。在城市建成区,有轨电车走廊应与沿线用地规划、 地铁走廊、地面公交走廊相协调

    安照地面公交化模式,共线或共区段等方

    在后续设计、运营阶段应保持网络化布局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协调性, 4.3.5多条有轨电车线路交汇形成的有轨电车换乘枢纽,宜与城市对外交通枢纽、 轨道站点、公交枢纽等一体化设置

    4.3.6线路应根据沿线用地布局、道路情况及道路交通量强度水平,应选择以地 面有轨电车为主的公共交通专用路或有轨电车和社会车辆共廊道组织方式。 4.3.7有轨电车线网宜选用直连直通的线网衔接方式,线路间宜设置联络线。 4.3.8 有轨电车近期建设规划,应与片区更新、街道整合、道路建设相协调 4.3.9 线网规划应建立包括服务水平、线网结构、社会经济、环境景观等内容的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宜采用综合评价分析法,对有轨电车线网规划方案进行整体 效益评价。

    4.3.9线网规划应建立包括服务水平、线网结构、社会经济、环境景观等内容的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宜采用综合评价分析法,对有轨电车线网规划方案进行整体 效益评价。

    4.4.1线路规划应依据线网规划,进行建设必要性分析,选择近期建设的线路, 提出线路的功能定位和规划指标要求

    4.4.1线路规划应依据线网规划,进行建设必要性分析,选择近期建

    4.4.3线路走向应与客流分布一致,宜沿生活性交通走廊布设,可结合绿化带设 置;不宜沿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交通性走廊,以及货运通道布设。 4.4.4 线路横断面布置可分为路中式和路侧式。应结合城市交通特征、交通组织 和道路功能要求,合理布设断面型式

    4.4.5规划线路横断面宽度,应根据车辆宽度、布置形式、安全隔离设施、 方式等,并参照限界确定。。

    4.5.1有轨电车宜采用地面公交化的运营模式,且各线路间应规划建设或预留互 联互通的条件

    联互通的条件。 4.5.2有轨电车线路运营组织应结合地面道路交通运行状况、运营调度需求等因 素,确定线路长度。单条线路的长度宜控制在10km~20km。 4.5.3有轨电车线路工程应根据线网规划要求,结合线路敷设方式、运营要求等 确定线路的复线系数,并按照复线系数规划布设线路。一般复线系数不应小于1.4 4.5.4有轨电车线路工程应根据车辆运营调度需求,可在线路起终点及部分中途车 站设置停车线

    4.6.1 应明确车场的功能定位、规划布局、用地规模等内容。 4.6.2 应根据资源共享模式,整体布局车场的选址规划和设备设施的维修基地 4.6.3 车场布局应靠近有轨电车正线,减少出入线的长度。 4.6.4 车场用地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网规划阶段,线路运营组织尚不明确的情况下,车场用地总规模宜按 0.3~0.5公/正线公里控制。 2线路规划阶段,应根据运营组织方案、远期配属车辆规模等因素,确定停 车场、修车场的用地规模。平均每辆车控制指标应按下式计算: S单辆车控制指标=S 折算系数 × S单车实际修放而积 (公式4.6.4)

    线网规划阶段,线路运营组织尚不明确的情况下,车场用地总规模宜按 0.3~0.5公顷/正线公里控制。 2线路规划阶段,应根据运营组织方案、远期配属车辆规模等因素,确定停 车场、修车场的用地规模。平均每辆车控制指标应按下式计算:

    单辆车控制指标— 一平均每辆车的控制指标,单位为平方米/辆车: 平均每辆车的停放面积,不包含通道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峨安 辆车; A 15~20。 4.6.5应提出综合开发利用和立体化布局的可行性论证方案,明确开发内容、性 质和圳描

    用地控制范围的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线路,线路区间控制范围不宜小于8m,侧式车站 段不宜小于10m,岛式车站段不宜小于12m;多条线路汇聚的站点应根据线路条 数增加控制规模。 2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外的线路(包括变电所及车场),其用地线及控制范围 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DB11/995的规定。 4.7.3用地控制范围内,不应设置平行的大型地下管线,相交地下管线宜协调好 与有轨电车的建设时序,预留工程措施,

    5.1.1有轨电车运营组织设计应在规划的基础上,明确系统制式、运营服务标准、 运营规模、运营路线、配线方案以及运营管理模式

    5.1.2系统制式选择应以客流预测为基础,满足运营服务标准,

    5.1.3运营规模应在满足系统竞争力及服务水平的条件下,遵循提高运营效率、 降低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的原则,根据线网运营需求综合确定。 5.1.4运营管理模式应明确车辆运行规则、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维修保障 系统和人员组织等内容。

    5.1.5配线设计应结合线路特征及用地条件灵活设置

    5.1.6有轨电车系统应设置完备的运营预案,并应包括正常、非正常、紧急运营 状态下的运营方案。

    5.2.1有轨电车设计最大运输能力应与相交路口的通行能力相匹配,线路通道能 力远期设计高峰小时发车间隔不宜大于4min,且宜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和行车优 先策略。

    5.2.2有轨电车车辆载客能力宜按照车厢空余面积站席乘客不超过6人/m进行配 置,超员标准为8人/m

    置,超员标准为8人/m

    5.2.3线网运营方案中,单独运营路线各阶段发车间隔不宜大于10min,骨干线 路通道发车间隔宜保证近期不宜大于5min,线路条件复杂情况下不宜大于6min 远期应根据系统能力进行设计

    5.2.4旅行速度应根据车辆动力性能、线路、车站分布、交叉口分布、交叉口信 号延误等因素综合确定。

    5.2.5近期车辆配置数量应按近期运营路线、最大高峰小时断面客流

    近期车辆配置数量应按近期运营路线、 最大高峰小时断面客流量、列车定

    员、满载率及网络化运营需求进行配置;后期可根据客运量增长的需要增购

    5.3.1运营设计宜组织共线、区段等运营模式,实际开行方案应根据线网客流数 据及基础服务水平进行设计。

    5.3.2多线共线运营时,对于线路、站台等资源,不同路线的列车宜按照先 占用的原则分配。

    5.3.3有轨电车最大停站时间应根据预测客流规模计算得出,计算参

    分考虑路口信号延时、车门宽度、售检票方式、站台空间、乘客乘降客流组织方 式等对上下车速度的影响

    5.3.4有轨电车过路口需减速运行,进入及通过平面交叉路口速度不宜超过 30km/h

    5.3.4有轨电车过路口需减速运行,进入及通过平面交又路口速厚

    5.4.1 配线根据功能需求,可设置单渡线、联络线、出入线、折返线、停车线等。 5.4.2 可采用站前折返、站后折返、回转折返等多种折返方式,起终点站、中间 折返站应设置折返线或环线回转线等折返设施。

    5.4.5车场位于线路中间路段时,出入线宜设为“八”字式。接轨点距离现状

    口间距应满足道路交通相关法规要求。

    5.5.1有轨电车系统运营管理设计应包含行车组织、客运组织、乘务管理、票务 管理、车辆及设备系统维护管理

    5.5.2有轨电车可采用单一票价或计程票

    5.5.3有轨电车售检票方式应根据车站用地条件、客流规模、车辆条件等因素确 定,可采用车上售检票、车站售检票、车站售票/车上检票三种模式。当采用车上 售检票方式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上车门、下车门;当对上下车门不做规定时, 各车门均需设置售检票设备设施

    5.5.4有轨电车系统应设运营调度机构,具备对车辆运行、供电、客

    5.5.4有轨电车系统应设运营调度机构,具备对车辆运行、供电、客运服务等系 统进行集中指挥或监控的能力。

    5.5.5运营管理机构应满足运营管理任务的要求,采用的组织机构应能实现安全

    5.5.6应制定正常运营、非正常运营情况下的行车组织、车辆控制与运行管理模 式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式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6.1.1有轨电车工程应进行交通综合设计,设计内容应包含交通组织设计和交通 信号控制方案。 6.1.2交通综合设计应根据与不同等级市政道路的衔接关系,兼顾有轨电车系统 与道路系统的技术要求,

    6.1.1有轨电车工程应进行交通综合设计,设计内容应包含交通组织设计和交通 信号控制方案

    5.1.2交通综合设计应根据与不同等级市政道路的衔接关系,兼顾有轨电车系统 与道路系统的技术要求

    6.1.3交通综合设计应根据路网、交通流量与流向、用地条件和路权

    交通综合设计应根据路网、交通流量与流向、用地条件和路权要求采取人 隔、机非分隔、有轨电车与社会车道分隔的措施

    6.2平面交叉口交通组织

    6.2.1平面交叉口的交通组织设计应合理布设有轨电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和 机动车道。

    5.2.3有轨电车应设置专用标志,并与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配合使用,应符合道 路使用的功能要求。

    37、《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CJJ69和现行地方标准《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DB11/1116的规定。

    6.2.5平面交叉口的交通组织设计应符合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视距三

    内不得有高出路面1.2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有轨电车的安全停车视距取 值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1共享路权区段,在平面交叉口的进口道,有轨电车车道只能与一条行驶方 向相同的机动车车道混行:

    2专用道区段,在平面交叉口的进口道,机动车进口道渠化方案应与线路走 向相协调。机动车相位与有轨电车通行相位有冲突时,应禁止该相位通行或设置 单独车道与相位;机动车左转车道与有轨电车冲突点较近时,左转车道可设置在 直行进口车道的右侧,并设左转专用相位: 3采用路中布设线路的平面交叉口,不宜通过压缩中央分隔带的方式增加机 动车左转专用车道; 4采用路侧布设线路的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与展宽渐变段的长度,并 应符合线路线形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交又口设计规程》CJ152的有关 规定。

    6.2.7由于线路转弯而形成的转角交通岛,宜设置实体交通岛,并设置与有轨

    车线路之间的防护措施,内侧宜设置右转机动车专用车道,交通岛兼作行人与非 机动车过街安全岛时,应满足行人与非机动车待行的需求

    立柱位置不应影响安全驾驶视线。在安全岛上不宜设置供电设备和信号设备 箱、机柜。

    6.2.9交又口范围内的接触网立柱不应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并应有限高警示;立 柱周边设安全防护岛及防撞墩,

    6.2.9交又口范围内的接触网立柱不应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并应有限

    6.2.10有轨电车宜在进口道设置含有有轨电车的分车道标志牌,在出口道宜设置 有轨电车专用路权标志,在横向相交道路进口道或其他道路冲突点宜设置有轨电 车警示标志。

    有轨电车专用车道与社会车道宜采用隔

    6.2.12有轨电车通行的交叉口内宜设置机动车导流标线,有轨电车通行区域应设 置明显标识。

    6.3平面交叉口信号控制

    6.3.1 交又口信号控制方案宜采取有轨电车优先通行的策略。 5.3.2 有轨电车线路与相交道路、人行横道的平面交叉口应采用信号控制,设道

    6.3.2有轨电车线路与相交道路、人行横道的平面交叉口应采用信号控制,设道

    6.3.2有轨电车线路与相交道路、人行横道的平面交叉口应采用信号

    路交通信号灯和有轨电车通行信号灯

    6.3.3道路交通信号灯控制系统应具备信号优先的功能,有轨电车信号应接入道 路信号机,与道路交通信号灯联动,由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控制,。 6.3.4 严禁有轨电车与冲突方向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同时放行。 6.3.5 错位T型路口,错位间距小于50m时,可视为一个十字路口或斜交路口设 置信号灯。错位间距大于50m时,可视为两个T型路口,或根据有轨电车实际车 长确定。

    6.3.7平面交叉口相位设计,应考虑不同线路布置形式在平面交叉口相互转换的 因素,合理设置信号周期和相位数

    6.3.8应针对有轨电车车辆尺寸、动力参数、交又口大小及车辆串行要求,

    车辆通过平面交义口的最小绿灯时间,有轨电车相位的绿灯时间应大于最小绿灯 时间。

    6.3.9平面交又口设计,应根据高峰小时正线道路与相交道路的机动车流量的相 对关系,确定交通信号控制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交道路机动车流量大于正线道路机动车流量,宜采用固定配时的信号控 制方案; 2相交道路机动车流量与正线道路机动车流量大体相当,或略小于正线道路 交通流量时,宜采用相对优先的信号控制方案; 3交叉口满足设置信号控制的最低要求,并且相交道路机动车流量明显小于 正线道路交通流量时,宜采用绝对优先的信号控制方案: 4交叉口不满足设置信号控制的最低要求时,宜对该路口做右进右出处理 并设置闪光警告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 6.3.10平面交叉口信号配时设计,延长绿灯时间或缩短红灯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0平面交叉口信号配时设计,延长绿灯时间或缩短红灯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行人过街时间要求,宜按照步行速度1m/s计算行人穿越道路所需 时间。

    应以最小绿灯显示时间作为计算绿灯延时显示时间的计算依据; 在同一信号周期内不能同时延长和缩短有轨电车所在的相位时间: 应满足无障碍的要求

    6.4.1行人交通系统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人行横道信号灯宜配置过街音响提示装 置,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6.4.2有轨电车路段连续封闭超过500m时,宜设置路段行人过街通道。若需更 短间距设置,宜采用天桥或地道等人行立体过街设施,天桥或地道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69和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 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有轨电车路中布设时,机动车道宽度超过16m时,路 段人行过街横道中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过街安全岛。 6.4.3人行横道应规避道岔的转辙器部位(尖轨处),并设置不小于1.5m的保护 距离。

    6.4.4有轨电车路段设置人行横道时,应根据交通量及视距等因素设置行人专用 信号灯。

    1乘客进出站穿越快速路: 2在商业或轨道交通车站、交通枢纽等区域与已有立体过街设施或两侧建筑 与地下开发相结合的情况; 3现行行业标准《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69中规定的需设立体 过街的其他情况

    6.5.1有轨电车应与大运量轨道交通、地面公交、小汽车、自行车等其他交通方 衔接

    6.5.2在道路路中敷设的有 线路合并设站,

    6.5.2在道路路中敷设的有

    6.5.3有轨电车车站与公交车站的换乘距离宜符合现行地方标准《轨道交通接驳 设施设计技术指南》DB11/T1236的规定。 6.5.4有轨电车车站周边应根据城市交通需求设置自行车存车设施

    5.5.3有电车车站与公交车站的换乘距离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轨道交通接驭 设施设计技术指南》DB11/T1236的规定

    7.1.1车辆基本型式应为钢轮钢轨、多模块的低地板车辆。车辆类型及编组应根 据客流预测、环境条件、线路条件、运输能力要求等因素比较选定,主要技术参 数应符合表7.1.1的要求。

    表7.1.1车辆主要技术参数

    7.1.2车辆组装后的检查和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 的检查与试验规则》GB/T14894的相关规定。

    两组装后的检查和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 验规则》GB/T14894的相关规定。 两应在寿命周期内保持正常运行,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 辆救助的条件

    7.1.3车辆应在寿命周期内保持正常运行,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 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

    7.1.4 车辆使用的线路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标准轨距1435mm; 2正线最小平面曲线半径不小于30m;车场线和辅助线最小平面曲线半径不 小于25m; 3最小竖曲线半径不小于500m; 4线路坡度不应大于60%。(未考虑曲线折减)。 7.1.5车辆可采用架空接触网、地面受流器或储能装置供电方式。供电电压应符 合下表规定:

    7.1.4车辆使用的线路条件应符合下列规

    表7.1.5供电电压

    7.1.7车辆应能以规定的速度安全通过最小半径的平面曲线区段,并可在曲线上 进行正常摘挂作业。

    7.1.8在地面或高架线路上停放的车辆,在12级风时应保持稳定。

    7.2.1车辆应采用模块化设计,可由动车模块、拖车模块、中间模块和铰接装置 组成,也可由全动车模块和铰接装置组成。 7.2.2 车辆模块之间应安装铰接装置,铰接装置分为车体铰接和转向架铰接两种 模式。

    7.3.1 车辆限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C的限界标准 7.3.2 整备状态下的车辆自重不应大于规定值的3%。 7.3.3 车辆动力转向架的每根动轴或同心轴线上的测量轴重与该转向架的测量平

    均动轴轴重之差不应超过土2%。

    7.3.4每个车轮的实际轮重,与该轴两轮平均轮重之差不应超过该轴两轮平均轮 重的+4%。

    7.3.5车辆应设有架车支座、车体吊装座和复轨标识,并应标注架车、起吊的位

    7.3.5车辆应设有架车支座、车体吊装座和复轨标识施工标准规范范本,并应标注架车、起吊的位 置。

    7.3.12车辆应采用不燃、低燃和无卤的阻燃材料。

    7.3.13列车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当丧失1/2或1/3动力时,应具有在

    列车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当丧失1/2或1/3动力时,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

    道上起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在粘着允许的条件下,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 在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辆超员载荷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车站的能力。 7.3.14车辆应配置轮椅停靠区域,并宜设轮椅辅助固定装置和安全抓手,

    7.4.1车体应采用不锈钢、碳钢或铝合金材料的整体承载结构。在使用期限内承 受正常载荷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和疲劳损伤,并应有足够的刚度山东标准规范范本, 7.4.2 车辆结构设计寿命不应低于30年。 7.4.3车辆模块间设置的电气连接装置应满足车辆通过曲线时安全、可靠的工作 以及方便车辆检修等的分解要求。

    7.4.4车辆两端应设有车钩及吸能装置。

    7.5.1司机室可采用独立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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